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杭县医院血透机、血滤机货物类采购项目
发布时间:2021-09-10
龙岩市政府 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 、 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 、 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 上杭县医院
乙方 : 厦门鑫善益贸易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 [350823]XHG[GK]2021019 的 上杭县医院血透机、血滤机货物类采购项目 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 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 、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 合同条款;
1.2 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 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 (通用填空无)}} 。
2 、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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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目号 |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品牌 |
数量
(单位) |
单价
(元) |
金额 |
产地
类型 |
规格型号 | 产品属性 |
2-1 | A032019 体外循环设备 | 血液透析滤过机 | 尼普洛 | 5(套) | 212900 | 1064500 | 进口 | NCU-18 | 无 |
3 、合同总金额
3.1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壹佰零陆万肆仟伍佰元整(¥1064500.0000) 。
4 、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 交付时间: 合同签订后 (90 ) 天内交货 ;
4.2 交付地点: 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临江镇解放路641号 ;
4.3 交付条件: 项目验收合格后 。
5 、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详见招投标文件
6 、验收
6.1 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货物为原厂未启封全新包装、出具厂合格证、序列号、包装箱号与出厂批号一致,并可追溯查阅。所有随设备的附件必须齐全。由甲方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必要时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参加,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进行验收,验收包括对货物的品牌、规格型号、外观、配件及工程的质量等。进口产品提供原产地的证明、海关报关单等合法进货渠道证明以及检验检疫单,乙方在验收现场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具体要求按依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承诺以及合同约定,将设备、系统安装调试至正常运行的最佳状态 。
6.2 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
7 、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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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
1 | 70 | 设备安装验收合格。 | |
2 | 28 | 设备安装验收合格后正常运行三个月。 | |
3 | 2 | 设备安装验收合格正常运行五年后无质量和售后服务问题,付清余款。 |
8 、履约保证金
无 。
9 、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履行完合同内容后失效 。
10 、违约责任
10.1、未按期足额交货的违约责任 1.1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时足额交货的(不可抗力除外),在乙方书面同意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条件下,甲方有权选择同意延长交货期还是不予延长交货期,甲方同意延长交货期的,延期交货的时间由双方另行确定。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甲方有权从未付的合同货款中扣除。每逾期1天,乙方应按合同总金额的1%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但是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总额的30%。 1.2如果乙方未能按双方另行确定的延期交货期按时足额交货的(不可抗力除外),每逾期1天,乙方应按合同总金额的1%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逾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甲方有权从未付的合同货款中予以扣除。若乙方逾期交货达30天(含30天)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仍应按上述约定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 10.2、若乙方不能交货,逾期15个工作日视为不能交货,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或交货不合格从而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应按合同总金额的30%支付不能交货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10.3、如果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的,每逾期1天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1000元违约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 10.4、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接收或不及时验收的,乙方有权按国家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提请政府采购办协调处理,若造成乙方损失的,按有关规定由甲方赔偿乙方损失。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可以免责 。
11 、知识产权
11.1 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 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乙方提供的货物的技术规格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及所附的“技术规格响应表”相一致,若技术性能无特殊说明,则按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标准及规范为准 。
12 、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 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 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事项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
13 、不可抗力
13.1 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 15 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 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 、合同条款
1)乙方对本次投标的设备提供质保期:伍年(人为损坏不给予保修),质保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期间乙方提供免费维修服务和免费更換零配件。免费提供操作和维修培训。在保修期内,厂家做好定期维护及保修工作,每年最少不低于4次。保修期满后,提供免费的远程诊断维修服务,免收维修费。2)维修服务的响应时间:本次采购的设备运行中如发生故障,乙方承诺响应时间为2小时内,并在24小时内委派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免费提供维修和更换有缺陷的零部件或整机等服务。在质量保证期出现属本次新采购设备质量问题,乙方免费为甲方更换,并确保质量。 在保修期头三个月内出现质量问题应在50天内更换新机,并赔偿相应的损失,否则按违约处理。保质期结束前一周,由厂家工程师做一次全面检查。如停用时间累计超过60天则质保期重新计算。 要求提供的设备为签订合同之日起8个月内生产的产品。
15 、其他约定
15.1 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 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伍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 其他:□无。□ 无 。
甲方: | 上杭县医院 | 乙方: | 厦门鑫善益贸易有限公司 |
住所: | 福建省上杭县临江镇解放路641号 | 住所: | 厦门市思明区禾祥西路4号604室 |
单位负责人: | 莫晓云 | 单位负责人: | 包美凤 |
委托代理人: |
|
委托代理人: |
黄幼碧
|
联系方法: | 0597-3131177 | 联系方法: | 13906041635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思北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4100025409200061234 |
签订地点: 上杭 签订日期:2021年0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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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证您能够顺利投标,请在投标或购买招标文件前向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咨询投标详细要求,具体要求及项目情况以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的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