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市开福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执法终端通讯服务(3年)项目续签合同合同公告
金额
41.63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4/11/08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长沙市开福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执法终端通讯服务(3年)项目续签合同合同公告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4年11月08日
服务类合同预览
公告日期:2024年11月08日
服务类合同预览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KFCG-CS-202410090044-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开福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执法终端通讯服务(3年)项目续签合同 (3)采购计划编号: KFCG-202410090044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2.1本合同项下业务是指执法终端通讯业务。共209户,166元/月/户,1992元/年/户,总价416328元/年。 2.2本合同项下甲方所使用的执法终端通讯业务号码由乙方负责提供,甲方负责提供号码对应的用户资料(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联系人等信息,并加盖甲方公章。乙方根据中标响应文件向甲方提供: 终端设备华为P50 Pro 8+258G(总数量:209台),技术参数: 1)、网络支持:全网通5G/4G/3G:支持双卡双待: 2)、CPU核数:8核 3)、操作系统:Android10.0及以上或者鸿蒙2.0及以上: 4)、运行内存(RAM):8G 5)、机身内存(ROM):256G; 6)、显示屏:6.6英寸; 7)、屏幕分辩:2700×1228像素 8)、摄像头:后置5000万(主摄)+4000万像素原色摄像头+1300万(超广角)+6400万(长焦,支持OIS光学防抖),3.5倍光学变焦,100倍数码变焦。前置1300万像素(超广角),至少支持AF自动对焦; 9)、电池:4360mAh; 10)、手机支持最大超级快充 11V/6A,兼容 10V/4A或 10V2.25A或4.5V/5A或 5V/4.5A超级快充,兼容 9V/2A快充。支持50W无线超级快充,支持无线反向充电。 11)、手机支持一键打印功能。 每月配套电信服务:国内流量60G,国内语音2000分钟,短信1000条,本地互拨免费。超过部分按电信标准资费由用户自行承担支付。 2.3本合同项下甲方所使用的业务单据及登记表为本合同的附件,受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的约束。 2.4本合同项下业务所产生的通信费的计费数据保存五个月,自上述数据产生之日起五个月内,乙方免费为甲方提供查询服务,若甲方对收费提出异议,应当在异议费用发生后5个月内向乙方提出。 2.5甲方指定[姜登高]作为业务联系人,联系电[19386696686].乙方指定[刘畅]作为集团客户经理,负责与甲方定期沟通,联系电话[ 13348617971]。乙方咨询投诉电话:10009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4-12-14 —— 2025-12-13 3.2 履行地点:开福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3.1履行期限: 2024-12-14——2025-12-13 3.2履行地点:开福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3.3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本项目确定的服务期限共三年,合同一年一签。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1资金支付方式 根据实际开通业务人数,据实结算。按年度付款,合同签订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本合同费用。甲方付款前,乙方需提供相应金额的发票。 4.2收款账户;中国银行东塘支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587257352200)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4.2 收款账户: 中国银行东塘支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587257352200)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双方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本合同,维护双方权益。5.2.2乙方按国家电信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关电信服务规范,保证本合同项下业务符合标准。5.2.3若本合同履行期间,国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则自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生效之日起按照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执行。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 乙方需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终端设备免费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并按照甲方安排的时间上门提供配套电信服务,若经验收,发现乙方交付的终端数量或表面质量不符合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采取补足、更换等必要措施,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补足或更换。5.3.2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若出现非人为损坏的性能故障,可享受主机硬件(含电池)12个月的免费保修服务。三年服务期满后,终端设备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5.3.3本项目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根据开通的号码经两方确认无误后签署验收报告单)。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5.3.4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甲方原因造成的,由甲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乙方承担。5.3.5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5.3.6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乙方负责提供完善的通信服务,并保障通信稳定、网络畅通,出现网络故障应及时解决,协议期内乙方提供不少于3人的专职客服团队配备专职客服经理,提供免费上门服务,承诺城区内2小时内响应并提供上门服务,直至故障排除为止。 6.2乙方保证用户在全国区域内网络信号无缝覆盖,确保正常使用。 6.3乙方承诺对所供设备、服务的质量标准和技术标准按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为要求执行,并按不低于原厂商质保条例及相关供货标准进行供货,杜绝假冒伪劣产品,保证不安装植入式收费软件,三年服务期满后设备不回收。6.4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用户资料等信息予以保密,否则甲方及用户有权追究乙方的相关责任。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属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生效 11.其他条款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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