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磨憨人才服务中心项目EPC招标公告
暗标试验样品安装图隔离设施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装饰装修勘察费古迹船舶专用工具工作条件功能性试验现场查勘基础性数据分析飞机专业工程计量仪器成品保护试运行试验承包人文件弱电工程劳力大样图消防设施工程暖通空调采购协助启动前试验材料试验资料员施工用水其他工作施工图设计劳务员维护施工工艺工程质量管理相关工作临时用电工程重新试验三通一平给排水设施检查和检验分包中间验收羽毛球场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备品备件节点铺设爆破作业防渗漏意外伤害保险给排水管道运载工具培训临时用地表检测试验坟墓通风与空调系统健身临时用水材料设备方案设计电力场外交通设施文明施工项目进度计划扫尾工程供热机械员货物保险竣工后试验尺寸地下工程联络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专业承包工程标准篮球场设计文件著作权总进度计划超大件设备性能检测地质勘察资料磨憨人才服务中心建设揭开重新检查工程复核测量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现场安保施工试验安全防护永久工程污水处理设备安装临水修建临时设施远程解密现场工艺试验工程的接收监理河道工程设计现场劳动用工气象水文实施计划履约担保临时占地隐蔽部位水路运输抢救工伤保险线缆发电机修建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工程照管电气管线联合体废水船闸环境保护缺陷修复后的进一步试验竣工试验工程建筑给排水施工队伍进场持续保险材料的加工外墙面临时道路工程实施购置材料航空运输接收证书遗迹工程师现场施工隐蔽检查钻孔探测覆盖隐蔽工程检查施工图纸永久性工程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施工图审查合格证地表还原延误的试验机场研发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消耗品码头防护器具施工控制网点加工制造临时用电接口施工设备扫尾工作清单设计图纸供冷系统前期工作相关资料整理工程保险供配电交通运输设计费人员撤离养护建筑电气工程建筑工程施工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公寓区水准点航线施工临电调整及修理建筑安装工程费专业服务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生产设备地基与基础工程其他物品施工测量放线启动试验卫生间临时性公用设施第三方责任险拆除取样装置缺陷修补质检资料价格清单重新安装清理场地正式用水钱币会议操作维修手册机电设备建筑设计方案监督管理竣工文件复工基准线运达现场施工临时排污地基基础工程场内交通人工费知识产权堤防防暑降温用品缺陷调查屋面防水工程完善抢修设计施工总承包标高燃料工程量清单材料复核试验磨憨人才中心材料员工程质量检查矫正工程的位置操作和维修手册测量成果综合服务区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施工组织方案说明试验和检验主体结构工程保养协调配合施工总承包工程房间正式用电竣工验收工程施工总承包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现场技术咨询服务通讯线路竣工资料工程物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设备购置费基础设施易损易耗件文物建筑工程质量报表场外交通化石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工程接收临时性工程试验设备揭开检查邻近建筑物配合服务竣工退场永久占地试验报告计日工超重件桥梁各种性能测试定位暂估价单位/区段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质量保证金缺陷和修补
金额
-
项目地址
甘肃省
发布时间
2022/11/14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磨憨人才服务中心项目EPC招标公告
招标概况
招标项目名称: | 磨憨人才服务中心项目EPC | ||
资金来源: | 国资 % 自筹 40.0% 贷款 60.0% 外资 % | ||
建设规模: | 总建筑面积10342.58平方米 | ||
公共资源交易行业分类: | 房屋建筑工程 | 工程类型: | 设计施工总承包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资格审查方式: | 资格后审 |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获取方式: | 网上获取 | 交易地点: | 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公告性质: | 正常公告 | 是否对外发布: | 是 |
公告发布开始时间: | 2022-11-14 10:00 | 监督部门及联系方式: | 昆明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1-63121371) |
备注: |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2年11月14日至2022年11月21日 ,登录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网址:http://ggzy.yn.gov.cn ,点击切换至“昆明市”),凭企业数字证书(CA)在网上获取招标文件及其它招标资料(含电子招标文件,格式为*.BZBJ);未办理企业数字证书(CA)的企业需要按照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电子认证的要求,办理企业数字证书(CA),并在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完成注册通过后,便可获取招标文件,此为获取招标文件的唯一途径。 4.2 招标文件(含电子招标文件,格式为*.BZBJ等)供投标人下载使用。 4.3 招标人不提供邮购招标文件服务。 |
招标人与招标代理
建设单位: | 云南磨憨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经办人: | 杨崇波 |
办公电话: | 15911720252 | ||
招标代理机构: | 云南西南咨询有限公司 | 经办人: | 李斐然 |
办公电话: | 15887804714 | 移动电话: | 15887804714 |
详细公告内容
标段编号: | GC530100202221321001001 |
标段名称: | 磨憨人才服务中心项目EPC |
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时间: | 2022-11-21 23:59 |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 2022-12-06 09:30 |
开标地点: | 昆明开标室4 |
开标方式: | 网上智能开标 |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 网上递交 |
标段合同估算价: | 3300 万元 |
本次招标内容: | 磨憨人才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的设计、工程设备采购、工程施工总承包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配合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内容(具体以发包人实际委托为准); (1)设计部分:完成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并配合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证、现场技术咨询服务等全过程相关工作内容,直至竣工验收合格的约定设计工作。 (2)施工部分:施工阶段工作内容主要为完成项目的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建筑给排水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电气工程、弱电工程、通风与空调系统、临时用电工程、临时用水工程、正式用电工程、正式用水工程、安装工程等各分部分项实施,直至缺陷期结束。 (3)采购:本项目施工部分所需各项设备的采购及安装。 注:招标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保留对以上招标范围调整的权利,中标人需配合发包人工作且不得以此作为索赔、调整中标价的理由。 |
项目现场的具体位置和周边环境: | 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是 |
联合体要求: | 3.5.7联合体投标人: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的成员不得超过2家,联合体牵头人须为联合体中满足资格要求的施工企业,且承担本项目的施工工作,联合体成员单位均需满足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能力和信誉的要求,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该共同投标协议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2)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中标后签署的合同协议书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3)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为履行合同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方应提交一份授权书(格式自拟),证明其牵头人资格,该授权书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一并提交招标人。 (5)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6)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
资质要求: | 投标人须具备①工程设计:具备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乙级及其以上资质;②工程施工: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其以上资质。 |
项目负责人资格: | ①设计负责人: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二级及以上注册建筑师证书,具有工程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注册证书的注册单位须与投标单位名称一致(证企相符),提供社保证明。 ②施工负责人(项目经理):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建筑工程专业),并取得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注册证书的注册单位须与投标单位名称一致(证企相符),提供社保证明。不得担任其他在建项目的项目经理,且在今后实施过程中不允许作任何更换,必须长驻施工现场,并不得兼任其他项目的管理人员。(提供承诺书) ③施工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且为本单位在职员工,提供社保证明。 ④拟派的施工主要人员:按《云南省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专业(管理)人员配备标准》(DB-DBJ53/T-69-2014)要求足额配备现场施工专业(管理)人员。 |
业绩要求: | 不要求。 |
其他: | 3.1第一中标候选人的行贿犯罪档案信息查询,招标人等可以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相关信息。 3.2本项目对失信被执行人,按照《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 号)执行。由招标人通过“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查询投标人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 提供给评标委员会。对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人处理方法和评标标准:执行《昆明市严重失信主体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惩戒实施细则》(昆政规【2019】2 号)、《昆明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规范联合惩戒对象的通知》。 3.3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68 号)的规定,在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若中标人有拖欠工资重大违法行为,取消其中标资格。招标人在发放中标通知书前,应当以查询函的方式统一向当地人社部门函请出具中标人“工资支付信用记录”等相关记录信息。 3.4对严重失信主体按照《昆明市严重失信主体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惩戒实施细则》(昆政规【2019】2 号)执行。 3.5.3安全生产许可证:投标人(施工企业)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 3.5.4财务状况: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近三年(2019-2021)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审计报告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自成立初年提供(如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方提供)。 3.5.6 企业信誉: ①联合体牵头人及成员单位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暂停或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等状态;近三年(2019年1月1日起至今)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没有处于被项目所在地政府或国家部委禁止市场准入等情形;未因不良记录被禁止投标资格,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无 “失信被执行人”记录。 ②投标人提供法定代表人及拟任的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承诺(如为联合体投标则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 |
是否缴纳保证金: | 是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银行转账,保函,保证保险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20 万元 |
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 | 2022-12-06 09:30 |
附件信息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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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 1、招标人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 2、投标人办理以下手续后方可投标,有关服务指南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
(1)企业需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行注册;
(2)办理企业机构数字证书和法定代表人、造价师(如有商务标)的个人数字证书;
(3)投标人(或联合体代表)需携带用于加密的数字证书在开标会上进行解密。
- 3、凡有意参加投标者,需在公告规定时间,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凭企业数字证书(USBKEY)登录【我要投标】,获取电子招标文件及其它招标资料。
- 4、缴纳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或联合体代表)须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保证金账户,通过企业基本账户(须与企业进行注册时填报的账户信息一致)转账缴纳投标保证金,并在转账完成后,使用投标人(或联合体代表)机构数字证书登录投标系统,进入“确认投标保证金”菜单,查看保证金缴纳情况并进行确认,最后打印保证金缴纳回执。上述操作须在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前全部完成,请投标人充分考虑转账到款的延时,提早缴纳,以免耽误投标工作。
- 5、递交投标文件。
(1)递交投标文件时,需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用投标人(或联合体代表)企业机构数字证书登录【我要投标】上传电子投标文件,具体操作见平台中系统帮助;
(2)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所有投标文件的上传,网上确认电子签名,并打印“上传投标文件回执”,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签名确认的,视为未递交;
- 6、重新招标(重新公告)的工程,需要重新递交投标文件。
日期:二○二二年十一月招标代理机构:云南西南咨询有限公司招标人:云南磨憨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编号:XNZB2022-0559-0215ZB招标文件磨憨人才服务中心项目EPC
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8-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及投标人须知-8-第一章招标公告-1-第一卷-5-注意事项-4-目录
附件B:否决条件-45-附件A:评标详细程序-40-一、评标办法前附表-32-第三章评标办法-32-第二卷-31-二、投标人须知-17-
第四卷-143-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120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件51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48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47-第三卷-46-
注:①智能开标的操作流程详见《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智能开标系统培训教材(适用投标人和供应商)》及附件。根据相关要求,本项目开标采用“智能开标”的方式(即投标人无需到现场参加开标会议),开标网址为: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网址:http://ggzy.yn.gov.cn,点击切换至“昆明市”)。各投标人:注意事项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145-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144-
技术操作咨询:北京筑龙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服务热线:010-86483801。④投标人无需到现场参加开标会议。开标过程中如有问题,可以在线提出异议,由代理机构给予回复。在规定的异议询问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的,则视为对开标结果无异议。③投标人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网上开标室”,根据网上远程解密、开标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完成解密等操作。若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完成相关操作,则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不再进入评标阶段。②投标人提前熟悉智能开标的相关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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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本招标项目磨憨人才服务中心项目(项目名称)已由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批准备案,现已具备招标条件。建设资金来自自筹,云南西南咨询有限公司受招标人云南磨憨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对本项目采用EPC方式进行公开招标,欢迎有实力的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1.招标条件磨憨人才服务中心项目EPC招标公告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一卷
磨憨人才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的设计、工程设备采购、工程施工总承包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配合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内容(具体以发包人实际委托为准);2.5招标范围:该项目包括但不限于:2.4项目总投资:总投资约为7838.06万元。2.3项目地点: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东盟大道与原213国道交叉口磨憨人民法院对面。2.2项目概况:本项目总用地面积约35.7亩,建筑面积10342.58m2。2.1项目名称:磨憨人才服务中心项目EPC。
2.7质量要求:(1)设计部分:设计部分满足现行国家、省、市标准规范的要求,并满足发包人就本项目设计提出的要求,确保成果资料完整、真实准确、清晰有据,设计图满足施工要求并通过图纸审查。2.6计划工期:①工程设计10日历天内提交全套成果资料(含施工图设计成果资料)。②施工期: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注:招标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保留对以上招标范围调整的权利,中标人需配合发包人工作且不得以此作为索赔、调整中标价的理由。(3)采购:本项目施工部分所需各项设备的采购及安装。(2)施工部分:施工阶段工作内容主要为完成项目的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建筑给排水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电气工程、弱电工程、通风与空调系统、临时用电工程、临时用水工程、正式用电工程、正式用水工程、安装工程等各分部分项实施,直至缺陷期结束。(1)设计部分:完成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并配合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证、现场技术咨询服务等全过程相关工作内容,直至竣工验收合格的约定设计工作。
3.投标人资格要求2.10本次招标资格审查方式采用资格后审。2.9分包要求:本项目主体、关键性工作不允许分包。2.8标段划分:本项目不划分标段。(3)采购部分:材料、设备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相关材料设备的质量标准规定。(2)施工部分:施工部分符合设计要求,满足招人使用需求,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GB50300-2013)及国家、省、市现行的质量验收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并保证各专项工程验收通过。
3.5其他:3.4对严重失信主体按照《昆明市严重失信主体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惩戒实施细则》(昆政规【2019】2号)执行。3.3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68号)的规定,在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若中标人有拖欠工资重大违法行为,取消其中标资格。招标人在发放中标通知书前,应当以查询函的方式统一向当地人社部门函请出具中标人“工资支付信用记录”等相关记录信息。(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查询投标人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提供给评标委员会。对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人处理方法和评标标准:执行《昆明市严重失信主体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惩戒实施细则》(昆政规【2019】2号)、《昆明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规范联合惩戒对象的通知》。3.2本项目对失信被执行人,按照《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执行。由招标人通过“信用中国”网站3.1第一中标候选人的行贿犯罪档案信息查询,招标人等可以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相关信息。
①设计负责人: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二级及以上注册建筑师证书,具有工程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注册证书的注册单位须与投标单位名称一致(证企相符),提供社保证明。3.5.5主要管理人员:3.5.4财务状况: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近三年(2019-2021)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审计报告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自成立初年提供(如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方提供)。3.5.3安全生产许可证:投标人(施工企业)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3.5.2资质证书:投标人须具备①工程设计:具备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乙级及其以上资质;②工程施工: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其以上资质。3.5.1营业执照:投标人须为具备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独立企业(事业)法人或其它组织,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3.5.7联合体投标人: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的成员不得超过2家,联合体牵头人须为联合体中满足资格要求的施工企业,且承担本项目的施工工作,联合体成员单位均需满足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能力和信誉的要求,还应符合下列要求:①联合体牵头人及成员单位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暂停或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等状态;近三年(2019年1月1日起至今)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没有处于被项目所在地政府或国家部委禁止市场准入等情形;未因不良记录被禁止投标资格,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无“失信被执行人”记录。②投标人提供法定代表人及拟任的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承诺(如为联合体投标则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3.5.6企业信誉:④拟派的施工主要人员:按《云南省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专业(管理)人员配备标准》(DB-DBJ53/T-69-2014)要求足额配备现场施工专业(管理)人员。③施工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且为本单位在职员工,提供社保证明。②施工负责人(项目经理):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建筑工程专业),并取得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注册证书的注册单位须与投标单位名称一致(证企相符),提供社保证明。不得担任其他在建项目的项目经理,且在今后实施过程中不允许作任何更换,必须长驻施工现场,并不得兼任其他项目的管理人员。(提供承诺书)
(6)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5)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4)联合体各方应提交一份授权书(格式自拟),证明其牵头人资格,该授权书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一并提交招标人。(3)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为履行合同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2)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中标后签署的合同协议书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1)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该共同投标协议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2年12月6日09时30分。5.投标文件的递交4.3招标人不提供邮购招标文件服务。4.2招标文件(含电子招标文件,格式为*.BZBJ等)供投标人下载使用。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2年11月14日至2022年11月21日,登录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网址:http://ggzy.yn.gov.cn,点击切换至“昆明市”),凭企业数字证书(CA)在网上获取招标文件及其它招标资料(含电子招标文件,格式为*.BZBJ);未办理企业数字证书(CA)的企业需要按照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电子认证的要求,办理企业数字证书(CA),并在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完成注册通过后,便可获取招标文件,此为获取招标文件的唯一途径。4.招标文件的获取
(3)开标过程中如有问题,可以在线提出异议,由代理机构给予回复。在规定的异议询问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的,则视为对开标结果无异议。(2)因开标系统、开标现场网络、设备及其他特殊原因,导致不能正常解密投标文件的,经核实和上报相关部门同意后,可再次下达网上解密指令来延长解密时间。(1)投标人登录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网址:http://ggzy.yn.gov.cn,点击切换至“昆明市”),按照《网上智能开标远程解密操作指南(投标人)》完成远程解密、查看开标一览表等相关操作。本项目解密时间为1小时,若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完成所有投标文件解密,则视为无效投标,不再进入评标阶段。5.3网上智能开标及远程解密网上递交:网上递交网址为: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网址:http://ggzy.yn.gov.cn,点击切换至“昆明市”),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所有投标文件的上传,网上确认电子签名,并打印“上传投标文件回执”,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5.2电子投标文件递交方式:
8.联系方式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发布,我公司对其他网站或媒体转载的公告及公告内容不承担任何责任。7.发布公告的媒介7.2开标地点: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4号开标室;7.1开标时间:2022年12月6日09时30分。6.开标时间、地点及方式
办公地址:昆明市高新区海源中路1088号和成国际A座26楼招标代理机构:云南西南咨询有限公司联系电话:15911720252联系人:杨崇波地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办公楼213号招标人:云南磨憨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及投标人须知咨询服务电话:010-86483801技术支持QQ:1928010055,1928020055昆明市电子化投标咨询服务技术支持电话:0871-65875016联系人:李斐然、王闻简
注:1、表中“岗位资格要求”栏是、否提供岗位证书(资格证书)的在“□”内打“√”。施工现场专业(管理)人员配备表附表一:施工现场专业(管理)人员配备表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1.1.2 | 招标人 | 招 标 人:云南磨憨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地 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办公楼213号联 系 人:杨崇波 联系电话:15911720252 |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代理机构:云南西南咨询有限公司办公地址:昆明市高新区海源中路1088号和成国际A座26楼联系人:李斐然、王闻简电话:0871-65875016 | |
1.1.4 | 项目名称及概况 | 项目名称:磨憨人才服务中心项目EPC项目概况:本项目总用地面积约35.73亩,建筑面积10342.58m2 | |
1.1.5 | 项目地点 | 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东盟大道与原213国道交叉口磨憨人民法院对面 | |
1.2.1 | 资金来源 | 自筹 | |
1.2.2 | 出资比例 | 100% |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
1.3.1 | 招标范围 | 磨憨人才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的设计、工程设备采购、工程施工总承包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配合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内容(具体以发包人实际委托为准);(1)设计部分:完成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并配合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证、现场技术咨询服务等全过程相关工作内容,直至竣工验收合格的约定设计工作。(2)施工部分:施工阶段工作内容主要为完成项目的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建筑给排水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电气工程、弱电工程、通风与空调系统、临时用电工程、临时用水工程、正式用电工程、正式用水工程、安装工程等各分部分项实施,直至缺陷期结束。(3)采购:本项目施工部分所需各项设备的采购及安装。注:招标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保留对以上招标范围调整的权利,中标人需配合发包人工作且不得以此作为索赔、调整中标价的理由。 | |
1.3.2 | 计划工期 | ①工程设计 10日历天内提交全套成果资料(含施工图设计成果资料。)②施工期: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 | |
1.3.3 | 质量要求 | ①工程设计部分: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的设计标准及规范要求,确保通过审批,并对所提供的设计成果负终身质量责任。②工程施工部分: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及现行国家相关规范及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③工程设备部分:符合现行国家相关规范及招标人要求。 | |
1.3.4 | 标段划分 | 本项目不划分标段 |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详见招标公告。 | |
1.4.2 | 资格审查方式 | 资格后审 | |
1.4.3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的成员不得超过2家,联合体牵头人须为联合体中满足资格要求的施工企业,且承担本项目的施工工作,联合体成员单位均需满足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能力和信誉的要求,还应符合下列要求:(1)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该共同投标协议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2)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中标后签署的合同协议书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3)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为履行合同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4)联合体各方应提交一份授权书(格式自拟),证明其牵头人资格,该授权书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一并提交招标人。(5)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6)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 |
1.10.1 | 投标预备会(答疑会) | 不召开 | |
1.10.2 |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 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所有获取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凭企业数字证书(CA)登录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通过网络在线方式进行不署名提问 | |
1.10.3 | 招标人澄清的时间和方法 | 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由招标人以补遗书方式按程序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后,提交交易系统统一通过网络向潜在投标人发布,且投标人不须回函确认,所有获取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登录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凭企业身份认证数字证书(CA)查看澄清内容 | |
1.11 | 分包 | 1、本项目主体、关键性工作不允许分包;2、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专业分包。专业分包时,中标人需将拟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项目负责人等相关资料报送招标人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才可签订专业分包合同。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单位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 |
1.12 | 偏离 | ■不允许□允许,可偏离的项目和范围见: ;允许偏离最高项数: ;偏差调整方法: 。 |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文件 |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遗、答疑 |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同1.10.2的时间要求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在线不署名提交方式登录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 |
2.2.2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2年12月6日09时30分 |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答疑或补遗)的时间 | 投标人自行登录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获取澄清,无须回复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 投标人自行登录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收取修改内容,无须回复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它资料 | 无 | |
3.2.2 | 招标控制价(拦标价)及报价方式 | 一、工程设计部分报价:参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制定的《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号)文件及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结合企业自身水平及实力,按收费标准下浮 %。注:设计费最终结算价以经备案的控制价为计费基数,参考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制定的《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号)计算后结合中标人所报浮动幅度值下浮比例进行结算。暂估建安工程费为:3327.26万元(最终以经备案的控制价为计费基数),专业调整系数为1.0,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为1.0,附加调整系数为1.1。工程设计收费以投标时投报的优惠浮动比例计算,中标后不再调整。其中包含包括但不限于招标范围规定的设计及其配套技术服务、设计费、管理费、税费、利润等所有费用(包括项目施工图设计成果、完成各阶段设计成果、全部基础资料、评审费、施工现场的配合及后续服务等全部费用)。应包括设计全过程的一切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其中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费用:施工图设计的全部费用;施工图设计所必需的专题研究费用、评审费等费用;施工期间驻现场设计代表及提供变更设计所必需的专题研究费用;有关管理部门或招标人认为需对以上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修改费用;为完成本招标文件规定的任务,投标人认为有必要计入的其他费用。二、工程施工部分报价:采用建安工程费下浮率的方式进行报价(规费费率、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及税金税率不参与竞争,由投标人在报价中综合考虑),投标人结合企业自身水平、实力自行填报建安工程费下浮率( %)。工程施工费包含项目施工及验收阶段的材料检验试验及询价、考察等费用。注:发包人委托造价咨询单位根据设计图纸、现行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计价规范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该控制价经评审后作为本合同的结算依据,经备案的控制价中的综合单价作为固定综合单价在工程实施期内除本合同约定及不可抗力外,其余均不作调整。经评审合格后的控制价是按施工图技术性审查意见修改完成的施工图范围内的全部费用。本项目的中标浮动幅度值不进行调整。结算时在发包人或上级主管部门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审定的工程结算价款基础上,下浮 %的形式进行结算,(即:最终工程结算价款=审核的工程结算价×(1-下浮幅度值)(不可竞争费用不参与计算)。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依据的计价规范及组价原则具体如下:(1)云建科[2021]15号文“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标准(2020版)》发布实施的通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3年第16号令)及相关配套计价文件。(2)执行定额:云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云南省建筑工程计价标准》(DBJ53/T-61-2020)、《云南省通用安装工程计价标准》(DBJ53/T-63-2020)、《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规则及机械仪器仪表台班费用定额》(DBJ53/T-58-2020)、《云南省市政工程计价标准》(DBJ53/T-59-2020)、《云南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DBJ 53/T-60-2020)等现行相关配套计价文件。(3)材料价格按开工令载明的开工时间当期工程所在地(含镇、县、市、州)政府指导价执行,工程所在地政府指导价中没有对应材料单价时,材料价格参照开工令载明的开工时间当期的云南省建设工程材料及设备《建设工程价格信息》执行;投标人采购的主要材料如达不到设计施工图中规定的规格和质量标准,发包人有权拒绝。(4)上述价格指导或价格信息均没有对应材料单价的,由代建方(若有)、发包方、监理方、造价方、设计方、承包方按开工令共同认可的市场采购价计价;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为 9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 |
