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JG2022-12867]海湾小区N地块项目(领航科技大楼)施工总承包工程
施工总承包工程14层办公及商业塔楼独栋商业裙楼招标答疑文件全套施工图纸工程施工工程验收移交竣工资料汇总相关服务地基基础基坑支护结构间回填人防工程土建装修装修工程给排水工程消防工程电气照明防雷暖通空调设备临时通风设备电梯井道柴油发电机门窗幕墙防排烟风机智能化工程环保和节能节能绿色建筑室外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牛仔涌河涌整治设计说明余泥渣土运输牛孖涌河涌整治主体结构封顶地下室结构封顶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工程和设备工程监理工程设计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临时工程场地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永久工程临时占地永久占地临时设施建设计日工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补充图纸图纸的修改图纸修改补充化石文物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场内道路道路和桥梁基础设施交通运输古迹地质研究遗迹钱币其他物品场内交通设施修建维修养护分包管理临时道路开口场外交通设施航空运输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超重件专有技术试运行调试改造水路运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船舶飞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施工条件基础资料发包人代表供水供电电缆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地下管线气象观测地质勘察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工程古树名木劳动保护相关费用交通条件施工用水用电电力通讯线路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工程质量检查财务专业分包登记造册照管半成品隐蔽工程检查施工工艺工序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编制工程质量报表取样试验复核试验设备性能检测测量放线其他工作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技术培训隐蔽部位钻孔探测重新检查安全文明施工设施设备质量争议检测治安保卫爆破作业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垃圾膳宿条件生活环境专业检查和处理伤病防治急救医务人员医疗设施环境保护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施工进度计划专项施工方案施工道路水准点仪器复核建筑水平基准线测量基准点材料设备进出场永久设备替代品替代材料备件安装工具检测试验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试验条件现场材料试验试验人员现场工艺试验暂估价各可调因子施工队伍进场甩项竣工缺陷修补修复成品保护保管单机无负荷试车投料试车竣工结算审核工伤保险工程保险项目管理部人员组织架构工程进度计划施工场地交通施工便道施工用电电源施工用电设备材料堆放加工场地吊运砼泵送路径主体流水作业夜间施工夜间照明安全维护夜间降效费资金模板各专业施工队伍高压配电系统电房总平燃气门窗地下室侧壁地下室周边回填挡水坎防水涂抹临时洞口封堵临时雨棚电梯部件基坑有1道内支撑绳锯切割拆除内支撑拆除换撑方案垂直运输分析基坑设计止水帷幕基坑排水施工排水基坑施工大型机械设备塔吊施工电梯地下室和低层施工基坑回填基坑防渗漏降排水电梯底坑集水井地下室防水工程防护棚入户门防火门不锈钢水箱玻璃栏杆精装修雷雨季施工防台风措施屋面地下室顶板厨房露台卫生间洁具结构蓄水试验防水保护层外墙脚手架淋水试验基坑支护结构变形防护扬尘防治正式水表管道接驳开通红线内排水管道市政管道马凳筋梁垫铁管线加筋道路开口施工方案评审安全及质量土地征用拆迁工程地质资料调查勘核电讯线路用电接驳点630KVA变压器施工降噪机械设备安装供配电保养检测工具变更资料安全技术措施用电方案交通安全水土保持车辆自动冲洗系统安装洗车槽出入口车行道硬底化易起尘作业面湿法施工配备喷淋喷雾设施雾炮机裸露土TSP在线自动监测设施视频监控系统安装场外设施水池质量保修全面清理市政公共设施清洁围挡临水临电移位恢复临建地面积水铺垫基础换填场地加固水电配电箱内元件关键性工作劳务分包替换材料设备垂直运输设备深化设计实测实量砼强度检测仿真绿植围蔽构件加工工地交通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变更估价零星工程充电桩泛光照明电气工程无负荷联动试车廉洁责任主材钢筋水泥台泥商品砼砌体铝合金型材玻璃幕墙配件结构胶耐候胶玻璃胶实木复合木门TATA木门罗兰木门地砖防水涂料防水卷材瓷片铝扣板乳胶漆保温材料埃特板商品砂浆石膏板天花地坪漆ALE隔音涂料焊接钢管镀锌钢管内衬塑复合钢管给排水管管件电线电缆疏散指示灯应急灯具插座水泵排气扇水龙头配电屏消防泵消防普通阀门湿式报警阀水喷雾喷头消火栓箱气压罐卡箍连接件信号阀防火阀排烟阀火灾报警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抗震支架摄像机配线架布线箱机柜光纤收发器硬盘录相机交换机网线电动二通阀动态平衡阀压差旁通装置照明灯具防火卷帘停车场管理系统综合布线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公共广播和背景音乐系统可视对讲系统智能照明控制系统网络设备UPS电池组组合母线槽室外配套工程
金额
-
项目地址
广东省
发布时间
2022/06/02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jg2022-12867
预算金额13879.8万元
招标公司-
招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招标申请信息
项目名称 | 工程类型 | 项目类别 | 招标方式 | 联系方式 |
---|---|---|---|---|
海湾小区N地块项目(领航科技大楼)施工总承包工程 | 房屋建筑 | 施工 | 公开招标 | 中心服务热线 |
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 | 海湾小区N地块项目(领航科技大楼)施工总承包工程 | 项目编号 | JG2022-12867 |
招标单位 |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项目类别 | 施工 |
建设单位 |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招标代理 | 广州市南粤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 ||
项目监督部门 | 广州南沙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企业投资类项目) | ||
招标内容 |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
诚信排名得分类别 | 施工企业-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 | 资审方式 | 资格后审 |
规划报建批准文号 | 备案方式 | ||
初步设计批准文号 | 工程类别 | 房屋建筑 | |
建设用地批准文号 | |||
日程安排
活动 | 开始时间 | 结束时间 | 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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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发布 | 2022-06-02 0:00:00 | 2022-06-22 10:00:00 | |
投标登记 | 2022-06-02 0:00:00 | 2022-06-22 10:00:00 | |
发放招标文件 | 2022-06-02 0:00:00 | 2022-06-22 10:00:00 | |
递交投标文件 | 2022-06-02 0:00:00 | 2022-06-22 10:00:00 | |
招标答疑提问 | 2022-06-02 0:00:00 | 2022-06-04 10:00:00 | |
递交电子光盘备用(投标) | 2022-06-22 9:45:00 | 2022-06-22 10:00:00 | 第3开标室(南沙交易部) |
一阶段开标 | 2022-06-22 10:00:00 | 2022-06-22 11:00:00 | 第3开标室(南沙交易部) |
投标文件解密 | 2022-06-22 10:00:00 | 2022-06-22 10:30:00 |
答疑纪要
项目名称 | 招标答疑发布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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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相对应数据! |
中标(成交)结果
项目名称 | 招标单位 | 招标代理 | 中标单位 | 状态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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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相对应数据! |
海湾小区N地块项目(领航科技大楼)施工总承包工程
公告简要
- 项目名称:海湾小区N地块项目(领航科技大楼)施工总承包工程
- 项目编号:JG2022-12867
- 本项目采用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 项目所在区域: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 投标登记时间:2022年6月2日 0时0分~2022年6月22日 10时0分
- 投标登记方式:网上登记
- 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登记:否
- 保证金金额(万元):50
- 最高投标限价(万元):13879.806877
- 投标人资格条件:详见招标公告。
- 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要求:详见招标公告。
- 使用企业库数据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企业库
- 开标时间:2022年6月22日 10时0分 - 2022年6月22日 11时0分
- 开标地点:第3开标室(南沙交易部)
- 投标文件递交时间:2022年6月2日 0时0分 - 2022年6月22日 10时0分
- 递交电子光盘备用(投标)时间:2022年6月22日 9时45分 - 2022年6月22日 10时0分
- 递交电子光盘备用(投标)地点:第3开标室(南沙交易部)
- 自助签到日程安排:/
- 招标人: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招标代理:广州市南粤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 联系人:李工
- 代理联系人:冯工
- 联系方式:020-66806279
- 代理联系方式:020-83491922
- 招标监督机构:广州南沙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企业投资类项目)
- 监督电话:020-39053237
- 备注:以上为招标公告简要描述,招标公告详细信息请查看“招标公告”附件,具体时间及场地安排可能会因项目的补充、澄清、暂停等情况发生变更,请各投标人密切留意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中公布的本项目日程安排。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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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9-领航科技大楼项目全专业图纸(施工招标图纸预算以此版为基准).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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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湾小区N地块项目领航科技大楼施工总承包001[2022-6-116:58].C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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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1定稿)1招标公告-海湾小区N地块项目(领航科技大楼)施工总承包工程_20220601_163902.pdf(20220601定稿)1招标公告-海湾小区N地块项目(领航科技大楼)施工总承包工程_20220601_16390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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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1定稿)1招标公告-海湾小区N地块项目(领航科技大楼)施工总承包工程.doc(20220601定稿)1招标公告-海湾小区N地块项目(领航科技大楼)施工总承包工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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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1定稿)3海湾小区N地块项目(领航科技大楼)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doc(20220601定稿)3海湾小区N地块项目(领航科技大楼)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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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1下午定稿)2招标文件-海湾小区N地块项目(领航科技大楼)施工总承包工程.doc(20220601下午定稿)2招标文件-海湾小区N地块项目(领航科技大楼)施工总承包工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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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湾小区N地块项目(领航科技大楼)最高投标限价公布函 6.1修改_20220601_171014.pdf海湾小区N地块项目(领航科技大楼)最高投标限价公布函 6.1修改_20220601_17101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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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202205310058-202206011734.GZZB
海湾小区N地块项目(领航科技大楼)施工总承包工程
招标公告
华限有限公司
招标单位: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建设管理单位:广州南沙建设维护管理有限公司
工程
城世中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限市南
招标代理单
期2022年06月 | 期2022年06月 | ||||
期2022年06月 | 期2022年06月 |
日期2022年06月
海湾小区N地块项目(领航科技大楼)施工总承包工程 | |
招标公告 |
根据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2102-440115-04-01-289653)批准,并且图纸和技
术资料满足施工需要,招标人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业主
单位)和广州南沙建设维护管理有限公司(建设管理单位)现对海湾小区N地块项目(领
航科技大楼)工程施工进行施工总承包公开招标,选定承包人
工程名称:海湾小区N地块项目(领航科技大楼)施工总承包工程
项目代码:2102-440115-04-01-289653
招标单位: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业主单位)
广州南沙建设维护管理有限公司(建设管理单位)
联系人:李工联系电话:13560426055、020-66806279
联系地址:广州市南沙区环市大道中富汇街3号楼501室
招标代理机构:广州市南粤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冯工联系电话:15914360371
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中路301、303号
招标监督机构:广州市南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监督电话:020-39053015
联系地址:广州市南沙区凤凰大道1号E栋3楼
备案管理机构: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联系电话:020-39910644
联系地址: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中国铁建环球中心5栋4楼
三、建设地点: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东部进港大道与港前大道交叉口西北部。
四、项目概况:本项目计划建设项目总用地面积10819.5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
24569.44平方米,总计容面积14903.55平方米。
五、标段划分及各标段招标内容、规模和最高投标限价
1、标段划分:本工程划分为1个标段。
2、本次招标规模:本项目计划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24569.44平方米,总计容面积
14903.55平方米。建设1幢14层办公及商业塔楼(高度59.75米配备3幢独栋商业
裙楼(高度20.60米),具体以招标图纸的全部内容及招标过程相关资料所含全部内容为
准。
工程量清单、招标答疑文件、全套施工图
3、招标内容:按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
纸、设计说明及补充说明,承包本项目的工程施工工程验收移交、竣工资料汇总及与
本工程有关的各项零星工程、配合做好全过程审计工作及相关服务等。包括但不限于以
下工作内容:承包本项目地基基础、基坑支护、人防工程、土建、装修工程、给排水、
消防、电气照明、防雷、暖通、空调及通风、电梯、发电机、幕墙、防排烟、智能化、
台(项目红线范围)
环保和节能、绿色建筑、室外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牛仔涌河涌整治
等施工(具体以招标图纸及招标过程相关资料为准,如最终施工图与招标图纸不一致的,
以确定的施工图为准)
4、招标控制价:人民币138798068.77元。
六、资金来源:企业自筹资金。
七、公告发布日期、递交投标文件时间与开标时间:
1、公告发布日期月(含本日):2022年6月2日00时00分至2022年6月22日
10时00分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登录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网站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注:发布招标公告的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
2、递交投标文件起始时间:2022年6月2日00时00分;
截止时间:2022年6月22日10时00分。
3、开标开始时间:2022年6月22日10时00分。
4、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是否有变化,请密切留意招标答疑中的相关信
息。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开标时间因故推迟的,相关评标信息仍以原递交投标文
件截止时间的信息为准。
5、投标人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在递交
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登录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网站办理网上投标登记手续。
按照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关于全流程电子化项目的相关指南进行操作。详见: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八、招标文件获取方式:
交易平台网站发布。招标
本项目招标文件随招标公告一并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文件一经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发布,视为发售给投标人,招标文件由投标
人自行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网站下载。
当
九、投标人合格条件:
1、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意思表达清楚,投标人代表被授权有效。
2、投标人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国家法律经营。
3、投标人均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4、投标人应具备以下资质:
投标人具有承接本工程所需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或以上级别资质;
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的人员为:建筑工程专业贰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对应的资质类别
注:①资质内容按照建市[2014]159号文颁布的新版
问题的通知》(建市
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
[2015]15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标通知》(建市20161226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
(202113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期的通知》(粤建许
市函[20211510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函(2021)849号)的要求设置。招标内容含有设计要求,且设计要求仅为深化设计的,在投标人的
资质设置要求中,不允许设置设计资质。
②根据广东省建设二级建造师入粤注册和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市函
[2011)218号),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仅限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不得跨省执业。
投标人应提供有效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项目负责人在任职期间不得担任专职安全员,项目
专职安全员在任职期间也不得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不为同一人。
5、项目负责人持有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B类)或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
产考核合格证书。
6、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要求为:工程类高级或以上职称,技术负
责人和项目负责人不能为同一人
7、专职安全员须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或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8、投标人自2017年1月1且至今完成过质量合格的类似工程业绩(类似工程是指
单项工程中标价大于或等于8000万元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业绩)
注:业绩取自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投标人须提供类似工程业绩的项目名称及业绩在
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中项目编号。不提供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的业绩不予评审。若投标人
提供的项目名称与项目编号不一致:0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在平台内分别对应不同业绩的,以项目
存在对应业绩的,项目编号在平台内不存在对应业绩,以项目名称
名称对应的业绩为准
对应的业绩为准在对应业绩,,项目编号存在对应业绩的,以项目编号对应
在平台内业绩上传件为依据。
的业绩为准。评标
以施工合同(不含补充合同)
(1)金额以中标通知标通知书没有金额或免招标的
为准。
(2)技术指标需在台内业绩上传件中反映
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盖章。
(3)完成时间以竣工验收文化
合同等业绩证明资料不
(4)平台内业绩上传件不
相符的,该项业绩不予认定。
9、投标人已按照附件一的内容签署盖章的投标人声明。
10、关于联合体投标: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1、资格审查前,投标人须在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及拟担任
本工程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须是本企业信用档案中的在册人员。企业信用档案取自
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在信用管理平台内的信息,投标人无需提交相关资料,若招标人延
长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信用档案信息的评审时点也相应延长。(信用档案办理详见
《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施工企业信息录入指引》
http://zfcj.gz.gov.cn/zwgk/zsdwxxgkzl/gzsjzyglfwzx/bszy/content/post_807
4009.html)
12、未在以往工程中因不诚信行为或不充分履约行为被本项目招标人书面拒绝投标
的,或未被纳入联合惩戒范围的(详见附件二《被招标人拒绝投标的企业名单》)。
13、投标人未出现以下情形:与其它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
管理关系的(按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人声明》》第八条内容进行评审)。如不同投标申请人
出现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形,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14、未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且被限制参加财政投资工程或政府投资工程或建设
工程投标的(具体名单以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信用广州”
https://creditl.gz.gov.cn/sgs/sgsXkNew公布的“失信黑名单”为准)
注:因联合惩戒措施表述存在细微差别,惩戒措施与上文不完全一致但措施内容相
同的,也应属于被限制参与相关项目的投标。
注:未在招标公告第九条单列的资审合格条件,不作为资审不合格的依据。
S
十、资格审查方式:
本工程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资格审查。
十一、资格审查结果将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和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
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日。
十二、满足资格审查合格条件的投标人不足3名或通过有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
名时为招标失败。招标人分析招标失败原因,修正招标方案,报有关管理部门核准后,
重新组织招标。
十三、投标人和中标候选人的重大变化告知义务:投标人发生可能影响其资格条件
或者招标公正性的重大变化、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
、重大财务变化、项目负责人等主要人员变
行为的(包括但不限于:合并、分立、破产
化、被责令关闭、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定期限内被禁止参加依
