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石台县矶滩乡矶滩街道17号1#、3#扶贫安置房底层临街商业门面房转让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安徽省
发布时间
2018/03/15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
代理联系人王经理0553-3117536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石台县矶滩乡矶滩街道17号1#、3#扶贫安置房底层临街商业门面房转让公告
信息时间:2018/3/15 阅读次数: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石台县矶滩乡人民政府)拟公开转让石台县矶滩乡矶滩街道17号1#、3#扶贫安置房底层临街商业门面房,现委托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按本公告内容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并组织交易活动。

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产权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2、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已认真考虑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4、我方所提交的《石台县矶滩乡矶滩街道17号1#、3#扶贫安置房底层临街商业门面房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网络竞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7、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我方承诺按照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受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一)转让标的名称:石台县矶滩乡矶滩街道17号1#、3#扶贫安置房底层临街商业门面房。

(二)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转让的石台县矶滩乡矶滩街道17号1#、3#扶贫安置房底层临街商业门面房,共8间,钢筋混凝土结构,均未办理不动产权证,土地性质为划拨,现均为闲置状态,具体明细如下:

标的

简称

标的名称

建筑面积

(m2

楼层/总层

转让底价

(万元)

交易保证金(万元)

备注

标的1

矶滩乡1#扶贫安置房17-1号门面房

19.08

1/6

11.19

3.50

1、土地性质为划拨,本次以出让性质评估出售。

2、装修情况:毛坯。

标的2

矶滩乡1#扶贫安置房17-2号门面房

19.08

1/6

11.19

3.50

标的3

矶滩乡1#扶贫安置房17-3号门面房

27.70

1/6

16.24

5.00

标的4

矶滩乡1#扶贫安置房17-4号门面房

32.31

1/6

18.94

6.00

标的5

矶滩乡1#扶贫安置房17-5号门面房

30.00

1/6

17.59

5.00

标的6

矶滩乡3#扶贫安置房21-1号门面房

43.89

1/4

24.69

8.00

标的7

矶滩乡3#扶贫安置房21-2号门面房

33.51

1/4

17.92

5.00

标的8

矶滩乡3#扶贫安置房21-3号门面房

21.98

1/4

12.98

4.00

(三)特别提示:

1、本次拟转让的房产如须补交土地出让金均由石台县矶滩乡人民政府承担,与受让方无关。

2、本次转让标的未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如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由转让方负责。

三、转让方

石台县矶滩乡人民政府

四、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本次标的转让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并取得了石台县财政局的批准。

五、转让标的的资产评估情况

1、资产评估的委托方:石台县矶滩乡人民政府

2、评估机构:安徽联华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3、评估基准日:2018129日。

4、评估报告名称及文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联华房估石字[2018]第012908号)。

5、评估对象:石台县矶滩乡矶滩街道17号1#、3#扶贫安置房底层临街商业门面房地产市场价值

6、资产评估结果:截至评估基准日,石台县矶滩乡矶滩街道17号1#、3#扶贫安置房底层临街商业门面房地产市场价值为1,243,000.00元(人民币大写壹佰贰拾肆万叁仟元整)。

六、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一)交易条件

1、挂牌价格(转让底价):详见“转让标的简况”。

2、标的转让价款支付方式及要求:

1)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标的转让价款。

2)标的转让价款应支付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3、与标的转让的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承诺:已对转让标的的情况和现状进行了详细了解和调研,已现场勘察了转让标的,均放弃对转让标的提出数量、质量、外观、结构、权证、土地性质等方面的异议,对其存在的风险已做了充分预判,竞得转让标的后的所有风险自行承担,与转让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无关。

2)意向受让方承诺:对转让标的未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情况已完全知悉,且无异议。

3)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凭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转让标的移交日现状与转让方办理转让标的移交,受让方应配合办理房产移交手续,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的,即视同转让方己按期完成标的的移交,转让标的自移交之日起的管理责任及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与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

4)意向受让方承诺:对本次转让房产的权证办理情况及现所占用的土地性质等相关情况已知悉,同意在付清标的全部转让价款且具备办证及过户条件10个工作日内,由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办证及过户手续,如须补交土地出让金,由转让方承担。

5)意向受让方承诺:涉及本次转让及标的办证、过户过程中的相关税费,根据标的所在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

6)意向受让方承诺:本次转让标的房屋建筑面积及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以不动产权证登记面积为准,如不动产权证登记面积与发布公告列示的面积存在差异,不调整成交价款。

