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宁乡市教师进修学校宁乡市高中优秀班主任异地培训活动采购合同公告
金额
82.3万元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21/09/01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nxcg-2021062501772
预算金额82.3万元
招标联系人彭惠才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合同正文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NXCG-JZ-202106250177-1

采购人(全称): 宁乡市教师进修学校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北京世纪明德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  (2)项目名称:  宁乡市高中优秀班主任异地培训活动采购   (3)采购计划编号: NXCG-202106250177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 宁乡市高中优秀班主任异地培训活动采购 专业技能培训服务拟组织191名优秀班主任于7月份左右分赴北京、上海、成都学习培训。1823000
 合计金额小写: 8230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捌拾贰万叁仟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合同标的:823000元

宁乡市第十三高级中学7月21日至7月27日(成都)71人

宁乡市第四高级中学7月24日至7月30日(北京)60人

宁乡市第一高级中学7月25日至7月31日(上海)60人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1-07-21 —— 2021-07-31
3.2 履行地点:宁乡市第十三高级中学 7 月 21 日至 27 日(成都) 宁乡市第四高级中学 7 月 24 日至 730 日(北京) 宁乡市第一高级中学 7 月 25 日至31日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合同期内,乙方负责专题讲座、案例教学、名校观摩、研讨交流、专家答疑等全程服务。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23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0,说明:合同标的金额为823000元,说明:项目完成后根据参培人数按中标金额参培比例核算实际应付金额并通过评审后,(无法律纠纷、无质量问题),甲方于在收到乙方开具的正式培训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到市支付局办理支付手续,由市支付局按程序办理付款手续。,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中国工商银行北京成府路支行(北京世纪明德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200078119200004038)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5.1 验收程序采用一般程序验收5.2 质量要求

做好培训期间服务工作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本次培训由宁乡市教师进修学校提供培训学员名单,统一报名,组织参加培训活动。由成交人派专职老师负责指导教学实施,掌握学员学习进度,督促学员完成学习任务,收集整理报送学员撰写的学习心得,保障本项培训工作顺利进行。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权利与义务

1.为更好地开展合作,甲方应提前审查乙方的资质资料。

2.甲方如实填写并按时向乙方提交报名表,保证陈述事实及申报信息的真实并合法有效。

3.甲方提供有关项目介绍资料,负责学员的报名、审定、选派等组织工作,负责开展有关课前培训及课中配合工作,并对学员实行统一管理。

4.甲方应保证甲方学员的身体状况适合参加培训活动。如甲方学员存在糖尿病、哮喘、心脏病、癫痫症、过敏症、传染病、晕动症、精神疾病等各类不适合参加培训活动的疾病,或属于不适于参加培训活动的特殊体质,一旦发生意外,乙方将出于人道主义,协助甲方学员就医,相关费用及法律责任由甲方学员自行承担。

5.甲方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培训费用。

6.甲方学员应在培训期间配合乙方安全管理,不得擅自外出。如擅自外出,乙方不负责甲方教师在外的安全管理责任。

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为甲方学员在培训活动期间办理每人保险总额26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时,乙方应及时取得与事故相关的有效凭证,并协助被保险人进行理赔。

2.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和授权,在培训期间负责学员有关安全管理及活动安排工作,负责安排学员在培训城市的饮食住宿。培训食宿标准严格遵照宁财联【2019】3号文件精神执行,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标准。

3.乙方负责按课程内容安排各项培训活动。

7.违约责任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违约责任

1.因乙方的原因致使甲方不能开展本期培训活动的,乙方应提前3日(不含本日)通知甲方,并将甲方预交的全部款项退还,乙方为本次培训活动召开已支付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培训活动推迟或取消的,乙方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乙方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甲方取消培训活动,应提前7日(不含本日)通知乙方,并承担乙方为培训活动相关服务已经支付的手续费、无法退回的押金等实际损失;未提前7日通知乙方的,甲方应当承担培训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的实际损失的,乙方保留向甲方继续追偿的权利;甲方在培训活动开始后(含培训当日)取消本期培训活动的,乙方不予退还甲方任何费用。若火车票或机票已购买的,甲方应按乙方要求自行办理退票手续或配合乙方办理退票手续,因退票产生的退票费等相关所有损失由甲方承担。

3.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支付培训费用,每逾期一日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未结清款项的1%作为违约金。

4.培训期间,甲方未按照培训活动日程参加培训,擅自脱离管理的,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5.如果出现乙方违反双方议定的培训方案随意施培、或者因工作疏忽、过错、管理不善等造成较大不良影响、或者学员满意率低于90%等情形之一的,视为乙方履行合同违约,按合同标的金额的10%扣除应付款。如出现重大事故的,则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向宁乡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3) 响应文件(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 合同签订时间: 双方签章时间

11.其他条款

合同期满后或因政策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甲乙双方须友好协商合同续签或合同终止事宜。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正文结束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宁乡市玉潭街道 地址: 北京市市辖区海淀区大有庄北上坡17号14幢平房101至102
法定代理人: 彭惠才 法定代理人: 陈自富
委托代理人: 彭惠才 委托代理人: 贺乐
电话: 0731-87822010 电话: 010-62701616
传真: 0731-87822010 传真:
采购计划明细附件列表:
  1. 情况说明.pdf
  2. 高中班主任异地培训 成交通知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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