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辰溪产业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运营权采购
污水处理厂运营权解决方案两型产品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沉砂格栅粗格栅井细格栅井调节池机械粗格栅沉砂池A/A/O工艺生物脱氮除磷紫外线用于水的消毒紫外线消毒消毒工艺污泥调质储泥池隔膜压滤机脱水污泥处置污泥处理粗格栅井细格栅井调节池机械细格栅污水污水事故池细格栅生化池鼓风机AAO池污泥池二沉池刮泥机混凝沉淀池一级PH搅拌机污泥外运紫外消毒维护管理正常运行设备维护及保养化学药物与试剂在线监测设备螺旋输送压榨机方闸门提升泵轴流风机电动葫芦插板闸门生化池潜水搅拌机生化池硝化液回流泵生化池剩余污泥泵生化池曝气盘套件周边传动全桥式刮泥机进水口水质自动采样器出水口COD水质在线分析仪氨氮水质在线分析仪环保数采仪出水口总磷水质在线分析仪出水口总氮水质在线分49析仪超声波流量计pH在线分析仪出水口数据采集传输仪运营管理机构运维技术人员污水处理工其他专业人员工具器材运行日志监测记录维修记录污水排放运行资料监测报告药剂易耗用品运营过程中使用的主要消耗件消耗品易耗品配件污水厂出水检测材料更换设备检修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运营管理质量保证措施运维方案设施维护保养大修方案应急处理文明作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工业废水处理环保装备制造污水治理污废水处理工
金额
118.8万元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22/06/27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辰财采计2022036
预算金额120.23万元
招标公司辰溪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招标联系人周先生
招标代理机构湖南业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陆女士0745-2207331
中标公司湖南智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118.8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辰溪产业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运营权采购竞争性磋商成交公告
公告日期:2022年06月27日
一、项目编号:
1、政府采购编号:辰财采计2022036
2、采购代理编号:HNYX-CG-2022012
二、项目名称:辰溪产业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运营权采购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湖南智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长沙市雨花区环保中路188号国际企业中心6栋304室
中标(成交)金额:1188000.00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类 |
项目名称:辰溪产业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运营权采购 服务范围:详见磋商文件 服务要求:详见磋商文件 服务时间:一年,以合同约定为准 服务标准:详见磋商文件 |
五、评审专家名单:徐小雯(组长)、赵斌、周海(业主评委)。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参照计价格【2002】1980号文收取。人民币:16504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无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采购人:辰溪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地址:辰溪县
联系人:周先生
电 话:1507454067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采购代理机构:湖南业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怀化市鹤城区怀北路华美立家1栋(接待中心3楼)
联系人:陆女士
电 话:0745-2207331
十、附件
1.竞争性磋商文件
2.成交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
3.最终报价
此中标(成交)公告的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附件下载:
附件.rar附件.rar
最后报价
第轮报价
采购代理编号:HNYX-CG-2022012
项目名称:辰溪产业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运营权采购
报价其他内容
小写金额:(人民币元)1188000.00
壹伯壹拾捌下捌l仟元学(人民币元)
大写金额:完全响应碳商文件
(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时,以大写金额为准)
备注:(1)本表须按包填写,一个“包号”一份。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的代理签字或印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日期:2022年6月24
4000092865
备注:
1、最后报价按第二章碳商须知第三节碳商须知正文第25条规定提供。
2、最后报价表不得装订在响应文件中,供应商需单独准备3份,并由供应
商代表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3、最后报价表在在碳商小组规定时间内递交给碳商小组(最后报价可在碳商现
场手写,也可预先填写)。碳商小组召集所有参加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当场开封公布,并
由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
扫描全能王创建
政府采购编号:辰财采计2022036采购人:辰溪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采购项目名称:辰溪产业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运营权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政府采购
第二章磋商须知…………………………………………………............................……………7第一章磋商公告…………………………………………..........................…………..…………1目录二0二二年六月采购代理机构:湖南业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编号:HNYX-CG-2022012
辰溪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采购人名称)的辰溪产业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运营权采购(项目名称)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现采用发布公告的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第一章磋商邀请公告第六章响应文件组成………………………………............................…………………………50第五章评标方法及标准………………………………............................………………………47第四章采购需求……………………………………………............................…………………45第三章合同草案条款…………………………………………............................………………27
