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采购类别: | 船用管系及附件 | 采 购 号: | FJCZCG202302086 |
采购标题: | DN410-1 轻型电动起锚绞车 | ||
报价开始时间: | 2023-02-16 00:00 | 报价截止时间: | 2023-02-20 23:59 |
经办部门: | 采购中心 | 经 办 人: | 康磊鑫 |
信息内容: | |||
DN410-1 轻型电动起锚绞车 | |||
附件列表: | DN410-1 现代双层纯电动游船 轻型电动起锚绞车 招标.xls [DN410-1 现代双层纯电动游船 轻型电动起锚绞车 招标.xls DN410-1 现代双层纯电动游船 轻型电动起锚绞车 招标.xls ] DN410-1-TA-O01-01 轻型电动起锚绞车技术协议.pdf [ DN410-1-TA-O01-01 轻型电动起锚绞车技术协议.pdf DN410-1-TA-O01-01 轻型电动起锚绞车技术协议.pdf ] (合同格式) 轻型电动起锚绞车 FNG-DN410-1-N07.doc [ (合同格式) 轻型电动起锚绞车 FNG-DN410-1-N07.doc (合同格式) 轻型电动起锚绞车 FNG-DN410-1-N07.doc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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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基本要求: | |||||
注:为统一报价形式,各厂商请在附表订货清单上直接填报价格并上传,并在上传清单行头注明报价公司。 | |||||
另清单上蓝色填写部份为报价方必填项目,请报价方认真填写,如未填写视为无效报价。 | |||||
DN410-1 现代双层纯电动游船 轻型电动起锚绞车 报价 | |||||
报价单位全称: | |||||
招标项目要求: | |||||
一、 | 采购项目: | 轻型电动起锚绞车 | 采购类型: | 国内物资 | |
工程编号: | DN410-1 | ||||
招标编号: | |||||
二、 | 产品清单:表1 | ||||
金额(大写): | 人民币 | ||||
三、 | 供货范围: | 按“轻型电动起锚绞车 技术协议”执行 | |||
四、 | 技术要求: | 严格按照中国船级社的要求及“轻型电动起锚绞车 技术协议”供货范围供货,并提供船检证书和工厂认可证书、无石棉声明等相应证书. 所有提供证书需真实有效,若提供虚假、伪造的证书,造成甲方(船厂)的任何经济损失,由乙方(厂商)负全责,并取消其网络报价会员资格。 | |||
乙方(厂商)保证本设备均不得使用任何含有石棉材质的垫片及其它配件并提供无石棉产品声明,及所提供的全部材料的产品质量在出厂时均符合国家或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质量标准和技术指标。 | |||||
五、 | 价格范围: | 含13%增值税、到福宁厂运杂费、船检证书、质保等费用。 | |||
六、 | 付款方式: | 货到验收合格,且13%的增值税发票到后付款95%,余5%质保金交船后一年付清。 | |||
七、交货期:2023年04月01日前 | |||||
八、交货地点:福建省福安市甘棠镇奎住,福建福宁船舶重工有限公司 | |||||
九、 | 报价有效期: | 30 天 | |||
福建福宁船舶重工有限公司 | |||||
2023.02.15 |
附表一:订货清单 | ||||||
报价单位(全称): | ||||||
福建福宁船舶重工有限公司 | ||||||
DN410-1 现代双层纯电动游船 轻型电动起锚绞车 报价单(单船数量) | ||||||
序号 | 名称 | 型号 | 数量 (台) | 单价 元/台 | 总价 | 备注 |
序号 | 名称 | 型号 | 数量 (台) | 单价 元/台 | 总价 | 备注 |
1 | 5.08kN 电动起锚绞车 | ---- | 1 | 1.备件、附件配齐;2.按技术协议供货要求;3.提供船检证书; | ||
以上报价含13%的增值税、到福宁厂运费、证书费、质保等一切费用 | ||||||
1、技术要求:严格按照中国船级社的要求及“轻型电动起锚绞车 技术协议”供货范围供货,并提供船检证书和工厂认可证书、无石棉声明等相应证书. 所有证书资料真实有效,不得伪造仿冒。若提供虚假证书资料,造成船厂损失负责赔偿,并取消合格供方资质。 | ||||||
2、交货时间:2023年04月01前 | ||||||
3、交货地点:福建省福安市甘棠镇奎住村(福宁重工厂区) | ||||||
4、付款方式:货到验收合格,且13%的增值税发票到后付款95%,余5%质保金交船后一年付清。 | ||||||
5、技术要求:严格按照CCS船级社规范、“轻型电动起锚绞车 技术协议”供货范围供货,并提供船检证书、无石棉声明等相应证书. 所有证书资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伪造仿冒。若提供虚假证书资料,造成船厂损失负责赔偿,并取消合格供方资质。 | ||||||
6、报价有效期:30天 | 6、报价有效期:30天 | 6、报价有效期:30天 | 6、报价有效期:30天 | 6、报价有效期:30天 | ||
报价单位: | ||||||
日期: |
现代双层纯电动游船
(船体号:DN410-1)
设备名称:轻型电动起锚绞车
供货合同
甲方(买方):福建福宁船舶重工有限公司
乙方(卖方):
供货合同
甲方:福建福宁船舶重工有限公司 | 乙方: |
地址:福建省福安市甘棠镇奎住村 | 地址: |
邮编:350009 | 邮编: |
电话:0593-6819456 (开票电话:0593-6819378) | 电话: |
传真:0593-6893509 | 传真: |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宁德市分行 | 开户行: |
账号:35001682433052504053 | 账号: |
税号:913509817729167569 | 税号: |
电子邮件:funingwzb@vip.163.com | 电子邮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定并签署本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同标的
序号 | 产品名称 | 型号规格 | 单位(台) | 数量 | 单价(元) | 总价(元) | 备注 |
1 | 轻型电动起锚绞车 | 台 | 1 | ||||
合计:人民币 | ¥ |
第二条:产品质量要求
1、本合同项下的设备(下称本设备)及其主要技术性能、指标、供货范围和状态指标按2023年月日乙方与福建东南造船有限公司签署的“现代双层纯电动游船轻型电动起锚绞车技术协议”执行(以下简称技术协议)。
2、乙方应严格按照“技术协议”中所确定的技术、性能、要求制造本设备,且本设备必须经CCS船检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
3、乙方保证本设备均不得使用任何含有石棉材质的垫片及其它配件并提供无石棉产品声明,及所提供的全部材料的产品质量在出厂时均符合国家或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质量标准和技术指标。
