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工程】合肥轨道包河区BH202438号地块项目全期监理单位招标文件预公示
金额
-
项目地址
安徽省
发布时间
2025/01/09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262万元
招标公司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联系人王工0551-69009059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张工0551-66223234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合肥轨道包河区BH202438号地块项目全期监理单位招标
(招标项目编号:某编号)
招 标 需 求
招 标 人: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日 期:2025年1月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441.招标条件4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43.投标人资格要求54.招标文件的获取55.投标文件的递交66.资格审查方式67.评标办法68.开标时间及地点69.招标文件的异议、投诉710.发布公告的媒介711.联系方式712.其他事项说明813.投标保证金账户8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9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9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20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21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28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总监理工程师最低要求)29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主要人员最低要求)30附录6 资格审查条件(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要求最低要求)31附录7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要求)27投标人须知正文修改一览表281. 总则292. 招标文件393. 投标文件414. 投标385. 开标406. 评标467. 定标488. 合同授予489. 纪律和监督49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50第三章 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有效价格)91评标办法前附表911. 评标方法732. 评审标准733. 评标程序74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77第五章 委托人要求106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111投标文件(商务文件)112投标文件(技术文件)141投标文件(报价文件)144
第一章 招标公告
合肥轨道包河区BH202438号地块项目全期监理单位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1.1 项目名称:合肥轨道包河区BH202438号地块项目全期监理单位
1.2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包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3 批文名称及编号:包河区发改委项目备案表,2412-340111-04-01-299982
1.4 招标人: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1.5 项目业主:合肥甘棠轨道置业有限公司
1.6 资金来源:自筹
1.7 项目出资比例:100%
1.8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招标项目名称:合肥轨道包河区BH202438号地块项目全期监理单位
2.2 招标项目编号:某编号
2.3 标段划分:本招标项目共划分1个标段
2.4 招标项目标段编号:某编号
2.5 建设地点:安徽省合肥市
2.6 建设规模:本项目包河区BH202438号地块,项目位于祁门路与金寨路东南角。地块一用地性质拟为住宅用地,总用地面积为2.15公顷(约32.25亩),总建筑面积约5.3万平方米;拟建地块二位于拟建地块一北侧,用地性质拟为体育与商业混合用地,总用地面积为1.58公顷(约23.82亩),总建筑面积约1.5万平方米。包含住宅地块(包含待建弹性支路),商业及体育地块。
2.7 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概算投资额:37369万元
2.8 监理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至工作范围内的所有服务内容全部完成止。
2.9 招标范围:本次招标为该合肥轨道包河区BH202438号地块建设范围内的全部工程监理。详见“第五章委托人要求”。
2.10 项目类别:工程服务·监理
2.11 质量标准:合格
2.12 合同估算价:262万元
2.13 其他:/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应依法设立并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的如下条件:
3.1.1投标人资质要求:具备住建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监理综合资质)。
3.1.2总监理工程师要求: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
3.1.3投标人业绩要求:自2020年1月1日以来(正在履约或已完工业绩均可,正在履约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已完成业绩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须具备 居住建筑工程监理业绩,且单个合同中工程总建筑面积不少于4.5万平方米。
3.1.4总监理工程师业绩要求:/。
3.1.5信誉要求:投标人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开标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开标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开标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开标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3.1.6本招标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2 投标人不得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第1.4.4项规定的情形。
3.3 其他要求:/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获取时间:2025年1月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
4.2 获取方式:
(1)本招标项目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2)潜在投标人可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电子服务系统”)查阅招标文件。如参与投标,则须在本条第4.1款规定的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内通过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获取招标文件。
(3)招标文件获取过程中有任何疑问,请在工作时间(9:00-17:30,节假日休息)拨打技术支持热线(非项目咨询):4009980000。项目咨询请拨打电话:0551-66223234;0551-66223831。
4.3 招标文件价格:0元。
5.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5年 月 日11时00分,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6.资格审查方式
本招标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
7.评标办法
本招标项目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有效价格)。(见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
8.开标时间及地点
8.1 开标时间:2025年1月 日11时00分。
8.2 开标地点:
☑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2楼6号开标室。
☑本招标项目采用“云上开标大厅”方式开标。
9.招标文件的异议、投诉
9.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规定时间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提出。
9.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网上投诉系统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监管部门提出投诉。
9.3 受理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见招标公告11.1和11.2。
10.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发布。
11.联系方式
11.1 招标人
招 标 人: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阜阳路17号
邮 编:230000
联 系 人:王工
电 话:0551-69009059
11.2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邮 编:230000
联 系 人:张工
电 话:0551-66223234、66223831
11.3 电子交易系统
电子交易系统名称: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
电子交易系统电话:4009980000
11.4 电子服务系统
电子服务系统名称: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电子服务系统电话:0551-12345
11.5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地 址:合肥市滨湖区南京路2588号
电 话:0551-66223530、0551-66223680
12.其他事项说明
投标人应合理安排招标文件获取时间,特别是网络速度慢的地区防止在系统关闭前网络拥堵无法操作。如果因计算机及网络故障造成无法完成招标文件获取,责任自负。
13.投标保证金账户(如采用银行转账或银行电汇形式递交的,请选择以下任何一家银行递交即可)
标段简称:合肥轨道包河区BH202438号地块项目全期监理单位
户名: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账号: 184253705098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合肥庐阳支行
户名: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账号: 1023701021001095993254105
开户银行: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支行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件1招标代理服务费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注:投标人应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材料扫描件。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注:(一)
1.如为已完成项目.投标人应提供下列勾选的任一类别的业绩证明材料:
☑第一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四库一平台”)“数据等级”C级及以上项目业绩网页截图。
业绩需在商务文件中“资格审查资料”栏“投标人业绩情况表(资格审查)”中注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未能完整或充分反映评审因素的,应提供第二类任意证明材料或另附合同甲方证明材料(须加盖合同甲方单位公章)予以明确说明,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第二类:
(1)合同协议书。
(2)竣工验收证明文件(至少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参与竣工验收并盖单位公章)或监理业务手册或总监信用手册。
业绩需在商务文件中“资格审查资料”栏“投标人业绩情况表(资格审查)”中注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未能完整或充分反映评审因素的,应另附合同甲方证明材料(须加盖合同甲方单位公章)予以明确说明,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2.如为正在履约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1)业绩合同扫描件;
(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合同甲方证明)。
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业绩不予认可。即截至投标截止时间,项目如存在目前尚未开始履约、人员进场但尚未实质性开展、处于暂停等情况的,该业绩不予认可。
业绩材料说明:(1)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须加盖合同甲方单位公章(证明材料已有合同甲方单位公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2)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中的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为准。
(3)业绩需在商务文件中“资格审查资料”栏“投标人业绩情况表(资格审查)”中注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应另附合同甲方证明材料(须加盖合同甲方单位公章)予以明确说明,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二)本招标项目投标人业绩(资格审查)数量:1个。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注:投标人无需提供证明材料,由评标委员会通过电子服务系统查询。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总监理工程师最低要求)
注:1.投标文件中提供总监理工程师相关证书和社保证明材料扫描件。
2.本招标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业绩(资格审查)数量0个。
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主要人员最低要求)
注:(1)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相关证书和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2)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必须是本单位人员,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自2024年6月1日以来任意连续三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社保的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社保缴费证明或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至少含养老保险)
附录6 资格审查条件(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要求最低要求)
中标人在本项目服务过程中,须按照国家、地方、行业相关规范标准,配备相关仪器设备,并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和招标人要求,增加仪器设备,所有费用包含在合同价中,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相关费用。
注:投标文件无需提供证明材料,投标人提供承诺即可。如投标人承诺与实际不符,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报公共资源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附录7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要求)
注:投标人应按照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诚信投标承诺书”承诺。如投标人承诺与实际不符,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或中标候选)资格,并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投标人须知正文修改一览表
投标人须知正文条款内容修改如下: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招标项目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招标公告。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招标公告。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招标公告。
1.1.5 建设地点:见招标公告。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资金来源:见招标公告。
1.2.2出资比例:见招标公告。
1.2.3资金落实情况:见招标公告。
1.3 招标范围、监理服务期限和质量标准
1.3.1 招标范围:见招标公告。
1.3.2 监理服务期限:见招标公告。
1.3.3 质量标准:见招标公告。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监理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及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其他主要人员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3.5款的规定。
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联合体协议约定同一专业分工由两个以上成员共同承担的,按照承担该专业工作的资质等级最低的成员确定联合体该专业的资质;不同专业分工由不同成员分别承担的,按照各自的专业资质确定联合体的资质;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被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1.4.3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6)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标段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标段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与本标段的施工承包人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0)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且在处罚期和处罚范围内(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1)在最近三年内(自投标截止之日向前追溯3年)有骗取中标或串通投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监理质量问题的(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前述行政处罚已完成信用修复的,但自行政处罚作出机关或信用修复主管部门同意修复之日起满一年的,不受三年期限限制;
(1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1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4)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在近三年内(自投标截止之日向前追溯3年)有行贿犯罪行为;
(1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投标的情形;
(1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4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2)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
(4)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部分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9.5 无论投标人是否到施工现场实地踏勘,中标后签订合同时和履约过程中,投标人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或现场情况与招标文件描述不一致等为由,提出任何形式的增加监理费用或索赔的要求。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本项目严禁分包。
1.12 响应和偏差
1.12.1 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视为投标文件存在偏差。偏差包括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1.12.2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视为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
投标文件存在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所列任一否决投标情形的,均属于存在重大偏差。
1.12.3 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1)在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未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或未被否决投标的情况下,出现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算术性错误和投标报价的其他错误;
(2)投标文件个别文字有遗漏错误等不影响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偏差。
1.12.4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
(1)对于本章第1.12.3项(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予以修正并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2)对于本章第1.12.3项(2)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可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委托人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有疑问,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向招标人发出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要求。
2.2.2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向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澄清文件,澄清文件一经发出则视为送达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因投标人未及时查阅上述澄清文件而导致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2.3 澄清文件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将相应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2.2.1项规定的时间后提出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向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修改文件,修改文件一经发出则视为送达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因投标人未及时查阅上述修改文件而导致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3.2 修改文件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将相应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商务文件