3.4.1 | 投标保证金 | 一、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方式(联合体投标时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交投标保证金)一、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方式保证金的提交方式:银行转账、保险保函、担保保函、银行保函,投标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保证金的提供或缴纳方式。银行转账:投标(交易)保证金应以投标人自身的名义提交,并且必须从其基本账户转出,不得以分支机构其他名义提交(按照规定,投标人可以为自然人的项目除外)。(二)保险保函:1.当投标人未能按照招投标文件要求履行投标义务而导致招标人受到损失时,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代偿责任。2.投标人在支付投标保证金保险费时,必须使用基本账号资金支付购买,未从基本账户转出支付保费造成经济纠纷的应由企业自行承担。3.在投标保证保险中,投标人为投保人,招标人为被保险人。(三)担保保函:1.当投标人未能按照招投标文件要求履行投标义务而导致招标人受到损失时,由担保公司按照要求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代偿责任。2.在投标担保中,投标人为被担保人,招标人为收益人。(四)银行保函:1.当投标人未能按照招投标文件要求履行投标义务而导致招标人受到损失时,由担保银行按照要求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代偿责任。2.在投标担保中,投标人为被担保人,招标人为收益人。二、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时间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到账时间以实际到达专用账号时间为准,未按时到账的保证金视为未提交;采用投标保函方式的,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应当提供有效的投标保函。三、投标保证金的办理程序(一)采用银行转账方式:项目名称:磨憨人才服务中心项目EPC,户名: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户行:招商银行昆明小康大道支行,保证金提交账号:871907326010906 ,保证金金额:¥200000.00元(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办理程序:潜在投标人转账到保证金专项银行账户后,潜在投标人需要使用数字证书(CA)登录“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网址:http://ggzy.yn.gov.cn/#/homePage,点击切换至“昆明市”)”在投标保证金模块找到对应项目进行确认并打印确认回执;若保证金出现未绑定导致无法确认的请及时联系(联系电话:19187160207、0871-67432024(市公管局财务室)或010-86483801(筑龙客服))。注:1、保证金必须从投标方的法人基本账户划出;2、保证金转账方式仅限电汇、网银方式,其他转账方式视为无效;3、保证金截止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到账时间以保证金专用账户实际到账时间为准,未按时到账的保证金无效;4、拒绝私人账户汇款及银行存现;5、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估算值的2%,最高不能超过80万元。请潜在投标人在跨行转账时考虑以下因素:1、按照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跨行转账在工作日下午4点半前办理手续,可以保证实时跨行到账;2、跨行转账尽量采用电汇方式。(二)采用保险保函方式:项目名称:磨憨人才服务中心项目EPC,保证金金额:¥200000.00元(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办理程序: 潜在投标人在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保单后需要使用数字证书(CA)登录“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网址:http://ggzy.yn.gov.cn/#/homePage,点击切换至“昆明市”)”在投标保证保险模块下找到对应项目进行分配并打印确认回执;若出现未分配导致无法确认的请及时联系相关出函机构。(三)采用担保保函方式:项目名称:磨憨人才服务中心项目EPC,保证金金额:¥200000.00元(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办理程序:潜在投标人需要使用数字证书(CA)登录“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网址:http://ggzy.yn.gov.cn/#/homePage,点击切换至“昆明市”)”在投标保函管理模块下找到对应项目,选择担保机构,购买担保保函,并进行分配打印确认回执;若出现未分配导致无法确认的请及时联系相关出函机构。(四)采用银行保函方式:项目名称:磨憨人才服务中心项目EPC,保证金金额:¥200000.00元(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办理程序:潜在投标人需要使用数字证书(CA)登录“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网址:http://ggzy.yn.gov.cn/#/homePage,点击切换至“昆明市”)”在投标保函管理模块下找到对应项目,选择银行,购买银行保函,并进行分配打印确认回执;若出现未分配导致无法确认的请及时联系相关出函机构。 | |
3.4.3 |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 投标保证金退还到投标人的基本账户 | |
3.4.4 |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 |
3.5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
3.6.1 | 投标文件格式 | 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电子文件必须使用《云南省工程建设模块化投标文件编制系统》制作,格式为*.BTBJ。编制要求见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附表五: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 | |
3.6.3 | 投标文件的签署 | 按照投标文件格式,采用企业、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及数字证书电子签名(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电子签章) | |
3.6.4 | 投标文件递交及有关内容 | 网上递交:网上递交网址为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网址:http://ggzy.yn.gov.cn,点击切换至“昆明市”),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所有投标文件的上传,网上确认电子签名,并打印“上传投标文件回执”,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注:招标文件中与此条内容不一致的,以此条要求为准。 | |
4.1.1 | 投标文件的加密 | 网上递交的投标文件应使用数字证书进行加密。 | |
4.2.4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 | |
5.1.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 | |
5.2 | 开标程序 | 密封情况检查:按4.1.1条规定密封开标顺序:按照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自动提取所有投标人的顺序当众开标。 |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1)评标委员会构成:7人,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评标专家5人组成,其中经济和技术方面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2)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3)评标专家确定方式:随机抽取。注:特殊情况专家名单经审批后确定。 | |
6.3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估打分法 | |
7.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否;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办法的打分结果,并按最后得分由高至低的顺序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根据相关规定确定中标人。 | |
7.3.1 | 履约担保 | 一、履约担保的形式:现金/转账/支票/银行保函,由投标人自主选择其中一种支付形式。二、履约担保的金额:暂定合同价款的5%。三、提交履约担保金的时间:合同签订后。注意事项:中标人不按规定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中标,招标人可与第二成交候选人签订合同,以此类推。 | |
招标人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 “暗标”评审 | ■不采用□采用,投标人应严格按照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暗标)编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暗标的编制要求 | |
10.2 | 评标结果公示 |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招标人将中标候选人的情况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 |
10.3 | 监督 | 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 |
10.4 | 招标文件的解释 | 对招标人自行编写的内容理解有争议的,由备案的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招标文件所使用的词句、招标文件有关条款、招标的目的、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作出不利于招标人一方的解释 | |
10.5 | 纸质标书 | 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须提供4份与网上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完全一致的纸质标书 | |
10.6 | 招标公证费 | 招标公证费由公证机构向中标人收取。 | |
10.7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参考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的规定,以中标价为基数计算下浮25%后收取。 | |
10.8 | 拟投入的施工现场专业(管理)人员要求 | 投标人拟投入的施工现场专业(管理)人员须满足本须知《附表一:施工现场专业(管理)人员配备表》的要求,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一:施工现场专业(管理)人员配备表》。 |
专业岗位 | 人员数量最低要求 | 岗位资格要求 | 岗位要求 | 备注 |
项目负责人 | 1人 | 是:否:□ | 专职:兼职:□ | |
技术负责人 | 1人 | 是:否:□ | 专职:兼职:□ | |
施工员 | 2人 | 是:否:□ | 专职:兼职:□ | |
安全员 | 2人 | 是:否:□ | 专职:兼职:□ | |
质量员 | 1人 | 是:否:□ | 专职:兼职: | |
标准员 | 1人 | 是:否:□ | 专职:兼职:□ | |
材料员 | 1人 | 是:否:□ | 专职:兼职: | |
机械员 | 1人 | 是:否:□ | 专职:兼职: | |
劳务员 | 1人 | 是:否:□ | 专职:兼职: | |
资料员 | 1人 | 是:否:□ | 专职:兼职: |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招标。1.1项目概况(一)总则二、投标人须知3、此表为投入配置“施工现场专业(管理)人员”最低要求。2、表中“岗位要求”栏专职、兼职在“□”内打“√”。
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1.5本招标项目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本招标项目名称及概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本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本招标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本招标项目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1本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及标段划分1.2.3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4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4.3本招标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2本招标项目资格审查方式:本项目采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所述的资格审查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投标人资格要求1.3.4本招标项目的标段划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或施工单位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5)为本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4)为本项目的代建人;(3)为本项目的监理人;(2)为本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1)为投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11)财产被接受或取消投标资格的;(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9)被责令停业的;(8)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或施工单位相互任职或工作的;(7)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理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或施工单位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1.5.1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本招标活动自身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及所有规费。1.5费用承担(16)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15)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1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1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证性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个人;
1.8计量单位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中文注释。1.7语言文字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6保密1.5.2中标人应承担的其他费用: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0投标预备会(答疑会)1.9.3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1招标人不集中组织投标现场踏勘,投标人需要了解现场情况的,可自行进行现场踏勘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9踏勘现场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12偏离1.11.1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1.11分包要求1.10.3招标人澄清的时间和方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0.2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和方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0.1招标人不集中召开投标预备会,实行网上答疑。投标人若有疑问,需要招标人予以答疑,应以不署名的形式在“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网址:http://ggzy.yn.gov.cn,点击切换至“昆明市”)”提出。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及投标人须知第一章招标公告2.1.1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2.1招标文件的组成(二)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2招标文件的澄清根据本章第2.2款、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补遗、答疑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章评标办法
2.3.2投标人自行登录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收取修改内容,无须回复确认已收到该修改。投标人应在截标时间前随时查看“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中有关该工程招标文件的答疑、补遗内容。否则,由此引起的投标损失自负。2.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时间前,招标人确需要变更招标文件内容的,招标人可主动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并同时报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无论对评标办法、评审项目等重要评审内容作何种变更,都要重新制作电子招标文件(*.BZBJ),并重新备案,同时发布补遗文件进行说明以保证各投标人都能重新下载最新的电子招标文件用于编制电子投标文件。招标文件的修改将在“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发布,招标文件的修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具有约束力。2.3招标文件的修改2.2.3招标澄清和补遗全部通过网络送达,请投标人在开标截止日前,务必查询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网址:http://ggzy.yn.gov.cn,点击切换至“昆明市”),投标人自行登录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获取澄清,无须回复确认已收到该澄清,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2.2.2投标截止时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2.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项或内容不全,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凭身份认证密匙登录“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网址:http://ggzy.yn.gov.cn,点击切换至“昆明市”)”,通过网络在线方式进行匿名提问。
3.2投标报价3.1.2在编制技术标投标文件时,粘贴图片使用JPG格式的文件,并且每张图片的分辩率应小于100dpi,最终的每份标书文件所占用的磁盘空间小于100M。3.1.1投标文件由资格审查部分、技术部分、商务部分三部分组成。3.1投标文件的组成(三)投标文件的编制2.3.3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招标文件修改文件内容均以网上发布的为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招标文件修改文件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为准。
3.2.4投标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报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而导致的索赔或工作周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2)投标人所报的下浮率为投标人按期完成本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上所列招标范围内所有工程内容的一个统一的优惠比例,该下浮率在整个合同签订及合同履行中固定不变,中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该中标的下浮率。(1)投标报价还应包括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和利润等,应充分考虑包括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的各种因素。且投标人需根据本招标文件的技术文件、现行施工规范和标准,以及投标人对现场实际情况的踏勘和市场竞争因素,并结合企业实力自行确定。3.2.3本施工项目报价应包括为完成本项目招标范围及合同中约定的所有工作内容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3.2.2招标控制价(拦标价)及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1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
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按否决投标处理。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3.4投标保证金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3投标有效期
3.6.1投标文件格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6投标文件的编制3.5.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3.5备选投标方案3.4.4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3投标保证金退还到投标人的基本账户。
4.1.1投标文件的加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四)投标3.6.4投标文件递交及有关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6.3投标文件的签署: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6.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2.4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3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应将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到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如果投标人没有按规定网上递交电子投标文件,视为投标无效。4.2.2网上上传:投标人登录“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根据拟要投标的项目,上传投标文件,电子文件必须使用《云南省工程建设模块化投标文件编制系统》制作(格式为*.BTBJ),并完成最后的“确认并签名”,打印“上传投标文件回执”,表明投标人网上上传投标文件成功。4.2.1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4.2投标文件的递交
5.1.1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现场开标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5.1开标时间和地点(五)开标4.4.1招标人在本须知前附表第2.2.2说明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回给投标人。4.4迟交的投标文件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无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2)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逾期网上上传的;(1)投标人未在截标时间前登录“网上开标室”,根据网上远程解密、开标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完成在线解密的;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5.3投标文件不予受理情形代理公司根据智能开标系统操作流程依次进行,投标人应提前熟悉智能开标的相关操作流程,在规定的时间完成在线签到、解密、开标一览表确认等操作。5.2开标程序
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以及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6.1评标委员会(六)评标(4)投标人提交的电子标书格式不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7.1项要求或开标后无法读取导入的。(3)未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1项规定的“投标保证金”缴纳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的;
6.1.3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审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7.1定标方式(七)合同授予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及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评标过程中如有特殊情况,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6.3评标评标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6.2评标原则
7.3履约担保如中标人在接到通知后未及时缴纳应承担的相关费用并领取中标通知书的,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中标人自负。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7.2.1评标完成后,发布评标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发布中标公示,之后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7.2中标通知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八)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7.4.2投标人中标后,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相关法规及合同约定。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将报请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中标人还应予以赔偿。7.4签订合同7.3.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中标人还应当予以赔偿。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4)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3)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2)至投标截止时间止,上传投标文件且投标人少于3个的;(1)至投标报名时间截止,参与报名的潜在投标人少于3个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8.1重新招标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九)纪律和监督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不足3个,或者所有投标人均没有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8.2不再招标(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项目名称)开标记录表附表一:开标记录表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十)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9.5投诉
(二)开标过程中的其他事项记录(一)唱标记录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
序号 | 投标人 | 密封情况 | 工程设计部分报价 | 工程施工部分报价 | 质量 承诺 | 工期承诺 | 备注 | 签名 |
年月日招标人代表:招标代理:监督人:(三)出席开标会的单位和人员(附签到表)
1、(项目名称)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投标人名称):编号:问题澄清通知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
附表三:问题的澄清年月日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签字)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年月日时前递交至(详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年月日时前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2、
2、1、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如下:(项目名称)招标评标委员会:编号: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中标通知书附表四:中标通知书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投标人:(盖单位章)……
质量承诺:;工期承诺:;工程施工部分报价:;工程设计部分报价:;你方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中标人名称):
招标人:(盖单位章)特此通知。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日内到(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合同,在此之前应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3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施工技术负责人:(姓名)。施工负责人(项目经理):(姓名);设计负责人:(姓名);
1、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必须使用《云南省工程建设模块化投标文件编制系统》,生成电子签名的技术标投标文件,格式为*.BTBJ(此文件必须网上递交)。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附表五: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年月日招标代理机构:(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注:不同单位的投标文件若芯片序列号、硬盘序列号、网卡序列号一致,视为由同一台电脑编制!6、在编制技术标投标文件时,粘贴图片使用JPG格式的文件,并且每张图片的分辩率应小于100dpi,最终的每份标书文件所占用的磁盘空间必须小于100M。5、该投标文件制作及报送要求如果与招标文件规定不一致,以此投标文件制作及报送要求为准。4、投标人投标时,须按本附件“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规定编制及网上递交电子投标文件。3、网上递交投标文件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电子投标文件通过网上上传指定的开标项目,并打印“上传投标文件回执”,以表明上传成功。2、《云南省工程建设模块化投标文件编制系统》提供数字证书(CA)对投标文件进行加密功能。投标人对网上递交的投标文件应加密。如果投标人使用某个数字证书(CA)对投标文件进行了数字证书(CA)加密,需要在开标会上使用该数字证书(CA)进行解密,才能读取和导入投标文件,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
评标详细程序附件A:评标详细程序一、评标办法前附表第三章评标办法第二卷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A3.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 |
A3.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 |
A3.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A 3.2 | 资格评审标准 | 联合体投标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3)规定 | |
A 3.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规定 | |
A 3.2 | 资格评审标准 | 资质证书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规定 | |
A 3.2 | 资格评审标准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规定 | |
A 3.2 | 资格评审标准 | 财务状况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规定 | |
A 3.2 | 资格评审标准 | 主要管理人员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规定 | |
A 3.2 | 资格评审标准 | 企业信誉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规定 | |
A 3.2 | 资格评审标准 | 相关承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规定 | |
A 3.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报价 | 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控制(拦标价)或低于成本价 | |
A 3.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文件的签署 | 投标文件按照投标文件格式,采用企业、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及数字证书电子签名(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电子签章) | |
A 3.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文件格式 | 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没有不全或者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 | |
A 3.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报价的唯一 | 投标人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没有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名哪一个有效 | |
A 3.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计划工期 |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计划工期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 |
A 3.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技术要求 | 没有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 |
A 3.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判断投标是否被否决 | 是否出现本章附件B中《否决投标条件》情形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
A4.1 | 综合评估打分法 | 分值构成(满分100分) | 技术部分满分80分,商务部分满分20分。 | |
A4.1 | 综合评估打分法 | 投标人最终得分 | 本项目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打分法,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资格审查及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按评分标准对技术及商务部分进行百分制打分,最终按最后得分由高至低顺序推荐第一、二、三名中标候选人。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
4.2 | 技术部分评审标准 | 设计部分评审 (30分) | 设计方案(30分) | 设计方案(15分)①对招标项目理解思路清晰,设计方案能清晰明了满足招标人设计立意要求,方案较好的得9.1-15.0分;②对招标项目设计理解一般,基本满足本项目设计方案,基本体现设计立意要求,设计一般但能满足招标人要求的得4.1-9.0分;③对招标项目设计理解思路较差,没有完整和有创意的设计方案,无法体现设计立意要求,无法满足招标人要求的的得0-4.0分。设计质量及保证措施(5分)①设计质量满足工程需要,保证措施科学、合理具有先进性,措施得当,针对性强的可得2.1-5.0分;②设计质量基本满足工程需要,保证措施及针对性一般的可得0.1-2.0分;③设计质量基本满足工程需要,保证措施及针对性较差的得0分。设计工作进度计划及周期(5分)①设计工作周期满足工程需要,工作进度计划合理,针对性强的可得2.1-5.0分;②设计工作周期满足工程需要,工作进度计划基本合理,针对性一般的可得0.1-2.0分;③未作任何说明的得0分。设计服务承诺(5分)①有具体的设计服务承诺及后续服务承诺,保证措施具体、针对性强的得2.1-5.0分;②有设计服务承诺及后续服务承诺,保证措施一般、针对性一般的得0.1-2.0分;③有设计服务承诺及后续服务承诺,保证措施不具体、针对性不强的得0分。 |
4.2 | 技术部分评审标准 | 施工部分评审 (40分) | 对项目的理解、重难点、管理要点分析及合理化建议(12分) | ①对招标项目的关键技术、施工管理要点有明确、深入的表述,对施工重点、难点、经济、安全的解决方案和保证措施方案及合理化建议切实可行的得8.1-12.0分;②对招标项目的关键技术、施工管理要点有较明确的表述,对施工重点、难点、经济、安全的解决方案和保证措施方案及合理化建议可行的得4.1-8.0分;③对招标项目的关键技术、施工管理要点的表述不够明确,对施工重点、难点、经济、安全的解决方案和保证措施方案及合理化建议基本可行的得0.1-4.0分。 |
4.2 | 技术部分评审标准 | 施工部分评审 (40分) |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8分) | ①施工技术方案详细具体、有较强针对性,且施工部署全面的得6.1-8.0分。②施工技术方案具体,但针对性一般,施工部署基本完整的得3.1-6.0分。③施工技术方案施工程序及施工大纲有明显错误及缺陷施工部署不完整的,得0-3.0分。 |
4.2 | 技术部分评审标准 | 施工部分评审 (40分) |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5分) | ①质量符合或优于招标文件要求且目标明确,管理制度齐全,实施与监控措施全面、有效的得2.1-5.0分;②质量目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且目标明确,管理制度基本齐全,实施与监控措施基本完整的得0.1-2.0分;③未作任何说明的得0分。 |
4.2 | 技术部分评审标准 | 施工部分评审 (40分) | 施工进度计划与保证措施(5分) | ①总工期及节点工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施工进度计划内容全面,线路清晰、准确、完整,计划编制合理、可行;措施有力、合理、可行的得2.1-5.0分;②总工期及节点工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施工进度计划内容不够全面,线路不够清晰,计划编制不够合理;措施基本可行的得0.1-2.0分;③无工程进度计划与保证措施的得0分。 |
4.2 | 技术部分评审标准 | 施工部分评审 (40分) |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5分) | ①安全目标符合或优于招标文件的要求,管理制度齐全,实施与监控措施全面、有效的得2.1-5.0分;②安全目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且目标明确,管理制度较齐全,实施与监控措施基本完整的得0.1-2.0分;③未作任何说明的得0分。 |
4.2 | 技术部分评审标准 | 施工部分评审 (40分) |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5分) | ①环境管理目标符合或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管理制度齐全,实施与监控措施全面、有效的得2.1-5.0分;②环境管理目标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管理制度基本齐全,实施与监控措施基本完整的得0.1-2.0分;③未作任何说明的得0分。 |
4.2 | 技术部分评审标准 | 项目管理机构评审(10分) | 项目管理机构配置(10分) | 设计组织机构及主要人员配置(5分)结合设计负责人及各专业设计人员配置合理性程度打分:①拟派建筑专业负责人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同时具备工程师及以上得1分。②拟派结构专业负责人具有一级注册结构师同时具备工程师及以上得1分。③拟派电气专业负责人具备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同时具备工程师及以上得1分。⑤拟派暖通专业负责人具备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同时具备工程师及以上得1分。⑥根据项目设计团队人员配置的针对性,主要人员安排的专业配置合理性进行评分,得0-1.0分。施工组织机构及人员配置(5分)①投标人拟定的项目经理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项目管理人员针对工程实际配置且合理,能满足工程管理需要且有针对性,项目管理人员持证上岗的得3.1-5.0分;②投标人拟定的项目经理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项目管理人员配置基本满足工程管理需要,专业配置缺乏针对性,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持证上岗的得0.1-3.0分。③未做任何说明的得0分。 |
