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服务内容
单位
具体要求说明
单价
数量
小计
备注
1
设计费用
项
/
68000
2
多媒体模型及电子设备
1066578.19
3
布展配套装饰工程
357959.76
4
布展配套电气工程
67462.06
合计
1560000
包工包料、设计施工一体化
布展质量标准:合 格
质量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行业标准执行
质量保修期:一年
6.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1 甲方权利和义务
6.1.1乙方进场施工前,甲方应办理完布展施工报建及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6.1.2甲方在开工前 3 天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具备开工条件,并说明注意事项。协助办理布展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件等手续。
6.1.3指派(电话: )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项目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
6.1.4甲方在正式开工前就乙方所提供的设计施工方案进行确认,并在(施工方案确认书)上签字认可,乙方方能正式进场施工。
6.1.5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布展大纲所提供的资料清单进行收集资料。在合同签订30日历天内,就符合制作要求的展览所需图片及相关资料经乙方整理设计完善,文字方案进行确认。
6.2 乙方权利与义务
6.2.1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或做法说明的现场交底,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甲方和监理方审定。
6.2.2乙方指派(电话: )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任务,协调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6.2.3严格执行施工规范、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图纸或作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
6.2.4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6.2.5乙方提供的所有多媒体、声光电的硬件设备必须是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甲方对乙方提供的设备认为需要检验的,设备检验合格的,检验费由甲方承担;设备检验不合格的,设备不能进场使用,并且不合格的检验费由乙方承担。
7.3因乙方原因未能按期完成合同内约定的各项服务项目的,每逾期一天,应按合同总价的【0.2%】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累计逾期超过【6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违约金小于乙方造成的损失的,乙方还应就不足部分进行赔偿。
7.4本合同条款均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确定,若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所造成的一切不利后果由违约方承担,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的损失、为维权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
7.5甲方有权从未支付的合同余款中直接扣除因乙方违约行为所产生的违约金或赔偿金。
[if !supportLists]11.[endif]其他条款
11.1竣工验收的约定
11.1.1 工程具备试运营条件,由甲方出具试运营确认书。
11.1.2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自检合格后,向甲方提供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甲方自接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7 日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7日内给与认可或提出整改意见,乙方按要求整改。
11.1.3 甲方接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7日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7日内不提出整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11.1.4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甲方应签发接受证书,乙方送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11.1.5 甲方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无正当理由7日内不组织验收,从第8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11.1.6 布展工程未经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乙方负责监管馆内各种钥匙及设备控制密码,甲方不得擅自使用馆中任何设备,甲方强行使用时,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并视为甲方对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11.1.7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非乙方因素造成的布展工程质量事故等问题,责任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11.2合同价款及变更价款的确认约定
本合同价款采用 固定单价合同 方式确定,因不可抗力因素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应向对方提供告知和相关证明,合同工期相应延顺,发生的经济责任按国家相关法律执行。
11.2.1 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变更、增减项等内容,双方应以涉及变更或补充协议的方式予以确定。
11.2.2 非合同约定范围内项目的价款(另外增加、重大变更部分),按双方确认的费用清单结算。(即竣工结算费用 = 合同价 + 另外增加部分)。
11.2.3 甲方要求提出增加、变更的,要以书面的形式通知乙方,乙方设计师根据甲方提出的要求进行设计。增加、变更的方案通过甲方审定后,乙方根据设计方案出具变更施工图和造价清单经甲方确认后,乙方进行施工。
11.2.4 投标时的综合单价作为最终审计时的依据,若投标时没有类似的单价以市场询价为基础最终协商确定。审计内容为甲方认可的设计方案,软硬件等报价清单、竣工图。
11.2.5 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甲方确认后执行。
11.2.6 甲方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3天内予以确认,甲方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3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11.2.7 甲方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11.2.8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