(2)技术文件
(3)报价文件
3.1.2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说明和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照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报价文件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监理报酬清单。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本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报价文件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监理报酬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120日。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提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境内投标人以现金(银行转账、银行电汇)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出。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均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人如果按照本章第3.3.3项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3.4.2 投标人不按照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招标人最迟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银行转账、银行电汇)形式提交的,招标人应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且退还至投标人的基本存款账户。其他形式的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有效期届满时自动失效的,无需退还。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投标人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要求提供资格审查资料,内容及格式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
3.5.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资格审查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3 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材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材料,其投标将被否决;若在签订合同前发现中标候选人、中标人提供了虚假材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候选资格、中标资格。同时招标人将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大纲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照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监理大纲编制的特殊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监理服务期限、投标有效期、质量标准、委托人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的制作应满足以下规定:
(1)投标文件由投标人使用电子交易系统提供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可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下载。
(2)在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盖单位章和(或)签字处,投标人应加盖投标人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章。联合体投标的,除联合体协议书外,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按照上述规定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章。
(3)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投标人应对投标文件进行文件加密,形成加密的投标文件。采用数字证书加密的,加密时投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均只能使用同一把数字证书进行加密,否则引起的解密失败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投标文件中的证明材料接受扫描件(包括电子证照等电子件)形式。
(5)投标文件制作的具体方法见“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的帮助文档。
3.7.4 “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生成加密投标文件时,同时生成非加密投标文件,作为加密投标文件无法解密、导入时的补救措施。非加密投标文件递交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5 因投标人自身原因而导致投标文件(指解密后的投标文件或启用补救措施下的非加密投标文件)无法导入电子交易系统电子开标、评标系统,该投标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加密(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7.3项要求制作并加密,未按照要求加密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4.1.2 非加密投标文件密封和标记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非加密投标文件应在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未按照规定封装或加写标记,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未被开启或提前开启的责任。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当在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加密投标文件在电子交易系统上传。
4.2.2 投标人递交非加密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招标人收到非加密投标文件后由投标人代表登记或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以接收到电子签收凭证为准),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未按照规定加密或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应当拒收。
4.2.5 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递交非加密投标文件,投标人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非加密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接收,但不影响其已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从电子交易系统递交的加密投标文件的有效性。未从电子交易系统递交加密投标文件的,投标人递交的非加密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4.2.6 投标人在本章第5.2款规定的解密开始规定时间(以电子交易系统解密倒计时为准)内完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未能成功解密的投标人,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使用非加密投标文件作为备份,并且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到达开标现场并递交非加密投标文件,则可导入非加密投标文件继续开标。若电子交易系统识别出非加密投标文件和加密投标文件识别码不一致,电子交易系统将拒绝导入。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对加密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应在电子交易系统直接进行撤回操作;投标人对加密投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应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成完整的投标文件,并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规定进行编制、加密和递交。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非加密投标文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书面通知应由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准时参加。
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5.2 开标程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主持人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投标文件递交的投标人名称;
(2)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非加密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如有);
(3)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完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
(4)招标人完成解密工作,导入并读取所有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或招标人成功导入现场递交的非加密投标文件;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报价、质量标准、监理服务期限及其他内容;
(6)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过程中提出;招标人当场对异议作出答复,并记入开标记录。异议与答复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数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4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依法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5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6.6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定标
7.1 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7.2 中标结果公示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依法公示中标结果。
7.3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8.合同授予
8.1 履约保证金
8.1.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8.1.2 中标人不能按照本章第8.1.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8.2 签订合同
8.2.1 中标人和招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8.2.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应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存在前述情形的,由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2.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8.2.4 招标人将及时主动公开合同订立信息,并积极推进合同履行及变更信息公开。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9.5.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通过网上投诉系统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9.5.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第2.4款、第5.3款和第6.5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9.5.1项规定的期限内。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件: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标投标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提高招标投标效率,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和《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进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的电子招标投标,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交易系统和电子服务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活动。
第四条 电子交易系统是招标投标当事人通过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系统。
电子交易系统要具备在线完成招标投标全部交易过程,编辑、生成、对接、交换和发布有关招标投标数据信息的功能,并为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监督和受理投诉提供所需的信息通道。
第五条 电子服务系统是满足与各电子交易系统之间电子招标投标信息对接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交换、整合和发布的系统。
电子服务系统要具备与各电子交易系统之间招标投标相关信息对接、交换、发布、资格信誉和业绩公开、行业统计分析、连接评标专家库、提供行政监督通道等服务功能。
第六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电子招标投标的组织实施,电子交易系统建设单位负责电子交易系统的服务保障,电子服务系统建设单位负责电子服务系统的服务保障。
第七条 电子招标投标各方主体(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取得和使用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通过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系统或电子服务系统进行操作。各方主体在系统中所有操作都具有法律效力,并承担法律责任。
投标人应妥善保管数字证书,由于数字证书遗失、损坏、更换、续期等情况导致投标文件无法上传或解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
第八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项目采取电子招标投标方式,并按相关流程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制作招标文件。
第九条 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应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其中招标文件须加盖电子签章。
第十条 投标人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服务系统获取招标文件。
第十一条 澄清、修改文件应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投标人应及时查阅相关澄清、修改信息。
第十二条 投标人应使用电子标书制作软件制作投标文件,电子标书制作软件应允许投标人离线制作投标文件,并且具备分段或整体加密、解密功能。
第十三条 投标人必须对投标文件进行电子签章并使用数字证书加密,并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上传。
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进行撤回操作;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
第十四条 投标截止时间以电子交易系统显示的时间为准,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 未完成上传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第十五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解密时间完成投标文件解密,加密和解密须用同一数字证书。投标人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解密的视为其放弃投标。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完成解密,导入并读取所有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应自动记录开标过程。
招标文件约定须到达指定地点或线上进行演示、答辩、磋商、谈判等情形的,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到达指定地点或登录电子交易系统保持在线。
第十六条 未能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如招标文件中允许使用电子光盘或U盘作为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并且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到达开标现场并成功递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导入电子光盘或U盘中非加密投标文件继续开标。若系统识别出电子光盘或U盘中未加密的投标文件和网上递交的加密投标文件识别码不一致,电子交易系统应拒绝导入。
第十七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评标,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电子评标,并对评标结果签字或电子签名确认。
多次报价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将需要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以询标函的形式发送给投标人,投标人应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状态,以便及时接收评标委员会可能发出的询标函,并在规定时间内回复,若投标人未及时回复,视为放弃澄清、说明或补正。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交评标报告。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评标报告及时交互至电子服务系统。
第二十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示和公布中标候选人及中标结果。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如对招标投标活动有异议(质疑),在规定时限内,可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交异议(质疑)材料。投标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异议(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在线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导致电子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影响招标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经第三方机构认定后,各方当事人免责:
(一)网络、服务器、数据库发生故障造成无法访问或使用的;
(二)电力系统发生故障导致电子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系统无法运行的;
(三)出现网络攻击、病毒入侵以及电子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系统安全漏洞导致无法正常提供服务的;
(四)其他无法保证招标投标过程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出现上述情形,系统建设方应及时组织相关方查明原因,排除故障。若能保证在开标前恢复系统运行的,招投标程序继续进行;若导致开评标程序无法按时开展,但能在原开标时间后1小时内恢复系统运行的,招投标程序继续进行;若导致开评标程序无法按时开展,在原开标时间后1小时内无法恢复系统运行的,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项目中止,中止期限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中止期限届满后中止情形尚未消除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延长中止期限。决定延长中止期限的,应向投标人发出延长中止期限通知,并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布。
(二)项目恢复,导致项目中止的情形消除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尽快恢复招投标程序,向投标人发出恢复交易通知,并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布;已发出延长中止期限通知的,按通知执行。
第二十五条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出现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意外情形时,如部分投标人未完成投标文件解密的,系统恢复后,允许投标人继续解密,解密时限重新计时;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外出现上述情况的,系统恢复后,除原已解密文件无法恢复外,将不再允许未解密的投标人进行解密。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由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原《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标投标操作规程》(合公法〔2020〕16号)同时废止。
第三章 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有效价格)
评标办法前附表
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标准
注:1.评审因素“投标人业绩”和“总监理工程师业绩”,投标人应按照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并附相应业绩证明材料。
2.评标委员会应按照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投标人业绩情况表(资格审查)”“总监理工程师业绩情况表(资格审查)”列明的业绩序号先后顺序依次进行评审(如未填写序号或序号填写错误,评标委员会将按照表格中列明的业绩从上到下进行评审),且仅评审“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或“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总监理工程师最低要求)”)规定数量的业绩,超出规定数量部分或未在表中列明的业绩均不作为资格审查投标人业绩(或总监理工程师业绩)予以评审。
