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溪湖疾控采购物资公示(疫情期采购物资)
金额
62.85万元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23/01/12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6.4万元
招标公司溪湖区疾病控制中心
招标联系人-15141417337
中标公司辽宁大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12万元
中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亚美斯特(天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16万元
中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本溪市聚德卫生消杀服务有限公司2.85万元
中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辽宁山水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中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辽宁邦裕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中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成都瑞琦医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中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辽宁益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16万元
中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沈阳国良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
中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辽宁三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6万元
中标联系人李玉香15904148621
公告正文
本溪市溪湖区疫情封控期应急防疫物资
采购结果公示
因本溪市周边疫情频发导致本溪市新增新冠肺炎本土确诊病例及无症状病例,11月24日根据本溪市新冠肺炎疫情发展形势及全民核酸检测要求,受溪湖区疫情防控总指挥部医疗物资保障组委托,采购一次性使用病毒采样管物资。按照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辽财采〔2020〕25号)文件要求,现将本溪市溪湖区2022年11月24日实施绿色通道期间应急采购防疫物资结果公示如下:
一、项目名称
本溪市溪湖区疫情封控期应急物资采购。
二、供货单位及防疫物资明细表
辽宁三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辽宁益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本溪市聚德卫生消杀服务有限公司
辽宁大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辽宁邦裕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辽宁山水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沈阳国良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
三、采购单位
本溪市溪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联系人:李华楠
附件:采购合同
本溪市溪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23年1月 9日
附件1:
产 品 购 销 合 同
供方:辽宁三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2022-11-30
需方:本溪市溪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溪湖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签订地点:本溪市
一、厂家、品牌、型号、品名、数量、金额
二、交货地点: 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站前街民主路68号 杨成言收 18341403687
三、付款方式: 货到验收合格后,7日内全额付款。
四、违约责任:如供需双方中的任一方违约,处以合同额10%的罚金。
五、不可抗力:如果买卖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如战争、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疫情等原因,买卖双方有责任尽快通知对方,并达成书面协议。
六、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协商或仲裁。
七、经双方签字确认后的本合同传真件与本合同有关的各种文件均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八、本合同一式五份,需方执四份,供方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签订日期: 2022年11月 30日
附件2:
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时间: 2022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质量条款:A.医疗器械质量符合国家法定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B.医疗器械附产品同批次检验报告书;C.医疗器械包装符合有关规定和货物运输要求。
交货日期:合同签订之日起 3 天内交货。
3.运输方式: B (A.自提;B.公路;C.铁路;D.邮寄;E.水路);运输当中如出现短少、破损等情况可凭运输单位有效证明由供方承担相应损失。
4.到货地点: 本溪市溪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溪湖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5.结算方式: A A.电汇或信汇;B.银行汇票;C.承兑汇票;D.转账支票;E.现金。
6.付款方式:货到付款。
7.违约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执行。
8.不可抗力:本合同中不可抗力是指双方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火灾、地震、地区性水灾、国家法律、法规、物价、币值、行政管理等发生变化。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应在不可抗力发生或,向对方提出由公证机关或政府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才可以延期履行本合同。
9.其他约定条款: 无 。
10.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双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1.本合同有效期:2022 年 月 日至 2023 年 月 日。
1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并盖章有效,扫描件同等效应。
附件3:
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溪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溪湖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需方名称) (以下简称需方)和 辽宁大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供方名称) (以下简称供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订立本政府采购合同,共同信守。
一、政府采购合同文件
本政府采购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政府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编号);
2.招标文件的更正公告、变更公告;
3.中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5.中标通知书;
6.政府采购合同的其它附件。
二、政府采购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政府采购合同的范围和条件与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
三、政府采购合同标的
本政府采购合同的标的为招标文件中所列货物及相关服务。
四、政府采购合同金额
根据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要求,政府采购合同的总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 壹拾贰万元整 元。
注:存在分项产品的必须清晰列明分项产品明细,包括名称、数量、分项报价等,并作为合同组成部分。
五、付款方式及条件
货到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合同金额的100%。
六、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
1.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7-10个工作日
2.交货地点:溪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溪湖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本溪市溪湖区)
七、验收要求
供方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需方或需方的最终用户按照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列明的标准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供方需按照第八条第2款的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八、违约责任
1.供方逾期供货的,每逾期一天向需方支付逾期供货金额%的违约金,逾期日的,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2.供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供方无条件更换符合约定的货物,并按照最终提供合格货物的日期遵照前款承担违约责任,更换一次货物后仍不符合约定的,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3.需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向供方支付逾期金额%的违约金,逾期日的,供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九、争议解决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需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合同生效
本政府采购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需方(公章): 供方(公章):辽宁大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地址: 地址: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日期: 2022 年 12 月 1 日 日期: 2022 年 12 月 1 日
附件4:
溪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疫情防控应急物资采购合同
采购方:溪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方:沈阳国良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为做好本辖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核酸检测工作,特向乙方采购疫情防控相关应急物资。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按公平公正原则,就疫情防控应急物资采购达成如下协议:
一、物资名称、规格、数量、金额
本采购合同物资类别、规格和数量根据甲方确定,具体明细如下:
二、质量要求
乙方按甲方的物资储备需求,确保及时供货,并保证供货物资产品符合国家规定或生产企业的质量标准、物资质量符合国家疫情防控要求。
三、供货时间、供货方式
乙方送货上门、在24小时内保证供货到甲方指定地点,并保证货物包装完好。在甲方按供货清单清点完成物资种类、数量及质量,双方签字确认后,完成供货。
四、付款方式
甲方在乙方供货后3个月内一次性支付全部货款,乙方需提供完善的发票、发货单等相关票据。
五、附则
乙方如不能在约定时限内及时供货到规定地点,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实际损失金额予以赔偿。
乙方不得擅自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如由于本合同产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附件5:
溪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疫情防控应急物资采购合同
采购方:溪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方:沈阳国良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为做好本辖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核酸检测工作,特向乙方采购疫情防控相关应急物资。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按公平公正原则,就疫情防控应急物资采购达成如下协议:
一、物资名称、规格、数量、金额
本采购合同物资类别、规格和数量根据甲方确定,具体明细如下:
二、质量要求
乙方按甲方的物资储备需求,确保及时供货,并保证供货物资产品符合国家规定或生产企业的质量标准、物资质量符合国家疫情防控要求。
三、供货时间、供货方式
乙方送货上门、在24小时内保证供货到甲方指定地点,并保证货物包装完好。在甲方按供货清单清点完成物资种类、数量及质量,双方签字确认后,完成供货。
四、付款方式
甲方在乙方供货后3个月内一次性支付全部货款,乙方需提供完善的发票、发货单等相关票据。
五、附则
乙方如不能在约定时限内及时供货到规定地点,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实际损失金额予以赔偿。
乙方不得擅自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如由于本合同产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附件6:
甲方:溪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乙方:本溪市聚德卫生消杀服务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互惠互利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就产品供销的有关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
本合同甲方购买的10箱消毒片总价款为人民币8500元(大写:捌仟伍佰元整)。消毒药品明细如下:
本合同签订后,在乙方将上述产品送至甲方指定的地点并经甲方验收后,甲方一次性将剩余款项付给乙方。
二、产品质量
1、乙方保证所提供的产品货真价实,来源合法,无任何法律纠纷和质量问题,如果乙方所提供产品与第三方出现了纠纷,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2、如果甲方在使用上述产品过程中,出现产品质量问题,乙方负责调换,若不能调换,予以退还。
三、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均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供货的,按延迟供货的部分款,每延迟一日承担货款的万分之五违约金,延迟10日以上的,除支付违约金外,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结算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延迟一日,需支付结算货款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延迟10日以上的,除支付违约金外,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4、甲方不得无故拒绝接货,否则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费用。
5、合同解除后,双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对帐和结算。
四、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如果出现纠纷,双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溪湖区疾病控制中心乙方:本溪市聚德卫生消杀服务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农行工字楼分理处
账号:415201040002480
年 月 日
附件7:
甲方:溪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乙方:本溪市聚德卫生消杀服务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互惠互利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就产品供销的有关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
本合同甲方购买的20箱消毒片和20箱消毒粉总价款为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消毒药品明细如下:
本合同签订后,在乙方将上述产品送至甲方指定的地点并经甲方验收后,甲方一次性将剩余款项付给乙方。
二、产品质量
