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按甲方要求为首次登记注册企业免费提供1套印章刻制服务每套印章中标成交单价122元,每套印章刻制包含:企业公章(光敏)单价36元一枚、财务专用章(牛角)单价25元一枚、法人章(牛角)单价25元一枚、发票专用章(光敏)单价36元一枚。因首次登记注册企业的不确定性故合同总价为预估数按实际刻制数量和每套中标成交单价据实结算。
乙方收到甲方的印章刻制通知后30分钟内刻制一组企业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章、发票专用章,并完成印章刻制备案,送到长沙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采购方指定地点,由企业签收后交给企业;当天受理的办件当天全部办结。
乙方提供的印章刻制服务按季度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据实凭票结算,乙方提供发票由甲方办理国库集中支付。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项目实施过程中,甲方可按照公安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所要求的参数指标进行修正。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质量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等,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及投标承诺的时间内免费维修或更换,并应在1个工作日内无条件予以解决,并向甲方做出书面说明和解决办法,并纳入考核,考核验收发现一次扣除200元。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在一个结算周期内未按照投标文件承诺的时限内提供印章,每一次扣发50元;达6次及以上,则按100元每次进行扣发;达到12次(含)未按照投标文件承诺的时限内提供印章的,项目验收判定为不合格,在扣除扣发费后按实结算和支付 。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页、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付款人: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2)付款方式:见合同4.1款
(3)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建设,数量为预估数量,投标人应根据项目要求和实际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货物及材料购置、设计,以及产品运输、保管等所有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成交人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4)制作过程中,不得将印章内容和相关信息外泄。
(5)应按公安定点印章刻制企业条例保密规责保密,不得为其他组织和个人刻制同样的印章。
(6)中标人做到诚信经营,价格透明。签订合同后中标人应当将印章价格牌公示在指定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对外公示。
(7)本合同及附件所约定的联系人、联系方式、联系地址等为双方约定的有效送达方式(包括讼诉、执行等文书的送达),如需改变,需提前告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