报价文件初步评审标准
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
附件1:技术文件详细评审得分计算规则
针对评标办法正文“3.2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中“技术文件详细评审得分计算”规则,具体如下,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技术文件详细评审得分计算如下:
①首先,根据评委技术文件详细评审打分汇总(以下简称“技术打分”),计算偏差率
根据评委对其评审的各投标人的技术打分进行排序,计算该评委最高与次高技术打分的纵向偏差率(该评委最高与次高技术打分的差值占该评委最高技术打分的百分比);
针对上述评委确定的最高技术打分的投标人,计算该投标人最高技术打分与其他评委对该投标人平均技术打分(技术打分的算术平均值)的横向偏差率(该投标人最高技术打分与其他评委对该投标人平均技术打分的差值占其他评委对该投标人平均技术打分的百分比;出现同一评委不同投标人的最高技术打分相同时,分别计算确定);
当纵向偏差率达到或超过20%,同时横向偏差率达到或超过15%时,该评委的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当出现2名或以上评委技术打分同时出现上述情况时,纵向偏差率最大的评委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如纵向偏差率最大的相同时,以横向偏差率最大的评委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如横向偏差率最大的也相同时,则计算该情形评委最高与次次高技术打分的偏差率,该偏差率最大的评委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若最终仍然无法判断的,由评标委员会随机确定1位该情形评委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
注:技术打分相同的,一并纳入同情形偏差率计算(见示例标示)。上述差值按照绝对值计算;
示例:如某项目的投标人共6家,共有5位评委参与评审,评委进行技术打分分值见下表,现列举其中1位评委相关计算,具体如下:
②其次,根据评委技术文件详细评审打分汇总(以下简称“技术打分”),计算打分差值
a.当未出现上述①中评委的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的情形时,根据评委对其评审的各投标人的技术打分进行排序,计算该评委最高与最低技术打分的差值;
所有评委中技术打分差值最大的,其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当出现技术打分差值最大的评委为2名或以上时,则计算该情形的评委次最高与最低技术打分的差值,次差值最大的评委的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如次差值也相同时,则计算该情形的评委次次最高与最低技术打分的差值,次次差值最大的评委的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以此类推。若最终仍然无法判断的,由评标委员会随机确定1位该情形评委的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
注:技术打分相同的,一并纳入同情形差值计算(见示例标示)。
b.当出现上述①中评委的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的情形时,不再计算技术打分最大差值,直接进入下一步计算。
③再次,计算技术文件详细评审得分
依据上述①②的判断,按照剩余各评委的技术文件详细评审(本章第2.2.2(1)目)中对应的各评分(评审)因素的打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算术平均值,为该评分(评审)因素的得分;
投标人第2.2.2(1)目得分A为该目中对应各评分(评审)因素得分的和;
投标人技术文件详细评审得分=A。
附件2:否决投标的其他情形
1.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①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②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③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④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⑤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②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③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④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⑤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⑥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①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②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③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④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⑤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⑥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①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②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③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④提供虚假的总监理工程师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⑤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⑥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评标方法
1.1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有效价格)。
1.2 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按照规定递交并成功导入评标系统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按照规定的评审标准和评标程序进行评审,并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综合得分相等时,中标候选人排序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确定为中标人的情形见本章第3.7款、第3.8.1项。
1.3本次推荐中标候选人的先后顺序及最多可中标段数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标段个数已达到最多允许中标的标段个数的投标人,在后续标段不再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但仍参与评审。
1.4评标结束后如有某标段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发生变化的情况,不影响其他标段排序。
1.5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评标办法正文及前附表中列明所有否决投标的情形;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列明的否决投标的情形,一律不得作为评审依据。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详细评审标准
2.2.1 商务、技术和报价文件分值构成: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商务、技术文件和报价文件评分标准
(1)技术文件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商务文件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报价文件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评标程序
3.1 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2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2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
3.2.1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对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商务及技术文件综合评估得分。
(1)按照本章第2.2.2(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计算出技术文件分得分A;
(2)按照本章第2.2.2(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计算出商务文件得分B。
3.2.2 得分计算的确定
(1)技术文件详细评审得分计算
本章第2.2.2(1)目属于技术文件详细评审内容,技术文件详细评审得分计算规则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商务文件详细评审得分计算
本章第2.2.2(2)目属于商务文件详细评审内容,投标人第2.2.2(2)目的得分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对该目的打分平均值确定。
3.2.3评委对技术文件打分在招标文件第2.2.2(1)目规定评审总分的90%以上(含)、60%以下(含)的投标人,评委应提出充足的理由,该理由在评标委员会集体讨论并确认后记入评标报告,否则该评委应当且仅就评分理由重新提出充足的理由。
3.2.4投标人商务及技术文件综合得分=A+B。
3.3 报价文件公布
商务文件、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公布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
3.4 报价文件初步评审
3.4.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 款、第2.1.3 款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报价文件进行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2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照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投标报价;
(4)如果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
3.4.3投标人投标报价明显缺乏竞争性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3.5 报价文件详细评审
3.5.1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2.2.2(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计算出投标报价得分C。
3.5.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5.3投标人综合得分=A+B+C。
3.5.4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6 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6.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6.2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6.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否决投标的情形
3.7.1投标人不符合本章第3.1款、第3.4款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7.2否决投标的其他情形,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7.3投标人未通过本章第3.5.4项评审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8 评标结果
3.8.1评标委员会对拟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查询,存在投标人须知第1.4.4项规定情形的,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查询要求如下:
(1)评标委员会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拟推荐中标候选人是否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将查询截图及查询结果在评标报告中予以记录;
(2)评标委员会仅通过“信用中国”查询拟推荐中标候选人是否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并将查询截图及查询结果在评标报告中予以记录;
(3)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4(4)目。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办法的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排序。
3.8.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
合同条款及格式
合同编号:
合肥轨道包河区BH202438号地块项目全期监理单位
合
同
文
本
甲方:
乙方:
二〇二五年 月
中标通知书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
监理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合肥轨道包河区BH202438号地块项目全期监理单位;
2. 工程地点:安徽省合肥市;
3. 工程规模:本项目包河区BH202438号地块,项目位于祁门路与金寨路东南角。地块一用地性质拟为住宅用地,总用地面积为2.15公顷(约32.25亩),总建筑面积约5.3万平方米;拟建地块二位于拟建地块一北侧,用地性质拟为体育与商业混合用地,总用地面积为1.58公顷(约23.82亩),总建筑面积约1.5万平方米。包含住宅地块(包含待建弹性支路),商业及体育地块。;
4.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概算投资额:37369万元。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有关问题的备忘录及其附件;
4. 投标文件、澄清补充文件及其他补充资料;
5. 专用条件;
6. 通用条件;
7. 附录,即: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B 廉政协议
附录C 档案协议
附录D 总监理工程师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注册号: 。
五、签约酬金
监理人中标费率:
签约酬金(大写):人民币(大写) 元整(¥ 元 ),其中不含税金额(大写) 元整(¥ 元 ),税额(大写) 元整(¥ 元 ),税率: 。
签约酬金为合同暂定价,最终监理酬金计算方式为:监理范围内施工工程审定金额×监理人中标费率。
六、期限
1. 监理期限:
自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至工作范围内的所有服务内容全部完成止。
七、双方承诺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
1. 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2. 订立地点: 。
3. 本合同一式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陆份,委托人执肆份,监理人执贰份。
通用条件
采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中通用合同条款。上述资料由投标人自行准备
第三节 专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通用条件1.1.4被取代为: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咨询、供货、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2 解释
通用条件1.2.2被取代为: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
1.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专用条件及附录;
4. 通用条件;
5. 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有关问题的备忘录及其附件;
6. 投标文件、澄清补充文件及其他补充资料;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 监理人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1.1 监理范围包括:项目全过程监理(包括土方、样板房、示范区、桩基、土建、供电、装饰装修、安装及设备、材料采购安装、景观、幕墙、消防、弱电、智能化、三网、道排景观绿化、室外管网、亮化、代建道路、代建绿地等),项目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管理和安全、合同、信息等方面协调管理服务。
工程施工监理内容
1.前期阶段
(1)协调相关主管部门,加快项目进程。
(2)具体办理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如临时水电接入、道路破复、杆线迁移等)。
(3)其他工作。
2.施工阶段
(1)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特别是卫生间防水、门窗安装等质量易发部位的施工节点检查,并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定期(月)形成巡查报告。
(2)协调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各类问题,重点是水、电、气、有线电视等方面。定期(月)形成工作报告。
(3)做好过程资料的中转和收集,保证资料完整性。
(4)做好现场管理、验收等工作。
(5)严格执行合同工期,对现场工地进度进行把控,工期顺延监理费用不予增加。
(6)严格执行委托人变更管理制度,不得违规替/允许现场施工单位虚报相应工程量。
(7)其他工作。
3.竣工验收及备案阶段。
(1)从委托人角度做好房屋成品质量验收,检查、整改等工作,为下一步交房打下良好基础。
(2)配合做好水、电、气、有线电视、电信等工程验收工作,并取得有关验收合格文件。
(3)做好竣工验收、备案、规划正本等工作。
(4)配合业主单位做好水、电集中过户工作。
(5)其他工作。
根据《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意见》规定:工程监理人应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监理日志内容,督促工程总承包人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对工程发包人未按时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款,工程总承包人未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未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工资性工程款拨付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的,工程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机构。
工程监理人未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记入监理日志和未按时核定工资性工程进度款的,由工程所在地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记入市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列入全市建筑市场重点监管对象。
2.1.2 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
通用条件2.1.2中第(2)条被取代为:
(2)熟悉监理范围内施工工程合同文件及工程设计文件,了解施工现场,掌握合同文件,参加图纸会审,实施监理工作交底,并做好监理工作交底记录。
通用条件2.1.2中第(3)条被取代为: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按时下发会议纪要。
通用条件2.1.2中第(12)条被取代为: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拟用于本工程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品质及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审查施工承包人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的规格、型号及需定期检定的设备检定情况。
通用条件2.1.2中第(19)条被取代为:
对施工承包人的竣工验收申请,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对拟竣工工程进行监理验收,并出具监理验收意见,对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施工承包人进行整改。
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
(23)建立上墙图表和工作台帐,实施动态管理;建立监理组织机构框图、监理机构各岗位职责和工程形象进度图、工程进度、实际进度统计对照表等。对于监理工作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文件、指令、记录或资料,认真做好收发登记和统计分析,并建立控制性台帐。
(24)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2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安全、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施工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26)组织分解委托人批准的总体工程进度计划和委托人下发的阶段工程进度计划,并监督施工承包人按计划实施。
(27)组织工程材料及设备到货检查和检验。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通知施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通知施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
(28)调查、处理工程质量缺陷和事故,对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或发现的质量事故与质量缺陷,及时提出处理意见、下达整改通知并监督检查整改结果。
(29)征得委托人同意,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征得同意,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30)监理人监理范围内的施工工程发生变更,施工承包人上报完整的变更资料后,监理人应根据国家、安徽省、合肥市法律法规及委托人相关管理规定在7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对变更的原因、范围、内容、依据、数量、费用等出具审查意见。
(31)依据委托人下发的分包管理办法对分包人进行审核、审批。
(32)造价控制
①施工阶段造价控制包括施工图核算审核、计量支付价款审核、变更工程量及价款审核等工作。监理人应按照国家、安徽省、合肥市法律法规及委托人相关管理规定安排专人负责并及时、准确地完成上述工作。
②监理人监理范围内的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施工承包人上报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监理人应在30日内完成审核、出具审核意见书,并对审核结果承担责任。
(33)协助委托人处理工程暂停、复工、合同延误争议、合同解除、索赔等工作。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承包人对委托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应当首先向监理人提出,由监理人研究处置意见,报委托人审核确认。当承包人和其他分包发生争执时,监理人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协调。
