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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货物名称
品牌
型号规格
制造厂商名称
产品参数
单价
数量
合计
政策功能编码
备注
健康体检一体机
山东普瑞森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ALN-2000
见附件
68900.00
413400.00
/
半自动体外除颤设备
重庆医药集团席勒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Easy AED-F3
28800.00
172800.00
包合计
586200.00
合同签订后,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三日内按甲方要求供货到位。
1.乙方应提供全新的、完整的、合格的和安全的,且符合采购要求的产品;
2.乙方应提供详细供货清单,清单中依次说明此批产品的生产日期、批号及数量(分批次供货的,每批均须附供货清单);
3.乙方负责产品到交货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
4.乙方负责产品在交货地点的保管,直至验收合格;
5.乙方负责其派出的交货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6.发送货物之前,甲方需要提前一天通知乙方;
7.所有货物由乙方直接运输到甲方指定地点。
货到甲方指定地点并验收合格后按实际到货量由乙方开据发票付款。
1.所有产品的生产及生产后的产品有效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产品质保期为2年,质保时间以验收合格开始。如出现需要设备维修的情况,维修期超过3天,乙方承诺提供代用设备。
2.乙方应在产品的有效期内保证产品的质量。在有效期内乙方对任何缺陷和劣变产品应实施补偿改善措施,更换所有需要更换的产品并承担所需费用。且必须以组合包装方式更换所有相同生产批号的产品,不能只更换有缺陷和劣变的产品,即乙方必须更换包括其它产品在内的整个包装。更换时间到达最终用户不得超过3个月。
3.如果由于质量问题需要回收产品,乙方有义务尽快通知甲方,并能够按招标文件的质量标准重新供货并承担所需费用。
1.本项目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验收。本项目采用简易程序验收。所有检验均按国家有关产品的标准及规定实施。
2.发往甲方的所有物资均符合国家标准,且包装完整,附产品说明书、合格证和产品检验合格的检验报告书。
3.发往甲方的所有物资,甲方如果有要求,乙方需委托国家有关检验部门对交纳的物资随机对其中一个批号的产品进行抽样检查。抽样数量由检验部门决定(不包含在供货合同数量内)。若检验结果不合格,则委托检验所对这次交货的每批产品均进行抽检。抽样、检验所需费用由供货者承担。由于产品质量问题要求回收产品时的费用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4.货物提交给甲方后,甲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有权要求地方或国家检测部门对产品实施检验。由于产品质量问题要求回收产品时的费用及损失由乙方承担。若对产品质量出现争议,则国家检测所的检验报告具有约束力。
5.对开箱时发现的破损、近效期产品或其他不合格包装,乙方应及时更换。
6.1甲方须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结算价款。
6.2乙方须按实际成交价格如实开据发票。
7.3履约延误
(1)乙方应按照成交合同中甲方规定的时间,配送产品并提供伴随服务。
(2)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妨碍按时配送产品和提供伴随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核实,并由甲方确定是否酌情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违约金或终止合同。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并重新签署。
(3)如乙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按比例扣取违约金或终止合同。
7.4误期赔偿
(1)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配送产品并提供伴随服务,甲方应从合同金额中扣除违约金而不影响本合同项下的其它补救办法。每延误一周的违约金为合同金额的5%,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一周按7日计算,不足7日的按一周计算。违约金的最高限额是合同总价的20%,一旦达到违约金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2)乙方在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应尽的交货义务。
7.5违约终止合同
(1)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
(2)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
(3)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4)如果甲方认定乙方在本合同的实施过程中有严重违法行为。
(5)如甲方未按中标合同的规定按时结算价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法定滞纳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直至终止合同。
11.1规格
(1)交付产品的规格应与采购合同的规格相一致。
(2)计量单位应该使用公制。
11.2专利权
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中标产品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保护期的起诉。
11.3包装及运输
(1)除非对包装另有规定,乙方提供的全部产品均应按说明书的规定进行包装及运输,以防止产品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确保产品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包装规格与投标文件中包装规格一致,不得更改。
(2)包装、标记和包装箱内外的单据应符合合同的要求,包括采购人后来提出的特殊要求。
11.4伴随服务
(1)乙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一项或全部服务。
1)产品的现场搬运或入库;
2)提供产品开箱或分装的用具;
3)对开箱时发现的破损、近效期产品或其他不合格包装及时更换;
4)在甲方指定地点为所供产品的临床应用进行现场讲解或培训;
5)其他乙方应提供的相关服务项目。
(2)价格包含伴随服务需要收取的一切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