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亦庄新城金桥科技产业基地配套环科东一路道路及市政管线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招标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北京市
发布时间
2023/05/23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亦庄新城金桥科技产业基地配套环科东一路道 路及市政管线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人:北京金桥科技产业基地开发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汇信(北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023 年 05 月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 1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 4
第三章 合同条件及格式 ......................................... 24
第四章 设计条件及技术要求 .................................... 74
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 .......................................... 79
第六章 评标办法 .............................................. 96
第七章 其他附件..............................................109
第一章 招标公告
招标条件
亦庄新城金桥科技产业基地配套环科东一路道路及市政管线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已由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立项(京技管(审)〔2023〕12 号),建设资金来自政府投资。亦庄 新城金桥科技产业基地配套环科东一路道路及市政管线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已具备招标条 件,招标人为 北京金桥科技产业基地开发有限公司。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意向的潜 在投标人提出投标申请。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批准单位: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审批部门批准文号:京技管(审)〔2023〕12 号
2.2 建设地点:该项目位于亦庄新城金桥科技产业基地范围内,南起景盛中街,北至景盛北三街。
2.3 建设规模:地上建筑规模:道路:道路规划等级为城市支路,红线宽度为 20 米,双向交通 组织,采用一幅路型式,中间车行道宽 12 米,布置双向两条机动车道,机非混行,最外侧设置 1.5 米宽行道树设施带和 2.5 米宽人行道,道路全长 809.769 米;地下建筑规模:雨水管道:规划沿环科 东一路新建规格最大为Φ1000 的雨水管道,雨水管道干管全长约为 810 米,支管全长约为 136 米;污水管道:规划沿环科东一路新建规格最大为Φ400 的污水管道,本管道至景盛中街现状污水管道间,需新建规格为 DN400 的污水管道,长度约为 27 米,污水管道干管全长约为 728 米,支管全长约为 136 米;给水管道:规划沿环科东一路新建规格 DN200 的给水管道,给水管道干管全长约为 810 米,支管 全长约为 136 米。
2.4 项目工程总投资额:4412.66 万元
2.5 招标范围:亦庄新城金桥科技产业基地配套环科东一路道路及市政管线工程所涉及的道路、交通、雨水、污水、给水、照明、绿化等专业的初步设计(含概预算)、施工图设计以及相关的设计 配合服务工作。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必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法人实体(即独立法人),且具备政府相关 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并处于正常营业状态(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投标人如为联 合体,联合体各方均须满足。
3.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制度,提供投标人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投标人近一年审 计报告(含财务状况说明、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复印件;投标人如为联合体,联合体 各方均须满足。
1
3.3 具备有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丙级和市政行业(给水工程)专
业丙级和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且证书在有效期内;投标人如为联合体,联合体
各方均须满足。
3.4 拟派项目总负责人应具有市政工程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投标人如为联合体,项目负责人须
为联合体牵头方在职员工。
3.5 投标人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三年内未出现重大设计服务事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
被国家行政执法或行业管理部门予以处罚或通报的记录;投标人如为联合体,联合体各方均须满足。
3.6 以上资格要求均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3.7 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
4.资格审查方法
本次资格审查采用: 资格后审。
5.招标文件获取
获取时间:2023 年 05 月 22 日 9:30:00 至 2023 年 05 月 26 日 17:00:00(该时间为预计时间,实
际时间以备案通过的招标文件为准)。
使用数字身份认证锁登录北京市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系统 (网址:https://www.bjggzyzhjy.cn) 获
取文件地址并保存获取文件地址回执。未注册的投标人请先在北京市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系统按注册操
作说明进行注册并绑定数字证书。
文件售价:400 元。
6.投标文件的递交
6.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及地址:2023 年 06 月 12 日 09:30:00 (该时间为预计时间,实际时
间以备案通过的招标文件为准);递交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 1 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五层北
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分平台开标室 。
6.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拒绝接收。
7. 联系方式
招标人:北京金桥科技产业基地开发有限公 代理机构:汇信(北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司 地 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
地 址: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通州园 区科创十二街与经惠东路交叉口南 160 米 2
金桥科技产业基地景盛南四街 22 号 号楼 18 层 1807 室
邮 编: 100176 邮 编:100176
联系人: 张工 联 系 人:尹河
电 话:010-60502511 电 话:17278061397
传 真: / 传 真:010-53387002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
2
8. 其他公告内容
1.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不限制投标单位名额。
2.获取招标文件时请携带:授权委托书原件(含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获取文件回执单。3.投标文件提交及评标地址(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分平台):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五层(北 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 1 号,联系电话 :89151371)。
3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一 、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 条款号 | 内 容 | 说明与要求 |
1 | 1.1 | 项目名称 | 亦庄新城金桥科技产业基地配套环科东一路道路及市政管 线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
2 | 1.2 | 建设地点 | 该项目位于亦庄新城金桥科技产业基地范围内,南起景盛 中街,北至景盛北三街 |
3 | 1.3 | 建设规模 | 地上建筑规模:道路:道路规划等级为城市支路,红线宽 度为 20 米,双向交通组织,采用一幅路型式,中间车行道 宽 12 米,布置双向两条机动车道,机非混行,最外侧设置 1.5 米宽行道树设施带和 2.5 米宽人行道,道路全长 809.769 米;地下建筑规模:雨水管道:规划沿环科东一路新建规 格最大为Φ1000 的雨水管道,雨水管道干管全长约为 810 米,支管全长约为 136 米;污水管道:规划沿环科东一路 新建规格最大为Φ400 的污水管道,本管道至景盛中街现状 污水管道间,需新建规格为 DN400 的污水管道,长度约为 27 米,污水管道干管全长约为 728 米,支管全长约为 136 米;给水管道:规划沿环科东一路新建规格 DN200 的给水 管道,给水管道干管全长约为 810 米,支管全长约为 136 米。 |
4 | 1.4 | 招标人 | 名称:北京金桥科技产业基地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 地景盛南四街 22 号 联系人: 张工 电 话:010-60502511 |
5 | 1.5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汇信(北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二街与经 惠东路交叉口南 160 米 2 号楼 18 层 1807 室 联系人:尹河 Email: 电话:17278061397 传真:010-53387002 |
6 | 1.6 | 规划意见书文号 | 京规自(开)初审函<2022>0083 号、京规自(开)初审函<2022>0100 号 |
4
序号 | 条款号 | 内 容 | 说明与要求 |
7 | 1.7 | 审批部门批准文号 | 京技管(审)〔2023〕12 号 |
8 | 1.8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9 | 1.9 | 资格审查方式 | 资格后审(未通过资格审查按废标处理) 评标委员会在对投标方案技术部分暗标进行打分后,将对 投标人资格部分进行审查,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 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 应。未能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应做废标处理。 如因废标使投标单位不足三家时,评标委员会应根据《北 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第 34 条规定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 办法暂行规定》(七部委 12 号令)第 27 条规定(“否 决不合格投标或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单位不足三家 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投标人少于三家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 重新招标”)。 |
10 | 1.10 | 招标范围 | 亦庄新城金桥科技产业基地配套环科东一路道路及市政管 线工程所涉及的道路、交通、雨水、污水、给水、照明、绿化专业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以及相关的设计配合服 务工作。 |
11 | 1.11 | 设计周期及 服务期限 | 设计周期: (1)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时间:双方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30 天内签订设计合同,中标单位须在合同签订后 30 天内完 成。 (2)施工图设计时间:初步设计文件通过审查及发包人通 知后 30 天内完成。 服务期限:签订合同至本项目竣工验收。 |
12 | 2.1 | 投标人资格要求 | (1)投标人必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法人 实体(即独立法人),且具备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的有效营业执照,并处于正常营业状态(提供复印件并加 盖公章);投标人如为联合体,联合体各方均须满足。(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制度,提供投标人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投标人近一年审计报告(含财务状 况说明、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复印件;投 |
5
序号 | 条款号 | 内 容 | 说明与要求 |
标人如为联合体,联合体各方均须满足。 (3)具备有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行业(道路 工程)丙级和市政行业(给水工程)专业丙级和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丙级和及以上设计资质,且证书在有效期内;投标人如为联合体,联合体各方均须满足。 (4)拟派项目总负责人应具备市政工程相关专业的高级职 称;投标人如为联合体,项目负责人须为联合体牵头方在 职员工。 (5)提供被授权代表近 1 年内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有效票 据凭证或由社保中心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 (6)投标人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三年内未出现重 大设计服务事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国家行政执法或 行业管理部门予以处罚或通报的记录;投标人如为联合体,联合体各方均须满足。 (7)以上资格要求均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 章); (8)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 | |||
13 | 3.1 | 投标预备会议 | 招标人不组织召开投标预备会 |
14 | 3.2 | 现场踏勘 | 招标人提供相应文件,投标人自行踏勘 |
15 | 6.1 | 投标人疑问及澄清 | 投标人可以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 15 天前,对招标文件 的有关事宜或质疑资料以书面形式提请招标公司予以澄 清。 接收人:尹河,电话:17278061397,传真:010-53387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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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条款号 | 内 容 | 说明与要求 | |||||||||||||||||||||||||||||||||||||||||||||||
16 | 12.2 | 设计费计价及特殊 的报价规定 | 设计费 依据原 标准》的计价 招标文 标方案 特殊的 报价不 的做废 本项目 专业调 工程复 附加调
工程设 | 计价标准: 国家计委和建设部联合(计价格<2002>10 号)办法、与建设项目相关 件要求,结合工程现场 以及市场价格信息做出 报价规定:最高投标限 应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标处理。 建安工程费:详见下表 整系数:详见下表 杂程度调整系数:详见 整系数:详见下表
计收费基价:详见下表 | 颁布的《工程勘察、国家或行业主管 的标准、规定等技 情况、工程特点及 竞争性报价。 价 82.03 万元。投标 投标报价超出最高 下表 调整系数
| 设计收费 部门颁发 术资料、拟定的投 人的投标 投标限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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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分项 | 工程设计收费基 价(元) | 备注 | |||||||||||||||||||||||||||||||||||||||||||||||
1 | 道路工程 | 653496 | ||||||||||||||||||||||||||||||||||||||||||||||||
2 | 管线工程 | 2232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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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条款号 | 内 容 | 说明与要求 | ||||||||||||||||
基本设计收费计算过程如下: (1)道路工程基本设计收费=工程设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 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 =653496×0.9×1.0×1.0 =588100 元 (2)管线工程基本设计收费=工程设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 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 =232200×1.0×1.0×1.0 =232200 元 综上所述,本项目设计费合计:详见下表
| |||||||||||||||||||
17 | 12.4 | 招标控制价 | 招标控制价 82.03 万元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超出(不含等于)招标控制价的,投标 将被拒绝。 | ||||||||||||||||
18 | 13.1 | 报价采用的币种 | 人民币 | ||||||||||||||||
19 | 14.1 | 投标有效期 | 从投标截止之日起 120 日历天 | ||||||||||||||||
20 | 15.1 | 投标保证金 | 否 ■是,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银行保函、电汇、转账支票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贰万元整。 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方式: ■ 若采用银行汇票、电汇、转账支票,应当在投标截止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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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条款号 | 内 容 | 说明与要求 |
间以前到达 下列招标人指定账户: 账户名称:汇信(北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账号:91210078801900001350 行号:310100000204 ■ 若采用现金、保证担保(包括银行保函)、信用证,投 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以前递交至:北京市大 兴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二街与经惠东路交叉口南 160 米 2 号楼 18 层 1807 室 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的基 本账户转出。 投标人应当将招标代理出具的投标保证金收款回执的复印 件放入投标文件中。 | |||
21 | 16.1 | 投标人的备选方案 | 不允许 |
22 | 17.1 | 投标文件份数 | 投标文件份数:正本 1 份,副本 4 份,U 盘(不退)电子 版本 1 份(电子版 U 盘,格式为 DOC、RTF、TXT、PDF)。 |
23 | 18.6 | 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 (1)文本文件要求: 纸张:A3 白色 字体:宋体 字号:小四 行距:1.5 倍 (2)方案图册文件装订要求: 投标文件按 A3 规格装订,对于较大的图形折叠成 A3,与文本文件统一装订成册。 (3)设计方案采用“暗标”方式评审: 其副本的封面及正文中均不得出现投标人的名称和其它可 识别投标人的字迹和徽标等,封面采用 A3 空白纸张,否 则按无效标处理。正本为备查件,不与评委见面,其封面 应标示投标人的名称和正本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 |
24 | 19.1 19.2 | 投标文件提交地点 及截止时间 | 地 点: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 递交处: 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 1 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五 层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分平台开标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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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条款号 | 内 容 | 说明与要求 |
截止时间:2023 年 06 月 12 日上午 09 时 30 分 | |||
25 | 21.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2023 年 06 月 12 日上午 09 时 30 分 地 点: 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 1 号市政务服务中心 五层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分平台开标室 |
26 | 27.2 | 评标方法及标准 | 综合评价法,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评标办法。 |
27 | 28.1 | 设计方案陈述 | 无 |
28 | 33 | 履约担保金额 | 履约担保数额: / 万元。 |
29 | 35 | 未中标补偿 | 本项目将不对未中标人进行任何经济补偿。 |
30 | 近五年 | 指:2018 年 02 月 01 日至 2023 年 02 月 01 日 | |
31 | 类似项目业绩 | 类似业绩是指近五年(2018 年 02 月 01 日至 2023 年 02 月 01 日)具有市政道路工程类相关设计项目 | |
32 | 项目负责人 | 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市政工程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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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投 标 人 须 知 正 文
本项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八部委《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和《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一)总则
1、项目概况及招标范围
1.1 项目概况名称:亦庄新城金桥科技产业基地配套环科东一路道路及市政管线工程(初 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1.2 招标项目建设地点:该项目位于亦庄新城金桥科技产业基地范围内,南起景盛中街,北至景盛北三街
1.3 建设规模: 地上建筑规模:道路:道路规划等级为城市支路,红线宽度为 20 米,双 向交通组织,采用一幅路型式,中间车行道宽 12 米,布置双向两条机动车道,机非混行,最外 侧设置 1.5 米宽行道树设施带和 2.5 米宽人行道,道路全长 809.769 米;地下建筑规模:雨水管 道:规划沿环科东一路新建规格最大为Φ1000 的雨水管道,雨水管道干管全长约为 810 米,支 管全长约为 136 米;污水管道:规划沿环科东一路新建规格最大为Φ400 的污水管道,本管道 至景盛中街现状污水管道间,需新建规格为 DN400 的污水管道,长度约为 27 米,污水管道干 管全长约为 728 米,支管全长约为 136 米;给水管道:规划沿环科东一路新建规格 DN200 的给 水管道,给水管道干管全长约为 810 米,支管全长约为 136 米。
1.4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北京金桥科技产业基地开发有限公司。
1.5 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汇信(北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1.6 本招标项目规划文件:京规自(开)初审函〔2022〕0083 号、京规自(开)初审函〔2022〕0100 号
1.7 本招标项目批复文件:京技管(审)〔2023〕12 号
1.8 本项目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1.9 本项目招标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1.10 本次招标范围:亦庄新城金桥科技产业基地配套环科东一路道路及市政管线工程所涉 及的道路、交通、雨水、污水、给水、照明、绿化等专业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以及相关的
设计配合服务工作。
1.11 设计周期以及服务期限:
设计周期:
(1)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时间:双方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30 天内签订设计合同,中标单 位须在合同签订后 30 天内完成。
11
(2)施工图设计时间:初步设计文件通过审查及发包人通知后 30 天内完成。
服务期限:签订合同至本项目竣工验收。
1.12 投标费用: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一切费用,无论中标与否,均由投标人 自行承担。
1.13 设计工作应满足下列要求(但不限于):
(1) 提交的设计文件应符合住建部和北京市有关规定、业主的相关要求及其他设计标准、规范、规程、定额和办法等的要求,并应通过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
(2) 提交的初步设计概算(或修正概算)应符合有关要求。
(3) 工程施工时,应按规定派驻工地设计代表,协助业主解决各种与设计有关的问题,包 括修改完善设计。设计代表应由负责本设计项目的上述专业分项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担任,并
得到招标人认可。
(4) 投标人可参照原《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 年修订本),根据本招标文件规定 的设计工作内容和计划工作量,自行测算设计费用。
1.14 专业设计、专项设计应满足相关行业要求;如委托具备相应专业资质或专项资质的设 计或咨询等单位完成,须报招标人备案。
2、 资格合格的投标人
2.1 投标人应具备的必要合格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2 投标人应真实、完整地填报投标文件(包括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投标人如不能保证 所报资料的真实性,将可能被取消其投标资格。
2.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否则相关投标均应被否决: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 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4)被责令停业的;
(5)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6)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7)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2.4 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
3、投标预备会议及现场踏勘
3.1 招标人将不组织投标预备会议。
3.2 招标人将不组织投标人对项目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投标人可自行对项目现场及周 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投标人承担踏勘
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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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
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3.4 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
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
(二)招标文件说明
5、招标文件的组成
5.1 本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四章 设计条件及技术要求
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六章 评标办法
根据本章第 6 条、第 7 条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6、招标文件的澄清
6.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
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截止时间以前以书面形式(包
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6.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
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跟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相应延长投
标截止时间。
6.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文件后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该澄清作为招标文件的组
