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武夷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乙方:中国重汽集团青岛重工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782]HH[GK]2020001的武夷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8T车厢可卸式勾臂车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1 | 1-1 | A0203072801 | 垃圾车 | 垃圾车 | 1 | 辆 | 国内 | 624000 | 624000 | 青专牌 | 青专牌QDZ5180ZXXEJF1 | 无 | ||||
合计: | 624000.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陆拾贰万肆仟元整(¥6240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15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南平市武夷山市五九中路38号。;
4.3交付条件:★到货并安装、验收完毕。。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乙方所提供的垃圾车与采购人现有的移动压缩箱体起吊相匹配,与采购人现有的旧站清洁楼匹配。。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按国家相关标准以及招标的技术要求和投标文件中技术响应的指标,对货物进行验收;若发现不符合(国家或行业)验收标准及招标文件、合同相关条款要求,须立即进行更换,并通过最终验收。拒不更换的,采购人有权拒收货物。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95 | ★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金额的95%。 |
2 | 5 | ★剩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从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待一年质保期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自双方合同签订之日起直至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10、违约责任
10.1乙方逾期交货时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执行: 10.2甲方逾期付款时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执行。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4.1、产品免费质量保证(修)期为一年,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4.2、故障响应时间:中标人在保修期内要求经常回访,有问题做到及时处理。出现质量问题或故障时,响应时间≤2小时,维修人员应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并排除故障并及时填写维修报告(包括故障原因、处理情况及用户意见等)报用户备案;如48小时内无法修复的产品,中标人应提供同等配置的同品 牌同型号产品供采购方使用。保修期内如同一故障发生三次,或在两个月内无法修复,中标人无条件换货;保修期结束后,中标人仍应负责提供终身维修服务,但只能收取零配件费。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四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
甲方: | 武夷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 乙方: | 中国重汽集团青岛重工有限公司 |
住所: | 福建省南平市武夷山市五九中路38号 | 住所: | 青岛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锦荣路369号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于有德 |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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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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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 19959911001 |
联系方法: | 18563957928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233812953732 |
签订地点:武夷山
签订日期: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