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县2024农村公路生命安全防护工程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 2024-08-23
中方县2024年农村公路生命安全防护
工程施工合同
甲方: 中方县县乡公路改造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17558203818
住所:湖南省中方县交通运输局内
法定代表人:周澜 职务:总经理
乙方: 湖南志飞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LPY5L6F
住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红星街道湖天大桥旁中远新时代广场1栋23-13号
法定代表人:杨杰 职务:法人代表
总 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依法招标投标,确定由乙方对中方县2024年农村公路生命安全防护工程进行承包施工。为明确建设施工过程中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项目
1.1工程名称:中方县2024年农村公路生命安全防护工程
1.2工程地点:中方县
1.3工程项目批准单位: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1.4工程规模:中方县2024年农村公路生命安全防护工程道路隐患里程长约11公里。
1.5施工范围和内容:包括波形钢护栏、标志牌等,具体内容以施工图和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为准。
1.6工程造价: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壹佰伍拾叁万肆仟元整(人民币1534000元),工程结算按有关部门依法出具的审定结果执行。
1.7本工程严格按照《中方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中政发[2019]3号)、《中方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政办[2017]36号)及最近的中方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签证程序执行。
第二条 施工准备
2.1甲方义务
2.1.1甲方在合同签订后三天内向乙方提供完整的工程施工图1份,施工技术资料(包括线路控制桩、水准点、坐标控制点等)1份及其它相关资料,审核乙方的施工组织设计及环保措施。
2.1.2组织甲乙双方、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及有关部门参加施工图交底会审,并签发四方签署的交底会审纪要,在3天内分送有关单位。
2.1.3根据乙方的工程进度安排,制定项目管理工作计划,负责协调国土、乡镇政府等部门完成道路用地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工作,创造必要的施工环境。及时协调解决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各种纠纷矛盾。因乙方不按规范施工、野蛮施工及其它自身原因引起的纠纷,甲方不承担责任。
2.1.4协助乙方办理施工报建手续。
2.1.5本工程若发现地下文物等乙方不能独立处置的特殊情况时,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告,经甲方同意后组织处理方案,由此发生的工程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2.2乙方义务
2.2.1负责施工区域的临时道路、临时设施、水电管线的铺设、管理、使用和维护工作。
2.2.2提供甲方办理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所需要的施工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岗位资质证书及相关工作经历证明等所有相关材料,主要关键人员按投标文件到岗到位。
2.2.3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施工总进度计划,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等进场计划(包括月计划),用水、用电计划及实施。
2.2.4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范安全施工,对于施工中发生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处理并自行承担所有费用。
2.2.5乙方必须做好切实可行的文明施工方案,重点地段环保措施必须按甲方认可的施工组织方案实施,防止道路红线外设施的污染或损毁,若造成污染或损毁的,修复费用由乙方承担。
2.2.6乙方必须做好切实可行的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工作,并接受中方县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2.2.7乙方必须在项目所在地工保中心为参建人员投保。
2.2.8乙方必须按投标文件所提交的主要人员到岗到位。
第三条 工程期限
3.1根据国家工期定额和施工需要,本项目工程总工期为180天(日历天)。
3.2遇下列情况,经甲方认可后,工期相应顺延。
3.3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如台风、水灾、地质灾害、自然原因发生的火灾、地震)工期顺延。
第四条 工程质量
4.1本工程质量为合格工程,争取优良。
4.2本工程质量按下列方式实行监督管理:
4.3甲方委派现场管理员,对工程施工现场中合同履行、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费用等情况进行总监督。
4.4甲方申请中方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实施监督,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监理单位实施社会监理。
4.5乙方必须严格按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颁发的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甲方现场管理员及监理工程师的监督。
4.6甲、乙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4.7单项工程开工,乙方必须在单项工程开工前向甲方递交开工报告,甲方3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并送达施工现场。
4.8主要原材料、设备、构配件、半成品必须按有关规定提供质量合格证,工地试验室复检合格经甲方现场管理员确认后方可用于工程。
4.9对于材料改变或代用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发正式通知书,经总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签证后方可用于工程。
4.10隐蔽工程必须经甲方现场管理员和监理工程师检查并验收签字,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现场管理员和监理工程师在接到隐蔽工程检查通知书一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
4.11乙方按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和有关规定通知有关部门、人员对分部分项和单位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及时将单位工程质量评定结果报送甲方和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