4.3 | 商务部分评审标准 | 设计部分投标报价评审(5分) | 一、设计部分投标报价评分计算方式:(1)以平均价计算公式计算得出基准价,投标报价等于基准价的得满分5分; (2)投标报价与基准价相比(差值),每向上浮动1%扣0.05分,每向下浮动1%扣0.05分,分数扣完为止。(扣减分值中间值用插入法,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二、平均价计算公式:公式一:(适用于当投标报价个数n≥7时)P=[(tmax-1×0.5+tmin+1×0.5)+t1+t2+…tn-4 ] ÷ ( n-3)其中:1、P为平均价;2、t为投标报价;tmax-1指投标报价中第二高值;tmin+1指投标报价中第二低值;t1、t2、…、tn-4指分别去掉一个第一、第二高值和一个第一、第二低值后的投标报价;3、n指投标报价个数公式二:(适用于当投标报价个数n在7>n≥5范围时)P=( t1+t2+…tn-2)÷(n-2)其中:t1、t2、…、tn-2指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投标报价;公式三:(适用于当投标报价个数n在5>n范围时)P=( t1+t2+…tn)÷ n其中:t1、t2、…、tn指投标报价。 | |
4.3 | 商务部分评审标准 | 施工部分投标报价评审(15分) | 一、施工部分投标报价评分计算方式:(1)以平均价计算公式计算得出平均下浮率,投标下浮率等于平均下浮率的得满分15分; (2)投标下浮率与平均下浮率相比(差值),每向上浮动1%扣0.05分,每向下浮动1%扣0.05分,分数扣完为止。(扣减分值中间值用插入法,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二、平均价计算公式:公式一:(适用于当投标报价个数n≥7时)P=[(tmax-1×0.5+tmin+1×0.5)+t1+t2+…tn-4 ] ÷ ( n-3)其中:1、P为平均价;2、t为投标报价;tmax-1指投标报价中第二高值;tmin+1指投标报价中第二低值;t1、t2、…、tn-4指分别去掉一个第一、第二高值和一个第一、第二低值后的投标报价;3、n指投标报价个数公式二:(适用于当投标报价个数n在7>n≥5范围时)P=( t1+t2+…tn-2)÷(n-2)其中:t1、t2、…、tn-2指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投标报价;公式三:(适用于当投标报价个数n在5>n范围时)P=( t1+t2+…tn)÷ n其中:t1、t2、…、tn指投标报价。 |
(2)初步评审;(1)评标准备;评标活动将按以下五个步骤进行:A1.基本程序本附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本章第3条所规定的评标程序的进一步细化,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附件所规定的详细程序开展并完成评标工作。A0.总则
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签到并组建评标委员会。A2.1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A2.评标准备(5)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及提交评标报告。(4)澄清、说明或补正;(3)详细评审;
A2.4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工作(清标)A2.3.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包括招标文件、未在开标会上当场拒绝的各投标文件、开标会记录、资格预审文件及各投标人在资格预审阶段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果有)、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定额(如作为计价依据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A2.3.1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目的、招标范围、主要合同条件、技术标准和要求、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等,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熟悉本章及附件中包括的评标表格的使用,如果本章及附件所附的表格不能满足评标所需时,评标委员会应补充编制评标所需的表格,尤其是用于详细分析计算的表格。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A2.3熟悉文件资料评标委员会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主任。招标人也可以直接指定评标委员会主任。评标委员会主任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评标委员会主任在与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协商的基础上,可以将评标委员会划分为技术组和商务组。A2.2评标委员会的分工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资格评审。A3.2资格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形式评审,并记录评审结果。A3.1形式评审A3.初步评审在不改变投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简称为“清标”),从而发现并提取其中可能存在的对招标范围理解的偏差、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错漏项、投标报价构成不合理、不平衡报价、是否低于成本报价等存在明显异常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整理形成清标成果。评标委员会对清标成果审议后,决定需要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的问题,形成质疑问卷,向投标人发出问题澄清通知(质疑问卷)。
A3.4澄清、说明或补正A3.3.3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包括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过程中,依据本章附件B中规定的否决投标条件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被否决。A3.3.2本章附件B集中列示的否决投标条件不应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包括的否决投标条件抵触,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附件B否决投标条件”的规定为准。A3.3.1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为否决投标的全部条件(包括本章前附表中规定的条件),在本章附件B中集中列示。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响应性评审,并记录评审结果。A3.3响应性评审
3.5.1.1当以数字表示的金额与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3.5.1评标委员会在对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时,应按下述原则:A3.5算术错误修正3.4.3投标人澄清、说明的内容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3.4.2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3.4.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2人以上认为需要投标人进行澄清的,评标委员会应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有明显文件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以及细微偏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评标委员会成员需充分考虑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内容。
响应性评审通过后,进行详细评审。详细评审将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主要内容如下:A4.详细评审说明:在评标办法中,所评审的价格均为通过算术性修正后的价格。3.5.2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同意后,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并且其投标担保也将被没收,并不影响评标工作。3.5.1.3当各细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细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3.5.1.2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3.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4.3款规定的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商务部分得分。4.3商务部分评审标准(满分20分)4.2.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4.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4.2款规定的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技术部分得分。4.2技术部分评审标准(满分80分)A4.1本项目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打分法,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及响应性评审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百分制打分,最终按最后得分由高至低顺序推荐第一、二、三名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最终按投标人最后得分由高至低推荐第一、二、三名中标候选人,若最后得分相同,以技术部分得分由高至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若技术部分得分也相同,则由评标委员会无记名投票推荐中标候选人排名。A5.3汇总评标结果A5.2统计分数原则:按照各评委评审得分的算术平均值,计算结果为投标人的技术部分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A5.1评标委员会评委应首先对各投标人投标书进行评审,并按招标文件规定分值评分,若有打分档,各分档评分中间不得用插入法评分。A5.统计原则4.3.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并确定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人。A6.2直接确定中标人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1款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有效投标人的最后得分由高到低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根据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1款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将排序在前的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A6.1推荐中标候选人A6.推荐中标候选人
A7.1.2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不可抗力的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A7.1.1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评标活动方可暂停。A7.1关于评标活动暂停A7.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并于评标结束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A6.3编制及提交评标报告
A7.3记名投票A7.2.2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其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生产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2)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某几个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1)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A7.2.1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A7.2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委
否决投标条件附件B:否决条件评标中若遇特殊问题,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研究决定。注: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但又拒绝以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A8.补充条款在任何评标环节中,需评标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做出表决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B1.3质量要求不满足投标人须知1.3.3条的;B1.2计划工期不满足投标人须知1.3.2条的;B1.1投标函未满足第六章“投标函”要求的;B1.否决投标条件本附件所集中列示的否决投标条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所规定的否决投标条件的总结和补充,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本节的规定为准。B0.总则
B1.9投标报价未满足投标人须知3.2条的;B1.8投标文件签署未满足投标人须知3.6.3条的;B1.7投标保证金未满足投标人须知3.4.1条的;B1.6有投标人须知1.4.4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B1.5联合体投标不满足投标人须知1.4.3条的;B1.4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不满足投标人须知1.4.1条的;
B1.1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的;B1.14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投标的;B1.13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上电子签名与其他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上的电子签名相同的;B1.12投标人拒不按照评标委员会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B1.11投标总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B1.10低于成本报价的;
B1.20违反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的。B1.1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机构成员出现相同人员的;B1.1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B1.1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B1.16投标文件中各电子标书未加签有效的投标人数字证书(USBKEY)的;
磨憨人才服务中心项目EPC合同合同编号:(招标文件内本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仅作为参考,本章节中未明确内容将在合同谈判中明确,招标人保留最终修订合同的权利,最终本合同以实际签订为准)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卷
合同签订地点:承包人:承包人:发包人:云南磨憨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名称:磨憨人才服务中心项目EPC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制定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2.工程地点: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东盟大道与原213国道交叉口磨憨人民法院对面1.工程名称:磨憨人才中心一、工程概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承包人(全称):发包人(全称):
(2)施工部分:施工阶段工作内容主要为完成项目的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建筑给排水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电气工程、弱电工程、通风与空调系统、临时用电工程、临时用水工程、正式用电工程、正式用水工程、安装工程等各分部分项实施,直至缺陷期结束。(1)设计部分:完成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并配合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证、现场技术咨询服务等全过程相关工作内容,直至竣工验收合格的约定设计工作。二、工程承包范围:磨憨人才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的设计、工程设备采购、工程施工总承包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配合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内容(具体以发包人实际委托为准);5.工程内容及规模:项目总用地35.7亩,分两期建设,一期总建筑面积10342.58平方米,项目地块功能分为综合服务区、公寓区。综合服务区包括办公、会议、健身、餐饮功能;公寓区由10栋独栋公寓、6栋双拼公寓、3栋2层公寓、9栋3层公寓组成;公寓区设置标准篮球场1个,羽毛球场3个;共设置客房216间。4.资金来源:企业自筹3.工程审批、核准或备案文号:2211-532891-99-01-803156
计划竣工日期:2022年12月31日。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年月日。计划开始工作日期:年月日。二、合同工期发包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保留对以上范围调整的权利,承包人需配合发包人工作且不得以此作为索赔、调整合同价的理由。否则即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3)采购:本项目施工部分所需各项设备的采购及安装。
(3)采购部分:材料、设备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相关材料设备的质量标准规定。(2)施工部分:施工部分符合设计要求,满足招人使用需求,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GB50300-2013)及国家、省、市现行的质量验收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并保证各专项工程验收通过。(1)设计部分:设计部分满足现行国家、省、市标准规范的要求,并满足发包人就本项目设计提出的要求,确保成果资料完整、真实准确、清晰有据,设计图满足施工要求并通过图纸审查。工程质量标准:三、质量标准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1)设计费(含税):其中:人民币(大写)(¥元)1.项目暂定总投资为: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相关规范及标准调整,按最新执行的规范及标准执行。
(4)工程其他费用(含税):人民币(大写)(¥元);不含税金额人民币(大写)(¥元),适用税率:%,税金为人民币(大写)(¥元);(3)设备购置费(含税):人民币(大写)(¥元);不含税金额人民币(大写)(¥元),适用税率:%,税金为人民币(大写)(¥元);(2)建筑安装工程费(含税):人民币(大写)(¥元);不含税金额人民币(大写)(¥元),适用税率:%,税金为人民币(大写)(¥元);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2.2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价格形式的其他约定:2.1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设计、实施、竣工及缺陷修复。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具体计量计价规则详见专用条款。人民币(大写)(¥元);不含税金额人民币(大写)(¥元),适用税率:%,税金为人民币(大写)(¥元)。
(4)通用合同条件;(3)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六、合同文件构成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七、承诺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合同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7)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6)价格清单;(5)承包人建议书;
十、合同生效本合同在订立。九、订立地点本合同于年月日订立。八、订立时间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开户银行:账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开户银行:账号: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开户银行:账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开户银行:账号: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十一、合同份数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自生效。
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件、《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建议书、价格清单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1.1.1合同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专用合同条件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词语定义和解释第1条一般约定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件
1.1.1.7项目清单:是指发包人提供的载明工程总承包项目勘察费(如果有)、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暂估价、暂列金额和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内容的项目明细。1.1.1.6《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其中列明工程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受人。本合同中“因发包人原因”里的“发包人”包括发包人及所有发包人人员。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实施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进行约定。1.1.1.9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1.1.1.8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项目清单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
1.1.2.8设计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1.2.7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的,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的管理,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6工程师: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授权进行合同履行管理、工程监督管理等工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法人或其他组织应雇用一名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职业能力的自然人作为工程师代表,并授予其根据本合同代表工程师行事的权利。1.1.2.5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工作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和履行发包人义务的人。1.1.2.4联合体:是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作为承包人的临时机构。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受人。
1.1.3.2工程实施:是指进行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和竣工以及对工程任何缺陷的修复。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工程和设备1.1.2.11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订立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或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10施工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1.2.9采购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
1.1.3.8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7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6工程设备: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包括其配件及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1.1.3.5单位/区段工程: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1.1.3.4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3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4.2开始工作日期:包括计划开始工作日期和实际开始工作日期。计划开始工作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工作日期;实际开始工作日期是指工程师按照第8.1款[开始工作]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1.1.4.1开始工作通知:指工程师按第8.1.2项[开始工作通知]的约定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1.1.4日期和期限1.1.3.11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1.3.10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9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4.8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订立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7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对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该期限自缺陷责任期起算之日起计算。1.1.4.6缺陷责任期:是指发包人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保证承包人履行第11.3款[缺陷调查]下质量缺陷责任的期限。1.1.4.5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及按合同约定承包人有权取得的工期延长。1.1.4.4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8.2款[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1.1.4.3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和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是指工程师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现场施工日期。
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4.12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12条[竣工后试验]约定进行的试验。1.1.4.11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1.1.4.10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9条[竣工试验]要求进行的试验。1.1.4.9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7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5.6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在订立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1.1.5.4人工费:是指支付给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作业的建筑工人的各项费用。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2语言文字1.1.6.3变更:指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1.1.6.2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函件、洽商性文件和其他技术性文件。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6其他1.1.5.8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第14.6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担保。
1.4标准和规范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1.3法律与合同有关的联络应使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语言。如没有约定,则应使用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4.4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发包人要求》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订立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4.3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项目人员进行特殊培训及其有特殊要求的,除签约合同价已包含此项费用外,双方应另行订立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6)承包人建议书;(5)通用合同条件;(4)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1)合同协议书;
1.6.1发包人文件的提供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8)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7)价格清单;
(3)第5.4款[竣工文件]与第5.5款[操作和维修手册]中要求的相关文件。(2)满足工程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所必须的应由承包人负责的相关文件;(1)《发包人要求》中规定的相关文件;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文件应包含下列内容,并用第1.2款[语言文字]约定的语言制作:1.6.2承包人文件的提供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前期工作相关资料、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进行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所需的文件。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照第8.7.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7联络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他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和工程师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1.6.4文件的照管任何一方发现文件中存在明显的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1.6.3文件错误的通知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向工程师提供应当由承包人编制的与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有关的承包人文件。工程师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工程师。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经审查的,工程师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查完毕,但工程师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承包人文件的提供和审查还应遵守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和第5.4款[竣工文件]的约定。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8严禁贿赂1.7.4对于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工程师或其代表签认后送交承包人实施,并抄送发包人;对于合同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抄送工程师。对于由工程师审查后报发包人批准的事项,应由工程师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批准文件。1.7.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通过约定的送达方式送达至收件地址的来往文件。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1.7.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方式和收件地址。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送达方式或收件地址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无约定,应在合理期限内)通过特快专递或专人、挂号信、传真或双方商定的电子传输方式送达收件地址。
1.10知识产权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发包人、工程师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工程师。1.9化石、文物承包人不得与工程师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工程师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工程师支付报酬。
1.11保密1.10.5合同当事人可就本合同涉及的合同一方、或合同双方(含一方或双方相关的专利商或第三方设计单位)的技术专利、建筑设计方案、专有技术、设计文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订立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10.4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商业软件、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10.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工程设计、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10.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就合同当事人之间而言,其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承包人享有。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0.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就合同当事人之间而言,其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发包人要求》或其提供的基础资料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应尽早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以及其提供的基础资料,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补正。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处理。1.12《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应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订立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对方提供的文件、技术秘密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或者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任何一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它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2.1遵守法律第2条发包人如果项目中拟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合同双方应遵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并符合项目所在地的相关地方标准或指南。合同双方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就建筑信息模型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等相关内容进行约定。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与本项目中其他使用方协商。1.14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赔偿最高限额。若专用合同条件未约定,则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签约合同价。但对于因欺诈、犯罪、故意、重大过失、人身伤害等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的责任限度不受上述最高限额的限制。1.13责任限制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条件。专用合同条件对此没有约定的,发包人应负责提供开展本合同相关工作所需要的条件,包括:2.2.2提供工作条件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给承包人进入和占用施工现场各部分的权利,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上述进入和占用权可不为承包人独享。如专用合同条件没有约定移交时间的,则发包人应最迟于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但承包人未能按照第4.2款[履约担保]提供履约担保的除外。2.2.1提供施工现场2.2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给承包人造成的任何费用和损失。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环保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或者降低工程质量。
2.2.3逾期提供的责任(5)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4)对工程现场临近发包人正在使用、运行、或由发包人用于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化石及坟墓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4.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2.4.1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许可和批准。对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批件或备案,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2.4办理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和《发包人要求》中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实施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上、地下管线和设施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根据第1.12款[《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承担基础资料错误造成的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实施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履约为限。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应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2.3提供基础资料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发包人应负责保证在现场或现场附近的发包人人员和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如有):2.6现场管理配合2.5.3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2.5.2发包人应当制定资金安排计划,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如发包人拟对资金安排做任何重要变更,应将变更的详细情况通知承包人。如发生承包人收到价格大于签约合同价10%的变更指示或累计变更的总价超过签约合同价30%;或承包人未能根据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收到付款,或承包人得知发包人的资金安排发生重要变更但并未收到发包人上述重要变更通知的情况,则承包人可随时要求发包人在28天内补充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2.5.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5支付合同价款