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等情形),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
十四、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若投标
文件中的部分内容要求取自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的,则投标人选择平台中记录
的该部分上传件将被视为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一部分,不需重复提交(类似工程业绩
需提供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评标委员会对该部分资料的审查将以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
间在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内上传件为依据。若招标人延长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
间的,以上资料的评审时点也相应延长。投标人应及时维护其在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
理平台登记的信息及上传件,确保各项信息及上传件在有效期内。
十五、潜在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向招标人书面
提出。异议受理部门: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异议受理电话:020-66806172
地址:广州市南沙区环市大道中富汇街3号楼501室
十六、本公告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http://www.gzggzy.cn)、广东省招标
投标监管网(网址:http://www.gdzbtb.gov.cn/)和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网址:
http://www.cebpubservice.com/)发布,本公告的修改、补充,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
发布。
十七、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使用GZZB2018-3招标文件范本。本公告与范本内容不
同之处均以下划线标明,所有标明下划线部分属于本公告的组成部分,同其他部分具有
同样的效力。
十八、招标公告网上发布时,同时发布招标文件、施工图纸、最高投标限价。本工
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编制投标文
程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计价规范设置最高投标限价。
件时间,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不得少于20天。
十九、《投诉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理决定书》按国家、省、市及南沙区的相关
和
规定执行。
特别提示:投标人在本项目招标人的工程项目中存在下列行为的,将被拒绝3年内
参与招标人后续工程投标。(注:自招标人发出通知之日起计)
1.将中标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2.在中标工程中不执行质量、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的,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
3.存在围标或串标情形的:
4.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形的;
5.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6.未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建筑施工实名制管理和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的规定执
行,被行政监管部门通报或处罚的;
7.中标人在递交招标文件之日起至本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完成期间,所委派的项目负
责人和安全员在其他在建项目中任职的;
8.存在因过错行为被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的。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南沙建设维护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市南粤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2022年6月日
附件一
投标人声明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招标项目招标人及招标监管机构
本公司就参加投标工作,作出郑重声明:
本公司保证投标文件及其后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的。如我司成为本项目中标候选人,
我司同意并授权招标人将我司投标文件商务部分的人员、业绩、奖项等资料进行公开
本公司保证在本项目投标中不与其他单位围标、串标,不出让投标资格,不向招标人或
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赔。
三、本公司不存在列情形之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或者与本项目设计人或提供咨询服务的机构存在
附属关系的:
(3)为本项目监理人或者与本项目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互相控股或参股的:
(7)
(8)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与本标段的监理
(9)与本标段的检测机构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0)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11)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12)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13)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14)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5)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
(16)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布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7)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8)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9)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creditchina.级信用信息共
心
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派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赔犯罪行为的:
(2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平台列入建筑市场主体
(22)被住房城乡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体化工
“黑名单”
(23)被发改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列
入联合惩戒失信黑名单。
在其他在建项目中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四、本公司保证::本项目拟派的项
本项目拟派的专职安全员没有在其他在建
五、本公司已经对投标时拟投理团队和专业技术自查,保证拟投入
的所有人员都是本单位正式人员,都在本单位缴纳社保,不存在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
符、买卖租借(专业)资格(注册)证书等“捷证”违法违规行为。
六、本公司承诺,中标后不转包或违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相关管理规
定:依法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发包劳或使用自有劳务队伍,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给
分包单位(如有)和支付工资给劳务工人不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克扣或拖欠工人工资。
七、本公司承诺,切实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管
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
州市建筑施工实名制
理办法》(粤人社规(2018)14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
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118号)、《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
(穗建规字(2020)37号)、《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实名制和工资支付分账平台化
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建筑(2018)0183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广东
(穗建筑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标后将利用信息技术手
(20181981号)等关于用工实名制和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的
段,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实施考勤管理,对施工现场人员建立基
本信息档案、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制度并按照工程进度将建筑工人工资通过本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
专用账户按时足额支付我公司对实名制管理负总责若本项目在经招标人认可后,部分专业工程
依法分包或实行劳务包的,我公司对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实施统一管理,监督其用工企
业按时足额支付作业工资,督促落实实名制管理制!招标人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的监督、检查。
八、与本公司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本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包
9
括:(注:本条由投标人如实填写,如有,应列出全部满足招标公告资质要求的相关单
位的名称:如无,则填写“无”
九、本公司拟委派专职安全员兼任本工程的工地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员,严格遵守建设
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制度,执行不准进、不准出”规定,选择合法的余泥渣土运输
单位及排放点。
十、如果本公司使用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的资质参项目投标:该资质经资质审批部门
。如经查实该资质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
核查被依法注销的,本公司承诺自动放弃投标及中标资格。
取得的,将依法接受监督部门的行政处罚。
经查实将按相关规定进行信用记
十一、本公司违反上述保证,或本声明陈述与事实不符
录。本公司对失信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已知悉。其中,本声明陈述与事实符的,属于弄虚作假骗
取中标,将依法接受监管部门的处罚。
特此声明
声明企业:
法定代表人签字:
项目负责人签字
技术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企业公章)
注:招标人应当要求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
10
附件二:《被招标人拒绝投标的企业名单》
无
11
附件三:施工项目管理团队人员信息表序号姓名岗位职称职称证书或资格证书编号 | 附件三:施工项目管理团队人员信息表序号姓名岗位职称职称证书或资格证书编号 | 附件三:施工项目管理团队人员信息表序号姓名岗位职称职称证书或资格证书编号 | 附件三:施工项目管理团队人员信息表序号姓名岗位职称职称证书或资格证书编号 | 附件三:施工项目管理团队人员信息表序号姓名岗位职称职称证书或资格证书编号 | 附件三:施工项目管理团队人员信息表序号姓名岗位职称职称证书或资格证书编号 | 附件三:施工项目管理团队人员信息表序号姓名岗位职称职称证书或资格证书编号 | ||||||||||||
附件三:施工项目管理团队人员信息表序号姓名岗位职称职称证书或资格证书编号 | 附件三:施工项目管理团队人员信息表序号姓名岗位职称职称证书或资格证书编号 | |||||||||||||||||
附件三:施工项目管理团队人员信息表序号姓名岗位职称职称证书或资格证书编号 | 附件三:施工项目管理团队人员信息表序号姓名岗位职称职称证书或资格证书编号 | |||||||||||||||||
1 | 技术负责人 | |||||||||||||||||
1 | 土建工程师 | |||||||||||||||||
2 | 土建工程师 | |||||||||||||||||
3 | 电气工程师 | |||||||||||||||||
3 | 电气工程师 | |||||||||||||||||
4 | 造价工程师 | |||||||||||||||||
5 | 质量工程师 | |||||||||||||||||
6 | 计划合同管理工程师 | |||||||||||||||||
7 | 资料员 | |||||||||||||||||
8 | 施工员 | |||||||||||||||||
材料管理工程师 | ||||||||||||||||||
9 | 材料管理工程师 | |||||||||||||||||
10 | 试验员 | |||||||||||||||||
备注: | 土建工程师、电气工程师、造价工程师、质量工程师、后勤管理人员等。以上项目管理团队 | |||||||||||||||||
人员信息将由交易系统约时比对、查核投标人应根据本表备注中的“岗位要求,填写本表“岗位”栏和相关人员“姓名”“职称和“职称证书编号”栏。“职称”栏填“高级”中级“初级”或“无无职称证书或资格证书的,“职称证书或资格证书编号”栏填“无”;同时具备职称证书和资格证书的,“职称证书或资 | 土建工程师、电气工程师、造价工程师、质量工程师、后勤管理人员等。以上项目管理团队 | 人员信息将由交易系统约时比对、查核投标人应根据本表备注中的“岗位要求,填写本表“岗位”栏和相关人员“姓名”“职称和“职称证书编号”栏。“职称”栏填“高级”中级“初级”或“无无职称证书或资格证书的,“职称证书或资格证书编号”栏填“无”;同时具备职称证书和资格证书的,“职称证书或资 | 人员信息将由交易系统约时比对、查核投标人应根据本表备注中的“岗位要求,填写本表“岗位”栏和相关人员“姓名”“职称和“职称证书编号”栏。“职称”栏填“高级”中级“初级”或“无无职称证书或资格证书的,“职称证书或资格证书编号”栏填“无”;同时具备职称证书和资格证书的,“职称证书或资 | 人员信息将由交易系统约时比对、查核投标人应根据本表备注中的“岗位要求,填写本表“岗位”栏和相关人员“姓名”“职称和“职称证书编号”栏。“职称”栏填“高级”中级“初级”或“无无职称证书或资格证书的,“职称证书或资格证书编号”栏填“无”;同时具备职称证书和资格证书的,“职称证书或资 | 人员信息将由交易系统约时比对、查核投标人应根据本表备注中的“岗位要求,填写本表“岗位”栏和相关人员“姓名”“职称和“职称证书编号”栏。“职称”栏填“高级”中级“初级”或“无无职称证书或资格证书的,“职称证书或资格证书编号”栏填“无”;同时具备职称证书和资格证书的,“职称证书或资 | |||||||||||||
格证书编号”栏填职称证书编号。投标人完整填写相关表格内容后,投标登记方能成功(投标截止 | 格证书编号”栏填职称证书编号。投标人完整填写相关表格内容后,投标登记方能成功(投标截止 | 格证书编号”栏填职称证书编号。投标人完整填写相关表格内容后,投标登记方能成功(投标截止 | 格证书编号”栏填职称证书编号。投标人完整填写相关表格内容后,投标登记方能成功(投标截止 | 格证书编号”栏填职称证书编号。投标人完整填写相关表格内容后,投标登记方能成功(投标截止 | ||||||||||||||
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3、如评标办法对投标人拟投入的项目管理团队进行评审的,如相同岗位投入人员姓名与本表不致的,以本表中姓名为准:投标人提供的团队人员职称或资格(含证书编号)情况与本表不一致的,以投标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准。 | 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3、如评标办法对投标人拟投入的项目管理团队进行评审的,如相同岗位投入人员姓名与本表不致的,以本表中姓名为准:投标人提供的团队人员职称或资格(含证书编号)情况与本表不一致的,以投标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准。 | 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3、如评标办法对投标人拟投入的项目管理团队进行评审的,如相同岗位投入人员姓名与本表不致的,以本表中姓名为准:投标人提供的团队人员职称或资格(含证书编号)情况与本表不一致的,以投标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准。 | 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3、如评标办法对投标人拟投入的项目管理团队进行评审的,如相同岗位投入人员姓名与本表不致的,以本表中姓名为准:投标人提供的团队人员职称或资格(含证书编号)情况与本表不一致的,以投标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准。 | 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3、如评标办法对投标人拟投入的项目管理团队进行评审的,如相同岗位投入人员姓名与本表不致的,以本表中姓名为准:投标人提供的团队人员职称或资格(含证书编号)情况与本表不一致的,以投标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准。 | ||||||||||||||
12 | 12 | 12 | 12 | 12 |
“岗位”要求(除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外)由招标人根据项目管理需要在本表备注中明确
提出,如:拟派驻施工现场的技术负责人、土建工程师、电气工程师、造价工程师、质量工程师、
计划合同管理工程师、资料员施工品工程师、后勤管理人员等。以上项目管理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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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年06月招标代理单位:广州市南粤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建设管理单位:广州南沙建设维护管理有限公司招标单位: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招标公告海湾小区N地块项目(领航科技大楼)施工总承包工程
二、招标单位: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业主单位)项目代码:2102-440115-04-01-289653一、工程名称:海湾小区N地块项目(领航科技大楼)施工总承包工程根据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2102-440115-04-01-289653)批准,并且图纸和技术资料满足施工需要,招标人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业主单位)和广州南沙建设维护管理有限公司(建设管理单位)现对海湾小区N地块项目(领航科技大楼)工程施工进行施工总承包公开招标,选定承包人。招标公告海湾小区N地块项目(领航科技大楼)施工总承包工程
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中路301、303号联系人:冯工联系电话:15914360371招标代理机构:广州市南粤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联系地址:广州市南沙区环市大道中富汇街3号楼501室联系人:李工联系电话:13560426055、020-66806279广州南沙建设维护管理有限公司(建设管理单位)
联系地址: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中国铁建环球中心5栋4楼联系电话:020-39910644备案管理机构: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联系地址:广州市南沙区凤凰大道1号E栋3楼监督电话:020-39053015招标监督机构:广州市南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招标内容:按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招标答疑文件、全套施工图纸、设计说明及补充说明,承包本项目的工程施工、工程验收移交、竣工资料汇总及与本工程有关的各项零星工程、配合做好全过程审计工作及相关服务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内容:承包本项目地基基础、基坑支护、人防工程、土建、装修工程、给排水、消防、电气照明、防雷、暖通、空调及通风、电梯、发电机、幕墙、防排烟、智能化、环保和节能、绿色建筑、室外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牛孖涌河涌整治(项目红线范围)等施工(具体以招标图纸及招标过程相关资料为准,如最终施工图与招标图纸不一致的,以确定的施工图为准)。2、本次招标规模:本项目计划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24569.44平方米,总计容面积14903.55平方米。建设1幢14层办公及商业塔楼(高度59.75米)配备3幢独栋商业裙楼(高度20.60米),具体以招标图纸的全部内容及招标过程相关资料所含全部内容为准。1、标段划分:本工程划分为1个标段。五、标段划分及各标段招标内容、规模和最高投标限价:四、项目概况:本项目计划建设项目总用地面积10819.5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4569.44平方米,总计容面积14903.55平方米。三、建设地点: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东部进港大道与港前大道交叉口西北部。
注:发布招标公告的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登录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网站下载电子招标文件。1、公告发布日期(含本日):2022年6月2日00时00分至2022年6月22日10时00分七、公告发布日期、递交投标文件时间与开标时间:六、资金来源:企业自筹资金。4、招标控制价:人民币138,798,068.77元。
八、招标文件获取方式:5、投标人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登录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网站办理网上投标登记手续。按照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关于全流程电子化项目的相关指南进行操作。详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4、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是否有变化,请密切留意招标答疑中的相关信息。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开标时间因故推迟的,相关评标信息仍以原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信息为准。3、开标开始时间:2022年6月22日10时00分。截止时间:2022年6月22日10时00分。2、递交投标文件起始时间:2022年6月2日00时00分;
4、投标人应具备以下资质:3、投标人均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2、投标人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国家法律经营。1、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意思表达清楚,投标人代表被授权有效。九、投标人合格条件:本项目招标文件随招标公告一并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网站发布。招标文件一经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发布,视为发售给投标人,招标文件由投标人自行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网站下载。
6、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要求为:工程类高级或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不能为同一人。5、项目负责人持有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B类)或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②根据广东省建设厅《关于明确省外二级建造师入粤注册和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市函〔2011〕218号),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仅限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不得跨省执业。投标人应提供有效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项目负责人在任职期间不得担任专职安全员,项目专职安全员在任职期间也不得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不为同一人。注:①资质内容按照建市[2014]159号文颁布的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对应的资质类别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510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期的通知》(粤建许函〔2021〕849号)的要求设置。招标内容含有设计要求,且设计要求仅为深化设计的,在投标人的资质设置要求中,不允许设置设计资质。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的人员为:建筑工程专业贰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投标人具有承接本工程所需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或以上级别资质;
