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安溪县林业局种苗站林木种质资源普查服务类采购项目
金额
105万元
项目地址
福建省
发布时间
2019/09/20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350524]fjlq[gk]2019029
预算金额105万元
招标公司安溪县林业局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陈祖文13950113870
公告正文

泉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安溪县林业局

乙方厦门市鹭坤林业设计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524]FJLQ[GK]2019029安溪县林业局种苗站林木种质资源普查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

2、合同标的

包号 品目号 品目编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 金额 品牌 型号技术
指标等
产品属性
1 1-1 C210299 其他林业服务 其他林业服务 1 单元 国内 1050000 1050000 厦门市鹭坤林业设计有限公司 《福建省林木种质资源普查技术规定》
合计: 1050000.00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零伍万元整(¥10500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中标方外业调查时间为90个日历天,要求在2019年12月15日前完成前完成外业调查工作,逾期每日扣外业合同金额1%;内业整理工作必须在2020年5月31日前完成,提供调查成果材料,申请省局核实验收,逾期每日扣合同金额1%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采购人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按约定时间提交项目成果文件。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依照《福建省林木种质资源普查技术规定》《安溪县林木种质资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以及招标文件等相关标准开展林木种质资源普查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①中标单位不能将调查工作转包、分包给第三方承担,否则予以没收合同履约金;②调查成果经省市林业部门核实验收,必须达到合格,否则责令整改,直至通过验收为止;③中标方应主动配合省、市、县三级做好检查验收,以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的抽查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1 100 本项目合同金额分两期拨付。中标人完成外业调查任务后,经县、市林业部门委托第三方检查合格,支付外业调查经费的60%,约40万元;合同金额的余款于完成内业资料整理、提交验收材料,具体包括调查成果资料、普查数据和凭证标本三个方面内容,并通过省级林业部门核实验收后支付。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履约保证金百分比:10%。说明:中标方必须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日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书,并交纳中标金额10%的合同履约金,该履约保证金在内外业调查成果经县、市林业部门委托第三方验收合格时退回合同履约金

9、合同有效期

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完成外业调查、内业整理、汇总和成果编制与验收工作(时间如有调整,以省厅通知为准)

10、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如有下列行为之一视为违约:乙方所提供的服务质量与《福建省林木种质资源普查技术规定》、《安溪县林木种质资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要求不符的;乙方不能按期完成安溪县林木种质资源普查工作,并造成重大影响的;乙方作出普查报告是虚假的或与实际普查质量成效不相符的;甲、乙双方未经对方同意将项目转包他人;未按招标文件第五章相关规定执行的,也视为违约;甲、乙双方违反签署合同书的主要条款;合同生效后一方无故自行解除合同的。若甲方违约应当赔偿乙方实际履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即按实际工作量计,以人员日报酬为500元计(含劳务工资、保险、车辆费用等);若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处置未支付的合同款以及没收履约保证金;同时,造成违约的一方应支付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金及违约金,且从违约之日计算十日内付清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本次投标的所有成果文件版权归采购人所有,中标人必须保守在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工作完成后,所有项目数据资料及成果全部移交采购人,不准备份、复制提供给其它任何单位或个人。否则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处置未支付的合同款以及没收履约保证金,给采购人造成损失或不良后果的,由中标人负责赔偿和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标人应保证采购人在使用该成果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引起的一切索赔和诉讼。如果发生就投标人向采购人提供的本项目下所涉及的侵权指控,中标人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本条规定不因本项目的完成而失效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

甲方:安溪县林业局 乙方:厦门市鹭坤林业设计有限公司
住所:安溪县行政服务中心2号楼11-12层 住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三里231号502室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陈祖文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法:13859739892
联系方法:13950113870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隆支行
账号: 账号: 8352020109208458

签订地点:安溪县林业局

签订日期:2019年09月20日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