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3-02-01 01:28:56
北京局集团公司2023年度动车组高级修物资二次公开招标采购
(招标编号:CRMBM2023-006)
本招标项目北京局集团公司2023年度动车组高级修物资公开招标采购项目,招标人为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招标项目资金来自项目采购方式审批表款源依据保持一致(专项业务),已具备招标条件,因第一次招标未成功,现进行二次公开招标。
详见招标公告附表。
本次招标投标人须具备的资格要求:
3.1 A01包:长客平台
3.1.1资质要求。
(1)供应商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制造商。
(2)供应商须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须提供以下任意一种资料:
a.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b.《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志;
c.国家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事项通知书;
d.登录各省市国家税务局网站,进入办税服务>涉税查询>税务登记及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打印查询结果页;
e.近六个月内曾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3)采购物资属行政许可、强制认证、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范围的,供应商应提供有效期内的产品生产资质证书;不在上述要求范围内的产品,供应商须提供主机厂或铁科院颁发的采购物资有效的《铁路车辆产品技术审查合格证书》,当该证书注明的产品名称、规格与采购物资名称、规格不完全一致时,需提供相应产品供货合同;供应商不能提供采购物资有效的《铁路车辆产品技术审查合格证书》时,必须提供与主机厂的供货合同等证明资料。
3.1.2财务要求。
供应商经营情况良好,须提供采购年度前三年内(2020年-2022年),任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或供应商出具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供应商的成立时间少于招标人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1.3业绩要求(无)。
3.1.4信誉要求。供应商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2)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最近三年内(2020年1月至递交谈判文件截止日)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被取消投标资格且处于处罚期;
(5)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6)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行贿犯罪记录:投标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近三年内(2020年1月至递交谈判文件截止日)无行贿犯罪行为(以“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查询结果为准);
(8)其他情形:
a.因存在不良行为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限制参与物资采购的;
b.谈判物资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禁止或暂停在铁路上使用的;
c.谈判物资因国家铁路局或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抽检质量不合格的(按规定复检合格的除外);
d.被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供应商名单,限制采购活动的。
3.1.5其他要求。
谈判物资需满足《动车组源头质量问题整治管理实施细则》(京铁辆〔2022〕214 号)…第十四条 因源头质量问题整治造成原有零部件无法继续 使用或动车组零部件自身的源头质量问题,按照“谁供货、谁负责”的原则执行,相关零部件质保期从修复或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造修企业向集团公司供货的,由造修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整治;集团公司直接向供应商采购的,由集团公司组织供应商整治,对属于供应商自身制造质量以外的问题,由集团公司组织造修企业和供应商实施整治…等相关要求。
3.1.6本次谈判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1 A02包:四方平台
3.1.1资质要求。
(1)供应商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制造商。
(2)供应商须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须提供以下任意一种资料:
a.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b.《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志;
c.国家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事项通知书;
d.登录各省市国家税务局网站,进入办税服务>涉税查询>税务登记及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打印查询结果页;
e.近六个月内曾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3)采购物资属行政许可、强制认证、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范围的,供应商应提供有效期内的产品生产资质证书;不在上述要求范围内的产品,供应商须提供主机厂或铁科院颁发的采购物资有效的《铁路车辆产品技术审查合格证书》,当该证书注明的产品名称、规格与采购物资名称、规格不完全一致时,需提供相应产品供货合同;供应商不能提供采购物资有效的《铁路车辆产品技术审查合格证书》时,必须提供与主机厂的供货合同等证明资料。
3.1.2财务要求。
供应商经营情况良好,须提供采购年度前三年内(2020年-2022年),任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或供应商出具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供应商的成立时间少于招标人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1.3业绩要求(无)。
3.1.4信誉要求。供应商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2)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最近三年内(2020年1月至递交谈判文件截止日)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被取消投标资格且处于处罚期;
(5)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6)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行贿犯罪记录:投标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近三年内(2020年1月至递交谈判文件截止日)无行贿犯罪行为(以“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查询结果为准);
(8)其他情形:
a.因存在不良行为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限制参与物资采购的;
b.谈判物资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禁止或暂停在铁路上使用的;
c.谈判物资因国家铁路局或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抽检质量不合格的(按规定复检合格的除外);
d.被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供应商名单,限制采购活动的。
3.1.5其他要求。
谈判物资需满足《动车组源头质量问题整治管理实施细则》(京铁辆〔2022〕214 号)…第十四条 因源头质量问题整治造成原有零部件无法继续 使用或动车组零部件自身的源头质量问题,按照“谁供货、谁负责”的原则执行,相关零部件质保期从修复或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造修企业向集团公司供货的,由造修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整治;集团公司直接向供应商采购的,由集团公司组织供应商整治,对属于供应商自身制造质量以外的问题,由集团公司组织造修企业和供应商实施整治…等相关要求。
3.1.6本次谈判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1 A03包:唐厂平台
3.1.1资质要求。
(1)供应商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制造商。
(2)供应商须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须提供以下任意一种资料:
a.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b.《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志;
c.国家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事项通知书;