(3)完成时间以竣工验收文件为准。验收文件至少具有建设单位、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盖章。(2)技术指标需在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内业绩上传件中反映。(1)金额以中标通知书为准,中标通知书上没有金额或免招标的,以施工合同(不含补充合同)为准。注:业绩取自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投标人须提供类似工程业绩的项目名称及业绩在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中项目编号。不提供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的业绩不予评审。若投标人提供的项目名称与项目编号不一致:①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在平台内分别对应不同业绩的,以项目名称对应的业绩为准②项目名称存在对应业绩的,项目编号在平台内不存在对应业绩,以项目名称对应的业绩为准③项目名称在平台内不存在对应业绩,项目编号存在对应业绩的,以项目编号对应的业绩为准。评标委员会对业绩的评审以投标截止时间在平台内业绩上传件为依据。8、投标人自2017年1月1日至今完成过质量合格的类似工程业绩(类似工程是指单项工程中标价大于或等于8000万元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业绩)。7、专职安全员须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或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12、未在以往工程中因不诚信行为或不充分履约行为被本项目招标人书面拒绝投标的,或未被纳入联合惩戒范围的(详见附件二《被招标人拒绝投标的企业名单》)。http://zfcj.gz.gov.cn/zwgk/zsdwxxgkzl/gzsjzyglfwzx/bszy/content/post_8074009.html)11、资格审查前,投标人须在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及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须是本企业信用档案中的在册人员。企业信用档案取自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在信用管理平台内的信息,投标人无需提交相关资料,若招标人延长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信用档案信息的评审时点也相应延长。(信用档案办理详见《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施工企业信息录入指引》10、关于联合体投标: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9、投标人已按照附件一的内容签署盖章的投标人声明。(4)平台内业绩上传件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或登记的工程资质内容与施工合同等业绩证明资料不相符的,该项业绩不予认定。
本工程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资格审查。十、资格审查方式:注:未在招标公告第九条单列的资审合格条件,不作为资审不合格的依据。注:因联合惩戒措施表述存在细微差别,惩戒措施与上文不完全一致但措施内容相同的,也应属于被限制参与相关项目的投标。14、未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且被限制参加财政投资工程或政府投资工程或建设工程投标的(具体名单以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信用广州”https://credit1.gz.gov.cn/sgs/sgsXkNew公布的“失信黑名单”为准);13、投标人未出现以下情形:与其它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按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人声明》第八条内容进行评审)。如不同投标申请人出现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形,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异议受理电话:020-66806172十五、潜在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向招标人书面提出。异议受理部门: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十四、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若投标文件中的部分内容要求取自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的,则投标人选择平台中记录的该部分上传件将被视为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一部分,不需重复提交(类似工程业绩需提供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评标委员会对该部分资料的审查将以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在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内上传件为依据。若招标人延长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以上资料的评审时点也相应延长。投标人应及时维护其在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登记的信息及上传件,确保各项信息及上传件在有效期内。十三、投标人和中标候选人的重大变化告知义务:投标人发生可能影响其资格条件或者招标公正性的重大变化、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的(包括但不限于:合并、分立、破产、重大财务变化、项目负责人等主要人员变化、被责令关闭、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定期限内被禁止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等情形),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十二、满足资格审查合格条件的投标人不足3名或通过有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名时为招标失败。招标人分析招标失败原因,修正招标方案,报有关管理部门核准后,重新组织招标。十一、资格审查结果将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和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日。
特别提示:投标人在本项目招标人的工程项目中存在下列行为的,将被拒绝3年内参与招标人后续工程投标。(注:自招标人发出通知之日起计):十九、《投诉处理决定书》和《行政处理决定书》按国家、省、市及南沙区的相关规定执行。十八、招标公告网上发布时,同时发布招标文件、施工图纸、最高投标限价。本工程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计价规范设置最高投标限价。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编制投标文件时间,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不得少于20天。十七、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使用GZZB2018-3招标文件范本。本公告与范本内容不同之处均以下划线标明,所有标明下划线部分属于本公告的组成部分,同其他部分具有同样的效力。十六、本公告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http://www.gzggzy.cn)、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网址:http://www.gdzbtb.gov.cn/)和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cebpubservice.com/)发布,本公告的修改、补充,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地址:广州市南沙区环市大道中富汇街3号楼501室
6.未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建筑施工实名制管理和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的规定执行,被行政监管部门通报或处罚的;5.拖欠农民工工资的;4.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形的;3.存在围标或串标情形的;2.在中标工程中不执行质量、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的,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1.将中标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2022年6月日广州市南粤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广州南沙建设维护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8.存在因过错行为被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的。7.中标人在递交招标文件之日起至本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完成期间,所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在其他在建项目中任职的;
二、本公司保证在本项目投标中不与其他单位围标、串标,不出让投标资格,不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一、本公司保证投标文件及其后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的。如我司成为本项目中标候选人,我司同意并授权招标人将我司投标文件商务部分的人员、业绩、奖项等资料进行公开。本公司就参加投标工作,作出郑重声明: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招标项目招标人及招标监管机构:投标人声明附件一: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3)为本项目监理人或者与本项目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或者与本项目设计人或提供咨询服务的机构存在附属关系的;(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三、本公司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1)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10)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9)与本标段的检测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互相控股或参股的;(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17)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16)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布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15)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14)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13)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12)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23)被发改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联合惩戒失信黑名单。(22)被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2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0)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派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19)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8)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九、本公司拟委派专职安全员兼任本工程的工地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员,严格遵守建设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制度,执行“一不准进、三不准出”规定,选择合法的余泥渣土运输单位及排放点。八、与本公司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本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包括:。(注:本条由投标人如实填写,如有,应列出全部满足招标公告资质要求的相关单位的名称;如无,则填写“无”。)七、本公司承诺,切实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18〕14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施工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18号)、《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穗建规字〔2020〕37号)、《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实名制和工资支付分账平台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建筑〔2018〕183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建筑〔2018〕981号)等关于用工实名制和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的各项规定。中标后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实施考勤管理,对施工现场人员建立基本信息档案、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制度并按照工程进度将建筑工人工资通过本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按时足额支付。我公司对实名制管理负总责。若本项目在经招标人认可后,部分专业工程依法分包或实行劳务分包的,我公司对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实施统一管理,监督其用工企业按时足额支付作业工人工资,督促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本公司接受招标人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六、本公司承诺,中标后不转包或违法分包,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相关管理规定;依法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发包劳务或使用自有劳务队伍,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给分包单位(如有)和支付工资给劳务工人,不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克扣或拖欠工人工资。本公司已经对投标时拟投入本项目的管理团队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了自查,保证拟投入的所有人员都是本单位正式人员,都在本单位缴纳社保,不存在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买卖租借(专业)资格(注册)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本公司保证:本项目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没有在其他在建项目中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本项目拟派的专职安全员没有在其他在建项目中任职。
项目负责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声明企业:特此声明十一、本公司违反上述保证,或本声明陈述与事实不符,一经查实将按相关规定进行信用记录。本公司对失信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已知悉。其中,本声明陈述与事实不符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将依法接受监管部门的处罚。十、如果本公司使用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的资质参与本项目投标,该资质经资质审批部门核查被依法注销的,本公司承诺自动放弃投标及中标资格。如经查实该资质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将依法接受监督部门的行政处罚。
无附件二:《被招标人拒绝投标的企业名单》注:招标人应当要求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企业公章)年月日技术负责人签字:
附件三:
施工项目管理团队人员信息表 | ||||
序号 | 姓名 | 岗位 | 职称 | 职称证书或资格证书编号 |
1 | 技术负责人 | |||
2 | 土建工程师 | |||
3 | 电气工程师 | |||
4 | 造价工程师 | |||
5 | 质量工程师 | |||
6 | 计划合同管理工程师 | |||
7 | 资料员 | |||
8 | 施工员 | |||
9 | 材料管理工程师 | |||
10 | 试验员 | |||
... | ... | |||
备注:1、“岗位”要求(除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外)由招标人根据项目管理需要在本表备注中明确提出,如:拟派驻施工现场的技术负责人、土建工程师、电气工程师、造价工程师、质量工程师、计划合同管理工程师、资料员、施工员、材料管理工程师、后勤管理人员等。以上项目管理团队人员信息将由交易系统提取后供各相关单位在履约时比对、查核。2、投标人应根据本表备注中的“岗位”要求,填写本表“岗位”栏和相关人员“姓名”、“职称”和“职称证书编号”栏。“职称”栏填“高级”、“中级”、“初级”或“无”;无职称证书或资格证书的,“职称证书或资格证书编号”栏填“无”;同时具备职称证书和资格证书的,“职称证书或资格证书编号”栏填职称证书编号。投标人完整填写相关表格内容后,投标登记方能成功(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3、如评标办法对投标人拟投入的项目管理团队进行评审的,如相同岗位投入人员姓名与本表不一致的,以本表中姓名为准;投标人提供的团队人员职称或资格(含证书编号)情况与本表不一致的,以投标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准。 |
承包人(全称):(施工单位)广州南沙建设维护管理有限公司(建设管理单位)发包人(全称):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业主单位)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海湾小区N地块项目(领航科技大楼)合同编号:
一、工程概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海湾小区N地块项目(领航科技大楼)施工总承包工程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承包人(全称):(施工单位)发包人(全称):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业主单位),广州南沙建设维护管理有限公司(建设管理单位)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日期:2022年月日
6.工程承包范围:5.工程内容:按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招标答疑文件、全套施工图纸、设计说明及补充说明,承包本项目的工程施工、工程验收移交、竣工资料汇总及与本工程有关的各项零星工程、配合做好全过程审计工作及相关服务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内容:承包本项目地基基础、基坑支护、人防工程、土建、装修工程、给排水、消防、电气照明、防雷、暖通、空调及通风、电梯、发电机、幕墙、防排烟、智能化、环保和节能、绿色建筑、室外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牛孖涌河涌整治(项目红线范围)等施工(具体以招标图纸及招标过程相关资料为准,如最终施工图与招标图纸不一致的,以确定的施工图为准)。4.资金来源:自筹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2102-440115-04-01-289653)2.工程地点:广州市南沙区1.工程名称:海湾小区N地块项目(领航科技大楼)施工总承包工程
关键节点工期确定如下:2.2施工工期:从开工之日起至完成竣工验收之日,项目总体竣工并完成联合验收680个日历天(含所有节假日及雨天)。2.1开工日期及竣工日期:开工日期暂定2022年6月30日,具体以发包人(含监理人)确认的《开工报告》中确定的日期为准,竣工日期以《竣工验收证明书》上发包人(含监理人)共同确认《竣工验收证明书》上的“验收通过日期”为准。本次招标工程施工计划工期如下:二、合同工期招标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施工专业承包(承包人需按发包人要求施工,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施工,设计图纸有调整时,必须服从要求调整)。
三、质量标准5.项目总体竣工并完成联合验收时间:工程开工之日起680个日历天内。4.规划验收时间:工程开工之日起650个日历天内;3.完成施工总承包自行施工项目并通过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三方验收时间:工程开工之日起630个日历天内;2.主体结构封顶时间:工程开工之日起300个日历天内;1.地下室结构封顶全部完成时间:2022年12月25日前;
3.4.1经政府主管部门验收,本工程未达到本合同3.1条所约定的标准,承包人同意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违约金人民币100万元。3.4工程质量奖罚标准:3.3本合同约定的工程由承包人总承包,承包人须对整体工程的质量负责,对独立分包和专业分包的所有工程实施质量监控。3.2本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均为合格。3.1承包人须确保本项目获得广州市安全文明施工优良样板工地。工程质量符合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争创广州市、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
4.1签约合同价为:四、签约合同价、合同价格形式与支付方式3.4.5上述规范、规程、标准被新规范、规程、标准所取代时,按新颁布的规范规程、标准执行。3.4.4本承包工程所说明的工程规范及技术文件亦包括设计说明、施工说明及做法说明和要求等。承包人须按此等说明及要求执行。若此等说明及要求与国家现行规范及地方政府有关的现行规定之间有差异,承包人须按较高之标准执行。3.4.3本工程所说明的工程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是以中国国家公布的现行规范及地方政府有关的现行规定和技术文件,承包人须按此等规范及技术文件执行。3.4.2本工程经政府主管部门验收后没有被评为广州市建设工程优质奖的,则结算款中扣除工程创优费用人民币100万元。
其中:(1)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税率:%。税费:¥元;不含税价:¥元;人民币(小写)¥元(含税);人民币(大写);
(2)暂列金额:人民币(小写)¥/元;人民币(大写)/;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的绿色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小写)¥元;人民币(大写);
账户名称:承包人收款账号信息:4.3支付方式:(参照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工程进度款支付相关规定执行)4.2合同价格形式:报价文件由承包人包施工、包质量、包材料、包工期、包安全、包绿色施工、包竣工验收、包保修(保活、养护)、包材料市场价格上涨(钢筋、混凝土、砂浆、水泥四种主材除外,具体约定详见合同专用条款第11.1.3条)风险进行承包。分部分项工程按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图纸,实行不含税综合单价包干,除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调整单价;措施项目费为不含税固定总价包干;其他项目费按实计取(约定详见合同专用条款第11.1.5条),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承包人不得修改。本项目按一般征收计税方式执行。(具体约定详见合同专用条款第11条)人民币(小写)¥/元;人民币(大写)/;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六、合同文件构成承包人项目经理:。五、项目经理账号:开户银行:
(6)图纸;(5)技术标准和要求;(4)通用合同条款;(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有);(1)中标通知书;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七、承诺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8)其他合同文件。(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本合同于2022年月日签订。九、签订时间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八、词语含义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十二、合同生效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一、补充协议本合同在广州市南沙区签订。十、签订地点
1.一般约定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3、本合同正、副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合同副本壹式玖份,发包人执陆份,承包人执叁份。1、本合同正本壹式叁份,发包人执贰份,承包人执壹份。十三、合同份数
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合同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词语定义与解释
1.1.1.9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1.1.1.7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2.4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3工程和设备1.1.2.9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1.1.2.8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7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6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5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3.6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5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4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1.1.3.3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2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4.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1.1.4日期和期限1.1.3.10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1.1.3.9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7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4.6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5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1.4.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1.4.3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2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5.5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1.1.5.4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1.2语言文字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6其他1.1.5.8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1.1.5.7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1.1.5.6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标准和规范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1.3法律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2)中标通知书(如有);(1)合同协议书;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7)图纸;(6)技术标准和要求;(5)通用合同条款;(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有);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1.6.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9)其他合同文件。
