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国家能源集团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10450025
金额
-
项目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
发布时间
2023/03/15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竞价编号:10450025
竞价信息
运输信息
竞价规则
合同条款
国家能源煤焦化运输服务电子交易合同
托运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运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依照国家能源煤炭交易网有关交易规则,通过国家能源煤炭交易网进行运力竞价交易,达成合意并订立本合同。
1
货物信息表
2
单价、结算方式及支付方式
2.1合同单价为含税价(含9%增值税),当油价(以当地石油公司现行0#柴油价格
为基准)调整幅度超过30%时,托运方重新挂网招标运输业务,新运输价格产生后本合同终止执行。
2.2结算方式:运输费用按月进行结算(或以甲方入厂原料煤结算周期相应进行结算,如遇法定节假日,可以延后至工作日。),乙方以甲方出具的结算单为准,乙方核对“结算单”,如无异议,则乙方向甲方开具符合甲方所在地税务部门要求的专用增值税发票(税率:9%),甲方在收到发票并核对无误后,及时办理入账手续,甲方于次月开始支付上月运输服务费。
2.3
支付方式:以现金的方式支付,如有变动以备注栏为准。
3
数量验收
数量验收:数量以甲方购买货物扣水后结算量为准(即:水分按运输采购煤炭合同水分要求执行),入厂过磅量与装车过磅量不得超出规定误差范围,超出误差范围部分由乙方承担(合理损耗标吨车在120公斤、超吨车在3‰以内,超出损耗范围按当时原料煤价格在结算运费时扣减。)。如运输途中遇爆胎、翻车等意外情况造成损失时,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组织现场勘察,其损失部分由乙方承担,对乙方不另行主张违约金。
4
运输要求
4.1乙方运输车辆必须全部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否则禁止其拉运,同时乙方每日将承运车辆按甲方要求使用运输轨迹监管平台,并按要求将运行轨迹图发送到甲方指定邮箱,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平台无车辆运输轨迹按500元/车扣罚,由于乙方操作不正确导致车辆轨迹混乱或不完整按100元/车扣罚,由于平台自身故障等情况导致轨迹不完整,经甲方确认后可通过第三方轨迹图补充。
4.2乙方运输车辆必须遵守国家交通法规及公路运输有关规定,车型和车况必须符合甲方现场作业条件、安全管理规定及入场运输车辆管理制度,乙方应保证运输车辆车箱严密、入厂车辆铅封或封条完好,同时乙方运输车辆必须按甲方的要求盖苫布、打铅封或贴封条,否则禁止其拉运。
4.3乙方在承运过程中严禁卸煤、换煤、偷盗、串点拉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有损甲方利益的事件,一经发现乙方照价赔偿甲方全部损失,同时扣除乙方本次投标保证金及这批货物累计未结算运费,将乙方列入甲方黑名单,终身不予合作,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4.4乙方在承运过程中严禁加水,一经发现乙方在运输途中加水,与发货方水分差异较大,扣减乙方10000元保证金,并取消该车运输资格。
4.5乙方要按照要求及时向甲方上报运输车辆的数量及车牌号,并经确认后,由甲方下传至各用煤单位及各单位质计站磅房。不经确认的车辆一律不予过磅,遇特殊情况,乙方要及时向甲方相关部门取得联系,按照有关规定协调处理。车辆的管理服从甲方公司的相关规定。
4.6乙方车辆在甲方过磅或在煤场作业期间,不允许以给轮胎降温为由放水。一经发现放水车辆,扣减乙方5000元/车·次违约保证金,并取消该车运输资格。
未按要求进行过磅及采样,直接卸煤,导致煤炭无法结算,乙方照价赔偿,从履约保证金及未支付结算运费中扣除。
4.7乙方运输车辆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调配,遵守甲方的各项管理规定。乙方所属车辆入厂后要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依次排队过磅,不得抢道插队,若因此造成堵车,扣减乙方500元/车·次违约保证金;乙方运输车辆过磅后应按甲方安排的线路行驶、卸煤,如不按规定线路行驶、卸煤,扣减乙方1000元/车·次的违约保证金。
4.8乙方车辆在甲方场地修车、过磅及卸煤过程中造成双方人员的伤亡、财产损失等一切事故,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若造成汽车衡、采样机、煤棚等大型设备损坏,乙方除负责维修设备外,视情节和影响时间另扣减违约保证金10000-50000元。
4.9乙方是否将其车辆向甲方备案,无论是否为私人挂靠乙方车辆,只要是乙方安排的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违反与交通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违规超载超限或因运输工具的损坏所造成的原料煤损失、相关部门的罚款、人员的伤亡,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与具体车辆所有人协商事故处理、损失承担事宜。如具体车辆所有人采取诉讼方式要求甲方承担责任,任何对甲方的不利判决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向甲方全额赔偿。
4.10乙方应充分考虑国家、地方政府相关政策调整及甲方因生产、经营计划调整中断或终止合同带来的风险,甲方不承担由此带来的任何责任。
5
违约责任
5.1以虚假手段获取运输商资格,如成交,甲方有权单方面取消乙方成交资格。
5.2乙方在成交后,乙方不得对服务项目进行分包、转包或擅自解除合同,及时按甲方要求组织开展原料煤运输,如发生以上任何行为,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同时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甲方不予返还。