第3条发包人的管理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件内对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进行补充约定。2.7其他义务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其他承包人(如有)订立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2)遵守第7.5款[现场劳动用工]、第7.6款[安全文明施工]、第7.7款[职业健康]和第7.8款[环境保护]的相关约定。(1)根据第7.3款[现场合作]的约定,与承包人进行合作;
(2)具备履行这些职责、行使这些权利的能力;(1)履行指派给其的职责,行使发包人托付给的权利;发包人代表(或者在其为法人的情况下,被任命代表其行事的自然人)应:除非发包人另行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应被授予并且被认为具有发包人在授权范围内享有的相应权利,涉及第16.1款[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权利除外。发包人应任命发包人代表,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应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3.1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工程师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发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发包人人员的姓名、职务及职责等事项。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可随时对一些助手指派和托付一定的任务和权利,也可撤销这些指派和托付。这些助手可包括驻地工程师或担任检验、试验各项工程设备和材料的独立检查员。这些助手应具有适当的资质、履行其任务和权利的能力。以上指派、托付或撤销,在承包人收到通知后生效。承包人对于可能影响正常履约或工程安全质量的发包人人员保有随时提出沟通的权利。3.2发包人人员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14天将更换人的姓名、地址、任务和权利、以及任命的日期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不得将发包人代表更换为承包人根据本款发出通知提出合理反对意见的人员,不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如果发包人代表为法人且在签订本合同时未能确定授权代表的,发包人代表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双方发出书面通知,告知被任命和授权的自然人以及任何替代人员。此授权在双方收到本通知后生效。发包人代表撤销该授权或者变更授权代表时也应同样发出该通知。(3)作为熟练的专业人员行事。
3.3.4通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由工程师行使的职权如不在发包人对工程师的授权范围内的,则视为没有取得授权,该职权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若承包人认为工程师的职权与发包人(包括其人员)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应及时通知发包人,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和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3.3.3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提供证明、行使决定权或处理权时,工程师应作为独立专业的第三方,根据自己的专业技能和判断进行工作。但工程师或其人员均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当事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3.3.2工程师按发包人委托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管理。若承包人认为工程师行使的职权不在发包人委托的授权范围之内的,则其有权拒绝执行工程师的相关指示,同时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书面确认工程师相关指示的,承包人应遵照执行。3.3.1发包人需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服务等工作过程或过程节点实施监督管理的,有权委任工程师。工程师的名称、监督管理范围、内容和权限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写明。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本合同工程属于强制监理项目的,由工程师履行法定的监理相关职责,但发包人另行授权第三方进行监理的除外。3.3工程师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3.5.2承包人收到工程师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如果任何此类指示构成一项变更时,应按照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办理。3.5.1工程师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指示。工程师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盖有工程师授权的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工程师的授权人员签字。在紧急情况下,工程师的授权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或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工程师应在授权人员发出口头指示或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在24小时内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口头指示或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工程师的正式指示。3.5指示3.4.2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工作,但第3.6款[商定或确定]下的权利除外。工程师应将被授权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工程师的同意,与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3.4.1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更换工程师的,发包人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通知中写明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工程师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4任命和授权
3.6.4在该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对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责任方承担。3.6.3任何一方对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确定的结果后28天内向另一方发出书面异议通知并抄送工程师。除第19.2款[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另有约定外,工程师未能在确定的期限内发出确定的结果通知的,或者任何一方发出对确定的结果有异议的通知的,则构成争议并应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如未在28天内发出上述通知的,工程师的确定应被视为已被双方接受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的除外。3.6.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商定的期限应为工程师收到任何一方就商定事由发出的通知后42天内或工程师提出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未能在该期限内达成一致的,由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确定的期限应为商定的期限届满后42天内或工程师提出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工程师应将确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3.6.1合同约定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工程师应及时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工程师应将商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由双方签署确认。3.6商定或确定3.5.3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第4条承包人3.7.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保存每次会议参加人签名的记录,并将会议纪要提供给出席会议的人员。任何根据此类会议以及会议纪要采取的行动应符合本合同的约定。3.7.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发出通知,要求另一方出席会议,讨论工程的实施安排或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其他事项。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承包人的分包人和其他第三方可应任何一方的请求出席任何此类会议。3.7会议
(6)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包括建筑工人)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5)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安全文明施工、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员工工伤保险等相关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实施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保证项目进度计划的实现,并对所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3)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2)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作并在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内承担缺陷保证责任和保修义务,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1)办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并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或合同约定给发包人造成的任何费用和损失;
4.3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竣工验收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将履约担保款项退还给承包人或者解除履约担保。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提交的时间等,并应符合第2.5款[支付合同价款]的规定。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承包人为联合体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代表联合体提交,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4.2履约担保(7)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
4.3.6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事先将上述人员的姓名、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信息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4.3.5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要求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如承包人没有提出改进报告,应在收到更换通知后28天内更换项目经理。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3.4承包人需要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在发包人未予以书面回复期间内,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将继续履行其职责。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突发丧失履行职务能力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委派一位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人员担任临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履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职责,临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将履行职责直至发包人同意新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任命之日止。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3.3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授予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所需的权利,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权限以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权限为准。经承包人授权后,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工程师按第3.5款[指示]作出的指示,代表承包人负责组织合同的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和工程师取得联系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书面报告。4.3.2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工程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含施工总承包工程、专业承包工程)。工程在现场实施的全部时间内,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天数。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工程师,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经验和能力。4.3.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姓名、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履行其职责所需的资格、经验和能力,并为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发包人有权根据专用合同条件约定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关键人员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关键人员时,应提前14天将继任关键人员信息及相关证明文件提交给工程师,并由工程师报发包人征求同意。在发包人未予以书面回复期间内,关键人员将继续履行其职务。关键人员突发丧失履行职务能力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委派一位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人员临时继任该关键人员职位,履行该关键人员职责,临时继任关键人员将履行职责直至发包人同意新的关键人员任命之日止。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4.2关键人员更换关键人员是发包人及承包人一致认为对工程建设起重要作用的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关键人员的具体范围由发包人及承包人在附件5[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中另行约定。承包人人员的资质、数量、配置和管理应能满足工程实施的需要。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关键人员名单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相关文件,以及设计人员和各工种技术负责人的安排状况。4.4.1人员安排4.4承包人人员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支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法律或专用合同条件中禁止分包的工作事项分包给第三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4.5.1一般约定4.5分包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7天的,应报工程师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7天的,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因故离开施工现场的,可授权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但承包人应将被授权人员信息及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取得其同意。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未经工程师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4.3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工程师对于承包人关键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工程师所质疑的情形。工程师指示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5.4分包管理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资质等级,否则不能作为分包人。承包人有义务对分包人的资质进行审查。4.5.3分包人资质专用合同条件未列出的分包事项,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批分期就分包事项向发包人提交申请,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申请后的14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意见。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发包人未能在14天内批准亦未提出意见的,承包人有权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但应在分包人确定后通知发包人。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对工作事项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4.5.2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5.6责任承担(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将扣款直接支付给分包人,并书面通知承包人。(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4.5.5分包合同价款支付承包人应当对分包人的工作进行必要的协调与管理,确保分包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分包事项的管理规定。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分包人的主要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工作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4.7.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按照第2.3项[提供基础资料]的规定承担责任。承包人发现基础资料中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4.7承包人现场查勘4.6.3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变更联合体成员和其负责的工作范围,或者修改联合体协议中与本合同履行相关的内容。4.6.2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联合体各成员分工承担的工作内容必须与适用法律规定的该成员的资质资格相适应,并应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且不应根据其就承包工作的分工而减免对发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4.6.1经发包人同意,以联合体方式承包工程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6联合体
4.9.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系统,确保设计、采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等各项工作的质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质量保修责任书的形式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4.9工程质量管理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时,应采取克服不可预见的困难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工程师并抄送发包人。通知应载明不可预见的困难的内容、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以及承包人制定的处理方案。工程师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3条[变更与调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不可预见的困难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4.8不可预见的困难4.7.2承包人应对现场和工程实施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承包人提交投标文件,视为承包人已对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了踏勘,并已充分了解评估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对工程可能产生的影响,自愿承担相应风险与责任。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但属于4.8款[不可预见的困难]约定的情形除外。
5.1.1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5.1承包人的设计义务第5条设计4.9.4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设计、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工程师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4.9.3承包人应对其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相关规范和操作规程。4.9.2承包人按照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向工程师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工程师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在基准日期之后,因国家颁布新的强制性规范、标准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变化的,发包人应合理调整合同价格;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合理延长工期。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师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如果该项建议构成变更的,按照第13.2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执行。5.1.3法律和标准的变化承包人应保证其或其设计分包人的设计资质在合同有效期内满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相关要求,并指派符合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资质要求并具有从事设计所必需的经验与能力的的设计人员完成设计工作。承包人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包括分包人的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或工程师组织的工作会议。5.1.2对设计人员的要求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以及《发包人要求》和合同约定完成设计工作和设计相关的其他服务,并对工程的设计负责。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实施的需要及时向发包人和工程师说明设计文件的意图,解释设计文件。
(1)发包人的意见构成变更的,承包人应在7天内通知发包人按照第13条[变更与调整]中关于发包人指示变更的约定执行,双方对是否构成变更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执行;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意见按以下方式处理: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文件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不同意承包人文件的,应在审查期限内通过工程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同意的具体内容和理由。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自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承包人文件审查期不超过21天。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在通知中说明。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向工程师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文件,审查期重新起算。5.2.1根据《发包人要求》应当通过工程师报发包人审查同意的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约定的范围和内容及时报送审查。5.2承包人文件审查
发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提供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承包人有义务按照相关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承包人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时间安排、费用承担,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承包人文件审查会议,承包人有义务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承包人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5.2.2承包人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或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承包人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发包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和同意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无法通过审查的,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因此引起的工期延长和必要的工程费用增加,由承包人负责。
培训的时长应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有经验的人员、设施和其它必要条件。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对发包人的雇员或其它发包人指定的人员进行工程操作、维修或其它合同中约定的培训。合同约定接收之前进行培训的,应在第10.1款[竣工验收]约定的竣工验收前或试运行结束前完成培训。5.3培训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批准后,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承包人文件实施工程。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时间延长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双方带来的费用增加,由双方在负责的范围内各自承担。对于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应按第13.2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执行。上述情形还应适用第5.1款[承包人的设计义务]和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有关约定。5.2.3承包人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发包人审查同意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报送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5.5.1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暂行的操作和维修手册并负责及时更新,该手册应足够详细,以便发包人能够对工程设备进行操作、维修、拆卸、重新安装、调整及修理,以及实现《发包人要求》。同时,手册还应包含发包人未来可能需要的备品备件清单。5.5操作和维修手册5.4.3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工程师收到本款下的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0.1款[竣工验收]和第10.2款[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的约定完成验收。5.4.2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的份数和形式向工程师提交相应竣工图纸,并取得工程师对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工程师应按照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约定进行审查。5.4.1承包人应编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确切位置、尺寸和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竣工文件的形式、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内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与《发包人要求》执行。竣工记录应保存在施工现场,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份数提交给工程师。5.4竣工文件
6.1实施方法第6条材料、工程设备承包人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承包人是否根据本款获得了同意,承包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并按照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要求,重新送工程师审查,审查日期从工程师收到文件开始重新计算。因此款原因重新提交审查文件导致的工程延误和必要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要求》的错误导致承包人文件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或其他缺陷的除外。5.6承包人文件错误5.5.3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交足够详细的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相关操作和维修手册。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工程师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0.1款[竣工验收]和第10.2款[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的约定完成验收。5.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文件后,应依据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约定对操作和维修手册进行审查,竣工试验工程中,承包人应为任何因操作和维修手册错误或遗漏引起的风险或损失承担责任。
6.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2材料和工程设备(3)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规定外,应使用适当配备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无危险的材料。(2)按照公认的良好行业习惯,使用恰当、审慎、先进的方法;(1)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方法;承包人应按以下方法进行材料的加工、工程设备的采购、制造和安装、以及工程的所有其他实施作业:
6.2.2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发包人需要对进场计划进行变更的,承包人不得拒绝,应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规定执行,并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以及引起的工期延误。承包人需要对进场计划进行变更的,应事先报请工程师批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工程师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根据项目进度计划的安排,提前28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承包人按照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修订项目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发包人应按照上述进场计划,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订立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件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主要参数、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交接地点等。
(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6.2.3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因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但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重新订货,相关费用支出及导致的工期延长由发包人负责。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工程师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工程师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工程师,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按照已被批准的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规定的数量要求及时间要求,负责组织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供的技术文件),负责运抵现场。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技术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根据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
6.2.4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所有权工程师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指示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必要的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并接收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工程师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6.3.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6.3样品承包人按第6.2.2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确保发包人取得无权利负担的材料及工程设备所有权,因承包人与第三人的物权争议导致的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第6.2.2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约定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后,材料及工程设备的价款应列入第14.3.1项第(2)目的进度款金额中,发包人支付当期进度款之后,其所有权转为发包人所有(周转性材料除外);在发包人接收工程前,承包人有义务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保管、维护和保养,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运出现场。
6.4质量检查经批准的样品应由工程师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6.3.2样品的保管(4)工程师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3)经工程师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工程师审批意见栏。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6.4.3隐蔽工程检查发包人有权通过工程师或自行对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工程师或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工程师或发包人指示,进行施工现场的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工程师或发包人指示进行的其他工作。工程师或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6.4.2质量检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6.4.1工程质量要求
6.5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承包人未通知工程师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工程师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工程师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提前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顺延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顺延超过48小时的,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师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工程师,工程师应签字确认。工程师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下列约定重新检查。工程师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工程师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工程师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工程师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工程师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书面通知工程师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6.5.2取样(3)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校定。(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试验内容、时间和地点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工程师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工程师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工程师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6.5.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6.5.4现场工艺试验(3)工程师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工程师抽检性质的,工程师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工程师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工程师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工程师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工程师,工程师应承认该试验结果。(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试验和检验,并为工程师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6.5.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工程师抽检性质的,可由工程师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工程师的监督下取样。