(34)审批施工安全专项方案、安全应急预案等,督促承包人编制和落实安全保障体系的有效运转,督促承包人履行国家、安徽省和合肥市政府等职能部门对施工安全、文明施工等规定的实施。负责安全、文明施工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报送。
(35)根据国家、安徽省、合肥市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委托人相关管理规定,承担工程施工大气污染防治监理责任。审核施工承包人防治方案,监督施工承包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各项措施和大气污染防治费用使用情况,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上报。
(36)实施农民工工资支付审核及监督,对审核的工资性工程款准确性负责,监督施工单位规范使用农民工工资专户资金,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检查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监理工程师须对农民工工资账户资金拨付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在监理日志记录每月工资性工程款支付数额,农民工工资发放人数、数额、发放时间等;落实国家、省、市相关法规、标准和委托人及上级相关文件要求。
(37)按照有关要求负责检查承包人竣工资料的整理与编制,并督促检查承包人及时完成竣工图的绘制工作使其达到工程管理部门的竣工文件标准。
(38)缺陷责任期内,监理人应根据委托人的要求继续履行监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并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39)按照委托人规定的格式、内容、要求和期限,编制并按时上报监理周、月、季度、年度工作报告或其它报告。
(40)监理人应加强现场监理人员管理,建立切实可行的奖惩制度,对违规的监理人员或监理行为,采取措施,限期予以改正并预防再次发生。
(41)监理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派驻本工地监理人员的人身安全,监理人员在本工地发生的任何人身伤亡事故由监理人负责,委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42)为完成本工程监理任务所必须的以及委托人认为必要的任何其他工作。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国家、安徽省和合肥市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及建设监理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技术规范及标准、委托人的管理规定;
(2)政府部门批准的建设计划、规划要点、设计要点及有关文件;
(3)监理合同及委托人认可的其它监理工作文件;
(4)工程施工设计图纸、图纸说明、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书、技术联系单、各类试验报告、产品合格证书等有关资料和合同规定的条款;
(5)依法订立的与监理合同有关的合同或协议;
(6)有关会议纪要及书面文件;
上述依据若有不一致之处,以对监理工作质量要求最高者为准。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承诺设置监理机构,配备相关人员。
2.3.1.1 自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监理人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总监理工程师和总监代表必须到岗。
2.3.1.2 合同履行过程中,承担本工程的监理机构必须进驻现场,总监理工程师执行每周不少于2天每天不少于八小时制度(依据项目需要服从委托人要求)。其他监理人员(含总监代表)出勤率为 100%(经委托人批准请假的除外),每月不得少于22天。
2.3.3 通用条件2.3.3条被取代为:
监理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若确需更换,必须提前20天书面报告委托人,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并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
2.4 履行职责
2.4.3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享有以下权利:
(1)对施工总包单位选择的工程分包人进行审核、审批。
(2)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设计标准、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3)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现行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要求设计人更正。
(4)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安全、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5)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6)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征得同意,则应在 24 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7)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监理人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
(8)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9)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但工程款支付流程须按委托人相关规定办理。
(10)监理人有对施工单位违反工程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的权利。
(11)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
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执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协调。
2.4.4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需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委托人要求的种类、时间和份数提交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2.5.1监理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7日内须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1)监理单位批准成立的项目管理机构、公司对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的任命书(授权);
(2)项目监理部组成人员岗位证书(分工已批准);
(3)监理规划(已审核)。
2.5.2施工过程中应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1)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
(2)各专业工程监理实施细则(专业工程开工前提供);
(3)工地例会及其它专题会议纪要(会后2日内提供);
(4)监理通知及回复(立即发送);
(5)监理工作联系单(立即发送);
(6)工程停工令;
(7)工程款支付证书 ;
(8)监理月报(次月2日前);
(9)监理周报(每周一);
(10)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及工程工作总结(预验收合格后3日内);
(11)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进场当天或复试报告发出当天);
(12)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评定资料(评定后一周内);
(13)工程变更审核资料(及时提交)。
2.5.3 工程监理工作完成后应提交:
(1)监理指令性文件;
(2)旁站记录;
(3)监理日志;
(4)监理总结;
(5)监理质量评估报告以及各种签证资料等档案资料。
2.6 文件资料
2.6.1 监理人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的法律、法规,符合《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以及委托人竣工文件相关制度的要求。保证监理文件的收集、整理、编制及归档工作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
2.6.2 建立健全项目档案责任制。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为工程档案第一责任人,并明确工程档案的具体分管负责人,配备专职档案员开展具体档案工作。
2.6.3 保证监理文件材料收集、立卷、归档的及时、准确、完整,做到监理文件资料记录字迹清晰、内容详细、计算准确;技术数据可靠、签字手续完备;整理、组卷后的档案资料统一、规范,符合档案管理规范要求。
2.6.4 监理人负责对所监理项目的归档文件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有效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并签署竣工文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出具项目竣工档案专项审核报告,随监理文件一并移交归档;委托人有权对监理人监督审核职责进行考核,对监督审核不力的,造成所监理项目档案不符合委托人要求或者未能通过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的,委托人有权追究监理人违约责任。
2.6.5 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提交所有竣工文件(叁套),电子档案(贰份),声像档案(贰份),并分别通过省、市档案主管部门验收审核,取得相关验收合格意见和许可文件;委托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及时通过委托人要求的方式提供相关档案资料(含电子档案),监理人须无条件配合。
2.6.6 监理人需接受建设工程档案主管部门及委托人的监督、检查、考核,并按照要求整改落实到位。
2.6.7监理竣工文件验收不合格的,不予结算监理服务费尾款。
3. 委托人义务
3.1 提供资料
委托人将在本合同生效后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资料,并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合同中不列明提供资料清单。
3.2 提供工作条件
3.2.1本项目委托人仅提供办公用房(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确定办公室用房数量)。监理人自行负责监理人员的通讯、交通、食、仪器、设备等生活、工作条件,其费用包含在签约酬金中。
3.3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 。
3.4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 7 个工作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4.1.1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违约情形及赔偿金额的确定约定如下:
4.1.1.2项目实施过程中,委托人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将不定期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如发现材料、质量未达到质量标准且未被监理人员发现并纠正,视为监理人失责,委托人按10000元/次对监理人收取违约金。
4.1.1.3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发现的监理渎职现象,委托人按10000元/次对监理人收取违约金。
监理渎职现象是指:
(1)设计图纸中存在明显缺陷,监理人未予发现的。
(2)监理人审查承包人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分包单位有关资质时,明知不能保证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却予以确认,或因审核内容不全面、不负责任而导致错误确认。
(3)审查承包人对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的调整、补充或变动方案时,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却予以签认,或因审核内容不全面或不负责任而导致错误签认。
(4)监理人未要求承包人报送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工艺和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或在审核时明知不符合规定却予以签认,或因审查内容不全面或不负责任而错误签认。
(5)承包人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监理人未要求承包人报送相应的施工工艺措施和证明材料,或未组织专题论证即予以签认,或因审查内容不全面或不负责任而错误签认。
(6)监理人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予以签认。
(7)施工过程中无监理巡视和检查。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无监理人监理人员旁站。
(8)监理人对承包人报送的隐蔽工程报验申请表和自检结果,未进行现场检查即予签认,或虽进行检查但不负责任而错误签认。
(9)监理人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或隐患,未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要求承包人整改。
(10)监理人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时未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对承包人报送的竣工资料进行审查,或对存在的问题未及时要求承包人整改。
(11)违反相关规定指派或委托不具备相应监理资质的人员从事监理工作。
(12)接受承包人宴请、礼物,或者为承包人推荐建筑材料供应商,或者从承包人获得其他好处。
(13)合肥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监理人有过错的。
4.1.1.4若发生安全事故,监理人未及时有效实施监督管理的,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的违约金为10万元/次。因施工承包人污染防治、文明施工等方面履责不到位而监理人未及时有效实施监督管理的,委托人将根据《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4.1.1.5监理人员进场时间必须满足委托人要求,每拖延1天,委托人将收取监理人违约金5万元/次,同时委托人有权拒签合同(已经签订的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且委托人将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监理人不良行为,监理人应全额赔偿委托人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为此次采购已发生和即将发生的费用、工期延误损失、重新招标的费用及重新招标中标金额高于本次中标金额的部分)。
4.1.1.6 监理人违反专用条件2.3.1.2条约定,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离开施工现场1天及以上未向委托人书面请假或书面请假未获得委托人批准,均视为缺勤,总监理工程师按每天1000元处违约金,总监代表每天500元处违约金,直至清退出场并解除合同,并扣除履约保证金。
4.1.1.7 监理人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委托人将收取监理人违约金 20万元/人·次。
4.1.1.8 监理人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的,委托人将收取监理人违约金 5万元/人·次,因患病、发生意外等身体原因不能在施工现场进行管理(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出具经主治医师签名的疾病诊断书和住院、休养证明或伤病丧失工作能力证明;死亡证明;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导致的人员更换除外。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不合格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监理人应无条件执行,并处违约金5万元/人·次;拒不配合的,委托人将收取监理人违约金 20万元/人·次。
4.1.1.9其他监理人员(除总监理工程师和总监代表)无故缺勤的按每人每天300/元处违约金,直至清退出场并解除合同,并扣除履约保证金。
4.1.1.10监理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除总监理工程师和总监代表)的违约责任:更换其他专业人员,须书面报委托人同意,未经批准擅自更换的处以违约金1万元/人/次,更换后的人员综合资历、水平不得降低。
4.1.1.11委托人有权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约谈监理人法定代表人,如监理人法定代表人无故缺席约谈会,委托人将收取监理人违约金2万元/次。
4.1.1.12委托人有权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要求监理人增加、调换人员,监理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在接到委托人书面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增加、调换人员,否则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监理人应无条件退场,且向委托人支付20万元违约金并赔偿委托人遭受的超过违约金数额的损失。
4.1.1.13上述条款约定的监理人应缴纳违约金金额不足以弥补委托人遭受的损失的,监理人还应赔偿该不足部分。监理人同意委托人直接从监理人签约酬金、履约保证金中扣收违约金、赔偿金等款项。
4.1.2对于监理人违约造成的损失,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赔偿金=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为实现权利所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调查费等费用)
5. 支付
5.3 支付酬金
监理费按季度支付,每季度按工程施工完成产值的80%乘以中标费率进行支付。累计支付至合同暂定价的80%时停止拨付。所监理项目全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办理完工程结算及竣工备案,同时监理项目经审计后,付至审定价的97%,余款作为尾款在工程缺陷责任期(24个月)满后支付完毕。如采用“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或电子保函等方式”提交等额余款,则在结算审计完成后委托人应付至最终审定价款的100%。监理延期服务费用不予考虑。
本项目最终监理服务费以工程结算审定价为基数计算,即最终监理服务费=监理范围内施工工程合同结算审定价*监理人中标费率。如项目分期开发,甲方有权将合同分期进行结算,相关质保金、履约保证金分期退还,质保期、缺陷责任期分期计算。履约保证金分期退还原则:承包人提交未竣工验收合格部分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后(履约保证金金额=(签约酬金-竣工验收合格部分开累计量产值)*2%),退还原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合同范围内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且双方无争议后退还剩余部分履约保证金。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本合同生效条件:自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
6.2 变更:/
7. 争议解决
7.2 调解
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合同双方共同选定的第三方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由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2)种方式:
(1)提请 /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委托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1 外出考察费用
监理人外出考察费用已包含在签约酬金中,委托人不单独支付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任何费用。
8.2 检测费用
监理人发生的任何检测费用均已包含在签约酬金中,委托人不单独支付监理人任何检测费用。
8.3 咨询费用
监理人发生的任何咨询费用均已包含在签约酬金中,委托人不单独支付监理人任何咨询费用。
9. 补充条款
本补充条款系专用条件的一部分,若与专用条件其他条款不一致,以本补充条款为准。
9.1 保险
监理人投保内容: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工程监理责任保险。
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须不低于意外伤害50万元人民币/每人,意外伤害医疗5万元人民币/每人,保险费用已包含在签约酬金中,监理人自行支付保险费用。
9.2 履约保证金
监理人提交的履约担保金额为 ,期限至合同履约完毕且项目竣工完成且双方无争议后退还。
若监理人采用银行履约保函的形式,则监理人提供的履约担保有效期不得早于招标文件约定的履约截止日期,若监理人在履约担保有效期内无法履约完成,监理人须在履约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委托人提供新的履约担保或延长原履约担保的有效期至实际履约完成之日。新的履约担保或延长原履约担保期限的材料须获得委托人认可,通过委托人核验后,委托人退还原履约担保材料。保函提交、退还管理须执行委托人相关管理规定。
附录A
廉 政 协 议
甲方:
乙方:
为保证双方平等合作,促进双方诚信经营、廉洁从业,防范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维护双方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廉政建设的相关要求,甲乙双方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共同的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纪检监察相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 合同的要求,自觉履行主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三)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在主要工作场所设置廉政宣传栏并公布举报电话。
(四)双方纪检机构间建立联系合作机制,共同加强对主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和对发生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甲方及其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严禁通过赌博方式取得乙方及其工作人员的财物;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在乙方有股权关联的企业兼职,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经济活动。
(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乙方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乙方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六)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乙方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给予或赠送的钱物。
(七)甲方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乙方给予或赠送的干股或红利。
(八)甲方任何人不得以个人的名义向乙方推荐设备、部件等供货商以及其它合作单位。
