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正弘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受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的委托,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四位一体"执法办案场所智能化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QXCG2018H204)组织采购,评标工作已经结束,中标结果如下:
一、项目信息
项目编号:QXCG2018H204
项目名称: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四位一体"执法办案场所智能化设备采购
项目联系人:袁工
联系方式:18977191092
二、采购单位信息
采购单位名称: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
采购单位地址:南宁市厢竹大道13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廖华 ;13087718928
三、项目用途、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
上海正弘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受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的委托,于2018年9月6日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四位一体"执法办案场所智能化设备采购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现就本次采购的中标结果公告如下:
- 采购项目名称: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四位一体"执法办案场所智能化设备采购
- 采购项目简要说明:执法办案场所智能化设备1批,详见招标文件。
合同履行日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交货安装完毕。
三、采购公告媒体及日期:www.ccgp.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gxzfcg.gov.cn(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www.purchase.gov.cn(南宁政府采购网)、www.nnggzy.net(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www.qingxiu.gov.cn(青秀区政府采购网);2018年8月16日。
四、开标信息
开标日期:2018年9月6日
开标地点: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青少年活动中心旁)市民中心9楼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评标委员会成员:谭昌杰(组长)、莫锴、孙月梅、朱向业、张晓明(业主评委)
- 中标信息:
中标人名称 |
中标人地址 |
中标金额(元) |
广西威双科技有限公司 |
南宁市青秀区金州路33号人才大厦11楼11027室 |
5815000.00 |
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见:附件)
- 未中标人信息:
未中标人名称 |
评审得分 |
排序 |
柳州蓝硕科技有限公司 |
72.55 |
2 |
柳州市金驰科技有限公司 |
52.08 |
3 |
七、本项目代理服务费金额为人民币:
伍万贰仟肆佰元整(¥52400.00元)
本项目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下浮20%计算招标代理费。
八、未通过资格审查投标人情况:无
九、联系事项
1、采购单位: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
地址:南宁市厢竹大道13号
联系人:廖华;联系电话:13087718928
2、釆购代理机构:上海正弘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东葛延长线茅桥路2号润华四季大酒店3楼,邮编:530023
联系人:袁工,联系电话:18977191092,传真:0771-5300530
3、监督部门:南宁市青秀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0771-5826232
十、中标公告期限:自中标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一个工作日。
各有关当事人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中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海正弘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提出质疑,逾期将不再受理。
附:1、招标文件
2、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采购单位: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
釆购代理机构:上海正弘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2018年9月7日
四、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采购代理机构全称:上海正弘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南宁市东葛延长线茅桥路2号润华四季大酒店3楼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袁工,18977191092
五、中标信息
招标公告日期:2018年08月16日
中标日期:2018年09月07日
总中标金额:581.5 万元(人民币)
中标供应商名称、联系地址及中标金额:
序号 | 中标供应商名称 | 中标供应商联系地址 | 中标金额(万元) |
1 | 广西威双科技有限公司 | 南宁市青秀区金州路33号人才大厦11楼11027室 | 581.500000 |
本项目招标代理费总金额:5.24 万元(人民币)
本项目招标代理费收费标准:
本项目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下浮20%计算招标代理费。
评审专家名单:
谭昌杰(组长)、莫锴、孙月梅、朱向业、张晓明(业主评委)
中标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见:附件
六、其它补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