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安区】西安航天基地西曹村、兆寨村、中兆村安置小区项目(二期)Ⅱ标段全过程造价咨询合同订立信息
金额
383.19万元
项目地址
陕西省
发布时间
2023/08/08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e6101163506cavw3oo4g
预算金额383.19万元
招标公司西安航天城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招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希格玛工程管理咨询股份有限公司383.19万元
中标联系人王会堂029-81335169
公告正文
招标项目名称 | 西安航天基地西曹村、兆寨村、中兆村安置小区项目(二期)Ⅱ标段全过程造价咨询 | 招标项目编号 | E6101163506CaVW3oo4g | ||||||||||||||||||||||||||||||||||||||||||||||||||||||||||||||||||||||||||||||||||||||||||||||||||||||||||||||||||||||||||||||||||||||||||||||||||||||||||||||||||||||||||||||||||||||||||||||||||||||||||||||||||||||||||||||||||||||||||||||||||||||||||||||||||||||||||||||||||||||||||||||||||||||||||||||||||||||||||||||||||||||||||||||||||||||||||||||||||||||||||||||||||||||||||||||||
标段名称 | 西安航天基地西曹村、兆寨村、中兆村安置小区项目(二期)Ⅱ标段全过程造价咨询 | 标段编号 | E6101163506CaVW3oo4g001 | ||||||||||||||||||||||||||||||||||||||||||||||||||||||||||||||||||||||||||||||||||||||||||||||||||||||||||||||||||||||||||||||||||||||||||||||||||||||||||||||||||||||||||||||||||||||||||||||||||||||||||||||||||||||||||||||||||||||||||||||||||||||||||||||||||||||||||||||||||||||||||||||||||||||||||||||||||||||||||||||||||||||||||||||||||||||||||||||||||||||||||||||||||||||||||||||||
合同甲方 | 西安航天城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合同乙方 | 希格玛工程管理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 ||||||||||||||||||||||||||||||||||||||||||||||||||||||||||||||||||||||||||||||||||||||||||||||||||||||||||||||||||||||||||||||||||||||||||||||||||||||||||||||||||||||||||||||||||||||||||||||||||||||||||||||||||||||||||||||||||||||||||||||||||||||||||||||||||||||||||||||||||||||||||||||||||||||||||||||||||||||||||||||||||||||||||||||||||||||||||||||||||||||||||||||||||||||||||||||||
合同名称 | 西安航天基地西曹村、兆寨村、中兆村安置小区项目(二期)Ⅱ标段全过程造价咨询 | 合同签署日期 | 2023年7月13日 | ||||||||||||||||||||||||||||||||||||||||||||||||||||||||||||||||||||||||||||||||||||||||||||||||||||||||||||||||||||||||||||||||||||||||||||||||||||||||||||||||||||||||||||||||||||||||||||||||||||||||||||||||||||||||||||||||||||||||||||||||||||||||||||||||||||||||||||||||||||||||||||||||||||||||||||||||||||||||||||||||||||||||||||||||||||||||||||||||||||||||||||||||||||||||||||||||
合同价款 | 3831979.68 | 合同期限 | 900日历天 | ||||||||||||||||||||||||||||||||||||||||||||||||||||||||||||||||||||||||||||||||||||||||||||||||||||||||||||||||||||||||||||||||||||||||||||||||||||||||||||||||||||||||||||||||||||||||||||||||||||||||||||||||||||||||||||||||||||||||||||||||||||||||||||||||||||||||||||||||||||||||||||||||||||||||||||||||||||||||||||||||||||||||||||||||||||||||||||||||||||||||||||||||||||||||||||||||
其他信息 | 西安航天基地西曹村、兆寨村、中兆村 安置小区项目(二期)Ⅱ标段全过程造价咨询合同 工程地点: 西安航天基地 委托单位: 西安航天城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受托单位: 希格玛工程管理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合同 委托人:西安航天城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咨询人:希格玛工程管理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西安航天基地西曹村、兆寨村、中兆村安置小区项目(二期)Ⅱ标段全过程造价咨询 2. 服务类别:全过程造价咨询 3. 建设规模:项目占地面积约180亩,总建筑面积约43.3万平方米(以最终竣工面积为准),包含高层住宅楼、独立商业、独立配套公建、幼儿园及地下车库。 4、服务范围:全过程造价咨询,工程设计阶段、招投标阶段、实施阶段、结算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造价咨询业务,包含但不限于施工阶段的进度款、变更、签证款和索赔款的审核,材料、设备价格咨询,变更方案的经济比选咨询、合同中涉及造价条款的咨询等。 