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szcl2017-y-t-013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陆海宾
招标代理机构苏州诚联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王仁华18626261018
公告正文
苏州工业园区工业技术学校关于电子系4、5楼实训室改造工程项目竞争性谈判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

甲方(采购方):苏州工业园区工业技术学校

联 系 人:陆海宾

联 系 电 话:0512-69178017

地 址:苏州独墅湖高等教育区松涛街208号

乙方(供货方):苏州同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联 系 人 :王仁华

联 系 电 话 :18626261018

地 址 :苏州市新市路70号

备 案 方:苏州工业园区财政局

联 系 电 话:0512-66681170

地 址:苏州工业园区现代大道999号现代大厦11楼

招标编号:SZCL2017-Y-T-013

根据苏州诚联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谈判文件和成交通知书及乙方的响应文件,甲、乙双方就此次成交的电子系4、5楼实训室改造工程项目购销事宜,签订本合同书,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电子系4、5楼实训室改造工程

2.工程地点:苏州工业园区工业技术学校

3.资金来源:财政出资

5.工程内容:电子系4、5楼实训室改造工程

6.工程承包范围:电子系4、5楼实训室改造工程

7.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二、合同工期

21日历天。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合格 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合同价:人民币(大写)伍拾陆万圆整(¥560000.00)

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综合单价

五、 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吕兰兰,注册编号:苏232131500930。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合同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成交通知书;

(2)响应文件及其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

1、合同价款及调整:本工程项目采用固定单价合同

乙方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各类建材的市场风险和国家政策性调整风险系数,具体按照国家和苏州市相关文件执行。 本工程的具体结算方式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执行固定单价报价的基本规定:

①本工程中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按标底单价下浮之后的综合单价执行【成交下浮率=(标底价-中标价)/[标底价-暂列金额-暂估价-甲供材料-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税金】,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者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若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0%,并且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的,综合单价可调整;原工作量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其增减部分的工作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最终价格以审计为准。

②本工程中新增加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报价时工程量清单漏项、因设计变更或发包人要求而新增加的内容等,引起的新工程量清单项目)的价格,原则上按计价表定额和现行规范、费率计价,并做相应的下浮,作为新的综合单价计价,成交下浮率=(标底价-中标价)/[标底价-暂列金额-暂估价-甲供材料-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税金]。

③本工程在谈判文件中已明确的各项施工措施费,均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其他在谈判文件和答疑中未提及、未明确部分的施工措施费项目,可以根据相关资料按实调整,并作相应的下浮。

④如由于“营改增”引起工程造价调整的,按税务部门规定。

2工程预付款、进度:

(1)工程预付款:本项目无预付款。

(2)工程进度款:本项目工期较短,完工后尽快安排审计,审计结束后一次性支付审计价款的95%。

(3)预留5%的保修金,免费质保期满后十个工作日内付清。

3、材料、设备供应方式:

(1)甲供材料、设备

(2)乙供材料、设备 全部乙供

4、本工程为苏州工业园区财政投资项目,以审计机构审定结果为建设项目价款结算依据;如工程结算、决算核减金额超过总价的7%,则其结算、决算审计费用的浮动部分中,超过7%部分按核减造价4%计算确定的审计费用原则上由施工单位承担(由甲方在工程款中代扣)。

5、工程施工期间涉及安全由乙方全部负责,涉及安全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一律由乙方承担;

6、质量必须达到合格,凡因施工单位责任,经验收达不到合格要求,必须返工到合格并承担因返工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7、承包人应当办理有关施工现场交通、环卫、施工噪声等管理手续,若发生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8、工程未交付之前,承包人应自始至终对成品进行保护和防止丢失。

9、施工人员需服从甲方安全管理。

10、本项目的质保期为年,自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11、本项目合同金额包含完成该项目所需的全部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工程风险、规费、税金,以及所需的施工准备、施工过程、保修期等所需的供货、运输、人工、运杂保险、装卸、备品、备件、损耗、安装、调试、人员培训、售后服务、专利技术等一切费用。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增加任何费用。

(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或其他原因确需调整合同金额的,经区财政局批准同意后,根据追加的采购计划签订补充合同,但全部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超过部分财政部门不予安排资金。

(2)原合同金额10%以内的追加费用,限于原合同内工程清单数量调整增加的工程费用,原合同外工程内容不得计入。

(3)在履行合同时,发生工程变更的,按照工程变更备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按照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向区财政局申请项目结算评审,由区评审中心对其工程结算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最终合同价格以评审报告评审的金额为准。