7)意向受让方承诺:同意转让标的移交日前的水、电、气及物业费等由转让方承担,移交日后的水、电、气及物业费等由受让方承担。

8)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承诺《产权交易合同》仅为双方在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平台达成产权交易的签约合同;具体过户时,如不动产管理部门要求提供指定版本的合同,受让方自行按要求补充提供不动产管理部门要求规范版本合同,转让方有义务按照要求配合受让方完善补充不动产管理部门要求的规范版本合同。

9)意向受让方承诺:对转让方拟定的《产权交易合同》(样本)内容已全面了解,且无异议并遵照执行。

(二)受让方资格条件

意向受让方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单位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七、转让信息

(一)公告期

2018年3月15日至2018年4月12日。

(二)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长延长至2019年3月14日),其他条件不变,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数量不少于1个且至该延长周期结束时,本项目公告期结束(如转让方或相关管理部门在公告延长期间提出终止,则本项目公告期结束)。

(三)报名时间

2018年3月23日至2018年4月12日(每工作日8:00至11:30,14:00至16:30)。

(四)交易保证金的交纳要求及处理

1、交易保证金金额: 详见“转让标的简况”

2、交易保证金交纳时间:报名截止时间前(如公告期延长,按延长公告期作相应顺延。),意向受让方将交易保证金全额支付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实际到达指定账户时间为准),否则视同意向受让方自动放弃对标的的竞买。

3、交易保证金处理:

1)意向受让方在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如非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支付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违约金;并有权取消该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资格:

a.公告期间(含延长公告期),在转让方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已提出有效受让申请后单方撤回申请的。

b.公告期结束,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或未按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c.公告期结束,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或参加后续竞价程序但均未报有效报价导致标的流标的。

d.竞价结束后,意向受让方未按要求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的。

e.受让方在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按要求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意向受让方在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如非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原因,意向受让方按要求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意向受让方未按《产权交易合同》要求履约并且《产权交易合同》中有该违约约定的时,转让方有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作为违约金;并有权取消该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资格。

3)意向受让方发生以上(1)或(2)项下的违约行为,导致《产权交易合同》无法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对转让标的进行重新公告。重新公告时,违约的意向受让方不得报名参加竞买;重新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低于本次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本次交易的交易服务费用及因意向受让方违约而重新公告导致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的滞纳金(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为本次交易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至重新交易付款期截止之日,滞纳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双倍计算),均由违约的意向受让方承担,由转让方追究违约的意向受让方的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

4)采取协议转让的交易方式的,在收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交易结果通知书》后2个工作日内,成交双方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支付约定的交易服务费用,否则,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于受让方收到《交易结果通知书》后的次日起第3个工作日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成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

5)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交易方式的,在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后2个工作日内,成交双方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支付约定的交易服务费用,否则,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于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后的次日起第3个工作日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成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

6)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交易保证金(如受让方未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则为扣除交易服务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受让方支付《产权交易合同》约定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7)未竞得本标的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标的成交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

(五)报名地点

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芜湖市渡春路1号(芜湖市人大原办公楼))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池州分公司(池州市池阳路2号(原人社局办公楼))。

(六)转让文件

每套报名资料费人民币200元,不论成交与否,资料费概不退还;购买资料时,意向受让方应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提供相关报名资料。

(七)报名时应提交的主要资料

详见转让标的《转让文件》。

(八)交易方式

1、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组织下进行报价,意向受让方的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按转让底价与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的原则,确定标的成交价格,征集到的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直接确定为受让方,且该受让方应在收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交易结果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以上述确定的标的成交价格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2、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交易方式。确定最终成交价格及受让方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如意向受让方采取非现场网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如意向受让方采取现场网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现场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

3、交易方式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确定并另行通知。

4、加价幅度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确定并另行通知。

(九)竞价规则

竞买方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www.ejy365.com)的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价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买。

(十)交易时间

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确定交易时间,并另行通知。

(十一)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依据《产权交易合同》 约定将标的全部转让价款交付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结算帐户,交易双方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且成交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八、联系方式

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

人:王经理

联系电话:0553-3117536

真:0553-3117971

联系地址:安徽省芜湖市渡春路1号(芜湖市人大原办公楼)。

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池州分公司

人:郑经理

联系电话:0566-2620078

真:0566-2023567

联系地址:池州市池阳路2号(原人社局办公楼)

石台县矶滩乡人民政府

2018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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