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医院数字化X射线摄影系统采购项目
放大镜显示病人信息登记功能控制和维护中文手册滤线栅远程医疗诊断数字化X射线摄影系统装卸球管支架窗位调节专用工具激光相机缆线旋转定位自锁装置图像细节增强功能接口设备信息安全产品采集工作站图像后处理功能数据云存储备品备件X线球管正负片转换系统状态消息提示功能安全数据库系统内置DR厂家原厂开发软件系统网络安全隔离卡机架信息交换产品Worklist查询服务支持软件AEC自动曝光功能反垃圾邮件产品病例管理功能货物招标服务SID显示功能防火墙立卧位一键电动切换安全路由器技术培训数据备份与恢复产品安全审计产品机器设备高压发生器曝光参数调节功能设备远程联机维护服务货到就位存贮管理货物标准附件DR工作站软件全电动旋转精准定位组织均衡彩色液晶触摸屏图像处理线路选择器数字化X线摄影系统包装数字图像的DICOM网络传输图像输出患者信息显示功能保险摄影床网站恢复胸片架智能卡COS曲线校准优化剂量控制功能无线遥控器装置零配件球管侧近台操控PAD故障远程在线诊断可控制立卧位一键切换远程实时维护检修燃料X线影像学检查床板设备安装辅材入侵检测系统施工辅材感兴趣区域调节安全操作系统病例资料图像采集软件图像稳衡控制系统平板探测器图像缩放图像标注功能尘肺矽肺筛查界面显示重力感应功能实时摆位引导图示功能无线遥控系统货物运输硬件的测试调整X线数字成像网络脆弱扫描产品测评终端网络布线安装调试原材料保修
金额
-
项目地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
发布时间
2023/05/24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fczc2023-j1-20001-gszx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0770-2068433
招标代理机构广西桂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韦欣蓉0770-2885119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医院数字化X射线摄影系统采购项目
竞争性谈判文件
项目名称: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医院数字化X射线摄影系统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FCZC2023-J1-20001-GSZX
采 购 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医院
采购代理机构:广西桂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3年5月
目 录
第一章 竞争性谈判公告 1
第二章 采购需求 4
第三章 供应商须知
第一节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第二节 供应商须知正文 15
一、总则 15
二、谈判文件 17
三、响应文件的编制 18
四、评审及谈判 20
五、成交及合同
六、验收 23
七、其他事项 23
第四章 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成交标准 24
第一节 评审程序和评审方法 24
第二节 评审原则 28
第三节 评标报告 29
第五章 响应文件格式 30
第一节 封面格式 32
第二节 资格证明文件格式 33
第三节 商务技术文件格式 38
第四节 报价文件格式 48
第五节 其他文书、文件格式 53
第六章 合同文本 54
第一部分 合同书 55
第二部分 合同一般条款 61
第三部分 合同专用条款
第一章 竞争性谈判公告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医院数字化X射线摄影系统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
项目概况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医院数字化X射线摄影系统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获取(下载)获取竞争性谈判文件,并于2023年5月30日16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FCZC2023-J1-20001-GSZX
项目名称: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医院数字化X射线摄影系统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预算金额:人民币壹佰贰拾万元整(¥1200000.00)
最高限价:人民币壹佰贰拾万元整(¥1200000.00)
采购需求:
序号
标的的名称
数量及
单位
简要技术需求或者货物要求
1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医院数字化X射线摄影系统采购项目
一套
具体详见采购文件“第二章 采购需求”

合同履行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5日内。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响应:□是,☑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其他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经营相关证明复印件(供应商须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相关证明(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免于经营备案和无需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者备案的情形除外):①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的须提供生产备案证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须提供生产许可证;②经营第一类医疗器械的不需提供许可和备案证明;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的须提供备案证明;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须提供经营许可证明);
三、获取竞争性谈判文件
时间:2023年5月24日至2023年5月29日,每天上午8: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
地点:政采云平台。
获取方式:本项目不发放纸质文件,拟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需使用账号登录或者使用CA登录“政采云”平台-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获取采购文件。