(3)实施因意外、不可预见的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为工程的安全迫切需要的任何修补工作。(2)对不符合合同的其他工作进行修补,或者将其去除并重新实施;(1)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任何工程设备或材料进行修补,或者将其移出现场并进行更换;6.6.1发包人可在颁发接收证书前随时指示承包人:6.6缺陷和修补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审查。
7.1交通运输第7条施工6.6.3如果承包人未能遵守发包人的指示,发包人可以自行决定请第三方完成上述修补工作,并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因未履行指示而产生的所有费用,但承包人根据第6.6.2项有权就修补工作获得支付的情况除外。(2)第17.4款[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中适用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形。(1)因发包人或其人员的任何行为导致的情形,且在此情况下发包人应承担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和承包人费用损失,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的利润。6.6.2承包人应遵守第6.6.1项下指示,并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根据上述指示中规定的时间完成修补工作。除因下列原因引起的第6.6.1项第(3)目下的情形外,承包人应承担所有修补工作的费用: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工程师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场内交通与场外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7.1.3场内交通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7.1.2场外交通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工程实施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工程实施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7.1.1出入现场的权利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7.1.6水路和航空运输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现场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7.1.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的除外。7.1.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7.2.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7.2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临时占地资料,因承包人未能按时提交资料,导致工期延误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应按项目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现场的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需经工程师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的,应报工程师批准。7.2.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2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的指示,与发包人人员、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等人员就在现场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各项工作进行合作并提供适当条件,包括使用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或进入现场等。7.3现场合作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现场建设的临时设施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7.2.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项目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7.2.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7.4.3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基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7.4.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承包人负责对工程、单位/区段工程、施工部位放线,并对放线的准确性负责。7.4.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工程师。7.4测量放线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承包人提供上述合作、条件或协调在考虑到《发包人要求》所列内容的情况下是不可预见的,则承包人有权就额外费用和合理利润从发包人处获得支付,且因此延误的工期应相应顺延。承包人应对其在现场的施工活动负责,并应尽合理努力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的指示,协调自身与发包人人员、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等人员的活动。
7.6.1安全生产要求7.6安全文明施工7.5.3承包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劳动用工管理和建筑工人工资支付。7.5.2承包人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及工资发放实施监督管理。承包人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分包人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由承包人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因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建筑工人工资拖欠的,发包人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建筑工人工资。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具体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7.5.1承包人及其分包人招用建筑工人的,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建筑工人订立劳动合同,实行建筑工人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和保障该工程建设项目建筑工人工资。7.5现场劳动用工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工程师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7.6.2安全生产保证措施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8.9款[暂停工作]的约定执行。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工程师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采取应急措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需上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应依法上报。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安全生产标准化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工程师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7.6.4事故处理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7.6.3文明施工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对于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发包人自身、承包人、工程师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7.6.5安全生产责任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工程师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和抢修,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和抢修。此类抢救和抢修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应依法为承包人员工及承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员工及分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必要的现场食宿条件。(1)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劳动法规,保护承包人员工及承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的合法休假权等合法权益,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酬劳。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职业健康的法律和合同约定(包括对雇用、职业健康、安全、福利等方面的规定),负责现场实施过程中其人员的职业健康和保护,包括:7.7职业健康如果上述损失是由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原因导致的,则双方应根据过错情况按比例承担。承包人应负责赔偿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7.8.2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并负责控制和(或)处理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发生的伤害、赔偿、罚款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7.8.1承包人负责在现场施工过程中对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进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通知发包人,并在未能得到发包人进一步指示的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如承包人已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未能及时作出指示的,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发包人负责。7.8环境保护(5)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持食堂的饮食卫生,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在远离城镇的施工现场,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承包人应在有毒有害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对有毒有害岗位进行防治检查,对不合格的防护设施、器具、搭设等及时整改,消除危害职业健康的隐患。发包人人员和工程师人员未经承包人允许、未配备相关保护器具,进入该作业区域所造成的伤害,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和费用。(3)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相关作业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危险及危害因素交底、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有效措施,按有关规定为其现场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防护器具、防暑降温用品和安全生产设施。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
7.9.2临时用水、用电等发包人未能按约定的类别和时间完成节点铺设,使开工时间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未能按约定的品质、数量和时间提供水、电等,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承包人进场前将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等接至约定的节点位置,并保证其需要。上述临时使用的水、电等的类别、取费单价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发包人按实际计量结果收费。发包人无法提供的水、电等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相关费用由承包人纳入报价并承担相关责任。7.9.1提供临时用水、用电等和节点铺设7.9临时性公用设施7.8.3承包人及时或定期将施工现场残留、废弃的垃圾分类后运到发包人或当地有关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及对作业的影响。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违反上述约定导致当地行政部门的罚款、赔偿等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义务而占用的其他场所(如预制加工场所、办公及生活营区)的安保适用本款前述关于现场安保的规定。承包人应将其作业限制在现场区域、合同约定的区域或为履行合同所需的区域内。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预防措施,以保持承包人的设备和人员处于现场区域内,避免其进入邻近地区。承包人承担自发包人向其移交施工现场、进入占有施工现场至发包人接收单位/区段工程或(和)工程之前的现场安保责任,并负责编制相关的安保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该等义务不因其与他人共同合法占有施工现场而减免。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负责协调他人就共同合法占有现场的安保事宜接受承包人的管理。7.10现场安保因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交上述资料,造成发包人费用增加和竣工日期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应在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28天前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时间,按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发包人能够提供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类别,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含工程物资保管)所需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的品质、正常用量、高峰用量、使用时间和节点位置等资料。承包人自费负责计量仪器的购买、安装和维护,并依据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单价向发包人交费,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时除外。
第8条工期和进度如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承包人自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不再对工程承担照管和维护义务。如发包人及承包人进行竣工验收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如部分工程于竣工验收前提前交付发包人的,则自交付之日起,该部分工程照管及维护职责由发包人承担。自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起至发包人应当接收工程之日止,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现场、材料、设备及承包人文件的照管和维护工作。7.11工程照管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迟于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后第84天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经发包人同意后,工程师应提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开始工作通知,工期自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算。8.1.2开始工作通知合同当事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完成开始工作准备工作。8.1.1开始工作准备8.1开始工作
项目实施计划是依据合同和经批准的项目管理计划进行编制并用于对项目实施进行管理和控制的文件,应包含概述、总体实施方案、项目实施要点、项目初步进度计划以及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其他内容。8.3.1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8.3项目实施计划因发包人原因,在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合同工作。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的竣工日期以第10.1条[竣工验收]的约定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8.2竣工日期
承包人应按照第8.3款[项目实施计划]约定编制并向工程师提交项目初步进度计划,经工程师批准后实施。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21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项目初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对工程师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8.4.1项目进度计划的提交和修改8.4项目进度计划项目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执行。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订立后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项目实施计划,工程师应在收到项目实施计划后21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工程师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施的实际情况需要修改项目实施计划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修改后的项目实施计划。8.3.2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修订的项目进度计划后14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如未按时答复视作已批准承包人修订后的项目进度计划。工程师对承包人提交的项目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项目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修订的项目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工程师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发出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的通知,承包人如接受,应按该通知修订项目进度计划,报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如不接受,应当在14天内答复,如未按时答复视作已接受修订项目进度计划通知中的内容。8.4.3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项目进度计划应当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其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项目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承包人提交的份数和时间等,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8.4.2项目进度计划的内容经工程师批准的项目初步进度计划称为项目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工程师有权按照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承包人还应根据项目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的进度计划,由工程师批准。
(3)当月工程实施介入的项目人员、设备和材料的预估明细报告;(2)工程施工方法的一般说明;(1)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各个工作内容的进展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进行实际进度记录,并根据工程师的要求编制月进度报告,并提交给工程师。进度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8.5进度报告除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并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双方按第8.7款[工期延误]、第8.8款[工期提前]、第8.9款[暂停工作]应承担的合同责任。
任何一方应当在下列情形发生时尽快书面通知另一方:8.6提前预警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等,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6)其他与工程有关的重大事项。(5)承包人对于解决工期延误所提出的建议;(4)当月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对比分析,以及提出未来可能引起工期延误的情形,同时提出应对措施;需要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的,应对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部分进行说明;
8.7工期延误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13.2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提交变更建议,采取措施尽量避免或最小化上述情形的发生或影响。(4)该情形可能导致整个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的工期延长。(3)该情形可能导致合同价款增加;(2)该情形可能对工程完成后的使用产生不利影响;(1)该情形可能对合同的履行或实现合同目的产生不利影响;
(4)发包人未能依据第6.2.1项[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约定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3)发包人、发包人代表、工程师或发包人聘请的任意第三方造成或引起的任何延误、妨碍和阻碍;(2)发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1)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构成一项变更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8.7.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8.7.3行政审批迟延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并导致逾期竣工的,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作及修补缺陷的义务,且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或约定提交的履约担保中扣除相当于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金额。由于承包人的原因,未能按项目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8.7.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6)发包人未及时履行相关合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5)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8.8.1发包人指示承包人提前竣工且被承包人接受的,应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项目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增加的费用按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超过合理限度压缩工期。承包人有权不接受提前竣工的指示,工期按照合同约定执行。8.8工期提前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3条[变更与调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8.7.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职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报送。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成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造成费用增加的,由双方在负责的范围内各自承担。
8.9.2由承包人暂停工作承包人因执行暂停工作通知而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并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合理利润,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暂停工作的除外。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暂停工作通知,应列明暂停原因、暂停的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承包人应按该通知暂停工作。8.9.1由发包人暂停工作8.9暂停工作8.8.2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且发包人接受的,应与发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项目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增加的费用按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执行,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相应奖励金。
8.9.4暂停工作期间的工程照管8.9.3除上述原因以外的暂停工作,双方应遵守第17条[不可抗力]的相关约定。(2)发包人未按约定履行合同其他义务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或者发包人明确表示暂停或实质上已暂停履行合同的。(1)发包人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证书,或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导致付款延误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予以纠正,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工程师。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暂停,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尽快复工并赶上进度,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此造成逾期竣工的,承包人应按第8.7.2项[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承担逾期竣工违约责任。
8.10.1收到发包人的复工通知后,承包人应按通知时间复工;发包人通知的复工时间应当给予承包人必要的准备复工时间。8.10复工根据第8.9.1项[由发包人暂停工作]暂停工作持续超过56天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复工的通知。如果发包人没有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工作的全部或部分继续工作,承包人有权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要求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发包人的暂停超过56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的,承包人有权根据第16.2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8.9.5拖长的暂停因承包人未能尽到照管、保护的责任造成损失的,使发包人的费用增加,(或)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责任。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暂停工作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对工程、工程物资及文件等进行照管和保护,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按第8.9.1项[由发包人暂停工作]和第8.9.2项[由承包人暂停工作]的约定承担。
9.1.2承包人应在进行竣工试验之前,至少提前42天向工程师提交详细的竣工试验计划,该计划应载明竣工试验的内容、地点、拟开展时间和需要发包人提供的资源条件。工程师应在收到计划后的14天内进行审查,并就该计划不符合合同的部分提出意见,承包人应在收到意见后的14天内自费对计划进行修正。工程师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竣工试验计划已得到确认。除提交竣工试验计划外,承包人还应提前21天将可以开始进行各项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工程师,并在该日期后的14天内或工程师指示的日期进行竣工试验。9.1.1承包人完成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竣工试验所需的作业,并根据第5.4款[竣工文件]和第5.5款[操作和维修手册]提交文件后,进行竣工试验。9.1竣工试验的义务第9条竣工试验8.10.3除第17条[不可抗力]另有约定外,发生的恢复、修复价款及工期延误的后果由责任方承担。8.10.2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双方均可要求对方一同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工程设备和工程物资进行检查,承包人应将检查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的内容和估算通知发包人。
9.1.4完成上述各阶段竣工试验后,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试验结果报告,试验结果须符合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数据。工程师应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回复,逾期未回复的,视为认可竣工试验结果。但在考虑工程或区段工程是否通过竣工试验时,应适当考虑发包人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使用,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性能、特性和试验结果产生的影响。进行上述试验不应构成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规定的接收,但试验所产生的任何产品或其他收益均应归属于发包人。(3)承包人进行试运行试验。当工程或区段工程能稳定安全运行时,承包人应通知工程师,可以进行其他竣工试验,包括各种性能测试,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符合《发包人要求》中列明的性能保证指标。(2)承包人进行启动试验,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能够在所有可利用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运行,并按照专用合同条件和《发包人要求》中的规定操作;(1)承包人进行启动前试验,包括适当的检查和功能性试验,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每一部分均能够安全地承受下一阶段试验;9.1.3承包人应根据经确认的竣工试验计划以及第6.5款[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进行竣工试验。除《发包人要求》中另有说明外,竣工试验应按以下顺序分阶段进行,即只有在工程或区段工程已通过上一阶段试验的情况下,才可进行下一阶段试验:
如果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试验,则承包人应根据第6.6款[缺陷和修补]修补缺陷。发包人或承包人可要求按相同的条件,重新进行未通过的试验以及相关工程或区段工程的竣工试验。该等重新进行的试验仍应适用本条对于竣工试验的规定。9.3重新试验9.2.3如果承包人未在该期限内进行竣工试验,则发包人有权自行组织该项竣工试验,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应在试验完成后28天内向承包人发送试验结果。9.2.2承包人无正当理由延误进行竣工试验的,工程师可向其发出通知,要求其在收到通知后的21天内进行该项竣工试验。承包人应在该21天的期限内确定进行试验的日期,并至少提前7天通知工程师。9.2.1如果承包人已根据第9.1款[竣工试验的义务]就可以开始进行各项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工程师,但该等试验因发包人原因被延误14天以上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同时,承包人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进行竣工试验。9.2延误的试验
(3)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工程或区段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部分,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2)未能通过竣工试验,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操作或使用未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自费修复,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无法修复时,发包人有权扣减该部分的相应付款,同时视为通过竣工验收;(1)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6.6款[缺陷和修补]继续进行修补和改正,并根据第9.3款[重新试验]再次进行竣工试验;9.4.2如果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根据第9.3款[重新试验]重新进行的竣工试验的,则:9.4.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竣工日期相应顺延。9.4未能通过竣工试验
(1)除因第13条[变更与调整]导致的工程量删减和第14.5.3项[扫尾工作清单]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区段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和竣工试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10.1.1竣工验收条件10.1竣工验收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4)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整个工程或区段工程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发包人可拒收工程或区段工程,或指令承包人重新设计、重置相关部分,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同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第16.1款[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
(1)承包人向工程师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工程师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14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工程师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工程师同意为止。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0.1.2竣工验收程序(4)合同约定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扫尾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实施计划;
10.2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和第10.4款[接收证书]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违约金。(5)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4)因发包人原因,未在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作为工程实际竣工日期。(3)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师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2)工程师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或工程师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收到并同意承包人的竣工验收申请,发包人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完成竣工验收但发包人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视为竣工验收合格,以完成竣工验收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10.3.3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10.3.2除按本条约定已经提交的资料外,接收工程时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10.3.1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可按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进行接收,并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10.3工程的接收10.2.2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区段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0.2.1发包人根据项目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区段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区段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0.1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工程师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区段工程验收证书。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0.4.4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10.4.3竣工验收合格而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10.4.2发包人向承包人颁发的接收证书,应注明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实际竣工日期,并列明不在接收范围内的,在收尾工作和缺陷修补完成之前对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预期使用目的没有实质影响的少量收尾工作和缺陷。10.4.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发包人提交第14.6款[质量保证金]约定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且工程具备接收条件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但承包人未提交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有权拒绝颁发。发包人拒绝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说明理由并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需要做的工作,需要修补的缺陷和承包人需要提供的文件。10.4接收证书10.3.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约定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并撤离相关人员,使得施工现场处于以下状态,直至工程师检验合格为止:10.5.1竣工退场10.5竣工退场10.4.5存在扫尾工作的,工程接收证书中应当将第14.5.3项[扫尾工作清单]中约定的扫尾工作清单作为工程接收证书附件。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工程师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否则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0.5.2地表还原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5)施工现场其他竣工退场工作已全部完成。(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11.2缺陷责任期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11.1工程保修的原则第11条缺陷责任与保修除了经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和工程师的要求将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撤离施工现场或拆除。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现场。10.5.3人员撤离