1.6.4承包人文件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1.6.3图纸的修改和补充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1.6.2图纸的错误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7联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1.9化石、文物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8严禁贿赂1.7.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1.7.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因未及时通知导致他方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1.10交通运输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使用、管理不当等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1.10.3场内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1.10.2场外交通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0.6水路和航空运输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1.10.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11.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1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知识产权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因发包人原因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所有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1.12保密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1许可或批准2.发包人(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2.3发包人人员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经发包人核实后,视情况决定是否进行更换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2.2发包人代表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2.4.2提供施工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2.4.1提供施工现场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2.4.3提供基础资料(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6支付合同价款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5支付担保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合理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2.4.4逾期提供的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3.承包人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2.8现场统一管理协议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7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3.2.3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2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法定工作时间确需离开施工现场4小时或以上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3.2.1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3.2项目经理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3.3.2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3.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3.3承包人人员3.2.5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3.2.4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负责,但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3.4承包人现场查勘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3.3.3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3.5.2分包的确定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3.5.1分包的一般约定3.5分包
3.5.5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3.5.4分包合同价款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3.5.3分包管理
3.7履约担保(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
3.8.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3.8.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3.8.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8联合体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4.2监理人员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4.监理人
4.4商定或确定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异议之日起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4.3监理人的指示
5.1.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1.1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1质量要求5.工程质量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5.2.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5.2.1发包人的质量管理5.2质量保证措施5.1.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3隐蔽工程检查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5.2.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5.3.2检查程序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5.3.1承包人自检
5.4.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5.3.4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5.3.3重新检查
6.1安全文明施工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5.5质量争议检测5.4.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6.1.2安全生产保证措施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6.1.1安全生产要求
6.1.4治安保卫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6.1.5文明施工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1.7紧急情况处理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6.1.6安全文明施工费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6.1.9.1发包人的安全责任6.1.9安全生产责任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6.1.8事故处理
6.2职业健康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6.1.9.2承包人的安全责任(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6.2.2生活条件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6.2.1劳动保护
7.1.1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7.1施工组织设计7.工期和进度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6.3环境保护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1)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7.2.1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7.2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7.3.2开工通知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7.3.1开工准备7.3开工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7.4.2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7.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7.4测量放线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7.5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6)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5)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4)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7.6不利物质条件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7.8.2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7.8暂停施工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7.8.5暂停施工后的复工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7.8.4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7.8.3指示暂停施工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7.8.7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16.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7.8.6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8.材料与设备7.9.2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7.9.1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7.9提前竣工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7.8.8暂停施工的措施
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8.4.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3.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8.3.1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
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8.4.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8.6样品8.5.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8.5.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8.5.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8.6.2样品的保管(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8.7.2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8.7.1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7.3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9.1.3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9.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9.1.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试验与检验
9.3.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9.3.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9.3.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9.2取样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10.1变更的范围10.变更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9.4现场工艺试验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10.2变更权(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10.3.2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10.3.1发包人提出变更10.3变更程序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0.4.1变更估价原则10.4变更估价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10.3.3变更执行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10.4.2变更估价程序(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参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10.7暂估价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第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第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10.7.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0.7.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0.9计日工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10.8暂列金额
11.价格调整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公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1)价格调整公式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3)权重的调整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第3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应及时回复,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12.1合同价格形式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3、其它价格形式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2、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1、单价合同
12.2.2预付款担保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12.2.1预付款的支付12.2预付款
12.3.2计量周期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2.3.1计量原则12.3计量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
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12.3.2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12.4.1付款周期12.4工程进度款支付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序。(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12.4.6项〔支付分解表〕及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12.4.6支付分解表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2.4.5进度付款的修正(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12.5支付账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13.2竣工验收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13.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13.1.1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验收和工程试车
13.2.2竣工验收程序(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13.2.1竣工验收条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3.2.4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13.2.3竣工日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13.3.1试车程序13.3工程试车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3.2试车中的责任(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24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13.4.1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13.2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13.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13.3.3投料试车
13.6.1竣工退场13.6竣工退场13.5.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5.2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13.5.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3.4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13.5施工期运行13.4.2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1竣工结算申请14.竣工结算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3.6.2地表还原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4.2竣工结算审核(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14.3甩项竣工协议(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14.4最终结清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15.1工程保修的原则15.缺陷责任与保修(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15.2.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15.2.3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15.2.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或损坏致使工程、单位工程或某项主要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15.2.1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15.2缺陷责任期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1)质量保证金保函;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15.3质量保证金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15.4保修发包人应按14.4款〔最终结清〕的约定退还质量保证金。15.3.3质量保证金的退还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结算合同价格的5%,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15.4.2修复费用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15.4.1保修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5.4.4未能修复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15.4.3修复通知(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16.1发包人违约16.违约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15.4.5承包人出入权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5)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5)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4)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3)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2)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16.1.4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60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5)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16.2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3)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2)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1)合同解除后,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16.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5采购合同权益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17.1不可抗力的确认17.不可抗力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16.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
17.3.1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17.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17.2不可抗力的通知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17.3.2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18.2.1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18.2工伤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8.1工程保险18.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18.4持续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18.3其他保险18.2.2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7通知义务18.6.2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18.6.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18.6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18.5保险凭证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9.1承包人的索赔19.索赔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19.2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9.4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19.3发包人的索赔(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1)承包人按第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19.5提出索赔的期限(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0.2调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0.1和解20.争议解决(2)承包人按第14.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20.3争议评审