d.登录各省市国家税务局网站,进入办税服务>涉税查询>税务登记及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打印查询结果页;
e.近六个月内曾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3)采购物资属行政许可、强制认证、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范围的,供应商应提供有效期内的产品生产资质证书;不在上述要求范围内的产品,供应商须提供主机厂或铁科院颁发的采购物资有效的《铁路车辆产品技术审查合格证书》,当该证书注明的产品名称、规格与采购物资名称、规格不完全一致时,需提供相应产品供货合同;供应商不能提供采购物资有效的《铁路车辆产品技术审查合格证书》时,必须提供与主机厂的供货合同等证明资料。
3.1.2财务要求。
供应商经营情况良好,须提供采购年度前三年内(2020年-2022年),任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或供应商出具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供应商的成立时间少于招标人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1.3业绩要求(无)。
3.1.4信誉要求。供应商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2)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最近三年内(2020年1月至递交谈判文件截止日)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被取消投标资格且处于处罚期;
(5)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6)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行贿犯罪记录:投标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近三年内(2020年1月至递交谈判文件截止日)无行贿犯罪行为(以“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查询结果为准);
(8)其他情形:
a.因存在不良行为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限制参与物资采购的;
b.谈判物资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禁止或暂停在铁路上使用的;
c.谈判物资因国家铁路局或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抽检质量不合格的(按规定复检合格的除外);
d.被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供应商名单,限制采购活动的。
3.1.5其他要求。
谈判物资需满足《动车组源头质量问题整治管理实施细则》(京铁辆〔2022〕214 号)…第十四条 因源头质量问题整治造成原有零部件无法继续 使用或动车组零部件自身的源头质量问题,按照“谁供货、谁负责”的原则执行,相关零部件质保期从修复或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造修企业向集团公司供货的,由造修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整治;集团公司直接向供应商采购的,由集团公司组织供应商整治,对属于供应商自身制造质量以外的问题,由集团公司组织造修企业和供应商实施整治…等相关要求。
3.1.6本次谈判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1 A04包:永济平台
3.1.1资质要求。
(1)供应商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制造商。
(2)供应商须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须提供以下任意一种资料:
a.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b.《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志;
c.国家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事项通知书;
d.登录各省市国家税务局网站,进入办税服务>涉税查询>税务登记及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打印查询结果页;
e.近六个月内曾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3)采购物资属行政许可、强制认证、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范围的,供应商应提供有效期内的产品生产资质证书;不在上述要求范围内的产品,供应商须提供主机厂或铁科院颁发的采购物资有效的《铁路车辆产品技术审查合格证书》,当该证书注明的产品名称、规格与采购物资名称、规格不完全一致时,需提供相应产品供货合同;供应商不能提供采购物资有效的《铁路车辆产品技术审查合格证书》时,必须提供与主机厂的供货合同等证明资料。
3.1.2财务要求。
供应商经营情况良好,须提供采购年度前三年内(2020年-2022年),任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或供应商出具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供应商的成立时间少于招标人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1.3业绩要求(无)。
3.1.4信誉要求。供应商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2)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最近三年内(2020年1月至递交谈判文件截止日)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被取消投标资格且处于处罚期;
(5)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6)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行贿犯罪记录:投标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近三年内(2020年1月至递交谈判文件截止日)无行贿犯罪行为(以“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查询结果为准);
(8)其他情形:
a.因存在不良行为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限制参与物资采购的;
b.谈判物资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禁止或暂停在铁路上使用的;
c.谈判物资因国家铁路局或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抽检质量不合格的(按规定复检合格的除外);
d.被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供应商名单,限制采购活动的。
3.1.5其他要求。
谈判物资需满足《动车组源头质量问题整治管理实施细则》(京铁辆〔2022〕214 号)…第十四条 因源头质量问题整治造成原有零部件无法继续 使用或动车组零部件自身的源头质量问题,按照“谁供货、谁负责”的原则执行,相关零部件质保期从修复或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造修企业向集团公司供货的,由造修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整治;集团公司直接向供应商采购的,由集团公司组织供应商整治,对属于供应商自身制造质量以外的问题,由集团公司组织造修企业和供应商实施整治…等相关要求。
3.1.6本次谈判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1 A05包:株洲平台
3.1.1资质要求。
(1)供应商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制造商。
(2)供应商须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须提供以下任意一种资料:
a.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b.《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志;
c.国家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事项通知书;
d.登录各省市国家税务局网站,进入办税服务>涉税查询>税务登记及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打印查询结果页;
e.近六个月内曾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3)采购物资属行政许可、强制认证、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范围的,供应商应提供有效期内的产品生产资质证书;不在上述要求范围内的产品,供应商须提供主机厂或铁科院颁发的采购物资有效的《铁路车辆产品技术审查合格证书》,当该证书注明的产品名称、规格与采购物资名称、规格不完全一致时,需提供相应产品供货合同;供应商不能提供采购物资有效的《铁路车辆产品技术审查合格证书》时,必须提供与主机厂的供货合同等证明资料。
3.1.2财务要求。
供应商经营情况良好,须提供采购年度前三年内(2020年-2022年),任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或供应商出具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供应商的成立时间少于招标人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1.3业绩要求(无)。
