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务车维修保养芙蓉区采购项目续签合同合同公告
金额
52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3/11/01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GK-202309040052-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志成行健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公务车维修保养芙蓉区采购项目续签合同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309040052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09-30 —— 2024-09-29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492号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3.3.1 维修和保养的管理和要求 ★3.3.1.1 提供新能源汽车维修保养服务。 ★3.3.1.2 提供摩托车上门维修服务。 3.3.1.3 乙方应对送修车辆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核对,包括车属单位、车型、车牌号码、送修时间、维修明细、与公务车信息是否一致等,并经甲方出具委托维修证明方能进行检修; 3.3.1.4 凡在乙方修理的车辆,不准转厂修理。乙方要根据车辆的情况,随到随修,不无故拖延修理周期,一般故障立即排除,例行保养当天完成,二级维护不超过24小时,整车大修不超过10天,总成大修不超过5天,小修需在2天内完成,整车做漆最迟10天内完成。应急情况下,紧急工作需要,需另行抢修车辆的,小修能立即响应,及时解除故障。 3.3.1.5 乙方应自觉接受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和甲方的监督和检查,主动配合和支持甲方的工作,确保维修保养工作的顺利进行。 3.3.1.6 乙方要建立公务车维修保养档案管理制度。凡维修范围的车辆进厂维修和保养,乙方应及时的进行登记记录,建立车辆维修和保养详细档案,以便做好跟踪服务工作,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3.3.1.7 维修范围内的所有车辆修理,乙方应严格遵循行业部门规定维修管理及甲方关于公务用车维修管理的相关规定,接受甲方指定的价格认证部门对价格的审核结果。 3.3.1.8 乙方应保证送修车辆的安全,造成偷盗等损失的要全额赔偿。 3.3.1.9 乙方要建立健全旧件回收管理制度。凡换件单价价格超过1000元的配件,要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处置,处置收入上缴国库。上缴国库的旧件清单及缴纳证明需报甲方备案。 3.3.1.10 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采用公务车信息化管理的方式,遵循信息化管理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公务车信息化管理操作流程,规范进行公务车维修和保养活动。 3.3.1.11 乙方应对公务车理赔维修建立档案,按照要求实现维修与理赔信息的对应关系。 3.3.1.12 乙方按要求配备高清监控设备,对维修保养全过程实行录像监控,视频录像保存不得少于三个月。 3.3.1.13 维修人员要持证上岗,严格执行维修质量三级检验制度,保存检验数据。对维修配件、材料的质量负责,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材料。质量保证期内的车辆返修率应低于5%,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要主动对出现的质量问题负责。 3.3.1.14 维修配件单价超过1000元(含1000元)或车辆大修(重大配件保修),质保期壹年,在质保期内车辆返修的费用由修理厂承担。 3.3.1.15 乙方应保证一般常用、易损配件库存充裕,可随时更换。非易损件损坏更换,须在2日内完成。 3.3.1.16 车辆维修前须上报大队,经大队确认后方可修理,车辆有故障可直接开至修理厂,车辆抛锚无法行驶时,乙方须提供车辆托运服务。 3.3.1.17 乙方能提供长沙市以外的实行施救服务,施救服务有关收费严格遵循物价部门的标准收费。 3.3.1.18 乙方须安排专业人员对大队车辆进行定期巡检,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检修,避免车辆进一步损坏。 3.3.1.19 若送修车辆在出售单位有免费保养维修项目的,优先送出售单位进行保养维修,且乙方应尽到有效提醒义务,否则此次费用不予结算支付。 3.3.2 其他要求 3.3.2.1 长沙市交警支队芙蓉大队指定在编的燃油汽车、新能源汽车,摩托车等所有公务车辆的维修和保养(包括客车、轿车、考试车、越野车、生产作业车等各类车型),乙方应实行二十四小时维修接待及故障车辆路途施救工作,并在长沙市(不含宁乡市、浏阳市)范围内实行免费施救。 3.3.2.2 芙蓉区采购项目服务范围原则上为芙蓉大队,特殊情况超范围服务的,需经支队同意方可实施。 3.3.2.3 乙方能提供极端气候或突发自然灾害的维修服务,对甲方公务用车出行保障。 3.3.2.4 乙方承诺对服务范围内的所有公务用车提供免费洗车。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1.1按实结算,每年支付金额不超过52万元的年预算。4.1.2 乙方的零配件价格应按当时的市场价计算,修理工时费和维修材料管理费(即配件进销差价),应按成交价格计算。即维修工时单价、维修材料管理费(即配件进销差价)的成交价计算。接受甲方指定的价格认证部门对价格的审核结果。 4.1.3 结算单经审核后,乙方应当提供结算金额等额的国家税务部门监制的正规发票,由甲方结合考核结果按每三个月一次将维修款项汇入乙方合同约定开设的账户。 4.1.4 维修费用每三个月支付一次。 4.1.5 考核评分办法每三个月一次由各维修大队或科室组织考核打分;考核方式为根据维修人举报或反馈意见以及现场检查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95分以上(含),全额结算维修款、95分以下的,80分以上的(含),每扣1分在修理费结算款相应扣款1000元(得分80分即扣款15000元)、得分79分-50分(含),相应扣款18000元,得分50分以下的,相应扣款20000。