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nxcg-2022110700852
预算金额2031.8万元
招标公司宁乡市林业局
招标联系人刘晴明
中标联系人李文涛0731-85560723
公告正文
服务类合同预览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NXCG-GK-202211070085-1
采购人(全称): 宁乡市林业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江山美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宁乡市松材线虫病综合防控三年绩效承包防治服务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NXCG-202211070085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宁乡市松材线虫病综合防控三年绩效承包防治服务项目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 详见附件 1 20318000
 合计金额小写: 203180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贰仟零叁拾壹万捌仟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服务名称
数量
单位
金额
1
三年绩效承包防治服务
(第一年度)
1


8234500.00
2
三年绩效承包防治服务
(第二年度)
1


6682500.00
3
三年绩效承包防治服务
(第三年度)
1


5401000.00
合计金额
20318000.00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2-12-28 —— 2025-09-30
3.2 履行地点:全市范围(不包括夏铎铺镇绩效承包项目)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乙方负责所有防治服务工作,包括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指必须达到绩效承包目标;另一方面三年枯死木除治数量、飞机防治面积和免疫剂注射株数经甲方分年度验收确认的总量达到合同所定的三年工程总量。
(1)宁乡市松材线虫病综合防控三年绩效承包社会化服务采购项目的绩效目标为:
1、枯死疫木数量在宁乡市2022年秋季普查的基础上,年均在上年度基础上下降10%及以上。
2、疫情发生面积得到有效控制和压缩,年均疫情发生面积在上年度基础上下降5%及以上。
3、三年内均不增加疫情小班。
4、三年枯死木除治数量(由甲方自行组织验收)、飞机防治面积和免疫剂注射株数经甲方分年度验收确认的总量达到本合同第二款“合同标的及金额”所定的三年总量,且分年度的验收确认量必须达到当年度合同约定量的80%以上。
5、除治区内所有枯死、濒死、衰弱松木清除及无害化处置的合格率达到100%,处理后生产的疫木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上述五项均达标,视为绩效承包“合格”,其中任何一项没达到要求定为“不合格”。
(2)基础工程量及金额明细:
1、2022年度(2022年12月至2023年9月)
枯死木除治:97400株×80.00元/株=7792000.00元。
飞机防治:15000亩×23.5元/亩=352500.00元。
免疫剂注射:5000支×18.00元/支=90000.00元。
合计:8234500.00元。
2、2023年度(2023年10月至2024年9月)
枯死木除治:78000株×80.00元/株=6240000.00元。
飞机防治:15000亩×23.5元/亩=352500.00元。
免疫剂注射:5000支×18.00元/支=90000.00元。
合计:6682500.00元。
3、2024年度(2024年10月至2025年9月)
枯死木除治:62000株×80.00元/株=4960000.00元。
飞机防治:15000亩×23.4元/亩=351000.00元。
免疫剂注射:5000支×18.00元/支=90000.00元。
合计:5401000.00元。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60954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0795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91431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5,说明:年度承包经费第一批在枯死木除治完成后,经甲方组织验收合格后,支付不超过当年度金额的50%;第二批在年度防控成效评估达到预期目标并启动下年度枯死松木除治工作后,支付剩余的当年度金额的50%。第三年度的第二批承包经费在2025年12月前总体任务目标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的所有防控经费,核定防控任务未完成及年度成效未达标则扣除相应资金。,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中国农业银行宁乡市支行(湖南江山美生态科技有限公司:18020901049996668)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以2022年秋季普查结果为基数,每年按除治技术要求清除防治范围内所有感病、濒危、枯死松木,并按要求建立疫木无害化处置厂;开展松褐天牛综合防治,打孔注药加强名松古松保护和疫情监测。按照“科学除治、依法防控、多措并举”的方针,落实防治责任和措施,实施科学防治,严防疫情扩散,控制并压缩疫情发生面积,枯死松木数量在上年度秋季普查基础上年均减少10%以上;疫情发生面积下降5%以上,全市枯死松树的监测覆盖率达到100%;除治区内所有枯死、濒死、衰弱松木清除及无害化处理合格率(含1cm以上的枝条和伐桩除害处理)达到100%。
特别说明:非松材线虫病原因造成的死亡松树不得计入考核指标(如割脂、火烧木、冰雪和干旱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其它林业病虫害等造成的松树死亡)。但外侵传入的感染的要计算在考核指标内。
具体要求如下:
(1)枯死松树清理:采取择伐的方式清除。清除工作按照由疫区小班边缘向中心推进的原则,彻底清除治理区内所有枯死松树,并集中除害处理,严防疫木流失;结合枯死松树集中清理的成效,加强日常巡查,对发现的枯死松树,要立即按疫木除治技术要求清理,做到发现一株、清理一株、除害一株,争取防治工作的主动性。
(2)松褐天牛防治:每年5-7月对疫情发生区采用飞机喷洒国家林草局、省林业局推荐的药剂防治松褐天牛,所用防治选用药剂需提供农药三证(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证、产品标准证)。飞防后需提供作业航迹,漏喷率≤5%,严防疫情扩散,控制并压缩疫情发生面积。
(3)免疫剂注射:按照甲方要求适时对疫区内有保护价值的松树进行树干注射,保证药物注射有效性。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疫木除治工作由甲方自行组织验收,年度绩效评价聘请湖南省林业科学院林草保护研究所为第三方验收单位,按照甲方绩效目标的设定进行,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宁乡市松材线虫病综合防控三年绩效承包社会化服务采购项目的绩效目标为:
1、枯死疫木数量在宁乡市2022年秋季普查的基础上,年均在上年度基础上下降10%及以上。
2、疫情发生面积得到有效控制和压缩,年均疫情发生面积在上年度基础上下降5%及以上。
3、三年内均不增加疫情小班。
4、三年枯死木除治数量(由甲方自行组织验收)、飞机防治面积和免疫剂注射株数经甲方分年度验收确认的总量达到本合同第二款“合同标的及金额”所定的三年总量,且分年度的验收确认量必须达到当年度合同约定量的80%以上。