八、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1、工程质量标准: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达到合格标准。

2、工程未能达到合格标准,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合同条款附录中约定,由发包人直接从承包人应付工程款中扣除。并无条件返工使工程达到合格的要求。若因返工使工程逾期完成,承包人必须承担逾期完工违约责任和工程质量的违约责任,并且工程质量的违约金与逾期完工的违约金叠加。由于返工造成费用由承包人自己承担。

3、若工程获得高于上述标准的奖项,发包人无须给予承包人任何费用增加或奖励。

4、双方对工程质量(非承包人原因除外)有争议,由合同条款约定的部门处理,

诉讼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败诉方承担。

5、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甲方不按时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乙方可自行验收,甲方应予承认。若甲方要求复验时,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甲方应承担复验费用,由此造成停工,工期顺延;若复验不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但工期也予顺延。

6、乙方应遵守现场的一切规章制度,文明施工,施工所产生的垃圾需当日清理完毕。

7、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8、工程未交付之前,承包人应自始至终对成品进行保护和防止丢失。

9、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 7 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但甲方应承认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用和相关费用。

九、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双方的一般权利

1、发包人、管理方的一般权利:

(1)发包人、管理方有权监督整个合同工程的顺利进行。

(2)承包人应委派专门的人员负责合同工程的施工并将所委派的负责人员名单于开工前2 天提交发包人代表,名单内容应包括人员的姓名、通讯号码,在合同工程中的职务及其他必要信息。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负责人员发生变化,承包人应在实际变化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代表,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管理方代表批准。

(3)发包人、管理方代表有权进入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任何工地和现场,但发包人、管理方代表要求进入的时间必须是不影响工程质量和进度的并且是安全的时间。

(4)如因设计变更而发生的工程数量的增减需在合同价款外增加工程价款时,必须同时经监理人及发包人、管理方代表的认可后,并由发包人、管理方按有关规定办理工程变更审批手续方为有效,且最终需经发包人、管理方委托的造价审计单位审计确认。

(5)如需对合同工期进行调整时,必须经发包人、管理方认可。

(6)发包人、管理方代表有权要求承包人打开已经掩盖的隐蔽工程,并进行试验和检验,相关工期和费用承担按合同约定执行。

(7)各项验收必须经监理人及发包人、管理方代表的审查和批准。

(8)发包人、管理方代表有权得到本合同工程的一切必要的信息和协助,使发包人、管理方在需要时能了解到工程量的增减、工期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进度款支付、奖励和违约处罚以及对工程质量的检验等情况;承包人对发包人、管理方代表的上述要求,必须无条件配合。

(9)发包人、管理方有权要求承包人从本合同工程中解雇因工作质量和工作中行为不符合合同要求并不接受指导的人员。

2、承包人的一般权利

(1)有权要求发包人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

(2)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图纸问题有权向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提出修正意见。

(3)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组织必要的技术交底。

(4)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提供必要的见证等。

(5)承包人有权按合同规定催要工程款项。

(6)对发包人、管理方代表及监理人的不良行为有权检举揭发。

(二)双方的一般义务(工程技术要求另有说明的除外)

1、发包人的一般义务

(1)分配和管理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用地。

(2)提供施工临时用水及用电的接驳点。

(3)开通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

(4)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并进行现场交验。

(5)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

(6)监督承包人的施工质量及进度。审批核准承包人委托质量试验单位的资格。监督承包人的安全作业。

(7)协调解决与相关招标工程之间的联系及有关问题。

(8)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已获取的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与古树名木的资料,并根据承包人要求向上述所有者或管理部门通知、介绍承包人,以便于承包人获取更详细的资料;通过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对上述物体的保护措施,并在必要时向上述物体的所有者或管理部门通报。

2、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1)向发包人、管理方及其委托的工程监理人提供进入现场所必须的条件,包括“技术要求”中规定的有关内容。

(2)为发包人、管理方及其委托的工程监理人进入工地和施工现场提供方便和安全条件,并有义务提醒上述进入现场人员要对自己安全负责,向发包人雇用的其他单位提供配合的协作。

(3)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进入工程所在地区施工的许可证等文件,及时缴纳当地政府规定的建设管理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供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政府批文所需的所有材料及必要的协助。