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7、招标文件的修改
7.1 招标人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15 日前,招标人可以补充招标文件的方式对招标文件进行
修改。这种修改可能是招标人主动做出的,也可能是为了解答投标人疑问而做出的,招标人发
出的所有补充招标文件视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7.2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应当场签收或在收到修改文
件后 6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
束作用。
7.3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招
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13
7.4 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进 行研究,招标人将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通
知中予以明确。
(三) 投标文件的编写
8、投标语言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9、计量单位
除工程规范中另有规定外,均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0、投标文件的组成
10.1 投标文件由第一册《商务文件》和第二册《技术文件》两部分组成。
10.2 商务文件:
(1)投标函;
(2)投标函附录;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4)设计费投标报价表;
(5)投标保证金;
(6)联合体协议书;
(7)投标人总体情况一览表;
(8)拟投入本工程的工程管理、设计人员一览表;(9)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设计管理人员情况;
(10)目前在设类似工程情况一览表;
(11)近五年内已完类似设计项目一览表;
10.3 技术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暗标):
详见“第三章 设计任务书”,并应包含“第五章 评标标准和方法”《设计方案评审记
录表》中各评审项目的内容,格式自拟。
11、投标文件格式
11.1 投标文件的格式在第五章中予以明确,投标人应毫无例外地使用该格式编制投标文件(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未有规定格式的,投标人可自行编制。
11.2 投标人须提供与其所递交的设计文件及图纸内容一致的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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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投标报价
12.1 本工程的投标报价采用设计费计价标准: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与 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定等技术资料、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补充和修改文件、工程 前期相关资料的要求,结合工程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方案以及市场价格信息做出 竞争性报价。
(1)报价标准及依据
本招标文件;
原国家计委和建设部联合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 号);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招标文件的澄清、补充和修改文件;
工程前期相关资料;
工程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方案;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定等技术资料;
市场价格信息;
其他的相关资料。
(2)报价内容
投标报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其中包括招标范围规定的 设计及其配套技术服务的所有费用 (投标报价应采用投标函及其附表规定的格式) 。
(3)如有报价的补充规定,参照设计费计价标准: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定等技术资料、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补充和修改文件、工 程前期相关资料的要求,结合工程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方案以及市场价格信息做 出竞争性报价。
12.2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完成规划批准文件中的规划要求和合同条款上所列招标范 围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除非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修改,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 件及招标人提供的技术资料进行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12.3 投标人应先到项目所在地踏勘,以充分了解项目位置、地质地貌、气候与水文条件、交通状况、电力、上下水、热力和天然气等市政基础设施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其提交设计方案 的可实现性和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中标人忽视或误解项目基本情况,而使招标人在项目实施 过程中蒙受的损失,将由中标人按一定比例对招标人进行赔偿。
12.4 本次招标的设计费控制上限 82.03 万元。
13、投标货币
13.1 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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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投标有效期
14.1 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 标文件均保持有效。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14.2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 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投标人应于 24 小时内以传真等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 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担保。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 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 15 条关于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5、投标保证金
15.1 投标人应在提交投标文件同时,按有关规定提交本须知前附表所规定金额、保证金形 式和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 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关于投标保证金的规定。
15.2 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足额有效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 而予以拒绝。
15.3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了设计合同后五日内予以退还。
15.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与招标人签订设计合同;(2) 中标人未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
(3) 除不可抗力外,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4) 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15.5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人如果按本须知 14.2 款的规定延长了投 标文件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应相应延长。
16、投标人的备选方案
16.1 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人不允许投标人提交备选方案。
17、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7.1 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要求的份数提供投标文件。
17.2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 辨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技术暗标副本除外)。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7.3 投标文件封面、投标函均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由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在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及近一年的社保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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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证明。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投标文件签署 授权委托书无效。
17.4 投标人如对投标文件有修改,修改处应加盖投标人的印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 表签字或盖章。
(四) 投标文件的提交
18、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
18.1 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应单独装订,并在投标文件封面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 本”(技术暗标副本除外);投标文件技术部分的编制要求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18.2 所有投标文件应统一装在一个密封袋(箱)中,电子版应单独密封在一个密封袋中,密封 袋(箱)上应:
18.2.1 写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
18.2.2 注明下列识别标记:
(1)项目名称;
(2)招标编号;
(3) 年 月 日 时 分开标,此时间以前不得开封。
18.3 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本投标须知第 18.1 款、第 18.2 款的规定装订和注明标记及密封,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提前开封的责任。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 还给投标人。
18.4 所有投标文件的封袋的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印章。
18.5 投标文件技术部分的编制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的有关格式及要求填报,其中的设 计方案、图纸及其配套效果图展板、模型、可投影播放的三维软件等采用“暗标”做法,要求 在封面及正文中均不得出现投标人的名称和其他可识别投标人的字符及徽标等,否则按无效标 处理。
18.6 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按 A3 规格装订。
19、投标文件的提交
19.1 投标人应把投标文件提交到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 1 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五层北京市 公共资源交易综合分平台开标室 ,于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19.2 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按本须知前附表第 24 条规定,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 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回给投标人。
19.3 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 7 条规定以补充文件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 止时间为准。
19.4 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 3 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19.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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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0.1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 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
件的组成部分。
20.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第 18 条有关规定密封、标记和提交,并在内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五) 开 标
21、开标
21.1 招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21.2 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
21.3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应携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和本人 的身份证 1 份及近一年社保缴纳记录准时到场,并在签到簿上签名以证明其出席开标 会议。
21.4 开标程序:
(1) 开标由招标人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主持;
(2) 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3) 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报价、设计周期、是否 提交了投标保证金、保证金数额以及保证金缴纳方式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21.5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 予以拆封、宣读。
21.6 招标人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经核查人签字后存档备查。
(六) 评 标
22、评标委员会与评标
22.1 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 5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1 名,技术、经济专家人数不少于评标专家总人数的 2/3。本 项目评标委员会专家的产生方式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评标专家产生方式的规定。
22.2 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质疑、评估和比较。
23、评标的内容与程序
23.1 评标的内容包括对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的评审和比较。
23.2 评标程序如下:
组建评标委员会→技术暗标→资格审查(符合性)→初步评审→详细评审→完成评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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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按照本办法,对投标人的技术部分(暗标)的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标打分,按 评标委员会成员打分分值与商务部分得分和报价部分得分汇总后的平均值为投标人的得 分,依据投标人得分多少确定其排名次序。
24、技术暗标评审
在评标工作开始前,招标人将指定专人负责编制投标文件暗标编号,并使用暗标编号表与 投标人的对应关系做好暗标记录。暗标编号按随机方式编制。在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均完成暗 标部分评审并对评审结果进行汇总和签字确认后,招标人方可向评标委员会公布暗标记录。暗 标记录公布前必须妥善保管并予以保密。
25、资格审查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投标人资格进行评审,检查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只有投标 人资格条件通过,投标文件方可进行下一步评审工作。出现废标使投标单位不足三家时,评标委 员会应根据《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第 34 条规定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七部 委 12 号令)第 27 条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家使得投标明 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投标人少于三家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 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26、初步评审
26.1 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将首先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初步评审,判定其内容是 否真实可靠,是否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只有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才能参加详细 评审。
26.2 投标文件通过初步评审的主要条件是:
(1) 投标文件组成完整,按照招标文件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和各种证件清晰可辨;(2) 投标文件中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的签字齐全;
(3) 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授权代理人授权书;
(4)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合格的投标担保;
(5) 技术文件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暗标”要求;
(6) 报价费不高于本项目的招标控制价上限;
(7) 投标文件的正、副本份数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8) 投标文件标明的投标人与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在名称和组织结构上无实质性差别的;(9) 投标文件按照本须知第 18 条的要求装订、密封和标记。
27、详细评审
27.1 对所有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将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按综合评价法进行详细评审,确定投标人的排名。
27.2 评标方法及标准详见本招标文件第六章评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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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招标文件第六章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 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依次推荐排名位于前 3 名的合格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27.4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依据国家和地方现 行法规确定中标人。
27.5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 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将依法重新招标。
28、投标文件的陈述与澄清
28.1 本次招标不要求投标人作设计陈述。
28.2 如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有疑问,可以向投标人发出书面质疑函。投标人应对质疑函 中的问题进行逐一书面解答,并由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按照评标委员会要求的时间提交。如 投标人不提交对质疑函的书面解答或其书面解答不为评标委员会接受,其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29、评标过程的保密
29.1 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工作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 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29.2 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 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9.3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未 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七) 授予合同
30. 授予合同的标准
30.1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将合同授予按照本 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的规定,综合评分排名第一,且具有有效实施本合同能力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本须知第 29 条规定享有的权力不受本款限制。
30.2 综合评分排名前 3 名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下一阶段的设计工作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 行合同或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函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 在后的中标候选人为承担下一阶段的设计工作。如果没有符合评标规定的下一个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应重新招标。
30.3 招标人不得以压低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设计周期等作为中标的条件,不得与中 标人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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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招标人接受和拒绝投标的权力
31.1 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因项目发生变化或不可抗力等原因有权宣布投标程序无效 或拒绝所有投标,并对由此引起的对投标人的影响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须将这样做的理由通 知受影响的投标人,但招标人应将投标担保退还给投标人。
32、中标通知书
32.1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将于 15 日内向北京市勘察设计和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公室提 交招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32.2 北京市勘察设计和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公室收到招标人的报告后,未提出疑异的,并 在中标结果公示期结束后,招标人可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32.3 招标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中标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32.4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于 24 小时内以书面确认。
32.5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3、履约担保(本项目不适用)
33.1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30 天内,并在签定合同书之前,应按合同规定向招标人 提交一份由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支行及其以上级别银行开具的履约保函。33.2 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要求金额,向招标人准时足额地提交履约担保。33.3 如本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超出该履约担保写明的日期,则中标人应相应延长履约担保的 日期,相关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34、设计合同的签订
34.1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30 天内,应派代表与招标人协商签订合同事宜。
34.2 签订设计合同书时,中标人应出示法定代表人证书或代理人授权书。
34.3 设计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加盖公章后生效。
34.4 如果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资格或因未遵循招标文件的要求被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 格时,招标人将确定得分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果第二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资格 时,招标人将确定得分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当得分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也放弃 中标资格时,招标人将对本项目重新组织招标。
34.5 根据国家和建设部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为预防和遏制腐败现象的产生,业主和中标 人在签订设计合同书的同时,需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签订廉政合同,明确双方在 廉政建设方面的权利、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34.6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设 计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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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 联合体协议经招标人确认后作为设计合同附件。在履行设计合同过程中,未经招标人 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4.8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招标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设计 合同。
(八) 其他
35、未中标补偿
35.1 招标人特别声明,本项目将不对未中标人进行任何经济补偿。
36、纪律与监督
36.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36.1.1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 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36.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36.2.1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 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 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36.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36.3.1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 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 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六章“评标办法”没有 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36.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36.4.1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 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 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36.5 监督
