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福建省泉州市公路局永春分局路面密封灌缝胶货物类采购项目
金额
80.64万元
项目地址
福建省
发布时间
2019/09/26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350525]qzxhzb[gk]2019009-3
预算金额80.64万元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王文军13703739155
公告正文

泉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建省泉州市公路局永春分局

乙方河南路大公路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525]QZXHZB[GK]2019009-3福建省泉州市公路局永春分局路面密封灌缝胶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

2、合同标的

包号 品目号 品目编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 金额 品牌 型号技术
指标等
产品属性
1 1-1 A170112 密封用填料及类似品 密封用填料及类似品 140 国内 5760 806400 足各牌 SXL-B
合计: 806400.00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捌拾万零陆仟肆佰元整(¥8064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7天内开始交货30t,其余20天内全部交货完成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永春公路分局各个公路站(采购人指定到各个公路站)

4.3交付条件:全部验收合格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满足交通运输部《JT/T740-2015路面加热型密封胶》对普通型密封胶的技术要求。1、中标人须提供投标产品的规格、型号、技术参数、性能指标、功能介绍和使用说明。2、中标人提供的货物技术规格、包装标准及技术规范等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规定标准、规范要求,技术参数与配置要求不低于本招标项目提供的技术参数与配置要求。采购人可根据实际使用需要变更产品包装尺寸。3、本次招标的货物,中标人保证提供的所有产品必须是原厂正规合格、品质优良的产品,不得使用假冒及伪劣产品替代。如出现质量问题采购人有权退货,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采购人可要求中标人给予赔偿。4、运输要求:中标人选择安全可靠的运输方式运抵永春境内采购人地点,途中安全及费用全部由中标人负责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1、验收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厂家产品技术标准说明及国家有关的质量标准规定,均为验收依据。2、货物验收:产品运抵采购人地点后由双方对照采购清单及技术要求(取样检测)进行验收。3、采购人委托泉州市公路局桥梁隧道管理中心针对中标产品的性能指标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或投标时出具承诺函无实质性响应,将终止合同,中标人并承担采购人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中标人若对该检测结果有疑义,可共同封存抽样委托省级(含省级)以上有检测资质的部门检测。4、验收时中标人必须派代表参加。5、验收过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1 100 合同签订前,中标人须向采购人的对公账户存入合同款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待产品完全交付并验收合格后,该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质保金,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付清。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履约保证金百分比:10%。说明:合同签订前,中标人须向采购人的对公账户存入合同款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待产品完全交付并验收合格后,该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质保金,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付清。

9、合同有效期

自双方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于质保期满后30天内(投标产品质保期:甲方应严格按照乙方产品使用说明书使用该投标产品,甲方应在路面及接缝(裂缝)干净干燥的情况下严格按照《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养护技术规范》要求施工后,裂缝内产品质保期2年,质保期内裂缝内的密封胶不开裂、密封胶不流失完好率可达到80%以上。)

10、违约责任

1、乙方所交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应及时给予更换,并承担因修理、调换或退货而产生的实际费用。2、乙方不能按时提供产品的,从约定的交货之日起算,按日支付未按期提供产品总额的0.5%的违约金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

甲方:福建省泉州市公路局永春分局 乙方:河南路大公路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永春县桃城镇南环路桃溪570号 住所:河南省新乡县小冀镇香港路北段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聂联合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王文军
联系方法:15375737655
联系方法:13703739155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健康路支行
账号: 账号: 707070100100027624

签订地点:泉州

签订日期:2019年09月26日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