1、乙方保证所提供的产品货真价实,来源合法,无任何法律纠纷和质量问题,如果乙方所提供产品与第三方出现了纠纷,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2、如果甲方在使用上述产品过程中,出现产品质量问题,乙方负责调换,若不能调换,予以退还。
三、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均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供货的,按延迟供货的部分款,每延迟一日承担货款的万分之五违约金,延迟10日以上的,除支付违约金外,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结算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延迟一日,需支付结算货款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延迟10日以上的,除支付违约金外,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4、甲方不得无故拒绝接货,否则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费用。
5、合同解除后,双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对帐和结算。
四、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如果出现纠纷,双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甲方:溪湖区疾病控制中心乙方:本溪市聚德卫生消杀服务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农行工字楼分理处
账号:415201040002480
年 月 日
附件8:
购销合同
甲方:本溪市溪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合同签订地:本溪市
乙方:辽宁邦裕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此购销合同:
一、供货产品
乙方作为甲方医用耗材的供应商,根据甲方需要负责供货,供货产品明细及价格见附表。
二、责任与义务
货期约定,乙方保证货物按要求的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
乙方保证依法经营,合同所订购产品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及相关行
业标准。所提供各种资质及文件真实有效。若提供虚假资质文件或给我方虚开增值税发票,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均有乙方承担。
3、保证所提供产品是全新、未使用过的,不得以低档产品替代,不得以翻新产品替换。
4、乙方负责货物的运送,保证货物完好无损到达甲方。
5、乙方应保证所提供产品为质量合格产品,若由于产品质量原因造成医疗纠纷或事故,乙方应承担责任。
6、在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上级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对该合同涉及的产品进行招标,本合同自行终止。
7、甲方有责任对货物进行验收,对已验收产品妥善保管,并规范使用。
8、甲方有责任对产品质量、技术性能、技术参数进行监督检查。
三、交付与验收
1、乙方物品到达后,立即验收。
验收时,乙方应同时提供产品发票、出库单、产品检验报告单。出库单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厂家、规格、包装、数量、单价、金额、批号、生产日期、失效期、医疗器械注册证号、经销商,并附产品检验报告单,进口产品必须有中文标识和说明书,验收合格后,双方签字确认。若产品达不到验收标准,甲方有权拒绝验收,由此发生的损失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售后服务约定
乙方供应产品的有效期不少于有效期的三分之二时间。
乙方需提供周到服务,及时为甲方提供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
五、付款方式
结算方式:汇款。
乙方每月25日前给甲方开具当月销售发票,甲方在收到乙方发票后30天之内按照发票金额付款。
六、不可抗力
合同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件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30日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者延迟合同的履行。
七、监督、争议与纠纷处理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
协商调解不成的,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签订之日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八、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9
:
购销合同
甲方:本溪市溪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合同签订地:本溪市
乙方:辽宁邦裕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此购销合同:
一、供货产品
乙方作为甲方医用耗材的供应商,根据甲方需要负责供货,供货产品明细及价格见附表。
二、责任与义务
货期约定,乙方保证货物按要求的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
乙方保证依法经营,合同所订购产品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及相关行
业标准。所提供各种资质及文件真实有效。若提供虚假资质文件或给我方虚开增值税发票,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均有乙方承担。
3、保证所提供产品是全新、未使用过的,不得以低档产品替代,不得以翻新产品替换。
4、乙方负责货物的运送,保证货物完好无损到达甲方。
5、乙方应保证所提供产品为质量合格产品,若由于产品质量原因造成医疗纠纷或事故,乙方应承担责任。
6、在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上级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对该合同涉及的产品进行招标,本合同自行终止。
7、甲方有责任对货物进行验收,对已验收产品妥善保管,并规范使用。
8、甲方有责任对产品质量、技术性能、技术参数进行监督检查。
三、交付与验收
1、乙方物品到达后,立即验收。
验收时,乙方应同时提供产品发票、出库单、产品检验报告单。出库单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厂家、规格、包装、数量、单价、金额、批号、生产日期、失效期、医疗器械注册证号、经销商,并附产品检验报告单,进口产品必须有中文标识和说明书,验收合格后,双方签字确认。若产品达不到验收标准,甲方有权拒绝验收,由此发生的损失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售后服务约定
乙方供应产品的有效期不少于有效期的三分之二时间。
乙方需提供周到服务,及时为甲方提供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
五、付款方式
结算方式:汇款。
乙方每月25日前给甲方开具当月销售发票,甲方在收到乙方发票后30天之内按照发票金额付款。
六、不可抗力
合同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件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30日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者延迟合同的履行。
七、监督、争议与纠纷处理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
协商调解不成的,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签订之日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八、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0:
购销合同
甲方:本溪市溪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合同签订地:本溪市
乙方:辽宁邦裕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此购销合同:
一、供货产品
乙方作为甲方医用耗材的供应商,根据甲方需要负责供货,供货产品明细及价格见附表。
二、责任与义务
货期约定,乙方保证货物按要求的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
乙方保证依法经营,合同所订购产品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及相关行
业标准。所提供各种资质及文件真实有效。若提供虚假资质文件或给我方虚开增值税发票,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均有乙方承担。
3、保证所提供产品是全新、未使用过的,不得以低档产品替代,不得以翻新产品替换。
4、乙方负责货物的运送,保证货物完好无损到达甲方。
5、乙方应保证所提供产品为质量合格产品,若由于产品质量原因造成医疗纠纷或事故,乙方应承担责任。
6、在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上级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对该合同涉及的产品进行招标,本合同自行终止。
7、甲方有责任对货物进行验收,对已验收产品妥善保管,并规范使用。
8、甲方有责任对产品质量、技术性能、技术参数进行监督检查。
三、交付与验收
1、乙方物品到达后,立即验收。
验收时,乙方应同时提供产品发票、出库单、产品检验报告单。出库单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厂家、规格、包装、数量、单价、金额、批号、生产日期、失效期、医疗器械注册证号、经销商,并附产品检验报告单,进口产品必须有中文标识和说明书,验收合格后,双方签字确认。若产品达不到验收标准,甲方有权拒绝验收,由此发生的损失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售后服务约定
乙方供应产品的有效期不少于有效期的三分之二时间。
乙方需提供周到服务,及时为甲方提供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
五、付款方式
结算方式:汇款。
乙方每月25日前给甲方开具当月销售发票,甲方在收到乙方发票后30天之内按照发票金额付款。
六、不可抗力
合同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件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30日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者延迟合同的履行。
七、监督、争议与纠纷处理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
协商调解不成的,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签订之日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八、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1:
购销合同
甲方:本溪市溪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合同签订地:本溪市
乙方:辽宁邦裕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此购销合同:
一、供货产品
乙方作为甲方医用耗材的供应商,根据甲方需要负责供货,供货产品明细及价格见附表。
二、责任与义务
货期约定,乙方保证货物按要求的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
乙方保证依法经营,合同所订购产品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及相关行
业标准。所提供各种资质及文件真实有效。若提供虚假资质文件或给我方虚开增值税发票,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均有乙方承担。
3、保证所提供产品是全新、未使用过的,不得以低档产品替代,不得以翻新产品替换。
4、乙方负责货物的运送,保证货物完好无损到达甲方。
5、乙方应保证所提供产品为质量合格产品,若由于产品质量原因造成医疗纠纷或事故,乙方应承担责任。
6、在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上级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对该合同涉及的产品进行招标,本合同自行终止。
7、甲方有责任对货物进行验收,对已验收产品妥善保管,并规范使用。
8、甲方有责任对产品质量、技术性能、技术参数进行监督检查。
三、交付与验收
1、乙方物品到达后,立即验收。
验收时,乙方应同时提供产品发票、出库单、产品检验报告单。出库单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厂家、规格、包装、数量、单价、金额、批号、生产日期、失效期、医疗器械注册证号、经销商,并附产品检验报告单,进口产品必须有中文标识和说明书,验收合格后,双方签字确认。若产品达不到验收标准,甲方有权拒绝验收,由此发生的损失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售后服务约定
乙方供应产品的有效期不少于有效期的三分之二时间。
乙方需提供周到服务,及时为甲方提供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
五、付款方式
结算方式:汇款。
乙方每月25日前给甲方开具当月销售发票,甲方在收到乙方发票后30天之内按照发票金额付款。
六、不可抗力
合同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件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30日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者延迟合同的履行。
七、监督、争议与纠纷处理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
协商调解不成的,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签订之日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八、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2:
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溪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溪湖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需方名称) (以下简称需方)和 辽宁山水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供方名称) (以下简称供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订立本政府采购合同,共同信守。
一、政府采购合同文件
本政府采购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政府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编号);
2.招标文件的更正公告、变更公告;
3.中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5.中标通知书;
6.政府采购合同的其它附件。
二、政府采购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政府采购合同的范围和条件与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
三、政府采购合同标的
本政府采购合同的标的为招标文件中所列货物及相关服务。
四、政府采购合同金额
根据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要求,政府采购合同的总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 陆万肆仟元整 元。
注:存在分项产品的必须清晰列明分项产品明细,包括名称、数量、分项报价等,并作为合同组成部分。
五、付款方式及条件
货到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合同金额的100%。
六、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
1.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5-7个工作日
2.交货地点:溪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溪湖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本溪市溪湖区)
七、验收要求
供方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需方或需方的最终用户按照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列明的标准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供方需按照第八条第2款的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八、违约责任
1.供方逾期供货的,每逾期一天向需方支付逾期供货金额%的违约金,逾期日的,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2.供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供方无条件更换符合约定的货物,并按照最终提供合格货物的日期遵照前款承担违约责任,更换一次货物后仍不符合约定的,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3.需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向供方支付逾期金额%的违约金,逾期日的,供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九、争议解决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需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合同生效