二、采购人的采购需求3、采购代理编号:HNYX-CG-20220122、政府采购编号:辰财采计20220361、采购项目名称:辰溪产业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运营权采购一、采购项目名称、编号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1、供应商的基本资格条件:供应商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且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三、供应商资质要求2、采购进口产品:本采购项目拒绝进口产品价格评审优惠:政府采购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包括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1、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2、采购项目的特定资格条件:无(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1、获取磋商文件的截止时间:2022年06月20日止,每天9:00—12:00,14:30—17:00(北京时间,节假日休息);四、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6、联合体: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形式。5、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4、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此项目的其他政府采购采购活动。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五、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及地点5、只有上述资料齐全完整且符合本公告规定的潜在投标人才允许领取磋商文件。在报名领取文件时间内,未按要求委派人员、未提供以上资料或资料提供不全将不予受理。(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2)法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授权委托人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4、报名领取磋商文件时,投标经办人需全程佩戴口罩,健康码及行程码应为绿码,中、高风险地区人员应持48小时以内阴性核酸报告并携带以下资料复印件:3、获取磋商文件方式:现场报名领取磋商文件;2、获取磋商文件地点:湖南业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怀化市鹤城区怀北路华美立家1栋三楼);
2、在其他媒体发布的邀请公告,公告内容以本邀请公告指定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公告期限自本邀请公告指定媒体最先发布公告之日起算。1、本邀请公告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www.ccgp-hunan.gov.cn)发布。公告期限从本邀请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公告期限注: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磋商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拒收。2、开标地点:辰溪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会议室1、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2022年06月24日(星期五)10时00分(北京时间);
联系人:周先生采购人:辰溪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八、联系方式2、供应商认为邀请通知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收到本邀请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湘财购〔2022〕20号)规定,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如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七、疑问及质疑
地址:怀化市鹤城区怀北路华美立家1栋三楼电话:0745-2207331联系人:陆女士采购代理机构:湖南业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辰溪县电话:15074540678
单位名称(盖单位公章):特此确认。我单位已于年月日收到你单位年月日发出的(项目名称)磋商邀请,确认(参加/不参加)磋商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确认通知附件:确认通知
注:(本项目采用的条款用“■”标示)第一节磋商须知前附表第二章磋商须知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印章):
2.1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见【磋商须知前附表】。2.定义1.1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章第一节“磋商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1.适用范围一、说明第二节磋商须知正文
3.2【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形式的,供应商除应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3.1供应商应当符合【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2.4供应商是指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2.3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2.2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4.参与磋商的费用及文件的提供提供期限3.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对参与磋商的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3.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邀请供应商参与磋商。供应商邀请方式见【磋商须知前附表】。(3)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2)联合体各方应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合同工作量比例;(l)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二、磋商文件5.3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而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5.2勘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勘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己负责。5.1供应商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的现场考察。5.现场勘察4.1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第四章合同草案条款第三章采购需求第二章磋商须知第一章采购邀请6.1磋商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6.磋商文件的组成
7.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6.4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如有疑问,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任何对磋商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6.3磋商文件中,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见【磋商须知前附表】。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6.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的澄清或者修改,构成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第六章响应文件组成第五章评标方法及标准
8.2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8.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以使其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8.一般要求三、响应文件7.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7.1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1)磋商响应声明(格式)9.1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内容:9.响应文件的组成8.5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8.4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8.3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未列明时应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7)合同条款偏离表(6)采购需求的响应(5)首次报价表及报价文件(格式)(4)保证金(3)授权委托书(格式)(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格式)