20.4仲裁或诉讼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20.3.3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1.2.4监理人: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履行合同过程中书面确认的对合同内容有实质性影响的变更、签证等资料。1.1.1合同1.1词语定义与解释1.一般约定
通信地址:/。电子信箱:/;联系电话:;总监理工程师:;资质类别和等级:/;名称:/;
通信地址:/。电子信箱:/;联系电话:/;资质类别和等级:;名称: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1.1.2.5设计人:
1.3法律1.2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1.1.3.10临时占地包括:/。1.1.3.9永久占地包括:/。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1.1.3工程和设备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本条不适用;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按国家、广东省和广州市相应行业现行相关工程施工和验收规范和国家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有关质量评定标准和验收规范。1.4标准和规范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3)投标函及其附录;(2)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本条不适用。
(7)图纸;(8)技术标准和要求;(7)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承诺资料);(6)通用合同条款;(5)招标文件及其附件、答疑文件、补遗文件;(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提供图纸一式四套,承包人确需增加图纸套数的,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签订合同后5个日历天内;1.6.1图纸的提供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0)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等其他合同文件。(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3)项目管理部人员组织架构;(2)工程进度计划;(1)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1.6.4承包人文件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图纸及设计变更通知须经设计人、发包人盖章确认方有效;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签订施工合同后的五个日历天内;(8)其他需要提供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资料。(7)提交书面报告,明确一名公司副总或以上级别领导对项目的管理责任;(6)提供准入类上岗证及特种作业岗位资格证;(5)资金计划;(4)人员、材料、机械设备进场计划;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3个日历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7联络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留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6.5现场图纸准备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一式四份;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首次工地例会明确。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首次工地例会明确;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首次工地例会明确。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首次工地例会明确;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首次工地例会明确。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首次工地例会明确;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施工场地和交通设施的约定:/。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施工范围外的公共道路按现状,施工便道由承包人提交场地平面布置图,经监理工程师审批同意后实施,所有有关便道的修建、改建、拆除,其相关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1.10.3场内交通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承包人已查验现场并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合同总价已包含与此有关的费用;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1.10交通运输
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不得转借他用或泄露给第三方;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1.11知识产权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1.14.1本项目对工期、质量、安全文明要求较高。为满足项目工期、实测实量和精装需要,避免出现返工和修补现象。保证施工全过程无安全事故,全过程场地干净整洁,承包人应有具体的严格管理措施及成本投入,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1.14工程主要特点、技术要求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提供施工用电电源(1台630KVA,以低压配电柜出线开关为界),从低压柜出来之后所有施工场地内的施工电源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有关的施工用电设备的试验、安装、调试、验收等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1.14.6施工用电及通讯1.14.5材料堆放及加工场地、材料设备进出场和吊运及砼泵送路径、地下室及主体流水作业顺序等问题需承包人认真勘察现场,有效利用场地资源进行合理安排,同时承包人还须充分考虑材料堆放和加工场地以及临时办公场所的建设场地问题,以及在施工期间可能出现的多次搭设搬迁、材料二次周转造成费用增加等问题。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不再另行签证。1.14.4本项目周边紧邻居民区、河涌、城市执法严管区、老旧建筑和城市主干道。承包人应认真勘察现场,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如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发包人受到处罚,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从当期工程款中扣除。1.14.3本工程质量要求争创广州市、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承包人需制定相应创优计划,充分考虑质量要求导致的费用增加,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承包人所有施工工艺工序需先做样板,经发包人同意方可大面积施工。如承包人最终未能获得广州市建设工程优质奖,则结算中扣除工程创优费用人民币100万元。1.14.2承包人需考虑节假日及夜间施工赶工费用、夜间照明措施及安全维护、夜间降效费等;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如何有效组织施工(合理配置人力、资金、设备、模板数量等)以及结构封顶前后如何有效地协调各专业施工队伍(如人防、消防、高压配电系统、电房配电系统、发电机设备安装、智能化、总平、燃气、绿化、电梯、幕墙、门窗、公共部位装修等)的进场、施工配合等,并充分考虑工期滞后情况下的赶工措施,确保工程按期完成;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1.14.7承包人需考虑地下室侧壁与基坑支护结构间回填施工工艺,必须保证地下室周边回填质量达到设计要求,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原因申请设计变更,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电梯施工至项目移交物业期间,承包人必须梳理所有可能导致电梯井道进水的风险并采取必要的各种措施(包括不仅限于挡水坎、防水涂抹,临时洞口封堵,临时雨棚等,相关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相关费用)全权确保电梯井道不得进水,如若进水致使电梯部件损坏,电梯公司提出索赔,则事故现场由发包人及监理人确认后(仅需告知承包人),由发包人审核金额后从承包人当期进度款中直接扣除。如若第三方责任导致进水事故,由承包人负责向其追偿相关损失。承包人除赔偿责任外,发包人视进水事故具体情节严重程度保留对承包人处以损失金额200%处罚的权利。施工场地内施工所需通讯的接驳地点:发包人不指定/不提供接驳地点,承包人需与电信部门自行协商解决现场施工、发包人及相关服务单位的现场固定通讯问题,相关一切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施工阶段需保障该低压配电柜及供电电缆的安全。各栋首层需提供临时接电点。所有临时电气设施作好防雷、防强台风、防雨水安全保护措施、接地措施。各专业分包单位的施工用电向承包人申请,并承担相应的电费,电费收费标准需经过建设单位批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需量电费、电度电费(或最低电度电费)、无功补偿费、超合同工期的变压器租赁费等由供电公司收取的所有费用都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1.14.13本工程基坑有1道内支撑,内支撑需采用绳锯切割拆除,承包人需针对内支撑拆除、换撑方案、垂直运输分析等制定专项方案,承包人需充分考虑因此导致的工期及费用增加,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1.14.12本工程基坑设计已考虑止水帷幕,承包人应有明确的基坑排水、降水或其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质量;施工排水、降水应确保基坑支护安全及周边建筑物安全。还应综合考虑施工期间因本地区气候特点造成的现场工程量的增加(如台风、暴雨造成的抽水台班等)及其它风险(如发包人提供的地质报告等相关资料不代表所有实际情况等)。一旦发现渗漏,要及时处理,不得因此影响工程的顺利进展,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1.14.11承包人需结合地勘报告,充分考虑地基基础和基坑施工方案,以及大型机械设备(塔吊、施工电梯等)基础施工方案,相关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1.14.10因拟建场地靠海,地下水较丰富,对地下室和低层施工的潜在影响较大,特别是抗浮稳定和地下水渗漏均可能较为不利。承包人应做好地下室结构施工期间及基坑回填前的基坑防渗漏及降排水预案和施工组织,要求采取有效降水措施,尤其是电梯底坑及集水井部位,要确保场地地下水水位低于工程底部最低高程500mm并满足地下室防水工程需要。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1.14.9考虑到广州天气潮湿,在施工全周期内,承包人应在地下室配备一定数量的临时通风设备,以保证地下室的空气流通及干燥,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1.14.8本工程东侧和南侧为交通繁忙的市政道路,西侧靠近港口大厦,人流、车辆较多,承包人需考虑塔吊覆盖范围内的人行道和车辆防护措施,根据地方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搭建符合要求的防护棚;港口大厦为老旧建筑,施工过程中必须保证港口大厦的安全,若因施工原因导致港口大厦出现变形、沉降、开裂等安全问题,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由此产生的一切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变形观测、检测、修复及赔偿等费用)及责任由承包人负责,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1.14.19承包人应有完善的成品保护控制措施(如入户门、防火门、门窗幕墙、不锈钢和玻璃栏杆、电梯以及精装修工程等),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1.14.18雷雨季施工、防台风措施。本场地周边无高耸建筑物,开阔、空旷且临海,因此,雷雨季施工时,防台风、防暴雨、防雷是必要的安全措施;此外,暴雨、台风对场地的影响也非常大,场地内作业的所有施工人员和设备,一定要把防雷、防台风、防暴雨做为重要的安全注意事项。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1.14.17本工程的分项工程较多,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如何有效配合设备专业,并保证各分项工程后期的顺利实施,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1.14.16屋面、地下室顶板、厨房、露台及卫生间等需进行结构蓄水试验,做完防水保护层后需进行二次蓄水试验,外墙需进行淋水试验,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1.14.15施工周边道路及管线已建成并投入使用,承包人需充分考虑施工时对周边道路及管线的影响,并有相应的保护措施,如周边道路及管线因施工原因造成损坏或无法正常使用,相关一切的费用及责任由承包人负责,费用含在合同总价中。1.14.14地下室工程施工期间及基坑回填之前应做好基坑支护结构变形防护措施,防止基坑支护结构变形给地下室工程施工带来的影响,一旦发现基坑支护结构变形超出设计允许值时,要及时处理,不得因此影响工程的顺利进展,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2.2发包人代表2.发包人1.14.23必须落实广州市扬尘防治“六个100%”要求,相关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1.14.22正式水表的接驳及正式水的开通,红线内排水管道与市政管道的接驳及验收包含在本次施工范围内,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1.14.21马凳筋、梁垫铁、管线加筋包含在措施项目费中。1.14.20承包人需配合办理施工许可、道路开口或其他手续,施工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城管、街道办、交警、交通路政、环保等政府部门或可能受影响单位的报批、报建手续、施工方案评审、给水市政水表管道接驳及验收、排水市政管道接驳及验收,所有费用都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行使发包人的权力,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安全及质量,审核确认现场有关经济和技术方面的签证和变更。与本工程相关的经济文件、资料须由发包人盖章确认后方可生效。联系电话:;职务:;姓名:;发包人代表: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的时间:发包人在开工前7个日历天提供永久工程用地。如涉及其他工作(包含但不限于出入现场的施工道路、道口)则由承包人负责办理,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2.4.2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按通用条款;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日期7个日历天前2.4.1提供施工现场
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6)发包人在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的地下管线资料及工程地质资料(如有):承包人在施工前应对地上、地下管线及邻近建(构)筑物、设施情况自行进行探测、调查、勘核,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地上、地下管线及邻近建(构)筑物和设施的结构和质量安全,积极进行管线方面的协调工作,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施工过程中若因施工原因对地上、地下管线及邻近建(构)筑物和设施造成损坏,承包人须承担全部责任。(5)现场交验的时间:由承包人、监理人和发包人现场确定。(4)开通施工现场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的约定:施工范围外的公共道路按现状,施工便道及与市政道路衔接部分由承包人自行考虑,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施工场地内施工所需通讯的接驳地点:承包人自行与电信部门协商解决施工、发包人及相关服务单位的现场通讯接驳位置;因此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电信部门收取的安装费用、承包人应当缴纳的通信费用等)包含在合同总价中。(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发包人提供施工临时用水、用电接驳点(630KVA变压器),临时用水、用电的接驳和使用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措施项目总价内,如发包人提供的临时用水、用电不足时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也包含在措施项目费内。
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3.承包人2.9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完成与本工程有关的对外协调包括与当地政府和村民的协调关系和一切工程手续报批,以及其它一切与完成该工程有关的工作,并负责解决和处理相关管理部门对工程项目的处罚及其发生的费用,有关费用已包含在措施项目费内。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不提供。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否。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本条款不适用。
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5)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及其电子文档(原稿及彩色扫描件)。4)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通过后30日历天内且不能影响联合验收。3)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六套。2)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包含在合同总价中。1)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及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分包工程均由承包人负责收集、整理、分类、立卷,并按建设管理部门及工程所在地档案部门规定进行竣工验收资料归档。
(6)发包人指定的专业分包工程(如有)配合到位,否则造成竣工验收延误由承包人负责,其中所产生的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承包人不得再向发包人及发包人指定的专业分包收取;(5)承包人须接受发包人上级部门的安全检查和督导。(4)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后,须按发包人要求及时完成《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所需办理的资料准备并提交发包人,否则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自行承担。(3)承包人须保质保量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如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且在监理人书面要求整改后的3个日历天内仍未采取措施的,则发包人有权自行或者委派第三方进行施工,由此产生的费用从承包人应收工程款中扣除,并额外收取发生费用的20%作为违约金。(2)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工作,应根据施工现场的具体条件及施工进度,办理符合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和发包人要求的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降噪、安全文明施工、机械设备安装等手续,协助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并解决与施工相关的投诉、纠纷等关系的处理。(1)承包人应对本工程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及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上述情况或未能充分预测及规避上述情况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12)承包人须负责工地现场临时工程、设施、道路、管线、供配电设施的维护和保养,从发包人指定的水电接驳点接驳施工用水用电,并有义务采取措施避免工程施工对红线周围地下管线、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道路及市政设施等造成破坏,如造成破坏则发生的费用及罚款由承包人承担。(11)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为发包人及监理人从事其工作提供配合和协助。(10)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份合同、一套完整图纸、适用的标准与规范、检测工具、变更资料等供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检验时使用。(9)承包人须对所有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并应向发包人及监理人提交为实施合同工程拟采用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的详细说明。如承包人对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作出重大修改,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及监理人同意,并积极配合完成相关的评审、交底与现场监督工作。(8)承包人须在签订合同后5个日历天内编制施工总进度计划,该进度计划应包括发包人分包的各专业工程进退场时间、预埋时间、竣工时间、各分项工程的开工、完工和验收时间及资源安排等。对于发包人明确不得延误的阶段性施工目标不得擅自更改(非承包人原因影响的除外)。(7)承包人须在签订合同后5个日历天内完成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编制相应的施工方案或措施、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水及用电方案等。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还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评审,附安全验算结果。施工组织设计未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批,不得进行施工。施工组织设计一经批准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一式四套的施工组织设计及相应的电子数据文件一份。监理人和发包人对施工组织设计的批准不会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
(18)承包人在开工前应向发包人提供管理人员上岗证、设备合格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年审证等有效证件。关键工序、重要部位施工时,承包人必须有专职管理人员在岗。(17)承包人已充分了解现场施工条件,若认为现场红线范围内施工场地不足的,承包人自行解决临时设施用地租用问题,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再增加任何费用。(16)按本合同约定,为分包工程提供配合和管理,进行施工总协调,参与发包人分包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并对整体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和工期负责。对于本合同规定由承包人完成或提供配合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会议纪要约定的工作内容及设计变更等),如承包人拒绝完成或不能按本合同要求完成,发包人有权委派第三方完成该工作,由此产生的费用从承包人应收工程款中扣除,并额外收取发生费用的20%作为违约金,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15)承包人须按发包人要求为发包人分包的分包工程合同备案,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完成分包工程合同的签字盖章手续,并报送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由政府收取的行政费用由分包单位交纳,承包人因此产生的办公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本项工作中发包人负责协调发包人分包单位按时提供符合要求的分包评审备案资料。(14)承包人必须严格按法律、法规及政府部门的政策规定,落实安全文明施工、交通安全、水土保持、扬尘防治、车辆自动冲洗系统安装(包括洗车槽等)、出入口和工地内车行道硬底化(包括出入口与市政道路衔接段)、易起尘作业面湿法施工、配备喷淋喷雾设施(如雾炮机等)、裸露土及易起尘物料覆盖、TSP在线自动监测设施和视频监控系统安装等、环境保护等措施,落实“劳务工实名制和分账制”工作,及按要求在项目管理信息平台上传相关资料,保证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及完成。(13)承包人须遵守政府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视频监控、交通、施工噪音、场地周边环卫、夜间超时施工、安全生产及临建(发包人不提供临建用地)有关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承包人须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按照环境检查审核要求,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粉尘、废水等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水土保护措施。否则,由此发生的费用及由于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由承包人负责承担。