5.3乙方在成交后,乙方应严格按甲方要求完成运输,执行过程中以甲方日需求计划为准,如甲方向乙方下达日计划量后,乙方日计划完成量不足时,按照日计划完成量进行考核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除甲方原因和不可抗力因素外乙方保障不低于甲方日需求计划量的80%,在合同期内以日需求计划量为合同考核量(以合同日均衡计划量的2倍为考核量上限,),铁路站台接卸运输以实际需求为准不设考核上限。
5.3.1当完成考核量在80%(含80%)以上不扣减履约保证金;连续调运过程中第三次未完成日计划量80%时,甲方根据欠量对乙方进行相应考核,当完成考核量在50%-80%(含50%)之间扣减当日欠量运费总额的20%;当完成考核量在50%以下扣减当日欠量运费总额的30%;扣罚以书面通知单下发为准,本合同累计扣罚总金额以合同总价的30%或履约保证金的30%为上限(就低原则执行)。
5.3.2合同期内由于甲方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非乙方原因)计划量不足导致合同履约期未完成合同量,按实际拉运量结算并不考核完成量,不考核保证金。
5.3.3合同期内因乙方自身原因连续多日欠量无法履约影响正常生产时,甲方以书面形式提示乙方整改无效后,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扣除合同总价的30%或履约保证金的30%(就低原则执行)。
5.4为确保按合同履约,乙方的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甲方有权在运费结算中扣除,待合同终止后,乙方无违约责任,甲方应全额退还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合同期内履约保证金扣完为止。
5.5未成交或合同履约期结束后,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未完成合同约定数量,履约保证金不进行扣除,甲方收到乙方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5.6甲方在合同期限内不保证乙方调运量。如遇甲方转运任务不足、车辆闲置时,该情况并不视为甲方违约,乙方不得向甲方追索任何费用。
6
不可抗力
6.1由于不可抗力(如疫情、道路封锁、火灾、水害、恶劣天气等)或国家、地方政府重大政策调整致使本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时,须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甲乙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6.2甲乙双方一旦因不可抗力而无法履行合同的事件发生后,应立即将不可抗力事件或情况通知对方,并立即提供与此有关的所有信息,通知应当包括采取措施可能需要的时间。
6.3不可抗力解除后,甲乙双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原则协商确定。
7
其它约定事项
7.1甲、乙双方登录国家能源煤炭交易网,输入交易指令达成合意后,本合同即成立并即时生效。本合同生效后,以数据电文的形式存储于国家能源投资集团煤炭交易网服务器中。
7.2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请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7.3乙方应支付所有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下有关工作、或因其原因产生的,应由乙方按法律规定应缴纳税费。乙方应保障并保护甲方免受所有索赔、损害赔偿费、损失和开支(包括法律费用和开支)带来的损害。
7.4“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税收政策发生变化,合同涉及的价款及增值税相关税费按照不含增值税价款不变的原则确定,如果因为乙方未开具发票或开票不合格,引发的一切经济责任由乙方承担”。
7.5合同有效期自起至止。
7.6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7本合同正本六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二份,双方各自留存。
7.8其他未约定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我已阅读并接受以上合同条款
买家联系信息
竞价信息
待运输总量(吨) | 最小加价单位 (元/吨) | 运输开始时间 | 运输结束时间 |
---|---|---|---|
10000.0 | 0.1 | 2023-03-22 | 2023-04-10 |
运输信息
运输线路 | 发货地 | 收货地 | 线路运距 | 运输数量 | 拦标价 | 备注 |
---|---|---|---|---|---|---|
线路51 | 黄白茨矿业公司 | 蒙西公司焦化厂 | 90 | 10,000吨 | 65.00元/吨 | 1、运输量匹配相应煤炭需求执行,日调运能力不得低于300吨,按当地限超政策 组织运输;2、按我公司规定使用“我找车”平台监控运输轨迹,物流公司车辆必须安装定位系统;3、如遇管控政策变化等情况,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终止合同;4、运输单位按使用单“运输安全协议”要求购买相应保险,并进行相应考核。 |
竞价规则
竞价方式 | 竞价开始时间 | 竞价结束时间 | 成交价格判定 |
---|---|---|---|
密封报价 | 2023-03-16 10:30:00 | 2023-03-16 11:00:00 | 按自报价 |
合同条款
国家能源煤焦化运输服务电子交易合同
托运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运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依照国家能源煤炭交易网有关交易规则,通过国家能源煤炭交易网进行运力竞价交易,达成合意并订立本合同。
1
货物信息表
煤种名称 | 发货地 | 目的地 | 拉运数量 ±10%(吨) | 合同单价 (元/吨) |
精煤 | 黄白茨矿业公司 | 蒙西公司焦化厂 | 10000.0 | 65.0 |
备注: |
2
单价、结算方式及支付方式
