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分项名称
单位
规格型号
品牌场地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备注
1
路面破损状况
现场检测
(车道·公里)*3年
按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执行
湖南理大
2684
120.00
966,240.00
规范化前方图像采集
25.00
201,300.00
后续技术服务
15.00
120,780.00
2
路面平整度
85.00
684,420.00
数据库建立
合计报价
2,214,300.00
现场检测技术服务;按采购人要求完成。
达到合格及以上标准;按采购人要求执行;
1、技术服务依据
(1)交通部《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 5210-2018);
(2)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 H10-2009);
(3)交通部《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养护技术规范》(JTJ 073.1-2001);
(4)交通部《公路沥青路面养护技术规范》(JTJ 073.2-2019);
(5)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17);
(6)交通部《公路路基路面现场测试规程》(JTG 3450-2019);
(7)《湖南省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方法(试行)》;
(8)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湖南省公路事务中心2019、2020年出台的农村公路相关养护管理相关文件;
(9)服务收费依照《湘价服〔2012〕171 号》;
2本项目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3 中标人负责提交的检测报告必须满足国家标准和相关行业规范标准的要求。
4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5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中标人原因造成的,由中标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6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6.1.权利瑕疵担保
6.1.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6.1.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6.1.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6.2.知识产权保护
6.2.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6.2.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2.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6.3.保密义务
6.3.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6.4.合同价款支付
6.4.1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
6.4.2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
6.4.3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内支付。
6.4.4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帐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同意。
6.4.5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规定。
6.5.伴随服务
6.5.1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6.5.2 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与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和要求”规定的其他伴随服务
6.5.3 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6.6双方权利与义务
甲方:
(1)向乙方提供检测所需的必要资料;
(2)指派专人负责本检测项目的协调工作;
(3)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合同款;
(4)对乙方的检测评价工作进行全程跟踪监督检查。
乙方:
(1)严格按照合同和甲方要求开展检测工作,保证数据客观公正;
(2)自觉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3)按照合同和甲方要求,及时提交各项检测成果;
(4)严格按照甲方的要求办理上路作业前的各种手续,严格遵守高速公路现场作业各项法律、法规,配合甲方做好现场检测安全工作,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自觉接受现场交警和路政安全部门的管理;
(5)负责检测期间现场检测设备和人员的安全,乙方发生安全事故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违约责任
7.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20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