第三条:合同的价格及付款方式
1、本合同金额总价为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元整),注:本价已含13%增值税费、船检及证书费、运输费、包装费、保险费、质量保证期内保修费。
2、乙方应在本设备发货后即提供全额13%增值税发票给甲方(发票上应备注船号)。乙方若有套开、虚开增值税发票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负全责,甲方不负任何责任,若因此造成甲方任何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3、若因船东或设计原因,需增加或减少配套件,增减的配套件价格双方协商决定,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4、付款方式:货到验收合格,且13%的增值税发票到后付款95%,余5%质保金交船后一年付清。
5、本合同的价格不受市场材料的变化而变化,为最终价。
第四条:货物的包装及运输
1.乙方应采取符合货物安全运输和存储的方式进行包装。这种包装应适于海运或空运和陆上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防野蛮装卸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运抵现场。乙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等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每件包装应附有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书。
2、运输方式:汽车运输。乙方负责货物到甲方指定地点前的装卸和运输,卸货由甲方承担。在货物运输到甲方指定地点并交付给甲方之前,货物灭失损坏的一切风险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货物的交付
交货期:2023年04月01日前(全部货物到厂日期,为最终交货日期)
交货期如有调整,甲方提前1个月通过传真/邮件书面通知。
2、交货地点:福建省福安市甘棠镇奎住村,福建福宁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宁重工)厂区详细地址:福建省福安市下白石高速出口下左拐8.5公里。收货人:倪凌云电话:0593-6819456传真:0593-6893509
3、乙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时供货。
4、乙方交货时,应同时提供如下资料:
(1)交货时乙方应将本设备船检证书、出厂合格证、及按甲方提供的范本(详见合同附件)出具的无石棉产品声明(均为中英文对照)一并以EMS寄:福宁重工。所有证书及相关资料的船厂标示均为甲方:福建福宁船舶重工有限公司。证书均要求一正四副)
(2)乙方应按“技术协议”要求提供相关的设备图纸及资料肆套/船(均为中英文);
(3)乙方应按每船提供单独的详细发货清单(含备件清单,所有备件需贴上标识,并与清单对应),清单上应注明船名船号(均为中英文)。
5、乙方应按单船提供备件箱,箱上应注明船名船号(均为中英文),箱内应附备件清单,清单上应注明船名船号(均为中英文),每船贰份。本设备的外包装上注明船名船号。
6、所有未安装在设备上的零配件都必须提供详细发货清单,否则甲方视为未到货。
第六条:设备的验收
设备到货后,甲方应在十个工作日内验收。如发现本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二个工作日内到甲方处进行处理,且其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双方对质量有异议的,双方同意提交福州仲裁委员裁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七条:知识产权
乙方须保障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控制。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与甲方无关,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责任与一切费用。如甲方因此而遭受致损失的,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第八条:乙方保证和技术服务
乙方保证是具有能独立签订合同及履行合同权利、义务法定资格的法人及合法承继者。
乙方保证供货设备的品质、规格、数量等技术条件与本合同的附件“技术协议”规定相符。
本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为甲方交船后一年(12个月)。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提供保修服务。在质量保证期内正常使用的条件下,由于乙方设计或制造上的缺陷而发生损坏由乙方负责,乙方应予免费修复或无偿更换零件、无偿换货;若造成甲方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如属甲方(或使用方)过错造成本设备的损坏,则由甲方(或使用方)负责。但乙方应有提供修理或提供零部件的义务,其费用由甲方(或使用方)承担。
4、技术服务工作为:本设备装船后,若符合调试条件,甲方应提前五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到厂进行调试服务,调试人员应带齐易损件,不得从备品备件及其他船舶上挪用。每台套设备技术调试及试航服务按船厂要求提供服务,直到调试服务结束。乙方服务人员应服从甲方生产安排及应遵守甲方的《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且服务应符合规范要求。服务结束,须经甲方签字认可后,服务人员方能离厂;如甲方没有签字认可,而服务人员擅自离厂,甲方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款。
5、乙方服务人员系乙方员工,在甲方调试期间的安全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除非甲方故意导致乙方服务人员发生安全事故。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本合同签订后,若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进行变更须经另一方当事人的书面认可方具有效力。
2、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合同签订后,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履行,不得随意解除合同,但是下列情况,一方当事人享有合同解除权:(1)乙方供货迟延达60个日历日以上;(2)甲方延迟付款达60个日历日以上。
第十条:转让与分包