2.1合同单价为含税价(含9%增值税),当油价(以当地石油公司现行0#柴油价格
为基准)调整幅度超过30%时,托运方重新挂网招标运输业务,新运输价格产生后本合同终止执行。
2.2结算方式:运输费用按月进行结算(或以甲方入厂原料煤结算周期相应进行结算,如遇法定节假日,可以延后至工作日。),乙方以甲方出具的结算单为准,乙方核对“结算单”,如无异议,则乙方向甲方开具符合甲方所在地税务部门要求的专用增值税发票(税率:9%),甲方在收到发票并核对无误后,及时办理入账手续,甲方于次月开始支付上月运输服务费。
2.3
支付方式:以现金的方式支付,如有变动以备注栏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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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验收
数量验收:数量以甲方购买货物扣水后结算量为准(即:水分按运输采购煤炭合同水分要求执行),入厂过磅量与装车过磅量不得超出规定误差范围,超出误差范围部分由乙方承担(合理损耗标吨车在120公斤、超吨车在3‰以内,超出损耗范围按当时原料煤价格在结算运费时扣减。)。如运输途中遇爆胎、翻车等意外情况造成损失时,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组织现场勘察,其损失部分由乙方承担,对乙方不另行主张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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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要求
4.1乙方运输车辆必须全部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否则禁止其拉运,同时乙方每日将承运车辆按甲方要求使用运输轨迹监管平台,并按要求将运行轨迹图发送到甲方指定邮箱,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平台无车辆运输轨迹按500元/车扣罚,由于乙方操作不正确导致车辆轨迹混乱或不完整按100元/车扣罚,由于平台自身故障等情况导致轨迹不完整,经甲方确认后可通过第三方轨迹图补充。
4.2乙方运输车辆必须遵守国家交通法规及公路运输有关规定,车型和车况必须符合甲方现场作业条件、安全管理规定及入场运输车辆管理制度,乙方应保证运输车辆车箱严密、入厂车辆铅封或封条完好,同时乙方运输车辆必须按甲方的要求盖苫布、打铅封或贴封条,否则禁止其拉运。
4.3乙方在承运过程中严禁卸煤、换煤、偷盗、串点拉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有损甲方利益的事件,一经发现乙方照价赔偿甲方全部损失,同时扣除乙方本次投标保证金及这批货物累计未结算运费,将乙方列入甲方黑名单,终身不予合作,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4.4乙方在承运过程中严禁加水,一经发现乙方在运输途中加水,与发货方水分差异较大,扣减乙方10000元保证金,并取消该车运输资格。
4.5乙方要按照要求及时向甲方上报运输车辆的数量及车牌号,并经确认后,由甲方下传至各用煤单位及各单位质计站磅房。不经确认的车辆一律不予过磅,遇特殊情况,乙方要及时向甲方相关部门取得联系,按照有关规定协调处理。车辆的管理服从甲方公司的相关规定。
4.6乙方车辆在甲方过磅或在煤场作业期间,不允许以给轮胎降温为由放水。一经发现放水车辆,扣减乙方5000元/车·次违约保证金,并取消该车运输资格。
未按要求进行过磅及采样,直接卸煤,导致煤炭无法结算,乙方照价赔偿,从履约保证金及未支付结算运费中扣除。
4.7乙方运输车辆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调配,遵守甲方的各项管理规定。乙方所属车辆入厂后要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依次排队过磅,不得抢道插队,若因此造成堵车,扣减乙方500元/车·次违约保证金;乙方运输车辆过磅后应按甲方安排的线路行驶、卸煤,如不按规定线路行驶、卸煤,扣减乙方1000元/车·次的违约保证金。
4.8乙方车辆在甲方场地修车、过磅及卸煤过程中造成双方人员的伤亡、财产损失等一切事故,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若造成汽车衡、采样机、煤棚等大型设备损坏,乙方除负责维修设备外,视情节和影响时间另扣减违约保证金10000-50000元。
4.9乙方是否将其车辆向甲方备案,无论是否为私人挂靠乙方车辆,只要是乙方安排的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违反与交通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违规超载超限或因运输工具的损坏所造成的原料煤损失、相关部门的罚款、人员的伤亡,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与具体车辆所有人协商事故处理、损失承担事宜。如具体车辆所有人采取诉讼方式要求甲方承担责任,任何对甲方的不利判决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向甲方全额赔偿。
4.10乙方应充分考虑国家、地方政府相关政策调整及甲方因生产、经营计划调整中断或终止合同带来的风险,甲方不承担由此带来的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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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
5.1以虚假手段获取运输商资格,如成交,甲方有权单方面取消乙方成交资格。
5.2乙方在成交后,乙方不得对服务项目进行分包、转包或擅自解除合同,及时按甲方要求组织开展原料煤运输,如发生以上任何行为,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同时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甲方不予返还。
