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中钢集团天津地质研究院有限公司10%股权
金额
-
项目地址
天津市
发布时间
2024/12/19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s110000d013103795001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项目编号S110000D013103795001
项目名称中钢集团天津地质研究院有限公司10%股权
转让方名称中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转让比例10
挂牌价格0万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20
挂牌日期2024-12-19
交易方式网络竞价
重要信息披露1. 转让方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的资产评估报告中包含“特别事项说明”相关内容,提请意向受让方知悉注意。 2. 标的企业对原股东圣金达投资有限公司欠款人民币250,050,992.39元,原股东要求受让方须为标的企业提供股权同比例的资产抵押或担保。如无法提供资产抵押或担保,原股东有权向法院申请标的企业破产清算。 3. 截至2024年3月31日,标的企业欠中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款项 997,643.91元;截至2024年3月31日,标的企业欠中国中钢集团有限公司款项 722,623.00元;截至2024年3月31日,标的企业欠中钢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款项 895,487.16元。上述债权由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一次性偿还。 4. 本次产权转让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5. 标的企业未进行2023年度审计,信息披露公告中年度审计报告数据取自标的企业专项审计报告。 6. 其他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1.意向受让方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市场信用,无违法违约及失信等不良记录。 3.本次股权转让不接受联合受让。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1. 本项目信息披露期满,若只征集到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 (1)征集到一家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 (2)征集到两家及以上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将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 2. 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内有权利和义务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尽职调查,全面了解标的企业状况。意向受让方向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通过资格确认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备查文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信息披露公告之内容。 3. 意向受让方向北京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本方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包括但不限于评估报告等北交所备查文件及其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及瑕疵为由放弃受让,视为本方违约并自愿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且同意转让方扣除本方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偿。 (2)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分别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3)本方知悉并认可标的企业对原股东圣金达投资有限公司欠款人民币250,050,992.39元,原股东要求受让方须为标的企业提供股权同比例的资产抵押或担保。如无法提供资产抵押或担保,原股东有权向法院申请标的企业破产清算。 (4)本方知悉并同意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一次性偿还以下标的企业债务至转让方指定账户:截至2024年3月31日,标的企业欠中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款项997,643.91元;截至2024年3月31日,标的企业欠中国中钢集团有限公司款项722,623.00元;截至2024年3月31日,标的企业欠中钢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款项895,487.16元。转让方收到上述所有欠款后,方可配合标的企业办理本次股权的工商变更手续。 (5)知悉并同意本次产权转让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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