36.5.1 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管辖权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依法实施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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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 投诉
36.6.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并符合相关法定要求。
37、版权
37.1 中标人对于由其所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招标人拥有相应的使用权。
37.2 招标人为本项目的实施,有权使用、复制、印刷、展览及出版此类文件,在此情况下 不需取得中标人的许可。中标人不得以知识产权为由,向招标人索取报酬或提出索赔。37.3 中标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工程和服务的资料,但应得到招标人的书面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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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合同条件及格式
GF—2015—0210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
(专业建设工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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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 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对《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专业建设工程设 计合同)》(GF-2000-0210)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 工程)》(GF-2015-0210)(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 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设计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 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设计管理的 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 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 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 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 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供合同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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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以外各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含 厂/矿区内的自备电站、道路、专用铁路、通信、各种管网管线和配套的建筑物等全部配套 工程)以及与主体工程、配套工程相关的工艺、土木、建筑、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安全、卫生、节能、防雷、抗震、照明工程等工程设计活动。
房屋建筑工程以外的各行业建设工程统称为专业建设工程,具体包括煤炭、化工石化医 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电力、冶金、军工、机械、商物粮、核工业、电子通信广电、轻纺、建材、铁道、公路、水运、民航、市政、农林、水利、海洋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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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28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31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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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北京金桥科技产业基地开发有限公司
设计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
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设计及有
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号:。
3.工程内容及规模:
4.工程所在地详细地址:。
5.工程投资估算:。
6.工程进度安排:(1)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时间:双方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30 天内签
订设计合同,中标单位须在合同签订后 30 天内完成。
(2)施工图设计时间:初步设计文件通过审查及发包人通知后 30 天内完成。
7.工程主要技术标准: 提交的设计文件应符合住建部和北京市有关规定、业主的相关
要求及其他设计标准、规范、规程、定额和办法等的要求,并应通过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
二、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1.工程设计范围:。
2.工程设计阶段:。
3.工程设计服务内容:。
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1。
三、工程设计周期
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年 月 日。
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年 月 日。
具体工程设计周期以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的约定为准。
四、合同价格形式与签约合同价
1.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
2.签约合同价为:含税人民币(大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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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不含税合同金额(大写)(¥元);税额(大写)(¥元),税率。
(最终合同结算价款以财政投资评审结论为依据拨付资金)五、发包人代表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
发包人代表:。
设计人项目负责人:。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2)通用合同条款;
(3)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4)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5)发包人要求;
(6)技术标准;
(7)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 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设计依据,并按合同 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设计人承诺按照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服务。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
十、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一、合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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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自 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 生效。
十二、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 三 份、副本一式 十五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正本正
本 一 份、副本 五 份,设计人执正本 二 份、副本 十 份。
(此页无正文)
发包人:(盖章)设计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码: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码:
地 址:地 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 话:电 话:
传 真:传 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 号:账 号:
时 间:年 月 日 时 间: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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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 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 函及其附录(如果有)、发包人要求、技术标准、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以 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设计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 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发包人要求: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就工程项目的目的、范 围、功能要求及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的范围和内容等提出相应要求的书面文件,又称设计任务 书。
1.1.1.7 技术标准:是指构成合同的设计应当遵守的或指导设计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 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8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 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设计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 承人。
1.1.2.3 设计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及 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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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设计工作,并与设计人 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5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指定负责工程设计方面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 包人权利的人。
1.1.2.6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设计人任命负责工程设计,在设计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 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主持人。
1.1.2.7 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设计人联合,以一个设计人身份为发包人提供工程设计 服务的临时性组织。
1.1.3 工程设计服务、资料与文件
1.1.3.1 工程设计服务:是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工程设计基本服务、工程设计其他服务。
1.1.3.2 工程设计基本服务: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专业建设工程初 步设计文件(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服务,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 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试车(试运行)考核和竣工验收等服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在设 计费中。
1.1.3.3 工程设计其他服务:是指发包人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要求设计人另行提供 且发包人应当单独支付费用的服务,包括总体设计服务、主体设计协调服务、采用标准设计 和复用设计服务、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服务、施工图预算编制服务、竣工图编制服务等。
1.1.3.4 暂停设计:是指发生设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情形而暂时 中断工程设计服务的行为。
1.1.3.5 工程设计资料: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工程设计 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工程设计资料包括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项目基础资料 包括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的文件、报告(如选址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专项评估报告等)、资料(如气象、水文、地质等)、协议(如燃料、水、电、气、运输等)和有关数据等其他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包括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线缆、管道、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他相关资料。
1.1.3.6 工程设计文件:指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要求,由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供的阶段 性成果、最终工作成果等,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载体。
1.1.4 日期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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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1 开始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和实际开始设计日期。计划开始设计日 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设计日期;实际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 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
1.1.4.2 完成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和实际完成设计日期。计划完成设计日 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成设计及相关服务的日期;实际完成设计日期是指设计人交付全 部或阶段性设计成果及提供相关服务日期。
1.1.4.3 设计周期又称设计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设计人完成工程设计及相关 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设计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 接发包的工程设计以合同签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5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时。
1.1.5 合同价格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又称设计费: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设计 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 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 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 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技术标准
1.4.1 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 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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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原文 版本和中文译本提供方及提供标准的名称、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设计人在签订合同前 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设计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 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5)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6)发包人要求;
(7)技术标准;
(8)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 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 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联络
1.6.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 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6.2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 箱。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 3 天以书 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
1.6.3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
1.7 严禁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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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 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8 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 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设计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技术成果、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保密期限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 发包人
2.1 发包人一般义务
2.1.1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 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许可、核准或备案。
发包人负责本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向有关管理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结果 书面通知设计人。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 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 周期。
2.1.2 发包人应当负责工程设计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政府主管部 门等),为设计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2.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设计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 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 人代表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设计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 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2.3 发包人决定
2.3.1 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设计工作、设计项目和/或设计文件 作出处理决定,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设计周期或设计费用等问题按本合同 第 11 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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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如发包人不在确定时间内作出书面决定,设计人的设计周期相应延长。
2.4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
2.5 设计文件接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工程设计文件。
3. 设计人
3.1 设计人一般义务
3.1.1 设计人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专业建 设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及合同要求的工程设计文件,提供施工配 合服务。
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因设 计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未能及时办理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 计周期延长时,由设计人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责任。3.1.2 设计人应当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其他服务。
3.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负责人
3.2.1 项目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负责人 的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与注册执业证书编号或职称、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 责人经设计人授权后代表设计人负责履行合同。
3.2.2 设计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发 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管 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 3.2.1 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 计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 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确因患病、与设计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等原 因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更换。
3.2.3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设计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 求更换的理由。对于发包人有理由的更换要求,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在专用合同 条款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管理经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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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 3.2.1 项约定的职责。设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 设计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设计通知后7天内,向 发包人提交设计人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工艺、土建、设备等专业 负责人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等。
3.3.2 设计人委派到工程设计中的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设计过程中如有变动,设计人 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设计人更换专业负责人时,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业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职情形外,还应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 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执业经验等资料。
3.3.3 发包人对于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设计人应提供资料证明 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 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设计人员的,设计人认为发包人有理由的,应当撤换。设计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设计分包
3.4.1 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
设计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肢解后 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设计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 止分包的工程设计分包给第三人,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 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设计人不得进行违法分包。
3.4.2 设计分包的确定
设计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按照 合同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的,设计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工程设计分包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的责任和义务,设计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设计向发包人 承担连带责任。
3.4.3 设计分包管理
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工程设计人员名单、注册 执业资格或职称及执业经历等。
3.4.4 分包工程设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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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工程设计费由设计 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
(2)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的,发 包人有权从应付设计人合同价款中扣除该部分费用。
3.5 联合体
3.5.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 承担连带责任。