(考核评分办法见附件1:《长沙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车维修保养厂家考核评分表》)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支行(长沙志成行健汽车维修有限公司:800081911208015)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 乙方所维修的车辆出厂,要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要达到行业或部门标准,并对出厂车辆实行质量责任保障,即: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7000公里或者8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800公里或者10日。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在上述质保期内,凡因修理质量问题造成车辆故障或机件损坏,依法经相关机构认定,乙方要及时无偿地进行修复,对造成甲方车辆安全事故的直接损失,乙方要全部赔偿。 5.2.2 乙方所维修的二级维护以上的车辆必须经检测合格,并开具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方能交付出厂。 5.2.3 乙方维修车辆所使用的零配件要使用正厂零配件,确因特殊情况需使用副厂零配件的,应事先告知甲方并做好记录,在取得甲方同意并保证车辆能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况下,方可使用,但车辆的关键部位如:发动机、离合器、变速箱、转向系统、刹车系统、灯光系统等关键部位禁止使用副厂零配件。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 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5.3.2 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具有资质的相关质检机构进行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5.3.3 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5.3.4 验收方式:前三次付款前由车辆甲方自行组织验收,第四次付款前需按支队一般程序验收。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乙方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履约。 6.2甲方及时按合同验收及结算方式付款。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4.3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 乙方未取得用车单位有效委托修理证明时修车的;无故拖延修理周期的;私自变更维修内容未经用车单位同意的;维修内容、工时明显不合理,价格严重不符合市场行情或在一个年度内三次(含)以上与价格认证部门最终核定价格差距在30%以上的,均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甲方有权终止本项目的履行。 7.5 甲方对乙方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不合格的责令按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定点资格。甲方对乙方的维修质量、服务水平等进行动态评价,年度内由甲方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见《附件1:长沙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车维修保养厂家考核评分表》。 7.6 凡因乙方修理质量,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依法经相关机构认定后,要由乙方对甲方的损失进行赔偿。若乙方不予赔偿甲方损失,甲方有权终止本项目的履行,直至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7.7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经查实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超过2次的(⑥除外),取消其为甲方车辆维修保养资格,将违约违规行为通报其上级行业主管部门。① 无正当理由拒修的;② 保修期内因维修质量问题拒绝免费返修的;③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④ 采用不正当手段竞争的;⑤ 服务态度极差,造成恶劣影响的;⑥ 一年内被有效投诉3次以上的(确因乙方责任)。⑦ 不核对公务车车辆信息修车的;⑧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7.8 乙方需对维修车辆及相关信息保密。 7.9 乙方应负责人员的社会保险和意外伤害险的购买及手续办理,如在服务过程中出现乙方人员造成自身或他人伤亡等意外、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和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提出索赔要求。 7.10 乙方及时足额发放包括但不限于其人员工资、加班费及福利等应当支付的人工费用,不得因上述费用发放不及时,导致发生甲方维修车辆被扣留的事件发生。如发生一起,由乙方承担所有损失及对甲方的赔偿,且甲方有权终止合同而不支付任何费用。 7.11 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维修车辆火灾事故、人员伤亡安全事故、私自驾驶维修车辆外出造成重大影响等情形,甲方可不支付任何费用,并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规定及行业标准执行。 11.2未尽事宜按招标文件中的条款执行。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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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列表:
附件1:长沙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车维修保养厂家考核评分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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