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nxcg-2021052100342
预算金额56.23万元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宁乡经开区2021年在建项目特种设备安全检测服务采购合同公告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NXCG-JZ-202105210034-1


采购人(全称): 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瑞欣建筑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  
(2)项目名称:  宁乡经开区2021年在建项目特种设备安全检测服务采购   
(3)采购计划编号: NXCG-202105210034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宁乡经开区2021年在建项目特种设备安全检测服务采购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园区在建项目特种设备检测、安全生产管理巡查等工作 1 562340
 合计金额小写: 562340
 合计金额大写:伍拾陆万贰仟叁佰肆拾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

序号

设备名称

设备数量 (暂估)

单位

投标报价单价 (元)

备注

1

塔吊

170

940

2

物料提升机

8

600

3

施工人货电梯

100

800

4

吊篮

173

380

5

爬架

400

机位

90

说明:检测设备名称、数量包括但不限于以上项目清单内容,如新增有清单外的检测设备,检测单价根据相关收费文件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同时结算总价需符合本合同第三条结算方法的相关要求。每1台设备完成初检和复查后计算1次检测费用。

二、安全生产管理巡查

序号

项目内容

预计项目数量 (个)

每个项目年度检查次数(次)

投标报价单价(元/次)

备注

1

安全巡查

30

8

900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1-06-17 —— 2022-06-16

3.2 履行地点:宁乡经开区规划范围内(甲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对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内2021-2022年度在建项目特种设备(包括塔吊、物料提升机、施工人货电梯、吊篮、爬架共5类)进行全面安全性检验检测,对设备设施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进行排验和检验,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频率为每季度不少于1次。

2)对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内2021-2022年度在建项目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巡查、检查,安全生产管理巡查、检查内容包括:项目手续办理情况;项目的施工安全情况(主要包括深基坑、高边坡、起重吊装、高支模、悬挑脚手架等为重点的危大工程项目与施工临时用电、临边防护、模板工程、消防安全、各类操作平台、高处作业、安全通道、施工机具等为重点的风险项目);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行为情况(主要包括:人员履职、安全生产措施费保障、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应急管理等措施开展及落实情况);纠正违反施工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对安全责任主体等与安全生产有关单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协助调查取证核实,提出处罚建议;处理工程安全事故提供技术支持;配合开展安全应急演练与观摩活动;安全培训与安全宣传(包括制作一段15分左右的安全教育警示视频)。巡查、检查频率为每个季度不少于2次。

3合同期内提供1-2次园区特种设备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

4配合甲方要求做好各类宣传工作以及相关监管服务。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按实结算

4.2 收款账户: 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桥支行(湖南瑞欣建筑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80081070015022373012)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乙方接到甲方的书面告知后对相关在建项目特种设备开展全面安全性检验检测及安全生产管理检查、巡查;

2、乙方应具有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证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检测范围需涵盖本次服务项目清单内的设备;乙方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资质证书处于有效期;

3、乙方确保投入本项目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和设施能够满足工作需要,仪器、设备等符合要求;

4、乙方在服务期内不得在宁乡经开区范围内承接与本项目相同的业务;

5、乙方应配备本项目检验相适应的技术力量,其检验检测工作需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规、安全技术操作规范规程和有关技术标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实施;检验组技术负责人需具备检验师资格;检验员需持检验员证。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和检验员技术力量和能力应满足服务要求;

6、乙方应配备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巡查、检查服务相适应的技术力量,其安全生产管理巡查、检查工作需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规、安全技术操作规范规程和有关技术标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巡查负责人需具备建筑施工安全专业注册安全工程师证或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其他巡查人员应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或湖南省监理工程师证或湖南省专业监理工程师培训合格证或建筑施工安全专业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和检验员技术力量和能力应满足服务要求;

7、乙方必须确保检验与检查结果客观公正,并及时将检验与检查结果报告甲方;如甲方发现乙方存在检验与检查结果造假或者影响检验与检查结果公正性的行为(如向被检测项目相关单位索、拿、卡、要等),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将违法行为移送相关机关处理,并对乙方处以5万元至10万元的违约金;

8、乙方具备发生意外事故的赔付能力,有检验检测风险责任机构保险;参与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巡查人员应有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安全检测过程中出现的人员和财产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为保证服务项目应急需求,乙方投入本项目的检验技术人员和检验仪器设备需保证在接到甲方通知后1小时内赶赴服务现场;

2、乙方检验人员近三年来在检验现场未发生过重大人员伤害、设备损坏事故或检验过失责任事故;

3、乙方每周应安排一名内业人员配合采购人相关工作,每周工作时间2-3天。

4、甲方负责协调处理被检验检测项目相关单位的关系,确保日常检验检测工作能顺利进行;

5、甲方对乙方的现场检验人员持证情况进行确认,对检验检测质量进行监督。

6、甲方应按照合同要求,及时支付结算费用。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

1、甲方在得到当地住建安责险领导小组及共保体确认许可后,有权对乙方的服务区域进行调整。

2、甲方及共保体有权对乙方开展的事故预防服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管理和评价,并对评价结果进行运用。

3、甲方及共保体对于乙方提交的检查报告等相关资料数据存疑的,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补充资料。

(二)甲方义务

1、甲方应与属地共保体事故预防风控服务团队共同协助乙方开展事故预防服务工作,并应向乙方提供拟开展事故预防工作的在建工程项目的相关资料。

2、甲方应按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事故预防服务费用。

3、甲方应将对乙方的考核评价结果,及时如实上报属地共保体事故预防风控服务团队。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权利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拟开展事故预防工作的投保住建安责险的在建工程项目的相关资料。

2、乙方在按协议约定完成事故预防服务后,有权要求甲方按协议约定支付事故预防服务费。

3、乙方有权在签订协议后,拒绝甲方提出其他额外的技术服务要求,但经双方就此协商一致的除外。

(二)乙方义务

1、乙方应接受甲方、当地共保体事故预防风控服务团队及住建安责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考核和监督,对于提出的事故预防服务工作的反馈意见或建议应及时进行整改完善。

2、乙方应客观公正的展开事故预防服务,并及时向甲方提交《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报告》、《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报告》和月度、季度、年度检查汇总分析报告。

3乙方应接受省级住建安责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其工作的考核评估。

4、乙方应保证对本协议的所有相关内容及其因履行本协议所知的各种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三、甲方的责任:

1、甲方应提前两天通知需要检查项目的名称、地点和时间;

2、乙方在项目检查时,被检查项目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有人员随同;

四、乙方责任:

1、乙方在为甲方提供服务时产生的一切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连带责任以及任何风险责任;

2、乙方不得利用甲方给予的服务平台和自身技术谋取私利或损害甲方及责任主体的利益。

3、甲方有权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乙方报告中的在建项目进行回访与抽查,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应及时安排专业技术人员配合甲方检查。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1%(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及相关附件的规定,违反本协议及相关附件规定的过错责任方应赔偿因违约造成利益损害方的直接经济损失。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宁乡经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1年6月17日 生效

11.其他条款

1.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宁乡市金洲大道金洲大桥西创业大楼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上河国际商业广场F区912房
法定代理人: 张毅 法定代理人: 史廷勇
委托代理人: 吴成果 委托代理人: 许睿清
电话: 0731-88981775 电话: 0731-89702363
传真: 0731-88981509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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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成交通知书.pdf成交通知书.pdf
  2. 宁乡经开区2021年在建项目特种设备安全检测服务采购合同.doc宁乡经开区2021年在建项目特种设备安全检测服务采购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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