如果发包人指示承包人调查任何缺陷的原因,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的指导下进行调查。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指示中说明的日期或与发包人达成一致的其他日期开展调查。除非该缺陷应由承包人负责自费进行修补,承包人有权就调查的成本和利润获得支付。11.3.1承包人缺陷调查11.3缺陷调查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该项工程或工程设备的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单位/区段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区段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区段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未在合同约定期限进行验收,但工程经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未能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缺陷责任期原则上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11.3.4修复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的费用。经查验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1.3.3修复费用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费用超出质量保证金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修补的缺陷部位或部件还存在质量缺陷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11.3.2缺陷责任如果承包人未能根据本款开展调查,该调查可由发包人开展。但应将上述调查开展的日期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可自费参加调查。如果该缺陷应由承包人自费进行修补,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发包人因调查产生的合理费用。
如果工程或工程设备的缺陷或损害使发包人实质上失去了工程的整体功能,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回已支付的工程款项,并要求其赔偿发包人相应损失。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1.3.6未能修复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为设备中的缺陷或损害不能在现场得到迅速修复,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请求发包人同意把这些有缺陷或者损害的设备移出现场进行修复,通知应当注明有缺陷或者损害的设备及维修的相关内容,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按移出设备的全部重置成本增加质量保证金的数额。11.3.5在现场外修复在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1.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在缺陷责任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安保和保密等规定。11.5承包人出入权所有的重复试验应按照适用于先前试验的条款进行,但应由责任方承担修补工作的成本和重新试验的风险和费用。任何一项缺陷修补后的7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出通知,告知已修补的情况。如根据第9条[竣工试验]或第12条[竣工后试验]的规定适用重新试验的,还应建议重新试验。发包人应在收到重新试验的通知后14天内答复,逾期未进行答复的视为同意重新试验。承包人未建议重新试验的,发包人也可在缺陷修补后的14天内指示进行必要的重新试验,以证明已修复的部分符合合同要求。11.4缺陷修复后的进一步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后试验的,遵守本条约定。第12条竣工后试验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质量缺陷责任,由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件和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11.7保修责任如根据第10.5.3项[人员撤离]承包人在施工现场还留有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的,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28天内,将上述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撤离施工现场。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前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即将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之日,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按第14.6.3项[质量保证金的返还]返还质量保证金。
12.1.5竣工后试验的结果应由双方进行整理和评价,并应适当考虑发包人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使用,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性能、特性和试验结果产生的影响。12.1.4发包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按照第5.5款[操作和维修手册]提交的文件,以及承包人被要求提供的指导进行竣工后试验。如承包人未在发包人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可自行进行,该试验应被视为是承包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且承包人应视为认可试验数据。12.1.3除《发包人要求》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进行每项竣工后试验,并至少提前21天将该项竣工后试验的内容、地点和时间,以及显示其他竣工后试验拟开展时间的竣工后试验计划通知承包人。12.1.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提供全部电力、水、污水处理、燃料、消耗品和材料,以及全部其他仪器、协助、文件或其他信息、设备、工具、劳力,启动工程设备,并组织安排有适当资质、经验和能力的工作人员实施竣工后试验。12.1.1工程或区段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应根据合同约定尽早进行竣工后试验。12.1竣工后试验的程序
12.4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如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则承包人应根据第11.3款[缺陷调查]的规定修补缺陷,以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并按照第11.4款[缺陷修复后的进一步试验]重新进行竣工后试验以及承担风险和费用。如未通过试验和重新试验是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则承包人还应承担发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12.3重新试验12.2.2如果因承包人以外的原因,导致竣工后试验未能在缺陷责任期或双方另行同意的其他期限内完成,则相关工程或区段工程应视为已通过该竣工后试验。12.2.1如果竣工后试验因发包人原因被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2.2延误的试验
13.1.1变更指示应经发包人同意,并由工程师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除第11.3.6项[未能修复]约定的情况外,变更不应包括准备将任何工作删减并交由他人或发包人自行实施的情况。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发包人与承包人对某项指示或批准是否构成变更产生争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处理。13.1发包人变更权第13条变更与调整12.4.3发包人无故拖延给予承包人进行调查、调整或修补所需的进入工程或区段工程的许可,并造成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2.4.2对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的工程或区段工程,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建议,由承包人对该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调整或修补。发包人收到建议后,可向承包人发出通知,指示其在发包人方便的合理时间进入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调查、调整或修补,并为承包人的进入提供方便。承包人提出建议,但未在缺陷责任期内收到上述发包人通知的,相关工程或区段工程应视为已通过该竣工后试验。12.4.1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且合同中就该项未通过的试验约定了性能损害赔偿违约金及其计算方法的,或者就该项未通过的试验另行达成补充协议的,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向发包人支付相应违约金或按补充协议履行后,视为通过竣工后试验。
13.3变更程序13.2.3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双方可以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进行利益分享。13.2.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3.3.3项[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13.2.1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工程师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13.2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3.1.2承包人应按照变更指示执行,除非承包人及时向工程师发出通知,说明该项变更指示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或适用性;涉及的工作内容和范围不可预见;所涉设备难以采购;导致承包人无法执行第7.5款[现场劳动用工]、第7.6款[安全文明施工]、第7.7款[职业健康]或第7.8款[环境保护]内容;将造成工期延误;与第4.1款[承包人的一般义务]相冲突等无法执行的理由。工程师接到承包人的通知后,应作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取消、确认或改变原指示的书面回复。
13.3.3.1变更估价原则13.3.3变更估价承包人收到工程师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在合理期限内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及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3.3.3项[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13.3.2变更执行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形式的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13.3.1发包人提出变更
3)价格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该工程项目应按成本加利润原则调整适用新的费率或价格。2)价格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费率或价格;1)价格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费率和价格;(2)合同中包含价格清单,合同价格按照如下规则调整:(1)合同中未包含价格清单,合同价格应按照所执行的变更工程的成本加利润调整;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3.4暂估价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3.6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13.3.4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工程师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13.3.3.2变更估价程序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具体的协商和估价程序以及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关系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确定后的暂估价项目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13.4.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具体的招标程序以及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关系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暂估价项目的中标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作为招标人的,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的,招标文件、评标方案、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中。13.4.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2)承包人购买的工程设备、材料、工作或服务,应支付包括承包人已付(或应付)的实际金额以及相应的管理费等费用和利润(管理费和利润应以实际金额为基数根据合同约定的费率(如有)或百分比计算)。(1)发包人根据第13.1款[发包人变更权]指示变更,决定对合同价格和付款计划表(如有)进行调整的、由承包人实施的工作(包括要提供的工程设备、材料和服务);对于每笔暂列金额,发包人可以指示用于下列支付: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每一笔暂列金额只能按照发包人的指示全部或部分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付给承包人的总金额应仅包括发包人已指示的,与暂列金额相关的工作、货物或服务的应付款项。13.5暂列金额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13.6.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工程师审查:13.6.1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工程师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价格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价格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工程师按照第3.6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13.6计日工每份包含暂列金额的文件还应包括用以证明暂列金额的所有有效的发票、凭证和账户或收据。发包人根据上述(1)和(或)(2)指示支付暂列金额的,可以要求承包人提交其供应商提供的全部或部分要实施的工程或拟购买的工程设备、材料、工作或服务的项目报价单。发包人可以发出通知指示承包人接受其中的一个报价或指示撤销支付,发包人在收到项目报价单的7天内未作回应的,承包人应有权自行接受其中任何一个报价。
13.7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工程师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13.8.1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方式调整。13.8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13.7.4因法律变化而需要对工程的实施进行任何调整的,承包人应迅速通知发包人,或者发包人应迅速通知承包人,并附上详细的辅助资料。发包人接到通知后,应根据第13.3款[变更程序]发出变更指示。13.7.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3.7.2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工程师按第3.6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13.7.1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3.8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PO---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作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3条[变更与调整]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当期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公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1)价格调整公式13.8.2.1双方当事人可以将部分主要工程材料、工程设备、人工价格及其他双方认为应当根据市场价格调整的费用列入附件6[价格指数权重表],并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13.8.2发包人与承包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的,适用本项约定。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投标函附录中载明的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当期价格指数,指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且A+B1+B2+B3+……+Bn=1;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5)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因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本款第(1)项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4)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按第13.1款[发包人变更权]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的,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3)权重的调整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当期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4.1.1除专用合同条件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为总价合同,除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以及合同中其它相关增减金额的约定进行调整外,合同价格不做调整。14.1合同价格形式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13.8.3双方约定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以专用合同条件约定为准。13.8.2.2未列入《价格指数权重表》的费用不因市场变化而调整。由于发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本款第(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高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14.2预付款14.1.3合同约定工程的某部分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支付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进行计量和估价,并据此调整合同价格。(3)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在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限用于变更和支付的参考资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2)承包人应支付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由其支付的各项税费,除第13.7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外,合同价格不应因任何这些税费进行调整;(1)工程款的支付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签约合同价格为基础,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调整;14.1.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
发包人指示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14.2.2预付款担保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5.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预付款的额度和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执行。预付款应当专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实施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合同工作。14.2.1预付款支付
(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每月月末向工程师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该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人工费应按月支付,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人工费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签发人工费支付证书,发包人应在人工费支付证书签发后7天内完成支付。已支付的人工费部分,发包人支付进度款时予以相应扣除。(1)人工费的申请14.3.1工程进度付款申请14.3工程进度款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6)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5)根据第14.6.2项[质量保证金的预留]约定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4)根据第14.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3)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2)扣除依据本款第(1)目约定中已扣除的人工费金额;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内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利息。工程师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包括因工程师原因延误报送的时间)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14.3.2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8)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7)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付款计划表按如下要求编制:14.4.1付款计划表的编制要求14.4付款计划表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4.3.3进度付款的修正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2)工程师应在收到付款计划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工程师审核的付款计划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付款计划表为有约束力的付款计划表。(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进行分解,确定付款期数、计划每期达到的主要形象进度和(或)完成的主要计划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等)等目标任务,编制付款计划表。其中人工费应按月确定付款期和付款计划。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付款计划表及编制付款计划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工程师。14.4.2付款计划表的编制与审批(3)不采用付款计划表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付款计划表,用于支付参考。(2)实际进度与项目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3.6款[商定或确定]修改付款计划表;(1)付款计划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14.3.1项[工程进度付款申请]每期进度款的估算金额;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42天内向工程师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14.5.1竣工结算申请14.5竣工结算(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付款计划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付款计划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工程师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工程师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14.5.2竣工结算审核(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3)采用第14.6.1项[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第(2)种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应当列明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采用第14.6.1项[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中其他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应当按第14.6款[质量保证金]提供相关文件作为附件;(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扫尾工作的缺陷责任期按第11条[缺陷责任与保修]处理。承包人未能按照扫尾工作清单约定的完成时间完成扫尾工作的,视为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质量缺陷按照第11.3款[缺陷调查]处理。承包人完成扫尾工作清单中的内容应取得的费用包含在第14.5.1项[竣工结算申请]及第14.5.2项[竣工结算审核]中一并结算。经双方协商,部分工作在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的,承包人应当编制扫尾工作清单,扫尾工作清单中应当列明承包人应当完成的扫尾工作的内容及完成时间。14.5.3扫尾工作清单(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2)预留相应比例的工程款;(1)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14.6.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予以明确。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要求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14.6质量保证金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质量保证金;(1)按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直至预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双方约定采用预留相应比例的工程款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有以下三种方式:14.6.2质量保证金的预留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且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时,发包人应同时返还预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如有)。但不论承包人以何种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累计金额均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质量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应于7天内将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7天内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缺陷责任期满,发包人根据第11.6款[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质量保证金。14.6.3质量保证金的返还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发包人应同时返还预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发包人在返还本条款项下的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3)双方约定的其他预留方式。
14.7.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4.7.1最终结清申请单14.7最终结清
15.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15.1发包人违约第15条违约(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利息。(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5)工程师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4)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工程暂停施工的;(3)发包人违反第13.1.1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始工作日期延误的;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5.1.3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发生除第15.1.1项第(6)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实施,并通知工程师。15.1.2通知改正(7)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6)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3)承包人违反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1)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法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以及合同约定;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承包人违约:15.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15.2承包人违约
(9)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8)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指示进行修复的;(7)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6)承包人未能按项目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5)承包人未经工程师批准,擅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现场;(4)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15.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5.2.3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发生除第15.2.1项第(7)目、第(9)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工程师可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15.2.2通知改正(10)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1)承包人未能遵守第4.2款[履约担保]的约定;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解除通知中应注明是根据第16.1.1项发出的,发包人应在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14天前告知承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除非承包人在收到该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14天内采取了补救措施,否则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解除日期应为承包人收到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的日期,但在第(5)目的情况下,发包人无须提前告知承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可直接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16.1.1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16.1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第16条合同解除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7)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竣工后试验,使工程的任何部分和(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主要使用功能、生产功能;(6)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或经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履约后仍未能依约履行合同、或以不适当的方式履行合同;(5)承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承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已有对其财产的接管令或管理令,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在财产接管人、受托人或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采取了任何行动或发生任何事件(根据有关适用法律)具有与前述行动或事件相似的效果;(4)工程质量有严重缺陷,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使修复开始日期拖延达28天以上;(3)承包人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进度计划,并且未按发包人的指令采取措施并修正进度计划;(2)承包人未能遵守第4.5款[分包]有关分包和转包的约定;
(1)除了为保护生命、财产或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止执行所有被通知解除的工作,并将相关人员撤离现场;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以下约定执行:16.1.2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承包人的义务(10)工程师根据第15.2.2项[通知改正]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9)承包人未能遵守第8.2款[竣工日期]规定,延误超过182天;(8)因承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56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因承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182天;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16.1.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估价、付款和结算(5)移交相应实施阶段已经付款的并已完成的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4)将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技术资料及其它文件移交给发包人。在承包人留有的资料文件中,销毁与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相关的数据及资料的备份;(3)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负责已运抵现场的工程物资。在移交前,妥善做好己完工程和已运抵现场的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2)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应将与被解除合同相关的和正在执行的分包合同及相关的责任和义务转让至发包人和(或)发包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工程物资,以及相关工作;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1)合同解除后,按第3.6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1)承包人就发包人未能遵守第2.5.2项关于发包人的资金安排发出通知后42天内,仍未收到合理的证明;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解除通知中应注明是根据第16.2.1项发出的,承包人应在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14天前告知发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除非发包人在收到该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14天内采取了补救措施,否则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解除日期应为发包人收到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的日期,但在第(5)目的情况下,承包人无须提前告知发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可直接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16.2.1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16.2由承包人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以继续完成工程,和(或)安排第三人完成。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订立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合同或任何服务合同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发包人和(或)第三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16.1.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合同权益转让
(7)发包人未能执行第15.1.2项[通知改正]的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6)发包人未能遵守第2.5.3项的约定提交支付担保;(5)发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发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或发包人资信严重恶化,已有对其财产的接管令或管理令,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在财产接管人、受托人或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采取了任何行动或发生任何事件(根据有关适用法律)具有与前述行动或事件相似的效果;(4)发承包双方订立本合同协议书后的84天内,承包人未收到根据第8.1款[开始工作]的开始工作通知;(3)发包人实质上未能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构成根本性违约;(2)在第14条规定的付款时间到期后42天内,承包人仍未收到应付款项;