售价:0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
1、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北京时间):2023年5月30日16点30分(从谈判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日)
2、首次响应文件提交地点:
响应文件提交方式: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项目,通过“政采云”平台实行在线电子响应,供应商应先安装“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请自行前往“政采云”平台进行下载),并按照本项目采购文件和“政采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后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网络上传至“政采云”平台电子开标大厅,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提交电子版响应文件时,请填写参加远程采购活动经办人联系方式。
五、开启(首次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1.时间(北京时间):2023年5月30日16点30分
2.地点:“政采云”平台电子开标大厅【开评标室 3】在线解密开启。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谈判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谈判保证金
2.网上查询地址 中国政府采购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广西防城港港口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西· 防城港)。
3. 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2)政府采购支持采用本国产品的政策。
(3)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4)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
(5)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
4. 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平台,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95763获取热线服务帮助。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医院
地址:港口区光坡镇大龙村
联系方式:0770-206843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广西桂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防城港市港口区西湾大道9号红林海湾8号楼2单元32层3203号房
项目联系人:0770-288511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韦欣蓉
电话:0770-2885119
采购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医院
采购代理机构:广西桂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3年5月 24日
第二章 采购需求
说明:
1. 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填写内容)
(1)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和《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的规定,采购需求中的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标注“★”的,供应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所竞标产品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如本项目包含的配套货物属于品目清单内非标注“★”的产品时,应优先采购,具体详见“第四章 评审程序和评定成交的标准”。
(2)根据《关于信息安全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通知》(财库〔2010〕48号)的规定,本项目采购范围包含信息安全产品的(信息安全产品包括:防火墙、网络安全隔离卡与线路选择器、安全隔离与信息交换产品、安全路由器、智能卡COS、数据备份与恢复产品、安全操作系统、安全数据库系统、反垃圾邮件产品、入侵检测系统(IDS)、网络脆弱扫描产品、安全审计产品、网站恢复产品),供应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授予的有效的信息安全产品认证证书(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2. 竞争性谈判文件中标注“▲”号的条款为实质性条款,必须满足或优于,否则竞标无效;非“▲”号要求或技术指标发生负偏离或不响应达2项(不含)以上的竞标无效。
3. 供应商必须自行为其竞标产品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或者专利成果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货物需求一览表


采购货
物名称
数量
用途说明、主要规格、系统概述及系统通用功能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名称
1
数字化X线摄影系统
1套
一、设备要求
1、功能要求:能进行人体全身各部位的立位、卧位、水平侧位等X线影像学检查,实现X线数字成像、数字图像的DICOM网络传输、打印、存贮管理及能激光打印胶片、完善的图像后处理功能
2、兼容性要求:投标设备探测器、高压发生器、采集工作站均需与整机为同一品牌
二、X线球管
▲1、阳极热容量≥330KHU
▲2、焦点:小焦点 ≤0.6mm,大焦点≤1.0mm
▲3、焦点功率:≥40/75kW
4、阳极转速≥10000转/分
5、高压发生器
▲6、标称输出功率≥63KW
7、高压发生器逆变频率≥400KHZ
8、千伏范围≥40-150KV
9、最大曝光时间≥10s
10、最大输出毫安≥630mA
11、最小电流时间积≤0.3mAs
▲12、支持软件AEC自动曝光功能(非物理电离室)
13、数字化网络集成,工作站软件操作界面能实时显示并直接控制曝光参数KV、mA、mAs
三、平板探测器:
1、探测器材料及结构:非晶硅整板结构;
2、固定式有线平板探测器,不接受移动探测器设计
3、有效采集区域≥17×17in
4、像素尺寸≤139微米;
5、分辨率≥3.6lp/mm ;