甲方纪检机构应按规定处置本方人员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对乙方纪检监察机构通报的甲方人员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按规定处置并将结果通报乙方纪检监察机构;乙方纪检监察机构在核查相关问题线索中需要甲方配合的,甲方纪检机构按规定予以配合。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乙方及其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家属、亲友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家属、亲友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也不得为甲方提供与工作无关的房屋、汽车等。
(五)乙方不得与甲方工作人员就合同中的质量、数量、价格、工程量、验收等条款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六)乙方不得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向甲方工作人员给予或赠送钱物。
(七)乙方不得向甲方工作人员提供干股或红利。
乙方纪检监察机构应及时处置本方人员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对甲方纪检机构通报的乙方人员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及时处置并将结果通报甲方纪检机构;甲方纪检机构在处置相关问题线索中需要乙方配合的,乙方纪检监察机构应予以配合。
第四条 违约责任
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乙方有权向甲方纪检机构通报或向甲方主管部门投诉。
乙方违约责任:
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甲方有权向乙方纪委(监察机构)通报或向乙方主管部门、招投标管理部门投诉;也可采取扣除乙方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视情节严重性而定)、解除合同等措施;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赔偿。上述措施可单独使用,也可一并使用。
第五条 联系方式
纪检机构联系方式:甲方: 乙方:
第六条 双方约定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纪检监察机构负责监督实施。
第七条 本协议有效期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主合同权利义务完全履行完毕止。
第八条 本协议作为双方签订的主合同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 (职务) 授权代表: (职务)
姓名 姓名
签名: 签名:
廉政监督联系人 廉政监督联系人
姓名 姓名
签名: 签名:
电话:0551-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录B
工程档案管理协议书
(监理项目)
委托人:
监理人:
委托人和监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 (项目名称) 签订工程档案管理协议书。
一、工程档案管理内容
(项目名称) 项目文件材料形成、收集、整理、归档移交并通过省、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专项预验收、验收以及合肥市城建档案馆的审核验收,取得相关验收合格意见和许可文件。
二、相关标准
GB/T 50328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 11822 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 24422 信息与文献 档案纸 耐久性和耐用性要求DA/T 28 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DA/T 66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分类规范CJJ/T 117 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 187 建设电子档案元数据标准DA/T 31 纸质档案数字化规范DA/T 38-2021 档案级可录类光盘CD-R、DVD-R、DVD+R 技术要求和应用规范安徽省档案局、安徽省发改委《关于印发〈安徽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工作程序〉、《安徽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档发〔2023〕1号)DB34/T 918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34/T 3324建设工程声像信息服务规范委托人相关管理制度
上述规范、规程、制度如有更新版本的,遵照新版本执行。
三、委托人权利义务
1.严格遵守并执行国家、部、省有关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2.负责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3.负责对监理人的技术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完整性等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并提供档案咨询服务,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
4.在监理人完成档案文件材料组卷工作后,组织质监等机构对其进行审查,负责接收监理人案卷,并办理书面移交、接收手续。
5.负责提请省、市档案主管部门对项目档案进行过程监督指导、专项预验收、验收工作。
6.参与监理人信用评价工作,对档案资料履约不到位或严重不履约的监理人及总监理工程师记不良行为,如有必要,将纳入履约不诚信名单,并上报相关上级行政管理机构。
四、监理人权利义务
1.严格遵守并执行国家、部、省有关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现场管理机构制定的各项制度、规定的要求。确保文件材料的准确、完整、系统、安全,确保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组卷工作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
2.建立健全项目档案责任制。成立项目档案工作领导小组,总监理工程师为工程档案第一责任人,并明确工程档案的具体分管负责人。项目工程技术资料的编写、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总责,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负直接责任,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档案资料人员等管理人员按照职责各负其责。
3.建立"一人一机一室”制,明确一名以上兼职档案工作人员,未经委托人批准不得更换;档案资料人员应在总监或总代的指导下做好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不得代替他人编写技术资料。档案资料人员应取得相应岗位证书方可从业,且不得在其他项目兼职。配备一台以上的计算机用于文件收集、整理和归档;建立符合规定条件的临时档案室或资料整理室,确保档案的安全。
4.保证项目文件材料形成、收集、整理、组卷等工作及时、准确、完整。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应数据准确可靠、图物相符、签字手续完备,文件材料的内容及其深度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标准的规定;检查、验收等资料应有各岗位负责人的原始记录。需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签认的技术资料,应由本人签字,不得代签、补签。应归档的各种载体文件材料齐全,项目文件材料所记载的内容完整;项目文件材料应分类科学、组卷合理、整理规范、便于查找利用。
5.负责所监理项目合同技术资料的日常检查及竣工图的审核、签署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6.接受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现场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对所监理项目合同所形成文件材料进行检查、指导、审核,及时完成所监理项目施工单位申报文件的签署工作。
7.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及时根据委托人要求的方式提供相关项目文件材料(含电子材料),须无条件配合。
8.在所监理项目竣工验收前,向委托人移交已完工项目档案归档资料,包括一式三套纸质版原件档案、二套电子档案和二套声像档案。后期应协助委托人完成上级档案主管部门专项档案验收工作。
9.项目档案材料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及软件平台录入时,所需CA客户端证书、签章证书及接口等相关费用均包含在签约酬金中,委托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酬金,若监理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档案移交工作或移交的档案质量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限期整改。
五、违约责任
委托人以 (项目名称) 合同质量保证金的10%作为档案质量保证金。监理人未按照委托人要求及时完成项目档案管理工作或项目文件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如有下述情况,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采取措施直至监理人档案管理工作满足要求,并按下列标准收取违约金:
1.监理人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由委托人编制发布的通知、制度、表格等相关文件,必须限期整改。首次出现问题,委托人将提出警告;再次出现问题的,委托人将视情节对监理人收取0.2-1万元的违约金。
2.监理人未按照合同要求建立"一人一机一室”制,必须限期整改。首次出现问题,委托人将提出警告;再次出现问题的,委托人将对监理人收取0.5万元的违约金。
3.监理人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如存在档案资料人员无证从业、资料编制外包,工程技术资料弄虚作假、伪造数据、代签字、无原始记录的,必须限期整改。首次出现问题,委托人将提出警告;再次出现问题的,委托人将将视情节对监理人收取0.5-1万元的违约金。
4.监理人未按照合同要求根据工程进度同步及时形成有关项目文件、报表等并分类整理的,必须限期整改。首次出现问题,委托人将提出警告;再次出现问题的,委托人将将视情节对监理人收取0.5-1万元的违约金。
5.监理人未在委托人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竣工资料的编制和移交工作的,必须限期整改,每延迟一天,委托人对监理人收取0.2万元/天的违约金。
6.监理人项目档案归档质量未达到省、市档案主管部门验收要求,致使档案专项预验收、专项验收未通过的,必须限期整改,委托人对监理人收取10万元的违约金,并由监理人承担复验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专家费、住宿费、场地费等。
7.监理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档案移交工作或档案质量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委托人将要求监理人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视为监理人违约,委托人有权扣除档案质量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监理人须按要求持续整改,直至通过验收,与之相关的一切费用由监理人承担。
8.若监理人项目档案资料验收未通过,委托人将不予结算尾款。
六、附则
1.本协议作为 (合同名称) 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委托人: (盖章)监理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名)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名)
附录C
总监理工程师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第五章 委托人要求
一、项目概况
地块一用地性质拟为住宅用地,总用地面积为2.15公顷(约32.25亩),总建筑面积约5.3万平方米;拟建地块二位于拟建地块一北侧,用地性质拟为体育与商业混合用地,总用地面积为1.58公顷(约23.82亩),总建筑面积约1.5万平方米。包含住宅地块(包含待建弹性支路),商业及体育地块。
二、监理范围及内容
监理范围包括:项目全过程监理(包括土方、样板房、示范区、桩基、土建、供电、装饰装修、安装及设备、材料采购安装、景观、幕墙、消防、弱电、智能化、三网、道排景观绿化、室外管网、亮化、代建道路、代建绿地等),项目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管理和安全、合同、信息等方面协调管理服务。
工程施工监理内容
1.前期阶段
(1)协调相关主管部门,加快项目进程。
(2)具体办理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如临时水电接入、道路破复、杆线迁移等)。
(3)其他工作。
2.施工阶段
(1)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特别是卫生间防水、门窗安装等质量通病易发部位的施工节点检查,并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定期(月)形成巡查报告。
(2)协调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各类问题,重点是水、电、气、有线电视等方面。定期(月)形成工作报告。
(3)做好过程资料的中转和收集,保证资料完整性。
(4)做好现场管理、验收等工作。
(5)严格执行合同工期,对现场工地进度进行把控,工期顺延监理费用不予增加。
(6)严格执行委托人公司变更管理制度,不得违规替现场施工单位虚报相应工程量。
(7)严格执行各级政府单位有关生态环境、扬尘治理相关文件及方案,对现场扬尘防治进行严格把控。
(8)其他工作。
3.竣工验收及备案阶段。
(1)从招标人角度做好房屋成品质量验收,检查、整改等工作,为下一步交房打下良好基础。
(2)配合做好水、电、气、有线电视、电信等工程验收工作,并取得有关验收合格文件。
(3)做好竣工验收、备案、规划正本等工作。
(4)配合业主单位做好水、电集中过户工作。
(5)其他工作。
根据《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意见》规定:工程监理人应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监理日志内容,督促工程总承包人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对工程招标人未按时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款,工程总承包人未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未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工资性工程款拨付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的,工程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机构。
工程中标人未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记入监理日志和未按时核定工资性工程进度款的,由工程所在地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记入市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列入全市建筑市场重点监管对象。
三、服务要求
1.投标人资质详见招标公告。
2.投标人必须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具备相应监理技术装备及监理技术。
3.各投标人必须按本工程的特点,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内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及工程监理大纲,其内容必须详尽。
4.投标人须具备保证施工质量的监理管理体系。
5.投标人在各标段工程中配备的监理工程师,须具有丰富的监理经验、身体健康、年龄适中、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专职人员。人员配备需满足《建筑与市政工程项目管理人员职业标准》(DB34/T 4573—2023)规定。
人员配备通则:
1)监理机构人员按在建施工面积配置,以此标准配置相应人员;且在本工程合同服务期间,其余人员不能在其他工程项目上重复任职,否则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
2)相近专业是指招标文件要求专业和投标文件配备专业之间为建设部、水利部、交通部等不同行业(部门)定义的具备同一或类似功能的专业关系,或要求专业的功能涵盖在配备专业之中。例如:建设部的市政公用工程与交通部的道路与桥梁工程、给排水(要求专业)与房屋建筑工程(配备专业)均为相近专业,电气(要求专业)与机电安装工程(配备专业)为相近专业。
3)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无法体现相应专业的,可以以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体现。
4)除总监和总代外,其余人员不作为资格审查指标。人员配置要求如下表:
6.各标段对办公设备及检测设备的配备要求(本项不作为评审要求,中标后由招标人进行核实,满足业主需求):
四、报价要求
1.本项目报价方式为费率报价。本项目最终监理服务费以工程审计结算价为基数计算,即最终监理服务费=监理范围内施工工程合同审计结算价*监理人中标费率。
例如:某项目施工工程合同审计结算价为 5000 万元,项目监理投标费率 1.00%,则最终监理服务费=5000 万元*1.00%=50 万元。
2.本项目所投报价最高投标上限为0.7%。所投报价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超过两位的直接舍去,如 1.167%按 1.16%计;若不足两位末位补零,如 1.1%按 1.10%计。合同和结算均按修正后的价格计取。
3.投标人投标前自行进行现场踏勘,各种风险须充分考虑。中标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变更等理由增加造价、调整报价。此报价费率为完成以上工作所有内容的所有费用的综合报价,包括检测等各项服务及服务中涉及到的材料消耗、人员、维保、验收、培训、利润、税金等全部费用。除此之外,招标人不再提供其他任何费用。
4.投标人中标及合同履约期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对其报价费率进行变更或拒绝服务。
五、其他要求
1.承担本工程中标人的监理机构必须进驻现场,总监理工程师执行每周不少于2天每天不少于八小时制度(依据项目需要服从加班及出差要求)。其他(含总监代表)监理人员出勤率为 100%,每月不得少于22天。监理人员无故缺勤,总监理工程师按每天1000元处违约金。总代每天500元处违约金,其他人员按每人每天300元处违约金,直至清退出场并解除合同,并扣除履约保证金。监理机构的人员需请假的,履行逐级请假制度,总监理工程师请假,需报招标人主要负责人批准,总监代表需报项目分管领导批准,一般工作人员需报招标人项目负责人批准。
2.在建设过程中,中标人必须按投标时承诺配备的人员及时到位,配备专业人员,未经招标人同意,中标人不得擅自更换或者减少上述人员。根据现场施工情况,要求监理单位每月25日前向业主方报送下月监理人员计划,保证人员每天到场数量,招标人有权根据监理人员到位情况,要求其增加专业人员,中标单位必须服从,否则,视同中标人违约,招标人有权中止合同履行。
3.投标人应认真对现场进行踏勘,对建设场地的地理位置、施工现场的一切情况和影响施工的因素以及困难条件进行周密的察勘和研究,作出自己的判断结论。中标后签订合同时和实施管理过程中,中标人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为由,提出任何形式的增加服务费用的要求。
4.招标人仅提供办公用房,监理人自行负责监理人员的通讯、交通、食、仪器、设备等生活、工作条件。
5.对于中标人违约造成的损失,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赔偿金=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为实现权利所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调查费等费用)
6.拟任总监需不得影响本项目报建,如因中标人原因导致无法报建,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上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合同签订前由招标人核查,依据建设主管部门查询为准)
7.本项目涉及人防及供电工程等专项工程,请中标人充分考虑专项工程特殊性,在专项工程施工开展前配置专业监理人员,并报招标人审核确认。
8.项目可能会分批次办理施工许可证,中标人需无条件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满足要求的注册人员),费用不予以增加。
9.投标单位中标后其主要领导每季至少到合肥召开一次项目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管领导每月至少到合肥召开一次项目安全生产会议。(应按投标函格式予以承诺,否则投标无效)。
10.本项目将进行分期开发,整个开发周期较长,投标人自行考虑。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招标项目名称)招标
投标文件
(商务文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目 录
一、投标函(不含报价)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三、投标保证金
四、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
五、资格审查资料
六、商务文件详细评审资料
七、诚信投标承诺书
八、其他资料
一、投标函(不含报价)
致:(招标人):
1.我方已仔细研究(招标项目名称) 标段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在考察工程现场后,愿以报价文件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并承诺按照本招标文件、合同条款的条件、承担上述工程的监理。
2.我方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并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3.质量标准: ;监理服务期限: 。
4.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5)在你方和我方进行合同谈判之前,我方将按照投标文件中填报人员及招标文件提出的最低要求填报派驻本标段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及试验检测仪器设备,经你方审批后作为派驻本标段的项目监理机构主要人员和试验检测仪器设备且不进行更换;
(6)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及时足额预缴增值税(适用于注册地不在合肥市行政区域范围(含四县一市)的中标人);
5.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以及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修改、补充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6.我方承诺除非招标文件另有约定,我方派驻本标段的项目总监及项目监理机构主要人员均为我单位在职人员(不含外聘人员、返聘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如我方拟派驻的人员和设备不满足合同附件要求,你方有权取消我方中标资格。
7.我方承诺:结构、造价合约、安全、见证检测、测量、市政等专业监理工程师资质条件满足国家法规及岗位从业要求;人员按招标文件配备。
8.我方承诺:中标后给本项目监理人员购买工伤及意外伤害等保险,费用含在投标报价中。
9.我方承诺:中标后本公司主要领导每季至少到合肥召开一次项目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管领导每月至少到合肥召开一次项目安全生产会议。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 标 人: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 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日期: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招标项目名称) 标段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期满。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