本政府采购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需方(公章): 供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地址: 地址: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分项产品明细
附件13:
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溪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溪湖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需方名称) (以下简称需方)和 辽宁山水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供方名称) (以下简称供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订立本政府采购合同,共同信守。
一、政府采购合同文件
本政府采购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政府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编号);
2.招标文件的更正公告、变更公告;
3.中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5.中标通知书;
6.政府采购合同的其它附件。
二、政府采购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政府采购合同的范围和条件与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
三、政府采购合同标的
本政府采购合同的标的为招标文件中所列货物及相关服务。
四、政府采购合同金额
根据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要求,政府采购合同的总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 捌仟元整 元。
注:存在分项产品的必须清晰列明分项产品明细,包括名称、数量、分项报价等,并作为合同组成部分。
五、付款方式及条件
货到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合同金额的100%。
六、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
1.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5-7个工作日
2.交货地点:溪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溪湖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本溪市溪湖区)
七、验收要求
供方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需方或需方的最终用户按照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列明的标准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供方需按照第八条第2款的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八、违约责任
1.供方逾期供货的,每逾期一天向需方支付逾期供货金额%的违约金,逾期日的,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2.供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供方无条件更换符合约定的货物,并按照最终提供合格货物的日期遵照前款承担违约责任,更换一次货物后仍不符合约定的,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3.需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向供方支付逾期金额%的违约金,逾期日的,供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九、争议解决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需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合同生效
本政府采购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需方(公章): 供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地址: 地址: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分项产品明细
附件14:
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溪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溪湖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需方名称) (以下简称需方)和 辽宁山水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供方名称) (以下简称供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订立本政府采购合同,共同信守。
一、政府采购合同文件
本政府采购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政府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编号);
2.招标文件的更正公告、变更公告;
3.中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5.中标通知书;
6.政府采购合同的其它附件。
二、政府采购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政府采购合同的范围和条件与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
三、政府采购合同标的
本政府采购合同的标的为招标文件中所列货物及相关服务。
四、政府采购合同金额
根据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要求,政府采购合同的总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 壹拾捌万柒仟元整 元。
注:存在分项产品的必须清晰列明分项产品明细,包括名称、数量、分项报价等,并作为合同组成部分。
五、付款方式及条件
货到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合同金额的100%。
六、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
1.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5-7个工作日
2.交货地点:溪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溪湖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本溪市溪湖区)
七、验收要求
供方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需方或需方的最终用户按照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列明的标准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供方需按照第八条第2款的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八、违约责任
1.供方逾期供货的,每逾期一天向需方支付逾期供货金额%的违约金,逾期日的,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2.供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供方无条件更换符合约定的货物,并按照最终提供合格货物的日期遵照前款承担违约责任,更换一次货物后仍不符合约定的,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3.需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向供方支付逾期金额%的违约金,逾期日的,供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九、争议解决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需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合同生效
本政府采购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需方(公章): 供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地址: 地址: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日期: 2022 年 11 月 25 日 日期: 2022 年 11 月 25 日
分项产品明细
附件15:
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溪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溪湖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需方名称) (以下简称需方)和 辽宁山水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供方名称) (以下简称供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订立本政府采购合同,共同信守。
一、政府采购合同文件
本政府采购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政府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编号);
2.招标文件的更正公告、变更公告;
3.中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5.中标通知书;
6.政府采购合同的其它附件。
二、政府采购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政府采购合同的范围和条件与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
三、政府采购合同标的
本政府采购合同的标的为招标文件中所列货物及相关服务。
四、政府采购合同金额
根据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要求,政府采购合同的总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 叁拾伍万捌仟壹佰元整 元。
注:存在分项产品的必须清晰列明分项产品明细,包括名称、数量、分项报价等,并作为合同组成部分。
五、付款方式及条件
货到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合同金额的100%。
六、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
1.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5-7个工作日
2.交货地点:溪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溪湖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本溪市溪湖区)
七、验收要求
供方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需方或需方的最终用户按照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列明的标准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供方需按照第八条第2款的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八、违约责任
1.供方逾期供货的,每逾期一天向需方支付逾期供货金额%的违约金,逾期日的,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2.供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供方无条件更换符合约定的货物,并按照最终提供合格货物的日期遵照前款承担违约责任,更换一次货物后仍不符合约定的,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3.需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向供方支付逾期金额%的违约金,逾期日的,供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九、争议解决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需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合同生效
本政府采购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需方(公章): 供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地址: 地址: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日期: 2022 年 11 月 28 日 日期: 2022 年 11 月 28 日
分项产品明细
附件16:
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溪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溪湖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需方名称) (以下简称需方)和 辽宁山水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供方名称) (以下简称供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订立本政府采购合同,共同信守。
一、政府采购合同文件
本政府采购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政府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编号);
2.招标文件的更正公告、变更公告;
3.中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5.中标通知书;
6.政府采购合同的其它附件。
二、政府采购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政府采购合同的范围和条件与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
三、政府采购合同标的
本政府采购合同的标的为招标文件中所列货物及相关服务。
四、政府采购合同金额
根据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要求,政府采购合同的总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 贰拾捌万壹仟元整 元。
注:存在分项产品的必须清晰列明分项产品明细,包括名称、数量、分项报价等,并作为合同组成部分。
五、付款方式及条件
货到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合同金额的100%。
六、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
1.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5-7个工作日
2.交货地点:溪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溪湖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本溪市溪湖区)
七、验收要求
供方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需方或需方的最终用户按照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列明的标准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供方需按照第八条第2款的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八、违约责任
1.供方逾期供货的,每逾期一天向需方支付逾期供货金额%的违约金,逾期日的,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2.供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供方无条件更换符合约定的货物,并按照最终提供合格货物的日期遵照前款承担违约责任,更换一次货物后仍不符合约定的,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3.需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向供方支付逾期金额%的违约金,逾期日的,供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九、争议解决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需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合同生效
本政府采购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需方(公章): 供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地址: 地址: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日期: 2022 年 11 月 29 日 日期: 2022 年 11 月 29 日
分项产品明细
附件17:
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溪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溪湖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需方名称) (以下简称需方)和 辽宁山水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供方名称) (以下简称供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订立本政府采购合同,共同信守。