5、工作内容: 5.1设计阶段: (1)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标准、功能定位进行工程造价初步概算; (2)为业主方聘请的建筑师的概念设计方案比选,提供工程造价估算意见; (3)按具体建筑设计及机电系统之多个方案,提供关于价格组成中建安造价的预测评估,以协助业主方进行价值工程审核,选择最佳方案; (4)根据扩初/深化设计图纸,编制及更新工程造价,以作为工程造价控制的目标; (5)在深化设计阶段,若建筑市场价格大幅变化而影响工程造价,需对工程造价变动提供分析意见; (6)按业主方要求,提供相关市场价格意见,如材料、设备、人工等; (7)参加由业主或建筑师举行之相关会议及提供相关意见; 5.2招投标阶段(含二次招标) (1)对招标标段划分和招标计划安排,提供专业意见,以协助业主方拟定各标段的招标方案和招标计划; (2)限额下项目招采中建议各标段投标单位名单供业主方考虑,且协助甲方对各标段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 (3)对业主方自行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之采购计划提出具体意见,建议合格供应商供业主方考虑,协助业主方进行合同谈判,签订供应合同。 (4)根据招标图纸及技术规范,编制承包工程招标所需的工程量清单; (5)协助编制承包工程的招标文件,及建议相应的评标办法; (6)对所制定的承包工程的工程量清单进行详细的价格评估,以作为工程招标上限; (7)对收到的投标文件进行经济性分析和审核,并提供详细的投标文件分析报告; (8)协助业主方与中标单位进行合同谈判,以确定能被双方一致接受的承包金额,并编制业主方与承包单位需要签订的合同文件: (9)参加由业主方相关答疑会、询标会及提供相关意见; (10)协助业主方拟定合同文件; 5.3实施阶段: (1)合同生效后,自接到委托人通知45日历天内完成施工图预算文件的提报;并与投资评审部门施工图预算的核对,作为上限价。 (2)上限价核对完成后30日历天内完成与总包单位的施工图预算核对工作, 并向建设单位提供施工图预算及编制审核底稿(包括工程量计算底稿); (3)工程过程中,及时根据施工设计图纸,编制及更新施工图预算,并与施工方进行复核,以作为工程造价控制的目标; (4)咨询单位需安排专门坐班代表,每周到现场办公不少于3天,及时了解施工现场与工程造价有关的问题,并在过程中协助建设单位签认发生的签证、变更等工程费用;每月实地评估工程进度及工程量,并按承包工程合同要求,计算承包单位每期应得之中期工程款项,并按有关合同规定时间发出中期付款建议书; (5)定期评估设计修改所引起的合同造价增减,且与施工方商讨合理的工程变更金额,形成变更审核意见; (6)变更、签证等工程费用审核。依据现场实际情况严格审查核实变更、签证等发生的工程费用,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形成审核意见,每月15日之前提交审核报告; (7)认质认价费用审核。按建设单位要求(如材料、设备、人工等)及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及时进行市场询价,并提供市场价格意见,收到施工方报价或委托人询价要求后 3个工作日内提交价格意见,大型设备要求后 5个工作日内提交价格意见; (8)施工进度审核。每月15日前完成当月进度审核,如遇周末或法定节假日则应于周末或法定节假日前完成; (9)重大设计变更。对重大设计变更的多个待选方案进行成本测算,提供专业意见,以协助建设单位确定变更方案; (10)根据施工图,计算并确认承包合同中“专业工程暂估价”的实际数量及价格,以便建设单位控制成本之用; (11)就本项目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与造价控制相关问题,协助建设单位对现场管理相关人员进行交底、培训、沟通,以利于在工程管理的各环节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12)建设单位在本项目全过程咨询中任何时候提出的意见,如不违反有关国家、省、市法律法规规范,都应视为有效,咨询单位应及时执行。咨询单位需及时答复与全过程咨询相关的意见及问题,并提出合理性建议,原则上答复时限不超过24小时; (13)咨询单位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定、技术措施方案、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认价材料设备等内容应及时审定,必要时咨询单位进行现场核实(协助监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共同进行)。确保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可能影响造价的所有内容和因素均有记录和确认,形成文字、影像等相关资料,在竣工决算时均有据可查,有效进行施工过程造价控制; (14)在施工过程中对控制工程造价提出合理性建议; (15)每季度编制及更新整体项目预算报告,包括对工程造价预算、建设工程相关合同金额、工程变更金额、合同结算金额进行全面报告及管理; (16)按时间完成结算汇总及结算备案手续资料; (17)根据项目的竣工验收资料、经认可的竣工图纸、施工合同文件、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设计变更、工程核定单、现场签证、工程指令以及施工单位提交的结算申请等资料,进行工程结算初步审核工作,出具结算初步审核意见书及审核过程底稿; (18)配合建设单位委托的第三方进行结算审核工作; (19)出具结算初步审核意见书的同时,提交该项目结算分析报告,包括指标分析,合理化建议; (20)协助建设单位进行合同管理,对合同上的相关专业问题提供专业意见; (21)参与有关工程造价及合同执行的工程会议; (22)参与本项目有关的其它预结算审核及委托方要求的其它配合工作。 5.4结算阶段 (1)根据项目的竣工验收资料、经认可的竣工图纸、施工合同文件、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设计变更、工程核定单、现场签证、工程指令以及施工单位提交的结算申请资料,进行结算初步审核工作; (2)编制结算初步审核意见书,并提供整体项目之工程造价分析评估报告及结算审核底稿(包括工程量计算底稿),初步结算工作须在工程竣工后六个月内完成,不得影响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5.5熟悉委托人及其上级管理部门招标采购管理标准(办法),参与本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邀请竞价、供应商预选库抽签选定、公开招标等工作,对建设单位的招标采购工作提出客观有效的意见、建议和解决方案。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由先到后排序为本合同解释顺序): 1、合同协议书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及附加协议条款; 3.招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 4.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5.投标文件 6.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涉及的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按政策要求执行。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业务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实施,至出具该项目结算报告且完成结算备案止,服务期暂按900日历天考虑,不因本项目建设期延长而增加造价咨询费用。 七、争议解决方式:因本合同履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委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九、本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叁份。 (签章页)