(24)承包人须完全遵守当地建设、劳动或其他部门对于劳务用工的各项规定,规范用工手续,及时发放劳务用工工资。对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承包人须优先用于支付工人劳动报酬。如承包人未按时发放工人的劳动报酬,发包人有权直接向工人发放劳动报酬,由此产生的费用从承包人应收工程款中直接扣除,且承包人须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说明如下:(23)办理出入施工场地的道路通行权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在投标前应充分勘察现场,为实施合同工程所需修建的场外设施由承包人负责,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修建现场所有的临时道路所有权归发包人所有,发包人有权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给予其他合作单位共同使用,承包人予以配合。任何无理由不予配合所引起的损失(包括须另行修建临时道路等)概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22)负责向发包人提供满足广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备案和城建档案主管部门接收规定要求的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上述各自全套资料应在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日历天内提交完成且不能影响竣工验收备案节点控制工期的完成,竣工备案每延迟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5000元人民币/天的违约金。(21)承包人负责为其属下的全部职员、职工和工人(包括但不限于劳动用工、劳务用工、劳务派遣用工、劳务分包用工等各种形式用工的工人)、机械设备购买政府规定的各种保险,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20)用于本工程的施工机械设备类型和数量应满足节点控制工期和工程实际需要,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目标实现。(19)施工过程中不得随意占用施工范围外现有道路。若对现有道路、设施有损坏,承包人须及时修复,并承担费用。
(26)对于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须委托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公司办理所有本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商检等有关事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25)承包人须确保本工程材料设备得到妥善保管,防止损毁(包括水淹、受潮、火烧)和遗失,因承包人保管不当、操作失误等造成的材料设备损毁、遗失等由承包人承担。④承包人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时,应对分包合同价款中的人工费比例和支付期限作出明确约定,并按照分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按实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足额支付至分包人开设的工资支付专用账户。③承包人应按上述要求及国家、地方有关规定按时支付工人工资,否则,视为违约,并按相应条款处罚。②承包人应对其承包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工资支付进行监督和承担连带责任,督促其依法支付工人工资;承包人对发包人确定的纳入总包管理的专业承包施工单位工资支付进行监督,如发现违规情形,向发包人举报。①承包人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人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2)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前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报送当月已完成的工程进度报表,并附有关资料及下个月施工计划。(31)承包人须储备备用发电机、水池等设施,以备停水停电时使用,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施工期间如遇停水、停电,由承包人自行负责解决。(30)承包人须为发包人设立项目售后服务及质量保修的专职机构,专职负责收集质量保修信息,确保投诉处理和保修的及时、全面解决。(29)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及工程移交两年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质量缺陷、安全隐患、媒体曝光、政府主管部门处罚、工人向政府或发包人申诉(或其它过激、不当行为)、对发包人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等后果的,承包人须立即无条件采取补救措施,承担相应费用。如发包人认为承包人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事端、或不能立即消除负面影响,发包人有权直接介入,发生的所有相关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28)在本工程移交发包人之前,承包人须进行施工范围内的全面清理工作,负责对所损坏的市政公共设施恢复原状,做到工完场清,还须协调分包完成各自工作面的调试、修复、清洁等工作,此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27)承包人进场后至将本工程移交发包人之前,由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围挡、场内所有临水、临电、临时工程的管理、维护、移位、恢复及拆除等工作,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施工期间已完工程发生损坏的,承包人应予以修复并承担费用,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8)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所有非工程维修人员和设备、材料等设施在10个日历天内退场完毕,并做到工完场清,且承担清退场等相关费用。承包人延期退场,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对承包人的设备、材料、临建等设施进行退场处理,由此产生的清场费及场地租金,发包人直接从承包人工程尾款中扣除,承包人并应当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37)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常驻现场,承包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参加每周工程例会,承包人应积极落实周例会所决定的各项事宜。承包人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例会时,必须由缺席者的直接上级领导参加。上级也不能参加时,承包人项目部提前半天书面通知发包人项目部,同时由承包人项目部经理委托临时代理人参加,否则处1000元/人/次的罚款。(36)施工现场的各类降、排水,地面积水(含屋面及地下室积水)均由承包人负责处理、及时清排至室外下水道,并承担其费用。凡因承包人未及时抽排水,导致承包人及分包无法从事相关专业施工时,承包人接到发包人通知24小时内仍未处理的,自第二天起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2000元/天的违约罚金,并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35)合同中约定由承包人负责预留预埋的工作必须按图纸施工,对于出现的预留洞口偏差(尺寸、标高、轴线)及错埋、漏埋部分应无条件免费修正,预埋不通的管线应及时疏通或重新布置,若承包人拒不整改,则结算时双倍扣除相应费用。(34)以上承包人责任除注明费用另计外,其相关费用均被视为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承包人提出的相关索赔均不会获得考虑。(33)承包人不得以工程付款或其它方面的任何理由,擅自停工、故意拖延工期或影响发包人企业形象与信誉的行为或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行为,否则将视为承包人违约。
3.2项目经理(43)关于新冠肺炎及相关传染病的特别说明:在承包人的工程管理范围之内,应根据国家、地方的规定与要求做好防疫措施,并确保不因疫情造成工期延误,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2)承包人在电梯及发电机订货前,须提交相应资料供发包人审核,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订货及实施,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并自行承担费用。(41)承包人已进行切实有效的现场踏勘工作,对场地做出合理判断,针对场地条件不满足施工机械行走及施工操作等不良情况的,自行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对施工能够产生影响一切因素的处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无论现场土质如何,明浜、暗塘分布如何,所发生的场地的平整、铺垫、换填、局部挖除后再行打设、道路的基础换填、场地加固、排水等产生的何种材料和措施都已经包含在合同总价中,施工过程中和结算时不再另行签证。(40)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管理制度及办法的要求,做好日常的质量控制(包括但不限于实测实量、质量风险控制)、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等;积极配合发包人做好其内部组织的专检、月检、季度检(含第三方工程评估)等迎检工作,并及时整改检查中所提及的问题,“举一反三”地自我纠正和整改同类型问题,避免较大质量缺陷和安全风险的出现,切实履行好法律与合同规定的质安管理义务和责任。(39)承包人提供满足现场施工的水电及照明,如因承包人供水及照明不足,导致其他分包单位无法正常施工,每发生一次进行处罚人民币2000元。承包人应按广州市及南沙区安全文明施工要求设置现场临时施工配电,且塔楼楼层配电箱按现场需求设置。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建造师注册证书号:;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身份证号:;姓名:;3.2.1项目经理:
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如确需更换的,所更换的人员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要求,并需提前一个月向发包人提出申请,经发包人核实同意并按有关规定报有关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替换;若出现项目经理同时兼任其它项目经理或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则承包人构成违约,发包人将扣除承包人壹拾万元/次作为违约金,违约金在当期工程款扣除并在结算中相应扣除。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本项目施工质量的直接责任人,对施工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22天。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法定工作时间确需离开施工现场4小时或以上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通信地址:;电子信箱:;联系电话:;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2)不能积极配合监理人及发包人正常工作者;(1)发包人确认无法胜任工作者,包括:对本工程施工进度及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不熟悉本专业工作的施工人员等;3.3.3承包人以下人员,经发包人提出后,必须在24小时内调离本工程范围,否则每人次承包人支付发包人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同时,承包人应在3个日历天内用发包人批准的合格的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任何人员。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签订合同后5个日历天内提交,所有人员均须专职在岗,不得兼任其他项目任何职务。生产、安全、质量负责人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必须常驻现场办公,每周现场办公时间不少于6个日历天,不得兼职其他项目。其它专业人员配套齐全。3.3承包人人员承包人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达不到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或投标文件的承诺、或工作态度存在严重不足,不适应现场工作需要,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撤换。承包人可以提出整改意见;如发包人不予接受,或认为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则承包人必须在7天内无条件撤换,调入人员的资质、资历、学历、职称、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原投标书中所承诺人员的素质,且满足本项目需要,更换的人员须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同意。如承包人拒绝撤换项目经理,发包人有权拒绝认可该项目经理的一切签名及在本工程中的一切行为,监理工程师有权据此发出停工令,直至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要求撤换项目经理后,监理工程师再行发出复工令,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误等一切后果及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监理人或发包人将按人民币5000元/人/次扣除承包人的工程款。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监理人和发包人书面同意。(6)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5)与本合同规定名册不符且未经发包人、监理人认可者;(4)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3)违反发包人或承包人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
分包工程应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规定并参照通用合同条款执行。3.5.2分包的确定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3.5.1分包的一般约定3.5分包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委派的现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须全职在现场办公,不得有兼职情况存在;如监理人或发包人发现有兼职或未经监理人和发包人的批准擅自离岗,承包人应按人民币500元/人/天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工程款中扣除),直至更正为止。
承包人直接分包的单位(包括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经发包人确认无法胜任本项目现场工作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15天内将不合格分包单位调离本项目,并由承包人安排合格的新的分包单位进场,否则发包人有权将该部分施工任务委托其他单位施工。对承包人的分包工程,承包人须在分包工程开工前30天提交分包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施工资质、其他业绩介绍、进退场时间等资料报监理人审核,发包人审定后执行,延迟申报的,按本条款第(1)条处理。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的部分工程可以分包,但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对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合同不得与本合同发生抵触。承包人在分包现场派驻监督管理人员,保证合同履行。承包人分包的任何违约行为,均视为承包人违约。除发包人书面同意和合同约定外,本工程严禁分包。如现场发现未经发包人及监理人书面同意的第三方进入现场施工,发包人有权采取勒令停工、驱逐出现场、解除合同等行动,并按本合同约定要求承包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3.5.3.1承包人分包3.5.3分包管理
(2)履约担保的金额:履约担保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提交履约担保时间为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1)履约担保的形式:由在中国注册且营业地点在广州行政辖区内的国有商业银行开具的保函。3.7.2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3.7.1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3.7履约担保承包人应确保分包单位的劳动用工符合国家、地方政府相关规定,且对所属劳务人员的工资及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等劳动报酬承担连带责任,凡分包单位拖欠、克扣工人劳动报酬的,由承包人负责对分包单位所属工人直接支付,所需款项在分包工程款中扣除。承包人未及时履行该连带责任的,发包人有权在承包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相应款项,并通过项目所在地政府劳动保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支付给分包单位所属工人并对承包人处以违约金。
4.2监理人员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在发包人与监理人签订的监理合同约定。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4.监理人(4)其他:履约保函必须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银行保函,发包人无需提供任何承包人违约的证据或作出任何说明,仅需通知即可;如保函有效期必须为固定日期,则固定日期暂定为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发包人后28个日历天(履约担保到期但工程尚未竣工的,承包人应及时办理履约担保延期手续,确保担保期限不出现空缺,否则,招标人有权不予支付工程款)。但在保函到期前一个月,工程未完成竣工验收的,承包人应自费开具新的保函,以确保保函有效期能够满足合同约定的有效期;如履约保函到期未续期或开具新保函的,按保函金额0.5%每日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延迟支付进度款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3)履约担保的期限:至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发包人后28个日历天。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通信地址:;电子信箱:;联系电话:;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总监理工程师:;
④批准主要材料设备或替换材料设备的使用;③批准承包人或其分包单位更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②批准合同进度计划及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①批准承包人的书面开工申请或延期开工申请,发布暂停施工指示、复工令或批准复工申请;(2)监理人行使下列权力时,应先取得发包人的书面文件认可(加盖公章或合同约定的有效印章):(1)监理人应履行本合同条款约定的职责,行使本合同订明或必然隐含的权力。除合同明确说明外,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亦无权免除或减轻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也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行为而减轻或免除。
⑩发出可能导致延长工期的任何指示;⑨颁发接收证书;⑧签发竣工验收证明书、单位工程验收证明书;⑦批准承包人拆除垂直运输设备、外墙脚手架及其他重要施工设备;⑥对合同工程任何形式、数量、质量和内容上的变更;⑤向承包人提出建议且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误工期;
④发出可能导致增加合同价款或费用的任何指示;③提出或批准索赔(含工期、费用);②批准暂列金额的使用;①批准承包人的深化设计;(3)监理人无权行使下列权力:⑪合同条款约定的须经发包人批准方能行使的其他职权。
5.1质量要求参照合同协议书相关约定。5.工程质量(5)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以书面形式发出监理指示。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及同步告知发包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4)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指示时,应自行审核该指示是否属于上述监理人无权行使的权力的范围,因承包人疏于审核监理人指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⑥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人无权行使的其他职权。⑤供应商、分包人的选择;
(2)为保证施工质量,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承包人应先报施工方案和材料样板,严格执行样板引路制度,方案和样板经发包人和监理人确认后,承包人方可大面积施工;未事前制作样板并经发包人和监理人确认,就开始大面积展开施工而导致的返工、变更等费用发包人不予认可,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与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1)承包人须建立完善的质量、进度保证体系,在施工现场配备合格、齐全的管理人员。5.2.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5.2质量保证措施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无。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应在共同检查前24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5.3隐蔽工程检查(5)承包人必须配备实测实量、砼强度检测等设备,及时对工程实体质量展开检查、分析、纠偏与改进,保证工程质量。(4)承包人总承包范围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须按设计图纸、设计变更、规范规程、验收标准、以及地方的有关规定、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和验收。如未达到此标准,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在规定工期内进行整改。如规定时间内整改仍达不到要求,该不合格工作范围对应的合同价款发包人不予支付,且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完成上述工作内容,由此产生的费用从承包人应收工程款中扣除,并额外收取发生费用的20%作为违约金。(3)承包人承诺:无论监理工程师对工程是否进行并通过了各项检验,均不免除承包人对其承包的工程质量所负的责任,除非质量问题是由于非承包人原因(承包人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由于承包人本身及其分包方、供应商原因)引起。在采用承包人设计的施工图施工和由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时,设计和制造所引起的质量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无论工程材料是由承包人自行供应或是由发包人指定的供应商供应,均不免除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所应承担的责任。承包人应该对各种材料按规范进行检查验收,拒绝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用于工程。无论何种原因,出现不合格材料用于工程的情况,均由承包人承担应有的责任。无论本工程施工质量是否通过发包人或主管部门的验收,均不能因此而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质量责任或义务。
(2)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1)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符合国家、广东省、广州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相关规定,无工伤死亡和重伤事故,无重大交通事故,无爆炸、火灾、洪灾事故,杜绝重大机械设备安全事故,杜绝违章指挥、杜绝违章操作、杜绝惯性事故,创建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工地。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6.1安全文明施工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8)工人的意外事故或伤害:对于承包人人员及分包人员出现的伤亡事故或损失,应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对于这类伤亡或损失,发包人不负责任,不负担涉及这类伤亡或损失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及其它费用。(7)承包人应按当地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配置足够专职安全员、制定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对现场所有作业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和安全生产知识交底;施工机械、设备、操作人员须按规定检测、持证上岗、满足安全要求。(6)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人、监理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人承担发生的费用。(5)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完成政府有关部门的报批手续,并提前14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提交政府批准文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人认可后实施,该项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4)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人和相关管理单位认可后实施,该项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3)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承包人未履行上述安全施工义务而造成工程、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及相关费用。
(2)施工期间,承包人须妥善保管材料设备,及时清除建筑垃圾,做到工完场清。(1)承包人达不到文明工地标准,发包人可勒令承包人停工整改,并通报有关部门。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事先预防和避免由于施工可能对周边居民和企事业单位产生的各种影响,因承包人未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各种矛盾和纠纷由承包人承担有关费用及责任。6.1.5文明施工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按工程所在地的治安管理执行。(10)任何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及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并负责事后补救。(9)施工现场应全封闭管理,围蔽做法应满足《广州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围蔽指导图集(V1.0试行版)》、《广州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围蔽指导图集补充(V1.1版)》和《广州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围蔽指导图集补充-仿真绿植围蔽》等文件要求,合同价款中已包含此项费用。