3.5.2 联合体协议,应当约定联合体各成员工作分工,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5.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 合同。
3.5.4 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4. 工程设计资料
4.1 提供工程设计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工程设计前或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2 约定的时间向设计人提供工程设计所 必需的工程设计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工程设计开始后方能提供的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及时地在相应工程 设计文件提交给发包人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设计人的正常设计为限。
4.2 逾期提供的责任
发包人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超过约定期限的,超过约定期限 15 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 同约定的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时间相应顺延;超过约定期限 15 天以外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 定提交工程设计文件的时间。工程设计资料逾期提供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设计人可以 要求发包人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并相应延长设计周期。
5. 工程设计要求
5.1 工程设计一般要求
5.1.1 对发包人的要求
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技术标准,发包人提出的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 的要求应当符合法律和技术标准的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技术标准进 行设计。发包人鼓励设计人使用可靠的创新技术和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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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对设计人的要求
5.1.2.1 设计人应当按法律和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发包人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有关 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设计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有问题的,设计人应当及时通知发包人并经发 包人确认。
5.1.2.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均 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 及技术标准实施的,设计人应就推荐性标准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标准的建议,对强制性的规 定或标准应当遵照执行。因发包人采纳设计人的建议或遵守基准日期后新的强制性的规定或 标准,导致增加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由发包人承担。
5.1.2.3 设计人在工程设计中应当采用合同约定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
5.2 工程设计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保证措施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设计人的保证措施
设计人应做好工程设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程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 工程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
5.3 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
5.3.1 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合同的要求。
5.3.2 工程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能够 实施。
5.3.3 工程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并符合国家和行业 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
5.3.4 工程设计文件应当保证工程施工及投产后安全性要求,满足工程经济性包括节约 投资及降低生产成本要求、合理布局要求,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 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安全设施应当按规定同步设计。
5.3.5 应根据法律、技术标准要求,保证专业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应在工 程设计文件中注明相应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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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不合格工程设计文件的处理
5.4.1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 14.2 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 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的延长由发包人承担。
6. 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
6.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6.1.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
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 符合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设计实践惯例,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工程设计 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设计进度的依据,发包人有权按照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列明的关键性控 制节点检查工程设计进度情况。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的设计周期应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明确约定各阶段设计任 务的完成时间区间,包括各阶段设计过程中设计人与发包人的交流时间,但不包括相关政府 部门对设计成果的审批时间及发包人的审查时间。
6.1.2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设计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设计人应向发包 人提交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 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 5 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提交的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6.2 工程设计开始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设计所需的许可。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应符合 法律规定,一般应在计划开始设计日期 7 天前向设计人发出开始工程设计工作通知,工程设 计周期自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
设计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定金或预付款后,开始工程设计工作。
各设计阶段的开始时间均以设计人收到的发包人发出开始设计工作的书面通知书中载 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
6.3 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6.3.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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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情形主要有: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资料或所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不符合合同约 定或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足额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进度款的;
(3)发包人提出影响设计周期的设计变更要求的;
(4)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开始设计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始设计日期顺延完 成设计日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况后 5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 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上述情况后 10 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供发包人审查。除 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 5 天内进 行审查并就是否延长设计周期及延期天数向设计人进行书面答复。
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设计人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予答复,则视 为设计人要求的延期已被发包人批准。如果设计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 通知并提交详细资料,则发包人可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决定。
发包人上述工程设计进度延误情形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 设计费用。
6.3.2 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设计人应当按照第 14.2 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设计人支付逾期完成工程设计违约金后,不免除设计人继续完成工程设计的义务。
6.4 暂停设计
6.4.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设计的,发包人应及时下达暂停设计指示。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 周期。
6.4.2 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因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并按第 14.2 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且设计人在收到发包人复工指示后 15 天内仍未复工的,视 为设计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设计人应按第 16 条〔合同解除〕的约定承担责任。
6.4.3 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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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出现非设计人原因造成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
在上述情形下设计人的设计服务暂停,设计人的设计周期应当相应延长,复工应有发包 人与设计人共同确认的合理期限。
当发生本项约定的情况,导致设计人增加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 费用。
6.4.4 暂停设计后的复工
暂停设计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设计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 工条件时,发包人向设计人发出复工通知,设计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除设计人原因导致暂停设计外,设计人暂停设计后复工所增加的设计工作量,发包人应 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6.5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
6.5.1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发包人应向设计人下达提前交付工 程设计文件指示,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提前交付工程设计 文件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交 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设计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工程 设计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设计人认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指 示无法执行的,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 7 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 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设计周期。
6.5.2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或设计人提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 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交付工程设计 文件的奖励。
7.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
7.1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
7.1.1 工程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
7.1.2 发包人可以要求设计人提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具体形式的电子版设计文件。
7.2 工程设计文件的交付方式
设计人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出具书面签收单,内容包括图纸名称、图纸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签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
7.3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时间和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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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名称、时间和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3 中约定。
8. 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8.1 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 定。审查的具体标准应符合法律规定、技术标准要求和本合同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收到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以及设计人的 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 15 天。
发包人不同意工程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 体内容。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工程 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
8.2 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设计人应当严格按照经 发包人审查同意的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如果发包人的修改意见超出或更改了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应当根据第 11 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
8.3 工程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 计文件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设计人应予以 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设计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 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应 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发包人应当根据第 11 条〔工程设计 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
8.4 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 安排,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 发包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审查会议的费用。
设计人按第 7 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有义务参加 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工程设计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 资料。
发包人有义务向设计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设计人有义务按照相关设 计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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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因设计人原因,未能按第 7 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工程 设计文件,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 及发包人增加费用的,设计人按第 14.2 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设计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6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发包人 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 14.2 款〔设计人违 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由此增加的 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
8.7 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查,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依据法律应当承担的责任。
9. 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9.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 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
9.2 设计人应当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设计技术问题和参加试车(试运行)考核和 竣工验收服务。如果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施工现场服务时限外仍要求设计人负责上 述工作的,发包人应按所需工作量向设计人另行支付服务费用。
10. 合同价款与支付
10.1 合同价款组成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6 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款各组成部分的具体数 额,主要包括:
(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
(2)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
(3)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经同意或接受或已使用的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工 作的相应费用等。
10.2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每平方 米单价或实际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等双方认可方式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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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单价 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工程设计文件及有关条件进行 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 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 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0.3 定金或预付款
10.3.1 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
定金的比例不应超过合同总价款的 20%。预付款的比例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一 般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 20%。
10.3.2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 设计日期前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的,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发 出要求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有权不 开始设计工作或暂停设计工作。
10.4 进度款支付
10.4.1 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6 约定的付款条件及时向设计人支付进度款。
10.4.2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付进度款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均有权提 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0.5 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
10.5.1 对于采取固定总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6 的约定及 时支付尾款。
10.5.2 对于采取固定单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6 约定的结算方式及时结清工程设计费,并将结清未支付的款项一次性支付给设计人。
10.5.3 对于采取其他价格形式的,也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及时结算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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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设计人账户。
11. 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
11.1 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等,应当向设计人提供书面要求,设计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以及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 设计。
11.2 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或因提交的设计资料存在错误或 作较大修改时,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设计人可按本条约定和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7 的约定,与发包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11.3 如果由于发包人要求更改而造成的项目复杂性的变更或性质的变更使得设计人的 设计工作减少,发包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7 的约定,与设计人协商对合同价 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11.4 基准日期后,与工程设计服务有关的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颁布及修改,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
11.5 如果发生设计人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除专 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于该事项发生后 5 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用合 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在该事项发生后 10 天内,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 求的书面声明,其中包括设计人关于因该事项引起的合同价款和设计周期的变化的详细计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 5 天内,予以书面 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关于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
12. 专业责任与保险
12.1 设计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知识,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尽其全部职 责和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1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 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
12.3 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应承担由于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所造成 的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的赔偿责任。
13. 知识产权
1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 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书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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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发包人,设计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 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 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设计 人,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 擅自修改或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设计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 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3.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设计人在工 程设计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设计人承担;因发包人提 供的基础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3.4 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不损害对方利益和保密约定的前提下,在自己宣传用的 印刷品或其他出版物上,或申报奖项时等情形下公布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