9.2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小组书面形式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12)最后报价(11)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10)关于资格的说明(9)享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证明资料(8)采购需求偏离表
10.4供应商提交的最后报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变动价格提交的报价将被认为是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10.3供应商的最后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采购项目预算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0.2供应商应当根据磋商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的要求逐一报价;以人民币报价,以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供应商在本章第17.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修改报价表中的报价,应同时修改其按第六章要求填写的相应表格中的报价。若供应商未按此要求修改,影响投标报价评审,其风险和责任由供应商自已承担。10.1供应商应当以磋商文件规定的服务要求、责任范围和合同条件为基础,按第六章“响应文件组成”的有关规定进行报价,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为完成本项目所要求的全部内容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和税费、规费、保险费(如果有)等,采购人将不再支付报价以外的任何费用。10.报价要求9.3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11.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定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11.2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1.1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交保证金的,供应商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在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提交保证金。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11.保证金10.6报价的其他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0.5采购人不接受供应商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11.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上缴本级财政国库:(3)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的,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2)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1)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11.4保证金的退还按以下规定办理:
12.1响应文件有效期见【磋商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从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12.响应文件有效期(5)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14.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13.4不符合磋商文件中有关分包规定的,其响应无效。13.3成交供应商应当就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承担主体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13.2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给大型企业。13.1供应商拟在成交后将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并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且分包承担主体不得再次分包。13.分包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14.5为便于采购文件保存,响应文件电子文档建议为PDF格式,内容与纸质响应文件正本一致。14.4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可打印或用不褪色材料书写,并经供应商代表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14.3响应文件任何加行、涂改、增删等改动,改动之处应由供应商代表签字。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14.2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磋商须知前附表】;响应文件电子文档(U盘或光盘形式):份数见【磋商须知前附表】。纸质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的字样。若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或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响应文件的副本可为正本的复印件。14.1响应文件应按磋商文件要求在签章处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和在签字处由供应商代表签字。供应商代表可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为负责人或合伙人、个体工商户为负责人,磋商文件统称单位负责人);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16.1供应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该通知应有供应商代表签字。16.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15.3响应文件如果未按本章第15.1款规定密封,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15.2响应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5.1响应文件应密封包装,以保证其响应文件信息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不被透露。15.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供应商名称;(1)项目名称、采购代理编号;17.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响应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响应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签收保存内容应包括以下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开启响应文件。17.1供应商应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拒收逾期送达的响应文件。17.响应文件的递交与接收16.2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五、响应文件的评审与磋商17.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按本章第25.3款规定公布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前,不公开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6)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接收人签字。(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4)响应文件密封情况;(3)响应文件送达时间、地址;
19.2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9.1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如有)和评审专家组成。19.磋商小组18.2除上款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18.1被邀请的供应商在提交资格证明材料起至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止,其资格条件发生变化,影响或者可能影响资格条件的,应随响应文件提供更新或者补充的资格证明材料,以证实其各项条件仍能继续满足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18.供应商资格复核