一、政府采购合同文件
本政府采购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政府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编号);
2.招标文件的更正公告、变更公告;
3.中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5.中标通知书;
6.政府采购合同的其它附件。
二、政府采购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政府采购合同的范围和条件与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
三、政府采购合同标的
本政府采购合同的标的为招标文件中所列货物及相关服务。
四、政府采购合同金额
根据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要求,政府采购合同的总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 贰拾柒万伍仟元整 元。
注:存在分项产品的必须清晰列明分项产品明细,包括名称、数量、分项报价等,并作为合同组成部分。
五、付款方式及条件
货到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合同金额的100%。
六、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
1.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5-7个工作日
2.交货地点:溪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溪湖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本溪市溪湖区)
七、验收要求
供方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需方或需方的最终用户按照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列明的标准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供方需按照第八条第2款的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八、违约责任
1.供方逾期供货的,每逾期一天向需方支付逾期供货金额%的违约金,逾期日的,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2.供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供方无条件更换符合约定的货物,并按照最终提供合格货物的日期遵照前款承担违约责任,更换一次货物后仍不符合约定的,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3.需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向供方支付逾期金额%的违约金,逾期日的,供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九、争议解决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需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合同生效
本政府采购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需方(公章): 供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地址: 地址: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日期: 2022 年 11 月 30 日 日期: 2022 年 11 月 30 日
分项产品明细
附件18:
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溪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溪湖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需方名称) (以下简称需方)和 辽宁山水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供方名称) (以下简称供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订立本政府采购合同,共同信守。
一、政府采购合同文件
本政府采购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政府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编号);
2.招标文件的更正公告、变更公告;
3.中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5.中标通知书;
6.政府采购合同的其它附件。
二、政府采购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政府采购合同的范围和条件与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
三、政府采购合同标的
本政府采购合同的标的为招标文件中所列货物及相关服务。
四、政府采购合同金额
根据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要求,政府采购合同的总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叁拾叁万壹仟元整 元。
注:存在分项产品的必须清晰列明分项产品明细,包括名称、数量、分项报价等,并作为合同组成部分。
五、付款方式及条件
货到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合同金额的100%。
六、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
1.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5-7个工作日
2.交货地点:溪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溪湖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本溪市溪湖区)
七、验收要求
供方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需方或需方的最终用户按照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列明的标准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供方需按照第八条第2款的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八、违约责任
1.供方逾期供货的,每逾期一天向需方支付逾期供货金额%的违约金,逾期日的,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2.供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供方无条件更换符合约定的货物,并按照最终提供合格货物的日期遵照前款承担违约责任,更换一次货物后仍不符合约定的,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3.需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向供方支付逾期金额%的违约金,逾期日的,供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九、争议解决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需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合同生效
本政府采购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需方(公章): 供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地址: 地址: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日期: 2022 年 12 月 1 日 日期: 2022 年 12 月 1 日
分项产品明细
附件19:
溪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疫情防控应急物资采购合同
采购方:溪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方:沈阳国良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为做好本辖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核酸检测工作,特向乙方采购疫情防控相关应急物资。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按公平公正原则,就疫情防控应急物资采购达成如下协议:
一、物资名称、规格、数量、金额
本采购合同物资类别、规格和数量根据甲方确定,具体明细如下:
二、质量要求
乙方按甲方的物资储备需求,确保及时供货,并保证供货物资产品符合国家规定或生产企业的质量标准、物资质量符合国家疫情防控要求。
三、供货时间、供货方式
乙方送货上门、在12小时内保证供货到甲方指定地点,并保证货物包装完好。在甲方按供货清单清点完成物资种类、数量及质量,双方签字确认后,完成供货。
四、付款方式
甲方在乙方供货后3个月内一次性支付全部货款,乙方需提供完善的发票、发货单等相关票据。
五、附则
乙方如不能在约定时限内及时供货到规定地点,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实际损失金额予以赔偿。
乙方不得擅自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如由于本合同产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采购结果公示
因本溪市周边疫情频发导致本溪市新增新冠肺炎本土确诊病例及无症状病例,11月24日根据本溪市新冠肺炎疫情发展形势及全民核酸检测要求,受溪湖区疫情防控总指挥部医疗物资保障组委托,采购一次性使用病毒采样管物资。按照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辽财采〔2020〕25号)文件要求,现将本溪市溪湖区2022年11月24日实施绿色通道期间应急采购防疫物资结果公示如下:
一、项目名称
本溪市溪湖区疫情封控期应急物资采购。
二、供货单位及防疫物资明细表
辽宁三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单价 | 数量 | 金额 |
1 | 医用防护服 | 件 | 27.00 | 5000 | 135000 |
2 | 一次性医用防护靴套 | 双 | 5.00 | 5000 | 25000 |
| 合计: | 160000.00 |
辽宁益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单价 | 数量 | 金额 |
1 | 防护服 | 套 | 32.00 | 5000 | 160000 |
| 合计: | 160000.00 |
本溪市聚德卫生消杀服务有限公司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单价 | 数量 | 金额 |
| 消毒粉 | 箱 | 150元/箱 | 20 | 3000 |
1 | 经鑫消毒片 | 箱 | 850元/箱 | 30 | 25500 |
| 合计: | 28500.00 |
辽宁大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单价 | 数量 | 金额 |
1 | 一次性病毒采样管(1:1) | 支 | 1.20 | 100000 | 120000 |
| 合计: | 120000.00 |
辽宁邦裕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单价 | 数量 | 金额 |
1 | 速干免洗手消毒液 | 瓶 | 15.5元 | 5000 | 77500元 |
2 | 垃圾袋(大号) | 条 | 0.6元 | 20000 | 12000元 |
3 | 垃圾袋(中号) | 条 | 0.5元 | 20000 | 10000元 |
4 | 垃圾袋(小号) | 条 | 0.4元 | 20000 | 8000元 |
5 | 面屏 | 个 | 2.5元 | 20000 | 50000元 |
6 | 橡胶检查手套 | 付 | 1.35元 | 10000 | 13500元 |
7 | 防护服(带靴套) | 件 | 32元 | 1500 | 48000元 |
8 | 病毒采样管(1拖1) | 支 | 1.2元 | 20000 | 24000元 |
9 | 病毒采样管(1拖10) | 支 | 2元 | 20000 | 40000元 |
10 | 一次性鞋套 | 双 | 0.5元 | 9000 | 4500元 |
11 | 75%酒精湿巾(80片) | 包 | 6.5元 | 3000 | 19500元 |
12 | 橡胶检查手套 | 付 | 1.35元 | 10000 | 13500元 |
13 | 灭菌外科手套(7号) | 付 | 2.45元 | 10000 | 24500元 |
14 | 灭菌外科手套(7.5号) | 付 | 2.45元 | 10000 | 24500元 |
15 | 灭菌外科手套(8号) | 付 | 2.45元 | 3600 | 8820元 |
16 | 生物转运箱(20L) | 个 | 490元 | 10 | 4900元 |
17 | 75%乙醇消毒液 | 瓶 | 5元 | 5000 | 25000元 |
18 | 速干免洗手消毒液 | 瓶 | 15.5元 | 5000 | 77500元 |
19 | 紫外线灯车 | 台 | 395元 | 10 | 3950元 |
20 | 玻璃体温计 | 个 | 5元 | 5000 | 25000元 |
21 | 垃圾袋(加大) | 条 | 0.75元 | 20000 | 15000元 |
22 | 橡胶检查手套 | 付 | 1.35元 | 10000 | 13500元 |
23 | 垃圾桶(100L) | 个 | 195元 | 40 | 7800元 |
24 | 二氧化氯消毒液(AB组) | 组 | 25元 | 100 | 2500元 |
25 | 一次性帽子 | 顶 | 0.4元 | 40000 | 16000元 |
26 | 一次性鞋套 | 双 | 0.5元 | 30000 | 15000元 |
27 | 橡胶检查手套 | 付 | 1.35元 | 10000 | 13500元 |
28 | 75%乙醇消毒液 | 瓶 | 5元 | 5000 | 25000元 |
29 | 速干免洗手消毒液 | 瓶 | 5元 | 5000 | 77500元 |
30 | 消毒片 | 瓶 | 8.5元 | 2000 | 17000元 |
31 | 消毒粉 | 袋 | 7元 | 500 | 3500元 |
32 | 病毒采样管(快检管) | 支 | 0.95元 | 800 | 760元 |
| 合计: | 721730.00 |
辽宁山水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单价 | 数量 | 金额 |
1 | 一次性病毒采样管 | 1:20 | 3.2 | 20000 | 64000 |
2 | 自封袋 | 个 | 0.4 | 20000 | 8000 |
3 | 一次性病毒采样管 | 1:5 | 1.8 | 40000 | 72000 |
4 | 一次性病毒采样管 | 1:10 | 2 | 40000 | 80000 |
5 | 自封袋 | 个 | 0.4 | 20000 | 8000 |
6 | 医用防护口罩 | 头戴N95/个 | 2.7 | 10000 | 27000 |
7 | 医用外科手套 | 双 | 2.45 | 20000 | 49000 |
8 | 一次性病毒采样管 | 1:10 | 2 | 30000 | 60000 |
9 | 医用一次性防护服 | 件 | 32 | 5000 | 160000 |
10 | 医用防护口罩 | 头戴N95/个 | 2.7 | 33000 | 89100 |
11 | 一次性病毒采样管 | 1:10 | 2 | 40000 | 80000 |
12 | 自封袋 | 大号 | 0.4 | 40000 | 16000 |
13 | 医用防护口罩 | 头戴式N95 | 2.7 | 50000 | 135000 |
14 | 医用外科口罩 | 独立包装 | 0.5 | 100000 | 50000 |
15 | 90g定制医用一次性防护服 | 件 | 55 | 5000 | 275000 |
16 | 自封袋 | 大号 | 0.4 | 60000 | 24000 |
17 | 医用防护口罩 | 头戴式N95 | 2.7 | 50000 | 135000 |
18 | 医用隔离面罩 | 个 | 2.5 | 10000 | 25000 |
19 | 医用外科手套 | 双 | 2.45 | 60000 | 147000 |
| 合计: | 1504100.00 |
沈阳国良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单价 | 数量 | 金额 |
1 | 一次性使用采样器(病毒采样管) | 3ml/1人份 | 1.20 | 30000 | 36000.00 |
2 | 医用一次性防护服 | 件 | 27.80 | 5000 | 139000.00 |
3 | 医用隔离鞋套 | 双 | 4.20 | 5000 | 21000.00 |
4 | 一次性使用病毒采样管 | 6ml/10人份 | 2.00 | 30000 | 60000.00 |
5 | 医用垃圾袋 | 60*70/个 | 0.30 | 20000 | 6000.00 |
6 | 医用垃圾袋 | 70*80/个 | 0.40 | 30000 | 12000.00 |
7 | 一次性使用病毒采样管 | 6ml/10人份 | 2.00 | 100000 | 200000 |
| 合计: | 474000.00 |
三、采购单位
本溪市溪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联系人:李华楠
附件:采购合同
本溪市溪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23年1月 9日
附件1:
产 品 购 销 合 同
供方:辽宁三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2022-11-30
需方:本溪市溪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溪湖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签订地点:本溪市
一、厂家、品牌、型号、品名、数量、金额
序号 | 产品名称 | 品牌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单位 | 单价 | 总价(元) | 备注 |
1 | 医用防护服 | 自由之光 | 195 | 4150 | 套 | 27.00 | 112050.00 | |
2 | 医用防护服 | 自由之光 | 190 | 850 | 套 | 27.00 | 22950.00 | |
3 | 一次性医用防护靴套 | 艾伊堂 | II型 | 5000 | 双 | 5.00 | 25000.00 | |
合 计 | 大写: 拾陆万元整(小写:¥160000.00元) |
二、交货地点: 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站前街民主路68号 杨成言收 18341403687
