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广西中承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灵川县潭下中学不停车检测点G322线K1631+680M项目、灵川县大圩石油六公司不停车检测点G357线K1322+890M项目质疑回复函
金额
-
项目地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
发布时间
2023/08/21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质疑人:桂林国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龙晓翔 联系电话:18977369626
邮编:541004
地址:桂林市七星区穿山街道办事处上关新村14栋3号
贵公司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关于“广西中承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灵川县潭下中学不停车检测点G322线K1631+680M项目、灵川县大圩石油六公司不停车检测点G357线K1322+890M项目(项目编号:GLZC2023-G1-230031-ZCJS)”项目的质疑函原件,我公司于2023年8月18日15时00分收悉。我公司对贵方所提出的质疑内容高度重视,已第一时间报送采购人,并经组织核实后,为了保证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平、公正,我公司已组织采购文件论证专家协助论证贵方所质疑的事项,现根据采购人及专家意见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1: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中F杆单悬臂式、抓拍龙架等的基本配置参数要求精确到毫米级,基础配置参数孟求具有强烈的指向性、倾向性,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中F杆单悬臂式的基本配置参数:“4.尺寸:8380*4210mm”;抓植龙渠的基本配置参数:“3.外观尺寸:7050*13000m”;单悬臂式交通标志的基本配置参数:“5尺寸:4000*3000mm,厚度依据GB/T23827的要求”。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情形,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法律依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质疑事项2: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中设置有MTBF平均无故障时间条件,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事实依据:1、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中灵川县二期科技治超非现场执法系统建设项目(大圩)表中序号14项,设备名称:光纤收发器的基本配置的“5.MTBF:10万小时:”
2、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中灵川县二期科技治超非现场执法系统建设项目(潭下)表中序号14项,设备名称:光纤收发器的基本配置的“5.MTBF:10万小时:”。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法律依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法律依据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桂林市财政局制定的《桂林市本级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中,第二项采购需求禁用内容中序号27项“MTBF平均无故障时间”禁止设置。
二、质疑请求:对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不合理内容进行修改。
三、质疑答复:
针对质疑事项1答复如下:本次采购货物依据采购人实际使用情况,键F杆单悬臂式、抓拍龙架等的基本配置参数可以自行换算成其他厘米等单位,该项为非“★”技术参数指标,非实质性要求,市场上不少于3家货物品牌均可满足,欢迎各投标人选择优异产品参与投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本项目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并未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未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针对质疑事项2答复如下:本次采购货物依据采购人实际使用情况,光纤收发器的基本配置该项为非“★”技术参数指标,非实质性要求,市场上不少于3家货物品牌均可满足,欢迎各投标人选择优异产品参与投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本项目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并未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未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综上所述,贵公司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律法规适用错误,质疑不成立。
感谢贵方对本项目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如对本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监督部门提起投诉。
广西中承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2年8月21日
附件信息:
大圩潭下质疑函.pdf
4.8 M
大圩潭下质疑回复.pdf
1.6 M
法定代表人:龙晓翔 联系电话:18977369626
邮编:541004
地址:桂林市七星区穿山街道办事处上关新村14栋3号
贵公司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关于“广西中承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灵川县潭下中学不停车检测点G322线K1631+680M项目、灵川县大圩石油六公司不停车检测点G357线K1322+890M项目(项目编号:GLZC2023-G1-230031-ZCJS)”项目的质疑函原件,我公司于2023年8月18日15时00分收悉。我公司对贵方所提出的质疑内容高度重视,已第一时间报送采购人,并经组织核实后,为了保证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平、公正,我公司已组织采购文件论证专家协助论证贵方所质疑的事项,现根据采购人及专家意见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1: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中F杆单悬臂式、抓拍龙架等的基本配置参数要求精确到毫米级,基础配置参数孟求具有强烈的指向性、倾向性,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中F杆单悬臂式的基本配置参数:“4.尺寸:8380*4210mm”;抓植龙渠的基本配置参数:“3.外观尺寸:7050*13000m”;单悬臂式交通标志的基本配置参数:“5尺寸:4000*3000mm,厚度依据GB/T23827的要求”。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情形,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法律依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质疑事项2: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中设置有MTBF平均无故障时间条件,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事实依据:1、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中灵川县二期科技治超非现场执法系统建设项目(大圩)表中序号14项,设备名称:光纤收发器的基本配置的“5.MTBF:10万小时:”
2、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中灵川县二期科技治超非现场执法系统建设项目(潭下)表中序号14项,设备名称:光纤收发器的基本配置的“5.MTBF:10万小时:”。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法律依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法律依据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桂林市财政局制定的《桂林市本级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中,第二项采购需求禁用内容中序号27项“MTBF平均无故障时间”禁止设置。
二、质疑请求:对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不合理内容进行修改。
三、质疑答复:
针对质疑事项1答复如下:本次采购货物依据采购人实际使用情况,键F杆单悬臂式、抓拍龙架等的基本配置参数可以自行换算成其他厘米等单位,该项为非“★”技术参数指标,非实质性要求,市场上不少于3家货物品牌均可满足,欢迎各投标人选择优异产品参与投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本项目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并未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未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针对质疑事项2答复如下:本次采购货物依据采购人实际使用情况,光纤收发器的基本配置该项为非“★”技术参数指标,非实质性要求,市场上不少于3家货物品牌均可满足,欢迎各投标人选择优异产品参与投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本项目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并未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未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综上所述,贵公司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律法规适用错误,质疑不成立。
感谢贵方对本项目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如对本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监督部门提起投诉。
广西中承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2年8月21日
附件信息:
大圩潭下质疑函.pdf
4.8 M
大圩潭下质疑回复.pdf
1.6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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