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京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陕西省
发布时间
2024/12/18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有):SMZCZ-2024203T
二、项目名称:神木市教育建设保障服务中心(神木市学生服务中心)北关小学办公家具及课桌椅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京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垛子村南
被投诉人:神木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神木市滨河新区煤炭大楼七楼
被投诉人:神木市教育建设保障服务中心
地址:神木市滨河新区水务大楼九楼
相关供应商:神木市朗格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神木市南关二村路北57号
四、基本情况
2024年11月6日,投诉人因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神木市朗格商贸有限公司在参与本项目投标过程中,未经我公司任何形式的授权或同意,盗用我公司“京泰”品牌与财务数据作为中标产品品牌进行申报与投标承诺。盗用我公司中小企业文件中的数据,非法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条件。朗格商贸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并应予以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投诉事项2:神木市政府采购中心对我公司质疑函中明确告知中标供应商神木市朗格商贸有限公司未经京泰公司任何形式授权或同意,盗用以“京泰”品牌作为中标产品的品牌进行申报,涉嫌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导致中标结果无效的情况下。被投诉人未对评审过程及结果进行复核,未出具复核意见,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在回复我公司质疑函中,适用法律法规不当,缺少事实依据。
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依据《陕西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陕财办采〔2018〕18号)“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禁用内容,本项目谈判文件未对响应供应商生产厂家授权作为资格要求,符合以上规定要求。“神木市朗格商贸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的各项数据是产品制造商的公开信息,并非投诉人所述“盗用”,投诉事项1不成立。经审查,本项目属于非招标竞争性谈判方式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作出的质疑答复存在使用法规不当情形,此外对于供应商法定质疑期内提出的质疑事项“不予受理”的答复内容,也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有关质疑答复的规定,投诉事项2成立。
综上,经本机关认定不成立的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经本机关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责令采购代理机构限期改正。
另外,本机关责令采购人严格按照本项目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严谨细致的做好项目验收工作。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神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神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执法机关名称:神木市财政局
2024 年 12 月 18 日
二、项目名称:神木市教育建设保障服务中心(神木市学生服务中心)北关小学办公家具及课桌椅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京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垛子村南
被投诉人:神木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神木市滨河新区煤炭大楼七楼
被投诉人:神木市教育建设保障服务中心
地址:神木市滨河新区水务大楼九楼
相关供应商:神木市朗格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神木市南关二村路北57号
四、基本情况
2024年11月6日,投诉人因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神木市朗格商贸有限公司在参与本项目投标过程中,未经我公司任何形式的授权或同意,盗用我公司“京泰”品牌与财务数据作为中标产品品牌进行申报与投标承诺。盗用我公司中小企业文件中的数据,非法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条件。朗格商贸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并应予以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投诉事项2:神木市政府采购中心对我公司质疑函中明确告知中标供应商神木市朗格商贸有限公司未经京泰公司任何形式授权或同意,盗用以“京泰”品牌作为中标产品的品牌进行申报,涉嫌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导致中标结果无效的情况下。被投诉人未对评审过程及结果进行复核,未出具复核意见,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在回复我公司质疑函中,适用法律法规不当,缺少事实依据。
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依据《陕西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陕财办采〔2018〕18号)“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禁用内容,本项目谈判文件未对响应供应商生产厂家授权作为资格要求,符合以上规定要求。“神木市朗格商贸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的各项数据是产品制造商的公开信息,并非投诉人所述“盗用”,投诉事项1不成立。经审查,本项目属于非招标竞争性谈判方式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作出的质疑答复存在使用法规不当情形,此外对于供应商法定质疑期内提出的质疑事项“不予受理”的答复内容,也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有关质疑答复的规定,投诉事项2成立。
综上,经本机关认定不成立的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经本机关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责令采购代理机构限期改正。
另外,本机关责令采购人严格按照本项目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严谨细致的做好项目验收工作。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神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神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执法机关名称:神木市财政局
2024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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