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远市农业农村局政策性生猪保险承保机构选定项目
采购需求公示
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政策性生猪保险承保机构选定。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支持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和残疾人企业政府采购政策。
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标准
国家相关标准:详见附件
行业标准:详见附件
地方标准:详见附件
其他标准:详见附件
三、标的要求
质量要求:详见附件
安全要求:详见附件
技术规格:详见附件
物理特性:详见附件
四、交付要求
标的数量:详见附件
交付或实施时间:详见附件
交付或实施地点:详见附件
五、服务要求
服务标准: 详见附件
服务期限:详见附件
服务效率:详见附件
六、验收标准:详见附件
七、其他技术及服务要求:详见附件
附件:需求方案
发 布 人:招远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1年2月20日
政府采购项目需求方案
采购单位:招远市农业农村局
采购代理机构:海逸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政策性生猪保险承保机构选定
编制时间:2021年2月20日
一、项目概况及预算情况
1、本项目为政策性生猪保险承保机构选定,投标人须对所投内容全部响应,报价若有遗漏则视为对采购人让利,投标人均应免费提供。
2、前期调研及组织论证:详见附件。
3、预算安排:壹仟贰佰柒拾玖万陆仟捌佰元整(¥12796800.00元)。
二、采购标的具体情况
本项目按照《山东省畜牧业保险实施方案》(鲁牧计财发〔2019〕11 号)、《山东省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鲁财金(2017)27号)等法规和文件要求执行。
(一)养殖业保险补贴险种的保险金额,参照投保个体的生理价值(包括购买价格和饲养成本)确定,保险费率为6%。具体标准为:能繁母猪保险费 72 元/头,保险金额1200元/头;育肥猪保险费48元/头,保险金额800元/头。
(二)保险期限:保险期限为一年,保险责任按保单约定时间生效。
(三)保险责任范围: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导致保险生猪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地址内直接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具体详见《山东省育肥猪保险条款》和《山东省能繁母猪保险条款》;部分摘列如下:
1、育肥猪保险责任如下: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导致保险育肥猪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地址内直接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负责赔偿:
(1)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 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 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 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非洲猪瘟、 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
(2)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冰雹、冻灾、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3)山体滑坡、泥石流、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4)当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时,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2、能繁母猪保险责任如下: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母猪死 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
(2)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 冰雹、冻灾;
(3)山体滑坡、泥石流;
(4)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5)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 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 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 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非洲猪瘟、 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等疫病、疾病。
(6)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第(五)项中列明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母猪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四)承保公司。投标人要加强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健全农业保险服务网点,将政策性生猪保险承保机构延伸到乡镇和村,发挥网络、人才、管理、服务等方面体势,为广大养殖户提供方便快捷和优质高效的承保理赔服务。同时要积极主动与有关部门衔接,以优异的服务质量获得支持,为养殖户搞好服务,为农村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五)保险运作。投标人按照市场化原则承担农业保险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按照保险合同履行赔付责任。在运作机制上,各承保投标单位要认真贯彻《山东省畜牧业保险实施方案》(鲁牧计财发〔2019〕11 号),探索建立保险机制与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合作机制。建立相关农业保险巨灾风险金制度,提高巨灾风险补偿能力,增强自我调节和自我发展能力。
(六)查勘理赔
1、报案:保险标的出险后,投保养殖户应在1小时之内向保险公司报案,并保留现场。
2、查勘: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要在第一时间进行现场查勘和赔偿处理。
3、鉴定:发生大面积疫情,应及时向上级农险部报告情况,必要时,请有关专家对损失情况进行鉴定,为保险理赔提供准确的依据。对于病死猪只,原则上由中标人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处理机构进行无害化处理;投保养殖户自行处理的,必须提供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无害化处理相关证明;不能提供相关证明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4、理赔:资金通过“一卡通”或银行账户支付给投保养殖户,不得跨年度赔付。
(七)无害化处理。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无害化处理机构代为处置理赔标的,处理过程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保费支付及资金管理
