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23391131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受理号(号)20230014959
项目名称东莞市港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广东省东莞市桥头镇湖龙路83号102室
建设单位东莞市港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东莞市远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东莞市港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广东省东莞市桥头镇湖龙路83号102室,在卫星影像图上的经纬度为:北纬23°0'22.650",东经114°2'3.240"。项目占地面积10444m2,建筑面积16100m2,年产塑胶配件400万件、异形塑胶配件400万件、塑胶玩具配件700万件。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废气:项目破碎工序通过加强车间机械通风后无组织排放,其厂界浓度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限值》(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的要求:1.0 mg/m3;项目混料工序通过加强车间机械通风后无组织排放,其厂界浓度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限值》(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的要求:1.0 mg/m3。项目注塑成型工序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浓度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未收集到的非甲烷总烃厂界浓度≤4.0mg/m?,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限值》(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的要求。项目拟将调漆、喷漆、移印、丝印、包装工序废气设置在密闭空间,并对调漆、喷漆、移印、丝印、包装工序产生的废气进行收集,收集后的废气经水喷淋装置+干式过滤器+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收集效率为90%,其中漆雾的处理效率为95%,有机废气处理效率为80%,经处理后,漆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可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VOCs有组织排放可达到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的漆雾(颗粒物)厂界浓度可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项目调漆、喷漆、移印、丝印、包装工序无组织排放的VOCs厂界浓度可达到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和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中两者的较严值,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项目注塑成型、调漆、喷漆、移印、丝印、包装工序收集部分的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未收集部分的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新扩改建标准的要求。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控制符合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中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雨污分流:项目实行雨污分流,雨水和生活污水分开收集、分开处置,项目雨水经厂区的雨水收集渠收集排入市政雨水管网; 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引至东莞市桥头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对周边的水质影响不大。 注塑成型冷却水:项目注塑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 自动喷油机废水、喷油拉水槽废水、有机废气水喷淋水:项目有机废气水喷淋水、喷油水槽废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更换,定期交石马河流域外有相应处理能力的公司处理。项目产生的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环境保护目标处的噪声可达《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2类标准,故项目营运期间生产噪声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固废: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交专业单位回收处理;项目危险废物交有危废资质单位回收处理;生活垃圾按照指定生活垃圾堆放点进行堆放,每日由环卫部门清理运走。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根据环评要求,落实“三废治理”费用,做到专款专用,项目实施后应保证足够的环保资金,确保污染防治措施有效地运行,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
公示时间2023-07-26
联系人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23391131
通讯地址东莞市南城街道宏伟二路南城段九号胜安大厦
初步审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存在以下问题:项目不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东环〔2017〕69号)等文件的要求。鉴于上述问题,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备注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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