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cscg-2024020500552
预算金额69.81万元
招标联系人葛娟0731-88667853
中标公司湖南葆华环保有限公司69.81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服务类合同预览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GK-202402050055-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生态环境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葆华环保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度环评和排污许可技术支撑服务采购(标段三)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402050055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2024年度环评和排污许可技术支撑服务采购项目标段三 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服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关于印发<排污许可提质增效工作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2237)、《关于印发<湖南省环境影响评价领域深化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湘环发〔2023〕60号)、《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3〕5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提高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评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审批质量和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拟邀请第三方机构开展2024年度环评和排污许可技术支撑服务。 1 698150
 合计金额小写: 698150
 合计金额大写:陆拾玖万捌仟壹佰伍拾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分项名称

单位

规格型号

品牌产地

数量

单价(元)

预算单价(元)

总价(元)

预算总价(元)

对开福、长沙县分局审批的环评报告书进行技术评估,在进行现场核查的基础上出具评估意见。

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湖南

5个

1350.00

/

6750.00

/

对开福、长沙县分局审批的环评报告表进行技 术评估,在进行现场核查的基础上出具评估意见。

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湖南

160个

670.00

/

107200.00

/

对开福分局、长沙县分局管理的环评登记表进行抽查和现场核查,比例约为复核总数的5%。

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湖南

283个

450.00

/

127350.00

/

对开福分局、长沙县分局管理的排污许可企业的证书进行技术审查、现场核查、开展执行报告审核和问题整改指导。

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湖南

4个

1450.00

/

5800.00

/

对开福分局、长沙县分局管理的排污许可企业的证书进行技术审查、现场核查、开展执行报告审核和问题整改指导。

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湖南

248个

1050.00

/

260400.00

/

对开福分局、长沙县分局管理的排污许可登记表进行抽查和现场核查,比例约为复核总数的5%。

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湖南

137个

450.00

/

61650.00

/

因本项目工作过程中会涉及到环保专用网络办公,因此需安排2名定期服务人员办公,以配合分局工作要求。

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湖南

2人

64500.00

/

129000.00

/

合计报价

698150.00元

合计(含税)金额小写: 698150.00元;

合计(含税)金额大写: 陆拾玖万捌仟壹佰伍拾元整。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4-11-28 —— 2025-11-27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生态环境局长沙县分局、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开福分局或甲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提交地点及方式:长沙市生态环境局长沙县分局、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开福分局当面提交或甲方指定地点
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葛娟17773100075
项目对接人联系电话:刘颖15874846932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按实结算

第一次分期支付金额比例为:40%,¥279260.00元,说明:合同签订后,在财政指标下达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

第二次分期支付金额比例为:30%,¥209445.00元,说明:服务期满半年后三个月内乙方提交阶段性项目成果报告,并经采购人验收通过后在财政指标下达后根据当次考核分值30个工作日内支付;

第三次分期支付金额比例为:30%,¥209445.00元,说明:服务期满后三个月内乙方提交项目总体成果报告,通过专家组验收和甲方审核,在财政指标下达后根据当次考核分值30个工作日内支付。支付第三次合同款时,服务期内的全部工作,由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投标报价的单价,实际完成的工作数量据实结算(无质量问题、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实际工作量超过“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规定的总量时,结算金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每次付款前,乙方应当提供正规发票。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的,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注:因本项目属于财政支付范畴,若甲方已按合同约定履行财政支付申请手续,但仍出现逾期支付的情况,乙方承诺不追究甲方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

4.2 收款账户: 工商银行长沙司门口支行(湖南葆华环保有限公司:1901004009022556763)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一)工作要求

1.中标人应当做好技术支撑服务过程中的经费保障(包括但不限于人员、物资等所产生的费用)工作和现场核查的车辆保障工作。

2.中标人应当实事求是,独立完成评估工作。结果供政府和有关部门决策参考,用于督促地方部门加大工作力度,及时改进工作方法。

3.中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文件要求的时间,完成全部工作。

(二)提交成果

1.对开福、长沙县分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审查技术支撑,在现场核查的基础上出具评估意见。

2.对开福、长沙县分局管理的环评登记表进行抽查和现场核查,出具抽查和现场复核意见。

3.对开福、长沙县分局管理的排污许可企业的证书进行审查技术支撑、现场核查、开展执行报告审核和问题整改指导等,出具技术审查意见、现场核查意见、执行报告审核意见,问题整改情况复核意见并指导问题企业整改。