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按招标文件约定,招标文件无约定的按通用条款或双方另行约定。7.1施工组织设计工期和进度要求参照协议书相关约定。7.工期和进度(4)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施工场地交通、环境卫生和场外污染、噪音污染等有关手续,否则造成的所有费用和罚款均由承包人承担。(3)本工程临时工程场地、构件加工场地等经发包人、监理人同意后可在其它场地进行搭建,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准备工作:(1)落实项目管理部主要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到位;(2)参加发包人组织的施工图会审;(3)施工临时用电接通前,承包人应配备足够发电机,保证如期开工,不得因此推迟开工及要求补偿费用;(4)办理临时道路开口,工地交通;(5)临时设施建设或租赁;(6)组织机械设备和材料进场并验收;(7)确定复核建筑水平基准线;(8)开展三级安全生产教育;(9)落实工地治安保卫工作;(10)安全文明施工设施设备投入到位;(11)施工人员安全、技术交底到位;(12)完成办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13)配合完成施工许可证的办理。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合同签订后且施工单位提供相关资料3个日历天内。7.3.1开工准备7.3开工
7.5工期延误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前双方约定。7.4测量放线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180个日历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工期相应顺延,但不计取由此产生的任何费用。7.3.2开工通知期限:开工前15个日历天。
7.5.3承包人同意不因工程款未及时到位而停工或拖延工期,亦不因工程变更费用未商定或有关报建报批手续未完善而停工或拖延工期或拒绝施工。双方同意不论何种原因工期延期承包人均应填写工期顺延申请单,报监理人审核确认具体天数后由发包人签认。未经监理人和发包人签认的不予顺延工期,在结算时不予考虑。7.5.2.2以合同协议书“2.2工期”作为判断工期提前或延误的标准,关键节点工期每延误1日历天罚款5000元人民币,关键节点工期延误罚款在当期进度款中扣除;竣工验收时间每延误1日历天罚款20000元人民币。工期延误累计罚款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5%。如后一个节点按合同节点完成则取消前一节点延误的罚款,如竣工验收时间按合同约定完成,则不进行节点工期延误的处罚。7.5.2.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6)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由于发包人或政府指令等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如因地质条件、管线迁移、征地拆迁、设计变更等非承包人原因),工期顺延。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材料与设备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提前竣工无奖励。7.9提前竣工: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①8级(含8级)或以上的台风;②在24小时内(午夜至午夜)所降雨量超过100毫米;③摄氏45度以上高温天气;④6级以上地震;⑤十级以上强风暴、龙卷风;⑥五十年一遇以上洪水造成重大破坏等情况。所有上述异常恶劣气候条件,以广州市气象局天气预警信息或有关部门测定或公布的数据为准。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0.1.1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10.1变更的范围10.变更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监理人提供办公临时用房及办公家具(含空调、办公桌椅),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承担项目建设期间该部分临时用房的电费、水费及保洁费等费用。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在实施过程中按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要求。
(6)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接受发包人(或监理人、设计人)发出的变更文件,无论该变更引起工程量或费用的增加或减少,均应及时实施,变更程序参照发包人相关规定办理。(5)超合同清单以外部分的工程量;(4)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3)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2)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5)因承包人施工质量问题或施工安排不当导致设计变更而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4)承包人有义务在施工前审核设计图纸,发现设计错误或不合理之处,应及时通知发包人,由设计人(或发包人)提供设计变更文件,经发包人审批后实施。(3)如承包人发现设计变更工程指令存在违反国家规定、影响工程质量或明显不合理之处,应及时通知发包人。(2)发包人有权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承包人应及时按照变更进行施工,不得拒绝。设计人提出的设计变更,必须经发包人批准后,承包人才能按图进行施工。(1)在本工程红线范围以内,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的工程范围进行变更,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应严格遵守发包人和监理人的要求保质保量的按时完成,否则发包人将另外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由此产生的费用从承包人应收工程款中扣除,并额外收取发生费用的20%作为违约金。变更的工程造价按本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和原则执行。超出红线范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有义务自行或协助分包单位按发包人和监理人的要求按时完成,所发生费用按现场签证。10.2变更权
10.4变更估价(3)发包人提出的对已完成的分项工程进行变更,承包人应在施工前将施工方案报发包人确认;对于可能重复利用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方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属承包人拆除时未采取保护措施或拆除后保护不当的,由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及责任。(2)承包人须严格执行发包人的要求,及时向发包人项目部上报变更、签证资料,同时每月30号须将本月收到的相关设计变更、工程指令汇总成《XXX工程-承包商“工程变更单”台帐》上报至发包人。如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时上报的,可顺延至次月30号,本月、次月仍未上报的,则该批次“工程变更单”一经发现核实,将予以1000元/单罚款处理,该批次罚款在当期进度款支付中予以扣除。(1)在变更、签证工程完工后10个工作日内,承包人应将涉及变更、签证工程的所有资料(包括工程指令单、图纸、影像资料、工程计量及计价等文件)上报发包人。如变更工作涉及费用增加,逾期未报视为该变更未涉及增加费用。如变更工作涉及费用减少,逾期未报视为同意按发包人审核意见扣减费用。上报后,承包人须配合发包人在30个日历天内就变更签证工程金额协商一致,否则,发包人有权按照发包人的意见处理。10.3变更程序(6)由承包人提出的施工技术、工艺方案,经设计人、监理人及发包人审批并实施后,其质量责任仍由承包人承担。
非不平衡报价子目,按如下规定执行:(2)对于清单项综合单价偏高的子目,合同清单内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按投标报价执行,超出合同清单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按照招标文件及答疑、补遗相关文件计价原则,即相应定额、计价规则、取费标准、计取2022年4月《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中发布的信息价(若信息中有二个或以上单价时取最低价,)后下浮10%,材料及设备价格经过市场价进行定价,计价后综合单价结合承包人投标下浮率确定。(投标下浮率=(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1)对于清单项综合单价偏低的子目,如工程量增加,综合单价均不调整;如工程量减少,则按答疑、补遗相关文件中约定的价格执行。变更或指令子目单价的确定:存在的不平衡报价子目,按如下规定执行:所有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以及需要按照本条要求予以确定其价格的追加或扣减项目,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计价:10.4.1变更估价原则
(4)变更工程项目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采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合同清单)中的价格且合同条款涉及价格调整的,计价时相应调整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合同清单)中没有相同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的,则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申报工程变更时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最新发布的《广州市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及有关计价办法的通知》)下浮计算,下浮率采用承包人投标下浮率,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由合同双方通过市场调查取得市场价格并结合承包人投标下浮率确定。(投标下浮率=(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合同清单)中已有相同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的,则采用已有的价格。(3)己标价工程量清单(合同清单)中没有适用且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则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确定变更工程项且的单价,其中,企业管理费和利润等取费按照己标价工程量清单(合同清单)计算,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按以下情况确定:(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合同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变更工程项目的,则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合同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己标价工程量清单(合同清单)中的单价。
10.4.4发包人有权决定施工地块红线范围内及红线外距离100米范围之内增加零星工程是否由承包人施工,如发包人决定将以上工程委托给承包人施工,承包人必须充分理解发包人对该委托的要求,予以配合并按时完成,价格按照合同内同类工程和合同约定条款计取。如承包人无故拒绝接受发包人指令,发包人可将该项工程委托给第三方施工,所发生的费用(另需支付20%的施工违约金)由承包人承担。10.4.3变更导致合同价款调整的约定:因承包人技术措施、抢工、场地狭小以及承包人提出为了施工便利等原因所造成的变更、洽商的工程费用,一律不予调整。10.4.2结算时,计日工按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信息计取,工程量按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计算(该条不适用于可按定额计价的项目)。(7)最终以财政评审审定的金额为准。(6)本合同其他条款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5)工程变更中涉及的主要材料应注明产地、品牌、规格和组价依据,并由临理人、发包人(建设管理单位)复核,经发包人(建设单位)审批后确认。
10.7暂估价: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不设奖励。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合同通用条款。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合同通用条款。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0.4.5变更费用的支付:工程洽商和设计变更施工完成验收合格,可申报所涉及的变更洽商款项费用,经发包人核定后在同期工程款时支付。变更费用申报的内容必须完整、准确,不得虚报瞒报。
本项目不设暂列金额。10.8暂列金额:发包人有权将该工程部分或全部拆分给其他专业分包人施工,无需向承包人额外支付费用。暂估价项目措施费中的脚手架、垂直运输及二次转运费已含在合同包干措施费总价内,不再另外计取,其他措施费按实计取。暂估价计价原则;计价套用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具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18)》、《广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综合定额(2018)》或广东省、广州市有关文件规定的计量计价规则,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申报暂估价工程时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最新发布的《广州市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及有关计价办法的通知》),并总体下浮计算,下浮率采用承包人投标下浮率,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由合同双方通过市场调查取得市场价格并结合承包人投标下浮率确定。(投标下浮率=(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暂估价为已计入总承包自行施工范围之工程项目,因图纸深度不够等原因暂按招标人的估价计入投标总价中(包括幕墙、柴油发电机、电梯、充电桩、泛光照明工程等)。工程实施过程中以发包人审定的专业工程预算价或中标价(专业分包招标控制价需由发包人审定)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总价。
11.1.5其他项目清单费,包括总承包服务费、甲询乙供材料/设备综合照管费、预算包干费、暂估价,其中:11.1.4措施费按招标文件、合同、图纸(含招标图纸)、投标方案、施工过程中深化图纸、符合要求的施工方案的措施项目和规范,以措施项目清单报价,按总价包干。经发包人确认的承包人投标书中填报的措施费总价为最终结算价,无论实际情况与承包人的估计有多大出入,或工程量清单内的暂定数量与最终实际施工量有多大差别(含投标清单计算塔吊及桩机进场费,其他大型机械进出场及暂估价项目中脚手架、垂直运输及二次转运费用等),亦不论招标图纸与施工图有多大差异,施工过程中有无设计变更等,本项一律不予调整。11.1.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按不含税综合单价包干(该单价中已综合考虑了工程创优费用及在合同有效期内的人工、材料设备、机具等所有市场价格波动及政府政策调整带来的风险),工程量按实结算,但下述内容外:大宗材料(仅指钢筋、混凝土、砂浆、水泥四种主材)主材价对比施工期与招标时期(2022年4月)《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中发布的信息价的价格升幅比例,当涨跌幅超过±10%时,超过±10%以上部分可调价差(注:超出部分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清单规范》GB50500-2013的造价信息法调差)。综合单价在整个施工期不调整。11.1.2合同价由四部分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措施项目清单费、其他项目清单费及税金。11.1.1本工程按措施费总价包干、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综合单价包干、总承包服务费按费率包干。11.价格调整
11.1.7发包人指定品牌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由承包人在招标时按推荐品牌自主报价。指定品牌详见附件3。在施工中,因发包人要求的更换推荐品牌,由发包人询价后确定价格,结算时调整价差(计取税金)给承包人。承包人不得自行更换推荐品牌,如确因市场缺货,则需发包人书面同意并扣减价差。11.1.6税金:本项目按一般征收计税方式执行。4)暂估价约定详见专用条款第10.7条。3)预算包干费按计价文件计取,如合同清单中未单独计列预算包干费,则视为该项费用已综合考虑在其他分部分项费用中,结算时不再计取。2)甲询乙供材料/设备综合照管费按设备材料合同价的1%包干。1)总承包服务费按费率包干,结算时按发包人直接分包工程的合同价X包干费率1.5%计算。
承包人在开工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核后要求修改方案而发生的措施费用。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由于发包人或政府指令等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如因地质条件、管线迁移、征地拆迁、设计变更等非承包人原因),承包人的施工机具、人员等的二次进出场等费用(政策允许调整的除外)。12.1.1单价合同12.1合同价格形式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1.1.8在施工期间,因配合销售而进行的脚手架搭拆、施工现场的整理、临时围板、屏网等工作,其费用包括于措施项目费中,承包人不得籍此提岀费用补偿要求。
12.2.1预付款的支付12.2预付款保函和履约保函12.1.3合同价由四部分组成:措施项目清单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其他项目清单费及税金。12.1.2本工程按措施费总价包干、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综合单价包干、总承包服务费按费率包干。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施工期间内按照广州市市城区文明施工管理等要求增加的措施费用。
(3)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2)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后,承包人未按上款的规定递交履约担保,发包人(业主)将解除中标通知书,承包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承包人给发包人(业主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承包人有异议的,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在合同签订后的15个工作日内,承包人应按合同总价的10%向发包人(业主单位)递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形式:由在中国注册且营业地点在广州行政辖区内的国有商业银行开具的保函,是不可撤销银行保函,如发现承包人提供虚假银行保函,发包人(业主单位)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12.2.2承包人应按合同总价的10%向发包人(业主单位)提供履约担保。工程款应专款专用,一旦发包人发现工程款被挪作它用,发包人有权采取适当的措施来保证其专款专用。经发包人告知未改正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本项目预付款为合同总价的10%(需在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等额预付款保函),在进度款开始支付时分两次抵扣,每次抵扣预付款总额的50%,直至扣完为止。有效期从预付款保函开具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预付款保函受益人为: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包人在收到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及请款函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如因承包人未能交齐请款资料,发包人有权推迟付款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12.3.2计量周期工程量计算规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最新《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等。对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12.3.1计量原则12.3计量(4)履约保证金管理具体按照业主单位有关规定执行。履约保函有效期从银行保函开具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发包人后28个日历天。履约保函受益人为: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每月的最后一天,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报送“工程进度表”和“计量支付申请书”,经发包人确认无误后,承包人提供等额合法、合规的税率为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请款函件,发包人在15个工作日内支付申报金额的80%作为本期工程进度款(预付款在前两期进度款中每次扣除预付款总额的50%);12.4.1以月进度为准,具体为:12.4工程进度款支付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通用条款。
12.4.3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按通用条款。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4)竣工结算经发包人、承包人盖章确认后的工程结算文件为准。(3)在缺陷责任期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承包人提供结算额剩余的3%的合法、合规的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请款函件,发包人在收到上述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支付至结算价的100%;(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支付至合同总价85%,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该工程的结算文件,送发包人审核后提交财政评审。评审完成后,承包人提供按发包人确认的结算价扣除已支付合同金额的合法、合规的税率为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请款函件,发包人在收到上述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支付至结算价的97%;
12.4.4工人工资支付(3)经劳动保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实需要提取的其他情况。(2)工程项目已部分或全部停工、竣工,尚未足额支付工人工资;(1)承包人因不可抗力造成资金周转困难,一时无力支付工人工资;保证金的支付与提取等相关条款须按《广州市建设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执行,除出现以下情况外,保证金不得被提取:根据《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人社发〔2014〕43号)规定,因发包人原因,本项目不能开立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因此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约定在每次进度款支付前,扣除当期进度款支付金额的2%作为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由发包人账户进行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监管。该项资金视作本工程的工程款,并作为已经到位的建设资金。
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验收和工程试车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12.5支付账户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约定,每次进度款支付时,除需扣除当期进度款金额的2%作为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外,当期进度款金额的%(该比例按本项目施工《中标通知书》中单列的人工费金额除以中标金额计算得出)将转入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其余款项转入承包人指定账户(详见合同签署页),承包人应在进度款到账后,在15天内及时支付工人工资并在施工现场进行支付情况公示,公示情况经承包人、监理人、建设管理单位盖章确认后通报业主单位。根据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本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应在15个日历天内开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账户信息应同时告知发包人),该账户的开立系保障工人工资专户专用并及时支付。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按通用条款执行。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13.2.1竣工验收程序13.2竣工验收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小时。13.1.1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工程试车内容:电气工程、给排水工程、消防工程、智能化工程等。13.3.1试车程序13.3工程试车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自发包人要求移交之日起每日罚款工程合同价的万分之五并承担其法律责任。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通过竣工验收程序,办完竣工后15个工作日内。13.2.2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本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包括节点工期约定)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13.6.1竣工退场13.6竣工退场(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同意通用合同条款第14.1条增加如下内容:(2)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南沙区财政统筹投资项目相关结算工作指引及发包人有关结算管理制度执行。(1)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应在递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14.1竣工结算申请14.1竣工结算申请14.竣工结算
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质量达到合同要求,确认工程结算造价后,承包人提供按结算审核价格扣除已支付合同金额的合法、合规的税率为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请款函件,发包人在收到上述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支付至结算价的97%。承包人报发包人的结算书结算金额与最终审定结算金额的差额,不得超出最终审定金额的10%,否则,发包人有权收取超出最终审定结算金额部分10%的违约金,并直接在结算工程总价款中扣除。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须在竣工验收合格120个日历天内按发包人要求资料模板提交的完整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整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45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双方达成一致后按相关规定提交财政评审,确认工程结算造价。14.2竣工结算审核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完成竣工结算工作,原则上在6个月内完成。如因承包人原因承包人消极对待拖延竣工结算工作的,发包人有权拒绝承包人参与发包人所负责的工程的投标。