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并签署文件的不需要授权委托书,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非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及签署文件的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三、投标保证金
如采用现金(银行转账、银行电汇)的,系统自动抓取投标保证金提交信息,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基本存款账户证明扫描件(如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如采用纸质银行保函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基本存款账户证明(如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银行保函扫描件。银行保函格式见“投标保函示范文本”。
如采用纸质担保机构担保的,投标人须将本单位针对该项目(标段)从基本账户汇出保函费用的凭证(须载有所投项目标段编号或项目名称、投标人基本账户信息、收取该费用的保函出具单位名称及其账户信息)扫描件、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或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扫描件、保函扫描件、融资担保机构的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扫描件编入投标文件中。担保机构担保格式见“投标保函示范文本”。
如采用纸质保证保险的,投标人须将本单位针对该项目(标段)从基本账户汇出保证保险费用的凭证(须载有所投项目标段编号或项目名称、投标人基本账户信息、收取该费用的保证保险出具单位名称及其账户信息)扫描件、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或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扫描件、保证保险扫描件编入投标文件中。保证保险格式见“投标保函示范文本”。
如采用电子保函的,系统自动抓取电子保函信息,投标文件无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投标保函示范文本
编号:
致:受益人(招标人)名称
开立人获得通知, (投标人)于 年 月 日参加编号为 招标项目标段编号 的(招标项目名称) 标段投标(即“基础交易”)。
一、开立人理解根据招标条件,投标人必须提交一份投标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以担保投标人诚信履行其在上述基础交易中承担的投标人义务。鉴此,应申请人要求,开立人在此同意向受益人出具此投标保函,本保函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
二、开立人在投标人发生以下情形时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投标人在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3)投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4)投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5)发生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三、本保函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届满之日止。
四、开立人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七日内无条件支付,前述书面付款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3)载明申请人违反招投标文件规定的义务内容和具体条款;
(4)声明不存在招标文件规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我方支付责任的情形;
(5)书面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 。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受益人未经开立人书面同意转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开立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本保函项下的基础交易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独立有效。
七、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保函产生的纠纷案件,由受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开立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立时间: 年 月 日
注:1.允许投标人实际开具的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或保证保险机构出具的担保的格式与本文件提供的格式有所不同,但不得更改本文件提供的银行保函或担保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人开具的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必须具有明确有效的查询途径(网址链接及查询方式)。
四、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
五、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注: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1的要求在本表后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材料。接受联合体的,联合体成员分别填写。
(二)投标人业绩情况表(资格审查)
注:
1.投标人应将用于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业绩在上表中列明,按照列明的业绩序号先后顺序依次填写“投标人业绩信息表(资格审查)”,并附相应业绩证明材料。
2.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上表列明的业绩序号先后顺序依次进行评审,且仅评审“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规定数量的业绩,超出规定数量部分或未在上表列明的业绩均不作为资格审查投标人业绩予以评审。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日期: 年 月 日
投标人业绩信息表(资格审查)
注: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2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三)总监理工程师业绩情况表(资格审查)
注:
1.投标人应将用于资格审查的总监理工程师业绩在上表中列明,按照列明的业绩序号先后顺序依次填写“总监理工程师业绩信息表(资格审查)”,并附相应业绩证明材料。
2.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上表列明的业绩序号先后顺序依次进行评审,且仅评审“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总监理工程师最低要求)”规定数量的业绩,超出规定数量部分或未在上表列明的业绩均不作为资格审查总监理工程师业绩予以评审。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日期: 年 月 日
总监理工程师业绩信息表(资格审查)
注: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4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四)主要人员简历表
注:
1.本表应填写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主要人员相关情况。
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4、附录5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五)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表
主要仪器设备承诺
致:(招标人)
我方承诺:在本项目服务过程中,须按照国家、地方、行业相关规范标准,配备相关仪器设备,并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和招标人要求,增加仪器设备,所有费用包含在合同价中,不增加相关费用,如实际与承诺不符,你方可终止合同并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处理,造成的损失由我方承担。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六)进场计划表
(七)投标人信誉情况
投标人无需提供证明材料,由评标委员会通过电子服务系统查询。
六、商务文件详细评审资料
(一)投标人业绩情况表(详细评审)
注:
1.投标人应将用于商务文件详细评审的投标人业绩在上表中列明,按照列明的业绩序号先后顺序依次填写“投标人业绩信息表(详细评审)”,并附相应业绩证明材料。
2.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上表列明的业绩序号先后顺序依次进行评审,且仅评审评审标准规定数量的业绩,超出规定数量部分或未在上表列明的业绩均不作为商务文件详细评审投标人业绩予以评审。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日期: 年 月 日
投标人业绩信息表(详细评审)
注: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2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总监业绩情况表(详细评审)
注:
1.投标人应将用于商务文件详细评审的总监业绩在上表中列明,按照列明的业绩序号先后顺序依次填写“总监业绩信息表(详细评审)”,并附相应业绩证明材料。
2.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上表列明的业绩序号先后顺序依次进行评审,且仅评审评审标准规定数量的业绩,超出规定数量部分或未在上表列明的业绩均不作为商务文件详细评审总监业绩予以评审。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日期: 年 月 日
总监业绩信息表(详细评审)
注: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4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三)总代业绩情况表(详细评审)
注:
1.投标人应将用于商务文件详细评审的总代业绩在上表中列明,按照列明的业绩序号先后顺序依次填写“总代业绩信息表(详细评审)”,并附相应业绩证明材料。
2.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上表列明的业绩序号先后顺序依次进行评审,且仅评审评审标准规定数量的业绩,超出规定数量部分或未在上表列明的业绩均不作为商务文件详细评审总代业绩予以评审。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日期: 年 月 日
总代业绩信息表(详细评审)
注: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相关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四)奖项、荣誉(如有)
七、诚信投标承诺书
诚信投标承诺书
致:(招标人)
我公司郑重承诺:
1.遵循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参加(招标项目名称) 标段的投标。
2.本次投标提供的资质证书、业绩及奖项等一切材料均真实、有效、合法。否则,我公司愿意接受招标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相关处理、处罚。
3.本次投标为我公司自行投标,未出借、转让资质证书,未让他人挂靠投标。
4.未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未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5.未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6.中标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不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不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不分包。
7.如提出异议(投诉),对提供的异议(投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恶意异议(投诉);不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异议(投诉),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否则,我公司愿意接受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相关处理、处罚。
8.本次投标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9. (其他补充承诺)。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八、其他资料
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可以自行增加相关内容,如无,本节可以不附。
(招标项目名称) 标段招标
投标文件
(技术文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目 录
一、监理大纲
二、其他内容
一、监理大纲
二、其他内容
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可以自行增加相关内容,如无,本节可以不附。
(招标项目名称) 标段招标
投标文件
(报价文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目 录
一、投标函
二、其他资料
一、投标函
致:(招标人):
1.我方已仔细研究(招标项目名称) 标段招标文件,在考察工程现场后,愿意以 %的投标费率(含税),并承诺按本招标文件、合同条款的条件、承担上述工程的监理。
2. 我方已按招标文件要求详细审核并确认全部招标文件及有关附件,充分理解投标价格不得低于企业个别成本有关规定。我方经成本核算,所填报的投标报价不低于企业个别成本。
3. (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二、其他资料
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可以自行增加相关内容,如无,本节可以不附。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1)资质条件:见附录1 (2)业绩要求:见附录2 (3)信誉要求:见附录3 (4)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及业绩要求:见附录4 (5)其他主要人员要求:见附录5 (6)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要求:见附录6 (7)其他要求:见附录7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1.4.3(16)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 / |
1.4.4(4)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 投标人被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部门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限制本次招标项目工程所在地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所在地承接新的工程项目且在限制期内。 评标委员会仅通过“电子服务系统”查询拟推荐中标候选人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并将查询截图及查询结果在评标报告中予以记录。 |
1.9.1 | 踏勘现场 | R不组织,投标人自行踏勘。 □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R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形式: |
1.10.2 | 投标人在投标预备会前提出问题 | 时间:/ 形式:/ |
2.1(7)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 时间:2025年1月 日17时30分前。 形式: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出 |
2.3.1 |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 | 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出 |
3.2.1 | 增值税税金相关要求 | (1)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 □简易计算方法 (2)发票类型: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 (3)增值税税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注册地不在合肥市行政区域范围(含四县一市)的中标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及时足额预缴增值税。 |
3.2.3 | 报价方式 | □总价: □单价: ☑费率:详见“第五章 委托人要求” □定价: |
3.2.4 | 最高投标限价 | □无 ☑有,最高投标费率:0.7% □有,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布 |
3.2.5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详见“第五章 委托人要求” |
3.3.1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120日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是否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不要求 ☑要求,具体如下: (1)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伍万元整 (2)投标保证金的形式:电子保函、现金(银行转账、银行电汇)、纸质保函(纸质银行保函、纸质担保机构担保、纸质保证保险) 注:本项目鼓励优先使用电子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 (3)具体要求: ①采用现金形式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基本存款账户转出,投标保证金的到账截止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保证金转出账户与投标人投标文件提供的基本存款账户不一致的,视为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开户银行及账号见招标公告(选择任何一家银行提交即可)。 ②采用纸质银行保函的,应为投标人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出具的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 ③采用纸质担保机构担保的,应为经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依法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担保机构出具的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 ④采用纸质保证保险的,应为保险公司出具的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保证保险。 ⑤采用纸质担保机构担保、纸质保证保险的,办理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的费用必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汇(支)出。投标人须将本单位针对该项目(标段)从基本账户汇出保函(或保证保险)费用的凭证(须载有所投项目标段编号或项目名称、投标人基本账户信息、收取该费用的保函或保证保险出具单位名称及其账户信息)扫描件、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或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扫描件、融资担保机构的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扫描件、保函(或保证保险)扫描件编入投标文件中,由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审查认定。未提交或未完整提交的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 ⑥采用电子保函的,请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合肥市)(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电子保函”栏目查看《合肥市(信易贷)电子保函平台投标保函操作手册》并按照操作手册规定内容办理。 (4)是否适用免缴投标保证金政策:不适用 (5)其他要求: ①特别提醒 投标人采用保函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如出现本招标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3.4.4项所列情形的,提供担保的银行、担保机构及保险机构将无条件向招标人支付保函所列的全部投标保证金金额,该支付行为视同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②投标保证金弄虚作假情形 投标人采用虚假保函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除依法承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法律责任外,还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承担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民事责任,其承担方式为限时足额缴纳招标文件所列全部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招标人发出追缴通知后的规定缴纳时间内不能足额支付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将依法提起诉讼追缴,招标人因此发生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均由投标人承担。 (6)投标保证金注意事项: ①投标人采用纸质保函形式的,须提供明确有效的查询途径(网址链接及查询方式),否则无效。 ②保函存在明显异常情形的(如多家投标人的保函编号相同;保函存在明显伪造痕迹、内容前后矛盾等情形),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查询途径进行核查,并在评标报告中予以记录。 ③中(定)标候选人须在中(定)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将其开具至本招标项目的纸质保函原件提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且原件须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扫描件一致,如存在未按照规定提交或提交内容不一致,或发现弄虚作假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
3.4.3 |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 按照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进一步优化投标保证金退还流程的通知》(合公中心〔2023〕3号)执行。 (如有最新规定,按照最新规定执行) |
3.4.4(3) | 其他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 |
3.6.1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R不允许。 □允许,具体要求: |
3.7.1 | 监理大纲编制的特殊要求 | 1.本招标项目重点难点:/; 2.其他:/; 3.监理大纲编制最多不超过/页(若超过,监理大纲部分不予得分)。 投标人必须在技术文件中重点阐述。 |
3.7.4 | 非加密投标文件递交 | R不允许。 □允许,具体要求如下: 非加密投标文件由投标人自行确定是否递交。 如递交,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开标地点递交,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否则招标人不予接收。 (1)法定代表人亲自递交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委托代理人递交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非加密投标文件介质:光盘或U盘 |