三、付款方式: 货到验收合格后,7日内全额付款。
四、违约责任:如供需双方中的任一方违约,处以合同额10%的罚金。
五、不可抗力:如果买卖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如战争、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疫情等原因,买卖双方有责任尽快通知对方,并达成书面协议。
六、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协商或仲裁。
七、经双方签字确认后的本合同传真件与本合同有关的各种文件均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八、本合同一式五份,需方执四份,供方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供 方: 单位名称(章): 辽宁三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佳林 委托代表人: 李玉香 电 话: 15904148621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开发区支行 帐 号:21050165004300000273 邮政编码:117000 | 需 方 : 单位名称(章):本溪市溪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溪湖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金洋 委托代表人:李华楠 电 话:15141417337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政编码:117000 |
签订日期: 2022年11月 30日
附件2:
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时间: 2022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产品名称 | 生产企业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金额 | 备注 |
防护服 | 亚美斯特(天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连身式 带鞋套 | 套 | 5000 | 32.00 | 160000.00 | |
合计金额(人民币) | 壹拾 陆万 零仟 零佰 零拾 零元 零角 零分整 ¥:160000.00 |
质量条款:A.医疗器械质量符合国家法定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B.医疗器械附产品同批次检验报告书;C.医疗器械包装符合有关规定和货物运输要求。
交货日期:合同签订之日起 3 天内交货。
3.运输方式: B (A.自提;B.公路;C.铁路;D.邮寄;E.水路);运输当中如出现短少、破损等情况可凭运输单位有效证明由供方承担相应损失。
4.到货地点: 本溪市溪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溪湖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5.结算方式: A A.电汇或信汇;B.银行汇票;C.承兑汇票;D.转账支票;E.现金。
6.付款方式:货到付款。
7.违约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执行。
8.不可抗力:本合同中不可抗力是指双方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火灾、地震、地区性水灾、国家法律、法规、物价、币值、行政管理等发生变化。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应在不可抗力发生或,向对方提出由公证机关或政府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才可以延期履行本合同。
9.其他约定条款: 无 。
10.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双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1.本合同有效期:2022 年 月 日至 2023 年 月 日。
1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并盖章有效,扫描件同等效应。
甲方【供方○ 需方●】 | 乙方【供方● 需方○】 | ||||||
单 位 | 溪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溪湖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 单 位 | 辽宁益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
电 话 | 传 真 | 电 话 | 15609816888 | 传 真 | 024-86868168 | ||
法定代表 | 委托代表 | 法定代表 | 王剑伏 | 委托代表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黄河北大街支行 | |||||
帐 号 | 账 号 | 21050110820600000195 | |||||
税 号 | 12210503MB1A189499 | 税 号 | 91211200MA7M5HBU98 |
附件3:
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溪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溪湖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需方名称) (以下简称需方)和 辽宁大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供方名称) (以下简称供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订立本政府采购合同,共同信守。
一、政府采购合同文件
本政府采购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政府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编号);
2.招标文件的更正公告、变更公告;
3.中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5.中标通知书;
6.政府采购合同的其它附件。
二、政府采购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政府采购合同的范围和条件与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
三、政府采购合同标的
本政府采购合同的标的为招标文件中所列货物及相关服务。
四、政府采购合同金额
根据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要求,政府采购合同的总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 壹拾贰万元整 元。
注:存在分项产品的必须清晰列明分项产品明细,包括名称、数量、分项报价等,并作为合同组成部分。
序号 | 产品名称 | 生产企业 | 规格 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金额 |
1 | 一次性病毒采样管 | 成都瑞琦医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1:1 | 支 | 100000 | 1.20 | 120000 |
总计 | 120000 |
五、付款方式及条件
货到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合同金额的100%。
六、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
1.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7-10个工作日
2.交货地点:溪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溪湖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本溪市溪湖区)
七、验收要求
供方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需方或需方的最终用户按照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列明的标准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供方需按照第八条第2款的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八、违约责任
1.供方逾期供货的,每逾期一天向需方支付逾期供货金额%的违约金,逾期日的,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2.供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供方无条件更换符合约定的货物,并按照最终提供合格货物的日期遵照前款承担违约责任,更换一次货物后仍不符合约定的,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3.需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向供方支付逾期金额%的违约金,逾期日的,供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九、争议解决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需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合同生效
本政府采购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需方(公章): 供方(公章):辽宁大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地址: 地址: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日期: 2022 年 12 月 1 日 日期: 2022 年 12 月 1 日
附件4:
溪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疫情防控应急物资采购合同
采购方:溪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方:沈阳国良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为做好本辖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核酸检测工作,特向乙方采购疫情防控相关应急物资。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按公平公正原则,就疫情防控应急物资采购达成如下协议:
一、物资名称、规格、数量、金额
本采购合同物资类别、规格和数量根据甲方确定,具体明细如下:
序号 | 物资名称 | 规格型号 | 生产企业 | 数量 | 单价 | 金额 | 备注 |
1 | 一次性使用采样器(病毒采样管) | 3ml/单人份 | 山东悦卓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30000套 | 1.20 | 36000.00 | |
2 | 医用一次性防护服 | 连体式 | 青岛沁都美邦生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 5000套 | 27.80 | 139000.00 | |
3 | 医用隔离鞋套 | 高筒 | 南昌市华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5000双 | 4.20 | 21000.00 | |
4 | 合计(大写:壹拾玖万陆仟元整) | 196000.00 |
二、质量要求
乙方按甲方的物资储备需求,确保及时供货,并保证供货物资产品符合国家规定或生产企业的质量标准、物资质量符合国家疫情防控要求。
三、供货时间、供货方式
乙方送货上门、在24小时内保证供货到甲方指定地点,并保证货物包装完好。在甲方按供货清单清点完成物资种类、数量及质量,双方签字确认后,完成供货。
四、付款方式
甲方在乙方供货后3个月内一次性支付全部货款,乙方需提供完善的发票、发货单等相关票据。
五、附则
乙方如不能在约定时限内及时供货到规定地点,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实际损失金额予以赔偿。
乙方不得擅自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如由于本合同产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附件5:
溪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疫情防控应急物资采购合同
采购方:溪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方:沈阳国良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为做好本辖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核酸检测工作,特向乙方采购疫情防控相关应急物资。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按公平公正原则,就疫情防控应急物资采购达成如下协议:
一、物资名称、规格、数量、金额
本采购合同物资类别、规格和数量根据甲方确定,具体明细如下:
序号 | 物资名称 | 规格型号 | 生产企业 | 数量 | 单价 | 金额 | 备注 |
1 | 一次性使用病毒采样管 | 6ml/10人份 | 成武佰世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30000套 | 2.00 | 60000.00 | |
2 | 医用垃圾袋 | 60*70 | 桐城市正隆塑业有限公司 | 20000个 | 0.30 | 6000.00 | |
3 | 医用垃圾袋 | 70*80 | 桐城市正隆塑业有限公司 | 30000个 | 0.40 | 12000.00 | |
4 | 合计(大写:柒万捌仟元整) | 78000.00 |
二、质量要求
乙方按甲方的物资储备需求,确保及时供货,并保证供货物资产品符合国家规定或生产企业的质量标准、物资质量符合国家疫情防控要求。
三、供货时间、供货方式
乙方送货上门、在24小时内保证供货到甲方指定地点,并保证货物包装完好。在甲方按供货清单清点完成物资种类、数量及质量,双方签字确认后,完成供货。
四、付款方式
甲方在乙方供货后3个月内一次性支付全部货款,乙方需提供完善的发票、发货单等相关票据。
五、附则
乙方如不能在约定时限内及时供货到规定地点,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实际损失金额予以赔偿。
乙方不得擅自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如由于本合同产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附件6:
甲方:溪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乙方:本溪市聚德卫生消杀服务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互惠互利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就产品供销的有关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
本合同甲方购买的10箱消毒片总价款为人民币8500元(大写:捌仟伍佰元整)。消毒药品明细如下:
药品名称 | 规格 | 单价 | 小计(元) | 合计(元) |
经鑫消毒片 | 100片/瓶100瓶/箱 | 8.5元/瓶 | 8500 | 8500 |
本合同签订后,在乙方将上述产品送至甲方指定的地点并经甲方验收后,甲方一次性将剩余款项付给乙方。
二、产品质量
1、乙方保证所提供的产品货真价实,来源合法,无任何法律纠纷和质量问题,如果乙方所提供产品与第三方出现了纠纷,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2、如果甲方在使用上述产品过程中,出现产品质量问题,乙方负责调换,若不能调换,予以退还。
三、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均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供货的,按延迟供货的部分款,每延迟一日承担货款的万分之五违约金,延迟10日以上的,除支付违约金外,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结算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延迟一日,需支付结算货款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延迟10日以上的,除支付违约金外,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4、甲方不得无故拒绝接货,否则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费用。
5、合同解除后,双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对帐和结算。
四、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如果出现纠纷,双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溪湖区疾病控制中心乙方:本溪市聚德卫生消杀服务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农行工字楼分理处
账号:415201040002480
年 月 日
附件7:
甲方:溪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乙方:本溪市聚德卫生消杀服务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互惠互利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就产品供销的有关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
本合同甲方购买的20箱消毒片和20箱消毒粉总价款为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消毒药品明细如下:
药品名称 | 规格 | 单价 | 数量 | 金额(元) | 合计(元) |
经鑫消毒片 | 100瓶/箱 | 8.5元/瓶 | 20 | 17000 | |
经鑫消毒粉 | 20袋/箱 | 150元/箱 | 20 | 3000 | 20000 |
本合同签订后,在乙方将上述产品送至甲方指定的地点并经甲方验收后,甲方一次性将剩余款项付给乙方。
二、产品质量