(4)严格执行安全规程,对承包人管辖人员在施工进程中的工伤和因工死亡承担赔偿和一切善后事务的责任。

承包人应严格遵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做好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在开工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等。承包人对于监理人发出的有关安全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必须及时执行,如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第一次有上述情况发生时,由现场发包人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给予书面警告;收到警告仍不按要求执行或第二次有上述情况发生的,由现场发包人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给予再次书面警告,并且发包人有权禁止承包人参加今后三个月内发包人其他项目投标;收到再次警告仍不改正或第三次有上述情况发生的,发包人有权禁止承包人参加今后一年内发包人其他项目投标,并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5)教育所辖人员在施工现场的生活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条例的规定,符合文明习惯和社会公德,以不损害合同工程的声誉。并承担因所辖人员对他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6)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有关的费用已包在合同总价中),并承担由于承包人责任违反上述规定的罚款。

(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失,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若因发包人的责任,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单位工程的部位和相应费用,另行协商。

(8)保证施工现场符合当地环保及文明施工的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发包人的要求(包括在施工过程中有上级检查现场时的清理),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处罚。

(9)每月25 日向发包人代表及其监理人提供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报告。定期清洁现场,不得堆积垃圾。

(10)协调施工场地内各交叉作业施工单位和人员之间的关系,保证按要求顺利施工。

(11)提供所有参与工程施工人员的由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上岗证、技术等证件复印件,施工人员应具备上岗证书并接受发包人和监理人检查。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清退无证人员离开施工现场。

(12)如未经发包人、管理方同意更换项目经理,则视同违约。承包人在中标后(包括合同履行期间)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如确需更换,必须在取得发包人、管理方书面同意之后更换,而且即使发包人、管理方同意,仍需向发包人支付5 万元/次的赔偿,以弥补给发包人带来不便的损失。

(13)承包人的以下人员,经监理人或发包人代表要求,必须在24 小时内调离本工程,否则每人每天承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 元; 同时,承包人应在3 天内用监理人批准的合格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人员,否则每拖延1 天承包人支付每人每天违约金500 元。

A、对施工进度及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

B、不熟悉本专业工作、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施工人员。

C、不能积极配合监理人工作者。

D、违反监理人或承包人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

E、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

F、与监理人要求的人员名单不符者。

G、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

(14)承包人项目经理(副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专业工程负责人、其他监理人或发包人要求人员,必须参加每周工程例会及监理人/发包人召集的会议,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4 小时向监理人提出申请并在获得监理人批准后方可缺席,否则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 元/人次。

(15)承包人项目部管理人员必须建立考勤制度,在工程施工期间,均须专职在岗,不得兼任其他项目任何职务。如需对人员安排、机械设备、施工方案等变更,必须提前一周书面上报监理人并经同意后方可执行。如有违反,承包人每违约一项(或一人),需支付违约金2000 元,并应按照监理人指令进行改正。

(16)工地现场、生活区设施和场地内围墙、其他内外道路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其做法必须符合当地政府相关规定及监理人和发包人的要求。承包人负责做好门前三清工作,包括由于工程施工而使用的施工通道整修、清理。

(17)承包人在进入施工现场后,应在发包人、管理方指定的位置按统一规

划的平面布置搭设活动房作为临时设施。

(18)协调施工场地内各交叉作业施工单位和人员之间的关系,保证按要求顺利施工。

(19)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为其所辖人员办理相关保险,如:工伤及因工死亡的保险。

(20)承包人出现不正当行为(如因拖欠工资等债务纠纷,或在现场产生公害等等),从而给发包人造成不便、或影响发包人公众形象的,则每出现一次上述情况,视情节轻重,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2 万元至10 万元的违约金作为对给发包人造成的不便、增加的工作而给发包人的赔偿,即使这种不正当行为或违约是在合格竣工日之后发现。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给发包人造成的不便、增加的工作量所造成的损失的,承包人还应赔偿违约金不足发包人损失的金额,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

十、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十一、词语含义

本合同中词语含义与(GF—2013—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十二、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苏州工业园区工业技术学校。

十三、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四、合同的生效

双方签约人为各自法人代表(负责人)或授权代表,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后合同章即生效,生效合同至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

十五、附则

1、本合同一式四份,其中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代理单位、备案机构各执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合同”系指本文件及其附件中的所有部分;其中谈判采购文件、乙方提交的响应文件、乙方在谈判过程中的承诺等为本合同不可缺少的必要组成部分。

十六、其他

本合同未尽事宜,签约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备案机构(签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负责人): 代表人

或其 或其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
SZCL2018-Y-T-013工技校实训室改造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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