4.1.2 | 非加密投标文件密封和标记要求 | 非加密投标文件封套: 投标人名称: (招标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 (非加密投标文件)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
4.2.2 | 递交非加密投标文件地点 | 同开标地点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R否 □是,退还安排: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见招标公告 |
5.2 | 开标程序 | (3)解密时间:30分钟(以电子交易系统解密倒计时为准); □(5)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报价(或定价)、质量标准、监理服务期限及其他内容。 ☑(5)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质量标准、监理服务期限及其他内容;商务、技术文件评审完成后,根据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再公布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数量 | 第一中标候选人1家,第二中标候选人1家,第三中标候选人1家 |
6.4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期限及其他要求 | (1)公示媒介: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2)公示期限:不少于3日 (3)其他要求: ①进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或委托代理机构)在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时应当同时公开以下评标情况: a.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投标文件被否决的原因及依据; b.评标委员会的评分情况。包括商务文件、技术文件、报价文件评分,其中技术文件还需公开采用编码标注的各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分; c.中标候选人经评审通过的拟任项目总监(如有):项目总监姓名;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号; d.中标候选人经评审通过的项目总监业绩(如有,商务文件评分用业绩):项目名称; e.中标候选人经评审通过的投标人业绩(如有,含资格审查用业绩和商务文件评分用业绩):项目名称; f.中标候选人通过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证明材料。 |
7.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R是 £否 |
7.2 | 中标结果公示媒介 | 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
7.3 | 中标通知书和中标结果通知发出的形式 | (1)中标通知书发出的形式:R数据电文 □纸质 (2)中标结果通知发出的形式:R数据电文 □纸质 特别提醒: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投标人应主动登录电子交易系统查询,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不承担投标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引发的相关责任。 |
8.1.1 | 履约保证金 | 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履约保证金: £不要求 R要求,具体如下: (1)履约保证金金额:按照对应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或工程概算投资额)乘以中标费率作为基数的2% (2)履约保证金的接受形式:电子保函、现金(银行转账、银行电汇)、纸质保函(纸质银行保函、纸质担保机构担保、纸质保证保险)。 注:本项目鼓励优先使用电子保函形式递交履约保证金。 (3)履约保证金提交期限的要求:签订合同前。 (4)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限:合同履约完毕且项目竣工完成且双方无争议后退还。 (5)具体要求: ①采用纸质银行保函的,应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 ②采用纸质担保机构担保的,应为经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依法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担保机构出具的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 ③采用纸质保证保险的,应为保险公司出具的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保证保险。 ④采用电子保函的,请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合肥市)(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电子保函”栏目查看《合肥市(信易贷)电子保函平台履约保函操作手册》并按照操作手册规定内容办理。 (6)本招标项目是否减免履约保证金:不减免 (7)采用保函或者担保的,合同保函有效期最晚不得早于 2028年12月31日;若保函有效期满无法履约完成的,应提前一个月办理保函续期或替换保函,续期保函或替换保函有效期根据项目实际由双方协商确定。 |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 获取与查看通知 | 本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澄清及修改等相关资料均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布,投标人应当及时登录电子服务系统自行查看并下载。 |
10.2 | 电子招标 | 本招标项目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电子招标投标操作要求见本章附件《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标投标操作规程》。 |
10.3 | 相关政策要求 | (1)省外建设工程企业按照《关于优化进皖建设工程企业信息登记服务和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市函〔2022〕580号)进行相关信息登记。 (2)工程质量保证金执行《关于以保函等方式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通知》(合建〔2020〕29号)。 (3)关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执行《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通知》(建市〔2020〕84号)。 (4)保证保险产品应按《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5)采用一级建造师投标的应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执行。 (6)采用一级注册建筑师投标的应符合《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使用一级注册建筑师电子注册证书工作的通知》(注建〔2021〕2号)规定,投标文件提供的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 (7)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预付款担保、质量保证金缴纳执行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行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预付款担保、质量保证金电子保函的通知》。 注:①未列明的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执行。 ②如有相关政策文件更新,按照最新政策文件执行。 |
10.4 | 评标过程中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 (1)评标委员会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将需要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以询标函的形式发送给投标人,投标人应安排专人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状态,以便及时接收评标委员会可能发出的询标函。 (2)因投标人未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导致无法及时接收询标函(远程网上询标)或未在规定时间(15分钟)内按照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内容的,视同投标人放弃澄清、说明或补正内容的权利,评标委员会可按照对投标人不利的解释进行判定。 |
10.5 | 投标人对所提供材料应承担的责任 | (1)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处理,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予以披露。 (2)投标人对所提供的材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和法律责任。若投诉人或举报人对前述材料存在争议,进行有效投诉或举报,被投诉人、被举报人应当主动配合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在规定期限内举证,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拒绝配合调查,且未在规定期限内举证、提供证明材料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处理。 |
10.6 | 中标人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责任 | 中标人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对中标人进行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1)中标后,中标人被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查实存在违法行为,不满足中标条件的,由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做好项目后续工作; (2)中标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若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订合同,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3)合同签订后,中标人存在规定时间内不组织人员进场开工、不履行合同义务等情况,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并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
10.7 | 同义词语 |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委托人要求”等章节中“委托人”和“监理人”,等同于招标投标阶段的“招标人”和“投标人/中标人”。 |
10.8 | 解释权 | (1)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 (2)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 (3)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 (4)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照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 (5)按照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
10.9 | 创优目标 | ☑无 □有,具体要求如下: |
10.10 | 异议提出方式 | 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提出 |
10.11 | 拟任总监理工程师答辩要求 | ☑不要求答辩 □要求答辩,答辩范围包括: (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相关规定和实际需要编写答辩范围,主要包括工程质量、造价、进度控制、安全生产管理及组织协调等方面内容)。答辩时长不超过 分钟。 评标委员会根据答辩范围编写答辩题目,组织拟任总监理工程师答辩。 |
10.12 | 投标所需资料 | (1)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投标文件进行电子签章并使用数字证书加密,并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上传。投标人应合理安排投标文件递交时间,特别是网络速度慢的地区防止在系统关闭前网络拥堵无法操作。如果因计算机及网络故障造成无法完成投标文件递交情形,责任自负。 (2)投标人应及时查看上传的相关资料,如出现上传的相应投标资料不全、模糊不清、超出有效期等情况,评标委员会将作出对投标人不利的认定,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投标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注册建造师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证书证件应在有效期内,若法律法规或发证机构或相关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或经询标被评标委员会认定符合相关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予以认可。 (4)采用一级建造师投标的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规定,投标文件应提供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且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 (5)采用一级注册建筑师投标的应符合《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使用一级注册建筑师电子注册证书工作的通知》(注建〔2021〕2号)规定,投标文件提供的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 (6)具体资料以第三章“评标办法”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为准。 |
10.13 | 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 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填报人员及投标人按招标文件提出的最低要求填报派驻投标标段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经招标人审核后不得进行更换。除非招标文件另有约定,投标人派驻投标标段的项目经理及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均应为投标单位在职人员(不含外聘人员、返聘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否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2)因电子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系统出现软件设计或功能缺陷、运行异常等情况,可能影响招投标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权中止或终止招投标活动,招投标各方免责。 (3)唱标信息内容与投标函中不一致的,以投标函中内容为准。 |
10.14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1)招标代理服务费: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须向招标代理机构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可以银行转账、银行电汇方式。 招标代理服务费:以建筑安装工程费乘以中标费率为计算基数,具体收取金额为附件1对应表格相应招标类别收费标准的80%,收取金额不足4000元的按照4000元最低标准收取。 (2)以上相关费用,投标人在报价单中不单列,包含在投标总价中,招标人不再单独计量支付。 |
10.15 | 合同签订提醒事项 | 本次招标项目委托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次招标人,中标后中标通知书以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盖章,但是合同签订、履约保证金的开具以及项目履约等工作由合肥甘棠轨道置业有限公司负责并盖章。 |
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注: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中标金额含本数。例如:某服务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6000万元,具体收取金额为上表(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相应招标类别收费标准*80%,计算招标代理服务费收取金额如下:
|
资质证书及其他要求 |
1.具备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见招标公告) |
投标人业绩要求 |
见招标公告。 |
信誉要求 |
见招标公告 |
人员 | 资格要求 |
总监理工程师 | 总监理工程师资格条件见招标公告要求,且必须是本单位人员(招标公告中要求的注册证书注册单位应当与投标人名称一致),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总监理工程师 自2024年6月1日以来任意连续三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总监理工程师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总监理工程师的社保的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社保缴费证明或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至少含养老保险) |
人员岗位 | 数量 | 资格要求 |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 1 | 住建部门颁发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 |
其他要求 |
1.投标人不得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第1.4.4项规定的情形。 2.其他要求: (1)结构、造价合约、安全、见证检测、测量、市政等专业监理工程师资质条件须满足国家法规及岗位从业要求。 注:投标文件无需提供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在投标函中提供承诺人员按招标文件配备即可(承诺格式参考“投标函”,未提供承诺的投标无效)。如投标人承诺与实际不符,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2)总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以外其他监理人员投标文件中无需提供具体人员名单,在中标后合同签订前将确定的监理人员名单(资质要求详见第五章委托人要求)及相关资料提交招标人审批确认,且需明确各阶段、各专业管理人员的进场计划,满足工程建设管理需求。中标后配备的监理人员的专业、人数及进场时间必须满足工程建设要求,报招标人审核同意后方可进场。进场后将用人脸识别系统对总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进行日常考勤,缺勤将按照相关条款进行处理。人脸识别系统须满足接入省市等行业主管部门及招标人信息管理平台的要求,费用投标人自行考虑,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注:投标文件须提供“进场计划表”明确各阶段、各专业管理人员的进场计划(未提供的将导致投标无效)。 (3)投标人中标后必须给本项目监理人员购买工伤及意外伤害等保险,费用含在投标报价中。 (4)投标人中标后其单位主要领导每季至少到合肥召开一次项目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管领导每月至少到合肥召开一次项目安全生产会议。 注:投标文件无需提供证明材料,投标人在投标函中提供承诺即可(承诺格式参考“投标函”,未提供承诺的投标无效)。如投标人承诺与实际不符,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
条款 编号 | 示范文本中条款内容 | 修改后条款内容 |
/ | / | /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1.2 | 中标候选人排序方法 | 综合得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以下优先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1)投标报价低的优先; (2)商务文件得分高的优先; (3)技术文件得分高的优先; (4)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文件投票,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
1.3 | 推荐中标候选人先后顺序 | / |
1.3 | 最多可中标段数量 | / |
2.1 | 初步评审标准 | 见“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标准”表、“报价文件初步评审标准”表。 |
2.2.1 | 分值构成 (100分) | 技术文件:22分 商务文件:38分 报价文件:40分 |
2.2.2 | 评分标准 | 见“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表。 |
3.2.2(1) | 技术文件详细评审得分计算规则 | 见附件1。 |
3.7.2 | 否决投标的其他情形 | 见附件2。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关键字迹清晰可辨。 | ||
签字盖章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3项规定。 | ||
联合体投标人(本招标项目不适用) | 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 ||
备选投标方案 | 除招标文件明确允许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投标方案。 | ||
未出现异常情形 | 不同投标人未出现下列投标的情形: (1)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相同。 (2)投标文件创建标识码相同。 (3)投标人联系人或联系号码相同。 | ||
未出现投标报价 | 商务及技术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 |
资质等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业绩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信誉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总监理工程师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其他主要人员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试验检测仪器设备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联合体投标人(本招标项目不适用)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规定。 | ||
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 |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或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投标人在“诚信投标承诺书”中承诺。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监理服务期限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
质量标准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符合免缴投标保证金的须满足免缴条件且须进行相应承诺)。 | ||