1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应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4. 违约责任
14.1 发包人违约责任
14.1.1 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 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按照设计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设计费,完成工作量不足 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设计费;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设计 费。
14.1.2 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6 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的,应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15 天时,设计人有权书面通知发包人 中止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 15 天内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应及时根据 发包人要求恢复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超过 15 天后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 计人有权确定重新恢复设计工作的时间,且设计周期相应延长。
14.1.3 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进行审批或本合同工程停建、缓建,发包人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 15 天内按本合同第 16 条〔合同解除〕的约定向设计人结算并支 付设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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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4 发包人擅自将设计人的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或交第三方使用时,应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赔偿设计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14.2 设计人违约责任
14.2.1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按发包人已支 付的定金金额双倍返还给发包人或设计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4.2.2 由于设计人原因,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3 约定的时间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前述违约金经双方确认后可在发包人应付设 计费中扣减。
14.2.3 设计人对工程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原因产 生的设计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时,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当通过所 投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按专用合同条 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14.2.4 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解 除未经发包人同意的设计分包合同,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5. 不可抗力
15.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 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 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 17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5.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 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 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 料。
15.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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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 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设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 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6. 合同解除
16.1 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6.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经发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修改后 仍不能满足国家现行深度要求或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设计质量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经设计人催告后,在 30 天内仍未支付的,设 计人可以解除合同;
(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 180 天,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
(6)因本工程项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16.3 任何一方因故需解除合同时,应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对方,对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应 取得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协议。
16.4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除应按第 14.1.1 项的约定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期限内向设计 人支付已完工作的设计费外,应当向设计人支付由于非设计人原因合同解除导致设计人增加 的设计费用,违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7. 争议解决
17.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 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7.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 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7.3 争议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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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 约定执行:
17.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 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 28 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 14 天内,选定争议评 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 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 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各承担一半。
17.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 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技术标准、行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 14 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 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事项另行约定。
17.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 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 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17.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 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7.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 响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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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1.1.1 合同
1.1.1.8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
1.4 技术标准
1.4.1 适用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包括: 国家、行业和北京市现行技术标准、规范、 规程 等 ;
1.4.2 国外技术标准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的提供方: /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名称: /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份数: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时间:/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费用承担: /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⑴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
⑵ 合同协议书;
⑶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合同附件;
(6)发包人对设计要求(文件、函件、会议纪要)等;(7)招标文件和澄清补充文件;
(8)投标文件和澄清补充文件;
51
(9)其他合同文件。
进一步约定如下:
①于同一类合同文件,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发者为准;
②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双方签署、签发、签收的与本合同订立或履行有关的协
议、信函、纪要、备忘录等亦构成合同组成部分,其优先解释顺序(除:本合同签订后双方
签订的补充协议仍按本款规定的第一顺序外)应视其内容与其它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
1.6 联络
1.6.1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 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
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6.2 发包人和设计人联系信息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发包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
发包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设计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设计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设计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
设计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1.8 保密
保密期限:10 年。
2. 发包人
2.1 发包人一般义务
2.1.3 发包人其它义务: / 。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身份证号:;
职 务:;
52
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 事宜,并代表发包人签署相关文件。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当提前 24 小时 书面通知设计人。
2.3 发包人决定
2.3.2 发包人应在 72 小时 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
3. 设计人
3.1 设计人一般义务
3.1.1 设计人 需要(需/不需)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批准或备案手续。
3.1.3 设计人其他义务:
(1)设计人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并按发包 人要求提供相应的可读取、修改、存储的电子文件(包含但不限于 CAD)图。
(2)由于设计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和资料质量不合格(即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标 准、规程及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中的设计要求),或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遗漏或错误,在任何 时候和任何条件下设计人均应在发包人规定时间内负责无偿给予补充或修改直至设计文件 和资料达到质量合格;若设计人自身无力补充或修改,需另行委托其他单位时,设计人应自 行承担全部设计费用。
(3)设计人应明确各专业设计的专业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应负责提供全过程服务,发包 人出现关键性技术问题时,应及时提出解决方案。
(4)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发包人无需 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5)设计人到施工现场巡视应遵守发包人的相关安全管理制度的约定,非因发包人过错 引起的设计人员人身及财产损失,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6)项目施工期间,设计人应做好施工现场技术服务,按施工的不同阶段委派现场设计 代表,发包人不需另行支付费用。
53
(7)如发包人上级主管单位对本合同项下发包人相关工作进行监督审查的,设计人应主 动配合接受结果查究。
(8)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银行开立账户信息,用于本项目工程款设计费的支付。
3.2 项目负责人
3.2.1 项目负责人
姓 名:;
执业资格及等级:;
注册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设计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与相关单位进行磋商,签署技术文件,处理一切 与此事有关的事务,代表设计人履行合同。
3.2.2 本项目不允许更换项目负责人。
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 (1)解除合同;(2)有权要求设计人支付 解约违约金,违约金为合同金额的 20%;(3)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由此遭受的损失的,发包人有权继续予以追偿。
3.2.3 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 24 小时 内更换项目负责人。
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暂停设计人工作,双方 进行协商。
3.3 设计人人员
3.3.1 设计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合同签订后 24 小时内。
3.3.3 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设计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暂停设计人工 作,双方进行协商
3.4 设计分包
3.4.1 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设计分包的工程包括:关键性工作。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3.4.2 设计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54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3.4.3 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有关分包人资料包括:/。
3.4.4 分包工程设计费支付方式:/。
3.5 联合体
3.5.4 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 /。
5. 工程设计要求
5.1 工程设计一般要求
5.1.2.1 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 / 。
5.1.2.2 工程设计适用的技术标准:按照本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
5.3 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
5.3.3 工程设计文件深度规定: 工程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
定要求,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 。
5.3.5 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
6. 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
6.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6.1.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提交的时间: 合同生效后24小时内。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应包括的内容:工程设计总时间周期,各阶段设计
任务的完成时间区间,包括各阶段设计过程中设计人与发包人的交流时间安排。
6.1.2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在收到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72 小时。
6.3 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6.3.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其他情形:相关管理部门审批等政府行为
造成的延误 。
设计人应在发生进度延误的情形后 24 小时 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
发生该情形后 7 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
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 72 小时 内进行审查并书面答复。
55
6.5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
6.5.2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
7.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
7.1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
7.1.1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交电子版设计文件的具体形式为:设计说明采用 WORD 文件、
其它为 DWG 文件,上述文件由设计人刻录光盘或 U 盘交付发包人。
8. 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8.1 发包人对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限不超过 15 天。
8.3 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 15 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
程设计文件。
8.4 工程设计审查形式及时间安排: 由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会议,审查
形式及时间安排另行商定。
9. 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9.1 发包人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便利条件的内容包括:常规工作及交通便
利条件 。
9.2 设计人应当在交付施工图设计文件并经审查合格后 发包人确定的 时间内提供施
工现场配合服务。
10. 合同价款与支付
10.2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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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价格形式:依据批复的本工程初步设计概算中的单项工程概算按《工程勘察 设计收费标准》(2002 年修订本)的规定进行结算,确定本合同价格。具体结算办法见专 用合同条款第 18 条。
10.3 定金或预付款
10.3.1 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
具体约定详见附件 6。
10.3.2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时间: 签订合同后 30 天内,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 开始设计日期 10 天前支付。
10.4 支付账户
发包方有权通过资金管理平台进行支付。
11. 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
11.5 设计人应于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发生后 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
设计人应在该事项发生后 24 小时 内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 72 小时 内,予以书面答复。
12. 专业责任与保险
12.2 设计人 不需要(需/不需)有发包人认可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
13. 知识产权
13.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 规格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发包人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设计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 计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 方。
13.2 关于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发包人 。
关于设计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设计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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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 方。
13.5 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由设计人承 担 。
14. 违约责任
14.1 发包人违约责任
14.1.1 发包人支付设计人违约金:按照本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14.1.2 发包人逾期支付设计费的违约金:按照本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14.2 设计人违约责任
14.2.1 设计人支付发包人的违约金:按照本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14.2.2 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 费的千分之二。
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的上限: 不超过合同总额。
14.2.3 设计人设计文件不合格的损失赔偿金的上限: /。
14.2.4 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违约责任:同通用合同条 款约定。
14.2.5 设计人违反国家、行业相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发包人、其他人损失,全部赔偿责任及其他一切法律责任均由设计人承担。
15. 不可抗力
15.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16. 合同解除
16.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 30 天。
16.2 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设计费的期限为 合同解除后 20 天内。
17. 争议解决
17.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不同意 。58
17.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评审所发生的费用承担方式:/。
其他事项的约定:/。
17.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事项的约定:/。
17.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种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具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起诉。
18. 其他(如果没有,填 “无”)
工程结算:设计费以经过概算批复的建安工程费及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之和作为基数计算设计
费。
其它:设计人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对于确需对设计做法进行调整的应无条件出具设计变更,
并不得要求发包人出具书面指令性文件。如后期设备安装过程中,专业公司对工艺及设备进行二次
深化,设计人需对深化之后的图纸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设计人需要以设计变更的形式下发审核
后的图纸。如设计人不按上述约定执行,发包人有权调整付款比例及付款时间。
59
附件:
附件 1: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附件 2: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 附件 3: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 附件 4: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表
附件 5: 设计进度表
附件 6: 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
附件 7: 设计变更计费依据和方法
附件 8: 廉政责任书
附件 9: 设计单位承诺书
附件 10: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60
附件 1:
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一、本工程设计范围
亦庄新城金桥科技产业基地配套环科东一路道路及市政管线工程所涉及的道路、交通、雨水、污水、给水、照明、绿化等专业的初步设计(含概预算)、施工图设计以及相关的设 计配合服务工作。
二、本工程设计阶段划分
亦庄新城金桥科技产业基地配套环科东一路道路及市政管线工程所涉及的道路、交通、雨水、污水、给水、照明、绿化等专业的初步设计(含概预算)、施工图设计以及相关的设 计配合服务工作。
三、各阶段服务内容
1.初步设计(含概算编制)
完成初步设计(含概算编制),并符合相关规范和合同要求。
2.施工图设计阶段
完成施工图设计,符合相关规范及合同要求。
3.施工配合阶段(包括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设计技术问题、竣工验收)
包括出具设计变更,签署变更洽商文件,进行设计技术交底,提供施工或工程材料设 备采购招标所需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参加施工招标文件的论证,解决施工中设计技术问 题、竣工验收等相关技术服务。
