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标的:823000元
宁乡市第十三高级中学7月21日至7月27日(成都)71人
宁乡市第四高级中学7月24日至7月30日(北京)60人
宁乡市第一高级中学7月25日至7月31日(上海)60人
合同期内,乙方负责专题讲座、案例教学、名校观摩、研讨交流、专家答疑等全程服务。
做好培训期间服务工作
本次培训由宁乡市教师进修学校提供培训学员名单,统一报名,组织参加培训活动。由成交人派专职老师负责指导教学实施,掌握学员学习进度,督促学员完成学习任务,收集整理报送学员撰写的学习心得,保障本项培训工作顺利进行。
甲方权利与义务
1.为更好地开展合作,甲方应提前审查乙方的资质资料。
2.甲方如实填写并按时向乙方提交报名表,保证陈述事实及申报信息的真实并合法有效。
3.甲方提供有关项目介绍资料,负责学员的报名、审定、选派等组织工作,负责开展有关课前培训及课中配合工作,并对学员实行统一管理。
4.甲方应保证甲方学员的身体状况适合参加培训活动。如甲方学员存在糖尿病、哮喘、心脏病、癫痫症、过敏症、传染病、晕动症、精神疾病等各类不适合参加培训活动的疾病,或属于不适于参加培训活动的特殊体质,一旦发生意外,乙方将出于人道主义,协助甲方学员就医,相关费用及法律责任由甲方学员自行承担。
5.甲方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培训费用。
6.甲方学员应在培训期间配合乙方安全管理,不得擅自外出。如擅自外出,乙方不负责甲方教师在外的安全管理责任。
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为甲方学员在培训活动期间办理每人保险总额26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时,乙方应及时取得与事故相关的有效凭证,并协助被保险人进行理赔。
2.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和授权,在培训期间负责学员有关安全管理及活动安排工作,负责安排学员在培训城市的饮食住宿。培训食宿标准严格遵照宁财联【2019】3号文件精神执行,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标准。
3.乙方负责按课程内容安排各项培训活动。
违约责任
1.因乙方的原因致使甲方不能开展本期培训活动的,乙方应提前3日(不含本日)通知甲方,并将甲方预交的全部款项退还,乙方为本次培训活动召开已支付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培训活动推迟或取消的,乙方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乙方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甲方取消培训活动,应提前7日(不含本日)通知乙方,并承担乙方为培训活动相关服务已经支付的手续费、无法退回的押金等实际损失;未提前7日通知乙方的,甲方应当承担培训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的实际损失的,乙方保留向甲方继续追偿的权利;甲方在培训活动开始后(含培训当日)取消本期培训活动的,乙方不予退还甲方任何费用。若火车票或机票已购买的,甲方应按乙方要求自行办理退票手续或配合乙方办理退票手续,因退票产生的退票费等相关所有损失由甲方承担。
3.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支付培训费用,每逾期一日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未结清款项的1%作为违约金。
4.培训期间,甲方未按照培训活动日程参加培训,擅自脱离管理的,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5.如果出现乙方违反双方议定的培训方案随意施培、或者因工作疏忽、过错、管理不善等造成较大不良影响、或者学员满意率低于90%等情形之一的,视为乙方履行合同违约,按合同标的金额的10%扣除应付款。如出现重大事故的,则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合同期满后或因政策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甲乙双方须友好协商合同续签或合同终止事宜。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