1、乙方保证所提供的产品货真价实,来源合法,无任何法律纠纷和质量问题,如果乙方所提供产品与第三方出现了纠纷,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2、如果甲方在使用上述产品过程中,出现产品质量问题,乙方负责调换,若不能调换,予以退还。
三、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均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供货的,按延迟供货的部分款,每延迟一日承担货款的万分之五违约金,延迟10日以上的,除支付违约金外,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结算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延迟一日,需支付结算货款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延迟10日以上的,除支付违约金外,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4、甲方不得无故拒绝接货,否则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费用。
5、合同解除后,双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对帐和结算。
四、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如果出现纠纷,双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甲方:溪湖区疾病控制中心乙方:本溪市聚德卫生消杀服务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农行工字楼分理处
账号:415201040002480
年 月 日
附件8:
购销合同
甲方:本溪市溪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合同签订地:本溪市
乙方:辽宁邦裕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此购销合同:
一、供货产品
乙方作为甲方医用耗材的供应商,根据甲方需要负责供货,供货产品明细及价格见附表。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单价 | 数量 | 金额 |
1 | 速干免洗手消毒液 | 瓶 | 15.5元 | 5000 | 77500元 |
2 | 垃圾袋(大号) | 条 | 0.6元 | 20000 | 12000元 |
3 | 垃圾袋(中号) | 条 | 0.5元 | 20000 | 10000元 |
4 | 垃圾袋(小号) | 条 | 0.4元 | 20000 | 8000元 |
5 | 面屏 | 个 | 2.5元 | 20000 | 50000元 |
6 | 橡胶检查手套 | 付 | 1.35元 | 10000 | 13500元 |
合计: | 171000元 |
二、责任与义务
货期约定,乙方保证货物按要求的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
乙方保证依法经营,合同所订购产品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及相关行
业标准。所提供各种资质及文件真实有效。若提供虚假资质文件或给我方虚开增值税发票,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均有乙方承担。
3、保证所提供产品是全新、未使用过的,不得以低档产品替代,不得以翻新产品替换。
4、乙方负责货物的运送,保证货物完好无损到达甲方。
5、乙方应保证所提供产品为质量合格产品,若由于产品质量原因造成医疗纠纷或事故,乙方应承担责任。
6、在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上级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对该合同涉及的产品进行招标,本合同自行终止。
7、甲方有责任对货物进行验收,对已验收产品妥善保管,并规范使用。
8、甲方有责任对产品质量、技术性能、技术参数进行监督检查。
三、交付与验收
1、乙方物品到达后,立即验收。
验收时,乙方应同时提供产品发票、出库单、产品检验报告单。出库单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厂家、规格、包装、数量、单价、金额、批号、生产日期、失效期、医疗器械注册证号、经销商,并附产品检验报告单,进口产品必须有中文标识和说明书,验收合格后,双方签字确认。若产品达不到验收标准,甲方有权拒绝验收,由此发生的损失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售后服务约定
乙方供应产品的有效期不少于有效期的三分之二时间。
乙方需提供周到服务,及时为甲方提供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
五、付款方式
结算方式:汇款。
乙方每月25日前给甲方开具当月销售发票,甲方在收到乙方发票后30天之内按照发票金额付款。
六、不可抗力
合同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件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30日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者延迟合同的履行。
七、监督、争议与纠纷处理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
协商调解不成的,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签订之日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八、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9
:
购销合同
甲方:本溪市溪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合同签订地:本溪市
乙方:辽宁邦裕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此购销合同:
一、供货产品
乙方作为甲方医用耗材的供应商,根据甲方需要负责供货,供货产品明细及价格见附表。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单价 | 数量 | 金额 |
1 | 防护服(带靴套) | 件 | 32元 | 1500 | 48000元 |
2 | 病毒采样管(1拖1) | 支 | 1.2元 | 20000 | 24000元 |
3 | 病毒采样管(1拖10) | 支 | 2元 | 20000 | 40000元 |
4 | 一次性鞋套 | 双 | 0.5元 | 9000 | 4500元 |
5 | 75%酒精湿巾(80片) | 包 | 6.5元 | 3000 | 19500元 |
6 | 橡胶检查手套 | 付 | 1.35元 | 10000 | 13500元 |
7 | 灭菌外科手套(7号) | 付 | 2.45元 | 10000 | 24500元 |
8 | 灭菌外科手套(7.5号) | 付 | 2.45元 | 10000 | 24500元 |
9 | 灭菌外科手套(8号) | 付 | 2.45元 | 3600 | 8820元 |
10 | 生物转运箱(20L) | 个 | 490元 | 10 | 4900元 |
合计: | 212220元 |
二、责任与义务
货期约定,乙方保证货物按要求的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
乙方保证依法经营,合同所订购产品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及相关行
业标准。所提供各种资质及文件真实有效。若提供虚假资质文件或给我方虚开增值税发票,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均有乙方承担。
3、保证所提供产品是全新、未使用过的,不得以低档产品替代,不得以翻新产品替换。
4、乙方负责货物的运送,保证货物完好无损到达甲方。
5、乙方应保证所提供产品为质量合格产品,若由于产品质量原因造成医疗纠纷或事故,乙方应承担责任。
6、在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上级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对该合同涉及的产品进行招标,本合同自行终止。
7、甲方有责任对货物进行验收,对已验收产品妥善保管,并规范使用。
8、甲方有责任对产品质量、技术性能、技术参数进行监督检查。
三、交付与验收
1、乙方物品到达后,立即验收。
验收时,乙方应同时提供产品发票、出库单、产品检验报告单。出库单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厂家、规格、包装、数量、单价、金额、批号、生产日期、失效期、医疗器械注册证号、经销商,并附产品检验报告单,进口产品必须有中文标识和说明书,验收合格后,双方签字确认。若产品达不到验收标准,甲方有权拒绝验收,由此发生的损失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售后服务约定
乙方供应产品的有效期不少于有效期的三分之二时间。
乙方需提供周到服务,及时为甲方提供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
五、付款方式
结算方式:汇款。
乙方每月25日前给甲方开具当月销售发票,甲方在收到乙方发票后30天之内按照发票金额付款。
六、不可抗力
合同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件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30日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者延迟合同的履行。
七、监督、争议与纠纷处理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
协商调解不成的,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签订之日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八、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0:
购销合同
甲方:本溪市溪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合同签订地:本溪市
乙方:辽宁邦裕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此购销合同:
一、供货产品
乙方作为甲方医用耗材的供应商,根据甲方需要负责供货,供货产品明细及价格见附表。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单价 | 数量 | 金额 |
1 | 75%乙醇消毒液 | 瓶 | 5元 | 5000 | 25000元 |
2 | 速干免洗手消毒液 | 瓶 | 15.5元 | 5000 | 77500元 |
3 | 紫外线灯车 | 台 | 395元 | 10 | 3950元 |
4 | 玻璃体温计 | 个 | 5元 | 5000 | 25000元 |
5 | 垃圾袋(加大) | 条 | 0.75元 | 20000 | 15000元 |
6 | 橡胶检查手套 | 付 | 1.35元 | 10000 | 13500元 |
7 | 垃圾桶(100L) | 个 | 195元 | 40 | 7800元 |
8 | 二氧化氯消毒液(AB组) | 组 | 25元 | 100 | 2500元 |
合计: | 170250元 |
二、责任与义务
货期约定,乙方保证货物按要求的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
乙方保证依法经营,合同所订购产品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及相关行
业标准。所提供各种资质及文件真实有效。若提供虚假资质文件或给我方虚开增值税发票,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均有乙方承担。
3、保证所提供产品是全新、未使用过的,不得以低档产品替代,不得以翻新产品替换。
4、乙方负责货物的运送,保证货物完好无损到达甲方。
5、乙方应保证所提供产品为质量合格产品,若由于产品质量原因造成医疗纠纷或事故,乙方应承担责任。
6、在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上级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对该合同涉及的产品进行招标,本合同自行终止。
7、甲方有责任对货物进行验收,对已验收产品妥善保管,并规范使用。
8、甲方有责任对产品质量、技术性能、技术参数进行监督检查。
三、交付与验收
1、乙方物品到达后,立即验收。
验收时,乙方应同时提供产品发票、出库单、产品检验报告单。出库单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厂家、规格、包装、数量、单价、金额、批号、生产日期、失效期、医疗器械注册证号、经销商,并附产品检验报告单,进口产品必须有中文标识和说明书,验收合格后,双方签字确认。若产品达不到验收标准,甲方有权拒绝验收,由此发生的损失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售后服务约定
乙方供应产品的有效期不少于有效期的三分之二时间。
乙方需提供周到服务,及时为甲方提供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
五、付款方式
结算方式:汇款。
乙方每月25日前给甲方开具当月销售发票,甲方在收到乙方发票后30天之内按照发票金额付款。
六、不可抗力
合同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件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30日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者延迟合同的履行。
七、监督、争议与纠纷处理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
协商调解不成的,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签订之日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八、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1:
购销合同
甲方:本溪市溪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合同签订地:本溪市
乙方:辽宁邦裕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此购销合同:
一、供货产品
乙方作为甲方医用耗材的供应商,根据甲方需要负责供货,供货产品明细及价格见附表。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单价 | 数量 | 金额 |
1 | 一次性帽子 | 顶 | 0.4元 | 40000 | 16000元 |
2 | 一次性鞋套 | 双 | 0.5元 | 30000 | 15000元 |
3 | 橡胶检查手套 | 付 | 1.35元 | 10000 | 13500元 |
4 | 75%乙醇消毒液 | 瓶 | 5元 | 5000 | 25000元 |
5 | 速干免洗手消毒液 | 瓶 | 5元 | 5000 | 77500元 |
6 | 消毒片 | 瓶 | 8.5元 | 2000 | 17000元 |
7 | 消毒粉 | 袋 | 7元 | 500 | 3500元 |
8 | 病毒采样管(快检管) | 支 | 0.95元 | 800 | 760元 |
合计: | 168260元 |
二、责任与义务
货期约定,乙方保证货物按要求的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
乙方保证依法经营,合同所订购产品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及相关行
业标准。所提供各种资质及文件真实有效。若提供虚假资质文件或给我方虚开增值税发票,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均有乙方承担。
3、保证所提供产品是全新、未使用过的,不得以低档产品替代,不得以翻新产品替换。
4、乙方负责货物的运送,保证货物完好无损到达甲方。
5、乙方应保证所提供产品为质量合格产品,若由于产品质量原因造成医疗纠纷或事故,乙方应承担责任。
6、在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上级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对该合同涉及的产品进行招标,本合同自行终止。
7、甲方有责任对货物进行验收,对已验收产品妥善保管,并规范使用。
8、甲方有责任对产品质量、技术性能、技术参数进行监督检查。
三、交付与验收
1、乙方物品到达后,立即验收。
验收时,乙方应同时提供产品发票、出库单、产品检验报告单。出库单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厂家、规格、包装、数量、单价、金额、批号、生产日期、失效期、医疗器械注册证号、经销商,并附产品检验报告单,进口产品必须有中文标识和说明书,验收合格后,双方签字确认。若产品达不到验收标准,甲方有权拒绝验收,由此发生的损失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售后服务约定
乙方供应产品的有效期不少于有效期的三分之二时间。
乙方需提供周到服务,及时为甲方提供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
五、付款方式
结算方式:汇款。
乙方每月25日前给甲方开具当月销售发票,甲方在收到乙方发票后30天之内按照发票金额付款。
六、不可抗力
合同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件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30日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者延迟合同的履行。
七、监督、争议与纠纷处理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
协商调解不成的,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签订之日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八、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2:
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溪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溪湖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需方名称) (以下简称需方)和 辽宁山水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供方名称) (以下简称供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订立本政府采购合同,共同信守。
一、政府采购合同文件