20.3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1.1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21.响应文件审查20.3在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向他人透露与磋商有关的技术资料、价格或其他信息。20.2磋商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磋商。20.1磋商程序:磋商(响应文件审查、澄清)、最后报价、提出成交供应商。其中,磋商按本章第23条进行。20.磋商程序
21.3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的,磋商小组应拒绝其参与磋商,但属于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变动内容的除外。(4)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响应无效情形。(3)不满足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2)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1)应交未交保证金或金额不足、保证金形式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21.2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在【评标方法及标准前附表】中载明核心产品。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视为相同品牌,按本章本节第21.5款规定处理。21.6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2)综合评分法: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评标方法及标准前附表】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1)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提供不同品牌产品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应予废标。21.5单一产品采购项目:21.4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3.2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技术标准及要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23.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23.磋商的规定22.2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其供应商代表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22.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2.澄清
24.2供应商参与磋商,但未提交最后报价又未按前款规定退出磋商的,保证金不予退还。24.1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该通知由供应商代表签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本章第11.4款规定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保证金。24.退出磋商23.3每轮磋商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代表应认真、准确、完整地记录磋商小组提出的问题和要求。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应当对磋商小组书面通知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并由供应商代表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供应商代表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5.2下列情形,磋商小组确认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供应商不少于3家,可以不与供应商磋商,直接要求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项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25.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按本章第21.2款规定对响应文件或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审查。响应文件不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磋商小组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也不得接受供应商提交的最后报价。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供应商不少于3家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应由供应商代表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25.最后报价
26.不合理报价25.4磋商小组应召集所有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逐一公布供应商的最后报价,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并由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25.3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2)磋商文件明确可能实质性变动,但磋商小组对供应商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后,认为磋商文件不需发生实质性变动、不需要磋商的。(1)磋商文件未明确可能实质性变动的;
(1)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7.2最后报价有算术错误的,除【磋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磋商小组按以下原则对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供应商书面确认,并由供应商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报价作无效报价处理。供应商最后报价涉及算术修正、需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按上款规定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序。最后报价排序相同的并列。27.1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情形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27.提出成交供应商26.1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响应无效处理。
28.确定成交供应商(2)需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优先采购、价格评审优惠)的,按本章本节第37条等相关规定进行价格扣除。(1)如果有算术错误,最后报价将按上款规定进行算术修正。27.3最后报价的评审修正后的报价由供应商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不确认的,其报价无效。(2)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29.2符合上款情形的,本章本节相关条款规定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29.1对于经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2家的,采购人在本次磋商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29.磋商的特殊情形28.3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28.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28.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3)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30.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30.磋商终止