5、除治区内所有枯死、濒死、衰弱松木清除及无害化处置的合格率达到100%,处理后生产的疫木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上述五项均达标,视为绩效承包“合格”,其中任何一项没达到要求定为“不合格”。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权利与义务
1、为严格规范作业管理,确保枯死松树除治施工质量,乙方现场作业时甲方有权利委派专人进行现场监管,严格监管作业施工,一旦发现乙方施工过程中未按技术要求进行作业施工的,乙方要及时整改。如因此造成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
2、在乙方开展作业前,甲方有义务提供与服务相关所需的资料。
3、甲方对乙方提供的产品与服务有监督权和提出修改意见的权力,对不符合的产品与服务,有权要求乙方整改至合格为止。
4、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提前对防治区域内种养殖户及时进行通告,飞防期间要求养殖户搬离或收回蜜蜂、蚕室,桑园、水产养殖区、天敌释放区规划为飞行避让区。
5、在乙方防治服务验收合格后,甲方按合同条款按时支付相关费用。
6、甲方督促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所有松林的日常监测、专项普查、检疫执法、疫木监管、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办理、村民(包括柴火农庄、油榨坊等)自用松柴的清理和销毁以及市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7、甲方督促乡镇(街道)负责做好各疫情发生小班及周边村、组群众的宣传和发动工作,营造良好生产环境,确保乙方各项目正常开展,如乙方在项目实施中发生纠纷、矛盾或阻工等现象,甲方督促乡镇(街道)进行协调和解决。
(2)乙方权利与义务
1、在各项目组织实施中,必须严格按照《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2022年版)》及最新防治技术方案的标准执行。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国家和行业的标准、规定,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甲方的合法权益。
2、年度防控任务:于每年1-2月组织完成打孔注药任务;3月31日前完成全市枯死松木除治任务;5-7月开展并完成飞机防治任务;11月份左右完成年度成效评估工作。
3、在年度枯死松木清理中,为提高防控成效,在征得甲方同意后,可适当加大采伐强度,将枯死松木周边濒死、衰弱等疑似感病松木一并清除。
4、要做好野外操作、疫木装运、机械设备、车辆运输、农药洒放等安全工作,所有参与松材线虫病绩效承包项目工作人员,由乙方负责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且在有效期内,没有购买有效意外伤害保险的或已过有效期的,不得参加绩效承包任何项目的施工。服务期间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事故(包括因施药带来的次生影响)及造成第三者伤害责任的,均由乙方承担所有责任。
5、乙方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做好项目所需的设备、材料、配件、辅材,以及产品运输保险、保管、安装调试、培训等所有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核算,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6、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服务项目进行转包、分包。
7、乙方在疫情小班除治的疫木,需进行转运的,乡镇(街道)负责查验装运车辆,在查验无误后,如有必要时,需开具《宁乡市松材线虫病疫木处置临时(应急)转运凭证》,原则上沿途不得经过非疫点乡镇(街道)。根据《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得跨省级行政区进行疫木利用。
8、乙方必须(联营或委托)负责投资建立一个疫木无害化处置厂,自行经营、自负盈亏,三年合同期满后,疫木无害化处理厂由乙方自行处理,甲方不给予任何补偿。乙方未按照约定建立的,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9、要求每年入厂处置和利用的疫木比例不得少于疫木总量的80%,在除治期间同步完成疫木处置工作。疫木处理必须达到国家相关规定。疫木无害化处置厂只允许对本市范围内采伐的疫木(包括重点项目建设、征占用林地、营林生产等在内)进行处置和加工,不得处置和加工非松科外的木材(包括半成品和成品),如发现乙方有处置和加工非松科外木材情况,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停止生产,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10、疫木无害化处置厂要求证照、规章制度齐全、设立无死角可视化监控系统接入甲方指定信息平台监管。疫木收购(过磅)台帐登记、产品销售(去向)台账登记、数量核查、疫木监管和堆放、去向记录完整,加工符合环保要求、消防设施完备。
11、枯死松木清理、飞机防治、打孔注药、疫木处置等作业操作全部通过甲方指定监管平台上传。监管平台使用为有偿服务,平台所需费用(租赁费和使用费)全部由乙方负责。
12、在开展枯死松木除治活动前,应主动与当地乡镇(街道)联系,详细了解疫情小班具体位置、发生面积、发现数量等,须在甲方指定的疫情小班内开展除治活动(含新增疫情小班);在疫木除治过程中,发生矛盾、纠纷和阻工等情况,乙方应暂停项目的作业,第一时间上报当地政府,并积极配合当地乡镇(街道)进行处理,待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后方可继续作业。
13、组建常年巡查队伍开展松材线虫病监测调查等工作,对发现的枯死松树,要立即按疫木除治技术要求清理,做到发现一株、清理一株、除害一株,争取防治工作的主动性。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对合同规定的工作进行转包和分包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及损失由乙方负责。
2、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未按时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3、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完成年度防控工作任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三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三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服务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延期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4、因一方违约,发生诉讼,则违约方还应承担守约方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实际支付的其它费用。
5、乙方须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合同要求的义务,如乙方延期完工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按项目时间要求完成工作量(防控技术要求时间段工作量)金额5%计算。
6、如竣工成果验收不合格,乙方须自行承担二次检测验收费用,并向甲方支付相应违约费用,违约金按项目时间要求完成工作量(防控技术要求时间段工作量)金额5%计算。
