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将乐县水利局
乙方:福建东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428]YG[GK]2019007的将乐县流域水质自动监测系统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
1 | 1-1 | 水文仪器设备 | 水文仪器设备 | 1 | 批 | 国内 | 3080000 | 3080000 | 东亚牌 | / | ||||||
合计: | 30800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叁佰零捌万元整(¥308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算总工期为90天,60天内完成基础建设,30天内完成安装;
4.2交付地点:福建省三明市将乐县水利局;
4.3交付条件:按合同约定。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乙方应按照本项目的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的相关技术要求执行。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本项目仪器系统及运维部分的项目应达到国家及行业颁布的技术标准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考核指标要求:①福建省地表水自动监测系统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地表水自动监测系统验收办法》的通知(闽自动站字〔2012〕4号)、②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地表水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环保科〔2011〕22号)、③福建省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及维护考核规定。若有新标准和新规定下达实施,以新标准和新规定为准。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合同生效后,七日内甲方预付合同总金额的30%,即人民币92.4万元(大写:玖拾贰万肆仟元整);设备到场后,七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即人民币123.2万元(大写:壹佰贰拾叁万贰仟元整);设备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后,七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5%,即人民币77万元(大写:柒拾柒万元整);设备验收一年质保期满后,七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即人民币15.4万元(大写:壹拾伍万肆仟元整)。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自签订之日起生效;通过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采用电子形式签订合同的,签订之日以系统记载的双方使用各自CA证书在含同上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章的日期中的最晚时间为准。
10、违约责任
1)由于乙方原因,乙方未能按合同时间交付设备,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每延期一天,违约金为延迟交货设备合同价格的0.1%。逾期超过3周,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 2)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乙方应承担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及相关经济损失。 如货到现场后,由于甲方的原因,十五日内,乙方不能正常的组织设备安装、调试,每延迟一天,按合同总金额的0.1%,向乙方支付延期付款赔偿金或违约金。 3)如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逾期付款,每延期一天,违约金为延迟交货设备合同总金额的0.1%。逾期超过3周,甲方应承担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 4)乙方只对自身提供的合同设备及配件负责,由于甲方原有设备及配件出现问题,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整改,且整改费用由甲方承担。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乙方应按照本项目的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的相关技术要求执行。 项目实施期间,甲方应协调项目所在地的周边关系及土地使用权问题;同时甲方应按招标文件第五章第二条要求,甲方协调将乐县自来水公司、电信网络运营商、电网公司等部门,将站点所需的自来水、100M带宽的专线网络(固定IP地址)、市电接入等,接至站房所在位置。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
甲方: | 将乐县水利局 | 乙方: | 福建东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住所: | 将乐县古镛镇百花社区福利巷1号 | 住所: | 福建省福州市闽侯经济技术开发区二期南中路8号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徐国平 |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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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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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 18750284398 | 联系方法: | 13600488019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福建福清汇通农村商业银行 闽侯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9010 7180 1001 0000 0079 50 |
签订地点:将乐县水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