5.3乙方在成交后,乙方应严格按甲方要求完成运输,执行过程中以甲方日需求计划为准,如甲方向乙方下达日计划量后,乙方日计划完成量不足时,按照日计划完成量进行考核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除甲方原因和不可抗力因素外乙方保障不低于甲方日需求计划量的80%,在合同期内以日需求计划量为合同考核量(以合同日均衡计划量的2倍为考核量上限,),铁路站台接卸运输以实际需求为准不设考核上限。
5.3.1当完成考核量在80%(含80%)以上不扣减履约保证金;连续调运过程中第三次未完成日计划量80%时,甲方根据欠量对乙方进行相应考核,当完成考核量在50%-80%(含50%)之间扣减当日欠量运费总额的20%;当完成考核量在50%以下扣减当日欠量运费总额的30%;扣罚以书面通知单下发为准,本合同累计扣罚总金额以合同总价的30%或履约保证金的30%为上限(就低原则执行)。
5.3.2合同期内由于甲方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非乙方原因)计划量不足导致合同履约期未完成合同量,按实际拉运量结算并不考核完成量,不考核保证金。
5.3.3合同期内因乙方自身原因连续多日欠量无法履约影响正常生产时,甲方以书面形式提示乙方整改无效后,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扣除合同总价的30%或履约保证金的30%(就低原则执行)。
5.4为确保按合同履约,乙方的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甲方有权在运费结算中扣除,待合同终止后,乙方无违约责任,甲方应全额退还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合同期内履约保证金扣完为止。
5.5未成交或合同履约期结束后,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未完成合同约定数量,履约保证金不进行扣除,甲方收到乙方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5.6甲方在合同期限内不保证乙方调运量。如遇甲方转运任务不足、车辆闲置时,该情况并不视为甲方违约,乙方不得向甲方追索任何费用。
6
不可抗力
6.1由于不可抗力(如疫情、道路封锁、火灾、水害、恶劣天气等)或国家、地方政府重大政策调整致使本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时,须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甲乙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6.2甲乙双方一旦因不可抗力而无法履行合同的事件发生后,应立即将不可抗力事件或情况通知对方,并立即提供与此有关的所有信息,通知应当包括采取措施可能需要的时间。
6.3不可抗力解除后,甲乙双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原则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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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约定事项
7.1甲、乙双方登录国家能源煤炭交易网,输入交易指令达成合意后,本合同即成立并即时生效。本合同生效后,以数据电文的形式存储于国家能源投资集团煤炭交易网服务器中。
7.2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请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7.3乙方应支付所有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下有关工作、或因其原因产生的,应由乙方按法律规定应缴纳税费。乙方应保障并保护甲方免受所有索赔、损害赔偿费、损失和开支(包括法律费用和开支)带来的损害。
7.4“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税收政策发生变化,合同涉及的价款及增值税相关税费按照不含增值税价款不变的原则确定,如果因为乙方未开具发票或开票不合格,引发的一切经济责任由乙方承担”。
7.5合同有效期自起至止。
7.6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7本合同正本六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二份,双方各自留存。
7.8其他未约定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托运方(甲方): | 承运方(乙方): |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
地址: | 地址: |
邮编: | 邮编: |
电话: | 电话: |
传真: | 传真: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账号: | 账号: |
税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税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签约日期: | 签约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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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家联系信息
联系人姓名 | 电话 | 销售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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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栋 | 13904739965 | 国家能源集团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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