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医院
乙方:厦门德瑞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大型企业 无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604]GT[TP]2018004的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医院2018年急诊科室、住院部等临床科室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通用填空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
1 | 1-1 | 医用内窥镜 | 医用内窥镜 | 1 | 台 | 国内 | 59900 | 59900 | 浙江优亿 | VL310-4 | ||||||
1 | 1-2 | 病房护理及医院通用设备 | 双摇床加护栏 | 1 | 台 | 国内 | 3500 | 3500 | 曦乐欢 | SLV-B4020 | ||||||
1 | 1-3 | 其他医疗设备 | 输液泵 | 1 | 台 | 国内 | 8000 | 8000 | 莱普 | SA511 | ||||||
1 | 1-4 | 医用电子生理参数检测仪器设备 | 血小板震荡仪 | 1 | 台 | 国内 | 29800 | 29800 | 苏密科 | XH-ZIIIA | ||||||
1 | 1-5 | 手术急救设备及器具 | 婴幼儿经皮黄疸测试仪 | 1 | 台 | 国内 | 28300 | 28300 | 齐力 | QL1200B | ||||||
1 | 1-6 | 手术急救设备及器具 | 手术急救设备及器具 | 1 | 台 | 国内 | 3800 | 3800 | 理邦 | SD3PLUS | ||||||
1 | 1-7 | 医用电子生理参数检测仪器设备 | 阴道微生物监测仪 | 1 | 台 | 国内 | 99800 | 99800 | 华晶 | HJ-500 | ||||||
1 | 1-8 | 医用电子生理参数检测仪器设备 | 胎心监护仪 | 1 | 台 | 国内 | 48600 | 48600 | 理邦 | F6Expess | ||||||
1 | 1-9 | 临床检验设备 | 临床检验设备 | 1 | 台 | 国内 | 29800 | 29800 | 迈瑞 | BeneheartD1 | ||||||
1 | 1-10 | 病房护理及医院通用设备 | 升降式平车 | 1 | 台 | 国内 | 15000 | 15000 | 曦乐欢 | SLV-B4308 | ||||||
1 | 1-11 | 其他医疗设备 | 推注泵双通道 | 1 | 台 | 国内 | 6000 | 6000 | 莱普惠康 | FA521 | ||||||
1 | 1-12 | 其他医疗设备 | 不锈钢担架(可拆式) | 1 | 台 | 国内 | 2000 | 2000 | 曦乐欢 | SLV-B4013S | ||||||
1 | 1-13 | 其他医疗设备 | 其他医疗设备 | 1 | 台 | 国内 | 5000 | 5000 | 兆丰 | ZG-2 | ||||||
1 | 1-14 | 医疗设备零部件 | 医疗设备零部件 | 1 | 个 | 国内 | 8500 | 8500 | 迈瑞 | T5 | ||||||
合计: | 3480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叁拾肆万捌仟元整(¥348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35个日历日内。;
4.2交付地点: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滨大道288号漳州开发区第一医院采购人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验收合格。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乙方提供的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中第三章第二款”技术和服务要求“的应标结果”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1)、甲方组织验收。货物安装调试过程中,甲方必须按本合同所约定的货物清单及要求对货物的品牌、外观、配件及安装调试后的使用性能等进行验收,乙方必须在验收现场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使用单位应在产品安装调试并符合要求后的30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验收结果经甲方确认后,甲方根据甲方验收报告,对照《福建省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单》要求的材料,由乙方在采购平台上提出验收申请,甲方确认无误后,在平台上确认并打印出纸质版验收报告单加盖单位的公章,由甲方将验收报告单提交给乙方、相关单位。 (2)、货物验收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对货物、货物质量及其它方面有异议的,乙方应在两个工作日内负责解决。。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100 | 合同签订前成交供应 商支付合同总价5%的履约保证金至采购人指定账户,项目整体验收合格并收到合同总价100%的发票后,支付合同总价100%的货款,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退还5%的履约保证金。 |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合同签订后,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5%的履约保证金 即(大写:人民币:壹万柒仟肆佰圆整;小写:¥17400.00)给甲方,项目整体验收合格并收到乙方合同总价100%的发票后,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总结100%的货款。5%的履约保证金(大写:人民币:壹万柒仟肆佰圆整;小写:¥17400.00)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退还。。
9、合同有效期
至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或依本合同约定合同解除或终止。。
10、违约责任
10.1未按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10.1.1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时全部交货的(不可抗力除外),在乙方书面同意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条件下,甲方有权选择同意延长交货期还是不予延长交货期,甲方同意延长交货期的,延期交货的时间由双方另行确定。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甲方有权从未付的合同货款中扣除。延期交货违约金比率为每迟交1天,按迟交货物金额的0.2%。但是,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总额不得超过迟交货物部分合同金额的5%。 10.1.2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或双方另行确定的延期交货期按时足额交货的(不可抗力除外),每逾期1天,乙方应按迟交货物金额的0.2 %向使用单位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逾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甲方有权从未付的合同货款中予以扣除。若乙方逾期交货达30天(含30天)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仍应按上述约定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使用单位所受的损失。 10.2若乙方不能交货的(逾期15个工作日视为不能交货,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或交货不合格从而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向甲方赔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10.3如果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的,每逾期1天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1000元违约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 10.4乙方所交货物品种、型号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甲方有权拒收,经甲方、代理机构确认后,乙方应偿付该货款0.03%的违约金,同时涉及到的部分终止履行。 10.5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接收或不及时验收的,乙方有权按国家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提请政府采购办协调处理,若造成乙方损失的,按有关规定由甲方赔偿乙方损失。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可以免责。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仲裁委员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售后服务承诺:乙方除响应招标文件中所有的条款及履约合同内容外,并对设备售后服务做出如下承诺: 1)乙方对本次投标的设备提供两年质保期,含中标货物的维修及保养,质保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期间乙方提供一切免费维修服务和免费更换零配件。中标货物为厂家原装正品,执行国家“三包”政策标准,质保期内须按合同条款提供维修维护服务,质保期满前1个月内乙方负责对仪器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如发现潜在问题,应负责排除,保证仪器设备正常运行。 2)维修服务的响应时间:本次采购的设备运行中如发生故障,所有产品乙方保证365天×24小时故障维护,故障响应时间小于5小时,并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维修服务。在质量保证期出现属本次新采购设备质量问题,乙方免费为使用单位更换,并确保质量。 3)质保期结束后,乙方有责任(或在货物使用地区指定有能力的代理人)对货物在必要时进行定期维护和修理,可合理收取维修成本费。维修成本与使用单位协商 。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叁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
甲方: | 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医院 | 乙方: | 厦门德瑞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住所: | 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滨大道288号 | 住所: | 厦门市集美区珩田璐603号2层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罗立明 | |
委托代理人: | | 委托代理人: | |
联系方法: | 0596-6078213 | 联系方法: | {{(供应商联系电话(合同))}}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杏北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40381001040013465 |
签订地点: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