中标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长沙市委员会长沙新青年人才驿站(马栏山站)合同公告
金额
189.21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3/12/07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GK-202309150032-1 采购人(全称):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长沙市委员会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长房住房租赁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新青年人才驿站(马栏山站)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309150032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2.1 房间套数及床位数:32套房源(63个床位)。 2.2房间单价:单套房间价格为162元/套/晚。 2.3 年度总价:一年按365天计算,根据房间套数及单价计算,年度总价为1892160元(大写:壹佰捌拾玖万贰仟壹佰陆拾元整)。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12-01 —— 2024-11-30 3.2 履行地点: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鸭子铺路46号长沙视谷中心2栋视谷人才公寓5楼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3.3.1乙方将位于履行地点的32套房屋(63个床位)租赁给甲方,且配合甲方将所承租房屋用于筹集长沙市新青年人才驿站,为来长沙求职的青年人才提供免费住宿、就业指导、城市融入等相关服务。 3.3.2青年之家改造期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周内完成并交付。服务期限为两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起算,合同一年一签。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根据房间单价,结合实际入住情况,按季度据实结算,年度结算金额不超过项目年度合同金额。在每季度结束后第一个月的10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确认上一季度实际入住总数(天数*套数),核对无误后签订季度费用确认单。乙方在签订费用确认单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对应金额的票据,甲方在收到票据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款项支付至乙方指定收款账户。 4.2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营业部(长沙长房住房租赁发展有限公司:43050186363600002402)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主体要求:①乙方提供房源需产权明晰无纠纷,自有或租赁房屋,剩余运营管理期限不少于3年或以上且总房间数量不少于50间;②乙方需确保设施设备齐全,配备至少一处使用面积不少于50平米的公共共享空间开设青年之家,在签订协议后1个星期内配齐72寸触摸一体机(或一套投影仪+幕布+手提电脑+音响的完整设备)、书架、书籍、移动写字板、垃圾桶,可供65人左右开展活动或交流的桌椅及相关专用物品且在场所显著位置悬挂长沙青年人才之家标牌、资讯板和服务功能板;③乙方须配合甲方在楼宇外立面进行户外招牌安装,并配合在大堂、前台、电梯、走廊过道、房间墙壁、楼梯间等区域进行软装布置,在醒目位置悬挂使用统一的标识牌子,房间内需制作上墙标识标语、微信提示、入住公约等标识系统。 5.2.2房间要求:①乙方提供的房间及床位数量需满足合同约定;②乙方需确保房间内提供有线电视、wifi、热水等配套设施;③乙方需确保房间内需配有2个以上带锁的柜子或抽屉;④所有房间需分布在同层或相连区域,按甲方要求进行床位、家具等房型布局调整;③乙方确保在入住旺季能提供不少于协议最大房源数的50%用于驿站青年人才住宿。 5.2.3服务要求:①乙方需明确专人或团队负责沟通对接,需拟派不少于2名项目管理人员对本项目进行管理及安排,定期向甲方汇报入住情况且管理人员应配备擅长策划与承办活动、沟通交流和贴心服务的管理团队,有专兼职人员开展青年人才服务,负责联谊联络和人才活动等后勤保障工作;②住宿服务方面乙方需提供住宿相关物品,不提供任何需收费的一次性物品,提供卫生保洁等免费服务且为入住群体提供人身、财产安全保证;③乙方需确保内部管理规范,有相应的技防社保、专职的安保和服务人员,能提供24小时优质高效的入住服务,并按要求及时对分配入住青年人才进行入住登记和反馈。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验收标准参照5.2条款约定质量要求进行,甲方在收到乙方的验收通知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5.3.2如对所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异议的,甲方应在验收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5.3.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5.3.4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付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5.3.5甲方完成检查并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加盖单位印章。 5.3.6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5.3.7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相关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权利与义务 6.1.1甲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6.1.2.甲方对入住驿站的对象,应事先告知驿站入住要求,并要求其爱护标的资产的设施设备,文明住宿。 6.1.3.如因入住驿站对象造成房屋内设施设备、公共区间(含大堂、食堂、青年之家、过道等)及其附属设施毁损的,由入住驿站对象承担相应损失。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向入住驿站对象追偿,入住驿站对象拒不支付赔偿费用的,由甲方承担。 6.1.4.入住驿站对象非因乙方管理人员接待与服务导致的财产安全、健康状况等事宜,甲方有义务配合协调处理。 6.1.5驿站上线房间的数量和开放时间须经甲方确认后再行实施。 6.1.6甲方每年将对青年人才驿站运营管理进行评定收集乙方意见建议,确保驿站各项工作持续稳定推进。 6.2乙方权利与义务 6.2.1.乙方有义务按照住宿业规定的要求为入住驿站对象提供安全保障,如有紧急突发事件须在第一时间告知甲方。 6.2.2.乙方有义务在驿站提供WiFi、热水、冷水、电、供冷/暖等基础配置,并确保所有设施可正常使用。 6.2.3.乙方有义务提供卫生保洁服务,做到驿站房源一客一清,布草一客一换。 6.2.4.乙方有权对入住驿站对象提供的证件和个人资料进行审查并保存,如入住驿站对象提供的上述材料虚假,乙方有权拒绝入住。 6.2.5.入住驿站对象在入住期间不得有以下行为,否则乙方有权清退入住驿站对象: (1)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拆动变动、损害房屋主体结构,或私自更换室内装修配置,或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施设备损坏并拒不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的; (2)擅自将房屋转让给第三人或入住期间违反约定的租住人数的。 (3)不配合乙方其他对于房屋的经营管理活动的(包括但不限于不配合甲方对于房屋其他可租住房间的出租,怠于或拒绝配合乙方对房屋进行维修维护,拒不服从屋内禁止饲养宠物的规定等); (4)因扰民、卫生状况、邻里关系、分摊生活费用、过度占用公共区域等原因干扰影响他人或其他相邻权人正常生活,导致周边邻居、居委会书面投诉或派出所出警协调的。 (5)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乙方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其他违约行为的。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89%(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及服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或存在缺陷的,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7日内负责完成整改并承担相关费用,如乙方拒绝整改的,甲方可解除合同并不赔偿乙方任何费用。 7.5如在合同履约期内因甲方原因要解除合同的,在合同履约一年内甲方应按乙方前期投入的房间改造及易耗品等总投入金额的50%赔偿乙方,在合同履约超过一年不足两年甲方应按乙方前期投入的房间改造及易耗品等总投入金额的20%赔偿给乙方。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11.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除此以外,本合同套间不得有任何变更。 11.3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报告。 11.4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11.5本合同在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履约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续约权。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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