(1)除为保护生命、财产、工程安全的工作外,停止所有进一步的工作;承包人因执行该保护工作而产生费用的,由发包人承担;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以下约定执行:16.2.2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承包人的义务发包人接到承包人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14天内,发包人随后给予了付款,或同意复工、或继续履行其义务、或提供了支付担保等,承包人应尽快安排并恢复正常工作;因此造成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顺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9)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开始工作日期迟于承包人收到中标通知书(或在无中标通知书的情况下,订立本合同之日)后第84天的。(8)因发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56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因发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182天的;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退还履约担保:16.2.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3)从现场运走除为了安全需要以外的所有属于承包人的其他货物,并撤离现场。(2)向发包人移交承包人已获得支付的承包人文件、生产设备、材料和其他工作;
(8)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7)按照合同约定应返还的质量保证金;(6)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双方对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后的结算有争议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6.3.2解除合同的争议合同解除后,由发包人或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结算及结算后的付款约定仍然有效,直至解除合同的结算工作结清。16.3.1结算约定依然有效16.3合同解除后的事项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每隔28天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工程师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合同一方当事人觉察或发现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有义务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工程师,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17.2不可抗力的通知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不能克服且不能提前防备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其他情形。17.1不可抗力的定义第17条不可抗力
(2)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17.4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使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减至最小。另一方全力协助并采取措施,需暂停实施的工作,立即停止。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17.3将损失减至最小的义务
17.5不可抗力影响分包人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工程师或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指示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现场必要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及其他财产损失;
(3)发包人指示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当发包人支付上述费用后,此项材料、工程设备与其他物品应成为发包人的财产,承包人应将其交由发包人处理;(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因单次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10.5款[竣工退场]的规定进行。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3.6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17.6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分包人根据分包合同的约定,有权获得更多或者更广的不可抗力而免除某些义务时,承包人不得以分包合同中不可抗力约定向发包人抗辩免除其义务。
第18条保险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18.2.2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为其履行合同雇用的全部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雇用的全部人员依法办理工伤保险。18.2.1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为其在施工现场的雇用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工程师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在施工现场的雇用人员依法办理工伤保险。18.2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18.1.2双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并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维持其持续有效。第三者责任险最低投保额应在专用合同条件内约定。18.1.1双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约定。18.1设计和工程保险
18.5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发包人应按照工程总承包模式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投保其他保险并保持保险有效,其投保费用发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应按照工程总承包模式所适用法律法规和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投保相应保险并保持保险有效,其投保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但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新颁布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由承包人投保的强制保险,应根据本合同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增加合同价款。18.4其他保险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为运抵现场的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办理财产保险,保险期限自上述货物运抵现场至其不再为工程所需要为止。18.3货物保险18.2.3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
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承担。18.5.3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18.5.2保险凭证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18.5.1持续保险
第19条索赔双方按本条规定投保不减少双方在合同下的其他义务。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当事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并通知工程师。18.5.4通知义务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负责按照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数额进行补足。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索赔方应向对方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索赔方应每月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工期延长天数;(2)索赔方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对方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1)索赔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对方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索赔方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减少付款、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根据合同约定,任意一方认为有权得到追加/减少付款、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对方提出索赔:19.1索赔的提出
19.3发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2)工程师应按第3.6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及时书面告知发包人,并在42天内,将发包人书面认可的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1)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19.2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5)承包人作为索赔方时,其索赔意向通知书、索赔报告及相关索赔文件应向工程师提出;发包人作为索赔方时,其索赔意向通知书、索赔报告及相关索赔文件可自行向承包人提出或由工程师向承包人提出。
(2)承包人按第14.7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均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1)承包人按第14.5款[竣工结算]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19.4提出索赔的期限(3)发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2)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承包人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
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0.2调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0.1和解第20条争议解决
20.3.2争议的避免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为首席争议评审员。争议评审员为一人且合同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的,或争议评审员为三人且合同当事人就首席争议评审员未能达成一致的,由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如专用合同条件未对成员人数进行约定,则应由三名成员组成。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订立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及评审规则解决争议的,按下列约定执行:
20.3.4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或争议评审小组建议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20.3.3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争议评审小组在此类非正式讨论上给出的任何意见或建议,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的,对发包人和承包人不具有约束力,争议评审小组在之后的争议评审程序或决定中也不受此类意见或建议的约束。此类协助或非正式讨论可在任何会议、施工现场视察或其他场合进行,并且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出席。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共同书面请求争议评审小组,就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争议的情况提供协助或进行非正式讨论,争议评审小组应给出公正的意见或建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20.4仲裁或诉讼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并不影响暂时执行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直到在后续的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中对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进行了改变。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1.1词语定义和解释第1条一般约定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1.3.10永久占地包括:执行通用条款。1.1.3.9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本工程红线范围内的所有用地。1.1.3.5单位/区段工程的范围:/。1.1.3工程和设备1.1.1.10其他合同文件:(1)含合同谈判中澄清文件;(2)承包人在评标定标期间递交和确认并经发包人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承诺文件等;(3)询标纪要、招标补充文件(答疑纪要)、招标文件;(4)发包人与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工程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等;(5)除投标函及其附录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外的其它投标文件、设计变更联系单或签证单、根据工程实施情况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以及政府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现行的有关管理办法或规定等。1.1.1合同
1.4标准和规范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其他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政府颁布的相关文件规定,如地方法规与国家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规执行。1.3法律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1.2语言文字1.1.3.11临时占地包括:执行通用条款。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补充协议(2)合同协议书及其附件(3)中标通知书(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施工图纸(9)投标文件(10)其他合同文件。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4.4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满足相关现行国家规范。1.4.3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由承包人提出,报监理审核,发包人同意。1.4.2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时间:/。1.4.1适用于本合同的标准、规范(名称)包括:所有现行有效的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的规范、规程和标准的要求适用于本工程,本合同文件内的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之间相互矛盾或不一致时,承包人应执行其中标准最高、要求最严的标准。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承包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5日内提供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总进度计划,图纸按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确认的设计进度计划列明的时间提供;承包人文件的内容、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设计图纸并取得审图合格证、经审核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要求或施工需要的图纸、大样图、安装图、协调配合等与本工程有关的文件;1.6.2承包人文件的提供发包人文件的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1.6.1发包人文件的提供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7联络关于现场文件准备的约定:/。1.6.4文件的照管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在收到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将已审核的文件反馈承包人,承包人需在收到文件后7个工作日内回复建设单位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意见,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于1个工作日内回复承包人审核意见。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盖有承包人项目章(或同等效力)的纸质文件和文件的电子稿;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一式四份;
1.10.1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的著作权归属:执行通用条款。1.10知识产权承包人的送达地址:本项目施工现场。承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发包人的送达地址:。1.7.2发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
1.13责任限制双方订立的技术保密协议(名称):/,作为本合同附件。双方订立的商业保密协议(名称):/,作为本合同附件。1.11保密1.10.4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执行通用条款。1.10.2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的知识产权归属:执行通用条款。
2.2.1提供施工现场2.2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第2条发包人关于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约定如下:建筑信息模型发包人可委托承包人进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14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承包人对发包人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为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
(4)三通一平。(3)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2)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及其他相关行政手续;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的工作条件包括:(1)现场提供水、电源接口。2.2.2提供工作条件关于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的范围和期限:开工前7日内。
2.7其他义务2.5.3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期限、金额(或比例):/。2.5.2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及资金安排的期限要求:/。2.5支付合同价款关于发包人应提供的基础资料的范围和期限:发包人须在承包人开始设计之前提供本工程所需的各类工程数据、资料,各类工程数据、资料是发包人在既有条件下收集、整理、购买到的技术成果,供承包人参考。发包人负责协调第三方专业单位提供的资料,保证准确性和完整性。2.3提供基础资料
3.1发包人代表第3条发包人的管理(4)建设过程中,若遇地下障碍物、地下文物、古树名木、古建筑等,承包人应第一时间上报发包人,并对地下文物、建筑等采取保护措施,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应由发包人承担。(3)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期延误,发包人应给予顺延;并支付合理费用。(2)建设过程中,若发包人书面要求承包人对该项目部分工程停建、缓建、迟建的,承包人须遵照执行。停建、缓建、迟建连续时间在14天内的,发包人不承担停建、缓建、迟建工程的费用损失,但工期相应顺延。停建、缓建、迟建累计时间超过14天的,发包人承担超过14天外发生的停建、缓建、迟建工程的损失,损失经双方核实后按实计取,且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1)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设计成果文件、书面文件、相关报告、会议纪要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签字确认,若在上述时限内未反馈意见,视为同意上述承包人提供的设计成果文件、书面文件、相关报告、会议纪要的内容。
发包人代表的通信地址:;发包人代表的电子邮箱:;发包人代表的联系电话:;发包人代表的职务:;发包人代表的身份证号:;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发包人人员职责:。发包人人员职务:;发包人人员姓名:;3.2发包人人员发包人代表的职责:。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3.7.2关于保存和提供会议纪要的具体约定:执行通用条款。3.7.1关于召开会议的具体约定:执行通用条款。3.7会议3.6.3关于商定或确定效力的具体约定:执行通用条款;关于对工程师的确定提出异议的具体约定:执行通用条款。3.6.2关于商定时间限制的具体约定:收到合同任何一方书面文件的15日内。3.6商定或确定
④竣工验收后至移交业主期间所发生的用水、用电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并缴纳。③施工临时用水及排污:临时用水接口由发包人提供,承包人负责施工临水,发包人有义务配合承包人办理施工临时用水手续,并将施工所需的临时用水接至场地内;同时负责临时用水设施的保护、安全防护、维护。施工临时排污均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施工、办理相关手续,费用按照政府相关文件执行,费用由发包人②本工程临时用电接口由发包人提供,由承包人负责施工临电,发包人配合承包人办理施工临时用电手续,承包人应自行将临时用电接入现场各使用位置。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①承包人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自行解决,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一次或多次迁移,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因发包人原因导致迁移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第4条承包人
4.3.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姓名:;4.3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后20日历天内须向发包人提供签约合同价5%的履约保函。履约保函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供,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到期后发包人在20个工作日内将保函原件退还给承包人。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4.2履约担保⑤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的停水、市电送电停电连续24小时以上或累计在48小时以上,承包人应自配发电机确保工程连续施工,对超出时间以上的发电机台班费用,发包人将以签证形式,根据合同约定计费方法进行补偿。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并承担2000元/次违约金。通信地址:。电子邮箱:;联系电话:;执业资格证或职称证号码:;执业资格或职称类型:;
4.4承包人人员4.3.5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万元/次。4.3.4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如果承包人没有得到发包人的书面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每发生一次,承包人承担1万元的违约金。4.3.3承包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项目经理应具有相应技术资格和施工管理经验,并负责施工现场的全面工作,项目经理为承包人在该项目上的代表人,受承包人委托全面负责工程质量、进度、造价、安全文明施工四大控制要素,完善合同、信息和组织管理体系,做好施工现场管理、安全管理和监督以及文明标准化现场工作。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发现项目经理未经发包人同意,违反上述规定,每发现一次,承担违约金1000元/次。4.3.2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的时间要求:要求项目经理本人常驻现场,有事须提前向发包人请假并经同意后方可离开。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万元/次,并按发包人要求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在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提出撤换要求之日起10日内承包人未调换相关合格人员到岗且未说明原因或两个月内连续两次更换均不能满足监理单位或发包人要求,则视为拒绝更换,承包人按本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擅自更换技术负责人等重要管理人员中任一成员的须向发包人一次性支付5000元的违约金;更换其他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的,须向发包人一次性支付2000元的违约金。4.4.2关键人员更换承包人提交关键人员信息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相关文件的期限:进场后7日内。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的期限:进场后7日内。4.4.1人员安排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国家法律法规禁止。4.5.1一般约定4.5分包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每缺勤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元/天/人,若一个月内缺勤超过三天以上的,则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天/人,该违约金按缺勤天数分段计算。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须经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批准。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须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须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经监理单位或发包人的书面同意。4.4.3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
4.6联合体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4.5.5分包合同价款支付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允许分包的工程包括: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4.5.2分包的确定
第5条设计不可预见的困难包括:执行通用条款。4.8不可预见的困难4.7.1双方当事人对现场查勘的责任承担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4.7承包人现场查勘4.6.2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联合体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其中施工单位为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工程总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受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联合体牵头人为收发文件主要联系人,工程款(不含设计费)由发包人支付给联合体牵头人,由联合体牵头人按支付金额向建设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设计费经联合体牵头人同意后,由发包人支付给联合体成员,由联合体成员按支付金额向建设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培训的时长为/,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的人员、设施和其它必要条件为/。5.3培训5.2.3关于第三方审查单位的约定: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准。5.2.2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为:以现场管理为准,审查会议的相关费用由执行通用条款承担。5.2.1承包人文件审查的期限:自文件提交5日内。5.2承包人文件审查
第6条材料、工程设备5.5.3对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的约定:/。5.5操作和维修手册5.4.3关于竣工文件的其他约定:按国家、行业、地方有关规定及发包人要求执行。5.4.1竣工文件的形式、提供的份数、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要求:按国家、行业、地方有关规定及发包人要求执行。5.4竣工文件
6.2.2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6.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2材料和工程设备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材料:承包人负责经发包人确认的施工图纸范围内所需的全部材料、工程设备的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在主要工程设备采购前按发包人要求将采购清单提交发包人审核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6.1实施方法
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定。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定。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2.3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的类别或(和)清单:/。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类别、估算数量:/。
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符合国家建筑行业相关质量规范及标准。6.4.1工程质量要求6.4质量检查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种类、名称、规格、数量:按发包人、监理单位要求的内容及数量进行报送。6.3.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6.3样品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监理单位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特别约定: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应先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单位及发包人现场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现场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应在项目管理单位和监理单位限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重新组织验收。6.4.3隐蔽工程检查除通用合同条件已列明的质量检查的地点外,发包人有权进行质量检查的其他地点:/。6.4.2质量检查
第7条施工试验和检验费用的计价原则:按国家、行业、地方相关规定执行。试验所需要的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由承包人根据相关国家规范及标准执行,相应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试验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定。6.5.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6.5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7.1.3场内交通关于场外交通的特别约定:/7.1.2场外交通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7.1.1出入现场的权利7.1交通运输
7.2.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2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执行通用条款承担。7.1.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关于场内交通与场外交通边界的约定:以现场红线范围。关于场内交通的特别约定:/
7.4测量放线关于现场合作费用的特别约定:/。7.3现场合作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范围:/。7.2.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临时设施的费用和临时占地手续和费用承担的特别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合同当事人对安全施工的要求:满足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7.6.1安全生产要求7.6安全文明施工7.5.2合同当事人对建筑工人工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的约定:执行国家、行业、地方现行相关规定。7.5现场劳动用工7.4.1关于测量放线的特别约定的技术规范:执行通用条款。施工控制网资料的告知期限:签订合同后,开工前5天。
承包人现场安保义务的特别约定:执行通用条款。7.10现场安保关于临时性公用设施的特别约定:执行现行相关规定,配合相关防疫工作。7.9临时性公用设施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满足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7.6.3文明施工
竣工日期的约定:按照通用条款执行。8.2竣工日期8.1.2发包人可在计划开始工作之日起84日后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特殊情形:/。8.1.1开始准备工作:开始工作的时间为监理人下发书面通知单时间。8.1开始工作第8条工期和进度
8.4项目进度计划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及修改期限:收到后5天内。8.3.2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满足发包人管理相关规定。8.3.1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8.3项目实施计划
承包人提交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5天。8.4.3进度计划的修订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2份。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按照项目现场管理要求执行。8.4.2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满足合同约定。8.4.1工程师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后5天内。
8.7.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8.7工期延误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满足发包人管理相关要求。8.5进度报告承包人答复发包人提出修订合同计划的期限:到后3日内。发包人批复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收到后3日内。
(2)35℃_以上或低于-5℃_以下并持续3天以上天气等:双方约定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情形:(1)连续强降雨、雪,3天以上;或持续降雨超过24小时且雨量超过100mm以上;近十年来未见的异常雨、雪等:8.7.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行政审批报送的职责分工:发包人负责完成项目的报建报批手续,法律规定由发包人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其他行政审批手续。8.7.3行政审批迟延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1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或人民币金额为:20000元、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1%或人民币金额为:/。
9.1竣工试验的义务第9条竣工试验8.8.2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奖励:双方另行协商。8.8工期提前(4)指经监理人提出并由发包入确认,在该气候条件影响下,施工质量、安全、进度均不能得到保证的情况。(3)8级以上大风等。
发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受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执行通用条款。10.1.2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10.1竣工验收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竣工试验的操作要求:/。9.1.3竣工试验的阶段、内容和顺序:/。
10.4接收证书10.3.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10.3.3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10.3.2接受工程时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执行通用条款。10.3.1工程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执行通用条款。10.3工程的接收
第11条缺陷责任与保修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的内容:满足现场需求。10.5.3人员撤离10.5.1竣工退场的相关约定:执行通用条款。10.5竣工退场10.4.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间:执行通用条款。
11.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1)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属于保修范围、内容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发包人书面保修通知之日起3天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2)情况紧急,需要承包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口头通知后,立即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11.3.4修复通知11.3缺陷调查缺陷责任期的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算24个月。11.2缺陷责任期
12.1竣工后试验的程序本合同工程是否包含竣工后试验:/。第12条竣工后试验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为:国家相关规定执行。11.7保修责任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7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3.3变更程序13.2.3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变更建议的利益分享约定:双方另行协商。13.2.2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日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日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变更估价原则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13.2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第13条变更与调整12.1.2竣工后试验全部电力、水、污水处理、燃料、消耗品和材料,以及全部其他仪器、协助、文件或其他信息、设备、工具、劳力,启动工程设备,并组织安排有适当资质、经验和能力的工作人员等必要条件的提供方:/。