61
附件 2: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
序 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 提交日期 | 有关 事宜 |
(上表内容仅供参考,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根据行业特点及项目具体情况详细列举)
62
附件 3: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
序 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 提交日期 | 有关事宜 |
1 | 初步设计及概算(纸版及电子版) | 12 | 施工图设计 文件需盒装 12 套。 | |
2 | 施工图设计文件(纸版及电子版) | 12 | ||
3 | 如因施工招标、设备采购、监理招标、施 工图审查、预决算评审、决算审计、政府 职能部门审核等需要额外提供上述资料 时,设计人应无偿提供。 | |||
4 | 合计 |
特别约定:
1.在发包人所提供的设计资料(含设计确认单、规划部门批文、政府各部门批文等)能 满足设计人进行各阶段设计的前提下开始计算各阶段的设计时间。
2.上述设计时间不包括法定的节假日。
3.图纸交付地点:发包人指定地。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供电子版设计文件时,设计人有 权对电子版设计文件采取加密、设置访问权限、限期使用等保护措施。
4.如发包人要求提供超过合同约定份数的工程设计文件,则设计人仍应按发包人的要求 提供,但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支付工本费。
63
附件 4:
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表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注册执 业资格 或职称 | 承担过的主要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其他人员 | ||||
二、项目组成员 | ||||
项目负责人 | ||||
项目 副负责人 | ||||
工艺专业 负责人 | ||||
土建专业 负责人 | ||||
设备专业 负责人 | ||||
其他专业 负责人 |
64
附件 5:
设计进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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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6:
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
一、设计费总额:含税人民币(大写)(¥元);其中不含税合同 金额(大写)(¥元),税额(大写)(¥元),税率。前述金额仅为暂时预估的金额,并非本合同最终的结算价款,结算价款 以财政投资评审结论为依据拨付资金。
二、设计费总额构成:
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
2.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
3.合同签订前设计人已完成工作的费用:/
三、设计费明细计算表
四、设计费支付方式
1.设计人与发包人签订设计合同后 30 日内,且按照发包人要求提供等额合法发票后,发包 人应向设计人支付合同暂估总额的 20%做为预付款。
2.设计人完成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工作后向发包人提交相应成果,并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复文 件后,且按照发包人要求提供等额合法发票之日起 20 工作日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合同 暂估总额的 30%。如乙方逾期提供设计成果及发票,甲方有权延期付款且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补偿、赔偿责任。
3. 设计人完成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通过后且按照发包人要求提供等额合法发票之日起 20 日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合同暂估总额的 30%。如乙方逾期提供设计成果及发票,甲方 有权延期付款且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补偿、赔偿责任。
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设计人按照发包人要求提供等额合法发票之日起 20 日内,发包人向 设计人支付合同暂估总额的 10%。如乙方逾期提供设计成果及发票,甲方有权延期付款且无 需承担任何违约、补偿、赔偿责任。
5.本项目预留合同暂估总金额的 10%作为结算尾款,待项目评审完成后拨付。设计人按照国 家、行业相关规范标准、本合同约定及发包人要求履行完全部义务,财政投资评审结论金额 高于已支付金额的,且勘察人按照发包人要求提供等额合法发票后 30 个工作日内,发包人 以财政投资评审结论为依据向受托人拨付剩余资金。
66
6.如实际工作量远低于估算工作量、概算批复金额远低于合同暂估金额,按以上比例拨款可 能造成超付款的风险时,发包人有权对拨款比例进行调整。
7. 如最终财政投资评审结论金额等于或低于发包人已经向设计人支付的合同金额,发包人 无需再向设计人支付任何费用,且设计人应于发包人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一次性退还多收 取的费用差额(差额部分以财政投资评审结论为依据进行计算)。如设计人逾期退还上述费 用,每逾期一日,设计人应按日向发包人支付逾期退款金额千分之二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 至全部应退款金额到达发包人账户之日止。
经发包人验收审核通过,设计人提供合法有效的票据后 30 日内付款。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双方特别约定:
(1)如设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或评审部门要求及时提供申报评审所需的全部合规材料、发 票或者设计人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发票不符合评审要求导致评审延期/暂停/无果,发包人有 权拒绝向设计人支付合同余款,不视为发包人违约,设计人无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合同余款且 无权向发包人提出任何违约、赔偿、补偿主张,如因此给设计人造成任何损失均与甲方无关,全部损失均由设计人自行承担。
(2)如最终评审形式发生变化,具体评审形式以发包人通知的评审形式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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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7:
设计变更计费依据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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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8:
工程勘察设计廉政责任书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项目地址:
建设单位(甲方):
勘察设计单位(乙方):
为加强工程设计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委托与被委托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和市场活 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勘察设计的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 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
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 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卷、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包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 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69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 动。
(五) 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项目工程勘察设 计合同有关的勘察设计业务等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和相关单位在设计中使用某种 产品、材料和设备。
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
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 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勘察设计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一) 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 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 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 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 关法律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 本责任书作为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附件,与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六条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第七条本责任书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甲乙双方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70
(此页无正文)
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监督单位(盖章)乙方监督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71
附件 9:
设计单位承诺书
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本人(身份证编号:)受
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担任
(工程名称)的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对该工程项目的设计工作实施组织管理。本人郑
重承诺严格依据国家和项目所在地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履行职责,并依法对该工程
项目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
本人已阅读并清楚知晓承诺内容,承诺书作为工程档案永久保存。如因本人过失或
故意造成严重工程质量问题或者工程质量事故,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质量终身责任及其他
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字)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____
72
附件 10:
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玆授权我单位(姓名)担任
(工程名称)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对该工程项目的设计工作实施
组织管理,依据国家和向项目所在地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履行职责,并依法对该工
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
法定代表人将承担被授权人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产生的法律责任。本授权书自授
权之日起生效。
被授权人基本情况 | |||
姓名 | 身份证编号 | ||
电话 | 户籍所在地 | ||
职称证书 | 编号 | ||
专业 | |||
备注 | |||
被授权人签字: |
授权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日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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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设计条件及技术要求
一、项目概况
1.1.1 项目位置
(1)地理位置
项目所在地区为北京市亦庄新城。亦庄新城地处北京市区东南部,位于大兴区与通 州区交界处,新城北靠五环路,南至六环路,西临大兴区旧宫镇,东至通州区次渠镇。京津塘高速路穿城而过,凉水河、新凤河在区域内交汇。
亦庄新城北端距左安门约 10 公里,距天安门约 16.5 公里,规划区总用地面积为 225 平方公里。新城范围涉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兴区(亦庄镇、瀛海镇行政辖区以 及旧宫镇三海子地区,共约 81 平方公里)、通州区(马驹桥镇行政辖区以及台湖镇位于 京津第二通道以西的行政辖区,共约 131.5 平方公里),另有朝阳区在京津第二通道以 西边角地 0.2 平方公里。其东北方向为垡头、西侧为南苑、东侧为通州新城、西南为大 兴新城、南侧为河北廊坊市,其交通设施可成扇形辐射青云店、采育、永乐店等大面积 城市发展区域。
亦庄新城地势平坦,自西北向东南倾斜,土壤以潮土、潮褐土为主,土层深厚,土 质肥沃,适种性强。气候属暖温带大陆性半湿润季风型气候区。
本项目位于北京市亦庄新城金桥科技产业基地范围内,金桥科技产业基地北至南六 环路、东至京沪高速、西临路南区、南至新城开发边界(朱辛路)。总用地 15 平方公里,共包含 0604、0605、0606 三个街区。其中 0604、0605 街区位于马驹桥-3 单元(一期)范围内,0606 街区位于马驹桥-4 单元(二期)范围内,本次设计道路位于一期范围内。
(2)工程范围
环科东一路规划为城市支路,南起景盛中街,北至景盛北三街,道路长约 0.81 公里,红线宽 20 米,设计速度 30km/h,采用双向交通组织,道路工程设计标准横断面为一幅路 型式,中间车行道宽 12 米,布置双向两条机动车道,机非混行,最外侧设置 1.5 米宽行 道树设施带和 2.5 米宽人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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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设计依据
(1).主要依据
(1)《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3 年版)》;(2)《城市道路空间规划设计规范》(DB11/1116-2014);
(3)《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环境规划设计标准》(DB11/1761-2020);(4)《城市道路交通工程项目规范》(GB550111-2021);
(5)《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2016 年版);(6)《城市道路路线设计规范》(CJJ193-2012);
(7)《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GB50647-2011);
(8)《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CJJ152-2010);
(9)《城镇道路路面设计规范》(CJJ169-2012);
(10)《城市道路路基设计规范》(CJJ194-2013);
(11)《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2021);(12)《透水砖路面技术规程》(CJJ/T 188-2012);
(13)《透水水泥混凝土路面技术规程》(CJJ/T135-2009);(14)《城市道路交通组织设计规范》(GB/T 36670-2018);(15)其他法律法规以及委托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
(2).道路等级及红线宽度
环科东一路规划为城市支路,规划断面为一幅路形式,红线宽 20 米,设计车速采用 30 公里/小时。
横断面组成
道路横断面采用一幅路型式,中间车行道宽 12 米,布置双向两条机动车道,机非混 行,最外侧设置 1.5 米宽行道树设施带和 2.5 米宽人行道。
75
线性要素
表 1.1-1 道路设计标准
序 号 | 技术指标 | 单 位 | 设计标准 |
1 | 道路等级 | 城市支路 | |
2 | 红线宽度 | m | 20 |
3 | 设计车速 | km/h | 30 |
4 | 道路设计长度 | m | 809.769 |
5 | 交通饱和设计年限 | 10 年 | |
6 | 路面结构设计年限 | 10 年 | |
7 | 路面结构类型 | 沥青砼 | |
8 | 路面标准轴载 | BZZ-100 |
五、专业技术标准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2009)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 50065-2011)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11)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 50217-2018)
《城市电力电缆线路设计技术规定》(DL/T5221-2016)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安全防范系统供电技术》(GBT15408-2011)
《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GB19517-2009)
《道路智能化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要求》(DB11/T 776.1—2011)《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GB14886-2016)
《道路交通信号灯》(GB14887-2011)
《道路交通信号控制机》(GB25280-2016)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2011)
《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3 年版)《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50014-2021)
76
《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50013-2018)
《城镇雨水系统规划设计暴雨径流计算标准》(DB11/T969-2016)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2012)
《海绵城市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设计规范》(DB11/685-2021)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2016)
《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2016)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技术规程》(DB11/T1835-2021)
《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范》(GB51222-2017)
《排水管(渠)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标准》(DB11/1071-2014)
《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排水管》(GB/T11836-2009)
《给水排水工程埋地预制混凝土圆形管管道结构设计规程》(CECS143:2002)《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50332-2002)
《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50069-2002)
《水及燃气用球墨铸铁管、管件和附件》(GB/T13295-2019)
《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2003)
《北京地区建筑地基基础勘察设计规范》(DBJ11-501-2009<2016 版>)
《北京市禁止使用建筑材料目录(2018 年版)》京建发〔2015〕86 号
《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373-2006)
《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74-2006)
《电信工程制图与图形符号规定》(YD/T 5015-2007)
《地下通信管道用塑料管第 1 部分:总则》(YDT 841.1-2008)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50217-2018)
《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50260-2013)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 年版) )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8)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
《国家电网公司配电网工程典型设计 10kV 电缆分册(2)》(2016 版)
77
《城市电力电缆线路设计技术规定》(DL/T5221-2005)《电力电缆用导管技术条件》(DL/T802.1-802.8)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2016)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
《燃气输配工程设计施工验收技术规定》(DB11/T302-2005)《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63-2008)
六、工程设计内容
(一)在道路设计中注意节约用地,应按照规划确定的道路类别、级别、红线宽度、横断面类 型等进行道路设计;设计指标必须符合《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
(二)基本结构形式选择合理,技术合理,先进,经济,并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路面结构 型式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应充分体现经济性、实用性。道路设计需满足各种地下管线埋设要求。
(三)雨污水应满足排水规划的要求,保证道路排水通畅。
(四)各阶段的设计成果文件,应切实满足建设部颁布的《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 定》(2013 年版)(建质<2013>57 号)的有关要求(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前相关规定及规范如有变动,按新规定执行)。
七、设计范围及内容
8.1 设计工作内容
8.1.1 详见招标范围及工作内容
8.1.2 编制设计概算和施工图
8.2 设计相关服务
8.2.1 招投标阶段的配合服务工作:
(1)提供在制定标书、工程量清单等招标工作上有关技术要求和规范说明的必要协助咨询工作。(2)协助审查施工投标单位递交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仅限于施工深化图纸、材料样品,设备 数据资料,对送审的材料、设备提供意见。
(3)根据业主要求安排相应专业设计人员出席开标、议标、评标等会议。
8.2.2 施工阶段的配合服务工作:
(1)应负责向业主选择的施工单位解释设计意图,并负责进行技术交底。
78
(2)审核审批施工方的深化设计,及时回复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与设计有关的问题,派人赴现 场协调解决,并负责按规定程序变更设计。
(3)按业主要求安排相应专业设计人员参与项目的各种调试、验收、检验等,并对结果进行评 估。
(4)施工过程中安排相应专业设计人员对完成的全部或部分工程进行检查并提供相关报告,以 便及时处理过程中设计的问题。
8.2.5 竣工验收阶段配合服务工作:
(1)参与竣工验收,提供项目缺陷清单,供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2)协助审查竣工图等有关文件。
八、设计成果要求
最终设计成果需满足相关主管部门审批要求,需提交最终成果文件 12 套(视招标人需求可增加,且 不另行收取费用),并提供全套可编辑电子版文件,过程文件依招标人需求提供,成果应包含但不限 于以下内容:
(一)总体要求
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级地方有关工程建设的政策和法令,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工程建设 标准、设计规范和制图标准满足《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二)设计说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设计说明书:包含但不仅限于项目概况、建设条件、设计方案等内容;2.项目地理位置图
3.道路平面设计图
4.道路横断面设计图
5.道路纵断面设计图
6.路面结构设计图
7.市政管线平面设计图
8.市政管线纵断面设计图
9.市政管线横断面设计图
10.绿化相关及其他相关附属设施图
11.投资估算
12.其他相关图纸
79
六、发包人的其他要求
1.本设计任务书给定的内容与招标文件附件中立项文件和规划文件有不一致之处,以立项文件和规划 文件给定的内容为准。
80
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
1.商务部分格式
1.1 正副本封面(格式)
正本/副本 |
亦庄新城金桥科技产业基地配套环科东一
路道路及市政管线工程(初步设计、施工
图设计)
投 标 文 件
第一册 商务文件
投标人(或联合体全体成员):(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2023 年 月 日
81
1.2 投标函(格式)
投标函
致:
根据贵方 (项目名称)设计招标的招标文件,我方针对该项目的投标总报价为:¥元(大写)元人民币,并正式授权的下述签字人(姓名和职务)代表投标人(投标人名 称),提交招标文件要求的全套投标文件(含电子版),包括:
1、商务部分、技术部分文件;
2、投标保证金;
3、其他资料。
据此函,签字人兹宣布同意如下:
1、我方已详细审核并确认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时)及有关附件。
2、 一旦我方中标,我方将组建项目设计组,我方将保证在投标函附录中写明的日期内服务,并 在贵方确定的各阶段工期计划内完成本合同设计任务,达到合同约定的设计质量标准,满足发包人对 投资控制的要求。
3、我方同意在从开标之日起 120 天的投标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本投标函的各项承诺。在此期间内 如果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
4、如果我方中标, 我方将按照规定提交金额为人民币 / 万元的银行保函做为履约保函,共同地 和分别地承担责任。
5、我方承诺在本投标文件有限期内,本投标文件对我方具有约束力,并随时接受中标。
6、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的组 成部分。
7、如果我方未中标,我方同意招标人或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补偿标准采用我方投标文件中 的单项工程设计方案。
8、其他补充说明:
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 须知”第 2.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地址:
电话:
邮编 :
传真:
投标人(或联合体全体成员):(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 月 日
82
1.3 投标附录(格式)
投标函附表
序号 | 条款内容 | 承诺或约定内容 |
1 | 设计费 | 元(含税报价),税率 %。 |
2 | 设计服务周期 | |
后续服务期限 | 自项目开工之日起,至本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之日止。 | |
3 | 备注 | 设计费计费基数按建安工程费及工器具购置费之和计算。 |
地址:邮编 :
电话:传真:
投标人(或联合体全体成员):(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 月 日
83
1.4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性别:年龄:职务:.
系(投标人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特此证明。
投 标 人(或联合体全体成员):(盖公章)
日 期:年 月 日
注:附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开标时还需手持开标授权书(加盖公章,法人章)及身
份证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84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致:
本授权委托书宣告:(投标人全称)的(职务)(姓名)以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合法地
代表本单位,授权(投标人全称)的(职务)(姓名)为我单位授权代理人,该授权代理人有
权在(项目名称)的投标活动中,以我单位的名义签署投标文件、与招标人
协商、签订合同协议以及全权处理与此有关的一切事项,身份证复印件后附。
投标人(或联合体全体成员):(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 期:年 月 日
85
1.5 设计费投标报价表(格式)
设计费投标报价表
项目名称 | |
投标报价(含税) | |
备注 |
投标人(或联合体全体成员):(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年 月 日
86
1.6 投标保证金(格式)
(投标人应将投标保证金汇款凭证扫描件或复印件装订此处)
87
1.7 联合体协议书(格式)
联合体协议书
牵头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成员二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
鉴于上述各成员单位经过友好协商,自愿组成(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