1、政策性生猪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按照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办公室印发的《山东省畜牧业保险实施方案》(鲁牧计财发〔2019〕11 号)执行。
2、保费由农户自行承担20%,中央财政承担40%,保费剩余部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9〕2 号)要求,省财政根据各市县财力情况,按照分档分担办法对各市县予以补助。
四、操作程序
1、广泛发动。承保公司要搞好宣传发动,通过多种有效途径公布保险政策、范围、标准、条件等,使投保养殖户全面了解相关政策。
2、签定保险合同。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投保养殖户与承保公司签订保险合同(附参保农户投保明细单)。投保养殖户应及时缴纳应承担的保费;投保养殖户不缴费,财政不补贴。
3、信息釆集。保险公司要认真做好投保养殖户身份的核实,对保险标的进行统一登记造册。必须登记的信息有投保养殖户基本信息(包括投保养殖户名称、 地址、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等)和保险标的耳标号信息等。
4、公开公示。承保公司要以村为单位,在村委“政务公开栏”公示投保养殖户姓名、参保品种、保费缴纳数额、保险金额等内容,便于日后的理赔监督。发生理赔后,要在“政务公示栏”公示受灾理赔情况。
5、收费出单。经公示无异议,审核合格后,由保险公司直接收取投保养殖户应缴纳的保费。保险公司收到保费后方可出具保险单,保险责任按保单约定时间生效。
五、其他要求
1、加大宣传力度。承保公司要充分利用多种形式,动员各方面力量,有针对性地加大政策性生猪保险重要意义和有关政策的宣传,引导广大养殖户自愿投保,提高投保率;要加强政策性生猪保险知识的宣传,确保每位投保养殖户都能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为政策性生猪保险工作开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2、规范和完善档案管理。承保公司要做好承保、理赔档案的基础资料和相关文件的建档保管工作,确保政策性生猪保险工作规范、科学、合理。
3、简化手续,理顺流程。承保公司要严格依法规范经营,切实履行责任, 提高服务水平。同时,要简化理赔手续,理顺操作流程,及时查勘现场,按保险合同约定支付赔款到投保养殖户,为养殖户提供优质服务。
4、本项目须执行以下政策性文件及要求:
(1)《山东省畜牧业保险实施方案》(鲁牧计财发〔2019〕11 号);
(2)《山东省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鲁财金(2017)27号)。
(3)其他现行的规范、标准、政策性文件。
5、承保公司应为农户无偿提供病死猪储存冷柜,方便定期进行回收,此费用由承保公司承担。
6、承保公司须按照招标人要求建立无害化处理监管与保险联动方案,共建信息监管平台。
六、监督考核
政策性生猪保险必须要严格执行操作程序,做到“四公开”、“三到户”及承保、理赔公示,坚决避免选择性承保,或附加任何条件的承保。招标人及相关部门将对政策性生猪保险全过程进行督导检查,建立承保公司能进能退管理机制,若中标人工作开展不力,招标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项目合同。
1、中标人要按照规定,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建立公示制度,定期公布服务事项、咨询投诉渠道、理赔流程及联系方式等承办政策性生猪保险相关情况,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切实维护投保养殖户的合法权益。
2、中标人要接受财政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对政策性生猪保险资金的筹 集、使用及补偿情况全面评估考核。
3、中标人若侵占、挪用、贪污、私分或弄虚作假骗取政策性生猪保险资金的,除追究中标人违约责任外,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坚决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七、中标份额约定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按评标总得分由高到低的排序,确定排名前3的为中标候选人。具体中标份额按如下规定执行:
排名 |
中选份额(按镇/街道划分) |
1 |
齐山镇、大秦家、蚕庄镇、夏甸镇 |
2 |
城区(罗峰、梦芝、泉山、温泉)、辛庄镇、玲珑镇 |
3 |
张星镇、毕郭镇、阜山镇、金岭镇 |
注:本项目具体保险费用按实际参保生猪数量计取。
八、服务质量要求: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服务,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国家和行业的标准、规范,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服务主体的合法权益。
九、需满足的采购政策要求
1、若投标人为小微企业,按照财政部.工信部等部委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及工信部等部委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联合体共同参加的,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若投标人为中小微企业,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否则评审时不予承认。
2、若投标人为监狱企业,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在投标价格评审中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投标时须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否则评审时不予承认。
3、若投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照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投标价格评审中给予6%的扣除。投标时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否则评审时不予承认。
十、项目实施的时间及地点
1、服务期限:1年。
2、地点:招标人指定地点。
十一、论证意见
详见论证意见
十二、公示时间
本项目采购需求公示期限为3天:自2021年2月20日起,至2021年2月23日止。
十三、意见反馈方式
本项目采购需求方案公示期间接受社会公众及潜在投标人的监督。
请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项目需求方案提出意见或者建议,并请于2021年2月24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采购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于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采购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处理或者对处理意见不满意的,异议投标人可就有关问题通过采购文件向采购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未在规定时间内得到答复或者对答复不满意的,异议投标人可以向采购人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六、项目联系方式
1、招标人:招远市农业农村局
地 址:招远市府前路36号
联 系 人:邱会政
电 话:0535-8258310
2、招标代理机构:海逸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171号润华大厦2号楼20层
联 系 人:翟英杰
采购需求(招远市农业农村剧生猪保险0220).pdf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