本政府采购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政府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编号);
2.招标文件的更正公告、变更公告;
3.中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5.中标通知书;
6.政府采购合同的其它附件。
二、政府采购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政府采购合同的范围和条件与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
三、政府采购合同标的
本政府采购合同的标的为招标文件中所列货物及相关服务。
四、政府采购合同金额
根据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要求,政府采购合同的总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 陆万肆仟元整 元。
注:存在分项产品的必须清晰列明分项产品明细,包括名称、数量、分项报价等,并作为合同组成部分。
五、付款方式及条件
货到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合同金额的100%。
六、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
1.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5-7个工作日
2.交货地点:溪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溪湖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本溪市溪湖区)
七、验收要求
供方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需方或需方的最终用户按照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列明的标准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供方需按照第八条第2款的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八、违约责任
1.供方逾期供货的,每逾期一天向需方支付逾期供货金额%的违约金,逾期日的,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2.供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供方无条件更换符合约定的货物,并按照最终提供合格货物的日期遵照前款承担违约责任,更换一次货物后仍不符合约定的,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3.需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向供方支付逾期金额%的违约金,逾期日的,供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九、争议解决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需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合同生效
本政府采购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需方(公章): 供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地址: 地址: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分项产品明细
序号 | 产品名称 | 品牌 | 型号 规格 | 数量 | 制造商名称 | 单价 | 总价 | 备注 |
1 | 一次性使用病毒采样管 | 中久 | 1:20 | 3500 | 山东中久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3.2 | 11200 | |
2 | 一次性使用病毒采样管 | 天力 | 1:20 | 16500 | 江苏天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3.2 | 52800 | |
总价 | 64000 |
附件13:
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溪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溪湖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需方名称) (以下简称需方)和 辽宁山水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供方名称) (以下简称供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订立本政府采购合同,共同信守。
一、政府采购合同文件
本政府采购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政府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编号);
2.招标文件的更正公告、变更公告;
3.中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5.中标通知书;
6.政府采购合同的其它附件。
二、政府采购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政府采购合同的范围和条件与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
三、政府采购合同标的
本政府采购合同的标的为招标文件中所列货物及相关服务。
四、政府采购合同金额
根据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要求,政府采购合同的总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 捌仟元整 元。
注:存在分项产品的必须清晰列明分项产品明细,包括名称、数量、分项报价等,并作为合同组成部分。
五、付款方式及条件
货到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合同金额的100%。
六、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
1.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5-7个工作日
2.交货地点:溪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溪湖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本溪市溪湖区)
七、验收要求
供方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需方或需方的最终用户按照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列明的标准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供方需按照第八条第2款的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八、违约责任
1.供方逾期供货的,每逾期一天向需方支付逾期供货金额%的违约金,逾期日的,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2.供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供方无条件更换符合约定的货物,并按照最终提供合格货物的日期遵照前款承担违约责任,更换一次货物后仍不符合约定的,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3.需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向供方支付逾期金额%的违约金,逾期日的,供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九、争议解决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需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合同生效
本政府采购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需方(公章): 供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地址: 地址: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分项产品明细
序号 | 产品名称 | 品牌 | 型号 规格 | 数量 | 制造商名称 | 单价 | 总价 | 备注 |
1 | 自封袋 | 千诺 | 280mm*380mm | 20000 | 桐城市千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0.4 | 8000 | |
总价 | 8000 |
附件14:
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溪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溪湖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需方名称) (以下简称需方)和 辽宁山水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供方名称) (以下简称供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订立本政府采购合同,共同信守。
一、政府采购合同文件
本政府采购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政府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编号);
2.招标文件的更正公告、变更公告;
3.中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5.中标通知书;
6.政府采购合同的其它附件。
二、政府采购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政府采购合同的范围和条件与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
三、政府采购合同标的
本政府采购合同的标的为招标文件中所列货物及相关服务。
四、政府采购合同金额
根据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要求,政府采购合同的总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 壹拾捌万柒仟元整 元。
注:存在分项产品的必须清晰列明分项产品明细,包括名称、数量、分项报价等,并作为合同组成部分。
五、付款方式及条件
货到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合同金额的100%。
六、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
1.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5-7个工作日
2.交货地点:溪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溪湖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本溪市溪湖区)
七、验收要求
供方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需方或需方的最终用户按照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列明的标准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供方需按照第八条第2款的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八、违约责任
1.供方逾期供货的,每逾期一天向需方支付逾期供货金额%的违约金,逾期日的,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2.供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供方无条件更换符合约定的货物,并按照最终提供合格货物的日期遵照前款承担违约责任,更换一次货物后仍不符合约定的,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3.需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向供方支付逾期金额%的违约金,逾期日的,供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九、争议解决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需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合同生效
本政府采购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需方(公章): 供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地址: 地址: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日期: 2022 年 11 月 25 日 日期: 2022 年 11 月 25 日
分项产品明细
序号 | 名称 | 品牌 | 型号 规格 | 数量 | 制造商名称 | 单价 | 总价 | 备注 |
1 | 一次性使用病毒采样管 | 奥赛特 | 1:5 | 40000 | 山东奥赛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1.8 | 72000 | |
2 | 一次性使用病毒采样管 | 奥赛特 | 1:10 | 40000 | 山东奥赛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2 | 80000 | |
3 | 自封袋 | 金隆 | /金隆 | 20000 | 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隆包装有限公司 | 0.4 | 8000 | |
4 | 医用防护口罩 | 汉方本草 | 头戴式N95 | 10000 | 汉方本草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 2.7 | 27000 | |
总价 | 187000 |
附件15:
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溪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溪湖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需方名称) (以下简称需方)和 辽宁山水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供方名称) (以下简称供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订立本政府采购合同,共同信守。
一、政府采购合同文件
本政府采购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政府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编号);
2.招标文件的更正公告、变更公告;
3.中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5.中标通知书;
6.政府采购合同的其它附件。
二、政府采购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政府采购合同的范围和条件与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
三、政府采购合同标的
本政府采购合同的标的为招标文件中所列货物及相关服务。
四、政府采购合同金额
根据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要求,政府采购合同的总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 叁拾伍万捌仟壹佰元整 元。
注:存在分项产品的必须清晰列明分项产品明细,包括名称、数量、分项报价等,并作为合同组成部分。
五、付款方式及条件
货到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合同金额的100%。
六、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
1.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5-7个工作日
2.交货地点:溪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溪湖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本溪市溪湖区)
七、验收要求
供方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需方或需方的最终用户按照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列明的标准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供方需按照第八条第2款的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八、违约责任
1.供方逾期供货的,每逾期一天向需方支付逾期供货金额%的违约金,逾期日的,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2.供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供方无条件更换符合约定的货物,并按照最终提供合格货物的日期遵照前款承担违约责任,更换一次货物后仍不符合约定的,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3.需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向供方支付逾期金额%的违约金,逾期日的,供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九、争议解决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需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合同生效
本政府采购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需方(公章): 供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地址: 地址: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日期: 2022 年 11 月 28 日 日期: 2022 年 11 月 28 日
