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项目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0年06月22日
合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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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术 咨 询 合 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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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邵阳县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项目设计服务 |
委托方(甲方): | 邵阳县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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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方(乙方):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南调查规划设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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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 订 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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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 订 地 点: |
邵阳县林业局 |
有效期限: | 签订合同之日起至双方结算费用后第7日终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
填 写 说 明
一、本合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的技术咨询合同示范文本,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可推介技术合同当事人参照使用。
二、本合同书适用于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为另一方(委托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所订立的合同。
三、签约一方为多个当事人的,可按各自在合同关系中的作用等,在“委托方”、“受托方”项下(增页)分别排列为共同委托人或共同受托人。
四、本合同书未尽事项,可由当事人附页另行约定,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五、当事人使用本合同书时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处注明“无”等字样。
技 术 咨 询 合同
委托方(甲方): | 邵阳县林业局 | |||
住 所 地: | 邵阳县塘渡口镇 | |||
法定代表人: | 肖湘森 | |||
项目联系人: | 肖彪 | |||
联 系 方 式 | 15173908755 | |||
通 讯 地 址: | 邵阳县林业局 | |||
电 话: | 0739-6821510 | 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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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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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方(乙方):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南调查规划设计院 | |||
住 所 地: |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香樟东路143号 | |||
法定代表人: | 彭长清 | |||
项目联系人: | 徐志高 | |||
联 系 方 式 | 13469071198 | |||
通 讯 地 址: |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香樟东路143号 | |||
电 话: | 0731-85679770 | 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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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 | xuzhigao@163.com | |||
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就 邵阳县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项目设计服务 进行技术咨询,并支付咨询报酬。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乙方进行技术咨询的内容、要求和方式:
1.咨询内容:
(1)对自然保护地情况进行综合评估:以摸底调查情况为基础,通过评估分析,准确评估邵阳县的三块自然保护地自然属性和资源价值、边界区划合理性、保护地主要矛盾及历史遗留问题、保护地管理现状与保护成效,得出各保护地综合价值评估结果,提出初步整合优化建议。
(2)自然保护地空间整合优化:根据自然保护地评估论证结果和落界落图情况,提出邵阳县自然保护地空间整合优化方案,解决自然保护地存在的矛盾问题,优化自然保护地范围及边界,实现对自然生态系统的整体保护,做到应保尽保,构建完善的邵阳县新型自然保护地体系,明确自然保护地类型、数量、规模、分布。
(3)机构设置与编制整合优化:对整合优化后的自然保护地,原有多个管理机构需进行整合,设立专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做到“一个保护地、一套机构、一块牌子”。
(4)边界及管控分区:按照《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范围及功能分区优化调整前期有关工作的函》及其他文件精神,优化边界及管控分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接国土空间规划,优化自然保护地功能分区。
2.咨询要求:按照《湖南省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技术指南》要求,开展邵阳县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项目设计服务。
(1)对邵阳县部分现有自然保护地开展评估论证;
(2)整合优化邵阳县部分自然保护地,确定自然保护地空间分布,优化边界,划定管控分区,编制邵阳县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预案;
(3)建立邵阳县自然保护地数据库。
3.咨询方式:对邵阳县涉及国家级、省级、县级各类保护地,空缺保护地,即生态功能重要、生态系统脆弱、自然资源价值较高,但尚未纳入保护地体系的区域开展调查。
第二条 乙方应当按照下列进度要求进行本合同项目的技术咨询工作:
1.合同签订生效后,5个工作日完成工作准备和技术方案的制定;
2.合同签订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技术人员赴项目区进行调研与资料收集;
3.待甲方所有资料、文件提供齐全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自然保护地评估论证成果,20个工作日内提交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预案成果和分述报告。
第三条 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技术咨询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下列协作事项:
1.提供技术资料:
(1)甲方向乙方无偿提供与项目有关的基础性资料,包括:批准建立、晋升及调整保护地的系列文件;保护地规划文本;自然保护地《科学考察报告》及其它专项调查报告;申请建立保护地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管理体系、管理机构(编制文件)、人员配置、资金来源及资产权属等方面的文件; 管理政策、制度、绩效考核等文件;
(2)保护地内乡(镇)、村、人口及社会经济统计资料;保护地内农业生产基本情况;保护地内基础设施建设及投资情况;保护地旅游收入情况;保护地内民生工程及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应纳入保护地空缺地范围及保护对象相关资料;地方政府对保护地整合优化及建设的意见建议;目前在主要保护对象保护和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说明。
2.提供工作条件:
(1)甲方派人配合乙方进行野外调查。
(2) 。
3.其他:
(1)对乙方在工作期间提出的需由甲方明确的事项给予及时答复。
(2)
4.甲方提供上述协作事项的时间及方式:
本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基础材料以纸质或电子版的方式提供,其它事宜以电话联系。
第四条 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咨询报酬、支付方式及开支预算:
1.技术咨询报酬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陆拾贰万元整(¥620000.00元) 。
2.技术咨询报酬由甲方 三次 (分期)支付乙方。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