监理大纲 | 符合第五章“委托人要求”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
偏差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1项规定,投标文件中没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 ||
其他实质性要求 | 符合招标文件的其他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
投标文件格式 | (1)报价文件电子文件可以正常读取; (2)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关键字迹清晰可辨。 | ||
签字盖章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3项规定。 | ||
备选投标方案 | 除招标文件明确允许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投标方案。 | ||
未出现异常情形 | 不同投标人未出现下列投标的情形: (1)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相同。 (2)投标文件创建标识码相同。 (3)投标人联系人或联系号码相同。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
投标报价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款规定。 | ||
其他情形 | (1)投标文件中不得存在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他实质性条件;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2.2(1) | 技术评分标准 | 监理内容整体分析 | 8分 | 监理大纲内容全面、重点突出,制度健全,有具体措施。 1.监理内容与项目需求匹配度高且具有科学合理性、项目可操作性强、监理内容详实、严谨性、经济性、安全生产缺陷责任期服务全覆盖的,得分F为:6≤F≤8分; 2.监理内容与项目需求匹配度较高且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项目具有可操作性、监理内容完整、整体不存在缺陷的,得分F为:4≤F<6分; 3.监理内容与项目需求匹配度一般、监理内容有待调整、整体不存在缺陷的、内容不具备项目针对性的,得分F为:2≤合格<4分; 4.差或未提供相关内容的不得分。 | |
进度、投资、合同与信息控制及管理措施 | 3分 | 工程进度控制措施对策及监理建议;工程投资控制措施;工程合同与信息管理措施。 1.能够根据项目特征措施明确、提出科学合理性可执行的监理建议、能够确保项目的有效性,得分F为:2<F≤3分; 2.能够根据项目特征措施明确、提出科学合理性可执行的监理建议、能够确保项目的有效性,得分F为:1<F≤2分; 3.能够根据项目特征措施明确、提出科学合理性可执行的监理建议、能够确保项目的有效性,得分F为:0<F≤1分; 4.差或未提供相关内容的不得分。 | |||
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的控制措施 | 3分 | 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的控制措施。 1.安全管理、管理机构制度健全完善, 主动协调现场文明施工,环境卫生保护,能够有效落实招标人相关制度得分F为:2<F≤3分; 2. 安全管理、管理机构制度一般的, 能够处理现场一般文明施工环境卫生保护等问题,能够基本执行招标人相关制度得分F为:1<F≤2分; 3. 安全管理、管理机构制度不全面的, 现场文明施工环境卫生保护等问题协调不及时,招标人相关制度未执行得分F为:0<F≤1分; 4.差或未提供相关内容的不得分。 | |||
重点、难点及建议 | 6分 | 针对本工程深基坑、地库防水(如后浇带防渗、止水钢板防渗、自管配电房防渗防潮等)、环氧地坪、回土作业中顶板防开裂等重点、难点的处理措施及合理化建议。 1.针对本项目编制方案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合理性,措施可执行度高、经济性高、与项目匹配度高的,得分F为:4<F≤6分; 2. 针对本项目编制方案基本符合项目需求,措施具有一定的可执行性,与项目匹配度基本一致,得分F为:2<F≤4分; 3. 针对本项目编制方案大致符合项目需求,措施具可执行性不高,与项目匹配度较差,得分F为:0<F≤2分; 4.差或未提供相关内容的不得分。 | |||
服务及时性 | 2分 | 根据投标人提供服务及时性方案的完整性、可操作性、响应及时性以及服务人员的技术能力等方面,由评标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服务及时性方案科学合理内容完整、方案的可操作性高、响应及时性以及服务人员具有相应的从业经验,得分F为:1<F≤2分;服务及时性方案内容一般,方案的可操作性较差、响应度一般性,服务人员能力一般,得分F为:0<F≤1分;差或未提供相关内容的不得分。 | |||
2.2.2(2) | 商务评分标准 | 投标人认证体系 | 3分 | 投标人具有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每类证书得1分,满分3分。 注:同类体系认证证书仅计取一次。投标文件中提供证书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证书中应能体现发证机构已获认监委认证或能体现该证书可在认监委网站查询,否则须同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在认监委网站对证书发证机构的查询截图作为评审依据。 | |
投标人业绩 | 12分 | 自2020年1月1日以来(正在履约或已完工业绩均可,正在履约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已完成业绩以竣工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居住建筑工程监理业绩,且单个合同中工程总建筑面积不少于4.5万平方米的,每个得3分,满分12分。 注:1.经评委会评审通过的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业绩不作为本项加分业绩。 2.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业绩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2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的要求; 3.本项最多只对4个业绩进行评分。 | |||
投标人奖项 | 2分 | 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以颁奖时间为准),投标人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或学会)颁发的先进(或优秀)监理企业的:地级市及以上的每个得2分,满分2分。 注:(1)投标文件中须提供颁奖单位的颁奖文件或颁奖单位官网文件截图。(颁奖文件不含荣誉证书、奖杯、奖牌、奖状;颁奖文件或颁奖单位官网文件截图中须体现投标人名称;) (2)a.“国内依法登记注册”以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试运行)”查询结果为准; b.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该协(或学)会在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试运行)”查询结果截图。 c.民政部公布的“离岸社团”、“山寨社团”或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试运行)”公示的“涉嫌非法社会组织”颁发的荣誉、奖励均无效”。 | |||
总监业绩 | 6分 | 自2020年1月1日以来(时间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拟派总监理工程师(须在业绩项目中担任总监理工程师)具有居住建筑工程监理业绩,且单个合同中总建筑面积不少于4.5万平方米的,每个得3分,本项满分6分。 注:1.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下列业绩证明材料: (1)合同协议书。 (2)竣工验收证明文件(至少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参与竣工验收并盖单位公章)或监理业务手册或总监信用手册。 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未能完整或充分反映评审因素的,应另附合同甲方证明材料(须加盖合同甲方单位公章)予以明确说明,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3.本项最多只对2个业绩进行评分。 | |||
总代业绩 | 6分 | 总监代表(须在业绩项目中担任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具有居住建筑工程监理业绩,且单个合同总建筑面积不少于4.5万平方米的,每个得3分,满分6分。 注:1.业绩时间不限,若拟派总代与拟派总监有相同业绩,同一个业绩在“总监业绩”评审项和“总代业绩”评审项中不可重复计取,仅在总监业绩中评审一次。 2.投标人应提供下列业绩证明材料: (1)合同协议书。 (2)竣工验收证明文件(至少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参与竣工验收并盖单位公章)或监理业务手册或总监信用手册。 业绩需在商务文件中“资格审查资料”栏“总代业绩情况表(详细评审)”中注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未能完整或充分反映评审因素的,应另附合同甲方证明材料(须加盖合同甲方单位公章)予以明确说明,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3.本项最多只对2个业绩进行评分。 | |||
人员资质、资格、认证 | 8分 | 投标人拟配备的专业人员(除总监和总代外)中具有一级注册结构师或一级注册建筑师或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证书或注册消防工程师或一级注册建造师或注册安全工程师,任意一项证书的得2分,满分8分。 注:1.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证书扫描件,并提供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查询的网上截图,所配人员必须注册在投标单位(如证书扫描件与网上截图内容不一致的,以网上截图为准)。未注册在投标单位或提供信息不全者,此项不得分。 2.同一人员具有多个证书不累计计分,仅计取一个证书得分。 | |||
投标人工作范围 | 1分 | 对工作范围及内容进行响应,并承诺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用户需求书等对工作范围的描述,完全承诺的得1分,未提供承诺或未完全响应的不得分。注:投标文件须提供承诺函,承诺函 格式自拟。 | |||
2.2.2(3) | 报价文件评分标准 | 价格分 | 35分 | ①确定评标价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②确定评标基准价 以通过报价文件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的最低评标价作为评标基准价 ③评标价得分计算 评标价得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评标价得分=(评标基准价/评标价)*35。 | |
合理性得分 | 5分 | ①确定评标价平均值 当有效投标人数量不少于5家时,则去掉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取其他投标函文字报价进行算术平均得出平均值;当有效投标人数量不足5家时,则直接取全部投标函文字报价进行算术平均得出平均值。 ②确定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评标价平均值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对评标基准价进行复核,存在计算错误的应予以修正并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除此之外,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③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 偏差率=100%×(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偏差率保留两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即为*.**%。 ④报价合理性得分计算 a.当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价得分=Fn-偏差率*100*E1 b.当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价得分=Fn+偏差率*100*E2 其中:Fn=5;E1=0.5;E2=0.3。 当评标价得分为负时,均按0分计算 |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商务及技术文件中业绩评审要求 | 1.评审因素“投标人业绩”、“总监业绩”和“总代业绩”,投标人应按照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并附相应业绩证明材料。 2.评标委员会应按照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投标人业绩情况表(详细评审)”“总监业绩情况表(详细评审)”“总代业绩情况表(详细评审)”列明的业绩序号先后顺序依次进行评审(如未填写序号或序号填写错误,评标委员会将按照表格中列明的业绩从上到下进行评审),且仅评审“详细评审标准”规定数量的业绩,超出规定数量部分或未在表中列明的业绩均不作为详细评审标准予以评审。 |
技术打分分值 | ||||||
评委名称 | 评委1 | 评委2 | 评委3 | 评委4 | 评委5 | |
投标人1 | 28.0分 (最高分) | 30.0分 (最高分) | 22.0分 (最低分) | 25.0分 (最高分) | 20.0分 (最低分) | |
投标人2 | 28.0分 (最高分) | 28.0分 (次高分) | 28.0分 (最高分) | 24.0分 (次高分) | 22.0分 (次次高分) | |
投标人3 | 26.0分 (次高分) | 28.0分 (次高分) | 25.0分 (次高分) | 25.0分 (最高分) | 23.0分 (次高分) | |
投标人4 | 24.0分 (次次高分) | 24.0分 (次次高分) | 28.0分 (最高分) | 23.0分 (次次高分) | 20.0分 (最低分) | |
投标人5 | 22.0分 (最低分) | 22.0分 (最低分) | 24.0分 (次次高分) | 22.0分 (最低分) | 22.0分 (次次高分) | |
投标人6 | 22.0分 (最低分) | 22.0分 (最低分) | 22.0分 (最低分) | 22.0分 (最低分) | 30.0分 (最高分) | |
列举评委1纵向偏差率计算 | ||||||
评委1的纵向偏差率 | 【(28.0-26.0)÷28.0】×100%=7.14% | |||||
列举评委1横向偏差率计算 | ||||||
评委1的 横向偏差 | 对投标人1计算横向偏差={28.0-<(30.0+22.0+25.0+20.0)÷4>}÷<(30.0+22.0+25.0+20.0)÷4>×100%={28.0-24.25}÷<24.25>×100%=15.46% | |||||
对投标人2计算横向偏差={28.0-<(28.0+28.0+24.0+22.0)÷4>}÷<(28.0+28.0+24.0+22.0)÷4>×100%={28.0-25.50}÷<25.50>×100%=9.80% |
委托人: (盖章) | 监理人: (盖章) |
住所: | 住所: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 代理人:(签名) |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 代理人:(签名)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账号: | 账号: |
电话: | 电话: |
传真: | 传真: |
电子邮箱: | 电子邮箱: |
工程名称 | 施工许可证编码 | ||||
建设单位名称 | |||||
本人郑重承诺,在该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加盖了专用章的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认真履行以下职责,对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终身质量监理责任,并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的责任追究和处理。 1、严格按照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监理任务,不转让监理业务,不承担与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工程监理业务。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2、严格按规定配备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并确保所有人员到岗履职。 3、认真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明确质量要求和标准,确保针对性和实效性。认真审查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技术措施,在施工的全过程对施工质量进行严格监督检查。 4、严格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工程的建设过程进行监理,并确保所有质量签证及时、真实、准确。 5、发现施工过程参与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违法违规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6、及时收集资料并整理归档。 7、严格履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 |||||
项目经理姓名 |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 ||||
身份证号 | |||||
执业资格证书号 | |||||
注册专业 | |||||
执业印章号 |
序号 | 岗位 | 执业资格 | 最低职称要求 | 职称专业 | 人员数量 | 要求 |
1 | 总监理工程师 | 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 | / | / | 1 | 具体要求见招标公告 |
2 |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 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 | 中级及以上职称 | 房屋建筑工程专业 | 1 | 至投标截止之日年龄不超过55周岁(职称及年龄要求不作为评审因素,但在合同签订前须将确定的监理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交招标人审批);从事房屋建筑工程监理5年及以上工作经验。 |
3 | 土建监理工程师 | / | 中级及以上职称 | 房屋建筑工程专业 | 至少2人 | 至投标截止之日年龄不超过55周岁;从事房屋建筑工程监理3年及以上工作经验。 |
4 | 安装监理工程师 | / | 中级及以上职称 | 水电安装、给排水、电气、弱电智能化等专业之一 | 至少1人 | 至投标截止之日年龄不超过55周岁;从事水电安装、给排水、电气、弱电智能化等专业之一监理3年及以上工作经验。 |
5 | 精装修监理工程师 | / | 中级及以上职称 | 房屋建筑工程专业 | 1人 | 至投标截止之日年龄不超过55周岁;从事房屋建筑工程3年及以上工作经验。 |
6 | 景观监理工程师 | / | 中级及以上职称 | 园林绿化工程专业 | 1人 | 至投标截止之日年龄不超过55周岁;从事园林绿化工程3年及以上工作经验。 |
7 | 安全监理工程师 | / | 中级及以上职称 | / | 1人 | 至投标截止之日年龄不超过55周岁;从事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工作经验。 |
说明: 1.以上人员为本项目需要的监理部基本人员,数量及资格、专业、经验等要求不得低于上表所述要求,人员不得兼任,监理部应根据工作实际开展需要配置其他必要人员。 2.上表第3至第7项人员在投标文件中无须体现,但在合同签订前须将确定的监理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交招标人审批。 3.若标后发现拟投入人员工作经验和从事某项工作年限与实际不符,招标人有权清退相关人员并由中标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4.监理人员数量满足安徽省《建筑与市政工程项目管理人员职业标准》相关监理人员设置标准,招标人有权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要求中标人增加监理人员,中标人必须无条件响应。 |
序号 | 名 称(规格、型号) | 数 量 | 备注 |
1 | 笔记本电脑 | 若干台 | 按现场监理人员每 人一台配备 |
2 | 激光扫描、打印一体机 | 1台 | |
3 | 激光复印机 | 1台 | |
4 | 打卡机 | 1台 | 满足正常考勤需求 |
5 | 无人机 | 1部 |
序号 | 本项目任职 | 姓名 | 职称 | 专业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备注 |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
投标人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 话 | |||||||
传 真 | 电子邮件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其中 | 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高级职称人员 | ||||||||
注册资本 | 中级职称人员 | ||||||||
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 初级职称人员 | ||||||||
基本存款账户银行账号 | 各类注册人员 | ||||||||
经营范围 | |||||||||
投标人关联企业情况 | 投标人应提供关联企业情况,包括: (1)投标人投资(控股)或管理的下属企业名称、持有股权(出资额)比例; (2)与投标人单位负责人(即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名称; (3)...... | ||||||||
备注 |
业绩序号 | 项目名称(合同名称) | 备注 |
1 | ||
2 | ||
…… |
项目名称 (合同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委托人名称 | |
委托人地址 | |
委托人电话 | |
合同价格 | |
开工日期 | |
竣工日期 | |
承担的工作 | |
工程质量 | |
监理单位及联系电话 | |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资格审查业绩 |
业绩序号 | 项目名称(合同名称) | 备注 |
1 | ||
2 | ||
…… |
项目名称 (合同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委托人名称 | |
委托人地址 | |
委托人电话 | |
合同价格 | |
开工日期 | |
竣工日期 | |
承担的工作 | |
工程质量 | |
监理单位及联系电话 | |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资格审查业绩 |
姓 名 | 年龄 | 执业或职业 资格证书名称 | ||||||
职 称 | 学历 | 拟在本项目任职 | ||||||
工作年限 | 从事监理工作年限 | |||||||
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 |||||||
主要工作经历 | ||||||||
时 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 担任职务 | 委托人及联系电话 | |||||
业绩序号 | 项目名称(合同名称) | 备注 |
1 | ||
2 | ||
…… |
项目名称 (合同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发包人名称 | |
发包人地址 | |
发包人电话 | |
合同价格 | |
开工日期 | |
竣工日期 | |
承担的工作 | |
工程质量 | |
监理单位及联系电话 | |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商务文件详细评审业绩 |
业绩序号 | 项目名称(合同名称) | 备注 |
1 | ||
2 | ||
…… |
项目名称 (合同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发包人名称 | |
发包人地址 | |
发包人电话 | |
合同价格 | |
开工日期 | |
竣工日期 | |
承担的工作 | |
工程质量 | |
监理单位及联系电话 | |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商务文件详细评审业绩 |
业绩序号 | 项目名称(合同名称) | 备注 |
1 | ||
2 | ||
…… |
项目名称 (合同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发包人名称 | |
发包人地址 | |
发包人电话 | |
合同价格 | |
开工日期 | |
竣工日期 | |
承担的工作 | |
工程质量 | |
监理单位及联系电话 | |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商务文件详细评审业绩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