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CFTC-BJ01-22011101(招标文件编号:CFTC-BJ01-22011101 )
二、项目名称:中国消防救援学院2023年必修课教材采购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北京京源畅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宋家庄路苇子坑149号北厂9幢2层2019
中标(成交)金额:257.4228160(万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货物名称 | 货物品牌 | 货物型号 | 货物数量 | 货物单价(元) |
1 | 北京京源畅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中国消防救援学院2023年必修课全部教材 | 详见附件 | 详见附件 | 详见附件 | 详见附件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吴晓海、孙连英、王海文、陈秀丽、李雪原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参考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中“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按中标金额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由中标商支付。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3.2316000 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无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中国消防救援学院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南雁路4号
联系方式:李老师010-6978715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国金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甲52号顺迈金钻国际商务中心9层9
联系方式:吴丹、王真、王珊珊 、张含勇、杨振豪 010-5621505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吴丹、王真、王珊珊 、张含勇、杨振豪
电 话: 010-56215050
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中国消防救援学院2023年必修课教材采购项目 | ||
品目 | 货物/纸、纸制品及印刷品/印刷品/普通图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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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单位 | 中国消防救援学院 | ||
行政区域 | 北京市 | 公告时间 | 2022年12月27日 10:32 |
评审专家名单 | 吴晓海、孙连英、王海文、陈秀丽、李雪原 | ||
总中标金额 | ¥257.422816 万元(人民币)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吴丹、王真、王珊珊 、张含勇、杨振豪 | ||
项目联系电话 | 010-56215050 | ||
采购单位 | 中国消防救援学院 | ||
采购单位地址 | 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南雁路4号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李老师010-69787153 | ||
代理机构名称 | 国金招标有限公司 | ||
代理机构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甲52号顺迈金钻国际商务中心9层9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吴丹、王真、王珊珊 、张含勇、杨振豪 010-56215050 | ||
附件: | |||
附件1 | 招标文件-2023年必修课教材采购项目-发售稿(以此为准)(1).pdf招标文件-2023年必修课教材采购项目-发售稿(以此为准)(1).pdf | ||
附件2 | 中小企业声明函.pdf中小企业声明函.pdf |
预算项目名称 | 预算金额(万元) | 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 | 数量 | 是否接受进口产品 |
中国消防救援学院2023年必修课教材采购项目 | 320 | 2023年必修课教材采购,包括:火灾自动报警与智慧消防物联网火灾防控系统、《应急通信》、《微型计算机基本原理与接口技术》(第三版)等,投标人应保证所有的教材在开学前(具体日期在订单下达日明确)全部运达采购人指定地点,到书率达到100%,并按采购人要求提供分选、发放等相关服务。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 | 一批 | 否 |
序号 | 内容 |
说明 | 说明 |
1 | 采购人名称:中国消防救援学院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国金招标有限公司 |
2 | 采购项目预算金额:320万元 |
3 | 对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的日期: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15日前。 |
4 | 投标语言:中文 |
投标报价和货币 | 投标报价和货币 |
5 | 投标货币:人民币 |
投标书的编制和递交 | 投标书的编制和递交 |
6 | 投标保证金金额:64000元投标保证金形式: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投标保证金提交截止时间: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形式等,将投标保证金交到国金招标有限公司(采用电汇或网上银行支付的,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账。)投标保证金银行账号:公司名称:国金招标有限公司账号:20000034139900038022284开户行:北京银行九龙山支行营业部 |
7 | 招标服务费为:参考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中“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按中标金额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由中标商支付。招标服务费银行账号:公司名称:国金招标有限公司账号:170149276 |
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北京劲松支行 | |
8 | 投标有效期:90个日历日。 |
9 | 投标文件份数要求: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一份)、投标一览表(一份)、投标人资格册(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商务技术册(正本一份、副本四份)、电子版(一份)。 |
10 | 投标人递交的电子版文件必须为签字盖章后的正本扫描件+可编辑版word文档,包含纸质投标文件全部内容,存储载体为u盘(为了方便区分各投标人,请在U盘表面粘贴单位标识,如:项目编号后三位+包号+投标人简称) |
11 |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甲52号顺迈金钻国际商务中心9层9C会议室 |
12 | 投标截止时间:2022年12月21日下午14:00(北京时间) |
13 | 开标时间:2022年12月21日下午14:00(北京时间)开标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甲52号顺迈金钻国际商务中心9层9C会议室 |
14 | 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详见第五章评审内容)最低投标价不是中标唯一条件。 |
15 | 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否。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零售业中小企业选取标准:中小企业选取标准根据工信部等部委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以及《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进行划分,符合相关条件的中小型企业,应根据招标文件附件格式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附件格式要求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提供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没有按要求提供上述材料的不被认定为中小型企业。 |
16 | 投标人应当保持单项价格的合理性,严禁出现不平衡报价的情况。项目采购结束后,采购人有权对各单项价格进行核查,对于严重超过市场价格的单价,将在正式合同中明确:“对于认定为不平衡报价的单项,如果发生数量变动,将按照有利于甲方的单价进行认价”。 |
17 | 参加投标时,投标代表若是法定代表人,需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投标代表若不是法定代表人,除投标文件内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外,另需手持一份《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复印件、投标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 |
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 |
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 |
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 |
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 |
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 |
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 |
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
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 |
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 |
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 |
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
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 |
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
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 |
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 |
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
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
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 |
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 |
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 |
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
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 |
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
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 |
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
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
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 |
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
。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 |
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 |
型企业。 |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 |
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 |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 |
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 |
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
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 |
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 |
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 |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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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箱:bd@datausefu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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