工程保修期为: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国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防水工程5年,供热及制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其他工程2年,园林绿化工程1年,苗木养护12个月。15.4.1保修责任15.4保修15.3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结算价的3%。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2年。15.2缺陷责任期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16.1发包人违约16.违约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按工程质量保修书。15.4.2修复通知
(4)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双方另行确定。(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双方另行确定。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双方另行确定。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双方另行确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16.2承包人违约承包人按12.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6)其他:/。(5)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双方另行确定。
(5)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工序“三检”制度、完善“三检”人员配备,并能尽职尽责,否则应及时进行更换,如承包人不予配合,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项•天。(4)承包人材料、设备货到工地施工安装前,须经检测合格方可使用,未经检测不得使用;如果检测不合格、货不对板、以次充好,须无条件全部更换、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元/次。(3)承包人在任何分项工程施工前必须做样板,经发包人、监理人验收通过后方能进行大面积施工;在施工过程中若是发现施工质量有较大程度的下降,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承包人应予以配合,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元/次•项。(2)分部分项工程达到隐蔽条件,承包人自检合格后,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提供有关合格资料,经监理人及发包人验收合格并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对于监理人发出的质量整改通知单,承包人未按照时限予以整改,或整改后未经发包人、监理人验收通过,承包人擅自隐蔽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剥露重新验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元/次•项。(1)因为承包人管理不到位造成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按照质量问题或事故大小、情节轻重,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20000元/次,但该违约金的支付并不免除承包人由于此质量问题或事故造成工程损失的违约赔偿责任。16.2.2.1质量违约金
(4)承包人在管理过程中,对于监理人、发包人周检、月检或日常巡查等检查中发现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存在的问题应按照会议纪要或整改单内所要求的时间完成整改,并报请验收;否则视为违约,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20000元/项。(3)施工场地内,承包人须严格加强管理做到工完场清,建筑垃圾运送到指定位置堆放。建筑垃圾及废旧材料不按照现场总平面布置位置堆放、不按时外运或垃圾堆放场已满不及时外运,每发现一次,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2000元/项•天。(2)对于下发了整改通知单的安全及文明施工问题,承包人未按通知限定的期限整改,每拖延一天整改,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5000元/项•天,违约金总额累加。(1)承包人必须严格按合同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及政府部门、规范对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执行,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扬尘抑制措施落实到位,保证施工安全及顺利进行。因承包人管理不到位或防护措施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文明施工不到位(包括扬尘抑制),造成停工或不良的社会影响,按照事故大小,情节轻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20000元/次,但违约金的交付并不免除承包人对由此造成工程损失的违约赔偿责任。16.2.2.2安全文明施工违约金(6)质量违约金累计上限:合同总价的5%。
16.2.2.4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及工程移交两年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质量缺陷、安全隐患、媒体曝光、政府主管部门处罚、工人向政府或发包人申诉(或其它过激、不当行为)、对发包人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等后果的,承包人须立即无条件采取补救措施,承担相应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次。(3)承包人须每周工程例会前一天上午12:00前向监理人及发包人报送周进度计划表,具体详述本周计划工作内容及上周计划完成情况,滞后原因分析及解决措施等,否则视为违约,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元/次。(2)承包人应在每月25日前向监理人及发包人报送月度施工计划,月度施工计划必须具体、详细,包括材料、劳动力和设备安排、应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施工难点、控制点分析及相应的技术措施、隐蔽验收及分项验收计划,以及上月未完工程分析及整改措施等,否则视为违约,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元/次。(1)承包人工程进度应满足经发包人、监理人审核确认的施工进度计划要求并满足总体施工进度的需要。发包人有权按阶段进行检查,不能满足要求需要立即做出调整,否则视为违约,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元/次,违约金将累加,直至调整完成并实施。16.2.2.3进度管控违约金(5)安全文明施工违约金累计上限:合同总价的5%。
17.1不可抗力的确认17.不可抗力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双方另行确定。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16.2.2.5如果承包人未能按时向农民工支付工资而出现劳资纠纷现象并影响项目正常施工或给发包人的正常运营与工作程序、企业形象或财产造成影响或损害的,则发包人有权按承包人提供的农民工工资清单通过政府建设或劳动主管部门直接支付给农民工;该支付款项由发包人从承包人当期工程款中扣除,且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次。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已综合考虑可能发生的工程保险费用,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由承包人负责办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保险事项:18.1工程保险18.保险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①8级(含8级)或以上的台风;②在24小时内(午夜至午夜)所降雨量超过100毫米;③摄氏45度以上高温天气;④6级以上地震;⑤十级以上强风暴、龙卷风;⑥五十年一遇以上洪水造成重大破坏等情况。所有上述异常恶劣气候条件,以广州市气象局天气预警信息或有关部门测定或公布的数据为准。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按广州市南沙区相关文件要求购买)。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的财产保险;施工机械设备的财产保险;承包人雇主责任险;建筑职工意外伤害险(足额购买);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本条不适用20.3争议评审20.争议解决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以现行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为准。18.3其他保险:保险期从承包人进场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发包人(业主单位):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章)(以下无正文,本页为合同签署页)(2)向南沙区人民法院起诉。(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20.4仲裁或诉讼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发包人(建设管理单位):广州南沙建设维护管理有限公司(公章)账号:开户银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承包人: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171号1601-6室
南沙区建设工程项目廉洁责任合同附件1:本合同签订日期为:2022年月日。账号开户银行:电子信箱: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廉洁规定,深化廉洁南沙自贸试验区建设,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廉洁风险防控,构建亲清政商关系,营造风清气正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建设工程地点:广州市南沙区建设工程项目:海湾小区N地块项目(领航科技大楼)施工总承包工程承包人(受托人):广州南沙建设维护管理有限公司(建设管理单位)发包人(委托人):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业主单位)
2.4向承包人推荐分包人,推销材料和设备,要求承包人购买指定的材料和设备;2.3向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自身承担、支付的费用;2.2接受承包人宴请(工作餐除外)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2.1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承包人的财物,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形式的礼品礼金、好处费、回扣、各种有价证券、购物卡及其他支付凭证、房产、车辆、贵重物品等;第二条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项目或职权为本人及亲属谋取不正当利益,包括下列行为:第一条本合同适用于南沙区政府财政资金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公开招标类建设工程项目,涵盖工程施工类及服务类合同。辖区范围内其他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3.1同意或主动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提供第二条约定的禁止性行为;第三条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通过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包括下列行为:2.8其他利用项目或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2.7默许、纵容、授意亲属收受承包人财物,或从事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材料和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2.6要求或者暗示承包人为本人或亲属的工作安排、职务晋升、经商办企业、出国出境、旅游、留学、探亲、定居等提供资助或便利;2.5私自为建设工程安排施工队伍,从事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各种有偿中介服务;
第五条廉洁风险防控机制第四条发包人、承包人及双方工作人员不得违规干预或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禁止串通投标(围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3.5其他通过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的行为。3.4接受分包(工程分包、劳务分包等)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商业贿赂。3.3接受与建设工程相关的代建、施工、监理(项目管理)、勘察、设计、咨询等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商业贿赂。3.2向与建设工程相关的代建、施工、监理(项目管理)、勘察、设计、咨询等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商业贿赂,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形式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购物卡、回扣、佣金、咨询费、劳务费、赞助费、宣传费,以及支付旅游费用、报销各种消费凭证等。
发包人、承包人均有监督举报的权利和义务,发现对方有违反本合同的行为,可向南沙区纪委监委举报。南沙区纪委监委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受理,鼓励实名举报,严查诬告陷害,对实名举报有功人员给予一定的现金奖励,对诬告陷害的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第七条监督举报6.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查证属实或者经纪检监察机关认定违纪、经司法机关依法确定构成违法犯罪的,承包人应按次向发包人支付廉洁违约金(施工类建设项目合同价款2%且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服务类建设项目合同价款5%且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发包人有权:(1)如承包人的行为严重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严重干扰市场公平竞争营商环境,可单方解除主合同;(2)将承包人的履约评价评为不合格,并拒绝其参与发包人负责实施项目的投标或摇珠;(3)将有关情况报相关主管部门记录,作为企业诚信评分考核,建议给予通报并向社会进行公示。6.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相关责任人应受到相应的党纪政务(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六条廉洁违约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均有义务建立健全廉洁风险防控机制,排查、梳理建设工程业务流程及关键工作岗位涉及的廉洁风险点,有针对性地逐项制定防控措施,加强对单位工作人员的廉洁教育,预警在先、防范在前,风险定到岗、制度建到位、责任落到人。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洁规定的行为,应及时给予提醒和纠正。
二维码举报:网络举报:http://guangdong.12388.gov.cn;电话举报:020-84986949,020-12388;来信举报:广州市南沙区凤凰大道一号南沙区纪委监委信访室,邮编511455;南沙区纪委监委举报方式:
廉洁南沙
胜在有您
业主单位: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盖章)(以下无正文)本合同签订日期为:2022年月日本合同一式12份,发包人执8份,承包人执4份,经双方签署后生效。本合同作为双方所签署主合同的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项目涉及的廉洁问题,不受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人员离职或退休等原因影响,发包人、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八条其他约定
或党委书记/纪委书记(签字):法定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或党委书记/纪委书记(签字):法定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盖章)建设管理单位:广州南沙建设维护管理有限公司
附件2:或党委书记/纪委书记(签字):法定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承包人:(盖章)
承包人:广州南沙建设维护管理有限公司(建设管理单位)发包人: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业主单位)工程项目地址:广州市南沙区工程项目名称:海湾小区N地块项目(领航科技大楼)施工总承包工程工程质量保修书
2、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未能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以委托其他人员修理,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二、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按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执行。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一、质量保修期为保证海湾小区N地块项目(领航科技大楼)施工总承包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双方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3、本质量保修书,自合同双方当事人签署之日起生效,至质量保修期满后失效。2、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1、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质量保修事项:五、其他质量保修费用及相关的损害赔偿费,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三、质量保修金的费用
发包人(建设管理单位):广州南沙建设维护管理有限公司(公章)账号:开户银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发包人(业主单位):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章)
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承包人: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附件3:本合同签订日期为:2022年月日。账号开户银行:电子信箱:电话
主材品牌表(土建装修) | ||||||
序号 | 设备及材料名称 | 规格、型号等要求 | 品牌一 | 品牌二 | 品牌三 | 备注 |
1 | 钢筋 | 各种规格 | 韶钢 | 广钢 | 宝钢 | 或相当于 |
2 | 水泥 | 各种规格 | 润丰 | 海螺 | 台泥 | 或相当于 |
3 | 商品砼 | 临海 | 粤群 | 恒业 | 南沙优质供货商 | |
4 | 砌体 | 广州市墙改办认可产品 | ||||
5 | 不锈钢 | 宝钢 | 太钢 | 鞍钢 | 或相当于 | |
6 | 铝合金型材 | 广铝 | 凤铝 | 坚美 | 或相当于 | |
7 | 玻璃 | 深圳南玻 | 信义 | 福耀 | 或相当于 | |
8 | 玻璃幕墙配件 | 坚朗 | 麦诺 | 东天 | 或相当于 | |
9 | 结构胶、耐候胶、玻璃胶等 | 道康宁 | 安泰 | 白云 | 或相当于 | |
10 | 实木、复合木门 | TATA木门 | 美心 | 罗兰木门 | 或相当于 | |
11 | 地砖 | 马可波罗 | 诺贝尔 | 蒙娜丽莎 | 或相当于 | |
12 | 防水涂料 | 德高 | 中防德邦 | 东方雨虹 | 或相当于 | |
13 | 防水卷材 | 德高 | 中防德邦 | 东方雨虹 | 或相当于 | |
14 | 瓷片 | 马可波罗 | 诺贝尔 | 蒙娜丽莎 | 或相当于 | |
15 | 防火门 | 东莞市华棱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 广州市国盾门业制造有限公司 | 蓝盾集团 | 或相当于 | |
16 | 铝扣板 | 广州市欧斯龙建材科技有限公 | 佛山市南海玺世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宝丽雅 | 或相当于 | |
17 | 乳胶漆(环保) | 立邦 | 三棵树 | 嘉宝莉 | 或相当于 | |
18 | 保温材料 | 丰采 | 金隅 | HUAMEI | 或相当于 | |
19 | 埃特板 | 金特 | 嘉特板业 | 福江 | 或相当于 | |
20 | 商品砂浆 | 临海 | 粤群 | 恒业 | 南沙优质供货商 | |
21 | 石膏板天花 | 可耐福 | 美惠 | 康纳 | 或相当于 | |
22 | 地坪漆 | 弗美克 | 南宝漆 | 菲凡士 | 或相当于 | |
23 | ALE隔音涂料 | 立邦 | 都彭 | 嘉宝莉 | 或相当于 |
备注:所有材料均选用中档及以上,不得选用低档产品,否则甲方有权选定替换产品。备注:所有材料均选用中档及以上,不得选用低档产品,否则甲方有权选定替换产品。
主材品牌表(安装工程) | |||||||
序号 | 设备及材料名称 | 规格、型号等要求 | 品牌一 | 品牌二 | 品牌三 | 备注 | |
1 | 焊接钢管、镀锌钢管 | 珠江钢管厂 | 广州钢管厂 | 广东华捷 | 或相当于 | ||
2 | 内衬塑复合钢管 | 珠江钢管厂 | 广州钢管厂 | 广东华捷 | 或相当于 | ||
3 | 给排水管及管件 | 联塑(A管) | 中财 | 军星 | 或相当于 | ||
4 | 电线电缆 | 番禺电缆厂 | 广州电缆厂 | 广州岭南电缆 | 或相当于 | ||
5 | 疏散指示灯及应急灯具 | 欧普 | 雷士 | 三雄极光 | 或相当于 | ||
6 | 开关及插座 | 松本电工 | 德力西 | 公牛 | 或相当于 | ||
7 | 水泵 | 上海连成泵业 | 耐普泵业(广一水泵) | 上海凯泉泵业 | 或相当于 | ||
8 | 配电箱内元件 | 施耐德 | ABB | 西门子 | 或相当于 | ||
9 | 排气扇 | 绿岛风 | 欧普 | 艾美特 | 或相当于 | ||
10 | 卫生间洁具 | 摩恩 | 科勒 | TOTO | 或相当于 | ||
11 | 水龙头 | 摩恩 | 科勒 | TOTO | 或相当于 | ||
12 | 配电屏、配电箱 | 汕头正超 | 新会电气 | 北京福斯特 | 或相当于 | ||
13 | 不锈钢水箱 | 广东聚源 | 广州汇源 | 广东川粤 | 或相当于 | ||
14 | 消防泵 | 上海连成泵业 | 耐普泵业(广一水泵) | 上海凯泉泵业 | 或相当于 | ||
15 | 消防普通阀门 | 永兴阀门 | 冠龙 | 欧特莱阀门 | 或相当于 | ||
16 | 湿式报警阀 | 闽山 | 平安 | 胜捷 | 或相当于 | ||
17 | 水喷雾喷头 | 天兴 | 平安 | 胜捷 | 或相当于 | ||
18 | 消火栓箱、消火栓 | 平安 | 南粤 | 胜捷 | 或相当于 | ||
19 | 气压罐 | 耐普泵业 | 白云 | 凯泉 | 或相当于 | ||
20 | 卡箍连接件 | 唯特利 | 威龙卡特 | 山东莱德 | 或相当于 | ||
21 | 信号阀 | 胜捷 | 闽山 | 金盾 | 或相当于 | ||
22 | 防排烟风机 | 九通瑞宝 | 广州正合 | 佛山顺丰 | 或相当于 | ||
23 | 防火阀、排烟阀 | 广州正合 | 佛山顺丰 | 佛山宝浩 | 或相当于 | ||
24 | 火灾报警系统 | 金盾 | 利达 | 天广 | 或相当于 | ||
25 | 气体灭火系统(储、倍压式) | 高旺 | 振兴 | 胜捷 | 或相当于 | ||
26 | 抗震支架 | 广东邦达 | 广东固稳 | 广州伟固 | 或相当于 | ||
27 | 柴油发电机 | 康明斯 | 沃尔沃 | 韩国大宇 | 或相当于 | ||
28 | 电梯 | 日立(中国) | 三菱 | 芬兰通力(进口) | 或相当于 | ||
29 | 摄像机 | 海康威视 | 霍尼韦尔 | 景阳 | 或相当于 | ||
30 | 配线架、布线箱 | 天诚 | TCL-罗格朗 | 金盾 | 或相当于 | ||
31 | 机柜 | 天诚 | TCL-罗格朗 | 金盾 | 或相当于 | ||
32 | 光纤收发器 | TP-LINK | 腾达Tenda | 友讯D-Link | 或相当于 | ||
33 | 硬盘录相机 | 杰特 | 四通 | 迪飞达 | 或相当于 | ||
34 | 交换机 | 天普 | 美的 | TCL | 或相当于 | ||
35 | 光纤 | 英国立维腾 | 淅江一舟 | 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 | 或相当于 | ||
36 | 网线 | TCL | 中国普天 | 清华同方 | 或相当于 | ||
37 | 空调设备(多联机) | 美的 | 格力 | 广州华凌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 或相当于 | ||
38 | 电动二通阀 | 埃美柯 | 欧特莱 | 西高 | 或相当于 | ||
39 | 动态平衡阀 | 埃美柯 | 欧特莱 | 西高 | 或相当于 | ||
40 | 压差旁通装置 | 康正 | BV | 汉诺尔 | 或相当于 | ||
41 | 阀门 | 永兴阀门 | 冠龙 | 欧特莱阀门 | 或相当于 | ||
42 | 照明灯具 | 雷士 | 佛山照明 | 飞利浦 | 或相当于 | ||
43 | 风机 | 南方风机 | 科风 | 东莞飞达 | 或相当于 | ||
44 | 防火卷帘 | 广州市国盾门业制造有限公司 | 深圳蓝盾 | 佛山市南海三山防火设备厂有限公司 | 或相当于 | ||
45 | 停车场管理系统 | 博世安防 | 和而泰 | 捷顺 | 或相当于 | ||
46 | 综合布线系统(含数据线、光纤及大对数) | 英国立维腾 | 淅江一舟 | 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 | 或相当于 | ||
47 |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 海康威视 | 三星 | 美电贝尔 | 或相当于 | ||
48 | 入侵报警系统 | 豪恩 | 泰科 | 艾礼富 | 或相当于 | ||
49 | 公共广播和背景音乐系统 | 迪士普 | LAX | 美电贝尔 | 或相当于 | ||
50 | 可视对讲系统 | 安居宝 | 视得安 | 慧锐通 | 或相当于 | ||
51 | 智能照明控制系统 | 立威腾 | 飞利浦 | 松下 | 或相当于 | ||
52 | 网络设备 | 烽火 | 锐捷 | 极进 | 或相当于 | ||
53 | UPS | 伯克 | 台达 | 科仕达 | 或相当于 | ||
54 | UPS电池组 | 科士达 | 雷迪司 | 灯塔 | 或相当于 | ||
55 | 组合母线槽 | 施耐德 | 西门子 | ABB | 或相当于 |
最高投标限价公布函工程名称:海湾小区N地块项目(领航科技大楼)施工总承包工程 |
最高投标限价(元):138,798068.77 |
分部分项工程费费(元):90,000,202.09 |
措施项目费(元)15,107,092.74 |
其中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元)7,229,349.01 |
(地下室建筑装修工程3,033,836.05元;地下室安装工程571,563.49元:1#楼土建工程1,471328.47元;1#楼安装工程465,681.855元:2#楼土建工程199,580.99元;2#楼安装工程45,487.02元;3#楼土建工程199,402.62元;3#楼安装工程46,534.17元;4#楼土建工程190,180.66元;4#楼安装工程43,100.11元:室外配套工程962,653.58元。)其他项目费(元):22、230,382.95 |
其中专业暂估价(元):20,050,000.00 |
(地下室安装工程770,000.00元:1#楼土建工程9,600,000.00元;1#楼安装工程1,540,000.00元;2#楼土建工程2,160,000.00元;2楼安装工程220,000.00元;2#楼土建工程2,160,000.00:3#楼安装工程220,000.00元;2#楼土建工程2,160,000.00:4#楼安装工程220,000.00元;室外配套工程1,000,000.00元。详细列明各专业工程暂列金额)规费费(元) |
税金(元)11,460.390.98对公开招标工程,投标人须按照公布的绿色施上爱本费、暂列金额报价。口招标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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