4.12乙方在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甲方现场代表、监理工程师和有关部门。一般质量事故的处理结果应送甲方和监理单位;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应经甲方、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共同研究并签证后方可实施,并报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4.13工程竣工后,乙方应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甲方接到申请后,对乙方提交的交竣工资料、竣工决算等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审查没有问题的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安监、运管、交管中心等有关部门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乙方按规范规定对工程实施保修,保修时间自通过竣工验收之日算起,本工程缺陷责任期为1年(保修期为2年)。本工程按工程总造价的3%扣除质量保证金,如在缺陷责任期内出现任何有关工程的质量问题,乙方必须根据甲方的要求限期修复,否则甲方有权用质量保证金自行修复。如缺陷责任期满,无任何质量问题,保证金退还乙方。
第五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方式
5.1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方式:工程报建取得施工许可,主要施工设备及人员进场后可支付工程总价20%作为预付款(视县财政资金情况予以支付,该条款非强制条款)。施工期间可按已经完成的工程量支付进度款至85%。交竣工验收合格,甲方在收到乙方完整工程结算资料后3个月内做好工程结算,在审结的当年年底,支付工程最终审定价款的剩余全部工程款(含质保金)。
5.2乙方凭当地国税、地税部门的正式建安工程发票结算。结算时,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伍套完整的公路工程竣工资料。
5.3工程结算程序:工程量按乙方、监理方、甲方现场代表三方共同签证,工程量以财政或审计部门结算时依法核定的数量确定;结算时各子目单价按中标单位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单价中的约定执行(预算内一般变更单项无对应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单价的,由业主按照公路工程定额标准组价);超过或设计变更部分结算单价按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依法核定的价格为准。施工方对隐蔽工程标明主尺度后留影响资料备查。最终结算金额按结算部门出具的结算报告执行。
5.4农民工工资:本项目纳入中方县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监督体系,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施工单位必须遵守中方县保障农民工工资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自觉接受劳动部门的监督。如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甲方将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直接支付农民工工资,乙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第六条 施工与设计变更
6.1甲方交付的设计图纸、说明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作为施工的有效依据,开工前由甲方组织设计技术交底,以四方会审纪要作为施工的补充依据,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
6.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需要变更设计,必须由原设计单位做出正式修改通知和修改图纸,经甲方现场代表认可,交监理方备案后,乙方才予以实施。重大修改或增加造价时,按《中方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中方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签证管理办法》要求办理,经批准后,在技术资料齐全的情况下,乙方才能予以实施。
6.3如因国家政策等原因,甲方可进行重大设计变更(调整优化减少投资额)。设计变更按照《湖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湘交基建字〔2005〕517号)规定执行,并按我县有关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及程序报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
6.4施工时,乙方负责提供甲方代表及相关人员必须的办公场所和办公用品,甲方代表对施工合同履行情况、质量、进度、费用进行监督时,乙方必须予以配合。对甲方代表提出的任何书面质疑,乙方必须提供相关资料进行解答。
6.5甲乙双方的交流,须以书面形式(报告、工作联系单等)进行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因甲方原因,达不到合同约定条件,工期相应顺延,且由此造成的相关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因乙方原因,达不到合同约定条件,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得顺延。
7.2如因甲方原因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纠纷,造成工程停工,甲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解决,否则工期相应顺延。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或损失由乙方自负,工期不得顺延。
7.3合同签订后,因甲方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时,可按实结算。
7.4合同签订后,因乙方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或不能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完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进行结算,但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工程总造价10%的违约金。
第八条 纠纷解决办法
8.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或产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中方县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附则
9.1.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9.1.1本合同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谈判会议纪要和补充资料);
9.1.2中标通知书;
9.1.3补遗书;
9.1.4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9.1.5通用合同条款(见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
9.1.6图纸:
9.1.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1.8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
9.1.9其他合同文件及合同附件。
9.1.10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9.1.1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9.1.12本合同生效后,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1.13本合同以交通运输部、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公路工程合同通用条款的解释为依据。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二○二四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