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ct-zb00-246-2022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有):CT-ZB00-246-2022
二、项目名称:通远校区智慧教室、多媒体教室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深圳睿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新围社区新围村石岭工业区9栋504
       被投诉人:中昕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十二路首创禧悦里25幢A座16层
       被投诉人:陕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地址:西安市文景路19号
      相关供应商:陕西联拓永欣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测绘路4号院内一层
四、基本情况
       2023 年 1 月 19 日,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陕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通远校区智慧教室、多媒体教室建设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陕西联拓公司所投“高清录制主机”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2.陕西联拓公司所投“老师摄像机(双目)”“学生摄像机(双目)”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3.陕西联拓公司所投“校园教学大数据管理平台”产品功能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4.陕西联拓公司所投“课堂教学软件”产品功能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5.陕西联拓公司所投智能录制系统软件、自动跟踪系统软件、直播主机软件、智能自动导播切换软件、导播台触控软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件检测报告;6.陕西联拓公司所投“数字时钟管理平台V1.0”未提供软件著作权证书和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7.陕西联拓公司所投产品技术参数存在负偏离,扣分项多达 26分,得分应低于投诉人,采购结果存疑。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书面审查,依法向采购人、代理机构、相关供应商进行调查。2023年 2 月 9 日向本项目原评标委员会专家调查取证,现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 1,原评标委员会复核认为,陕西联拓公司提供的高清录制主机产品使用 3G-SDI 接口可以实现两路输入,优于招标文件接口要求,满足招标文件功能要求。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 2,经查,招标文件该项需求为“教师摄像机(双目)”“学生摄像机(双目)”、采购人称,该采购需求为物理上的双摄像头。该投诉事项成立。关于投诉事项 3,经查,投诉人未在法定时效内就该投诉事
项提出质疑,属于投诉前未依法质疑的情形,不符合投诉的法定受理条件,为无效投诉事项。关于投诉事项 4,经查,投诉人未在法定时效内就该投诉事项提出质疑,属于投诉前未依法质疑的情形,不符合投诉的法定
受理条件,为无效投诉事项。关于投诉事项 5,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智能录制系统软件”“自动跟踪系统软件”“直播主机软件”“智能自动导播切换软件”“导播台触控软件”的软件著作权和软件检测报告,并将其设置为评审要素“每有一项负偏离扣 2 分”。经查,陕西联拓公司未提供以上 5 项软件软件著作权和软件检测报告,评审专家未对此进行扣分处理。本机关认为,该行为属于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评审要素进行评审的情形。该投诉事项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 6,原评标委员会复核认为,陕西联拓公司投标文件提供了该品目的软件著作权证书和软件产品登记测试报告。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关于投诉事项 7,经查,投诉人未在法定时效内就该投诉事项提出质疑,属于投诉前未依法质疑的情形,不符合投诉的法定受理条件,为无效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投诉事项 1 和 6 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 3、4、7属于无效投诉,驳回投诉人 1、3、4、6、7 投诉。投诉事项 2、5 成立,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履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承担赔偿责任。
对评审专家评审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评审要素进行评审的问题,本机关将依法依规另行作出处理。
六、其他补充事宜
       
      
执法机关名称:陕西省财政厅
2023 年 03 月 03 日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