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泉州市妇幼保健院(泉州市儿童医院)眼科医院
乙方:高科环保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500]QZKDZB[GK]2017002的泉州市儿童医院污水处理服务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金额 | 基本需求 (品牌、型号技术指标等) |
交货期 | 售后服务要求 | 采购单位 | 联系人 | 报价单位 | 联系方式 | ||||
1 | 1-1 | 污水治理及其再生利用服务 | 污水治理及其再生利用服务 | 1 | 1050000 | 医疗污水处理规模:1000m3/d | 签订合同后(30)天内交货 | 完全满足招标要求,具体详见投标文件技术部分 | 泉州市妇幼保健院(泉州市儿童医院)眼科医院 | 柯自力/22288872 | 高科环保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13705079857 | ||||
合计: | 10500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零伍万元整(¥105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30 )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700号泉州市儿童医院;
4.3交付条件:服务费用每3个月结算一次(三个月的起算点从乙方开始运营之日起计算),每年分四次,采购人于每次第二个月10日支付中标人当次运营费用,三年付清运营费用。。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乙方响应文件的规定。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乙方应确保出水水质符合标准,执行标准:《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中的预处理标准。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服务费用每3个月结算一次(三个月的起算点从乙方开始运营之日起计算),每年分四次,采购人于每次第二个月10日支付中标人当次运营费用,三年付清运营费用。乙方、开票单位、收款单位三者应一致。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乙方在与甲方签订合同前,乙方根据合同总金额的5%向甲方缴纳履约金。该履约保证金在乙方无违反合同约定、安全责任事故以及所有运维服务完成后10个日历日内无息退还。
9、合同有效期
自合同签定日起至本项目服务期满。
10、违约责任
10.1乙方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将没收其支付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并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有偷排现象; (2)无正当理由且未提前书面告知甲方而造成水质不达标; (3)未经甲方同意将项目转包他人; (4)乙方违反双方签署合同书的其他主要条款。 10.2由于乙方的原因导致出水水质不符合验收标准导致甲方需向第三方进行赔偿,则所有经济损失及赔偿由乙方承担。若乙方在收到甲方索赔书后3天之内未予答复,则视为乙方接受索赔。 10.3合同生效后若有一方自行解除合同,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金及违约金从自行解除合同之日计算十日內付清。 10.4对于不可抗拒的原因等客观因素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的,双方根据客观情况协商处理。 10.5甲方违反本合同第7条约定,逾期不付应付款,甲方应按每日增付应付款1‰的违约金计付给乙方至应付款付清为止。。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向泉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本项目的招标文件、乙方的响应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率,若有冲突的部分或不一致的,以本合同条款或内容为准。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一式伍份,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甲方、乙方各执贰份,送备案壹份,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15.5.1鉴于设备设施的使用寿命有一定的年限,根据污水处理达标排放要求,某些设备及配件需要更换时,由乙方提出相应计划,甲方审批后另列费用支出。若甲方不能及时配合,造成出水水质不达标,责任不在乙方。 15.5.2如遇不可遇见情况,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双方现场确认后,协商解决。。
甲方: | 泉州市妇幼保健院(泉州市儿童医院)眼科医院 | 乙方: | 高科环保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住所: | 泉州市丰泽街700号 | 住所: | 泉州市津淮街东美花苑16幢2楼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柯景诗 | |
委托代理人: |
|
委托代理人: |
|
联系方法: | 22288872 |
联系方法: | 0595-22579386、13705079857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 |
账号: | 账号: | 9550880111407300152 |
签订地点:泉州
签订日期: 2018年0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