日 期:2023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 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 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 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审计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 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审计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 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 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 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四条 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五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二十六条 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条 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其 他 第二十八条 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 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二条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 第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B、E类)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咨询业务: (A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B类)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 (C类)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D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 (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 第八条 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合同签订之日后提供。 第九条 委托人应在10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 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 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见附加协议条款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服务酬金:无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服务酬金:无 第二十七条 双方同意用 人民币 支付酬金,按 /汇率计付。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西安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 本项目全过程造价审核费: 按中标费率 0.180% 签订固定费率合同(暂定计费基数为212887.76万元),暂定合同总价为:¥ 3831979.68元(大写:人民币 叁佰捌拾叁万壹仟玖佰柒拾玖元陆角捌分)。最终以本项目结算价款按照费率据实结算。本项目建设过程中所发生的的所有造价咨询服务费用均包含在报价内不在单独计算费用。 经结算审核单位审核完成后,咨询人出具的结算初步审核意见书总造价审减率应保持在 5%以内。如结算审核单位审减超过 5%,超出部分,按照超出比例从合同总价款中等比例扣减。 付款比例: ① 出具委托人认可的施工图预算报告后支付合同暂定总价的30%; ② 进度款、变更及签证等咨询费按年度分三次支付,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每年支付一次,每年支付暂定合同总价的10%; ③ 暂定合同总价的40%留作尾款,待咨询人出具结算初步审核意见书,且本项目结算审核完成后,委托人对本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进行结算以结算价款作为付款依据,两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剩余未付款项。末次付款前咨询人应申报结算申请待结算审核生效且提交对账单后予以办理。 每次付款前,咨询人需提供足额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因咨询人未及时提供发票造成的付款延误,委托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3、咨询人违约责任 ①咨询人因自身原因,未按期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其支付办法为每延误一天的违约金按总价的千分之一(1‰)计收,延误超过15 天的,委托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委托人据此解除本合同的,已支付款项委托人不再要求返还,未付款项亦不予支付,且因合同解除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咨询人还应赔偿委托人的全部损失。 ②咨询人应积极配合委托人工作,并按期提交过程审核报告,如咨询人不积极配合,影响委托人工作正常进行,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 ③咨询人拒绝接收委托人的工作联系单或工作成果经两次以上(含两次)修改后仍不合格的,咨询人应向委托人支付¥10000.00元/次的违约金。此情形发生两次以上的(含两次),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 ④委托人对建筑面积、钢筋、混凝土、模板、墙体或总金额超过20万的子目进行抽查后,如发现咨询人的工程量计算误差在±3%以上超过3次,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咨询人需支付委托人超出±3%以上部分工程量造价30%的违约金。 ⑤咨询人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咨询人应支付委托人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 ⑥委托人的解除权以委托人发出的书面工作联系单为准。 4、乙方指定 高彦森 为该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号:612133197602142138 联系电话13359247690 。 5、附件 附表1 主要人员及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附表2 造价咨询资料交接单 附表3 保密协议 附表4 廉洁合作协议 (以下无正文) 附表1:主要人员简历表及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主要人员简历表
附表2:造价咨询资料交接单
注:本表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附表3: 保 密 协 议 委托人:西安航天城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简称甲方) 咨询人:希格玛工程管理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签署了《 西安航天基地西曹村、兆寨村、中兆村安置小区项目(二期)Ⅱ标段全过程造价咨询合同》,为加强工程项目建设期间的保密合作,确保项目高效优质按期竣工,甲乙双方经协商签订本协议并作为双方共同遵守的保密合作行为准则。 一、保密信息范围 本保密协议所指向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因履行《西安航天基地西曹村、兆寨村、中兆村安置小区项目(二期)Ⅱ标段全过程造价咨询合同》而形成合同文书、供应商信息、招标资料、经济标分析、结算资料、工程及材料价格、工程数据分析、技术文档、图纸、规划设计方案、往来函件、甲方公司及本项目基础信息、项目开发计划、财务资料、内部操作流程、培训资料等等一切与甲方有关信息。 甲方对外公开的公司及本项目信息均不属于保密信息范围。 二、保密义务 1、乙方从甲方获得的与甲方公司 西安航天基地西曹村、兆寨村、中兆村安置小区项目(二期)Ⅱ标段 有关或因项目产生的任何商业、营销、技术、运营数据或其他性质的资料,无论以何种形式或载于何种载体,无论在披露时是否以口头、图像或以书面方式表明其具有保密性,乙方均负有保密责任。 2、乙方应保证乙方有关人员了解甲方有关保密管理的各项制度及本协议的规定,并在全过程造价咨询业务过程中对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信息采取保密措施和制度。 3、乙方不得将保密信息透露给第三方。如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4、乙方完成造价咨询工作后,应当及时将甲方已提供的项目资料及依据《 西安航天基地西曹村、兆寨村、中兆村安置小区项目(二期)Ⅱ标段全过程造价咨询合同》完成的成果全部提交给甲方,不得私自留存。 5、乙方有责任接受甲方对乙方在《 西安航天基地西曹村、兆寨村、中兆村安置小区项目(二期)Ⅱ标段全过程造价咨询合同》履行期间保密管理执行情况的监督。 三、其他约定 1、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甲方有权随时解除《西安航天基地西曹村、兆寨村、中兆村安置小区项目(二期)Ⅱ标段全过程造价咨询合同》,并按该合同条款约定追究乙方责任。 2、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信息的保密期限为永久性,不因《西安航天基地西曹村、兆寨村、中兆村安置小区项目(二期)Ⅱ标段全过程造价咨询合同》履行完毕而失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附表4: 廉洁合作协议 甲方:西安航天城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希格玛工程管理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签署了《西安航天基地西曹村、兆寨村、中兆村安置小区项目(二期)Ⅱ标段 全过程造价咨询合同》,为加强工程项目建设期间的廉洁合作,甲乙双方经协商签订本协议并作为双方共同遵守的廉洁合作行为准则。 一、甲方责任 1、甲方有责任向乙方介绍本单位有关廉洁合作管理的各项制度和规定。 2、甲方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单位有关廉洁合作管理的规定,不得接受乙方的宴请,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实物、现金或礼券。 3、对于乙方举报甲方人员违反廉洁合作规定的情况,甲方应及时进行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进行处理。 二、乙方责任 1、乙方有责任接受甲方对乙方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廉洁合作管理执行情况的监督。 2、乙方应保证乙方有关人员了解甲方单位有关廉洁合作管理的各项制度及本协议的规定,并遵照执行。 3、乙方不得宴请甲方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赠送实物、现金或礼券。 4、乙方应当与施工单位、供应商保持正常的业务往来,不得接受施工单位和供应商的宴请,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实物、现金或礼券。 5、乙方不得出现向施工单位、供应商索贿受贿的行为,否则,甲方有权立即终止造价咨询合同。 6、乙方如存有任何违规行为,甲方均有权要求将涉及人员予以更换,并重新安排对其工作结果进行复核,同时向行业协会进行通报。 7、如因乙方单位及人员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接受贿赂,被检查机关立案查处的,甲方有权取消或终止造价咨询合同的履行,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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