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8-03 01:14信息来源:原文链接地址
2021年丹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央转移支付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和保健食品监督抽检项目成交结果公示
一、项目编号:JH21-210600-00002
二、项目名称:2021年丹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央转移支付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和保健食品监督抽检服务采购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2021年中央转移支付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任务
供应商名称:辽宁祥渌检测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桃源街819号
中标(成交)金额:504,142.00(元)
包组编号:002
包组名称:2021年丹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监督抽检任务
供应商名称:大连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辽宁省大连保税区自贸大厦813室
中标(成交)金额:95,000.00(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2021年中央转移支付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任务
服务类
名称:C0908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服务范围:(一)服务水平:中标供应商能够提供专业人员配合丹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进行采样,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辽宁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实施细则(2021年版)》等有关要求执行抽检工作程序,履行法定手续,服务态度良好,主动配合监管部门进行食品抽检工作;具备满足速冻及冷冻(藏)类储运条件的设备,能够保证全项微生物待检测样品在4小时以内进入实验室(以实际采样地点和实验室所在地的距离作为时限要求)。 (二)及时报告:具备专业的检测队伍及科学的实验室体系管理制度,能够在抽样后的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并按照规定时限分析、上报检测结果。 (三)系统录入:检验检测机构需要根据招标人的要求,及时将抽样数据、检验数据等全部录入“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 (四)异议复检:检验检测机构如出现两次异议或复检败诉,终止服务合同。 (五)中标供应商应遵守采购人对于承检机构的相关管理规定。接受采购人组织的关于实验室质量控制管理与工作督查考核。采购人将不定期对中标供应商进行飞行检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考核,抽检不合格率及异议成立情况作为重要考核指标,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发现弄虚作假、擅自更改检验数据或不按规定开展抽样和检验工作的,取消其抽检任务资格并列入“黑名单”,对所造成的损失和不良影响承担法律责任。 (六)本服务过程中不允许分包或转包服务行为,如出现分包或转包情况,终止服务合同。 (七)中标供应商应根据采购人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计划的安排,按照抽样、检测、检验结果确认、检验结论通知、复检、备样移交、结果报送、信息录入等工作环节,按时完成所分配的抽检任务。 (八)中标供应商应根据采购人要求及时开展应急和专项检验、结果报送和分析工作。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应能够做到 2小时之内迅速响应。 (九)中标供应商未达到退修率要求,每大于0.5%扣除一万元。
服务要求:(一)资质能力要求:CMA或CMAF证书附表中取得的检测能力须满足2021年辽宁省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实施方案(须提交已取得的证书附表原件)中涉及中央转移支付抽检任务的全部品种及检测项目。 (二)实验室环境设施和仪器设备要求 1.供应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固定且独立运行的实验室。实验室需满足以下要求: (1)环境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实验室有关管理规定的要求; (2)应当满足样品储存、处理、检验、数据处理、结果分析汇总等工作要求; (3)具有满足承检任务需要的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须保证仪器设备运行良好,有完整的仪器设备档案,不得租赁或借用他人检测设备; (4)具有配合食品检验活动所需的环境控制、数据处理与分析、信息传输等设备设施。 2.供应商应具有满足承检任务需要的食品采样用具及设备等,如样品采集工具、无菌样品采集容器(器具)、冷藏工具、设备等。 (三)检验依据及标准 各类食品的检验依据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按照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进行检验。 (四)检测要求 1.抽检任务量:2021年中央转移支付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任务205批次。 2.中标供应商须依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辽宁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1年版)》等有关规定,开展2021年丹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央转移支付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任务。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检验项目,不得擅自更改判定原则,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同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购买抽取的样品,不得向企业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3.中标供应商应根据采购人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计划的安排,按照抽样、检测、检验结果确认、检验结论通知、复检、备样移交、结果报送、信息录入等工作环节,按时完成所分配的抽检任务。 4.中标供应商应按采购人要求完成抽检任务。如某中标供应商未如期完成抽检任务,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重新进行任务调整分配,以保证抽检任务顺利完成。 5.中标供应商应按照采购人要求配合开展涉及食品检测、食品安全释疑解惑等方面的食品安全宣传工作。 6.中标供应商应遵守采购人对于承检机构的相关管理规定。接受采购人组织的关于实验室质量控制管理与工作督查考核。 7.采购人将不定期对中标供应商进行飞行检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考核
服务时间:于2021年12月10日前完成抽样检验任务,同时录入“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
服务标准:完全响应招标文件标准
包组编号:002
包组名称:2021年丹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监督抽检任务
服务类
名称:C0908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服务范围:2021年丹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央转移支付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和保健食品监督抽检项目
服务要求:根据招标文件及采购人的要求
服务时间:于2021年10月30日前完成抽样检验任务,同时录入“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
服务标准:根据招标文件及采购人要求的标准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王世勇、曲志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2021年中央转移支付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任务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参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计和国家发改委发行价格[2011]534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成交人收取代理服务费金额7,600.00(元)
包组编号:002
包组名称:2021年丹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监督抽检任务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参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计和国家发改委发行价格[2011]534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代理费不足4000元,按4000元收取)向成交人收取代理服务费金额4,000.00(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名称:丹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丹东市元宝区新安街9-8号
联系方式:0415-9631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辽宁志铖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丹东市滨江中路128号2104、2105、2106、2107室
联系方式:0415-2263999
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顾传伟
电 话:0415-2263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