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清流县公安消防大队
乙方:福建川磊建设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423]YC[CS]2019005的清流县消防救援大队2019年零星改造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2 | 2-1 | B0801 | 房屋修缮 | 训练器材库及楼梯墙面改造 | 1 | 项 | 国内 | 235746 | 235746 | 川磊 | 川磊 | 无 | ||||
合计: | 235746.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拾叁万伍仟柒佰肆拾陆元整(¥235746.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总工期: 30 天;其中各关键节点的工期要求为:不要求;;
4.2交付地点:福建省三明市清流县公安消防大队;
4.3交付条件: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其它相关规范合格标准;。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本工程按固定单价合同,工程量按实结算。清单外新增的项目按有关定额计取,但必须按中标优惠率优惠;若定额无法套价或低于市场价的,需双方面议协商办理签证单价。但经业主同意的设 计变更、工程签证的允许按签证调整工程造价(调整部分工程造价根据本项目的下浮比例作相应的增减)。清单下浮按照业主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下浮,不得更改。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国家标准及合同约定进行验收,验收结果经双方确认后,双方代表必须按规定的验收交接单上的项目对照本合同填好验收结果并签名盖章。。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80 |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中标价的80%。 |
2 | 17 | 经审计后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7%。 |
3 | 3 | 一年后无质量问题方可付3%质量保证金。 |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有,具体如下:履约保证金百分比:5%。说明:合同签订前,中标人向采购人缴纳项目中标金额5%的履约保证金,于合同期满后无息退还。。
9、合同有效期
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工程质量保修期满1年,工程款全部结算支付清楚后,本合同失效。。
10、违约责任
10.1 因中标人原因造成施工合同无法按时签订,视为中标人违约,采购人有权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如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中标人违约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中标人还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10.2 在签定采购合同之后,中标人要求解除合同的,视为中标人违约,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中标人需支付相应的赔偿。 10.3 因中标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责任:中标人必须无条件返工、整改、采取相应的补救修复措施,直至合格为止,由此追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均由中标人负责。如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要求的,招标人按不合格部分造价扣除中标人的工程款,同时扣除其全额质量履约保证金,中标人同时还须支付合同价款的5%的违约金。 10.4 因中标人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采购人有权保留更换中标人的权利,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10.5 在明确违约责任后,中标人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若使用劣质材料施工,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制止使用,直至停工、返工或终止合同。无论甲方是否发现和制止,由于使用劣质材料施工所引起的一切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经工程师确认后,均由乙方自负。。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清流县人民法院。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
甲方: | 清流县公安消防大队 | 乙方: | 福建川磊建设有限公司 |
住所: | 福建省三明市清流县龙津镇北大路266号 | 住所: | 福建省永安市龙山馨园10号楼1单元801室 |
单位负责人: | 沈剑 | 单位负责人: | 蔡桂光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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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 151591305235 |
联系方法: | 13365066222 |
开户银行: | 工行福建省三明清流支行 | 开户银行: | 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燕江信用社 |
账号: | 1404046709022035472 | 账号: | 9030411010010000150037 |
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