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二局二山东分公司-济宁港航跃进港附属工程—临港共享加工中心项目钢结构工程招标公告
金额
1400万元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23/06/08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1400万元
招标公司-
招标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济宁港航跃进港附属工程—临港共享加工中心项目钢结构工程
工程地点:济宁市任城区长沟镇跃进港作业区
工程内容:济宁港航跃进港有限公司—临港共享加工中心厂房项目需建设共享加工车间厂房、制氮室厂房及管控中心厂房。
总建筑面积42427.31平方米,其中建筑结构为单层轻钢结构与重钢结构结合体厂房建筑面积40763.41平方米,三层轻钢管控中心厂房1403.9平方米。单层轻钢结构建筑层高13.2米;局部重钢结构建筑层高17.5米;局部三层管控中心厂房建筑层高12米。
施工图纸:分包范围内的所有图纸(含CAD电子版图纸)
以上是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投标人应对工程现场、施工图纸及其周围环境进行熟悉与考察,以获取那些需自己负责的有关投标准备和签署合同所需的资料和信息。考察现场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视为投标人已对现场及施工图纸进行了充分熟悉与考察,且充分考虑了现场施工的各种因素。招标人对投标人由以上数据和资料所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2、工期要求:150日历天
3、招标范围:济宁港航跃进港附属工程—临港共享加工中心项目钢结构工程(以招标人约定为准),预计招标金额1400万。
4、计价及承包方式:综合单价包干。报价清单包含钢结构工程人工费、材料费(钢材甲供材除外)、机械费、管理费、可预见及不可预见风险费、规费、措施费、疫情防控费、检测试验费、财务费、利润、税金等完成此项工程的全费用单价,钢结构主构件报价中含高强螺栓、预埋件费用,不再单独记取。费用清单描述不详细或者不准确的按照发布图纸要求及相关政府规范要求综合考虑。工程量为暂定工程量,最终以经设计、监理、业主批准的深化设计图纸为准(计算方式按照深化后图纸尺寸理论净重量计算)
5、质量要求:
(1)质量标准:按照国家验收标准达到合格标准,一次验收合格率100%。
(2)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严格履行承包人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3)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有关条款,确保建设工程施工质量。
(4)本工程的施工质量须达到图纸及技术要求说明的要求,并应不低于国家、山东 省和济宁市现行的关于工程责任的规定及国家现行关于各专业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及验收规范、行业标准及山东 省和济宁市颁发的有关条例,直至达到发包方满意之标准。
(5)本工程竣工时工程质量应当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方原因达不到要工程所要求的质量等级标准者(但必须达到一次验收合格率100%),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结算后总价的10%作为违约金。质量违约金在工程结算时由发包方直接在承包方的工程款中扣除。
(6)本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按照国家及本地现行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执行。
7、安全要求:本工程安全管理目标为零事故。
8、技术要求:
(1)详见设计要求
9、结算原则:
(1)结算办法:双方认可的工程量*合同中签订的固定综合单价+签证变更金额±其他费用+税金。
(2)在承包方承包范围内的与发包方其它分包工程施工配合费不另行增加。
(3)合同单价及总价均已包括但不限于定额内项目特征描述的所有施工内容。
(4)承包人报送结算时间:如分包方申报的竣工结算金额超出最终审核结算金额5%的,超出部分的金额的5%作为审计费,由分包方承担,审计费在审核后分包结算终结中直接扣除。
(5)若承包方未能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内容或拒绝发包方或业主方指定的工作内容,或完成工作内容不能满足相关规范要求,发包方将安排其他队伍施工,并按照支付承包方合同相应工程单价的2倍,从承包方结算价款中扣除。
10、付款方式:
本工程付款前提:在收到甲方支付的工程款后1个月内,按以下付款条件支付工程款:
1.本工程为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支付工程款项。
2.按形象节点进度拨付,即每完成不少于1万平方米(基础、钢结构、屋面板、墙面板)拨付对应工程款的70%(扣除预算内甲供材料款项),工程完工提供完整竣工验收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时付至合同价的80%;结算审计完成出具审计报告并开具剩余款项(包括质保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付至审计额的95%(扣除先前支付的进度款),当期应开具合同剩余全额发票,预留结算审计额的5%质保金。质保期是指自竣工验收合格时起二年,到期后无息支付质保金。若出现质量问题,出现质量问题部分质保期顺延。每次付款,申请单位应开具本次完成工程量的全额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违约责任。若国家增值税税率调整,按国家税收法规执行。
支付方式:现金转帐或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供应链融资(保理)、抵房(贴息费用由承包方自行承担)。承包方同意按结算额 10%,即进度款以抵房形式进行支付,抵房部分产值需开具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承包方需提供与本合同签署单位名称相一致的固定开户银行帐号,工程款由发包方转入承包方银行,发包方不接受承包方的转委托付款。承包方收取结算款时须提交当地有效税务发票,否则发包方有权不支付承包方结算款。
承包方收取工程款时须提交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开具的建筑安装发票,并先将税务发票提供给发包方财务部门后才支付工程款,否则发包方有权不支付承包方结算款。如果承包方提供无效发票或假发票,造成的后果包括但不限于经济和法律责任由承包方承担,同时发包方将给予承包方每次5000元违约金,发包方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也由承包方负责,发包方不接受承包方任何形式的委托付款。
注:承包方在发包方资金短缺、工程款不到位的情况下,承包方需在三个月内不能影响工程施工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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