(招标人名称)(以下简称招标人)(工程名称) (以下简称本工程)的设计投标并争取赢得 本工程设计合同(以下简称设计合同)。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联合体名称)牵头人。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2.在工程设计投标阶段,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工程设计投标文件编制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投标和中标有关的一切事务;联合体中标 后,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合同订立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投标义务和中标后的合同,共同 承担合同规定的一切义务和责任,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按照内部职责的划分,承担各自所负的责任和风 险,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按照本条上述分工,联合体成员单位各自所承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如下:。5.投标工作和联合体在中标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各自承担的工作量分摊。
6.联合体中标后,本联合体协议是合同的附件,对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有合同约束力。
7.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联合体未中标或者中标时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8.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成员二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 月 日 备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88
1.8 投标人总体情况一览表
投标人总体情况一览表
投标人全称 | |||
主要业务范围 | |||
企业资质 | 1.资质:2.证书号:3.发证单位: | ||
营业执照 | 1.编号:2.营业范围:3.发照单位: | ||
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 是 2. 否 | ||
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 是 2. 否 | ||
通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 系认证 | 是 2. 否 | ||
成立日期 | 现有职工 总人数(人) | ||
固定资产净值 万元,其中:计算机 台,设备 台。 | |||
法定代表人 | 1.姓名:2.职称: | ||
总工程师 | 1.姓名:2.职称: | ||
联系方式 | 1.地址:2.邮编:3.电话: 4.传真:5.E-mail: | ||
开户银行 | 1.名称:2.帐号: | ||
下属设计单位简况(个数、专业、年完成工作量等) | |||
组织机构框图 | |||
财务状况 | 是否处于债务重组或其他债务安排状况下。□是□否 是否处于法院清盘令下。 □是□否 是否正在进行自动破产申请。□是□否招标人保留追究责任及相关损失的 权利。 |
注: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体系认证等所有证书及相关资料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加盖公章附后。如为联
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须填写此表并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体系认证等所有证书及相关资料的复
印件或扫描件加盖联合体成员各自方公章及法人盖章(或签字)或联合体授权代理人签字。
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日期:年 月 日
89
1.9 拟投入本工程的工程管理、设计人员一览表(格式)
拟投入本工程的工程管理、设计人员一览表
序 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毕业院校 及专业 | 学历 | 职务 | 职称 | 拟在本项目 担任职务 | 相关工 作年限 |
注:1、本表格只需要填写投标人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专业设计负责人的相关信息;
2、本页不够请续表;
投标人(或联合体全体成员):(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90
1.10 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设计管理人员情况(格式)
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设计管理人员情况
1.一 般 情 况 | ||||
姓 名 | 年 龄 | |||
性 别 | 技术职称 | |||
毕业时间 | 毕业院校及专业 | |||
本合同中拟任职 | 单位职务 | |||
执业资格 | 执业资格 证书编号 | |||
2.经 历 | ||||
年 月 | 参与过的主要工程(项目名称和金额) | 该项目中任职 | ||
注:本表格只需要附投标申请人拟投入的项目负责人、专业设计负责人有效的学历证明、身份证明、
职称证书、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加盖公章)。如投标人为联合体,此表需联合
体全体成员签章,人员证书需联合体成员单位分别盖章。
投标人(或联合体全体成员):(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 月 日
91
1.11 目前在设类似工程情况一览表(格式)
目前在设类似工程情况一览表
内容 | 单位 | 1 | 2 | 3 |
工程名称 | ||||
工程所在地 | ||||
工程规模 | 平方米、公里或 万元 | |||
投入本专业中高级职称设计人员数 量 | 人 | |||
投入其他专业中高级职称设计人员 数量 | 人 | |||
投入设备数量 | 台 | |||
设计周期(起止时间) | 年 月/年 月 | |||
委托人名称 |
1、请附所报工程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文本(复印件)。合同文本应含有: 项目名称、甲、乙
方单位名称,设计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甲、乙方单位签约人及单位公章等内容。如投标人为联合体,
此表需联合体全体成员签章,业绩证明材料需联合体成员单位分别盖章。
投标人(或联合体全体成员):(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 月 日
92
1.12 近五年内已完类似设计项目一览表(格式)
近五年内已完类似设计项目一览表
项目名称 | |
所在地址 | |
工程性质 | |
规模 | |
概算额(万元) | |
完成日期(年 月) | |
质量评定 | |
业 主 | |
备 注 |
注:1、请附所报已完工程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或签订完毕的设计委托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设计委
托合同应含有:项目名称、甲、乙方单位名称,设计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甲、乙方单位
签约人及单位公章等内容。
2、如有多个已设计项目,每个项目填写一张此表,附后。
3、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任意方业绩均记为联合体业绩。业绩提供方须填写此表,此表需
联合体全体成员签章,业绩证明材料需按注 1 中要求提供的资料加盖业绩提供方联合体成
员单位公章。
投标人(或联合体全体成员):(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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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技术部分格式 2.1 正本封面(格式)
正 本 |
亦 庄 新 城 金 桥 科 技 产 业 基 地 配 套 环 科 东 一 路 道 路
及 市 政 管 线 工 程 ( 初 步 设 计 、 施 工 图 设 计 )
投 标 文 件
第二册 技术文件
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2023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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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技术文件
95
第六章 评标办法
1.总则
1.1 为加强对亦庄新城金桥科技产业基地配套环科东一路道路及市政管线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 计)招标评标工作的管理,招标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
设计招标投标办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评标方法。1.2 招标人应按规定依法组成 5 人(含)以上评标委员会,代表招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与投 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的评审工作。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评审结果未确定
前应当保密。
1.3 评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1.4 评标期间,评标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与评标有关的情况,不得索贿受贿,不得 参加影响公正评标的任何活动。
1.5 招标人应按综合评估法评审,原则上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综合得分前 3 名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应按照推荐顺序确定中标人。
1.6 如果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主动放弃其中标资格或因未遵循招标文件的要求而被招标人取消其中标 资格,则由排名第二的投标人获得中标资格,如此类推;如果前 3 名均放弃中标资格或被招标 人取消中标资格,招标人应重新组织招标。
1.7 北京市勘察设计和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公室对招标项目的开标、评标、定标实施监督管理。
2.评标委员会工作
2.1 依据招标文件和评标方法,负责本工程的评标工作。2.2 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及资格评审和详细评审。2.3 根据评审情况,确定需要投标人进行澄清的内容。2.4 对评标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与记录。
2.5 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打分。
2.6 指出技术方案存在问题和优化建议。
2.7 推荐排名前 3 名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2.8 编制和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96
3.评标程序
3.1 组建评标委员会。
3.2 评委预备会。
3.3 资格审查评审。
3.4 初步评审。
3.5 详细评审。
3.6 完成评标报告
4.评标准备
4.1 评标委员会人员进入评标室后,首先推选一名专家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评标委员会主任负责评 标过程中的组织工作,引导评标委员会按约定的程序评标。
4.2 评标委员会人员应当熟悉招标文件、评标方法等有关文件,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招标目的、评标方法、评标所用表格、以及打分方法等。
5.详细评审
6.1 经初步评审及资格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做进一步的评审与比较。
6.2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 决后,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6.3 评标委员会将在审查投标文件之后,依据评分标准对各投标方案进行技术评分和商务评分,评分 标准详见附表四、附表五。
6.4 评标委员会对技术评审和商务评审的分数进行综合,将各投标人综合评分按照由高到低的顺序进 行排序,选出排名前 3 名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综合评分详见附表六。
6. 资格评审及初步评审
5.1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投标人资格进行评审,检查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只有投标人资格 条件通过,投标文件方可进行下一步评审工作。
5.2 评标委员会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检查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只有初步评审通过,投 标文件方可进行下一步评审工作。
5.3 评标委员会将对投标文件与招标要求进行对比,检查是否存在重大偏离或保留,特别是对招标范 围、质量标准、设计周期等方面进行了不利于招标人的重大改变。如果存在上述重大偏离或保
97
留,而调整这些偏离或保留后将导致对其它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
影响时,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5.4 评标委员会将按下述原则对投标单价进行调整或修正,若投标人拒绝接受对其单价进行的修正,将被取消投标资格:
5.4.1 当用数字表示的金额与文字表示的金额有差异时,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5.4.2 当标出的单价与数量的乘积校核值与标出的乘积值不一致时,以标出的单价为准,并修改 乘积值。除非招标人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此时应以标出的总额为准,并修改单
价;
5.4.3 当标出的分项乘积累计得出的合价与标出的合价不一致时,以标出的分项乘积合价为准,并修改标出的合价。
特别提醒:任何情况下,不得对投标总价作出任何形式的修改。
5.5 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时,可书面通知投标人,要求其澄清投标文件中的问题或补充某些资料,但 不得提出或允许更改投标文件中的费用报价或其它实质性的内容。对此,投标人应当进行书面
答复,否则将被取消其投标资格。
5.6 未通过资格评审及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不得进行详细评审,资格评审及初步评审内容详见附表一《资格审查表》、附表三《初步评审表》。
7.废标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重大偏差。评标委员会应按废标处理:
7.1 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或联合体全体成员)公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或签 字的;
7.2 投标人(或联合体全体成员)法定代表人不参加投标而进行授权时,其投标授权书签字、盖章无 效的;
7.3 投标人(或联合体全体成员)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未按时参加开标会议或虽参加会议 但不能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证明其身份的;
7.4 投标人未承担全部设计服务,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中的条款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
7.5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7.6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超出(不含等于)招标控制价的(如有);
7.7 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承诺的;
7.8 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足额的投标保证金的;
7.9 联合体投标,未按要求提供联合体协议书的;
7.10 出现废标使投标单位不足三家时,评标委员会应根据《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第 34 条规定和《评 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七部委 12 号令)第 27 条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界定为废标
98
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家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投标人少 于三家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8.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负责编制评标报告,包括如下内容:
8.1 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8.2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8.3 开标记录。
8.4 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8.5 废标情况说明。
8.6 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8.7 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8.8 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8.9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需处理事宜。8.10 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9.定标原则和方法
9.1 定标原则:本合同将授予投标文件合规、综合评分第一的投标人。
9.2 定标方法:招标人应当选择评标委员会推荐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作为中标人,如果排名第一的 中标候选人主动放弃其中标资格或因未遵循招标文件的要求被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则由排
名第二的投标人获得中标资格,以此类推,直至排名第三的投标人获得中标资格。
9.3 如果前三名的中标候选人均放弃中标资格或被招标人取消中标资格,招标人则需重新组织招标。
10.附则
10.1 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将评标结果报经北京市勘察设计和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公室进行备案和 公示,通过后即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人通报评标结果,时间不得超过投标有 效期。
10.2 本评标方法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99
附表一 资格审查表
资格审查表
序号 | 内容 | 合格条件标准 | 评审结果 | 备注 | |
1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持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 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通过 | 不通过 | 复印件或扫描件加盖公章 |
2 | 资质证书 | 具备有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颁发的设计资质,且证书有效 | 通过 | 不通过 | 复印件或扫描件加盖公章 |
3 | 项目负责人 | 具备市政工程相关专业的高级 职称 | 通过 | 不通过 | 复印件或扫描件加盖公章 |
4 | 信誉 | 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三年 内未出现重大设计服务事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国家行 政执法或行业管理部门予以处 罚或通报的记录 | 通过 | 不通过 | 承诺书或国家行政执法 或行业管理部门予以处 罚或通报的记录的复印 件或扫描件加盖公章 |
5 | 授权代表社保 | 提供被授权代表近 1 年内缴纳 社会保障资金的有效票据凭证 或由社保中心出具的缴纳社会 保障资金的证明。 | 通过 | 不通过 | 复印件或扫描件加盖公章 |
100
附表二 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名单
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名单
项目名称 | ||
招标项目 | □ 设计□ 勘察□ 测量 | |
评标委员会 评审结果 | 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名称 | 资质等级 |
评标委员会 全体成员签 字 | 兹确认上述评审结果属实,有关评审记录见附件: 年 月 日 | |
备注 | 本表投标候选人名称填写不完时,此表可复制使用,但在第 页共 页中加以标明; |
101
附表三 初步评审表
初步评审表
序号 | 评审项目 | 通过标准 | |
通过 | 不通过 | ||
1 | 投标函中加盖投标人(或联合体全体成员)公章,且经法定 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或签字 | ||
2 | 投标人(或联合体全体成员)法定代表人不参加投标而进行 授权时,提供投标授权书且签字、盖章有效,如为联合体投 标,授权书经联合体全体成员签字、盖章。 | ||
3 | 投标人(或联合体全体成员)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按时参加开标会议且参加会议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证明其 身份 | ||
4 | 投标人拒绝承担部分设计服务,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中的条 款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 | ||
5 | 投标人未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 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 ||
6 |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未超出(含等于)招标控制价的(如有) | ||
7 | 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承诺的 | ||
8 | 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足额的投标保证金的 |
102
附表四 技术部分评审表
技术部分评审表
项目名称:
序 号 | 评分项目 | 分值 | 评审标准 | 得分 | 投标人编号 | ||
1 | 规划设计 指标 | 5 | 是否符合规划指标的要求 | 0-5 | |||
2 | 总体方案 | 10 | 总体方案设计是否满足设计任务书 的要求,是否充分考虑现场条件 | 0-10 | |||
3 | 设计标准 及深度 | 10 | 设计标准选择是否符合国家及地方 设计有关的标准、规范、规定;设计 深度是否满足《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 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 | 0-10 | |||
3 | 道路平面 设计 | 20 | 设计方案合理、可靠性强 | 15-20 | |||
设计方案较合理、可靠性一般 | 6-14 | ||||||
设计方案欠合理、可靠性不强 | 0-5 | ||||||
道路横断 面、纵断 面设计 | 15 | 设计方案合理、可靠性强 | 11-15 | ||||
设计方案较合理、可靠性一般 | 6-10 | ||||||
设计方案欠合理、可靠性不强 | 0-5 | ||||||
4 | 雨水工程 平面设计 | 6 | 设计方案合理、可靠性强 | 5-6 | |||
设计方案较合理、可靠性一般 | 2-4 | ||||||
设计方案欠合理、可靠性不强 | 0-1 | ||||||
5 | 污水工程 平面设计 | 6 | 设计方案合理、可靠性强 | 5-6 | |||
设计方案较合理、可靠性一般 | 2-4 | ||||||
设计方案欠合理、可靠性不强 | 0-1 | ||||||
6 | 再生水工 程平面设 计 | 6 | 设计方案合理、可靠性强 | 5-6 | |||
设计方案较合理、可靠性一般 | 2-4 | ||||||
设计方案欠合理、可靠性不强 | 0-1 | ||||||
7 | 绿化设计 及其他相 关设计 | 3 | 设计方案合理、可靠性强 | 3 | |||
设计方案较合理、可靠性一般 | 2 |
103
设计方案欠合理、可靠性不强 | 0-1 | ||||||
8 | 造价估算 | 4 | 估算资料是否齐全,总造价是否满足 设计要求,计算是否合理 | 0-4 | |||
合计 | 85 |
评委签字:日期:年 月 日
104
附表五 商务部分评分表
商务部分评分表
序 号 | 评分项目 | 分值 | 评分标准 | 得分 | 投标人名称 | ||
1 | 企业业绩 | 5 | 近五年(2018 年 2 月 1 日至 2023 年 2 月 1 日)具有市政道路类相关设计 项目。每有 1 项得 2.5 分,最高得 5 分。(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任意 方业绩均记入联合体业绩) | 0-5 | |||
2 | 投标报价 | 10 | 采用内插法,以各有效投标报价的算 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与 评标基准价相比,每高 1%扣 1 分,每低 1%扣 0.5 分,精确到小数点后 2 位。最高得 10 分,最低得 0 分。 | 0-10 | |||
3 | 商务部分得分合计 | 15 |
注:报价得分最低为 0 分;投标人的报价过高或过低,评标委员会将要求投标人对报价进行澄清。
105
附表六 综合评审得分表
综合评审得分表
序号 | 项 目 | 得分 | 投标人名称 | ||
1 | 技术部分得分 | A1 | |||
2 | 商务部分得分 | A2 | |||
最终得分(合计) |
106
附表七 评标情况汇总表
评标情况汇总表
工程名称 | ||||
招标项目 | □ 设计□勘察 | |||
评标委员会 评审结果 | 投标人名称 | 排名次序 | 评标得分/得票 | |
推荐的中 标候选人 | 次序 | 中标候选人名称 | ||
1 | ||||
2 | ||||
3 | ||||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 员签字 | 兹确认上述评标结果属实,有关评审记录见附件: 年 月 日 | |||
招标人 决标意见 | 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办法和评标委员会的推荐意见,兹确定: 1、 2、 3、 为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
107
年 月 日 | |
备 注 |
注:申报单位应对所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108
附表八 评审意见表
评审意见表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
109
第七章、其他附件
110
京技管(审)〔2023〕12号 签发人:沈永刚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亦庄新城金桥科技产业基地配套环科东一
路道路及市政管线工程项目建议书
(代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北京金桥科技产业基地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亦庄新城金桥科技产业基地配套环科东一路
道路及市政管线工程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严的请示》
收悉。经研究决定,同意你单位实施该项目,具体批复如下:
一、 建设内容及规模
(一)建设地点:
该项目位于亦庄新城金桥科技产业基地范围内,南起景盛中
街,北至景盛北三街。
1-
111
(二)建设内容:
道路全长809.769米,规划为城市支路,红线宽20米,设
计速度30公里/小时。道路横断面采用一幅路型式,中问车行道
宽12米,布置双向两条机动车道,机非混行,最外侧设置1.5
米宽行道树设施带和2.5米宽人行道。
项目建设内容包括道路、交通、雨水、污水、给水、照明、
绿化、电力、信息以及拆改移工程.
二、投资预算及资金筹措
1.项目总投资:4412.66万元,其中工程费3383.57万元,工
程建设其他费341.31万元,预备费186.24万元,拆改移工程费
501.54万元。
2.资金来源:项目所需资金由开发区财政筹措解决,未来拟
纳入金桥科技产业基地土地一级开发成本。
3.建设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投资按新规定执行。
三、工程竣工后管理
工程竣工验收后交由相关管理单位。
四、财政审计局可按本批复确定的项目总投资及资金下达计
划最高拨付至总投资的30%。
五、你单位应及时编制初步设计概算报经济发展局审批。
六、本批复附《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表》1份,你单位据
此依法开展招投标工作。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确有特殊情况
需要变更已核准招标方案的,应当报经济发展局重新核准。
七、项目具体规划指标等由各相关专业部门核定为准。
八、你单位作为项目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要精心组织项目
建设,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加快实施进度,规
范资金使用,确保建设质量。项目竣工验收后,按程序报经济发
2-
112
展局审批竣工决算。
九、项目计划2023年3月开工, 2024年3月竣工。
十、本批复有效期2年。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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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区财政审计局、区开发建设局、区规自分局。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3年2月8日印发
3-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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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规自(开)初审函<2022>0083号
关于亦庄新城金桥科技产业基地配套环宇
东一路、环科东一路、景盛北一街、景盛北
小街道路及市政管线工程项目“多规合一”
协同平台初审意见的函
北京金桥科技产业基地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亦庄新城金桥科技产业基地配套环宇东一
路、环科东一路、景盛北一街、景盛北小街道路及市政管线
工程纳入“多规合一”平台的申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
关意见函告如下:
一、道路工程方案
1环宇东一路(景盛中街景盛北一街)
环宇东一路规划等级为城市支路,红线宽度为30米,
双向交通组织,采用一幅路型式,中间车行道宽14米,布
置双向两条机动车道,机非混行,最外侧设置1.5米宽行道
树设施带、3米宽人行道和3.5米绿化设施带,道路全长
495.485米。
2环科东一路(景盛中街景盛北三街)
环科东一路规划等级为城市支路,红线宽度为20米,
双向交通组织,采用一幅路型式,中间车行道宽12米,布
114
置双向两条机动车道,机非混行,最外侧设置1.5米宽行道
树设施带和2.5米宽人行道,道路全长809.769米.