b)新增单价:参照投标文件中相关单价的组价原则,其主要材料价格参照变更发生时最新一期的工程所在地(含镇、县、市、州)政府指导价执行、《云南省建设工程材料及设备价格信息》、市场价的先后原则进行组价;若需进行市场认价,由发包人、承包人及造价咨询单位、监理单位四方共同确认的价格为准。a)由承包人根据合同文件的约定和承包人报价书中的报价原则,以独立报价的形式上报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审核后确认变更价款。调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1)经审核的工程量清单合同价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综合单价。(2)经审核的工程量清单合同价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经发包人确认后可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计算;(3)经审核的工程量清单合同价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按云建科[2021]15号文“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标准(2020版)》发布实施的通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3年第16号令)及相关配套计价文件。13.3.3.1变更估价原则13.3.3变更估价
承包人可以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不限。13.4.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13.4暂估价变更价款在确定前应按照规定履行报批或备案手续,变更价款随进度款进行上报与支付。结算时按批准单价计入工程竣工结算价款。d)承包人若为打造企业自身形象等所发生的措施费用,发包人一概不予认可和计价。c)措施项目费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其他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双方另行协商。13.5暂列金额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协商及估价的约定:在编制工程量清单及计价文件时按市场询价暂估,结算按发包人、监理、造价咨询单位、承包人四方按认质认价确定价格。13.4.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招投标程序及其他约定:/。承包人不得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
(3)材料的调价范围包括:材料费不做调整。(2)施工机具、机械台班单价,依据政策调整。(1)人工费,依据政策调整。13.8.3关于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约定: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13.8.2关于是否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的约定:/。13.8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⑤差价为施工期间同类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格与按第①、②、③、④条的原则确定的基准价格的差额。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按下列公式计算: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每月实际使用量×当期材料信息价)/同类材料总用量。④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3%时,其超过部分价差据实调整。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3%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3%时,其超过部分价差据实调整。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3%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3%时,其超过部分价差据实调整。①波动幅度计算公式:材料单价发生上涨或下降幅度=(施工同期的《西双版纳州建设材料价格信息》材料价格—投标基准日期《西双版纳州建设材料价格信息》中的勐腊县材料价格)÷投标基准日期《西双版纳州建设材料价格信息》中的勐腊县材料价格×100%。(4)可调价材料的基准价格、调整办法:可调价材料的基准价格、调整办法:执行专用条款13.3.3.1中的调价原则。
参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收费标准下浮%。14.1.2设计部分:设计费暂估万元(大写:整)(以暂估建安工程费:元作为计费额计算)。其中不含税价万元,增值税税额万元,增值税税率%。合同暂估总价(含税)为:,最终合同价格按实结算,最终以发包人或上级主管部门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审定的金额为准。14.1.1关于合同价格形式的约定:单价合同。14.1合同价格形式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
(2)执行定额:云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云南省建筑工程计价标准》(DBJ53/T-61-2020)、《云南省通用安装工程计价标准》(DBJ53/T-63-2020)、《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规则及机械仪器仪表台班费用定额》(DBJ53/T-58-2020)、《云南省市政工程计价标准》(DBJ53/T-59-2020)、《云南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DBJ53/T-60-2020)等现行相关配套计价文件。(1)云建科[2021]15号文“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标准(2020版)》发布实施的通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3年第16号令)及相关配套计价文件。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依据的计价规范及组价原则具体如下:发包人委托造价咨询单位根据设计图纸、现行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计价规范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该控制价经评审后作为本合同的结算依据,经备案的控制价中的综合单价作为固定综合单价在工程实施期内除本合同约定及不可抗力外,其余均不作调整。经评审合格后的控制价是按施工图技术性审查意见修改完成的施工图范围内的全部费用。本项目的中标浮动幅度值不进行调整。结算时在发包人或上级主管部门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审定的工程结算价款基础上,下浮%的形式进行结算,(即:最终工程结算价款=审核的工程结算价×(1-下浮幅度值)。14.1.建安工程费注:设计费最终结算价以经备案的控制价为计费基数,参考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制定的《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号)计算后结合中标人所报浮动幅度值下浮比例进行结算。暂估建安工程费为:万元(最终以经备案的控制价为计费基数),专业调整系数为1.0,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为1.0,附加调整系数为1.1。工程设计收费以投标时投报的优惠浮动比例计算,中标后不再调整。其中包含包括但不限于招标范围规定的设计及其配套技术服务、设计费、管理费、税费、利润等所有费用(包括项目施工图设计成果、完成各阶段设计成果、全部基础资料、评审费、施工现场的配合及后续服务等全部费用)。应包括设计全过程的一切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其中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费用:施工图设计的全部费用;施工图设计所必需的专题研究费用、评审费等费用;施工期间驻现场设计代表及提供变更设计所必需的专题研究费用;有关管理部门或招标人认为需对以上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修改费用;为完成本招标文件规定的任务,投标人认为有必要计入的其他费用。
14.1.6本工程为EPC项目根据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期管理委员会已完成备案金额采用限价设计,结算价款以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审计单位的审定为准。结算价款超出合同价款时按3327.26万元进行结算,承包人承诺已经知晓并自愿承担上述风险,且不得向发包人提出任何索赔要求。业主方同意调整增加的工作内容除外。14.1.5合同结算总价(包括设计费、工程款等全部合同结算款在内)最终以发包人或上级主管部门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审定的金额为准。根据工程需要,若需调整材料设备工程量,需按合同规定进行现场签证,根据现场签证按合同结算原则单独计算,并入工程竣工结算文件中。14.1.4施工费用不得超过经批复初设概算或发包人限额要求中本部分的费用,经批复初设概算或发包人限额要求中的施工费用为最高限价,工程竣工结算金额不得超过该限额,超过发包人不予认可。(4)上述价格指导或价格信息均没有对应材料单价的,由代建方(若有)、发包方、监理方、造价方、设计方、承包方按开工令共同认可的市场采购价计价;(3)材料价格按开工令载明的开工时间当期工程所在地(含镇、县、市、州)政府指导价执行,工程所在地政府指导价中没有对应材料单价时,材料价格参照开工令载明的开工时间当期的云南省建设工程材料及设备《建设工程价格信息》执行;投标人采购的主要材料如达不到设计施工图中规定的规格和质量标准,发包人有权拒绝。
14.2.2预付款担保预付款扣回的方式:施工产值完成30%时开始起扣,随每月进度款同比例扣除30%,直至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合格扣完。预付款支付期限:。预付款的金额或比例为:签约建安工程费的10%。14.2.1预付款支付14.2预付款
承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间:按发包人管理要求及相关合同条款执行。工程进度付款申请方式:(1)每月25日由承包人依据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完成的形象进度编制进度款申请资料报监理单位审核,经发包人确认后,按照确认的金额执行合同付款方式进行进度款拨付。(2)合同签订后,承包人按审查通过的施工图纸编制工程量清单及计价文件,由发包人委托具备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经审定的工程量清单及计价文件作为过程结算与支付的依据,工程量以实际发生的合格工程数量为准。材料基准价(工程量清单及计价文件编制期价格)以签订合同当月《西双版纳州建设材料价格信息》,发包人、监理、造价咨询单位、承包人四方确认价格的先后顺序执行。按国家及地方相关法规、计价规则及计价文件等计算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其他项且费、规费及税金,经第三方过程造价咨询机构审定后,按合同约定计价周期进行过程结算与支付,最终结算价按竣工图纸结合竣工结算资料,以合同约定计量计价规则计算。14.3.1工程进度付款申请14.3工程进度款预付款担保形式:/。提供预付款担保期限:/。
(3)施工图设计成果提交后5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给设计人总设计费的%,累计支付到%;(2)方案设计成果提交后5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给设计人总设计费的%,累计支付到%;(1)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给设计人设计费的/作为预付款;设计部分:14.3.2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以现场管理为准。
14.4付款计划表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的10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欠付金额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支付违约金。进度付款的审核方式和支付的约定:按月支付。每月支付上月经造价咨询机构审定完成工程量的80%,工程竣工后支付至已完工程量的90%(终验完成合格后一个月内付清),经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审计单位审定完成后30日内,支付至审定结算金额的97%,剩余3%为质保金,待缺陷责任期到期后30日内一次性付清。施工部分:设计费参照国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号)及发改价格[2015]299号《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最终设计费以发包人核准的施工部分结算额为计费基数下浮计取并扣除已设计部分。(4)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给设计人总设计费的%,累计支付到%。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的时间:承包人应在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和移交工作后,向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14.5.1竣工结算申请14.5竣工结算付款计划表的编制:/。14.4.2付款计划表的编制与审批14.4.1付款计划表的编制要求:/。
(2)送审结算资料一式四份,报送项目管理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初审后转交发包人,发包人将对结算进行最终审核。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1)承包人完成工程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后28天内,向发包人一次性提出工程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审核竣工结算的依据:竣工图、合同约定的计量计价文件、签证单、设计变更、认质认价、会议纪要、图纸会审及双方书面确认的其他相关资料。14.5.2竣工结算审核竣工结算申请单的内容应包括:以现场管理为准。竣工结算申请的资料清单和份数:按照发包人管理要求提供。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3种方式:14.6.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14.6质量保证金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双方协商处理。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完成结算审核且发、承包人均无异议后30天内。(3)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相关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90天内完成审批,并提出审批意见;如有其他情况造成审核延期,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审核时限。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专用合同条件第14.6.1项第(2)目约定的工程款预留比例的质量保证金;(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的质量保证金的比例:/,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质量保证金的预留采取以下第3种方式:(3)其他方式:银行保函(2)3%的工程款;(1)工程质量保证担保,保证金额为:/;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申请的其他约定: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为一式四份。14.7.1最终结清申请单14.7最终结清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3)其他预留方式:银行保函。
15.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15.1发包人违约第15条违约(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30天内完成支付。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支付的其他约定:(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28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书。14.7.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4)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相应顺延竣工日期,停工超过14天,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发包人负责更换、补充并承担相关费用。(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按专用条款14.3.2执行。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令的违约责任:相应顺延竣工日期,无违约金或赔偿金等违约费用。15.1.3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执行通用条款。
(3)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擅自变更工程量清单、图纸、技术要求、材料与设备,发包人有权纠正,且承包人承担发包人由此产生的损失。(2)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云南省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若承包人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一切责任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有义务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拒绝、拖延支付农民工工资,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承包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相关行业规定,本项目全部参与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特殊工种必须切实做到持证上岗,以备随时查验。若发现无证上岗人员每人次承担违约金5000元,并清退出场。15.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15.2承包人违约(5)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相应顺延竣工日期,停工超过14天,用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当按发包人、监理单位要求更换;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发包人除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外,还可要求承包人按签约合同价的1%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5.2.3承包人违约的责任工程师通知承包人改正的合理期限是:发出通知后的20天内。15.2.2通知改正(4)合同终止、解除后承包人未在20天内撤场并将施工现场原状,逾期未撤场的,视为乙方放弃材料、设备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16.1.1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16.1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第16条合同解除(5)承包人拒不执行或以任何理由消极响应发包人或监理单位的变更等书面指令,每次支付人民币1万元违约金,经发包人再次书面要求后仍拒不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采取措施自行组织实施、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视情节严重程度可以解除合同。(4)承包人未在本合同约定的日期向发包人移交完整的符合当地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编制及报送规定的工程竣工资料、竣工图、电子磁盘资料等,则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每延迟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若档案馆相关政策规定不接收资料的双方另行协商)(3)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违约责任: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限期整改,返工修复至质量合格并承担全部工期和费用,如返工修复仍未合格,按签约合同价建安工程费的1%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7.1不可抗力的定义第17条不可抗力双方约定可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执行通用条款。16.2.1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16.2由承包人解除合同双方约定可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
18.1.1双方当事人关于设计和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约定。18.1设计和工程保险第18条保险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的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7.6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除通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战争、和政府确定的疫情等情况。
18.4其他保险关于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办理财产保险的特别约定: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约定。18.3货物保险18.2.3关于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别约定: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约定。18.2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18.1.2双方当事人关于第三方责任险的特别约定: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约定。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18.5.4通知义务保险单的条件:/。18.5.2保险凭证18.5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约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人数:/。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20.3争议评审第20条争议解决
发包人和承包人是否均出席争议避免的非正式讨论:/。20.3.2争议的避免争议评审员报酬的承担人:/。其他事项的约定:/。评审机构:/。选定争议避免/评审组的期限:/。
(2)向项目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20.4仲裁或诉讼关于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的特别约定:/。20.3.3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工程全称)订立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全称):发包人(全称):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
3.装修工程为年;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年;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二、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三、缺陷责任期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年;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承包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将设计业务分包的,应由原设计分包人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四、质量保修责任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返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区段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区段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区段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工程总承包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五、保修费用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传真:传真:电话:电话: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地址:地址:
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第四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账号:账号: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5、国家最新颁布.执行的与本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等,当新规范与老规范不一致时,以新规范为准。4、其他现行相关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规程。3、根据工程设计要求及所处地域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2、本招标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及社会环境的保护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以及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1、本招标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须达到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
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投标人(电子签章):项目编号:投标文件磨憨人才服务中心项目EPC(封面格式)
(二)联合体协议书注:若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所有单位均需提供此表。(一)投标人一般情况表一、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格式日期:年月日
投标人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 话 | ||||
联系方式 | 传 真 | 网 址 | ||||
组织结构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 | 其中 | 注册类人员 | ||||
营业执照号 | 其中 | 高级职称人员 | ||||
注册资金 | 其中 | 中级职称人员 | ||||
开户银行 | 其中 | 初级职称人员 | ||||
账号 | 其中 | …… | ||||
经营范围 | ||||||
备注 |
4、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2、联合体主办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洽谈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资料、信息及指标,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1、(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牵头人(即投标人),其中,工作任务划分。(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项目名称)的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联合体投标时提供)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联合体成员一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联合体牵头人(即投标人)名称:(盖章)注:联合体牵头人及成员单位签字盖章签署联合体协议书后,应将此联合体协议书原件彩色扫描件附于投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格式中其余需要签字盖章处以及生成电子投标文件时,均由联合体牵头人统一电子签章即可。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经营期限:成立时间:年月日地址:单位性质:单位名称:
(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注: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彩色扫描件(联合体投标时,由牵头人提供)。日期:年月日投标人:(电子签章)特此证明。系(投标人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投标人:(电子签章)身份证号码:职务:代理人:性别:年龄: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单位名称)的(姓名)为我公司签署本项目的投标文件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我承认代理人全权代表我所签署的本项目的投标文件的内容。
附所有成员资质证书原件彩色扫描件。(六)资质证书原件彩色扫描件附所有成员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彩色扫描件。(五)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彩色扫描件注:附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彩色扫描件(联合体投标时,由牵头人提供。)授权委托日期:年月日
应提供投标人的信誉情况。(九)企业信誉情况说明附联合体牵头人近三年(2019-2021)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审计报告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自成立初年提供。(八)投标人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扫描件附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彩色扫描件。(七)安全生产许可证彩色扫描件
2021年-至今,我公司在经营活动和参加工程招投标过程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规定,无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十)前一年度建设项目廉洁自律书③投标人提供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未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评为不良信用单位或不良评级施工企业未撤销承诺(对近三年(2019年-至今)曾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被评为不良信用单位或不良评级施工企业未撤销不良评级的施工企业,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如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查询到提供虚假承诺,取消中标资格(如为联合体形式投标,施工方提供)。②投标人提供法定代表人及拟任的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承诺(如为联合体投标则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①联合体牵头人及成员单位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暂停或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等状态;近三年(2019年1月1日起至今)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没有处于被项目所在地政府或国家部委禁止市场准入等情形;未因不良记录被禁止投标资格,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无“失信被执行人”记录。信誉要求:
致:招标人名称(十一)拟派人员不更换、不缺失承诺(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所有单位均需提供)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投标人(电子签章):
(联合体投标时,由牵头人提供。)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投标人(电子签章):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若我方有幸中标,中标后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施工技术负责人及主要人员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进行更换。如果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则须经招标人同意后方可更换且更换人员须与原人员具备相同资历。
(十三)施工负责人(项目经理)简历表②按评标办法要求附相关证件、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彩色扫描件。注:①本表可相应扩展;(十二)设计负责人简历表
姓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 年 月 日 | |||||
职称 | 职务 | 担任设计负责人年限 | ||||||
毕业院校及专业 | 毕业时间 | 年 月 日 | ||||||
从事本专业时间 | 在本项目中担任职务 | 设计负责人 | ||||||
注册证书等级及编号号: | 专业 | |||||||
本人主要业绩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委托人名称 | 合同金额(万元) | 委托时间 | 承担内容 | 在该项目中担任何职 | |
本人主要业绩 | 1 | |||||||
本人主要业绩 | 2 | |||||||
本人主要业绩 | 3 | |||||||
本人主要业绩 | 4 | |||||||
本人主要业绩 | 5 | |||||||
本人主要业绩 | 6 | |||||||
本人主要业绩 | 7 | |||||||
本人主要业绩 | …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
职务 | 职称 | 学历 | ||||||||||
参加工作时间 | 担任项目经理年限 | |||||||||||
项目经理注册证书编号 | ||||||||||||
在建和已完工程项目情况 |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建设规模 | 开、竣工日期 | 在建或已 完 | 工程质量 | |||||||
②按评标办法要求附相关证件、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彩色扫描件。注:①本表可相应扩展;(十四)施工技术负责人简历表②按评标办法要求附相关证件、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彩色扫描件。注:①本表可相应扩展;
姓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 年 月 日 | ||||||
职称 | 职务 | 担任负责人年限 | |||||||
毕业院校及专业 | 毕业时间 | 年 月 日 | |||||||
从事本专业时间 | 在本项目中担任职务 | 施工技术负责人 | |||||||
职称证书号: 注册证书号(如有): | 专业 | ||||||||
本人主要业绩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委托人名称 | 合同金额(万元) | 委托时间 | 承担内容 | 在该项目中担任何职 | ||
本人主要业绩 | 1 | ||||||||
本人主要业绩 | 2 | ||||||||
本人主要业绩 | 3 | ||||||||
本人主要业绩 | 4 | ||||||||
本人主要业绩 | 5 | ||||||||
本人主要业绩 | 6 | ||||||||
本人主要业绩 | 7 | ||||||||
本人主要业绩 | … |
4、不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不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人员岗位证书,不以法律、法规禁止的方式投标。2、不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围标,依法、依规公平竞争,不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1、我公司参与此次投标活动所提交的所有资料都是合法、真实、有效的。本企业参与项目的投标,现作如下承诺:(十五)投标人承诺书
10、其它承诺:9、我方对投标文件(包括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的真实性负责。8、因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被查处的,不干预案件查处。7、不进行虚假恶意投诉。6、不扰乱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正常秩序。5、不向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监督人员行贿。
(十六)其他资料(如为联合体投标,各联合体单位均需提供)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投标人:(电子签章)如出现上述行为,本投标人自愿承担相关责任,接受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调查处理。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总体设计方案;设计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1、设计部分(一)设计及施工组织技术部分二、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格式附:招标文件要求的或投标人认为有必须提供的资料、说明等,如荣誉证书等证明材料(格式自拟)。
施工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2、施工部分注:格式及内容由投标人自定。(4)设计服务承诺;(3)设计工作进度计划及周期(2)设计质量及保证措施
(6)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5)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4)施工进度计划与保证措施;(3)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2)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1)对项目的理解、施工重难点、管理要点分析及合理化建议;
附表二:拟配备本工程的施工、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附表一: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3、附表注:格式及内容由投标人自定。
序号 | 设备名称 | 型号规格 | 数 量 | 国别产地 | 制造年份 | 额定功率(KW) | 生产能力 | 用于施工部位 | 备注 |
序号 | 仪器设备名 称 | 型号规格 | 数 量 | 国别产地 | 制造年份 | 已使用台时 数 | 用 途 | 备注 |
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单位:人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工种 |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 ||||||
1、拟派往本项目设计团队成员配备情况表(二)项目管理机构附表六:临时用地表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用 途 | 面 积(平方米) | 位 置 | 需用时间 |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技术职称 | 职称证编号 | 从事专业年限 | 拟任职务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 |
注:格式自拟。3、项目组织机构配置说明注:本表可扩展;本表后附项目管理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若有)、执业(职业)资格证(若有)、注册证(若有)及其相关证件的原件扫描件(彩色)。2、拟派往本项目施工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注:本表可扩展;本表后附项目管理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若有)、执业(职业)资格证(若有)、注册证(若有)及其相关证件的原件扫描件(彩色)。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技术职称 | 岗位证书及编号 | 从事专业年限 | 拟任职务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 | … | … | … | … | … | … | … | … |
3.如我方中标: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投标报价一览表”的投标报价,工期承诺,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招标人名称):(一)投标函三、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格式
4._________________(其他补充说明)。(5)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4)我方承诺所拟派的项目经理(包括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项目经理)、施工技术负责人)及其他投标时所列人员不得更换,若我方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时将承担万元的违约金,若我方擅自更换其他拟派人员的将承担万元/人的违约金。(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未按要求提交的,招标人可视为我方自动放弃本项目的中标资格,由我方承担所造成的责任及损失。(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1)我方同意招标人的招标文件为合同组成部分,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按照招标文件和我方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网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____________投标人(电子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投标人:(电子签章)(二)投标报价一览表日期: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序号 | 项目 | 报价内容 | 备注 |
1 | 工程设计部分报价 | 下浮率 % | |
2 | 工程施工部分报价 | 建安工程费下浮率 % | |
3 | 质量承诺 | ||
4 | 工期承诺 | ||
5 | 主要管理人员 | 设计负责人: (姓名);施工负责人(项目经理): (姓名)。 | |
6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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