6、有效像素矩阵≥3072×3072;
7、为探测器联机稳定性考虑,需具备平板探测器安全保护电路装置
四、机架
1、球管支架结构:悬吊式结构,双轨结构可实现吊架沿天轨前后左右四个维度运动。
2、球管旋转角度(水平轴):-90º~90º
3、全电动旋转精准定位,并具备旋转定位自锁装置,
五、球管侧近台操控PAD系统,具备以下功能
▲1、彩色液晶触摸屏尺寸≥9寸,为保证触控精度,防止误操作,不接受电容触摸屏
▲2、内置DR厂家原厂开发软件系统
3、界面显示重力感应功能,可根据屏幕旋转自动切换界面显示方向
4、患者信息显示功能,可显示患者姓名、年龄、检查号、检查体位等信息
5、实时摆位引导图示功能,可根据工作站设定体位实时显示3D摆位示意图
6、高压发生器曝光参数调节功能,可在液晶屏上直接设置曝光参数,提高工作效率
7、SID显示功能
8、系统状态消息提示功能
9、可控制SID1.5M、1.8M一键到位
10、可控制立卧位一键切换
六、摄影床
1、移动式摄影床,配备万向轮,可自由锁止
2、床板尺寸:2000×650mm
七、立式胸片架
1、胸片架具有旋转功能
2、探测器具备与球管自动对中,自动跟踪和自动同步功能
3、滤线栅栅比≥10:1;栅距:1300mm
八、无线遥控器装置
▲1、无线遥控系统可远程控制设备运动
2、控制方式:远程无线控制
3、通过无线遥控器可控制胸片架升降
4、通过无线遥控器实现球管与胸片架自动跟踪
5、通过无线遥控器实现立卧位一键电动切换
九、DR工作站软件
1、工作站操作系统: Windows 操作系统;
2、图像输出:DICOM3.0标准的激光相机输出,可方便地选择置好的方案(胶片尺寸、排版)打印; DICOM3.0标准的 PACS 及工作站具备
3、图像处理:窗宽、窗位调节,曲线校准优化;正负片转换、图像缩放、平移、镜像、放大镜显示;感兴趣区域调节;图像细节增强、组织均衡、动态降噪等自动优化处理功能;图像标注功能,包括画直线、矩形多边形、箭头和文字等降噪具备
4、病例管理功能:完善的病人信息登记功能;包括病人信息、检查信息和图像的管理;DICOM3.0 标准的 Worklist查询服务,可自 PACS 查询并下载病例资料
5、图像采集软件具备IHE测试证书。
6、图像细节增强功能
7、具备图像稳衡控制系统(提供软件著作权证书)
▲8、尘肺矽肺筛查功能,可应用于尘肺矽肺筛查(提供软件著作权证书)
9、支持设备远程联机维护服务,设备具备故障远程在线诊断,远程实时维护检修、数据云存储、远程医疗诊断功能(提供软件著作权证书)
▲10、剂量控制功能,可显示每次曝光指数EI(Exposure Index )以及相应的DAP(Dose Area Product)值(提供软件著作权证书)
11、整机提供医疗器械相关注册证明。
工业

商务条款
▲一、合同签订期: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5 日内
▲二、交货期或提交货物时间: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5日内。
▲三、提交货物地点: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医院。
▲四、验收标准、规范: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
□五、售后服务要求:
1、生产厂家售后由原厂专职工程师进行维修,能够提供原厂正规服务,可保障售后服务。
2、生产厂家在国内设有设备维修工厂,能够提供方便快捷的售后维修服务。
3、生产厂家在国内设有备品中心,在进行设备维护保养或维修时,厂家提供设备备品使用,不影响科室正常使用。
4、提供全部设备必须是具备厂家合法销售渠道的全新合格正品,产品符合国家有关认证标准及安全规定。所有设备必须满足采购文件所述性能配置要求,若产品在运输过程中损坏或擦伤须无偿调换相同产品。
5、成交供应商免费送货上门、免费现场安装、调试;免费提供技术培训和硬件的测试和调整服务,免费提供科室人员1-2人区内、外各一次相关培训,须提供完整的安装、操作、使用、测试、控制和维护中文手册。
▲6、整机保修两年,为了保证售后服务的及时性和服务质量,要求供应商提供本地化服务;即制造商在广西区内设有直属经营或服务机构,或承诺中标后在广西区内设有直属经营或服务机构。常驻2名以上的厂家直属维修工程师,维修响应时间2小时内,维修到达现场时间6小时内,如在12小时内解决维修故障的,需提供备选应急方案使用。保修期满后,终身维护,软件升级,长期提供良好的技术支持及零配件的优惠供应,具有全国400或800免费服务热线。
▲7、在验收时,成交供应商必须提供第三方权威机构检测报告原件核验,且对所投产品进行测试,确保技术参数、功能满足采购要求,(测试相关费用由成交人承担)。成交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及服务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同时向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汇报,追究其法律责任。
8、备品备件要求:无
9、其他:无
☑六、其他要求:
1、成交人保证向采购人提供的货物是全新、完整、未使用过的;
2、响应文件中提供竞标产品彩页(体现参数指标)或技术说明书并加盖供应商公章,供应商技术性能及参数与彩页或技术说明书不符的,以彩页或技术说明书为准;
3、报价必须含以下部分,包括:
(1)货物的价格;
(2)必要的保险费用和各项税金;
▲(3)其他:竞标人的报价为需方指定地点的现场交货价,包括:(1)货物的价格;(2)货物的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的价格;(3)运输、装卸、调试、培训、技术支持、售后服务等费用;(4)必要的保险费用和各项税费;(5)产品测试费用;(6)安装调试费用;(7)测评终端网络布线费用;(8)与采购人信息系统对接接口产生的一切费用;(9)所提供的设备,其软、硬件(如接口设备、缆线、软件等)需配齐以构成一套系统,在供货或系统集成时出现软、硬件的任何遗漏,均必须由成交供应商免费提供。
▲4、付款方式:
本项目无预付款,货物到达指定现场并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支付至合同金额的100%。
其他说明
一、进口产品说明(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
本分标货物不接受进口产品(即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参与响应。

第三章 供应商须知
第一节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内容
具体要求
3.1
供应商资格条件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详见公告
5.1
是否接受联合体竞标
不接受联合体竞标
5.2
联合体竞标要求

6.1
是否允许分包
不允许分包
12.1.1
资格证明文件组成
1.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供其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执业许可证等),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必须提供)