32.2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32.1磋商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32.保密及串通行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31.1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31.重新评审
(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的;(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竞争性磋商政府采购活动的;(3)供应商之间协商技术方案、合同条款以及报价等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的;(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授意供应商撤换、修改响应文件的;(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响应情况,并修改其响应文件的;32.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成交无效,并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33.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将成交结果信息在【磋商须知前附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33.成交信息的公布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8)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行为。(7)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及磋商小组成员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的。(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提交响应文件或者退出磋商或者放弃成交的;
35.2成交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35.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5.成交通知34.2供应商若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按法律、规章及《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湘财购〔2019〕20号)文件规定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34.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34.询问及质疑
36.3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也不得将成交项目分包后分别向他人转让。36.2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36.1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其补充的响应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36.签订合同35.4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本章第35.3款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其保证金不予退还。35.3磋商文件要求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的,成交供应商应按照【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提交。联合体成交的,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七、政府采购政策(四)违反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二)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一)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36.4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2)对纳入湖南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发布的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的,实施政府优先采购,评审时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给予价格折扣。(1)对纳入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实施政府优先采购的,评审时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给予价格折扣;37.2优先采购:(1)纳入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实施政府强制采购的(品目清单标注符号产品),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应当取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其响应无效。37.1强制采购:37.政府采购政策
(1)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取得两个及以上优先采购产品认证的,评审时只有其中一项产品能够享受优先采购优惠(供应商自行选择,并在响应文件中并填报相关信息及数据)37.4政府采购政策交叉与叠加(3)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2)小型、微型企业参加联合体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其在合同金额占联合体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该联合体价格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给予价格折扣,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1)供应商为小型、微型企业,且提供本企业生产的货物或者提供其他小型、微型企业生产的货物,价格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给予价格折扣,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37.3价格评审优惠:
(2)两型产品:提供《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最新一期)文件首页和产品所在页(截图)。(1)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37.6响应文件符合本章第37.1款、第37.2款、第37.3款规定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37.5小型、微型企业的供应商提供部分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产品,以及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的,评审时只对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实行价格扣除。(3)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可以与同时属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及“两型产品”中的一项优先采购优惠累加计算。(2)供应商同时符合小型、微型企业及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要求的,评审时只有一种类型享受价格评审优惠政策;
八、其他规定37.8供应商有融资、担保需求的,可登陆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查询相关银行、担保机构业务。37.7进口产品是指符合《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和《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文件规定的产品。除【磋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采购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磋商。本款规定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不限制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磋商竞争。(5)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文件规定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4)监狱企业:按《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3)中小企业:按《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规定,提供《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格式)。