7、乙方应当全面履行本合同的约定,如乙方违约,应当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8、本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责任。
9、本合同履行期内,任何一方有重大违法行为,守法方单方面可终止本合同的履行,但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如因国家政策或上级文件调整必须终止合同时,双方无条件终止合同。
10、一方擅自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未支付完成的合同金额的8%。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保密约定
1、乙方对甲方所提供的所有资料以及在本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所接触到的甲方及其关联方的秘密、资料和信息(统称“保密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不得将保密资料的部分或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事项以外的其他用途。乙方有义务对保密资料采取不低于对其本身秘密所采取的保护手段予以保护。乙方可仅为本合同履行目的向确有知悉必要的雇员披露保密资料,但同时须指示其雇员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
2、乙方仅得为履行本合同之目的对保密资料进行复制。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硬盘、图纸、彩样、照片、菲林、光盘)留存保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素材、半成品、成品)。乙方应当在完成委托事项或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三日内,将保密资料原件全部返还甲方,并销毁所有复制件。
3、该条款一直有效,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解除而失效。
(2)知识产权
1、本合同项下所有工作成果的知识产权均归属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项下的工作成果向第三方复制或转让,也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
2、乙方保证提交给甲方的工作成果未侵犯第三人权利,否则由乙方自行承担侵权责任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乙方应保证甲方使用合同成果的任何一部分时均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的诉求,否则由此产生的侵权纠纷,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如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承担后有权向乙方追索。
(3)不可抗力
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本合同各方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
2、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向另一方提供由有关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
3、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受影响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通知与送达
1、甲方和乙方按以下列注明的地址发送通知:
甲方地址:宁乡市春城北路221号
收件人:刘晴明
联系电话:0731-87875118传真:07310731-87875101
乙方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C栋1701-2
收件人:李文涛
联系电话:0731-85560723 传真:0731-85560723
2、一方若指定其他地址或地址变更,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怠于通知的一方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3、除本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甲方给乙方的所有通知可用传真、挂号邮寄、特快专递、电话、短信、专人手递等方式送达,或以在网络媒体、当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布公告等方式送达。文件送达的时间为: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出日期为送达日;以专人手递方式发出的,以乙方签收日为送达日〔如乙方拒绝签收,则以该通知留置于乙方的住所地或本合同中载明(含乙方有效送达变更情形)的地址之日为送达日〕;以挂号邮寄发出的,寄出后第七日为送达日;以特快专递发出的,以乙方或乙方员工签收日为送达日;在网络媒体或当地公开发行报纸上公告发出的,则公告发布规定的时间为送达日;多次通知或以多种方式通知的,以第一次通知到达的日期为送达日。
4、本约定适用于诉讼送达。
(5)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
1、合同变更:
(1)乙方因自身原因须变更合同应提前向合同甲方报备并取得 其同意后方可进行,若乙方擅自变更合同,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甲方享有单方变更权,甲方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单方变更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可给予相应补偿。
2、合同的解除:
(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互不追究对方责任。
(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在不可抗力责任范围内免除其相应责任。
(3)甲方享有单方解除权,甲方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服从上级国家部门的政策安排,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可给予相应补偿。
(4)合同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且在收到对方要求纠正违约行为的通知后七日内仍未能积极补救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造成损失的,有权继续追索有关损失。
3、合同的终止:自甲、乙双方履行完毕其各自义务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宁乡市春城北路221号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C栋1701-2

法定代理人: 刘晴明 法定代理人: 陈娟

委托代理人: 王志勇 委托代理人: 李文涛

电话: 0731-87875118 电话: 0731-85560723

传真: 0731-87875101 传真: 0731-8556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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