除甲方事先同意外,乙方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若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延期交货,在延期二周内不予罚款,从第十五天起每天按本台套设备价格的5‰罚款,总罚款额不超过本台套设备价格的5%。延期60个日历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仍可向依法追索延期罚款并要求乙方承担延期导致的甲方损失。
2、若乙方未按“技术协议”向甲方设计部门提供相关资料或提供不齐全的,按合同总价格的2%罚款。甲方设计部门在合理时间内(15个工作日)未反馈则视为认可。
3、交货时,乙方应及时提供有关的证书和资料并保证提供的证书以及有关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否则,因上述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甲方保留最终的追诉权。
4、若发现设备使用含有石棉材质的垫片或其它配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更换,并由乙方承担替换费用以及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误工、窝工、延期交船等造成的损失)。
5、一方违约而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另一方仍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
6、若乙方未按合同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提供产品而导致甲方返工及船东索赔等,则产生的费用由乙方全部负责。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条款
由于台风、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雪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不负有违约责任。但是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立即以电传或传真的方式通知对方,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5日内,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累计不可抗力天数超过3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合同生效及其它
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同具法律效力
2、合同签订地点:福安。
3、“技术协议”为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份。如有更改型号或替换零部件须经甲方设计部门书面签字认可后方能执行,并书面转告甲方物资供应部备查。
4、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争议解决条款
本合同项下的有关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提交福州仲裁委员会按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甲方:福建福宁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年月日
物资采购廉政责任书(合同附件)
甲方:福建福宁船舶重工有限公司
乙方:
为加强物资采购的廉政建设,规范甲乙双方之间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任何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特签订本廉政责任书。
第一条:甲乙双方的廉政责任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业务活动必须坚持诚信的原则,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而损害甲乙双方利益。
(三)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对方的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第二条:乙方的责任
乙方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履行合同条款的义务,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的相关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的相关人员报销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高档消费活动。
(四)不准以任何理由招聘或录用甲方培养的专业人才和技术骨干。
第三条:甲方的责任
甲方的相关人员在整个业务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乙方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在乙方的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的宴请、健身、娱乐等高档消费活动。
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的相关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规定行为的,乙方有义务举报,甲方充分保障乙方的相关业务和利益不受损害。对甲方中的违法违纪者,一旦发现并经查证,甲方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严肃查处。
(二)乙方的相关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规定行为的,甲方有义务举报,乙方应充分保障甲方的相关业务和利益不受损害。对违法违纪的乙方,一旦发现并经查证,甲方有权无条件拒付货款,并单方面解除甲乙合同,今后不准列入甲方的业务联系范围。
第五条:本责任书作为甲乙双方业务合同的附件,本责任书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与该业务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甲乙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有效期至该业务合同执行完毕止。
甲方:福建福宁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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