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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转发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
金额
-
项目地址
辽宁省
发布时间
2023/02/28
公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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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正文
各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现将《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医保发〔2023〕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严格执行国家药品目录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以下简称《2022年药品目录》)自2023年3月1日起全省统一正式执行,谈判药品中的阿兹夫定片和清肺排毒颗粒新的医保支付标准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同时废止。
二、继续实施谈判药品分类管理
按照《关于持续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辽医保发〔2021〕16号)(以下简称16号文件),对《2022年药品目录》中的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含竞价品种,以下简称谈判药品)继续实施分类管理。经专家论证,16号文件规定的高值管理药品的品种继续执行,谈判药品中曲前列尼尔注射液等药品(附件)新增为按高值管理药品,其中,注射用罗普司亭等药品限门诊应用时单独据实结算。高值管理药品先行自付比例、报销比例等继续按照16号文件等有关规定执行。将德谷胰岛素利拉鲁肽注射液等药品纳入城乡居民“两病”门诊用药保障范围,具体品种和医保支付标准等按照《辽宁省医疗保障药品编码数据库》相关更新数据执行。
三、完善中医药医保支付政策
按照《辽宁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实施细则》,将通过省级药监部门备案并挂网采购的中药配方颗粒,其对应的中药饮片品种已纳入我省医保支付范围的,按医保乙类纳入我省医保支付范围,先行自付比例全省统一暂按30%执行。统一全省中药饮片医保乙类先行自付比例,确定为10%。
四、调整完善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医保配套政策
集中带量采购的药品,以中选品种的最高中选价格为医保支付标准,同通用名同医保药品目录剂型下的其他注册规格药品按照规格差比价确定其医保支付标准。依据中选价格、挂网采购结果、实际挂网价格与医保支付标准的比较关系等因素实施不同类别品种医保支付政策。
中选品种和供应品种、实际挂网价格不高于医保支付标准的未中选品种,按现行政策和实际价格结算。实际挂网价格高于医保支付标准的未中选挂网品种,按实际价格结算,医保甲类药品,增加先行自付费用,先行自付比例为10%;医保乙类药品,在原先行自付比例基础上增加10%;高值管理药品在原先行自付比例基础上增加2%。未挂网和取消挂网的未中选品种,按医保支付标准结算,实际价格低于医保支付标准的,以实际价格按规定支付;实际价格高于医保支付标准的,以医保支付标准按规定支付,超出医保支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比照乙类先行自付费用由患者自付。具体集中带量采购分类、先行自付比例、医保支付标准等,按照《辽宁省医疗保障药品编码数据库》相关更新数据执行。
五、扎实推动谈判药品政策落地
各市医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督促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医保目录药品。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辽宁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院内药品配备与医保药品目录调整联动机制,在2月底前完成召开药事会、药品采购配备等工作,确保谈判药品“应配尽配”,不得以医保总额控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药占比等名义影响谈判药品的配备使用。充分发挥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定点零售药店在保障谈判药品供应方面的补充和兜底作用,将谈判药品全部纳入“双通道”管理,按相应分类管理及待遇规定执行。
六、有关要求
按照本通知要求,省局将及时更新发布《辽宁省医疗保障药品编码数据库》。各市要及时下载相关数据,认真做好经办信息系统更新和定点医药机构对照维护,确保3月1日执行到位。 
各市要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的引导、管理和监督,做好药品目录政策宣传解读和患者解释说明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积极妥善处理参保群众的合理诉求。落实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对口报告。
本通知相关政策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政策实施后16号文件附件1、《关于更新辽宁省医疗保险药品分类和代码数据库带量采购药品信息有关事项的通知》(辽医保办〔2019〕50号)相关规定废止,以往政策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1.《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医保发〔20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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