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500116202405070020101的澄清修改文件
金额
200万元
项目地址
重庆市
发布时间
2024/05/28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aa202400471
预算金额200万元
招标代理机构中和德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2024/06/14
公告正文
文件编号
投标资格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投标有效期 90天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资金现金
投标保证金金额 40,000元 人民币
控制价(最高限价) 2,000,000元 人民币
评标办法 CQJLZHPG2022[JL]
开标时间
开标地点
开标方式
资格审查方式
答疑澄清时间
是否延期
延期后开标时间
延期后开标地点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西北工业技术研究院(重庆)产业基地(一期)监理答疑及补遗通知(一)

项目编号:AA202400471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西北工业技术研究院(重庆)产业基地(一期)监理”项目答疑及补遗内容如下:

  一、答疑

1、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1.4.1项第3.3条业绩证明材料要求:……须额外提供该业绩的业主证明。

请问:如果业主证明或监理业务手册能够证明能够体现竣工时间、工程类别、项目金额、工程规模等信息,是否可以不用提供中标通知书或竣工验收报告?

回复:可以,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该业绩的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的项目可提供项目发包人出具的项目直接发包情况说明或证明文书代替)、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或监理业务手册)。若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不能体现竣工时间、工程类别、项目金额(如有)、工程规模(如有)信息的,还须额外提供该业绩的业主证明。

注:投标人应对其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业绩证明材料应能体现竣工时间、工程类别、项目金额(如有)、工程规模(如有)的信息,当上述资料中针对同一指标存在不一致时,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或监理业务手册)体现的信息为准。(投标人若同时提供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和监理业务手册针对同一指标存在不一致时,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体现的信息为准。)

不满足上述业绩要求的视为业绩无效。

2、法规规定了招标的前置条件之一是招标人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资金或者可靠的资金来源。……依法向中标人提供支付担保。

专用合同9.5监理费用的支付方式中,要求施工进度到整个工程50%时支付至监理费总额的40%;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监理提供完整的现场资料后支付至监理费总额的80%,缺陷责任期满且交情相关资料后支付尾款,请问:⑴整个工程50%如何界定?本项目由零部件加工厂和孵化厂房两部门组成,是两个厂房产值同时一起达到还是无论施工产值只要达到总造价50%?还是其它确定进度的方式?⑵竣工合格才支付至80%,意思是有扣留20%的余款,接近40万?扣留的余款属于什么性质的款项,是否扣留过多过头了。

回复:本项目无预付款,工程施工进度到整个工程50%时,支付至监理费总额的4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监理提供完整的现场资料四份(一式四份)后支付至监理费总额的97%;缺陷责任期满且交清相关资料后支付尾款(此费用包括监理人员服务费、监理办公设施费、试验设施费及生活设施费、差旅费、税金等监理服务所需的全部费用)。该费用为包干使用,服务期为合同签订至本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满为止,如工程遇停工等问题造成延期,费用不予调整。

3、招标文件根本没有按照监理标准招标文件编制;设置的中标备案条件不满足重庆市现行建管规定。一、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渝公管发〔2023〕19号)文中发布的《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试行版)》(2023年6月修改word版)范本,该2023年版本监理标准招标文件1.4.1(4)根本就没有《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4]35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和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4]101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渝建[2016]373号)这三个旧规的规定内容;也没有投标文件三资格审查部分(七)承诺4“我公司若中标,将按照《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4]35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和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4]101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渝建[2016]373号)等现行有关要求配置监理人员并确保中标备案完成”的内容。二、重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下属质量监督总站发布的建管新规为:⑴、《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标准》(DBJ50/T-157-2022)的通知》渝建标〔2022〕18号;⑵、《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管理的通知》(渝建管〔2023〕132号);⑶、《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综合风险分级管控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建质安〔2023〕30号;⑷、《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质量总站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理人员和项目监理机构信息报送的通知》(渝建质量〔2023〕27号)等四个文件。三、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已在公开信箱[2023]554号答复“由于行业主管部门已出台新规定,标准招标文件原引用文件已不合适,拟近期对监理标准文件进行相应修订完善。”,公开信箱[2024]64号答复“2024年1月27日发布渝公管发〔2024〕3号文,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2024版)》等四个标准招标文件的通知,对其进行了修订”。2024年1月27日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发布渝公管发[2024]3号文,明确执行我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报送规定。即早就没有备案一说了,现在只有信息报送,请招标人予以改正,若非要做大尾巴狼,答复什么“招标文件已明确中标人按照(渝建发[2014]35号)、(渝建发[2014]101号)、(渝建[2016]373号)等现行有关文件要求配置监理人员并确保中标备案完成。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理单位施工现场专业人员配置有新要求的,按最新要求执行,因此增加的费用,投标人应自行考虑计入投标报价中。”模棱两可、答非所问的废话;或者依旧睁着眼睛说瞎话,答复什么“招标文件是根据渝公管发〔2023〕19号文标准招标编制,符合相关文件的规定”这类的鬼话,那就莫答复了,个人等到,做好被投诉的准备,承担由此造成招标投标活动延期乃至失败、相关人员受处分的结果。还有答复啥“对《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试行版)》(2023年6月修改word版)范本的相关建议或意见,请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反馈”的招标人,个人先去医治眼睛,重新学习汉语语文,莫在这里丢人现眼招标了。

回复:中标后,中标人须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现行有关文件要求配置监理人员并完成信息报送工作。

二、补遗

1、经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意,重庆市江津区津兴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名称已于2024年5月15日变更为“重庆市江津区公共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故本项目招标公告中的投标保证金户名由“重庆市江津区津兴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变更为“重庆市江津区公共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账号不变。

2、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 3.3业绩证明材料要求”修改为:

3.3业绩证明材料要求: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该业绩的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的项目可提供项目发包人出具的项目直接发包情况说明或证明文书代替)、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或监理业务手册)。若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不能体现竣工时间、工程类别、项目金额(如有)、工程规模(如有)信息的,还须额外提供该业绩的业主证明。

注:投标人应对其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业绩证明材料应能体现竣工时间、工程类别、项目金额(如有)、工程规模(如有)的信息,当上述资料中针对同一指标存在不一致时,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或监理业务手册)体现的信息为准。(投标人若同时提供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和监理业务手册针对同一指标存在不一致时,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体现的信息为准。)

不满足上述业绩要求的视为业绩无效。

3、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 特别说明(4)”修改为:(4)中标后,中标人须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现行有关文件要求配置监理人员并完成信息报送工作。

4、招标文件中监理服务费支付方式修改为:本项目无预付款,工程施工进度到整个工程50%时,支付至监理费总额的4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监理提供完整的现场资料四份(一式四份)后支付至监理费总额的97%;缺陷责任期满且交清相关资料后支付尾款(此费用包括监理人员服务费、监理办公设施费、试验设施费及生活设施费、差旅费、税金等监理服务所需的全部费用)。该费用为包干使用,服务期为合同签订至本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满为止,如工程遇停工等问题造成延期,费用不予调整。

5、本项目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修改为:2024年6月14日09时30分。

 

注:本答疑补遗通知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如与招标文件内容不一致,以本答疑补遗通知内容为准。请各投标人自行下载,不管下载与否均视为投标人已全部知晓。

 

 

 

      人:重庆众航工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中和德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2024年5月28

递交时间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