分项产品明细
序号 | 名称 | 品牌 | 型号 规格 | 数量 | 制造商名称 | 单价 | 总价 | 备注 |
1 | 医用外科手套 | 晶星 | 7.5、8 | 20000 | 扬州市晶星乳胶厂 | 2.45 | 49000 | |
2 | 一次性使用病毒采样管 | 瑞康 | 1:10 | 30000 | 沈阳市瑞康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 2 | 60000 | |
3 | 医用一次性防护服 | 征途世康 | 185 | 5000 | 青岛沁都美邦生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 32 | 160000 | |
4 | 医用防护口罩 | 汉方本草 | 头戴式N95 | 33000 | 汉方本草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 2.7 | 89100 | |
总价 | 358100 |
附件16:
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溪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溪湖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需方名称) (以下简称需方)和 辽宁山水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供方名称) (以下简称供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订立本政府采购合同,共同信守。
一、政府采购合同文件
本政府采购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政府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编号);
2.招标文件的更正公告、变更公告;
3.中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5.中标通知书;
6.政府采购合同的其它附件。
二、政府采购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政府采购合同的范围和条件与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
三、政府采购合同标的
本政府采购合同的标的为招标文件中所列货物及相关服务。
四、政府采购合同金额
根据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要求,政府采购合同的总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 贰拾捌万壹仟元整 元。
注:存在分项产品的必须清晰列明分项产品明细,包括名称、数量、分项报价等,并作为合同组成部分。
五、付款方式及条件
货到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合同金额的100%。
六、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
1.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5-7个工作日
2.交货地点:溪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溪湖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本溪市溪湖区)
七、验收要求
供方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需方或需方的最终用户按照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列明的标准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供方需按照第八条第2款的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八、违约责任
1.供方逾期供货的,每逾期一天向需方支付逾期供货金额%的违约金,逾期日的,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2.供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供方无条件更换符合约定的货物,并按照最终提供合格货物的日期遵照前款承担违约责任,更换一次货物后仍不符合约定的,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3.需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向供方支付逾期金额%的违约金,逾期日的,供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九、争议解决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需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合同生效
本政府采购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需方(公章): 供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地址: 地址: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日期: 2022 年 11 月 29 日 日期: 2022 年 11 月 29 日
分项产品明细
序号 | 名称 | 品牌 | 型号 规格 | 数量 | 制造商名称 | 单价 | 总价 | 备注 |
1 | 一次性使用病毒采样管 | 瑞康 | 1:10 | 40000 | 沈阳瑞康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 2 | 80000 | |
2 | 自封袋 | 金隆 | 大号 | 40000 | 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隆包装有限公司 | 0.4 | 16000 | |
3 | 医用防护口罩 | 汉方本草 | 头戴式N95 | 50000 | 汉方本草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 2.7 | 135000 | |
4 | 医用外科口罩 | 善德 | 独立包装 | 100000 | 河北善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0.5 | 50000 | |
总价 | 281000 |
附件17:
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溪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溪湖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需方名称) (以下简称需方)和 辽宁山水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供方名称) (以下简称供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订立本政府采购合同,共同信守。
一、政府采购合同文件
本政府采购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政府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编号);
2.招标文件的更正公告、变更公告;
3.中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5.中标通知书;
6.政府采购合同的其它附件。
二、政府采购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政府采购合同的范围和条件与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
三、政府采购合同标的
本政府采购合同的标的为招标文件中所列货物及相关服务。
四、政府采购合同金额
根据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要求,政府采购合同的总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 贰拾柒万伍仟元整 元。
注:存在分项产品的必须清晰列明分项产品明细,包括名称、数量、分项报价等,并作为合同组成部分。
五、付款方式及条件
货到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合同金额的100%。
六、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
1.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5-7个工作日
2.交货地点:溪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溪湖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本溪市溪湖区)
七、验收要求
供方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需方或需方的最终用户按照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列明的标准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供方需按照第八条第2款的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八、违约责任
1.供方逾期供货的,每逾期一天向需方支付逾期供货金额%的违约金,逾期日的,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2.供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供方无条件更换符合约定的货物,并按照最终提供合格货物的日期遵照前款承担违约责任,更换一次货物后仍不符合约定的,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3.需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向供方支付逾期金额%的违约金,逾期日的,供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九、争议解决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需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合同生效
本政府采购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需方(公章): 供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地址: 地址: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日期: 2022 年 11 月 30 日 日期: 2022 年 11 月 30 日
分项产品明细
序号 | 名称 | 品牌 | 型号 规格 | 数量 | 制造商名称 | 单价 | 总价 | 备注 |
1 | 医用一次性防护服 | 东贝 | 185/190 | 5000 | 山东朱氏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 55 | 275000 | 90g定制 |
总价 |
附件18:
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溪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溪湖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需方名称) (以下简称需方)和 辽宁山水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供方名称) (以下简称供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订立本政府采购合同,共同信守。
一、政府采购合同文件
本政府采购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政府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编号);
2.招标文件的更正公告、变更公告;
3.中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5.中标通知书;
6.政府采购合同的其它附件。
二、政府采购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政府采购合同的范围和条件与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
三、政府采购合同标的
本政府采购合同的标的为招标文件中所列货物及相关服务。
四、政府采购合同金额
根据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要求,政府采购合同的总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叁拾叁万壹仟元整 元。
注:存在分项产品的必须清晰列明分项产品明细,包括名称、数量、分项报价等,并作为合同组成部分。
五、付款方式及条件
货到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合同金额的100%。
六、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
1.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5-7个工作日
2.交货地点:溪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溪湖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本溪市溪湖区)
七、验收要求
供方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需方或需方的最终用户按照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列明的标准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供方需按照第八条第2款的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八、违约责任
1.供方逾期供货的,每逾期一天向需方支付逾期供货金额%的违约金,逾期日的,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2.供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供方无条件更换符合约定的货物,并按照最终提供合格货物的日期遵照前款承担违约责任,更换一次货物后仍不符合约定的,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3.需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向供方支付逾期金额%的违约金,逾期日的,供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九、争议解决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需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合同生效
本政府采购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需方(公章): 供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地址: 地址: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日期: 2022 年 12 月 1 日 日期: 2022 年 12 月 1 日
分项产品明细
序号 | 名称 | 品牌 | 型号 规格 | 数量 | 制造商名称 | 单价 | 总价 | 备注 |
1 | 自封袋 | 金隆 | 大号 | 60000 | 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隆包装有限公司 | 0.4 | 24000 | |
2 | 医用防护口罩 | 萧邦 | 头戴式N95 | 50000 | 湖南萧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2.7 | 135000 | |
3 | 医用隔离面罩 | 永德利 | / | 10000 | 南昌永德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2.5 | 25000 | |
4 | 医用外科手套 | 晶星 | 7.5、8 | 60000 | 扬州市晶星乳胶厂 | 2.45 | 147000 | |
总价 | 331000 |
附件19:
溪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疫情防控应急物资采购合同
采购方:溪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方:沈阳国良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为做好本辖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核酸检测工作,特向乙方采购疫情防控相关应急物资。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按公平公正原则,就疫情防控应急物资采购达成如下协议:
一、物资名称、规格、数量、金额
本采购合同物资类别、规格和数量根据甲方确定,具体明细如下:
序号 | 物资名称 | 规格型号 | 生产企业 | 数量 | 单价 | 金额 | 备注 |
1 | 一次性使用病毒采样管 | 6ml/10人份 | 成武佰世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100000套 | 2.00 | 200000.00 | |
2 | 合计(大写:贰拾万元整) | 200000.00 |
二、质量要求
乙方按甲方的物资储备需求,确保及时供货,并保证供货物资产品符合国家规定或生产企业的质量标准、物资质量符合国家疫情防控要求。
三、供货时间、供货方式
乙方送货上门、在12小时内保证供货到甲方指定地点,并保证货物包装完好。在甲方按供货清单清点完成物资种类、数量及质量,双方签字确认后,完成供货。
四、付款方式
甲方在乙方供货后3个月内一次性支付全部货款,乙方需提供完善的发票、发货单等相关票据。
五、附则
乙方如不能在约定时限内及时供货到规定地点,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实际损失金额予以赔偿。
乙方不得擅自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如由于本合同产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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