(1)合同签订后1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共计人民币壹拾捌万陆仟元整(¥186000.00元);
(2)按项目要求完成评估论证工作,经邵阳县林业局初核验收通过后1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共计人民币贰拾肆万捌仟元整(¥248000.00元);
(3)按项目要求提交整合优化成果,经邵阳县林业局初核验收通过后1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共计人民币壹拾捌万陆仟元整(¥186000.00元)。
3. 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账号
(1)甲方 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账号:
开户银行: 工商银行邵阳县支行
地 址: 邵阳县塘渡口镇
单位名称: 邵阳县财政局其他资金专户
帐 号: 190626029020128143
税 号: 114305230063262474
(2)乙方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账号为: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玉竹路支行
地 址:长沙市万家丽中路3段17号
单位名称: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南调查规划设计院
帐 号: 18050801040002966 (行号:103551005086)
税 号: 12100000444885225H
第五条 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
甲方: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未经乙方许可,合同、成果材料不能用任何方式透露与第三方,并确保所有成果的使用不得违反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2.涉密人员范围:参与此项目工作人员。
3.保密期限: 按国家保密相关规定执行。
4.泄密责任: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乙方: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未经甲方许可,合同、成果材料不能用任何方式透露给第三方,并确保所有成果的使用不得违反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2.涉密人员范围:参与此项目工作人员。
3.保密期限:按国家保密相关规定执行。
4.泄密责任: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变更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请求,另一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1.乙方因甲方原因在资料收集等方面造成工作时间顺延的;
2.由于不可抗拒因素,延迟提交成果时间的;
3.增加或减少调查与研究内容,或对调查内容提出重大调整的;
4.调查与研究经费不能按时到位的。
5、非乙方原因不能按时提交成果材料,经甲乙双方协商,重新确定乙方提交成果的时间。
第七条 双方确定,按以下标准和方式对乙方提交的技术咨询工作成果进行验收:
1.乙方提交技术咨询工作成果的形式:纸质文本各8份,电子文档1份。
2.技术咨询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国家和地方行业标准、规程、规范要求等。
3.技术咨询工作成果的验收方法:林业主管部门专家审查。
4.验收的时间和地点:待甲方所有资料、文件提供齐全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邵阳县自然保护地评估报告;20个工作日内提交邵阳县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预案及邵阳县自然保护地数据库。提交成果的地点为邵阳县。
第八条 双方确定,按以下约定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
1. 甲 方违反本合同第三 条约定,应当 按项目合同总经费的5%支付违约金(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2. 甲 方违反本合同第 四 条约定,应当 按项目合同总经费的5%支付违约金(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3.乙 方违反本合同第 二 条约定,应当按项目合同总经费的5%支付违约金(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4.乙 方违反本合同第 七 条约定,应当按项目合同总经费的5%支付违约金(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九条 双方确定,甲方按照乙方符合本合同约定标准和方式完成的技术咨询工作成果作出决策并予以实施所造成的损失,按以下第 1 种方式处理:
1.乙方不承担责任。
2.乙方承担部分责任。具体承担方式为: 。
3.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 双方确定: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利用乙方提交的技术咨询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 双 (甲、双)方所有。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 双 (乙、双)方所有。
第十一条 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 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 徐志高 为乙方项目联系人。项目联系人承担以下责任:
1.业务联系。
2.工作协调。
3. 。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1. 发生不可抗力 。
2. 。
第十三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确定按以下第 2 种方式处理:
1.提交 邵阳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
1. 无 。
2. 。
第十五条 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下列技术文件,经双方以 无 方式确认后,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 无 。
2. 无 。
3. 无 。
第十六条 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 无 。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 捌 份,甲、乙双方各执 肆 份。
第十八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邵阳县林业局 (盖章)
项目负责人: 肖彪 (签名)
法定代表人: 肖湘森 (签名)
2020 年 6 月 11 日
乙方: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南调查规划设计院 (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彭长清 (签名)
2020年6月11日
监管部门(盖章):邵阳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印花税票粘贴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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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由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填写)
合同登记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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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登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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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登记材料: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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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同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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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合同交易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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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技术交易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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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印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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