3.1.4信誉要求。供应商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2)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最近三年内(2020年1月至递交谈判文件截止日)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被取消投标资格且处于处罚期;
(5)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6)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行贿犯罪记录:投标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近三年内(2020年1月至递交谈判文件截止日)无行贿犯罪行为(以“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查询结果为准);
(8)其他情形:
a.因存在不良行为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限制参与物资采购的;
b.谈判物资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禁止或暂停在铁路上使用的;
c.谈判物资因国家铁路局或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抽检质量不合格的(按规定复检合格的除外);
d.被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供应商名单,限制采购活动的。
3.1.5其他要求。
谈判物资需满足《动车组源头质量问题整治管理实施细则》(京铁辆〔2022〕214 号)…第十四条 因源头质量问题整治造成原有零部件无法继续 使用或动车组零部件自身的源头质量问题,按照“谁供货、谁负责”的原则执行,相关零部件质保期从修复或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造修企业向集团公司供货的,由造修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整治;集团公司直接向供应商采购的,由集团公司组织供应商整治,对属于供应商自身制造质量以外的问题,由集团公司组织造修企业和供应商实施整治…等相关要求。
3.1.6本次谈判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1投标人须为国铁采购平台(https://cg.95306.cn/)和中铁物总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电子平台(https://www.bidding-crmsc.com.cn/)注册供应商。新用户请先登录国铁采购平台和中铁物总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电子平台完成企业用户注册并通过初审。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3年 2月 1 日9时00分至2023年 2 月 6 日17时30分(北京时间,下同)登录国铁采购平台和中铁物总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电子平台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以中铁物总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电子平台中下载的招标文件为准)。
4.1.1登录中铁物总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电子平台-投标管理-购买招标文件(购买时请在系统页面的最下面选择每页显示100条,以免包件显示不全,影响购买)-付款(不接受企业付款)(如购买显示支付失败,请登录系统-点击投标管理-购买记录查看-手动查询订单状态)-文件下载-下载招标文件(建议使用谷歌浏览器)。
4.1.2登录国铁采购平台(https://cg.95306.cn/)-招标(试)-购买招标文件-上传中铁物总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电子平台支付成功的凭证-待审核通过后下载招标文件。
4.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200元(购买过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若购买重招文件须系统中重新进行购买操作,但费用为0,且须在售卖截止前下载重新招标文件),售后不退。未在以上两个系统购买相应包件招标文件的,递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不予接收。
4.3购买招标文件成功后,投标人如不能按时递交投标文件或放弃投标的,请于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8日,出具放弃投标的书面说明(须加盖公章,注明不参加的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包件号),将扫描件发送至zm1486665611@163.com,并电话与代理机构联系人进行确认,否则将按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供应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对其进行评价。
4.4标书款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请投标人自行核对中铁物总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电子平台中的开票信息(公司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开户行、账号、地址、电话),开标前请自行在系统“投标管理-电票下载”中下载。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3年 2 月 23 日9时00分。
5.2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国铁采购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须购买CA)。
5.3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将纸质版投标文件送达国铁交易基地会议室(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蜂窝路9-1号),联系人:张先生 ,联系方式:18801121153。
5.4投标文件以国铁采购平台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为准,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的纸质文件不予接收。
6.1本项目定于2023年2月23日9时00分(北京时间)通过国铁采购平台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准时参加。
6.2投标人须在开标前登录国铁采购平台线上开标系统进行投标签到等待线上开标,未进行签到的投标人系统将视为投标未成功。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www.cebpubservice.com/)(首页找到信息公开-点招标公告-左侧找到平台-点击中央-翻到第1页-中国铁物招标平台-点击招标公告逐个找,不要搜索项目名称)、中国采购与招标网(www.chinabidding.com.cn)和国铁采购平台(https://cg.95306.cn)(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
8.1供应商有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将被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供应商名单,期限为三年,限制参加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的采购活动。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所有合同和协议。
(1)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串标、围标或以弄虚作假等方式提供虚假资料从而骗取合同、干扰采购、扰乱供应的。
(2)供应商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供应假冒伪劣产品,将返修品、残次品、报废品作为新品供应,性质严重的。
(3)要求供应商提供供应产品的溯源证据材料,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提供资料不符合要求的。
(4)供应商存在其他重大不良行为的。
8.2为充分开放市场,扩大竞争,相关供应商如对本项目采购包件存在异议,或某一包件中部分物资可参与竞争的,请按照异议程序及时提出。采购人核实情况后将按有关程序重新划分包件组织采购。异议内容及相关材料请发送至zm1486665611@163.com,并电话告知。
8.3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过程和评标结果等事项有异议的,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规定的程序及要求提出;认为招投标活动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内容及相关材料请发送至bjjwzb_email@vip.163.com。
采 购 人: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号
邮 编:100089
联 系 人:陈先生、岳先生
电 话:010-51820547
采购代理机构: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鼎兴大厦A座11层
邮 编:100073
联 系 人:张先生
电 话:010-51899266、18801121153
电子邮件:zm1486665611@163.com
2023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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