4.对开福、长沙县分局管理的排污许可登记表进行抽查和现场核查,出具抽查和现场复核意见。

(三)成果要求

1.技术支撑服务中的服务内容均需和采购人充分沟通,符合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及采购人的工作要求,出具的审查意见、复核意见、现场核查意见、评估意见等需经采购人审核通过。

2. 本项目服务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服务期满后三个月内中标人提交项目总体成果报告,通过专家组论证,并经采购人审核通过,采购人将依据项目的需要,调整中标单位的服务时间,投标人应对此有充分的认识和服从。

3.无论何种原因影响项目进度的,采购人发出关于消除影响、保证进度的措施、指令,中标人必须采取相应的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加以执行,并接受采购人的检查。

4.项目工作受客观原因限制,或是非中标人责任而无法或不能按计划完成的,中标人必须及时通知采购人,说明原因和协调情况,及时解决,消除影响。

5.工作组织安排

根据项目的内容和要求,编制详细的时间计划安排和项目组织结构,且计划要有一定的操作弹性。

6.成果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效:

提交的成果文件不符合本项目规定的内容和深度;未经采购人同意而逾期送达;有关技术指标严重不实;图纸和文字辨认不清、内容不全、粗制滥造;未盖有中标单位公章。

7.乙方审核完成后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经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抽查,发现环评内容中行业类别有误、评价等级错误、产排污环节遗漏、主要评价因子和污染因子不全,或排污许可内容中污染因子遗漏、评价标准适用错误和排放口数量错误等不符合行业技术规范的重大缺项,以书面形式通报不合格的工作内容不计入实际审核数中,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企业故意隐瞒的情况除外),并承担违约责任。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本项目按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的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采购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3.提交的成果应整理成册,通过专家组论证,并经采购人审核通过。

4.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如中标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严重违约或连续两次采购人发出整改通知未整改到位的或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投标人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因项目验收不合格终止合同后,已付的合同款退回,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和风险由中标人承担。

5.考核机制:采购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及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工作清单、工作事项、内容要求、成果要求、服务承诺等进行综合考核。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双方权利
1、甲方
(1)有权知悉本项目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内容,并提出时间进度和质量控制要求。
(2)按合同服务内容,要求乙方提供验收通过的所有服务成果。
(3)本合同履行期间,由于乙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依法向乙方追索经济赔偿或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2、乙方
(1)按合同约定收取服务费用。
(2)当甲方提供的资料不足或不明确时,有权要求甲方补足资料或作出明确的答复。
(3)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的服务工作。
6.2双方义务
1.甲方
(1)向乙方介绍和解释项目工作基本内容和服务要求,及时提供服务所需要的原始材料和服务内容
(2)指定专人与乙方联系,根据需要做好与各分局、各园区及企业的协调组织工作。
2.乙方
(1)按服务内容,配备专业技术团队和必要的外聘行业专家;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随意更换参与本项目的工作人员。
(2)在合同期限内为甲方提供长沙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度环评和排污许可技术支撑工作,对项目服务工作进行进度、质量把关,并对服务内容和成果质量负责,提供验收通过的所有服务成果: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分包或转让本合同服务内容。
(3)乙方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知悉的任何有关技术资料、数据信息及其他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授权(加盖公章),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其提供给第三方,保密义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及协议终止后永久有效。
(4)乙方负责本采购合同服务范围内生产活动的全部安全责任,乙方人员在生产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超出本采购合同服务范围的生产活动,乙方不负事故和经济责任。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1%(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在合同履行期间,如甲方没有及时提供相关原始材料和工作内容而影响合同履行进度,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延长合同履行期限。

7.5甲方按合同约定及时给付乙方服务报酬,如没按时付款,则每天按应付服务报酬1%支付乙方违约金。

7.6乙方审核完成后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评登记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辐射安全许可证、危废经营许可证,经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抽查,发现环评内容中行业类别有误、评价等级错误、产排污环节遗漏、主要评价因子和污染因子不全,或排污许可内容中污染因子遗漏、评价标准适用错误和排放口数量错误等不符合行业技术规范的重大缺项,以书面形式通报不合格的,发现属于乙方审核责任的工作内容不计入实际审核数中,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7.7如在合同履行期间,如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及时提交成果,每日应当按合同金额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10%的违约金。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共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生效

11.其他条款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764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长沙高新开发区嘉运路299号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科研楼七楼728室
法定代表人: 张武 法定代表人: 张庆华
委托代理人: 欧俊 委托代理人: 刘颖
电话: 0731-88667853 电话: 0731-88996202
传真: 0731-88667860 传真: 0731-88996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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