3景盛北一街(环宇东一路环宇东四路)
景盛北一街规划等级为城市支路,道路红线宽度为30
米,双向交通组织,采用一幅路型式,中问车行道宽14米,
布置双向两条机动车道,机非混行,最外侧设置1.5米宽行
道树设施带、3米宽人行道和3.5米绿化设施带,道路全长
181.571米。
4景盛北小街(环宇东一路丶环宇东四路)
景盛北小街规划等级为城市支路,红线宽度为20米,
双向交通组织,采用一幅路型式,中间车行道宽12米,布
置双向两条机动车道,机非混行,最外侧设置1.5米宽行道
树设施带和2.5米宽人行道,遒路全长296.241米.
二、配套市政管线工程方案
1环宇东一路(景盛中街景盛北一街)
1.1雨水管道
自景盛北一街路至景盛中街,规划沿环宇东一路新建规
格Φ800毫米雨水管道.
雨水管道干管全长约495米,支管全长约100米。
1.2污水管道
自景盛北一街路至景盛中街,规划沿环宇东一路新建规
格Φ400毫米污水管道。
污水管道干管全长约357米,支管全长约100米。
1.2给水管道
自景盛北一街路至景盛中街,规划沿环宇东一路新建规
格DN200毫米给水管道。
给水管道干管全长约495米,支管全长约80米.
1.4再生水管道
自景盛北一街路至景盛中街,规划沿环宇东一路新建规
115
格DN200毫米再生水管道。
再生水管道干管全长约495米,支管全长约80米.
1.5信息管道
自景盛北一街路至景盛中街,规划沿环宇东一路新建规
格13孔的信息管道。
信息管道干管全长约495米,支管全长约80米.
1.6电力管道
自景盛北一街路至景盛中街,规划沿环宇东一路新建规
格14孔Φ150的电力管孔。
电力管孔干管全长约495米,支管全长约80米。
1.7燃气管道
自景盛北一街路至景盛中街,规划沿环宇东一路新建规
格DN200毫米燃气管道。
燃气管道干管全长约495米,支管全长约80米.
2环科东一路(景盛中街景盛北三街)
2.1雨水管道
自景盛北三街路至景盛中街,规划沿环科东一路新建规
格Φ800~Φ1000毫米雨水管道。
雨水管道干管全长约810米,支管全长约136米.
2.2污水管道
自景盛北一街路至景盛中街,规划沿环科东一路新建规
格Φ400毫米污水管道。
本管道至景盛中街现状污水管遒间,需新建规格DN400
毫米污水管道,长度为71米。
污水管道干管全长约570米,支管全长约120米.
2.3给水管道
自景盛北一街路至景盛中街,规划沿环科东一路新建规
格DN200毫米给水管道。
给水管道干管全长约810米,支管全长约90米.
116
2.4信息管道
自景盛北一街路至景盛中街,规划沿环科东一路新建规
格13孔的信息管道。
信息管道干管全长约810米,支管全长约90米.
2.5电力管道
自景盛北一街路至景盛中街,规划沿环科东一路新建规
格14孔Φ150的电力管孔。
电力管孔干管全长约810米,支管全长约90米.
2.6燃气管道
保留现状燃气管线。
3景盛北一街(环宇东一路~环宇东四路)
3.1雨水管道
自环宇东一路至环宇东四路,规划沿景盛北一街新建规
格Φ1200毫米雨水管道。
雨水管道干管全长约178米,支管全长约45米。
3.2污水管道
自环宇东一路至环宇东四路,规划沿景盛北一街新建规
格Φ400毫米污水管道。
污水管道干管全长约182米,支管全长约45米。
3.3给水管道
自环宇东一路至环宇东四路,规划沿景盛北一街新建规
格DN200毫米给水管道。
给水管道干管全长约182米,支管全长约40米。
3.4再生水管道
自环宇东一路至环宇东四路,规划沿景盛北一街新建规
格DN800毫米再生水管道。
再生水管道干管全长约182米,支管全长约40米.
3.5信息管道
自环宇东一路至环宇东四路,规划沿景盛北一街新建规
117
格19孔的信息管道。
信息管道干管全长约182米,支管全长约40米。
3.6电力管道
自环宇东一路至环宇东四路,规划沿景盛北一街新建规
格14孔Φ150的电力管孔。
电力管孔干管全长约182米,支管全长约40米.
4景盛北小街(环宇东一路环宇东四路)
4.1雨水管遒
自环宇东一路至环宇东四路,规划沿景盛北小街新建规
格Φ1500毫米雨水管道。
雨水管遒干管全长约292米,支管全长约30米。
4.2污水管道
自环宇东一路至环宇东四路,规划沿景盛北小街新建规
格Φ400毫米污水管道。
污水管道干管全长约296米,支管全长约30米。
4.3给水管道
自环宇东一路至环宇东四路,规划沿景盛北小街新建规
格DN200毫米给水管道,保留现状DN400给水管线。
给水管道干管全长约296米,支管全长约30米.
4.4电力管道
自环宇东一路至环字东四路,规划沿景盛北小街新建规
格14孔Φ150的电力管孔.
电力管孔干管全长约296米,支管全长约30米.
4.5供热管道
自环宇东一路至环宇东四路,规划沿景盛北小街新建规
格DN250毫米供热干管。
供热干线全长约100米,支管全长约30米.
三、协同意见
经研究,本项目属于新建项目,你单位可委托具有资质
118
的设计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等,
完善规划设计方案。我委可以就你单位提供的设计方案通过
“多规合一”协同平台与相关部门进行会商,提供进一步的
咨询意见,以便你单位顺利获得行政许可。专此函达。
附件:初步设计方案 郑自然
北京下禾资毒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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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规自(开)初审函<2022>0100号
关于亦庄新城金桥科技产业基地配套环宇
东一路、环科东一路、景盛北一街、景盛北
小街市政管线综合方案项目“多规合一”
山冖平台初审意见的函
北京金桥科技产业基地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亦庄新城金桥科技产业基地配套环宇东一
路、环科东一路、景盛北一街、景盛北小街道路及市政管线
工程专业方案设计纳入“多规合一”平台的申请》收悉。经
研究,现将有关意见函告如下:
一、市政管线综合方案
1环宇东一路(景盛北一街一景盛中街)
(1)雨水管道
自景盛北一街至景盛中街,规划沿环宇东一路新建规格
Φ800的雨水管道。规划路由位置位于道路永中位置。雨水
管道干管全长约495米,支管全长约80米.
(2)污水管道
自景盛北一街至景盛中街,规划沿环宇东一路新建规格
Φ400的污水管道。规划路由位置位于道路永中以西2米位
置。污水管遒干管全长约403米,支管全长约80米。
(3)给水管道
120
自景盛北一街至景盛中街,规划沿环宇东一路新建规格
DN200~DN300毫米给水管道。规划路由位置位于道路永中以
东5.5米位置,给水管道干管全长约495米,支管全长约80
米。
(4)再生水管道
自景盛北一街至景盛中街,规划沿环宇东一路新建规格
DN200的再生水管道。规划路由位置位于道路永中以西8米
位置。再生水管道干管全长约495米,支管全长约80米。
(5)信息管道
自景盛北一街至景盛中街,规划沿环宇东一路新建规格
13孔的信息管道。规划路由位置位于道路永中以西14米位
置。信息管道干管全长约495米,支管全长约80米。
(6)电力管道
自景盛北一街至景盛中街,规划沿环宇东一路新建规格
14孔Φ150的电力管孔。规划路由位置位于道路永中以东
13.5米位置。电力管孔干管全长约495米,支管全长约80
米。
(7)燃气管道
自景盛北一街至景盛中街,规划沿环宇东一路新建规格
DN200的燃气管道。规划路由位置位于道路永中以东10米位
置。燃气管道干管全长约495米,支管全长约80米。
2环科东一路(景盛北三街景盛中街)
(1)雨水管道
自景盛北三街至景盛中街,规划沿环科东一路新建规格
Φ800-1000的雨水管道。规划路由位置位于道路永中位置,
雨水管道干管全长约810米,支管全长约136米。
(2)污水管道
自景盛北三街至景盛中街,规划沿环科东一路新建规格
Φ400的污水管道。
本管道至景盛中街现状污水管道间,需新建规格DN400
的污水管道,长度为27米。规划路由位置位于道路永中以
121
东2.5米位置。污水管道干管全长约728米,支管全长约136
米。
(3)给水管道
自景盛北三街至景盛中街,规划沿环科东一路新建规格
DN200的给水管道。规划路由位置位于遒路永中以西2.5米
位置。给水管遒干管全长约810米,支管全长约90米。
(4)信息管道
自景盛北三街至景盛中街,规划沿环科东一路新建规格
13孔的信息管道。规划路由位置位于道路永中以东8.5米位
置。信息管道干管全长约810米,支管全长约90米。
(5)电力管道
自景盛北三街至景盛中街,规划沿环科东一路新建规格
14孔Φ150的电力管孔。规划路由位置位于道路永中以东4.5
米位置。电力管孔干管全长约810米,支管全长约90米。
(6)燃气管道
保留现状燃气管线。
3景盛北一街(环宇东一路环宇东四路)
(1)雨水管道
自环宇东一路至环宇东四路,规划沿景盛北一街新建规
格Φ1200的雨水管道。规划路由位置位于道路永中以南1.7
米位置。雨水管遒干管全长约178米,支管全长约114米。
(2)污水管道
自环宇东一路至环宇东四路,规划沿景盛北一街新建规
格Φ400的污水管道。规划路由位置位于道路永中以北1.7
米位置。污水管道干管全长约181米,支管全长约72米。
(3)给水管道
自环宇东一路至环宇东四路,规划沿景盛北一街新建规
格DN200的给水管道。规划路由位置位于遒路永中以南5.5
米位置。给水管道干管全长约175米,支管全长约40米。
(4)再生水管道
自环宇东一路至环宇东四路,规划沿景盛北一街新建规
122
格DN800的再生水管道。规划路由位置位于道路永中以北10
米位置。再生水管道干管全长约161米,支管全长约40米.
(5)信息管道
自环宇东一路至环宇东四路,规划沿景盛北一街新建规
格19孔的信息管道。规划路由位置位于遒路永中以北14米
位置。信息管道干管全长约182米,支管全长约40米。
(6)电力管遒
自环宇东一路至环宇东四路,规划沿景盛北一街新建规
格14孔Φ150的电力管孔。
电力管孔干管全长约157米,支管全长约40米。规划
路由位置位于道路永中以南13.5米位置。
(7)燃气管道
自环宇东一路至环宇东四路,规划沿景盛北一街新建规
格DN200的燃气管道。
燃气管道干管全长约45米,支管全长约9.5米。规划
路由位置位于道路永中以南10米位置。
4、景盛北小街(环宇东一路环宇东四路)
(1)雨水管道
自环宇东一路至环宇东四路,规划沿景盛北小街新建规
格Φ1500的雨水管道。规划路由位置位于道路永中以北2.5
米位置。雨水管道干管全长约296米,支管全长约70米。
(2)污水管道
自环宇东一路至环宇东四路,规划沿景盛北小街新建规
格Φ400的污水管道。规划路由位置位于道路永中以南1.5
米位置。污水管道干管全长约281米,支管全长约20米。
(3)给水管道
自环宇东一路至环宇东四路,规划沿景盛北小街新建规
格DN200的给水管道,保留现状DN400给水管线。规划路由
位置位于道路永中以南5米位置。给水管道干管全长约296
米,支管全长约30米。
(4)电力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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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环宇东一路至环宇东四路,规划沿景盛北小街新建规
格14孔Φ150的电力管孔,规划路由位置位于道路永中以南
9米位置。电力管孔干管全长约296米,支管全长约30米,
(5)供热管道
自环宇东一路至环宇东四路,规划沿景盛北小街新建规
格DN250的供热干管。规划路由位置位于道路永中以北4.5
米位置。供热干线全长约100米,支管全长约30米。由于
供热专项规划方案尚未稳定,本路由位置为预留。
二、协同意见
经研究,本项目属于新建项目,你单位可委托具有资质
的设计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等,
完善规划设计方案。我委可以就你单位提供的设计方案通过
“多规合一”协同平台与相关部门进行会商,提供进一步的
咨询意见,以便你单位顺利获得行政许可。专此函达。
附件:建设项目附图 灬占丛
北京市艇划和!然资珠悸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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