一、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第三章合同草案条款39.1磋商文件的其他规定见【磋商须知前附表】。39.其他规定38.1采购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支付的,供应商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代理服务费,并在磋商文件中提供代理服务费承诺书。38.代理服务费
(1)采购组织形式:1.项目信息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供应商(全称):(乙方)采购人(全称):(甲方)采购合同编号:
(2)具体标的见附件。大写:(1)合同金额小写:2.合同金额(3)项目名称:(2)采购方式:
4.付款:方式:地点:起始日期:年月日,完成日期:年月日。总日历天数:天。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3)合同价格形式:。
6.组成合同的文件□提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5.解决合同纠纷方式2、预付款根据采购文件的约定,在合同签订前提交不超过合同金额10%的履约担保。1、。
(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4)投标文件(3)中标通知书(2)本合同协议书(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8.合同份数本合同自生效。7.合同生效(8)其他合同文件。(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6)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甲方:(公章)乙方:(公章)合同订立地点: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本合同一式份,采购人执份,供应商执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帐号:开户银行:传真:传真:电话:电话: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4、采购预算:120.23万元3、委托代理编号:HNYX-CG-20220122、政府采购编号:辰财采计20220361、采购项目名称:辰溪产业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运营权采购项目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第四章采购需求
进水水质除超出以上设计水质标准、发生以下三种异常情形时,也视为进水水质超标:1.1项目设计进水水质指标:辰溪产业开发区污水处理厂位于火马冲镇郑家坪村,距辰溪县县城东南方向约14km,距产业开发区西南边界约900m,中心地理位置北纬27°52′36.81″,东经110°12′26.64″。项目占地面积为15亩。污水厂总规模2.5万m³/d,工程建设依据园区企业的入园情况分期建设,规模如下:近期规模:污水处理规模1.0万m³/d(分两个阶段)。目前建成第一阶段0.5万m³/d(2017年);本污水处理厂采用A/A/O处理工艺。采购人不组织现场勘查。运营方在投标前,可自行踏勘现场,有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采购人不承担供应商踏勘现场所发生的任何费用、责任和风险。项目概况:二、项目概况及主要数据
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出水水质排放执行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其中主要考核水质排放指标如下:1.2项目出水水质标准:进水水质超标发生时,运营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立即上报采购方及政府主管单位,现场做好留样保存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向采购方上报应急处理方案,方案中需列明应急处理的方法或工艺、应急处理完成的时间、所需药剂、材料、费用等事项。(3)进水含有重金属或有毒物质。(2)B/C比低于0.3,不具有可生化性。(1)进水水质C:N:P比失衡,严重偏离100:5:1。
辰溪产业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工艺说明污泥脱水至含水率60%以下后运至垃圾填埋场。污泥处置要求: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受第三方监管平台监管,如出现出水水质不达标,造成的处罚按合同条款执行,同时污水处理厂接受采购单位不定时水质抽检,如出现出水水质不达标按合同条款支付相应罚款,设计排水水质指标
(2)沉砂格栅一般用于废水的前处理,一般安装在污水渠道、泵房集水池的进口处,用于截留较大的悬浮物或漂浮物,防止水泵、排水管以及后续处理构筑物的堵塞,保证处理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1)格栅一、常用的预处理工艺通常有格栅、沉砂、调节、混凝沉淀等工艺。2.1.1污水预处理工艺2.1污水处理工艺
2.1.2生物处理工艺事故池可以有效的防范污水处理事故发生。经过对水质特征的分析,再结合实际工程经验,确定本项目强化物化预处理工艺采用“粗格栅及调节池+细格栅及沉砂池”的预处理工艺。(4)事故池调节来水的水质和水量。主要调节进水水质及水量,较小后续处理工序的冲击。(3)调节池设置情况与具体作用及要求废水中存在一些密度较大,易沉淀分离下来的颗粒物质,主要包括无机性的砂粒、砾石、炉灰渣和少量较重的有机性颗粒。沉砂池是利用重力分离将砂从废水中分离出来的预处理工艺。沉砂池中一般将水流速度控制到只能使密度大的无机颗粒沉淀,而有机颗粒可随水流出的程度。
(3)该工艺不需要外加碳源,厌氧、缺氧池只进行缓速搅拌,节省运行费用。(2)该工艺在厌氧、缺氧、好氧环境下交替运行,有利于抑制丝状菌的膨胀,改善污泥沉降性能。(1)工艺流程简单,总水力停留时间少于其他同类工艺,节省基建投资。A/A/O工艺在系统上是简单的同步除磷脱氮工艺,总水力停留时间小于其它同类工艺,在厌氧(缺氧)、好氧交替运行的条件下可抑制丝状菌繁殖,克服污泥膨胀,SVI值一般小于100,有利于处理污水与污泥的分离,运行中在厌氧和缺氧段内只需轻缓搅拌,运行费用低,由于厌氧、缺氧和好氧三个区严格分开,有利于不同微生物菌群的繁殖生长,因此脱氮除磷效果非常好。目前,该法在国内外使用较为广泛。在对于氮磷要求严格时,多采用这种方法。常规生物脱氮除磷工艺呈厌氧(A1)/缺氧(A2)/好氧(O)的布置形式。该布置在理论上基于这样一种认识,即:聚磷菌有效释磷水平的充分与否,对于提高系统的除磷能力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厌氧区在前可以使聚磷微生物优先获得碳源并得以充分释磷。A/A/O工艺是一种典型的脱氮除磷工艺,其生物反应池由厌氧、缺氧和好氧三段组成,这是一种推流式的前置反硝化型BNR工艺,其特点是厌氧、缺氧、好氧三段功能明确、界线分明,可根据进水条件和出水要求,人为的创造和控制三段的时空比例和运转条件,只要碳源充足(TKN/COD≤0.08或BOD/TKN≥4)便可根据需要达到比较高的脱氮率。
紫外线用于水的消毒,具有消毒快捷,不污染水质等优点,因此近年来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水的紫外线消毒,是通过紫外线对水的照射进行的,是一个光化学过程。当紫外线照射到微生物时,破坏病原体的核酸DNA和RNA,有效抑制它们合成蛋白质和细胞分裂,最终病原体不能复制,不能传播而最终死亡,从而达到消毒的目的。2.3消毒工艺由于本污水厂采用A/A/O处理工艺,污泥量不多,二沉池排出的污泥已经得到了一定的好氧稳定,因此,本工程污泥不考虑进行消化,并且污泥可以采用污泥调质+隔膜压滤机直接脱水。污泥→储泥池→污泥调质→隔膜压滤机脱水→污泥处置。2.2污泥处理工艺(4)该工艺核心部分A2/O分2组设计平行运行,当实际水量较小达不到设计规模时可通过控制启动1组运行来处理,从而根据实际情况达到节能效果,所以该工艺可调节处理量的灵活性高。
调节池调节池粗格栅粗格栅污水污水图2.4-1工艺流程图污水处理工艺流程简图详见图2.4-1。2.4污水处理工艺流程:生活污水经过市政管网进入污水处理厂,污水首先进入粗格栅井,污水中大的悬浮物和漂浮物被粗格栅截留后进入调节池,调节池进入细格栅,经过细格栅去除细小纤维杂物,进一步降低污水中杂质,接着污水进入调节池,进行水质水量调节;经均质均量调节后进入A/A/O系统(A/A/O系统分成2组,并列运行,当水量较少时,启动一组运行,避免能耗浪费),在A/A/O池中通过微生物的作用对污水中的污染物质进行降解,处理后的混合液自流入混凝反应池加药反应后进入二沉池,进行泥水分离,沉淀池上清液进入混凝沉淀池后进入滤布滤池,最后进入紫外线消毒池,进行消毒处理达标后排放;二沉池污泥排入污泥池,污泥池内污泥通过污泥泵输送至脱水装置进行脱水,脱水后的干泥饼外运,滤液回流至调节池进行再处理。
事故池事故池细格栅、旋流沉砂细格栅、旋流沉砂
鼓风机鼓风机AAO池AAO池
污泥池污泥池二沉池二沉池
隔膜压滤机隔膜压滤机混凝沉淀池混凝沉淀池
污泥外运污泥外运滤布滤池滤布滤池
达标排放达标排放紫外消毒紫外消毒
1、负责污水处理厂日常运营维护管理、设备正常运行、维护、保养,所有为保证达标排放合法使用的化学药物与试剂。三、项目服务范围进出水口在线监测设备3、主要设备清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