2.供应商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竞标截止前半年内任意连续三 个月(一般为三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凭据复印件(成立不足4个月的新公司除外);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必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从取得营业执照时间起到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为止不足要求月数的,只需提供从取得营业执照起的依法缴纳税收相应证明文件);(必须提供)
3.供应商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竞标截止前半年内任意连续三个月(一般为三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缴费凭证(专用收据或者社会保险缴纳清单)复印件(成立不足4个月的新公司除外);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必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从取得营业执照时间起到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为止不足要求月数的只需提供从取得营业执照起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应证明文件];(必须提供)
4.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2021或2022 年]财务报表复印件;供应商成立不满一年的应提供上一个月的财务报表复印件。(必须提供)
5.供应商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信息表(格式后附);(必须提供)
6.资格声明函(格式后附);(必须提供)
7.中小企业声明函(必须提供)
8.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根据竞争性谈判公告对应的特定资格要求及特定条件设置供应商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如有要求,必须提供)
9.除谈判文件规定必须提供以外,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注:
上述材料必须在规定盖章处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作无效响应处理。
12.1.2
商务文件组成
1.无串通竞标行为的承诺函(格式后附);(必须提供)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格式后附);(除自然人竞标外必须提供)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格式后附);(委托时必须提供)
4.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后附);(必须提供)
5.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注:
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必须由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供应商电子公章,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2.上述材料必须在规定盖章处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作无效响应处理。
技术文件组成
1.货物需求偏离表(格式后附);(必须提供)
2. 配置清单(均不含报价)(格式后附);(必须提供)
3.售后服务承诺(格式后附);(必须提供)
4.项目实施人员一览表(如有请提供);
5.对应采购需求的货物需求、商务条款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6.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注:1.上述材料必须在规定盖章处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作无效响应处理。
2.以上材料未附格式的,由供应商自行拟定。
12.1.3
报价文件组成
1.响应函(格式后附);(必须提供)
2.响应报价表(格式后附);(必须提供)
注:1.上述材料必须在规定盖章处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作无效响应处理。
12.2
响应文件电子版要求
1.响应文件电子版要求:不可涂改,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2.响应文件电子版密封方式:电子响应文件通过平台有效CA加密后在“政采云”平台投送。
说明:纸质投标文件:成交供应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天内须提交3套纸质版响应文件(含报价文件、资格证明文件、商务文件、技术文件按要求加盖公章)给招标代理机构,一正两副。
提交的纸质版响应文件文本必须与其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内容一致,不允许有篡改。如项目验收时因所提供的纸质响应文件与评标的响应文件不一致造成纠纷时,所有责任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15.2
响应报价要求
响应报价必须包含满足本次竞标全部采购需求所应提供的货物,以及伴随的货物和工程(如有)的价格;包含竞标货物、货物、工程的成本、运输(含保险)、安装(如有)、调试、检验、技术货物、培训、税费等所有费用。(采购需求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6.2
竞标有效期
自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起60 日。
17.1
谈判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谈判保证金。
20.1
首次响应文件提交起止时间
详见竞争性谈判公告。
首次响应文件提交地点
详见竞争性谈判公告。
20.6
备份响应文件
本项目不接受备份响应文件。
21
首次响应文件的退回
详见竞争性谈判公告。
26.2
负偏离要求
商务条款评审中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数为0项。
货物需求评审中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数为2 项(是单个设备参数)。
谈判的顺序
系统自动提取的顺序
评审价相同时成交原则
评审价相同时,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依次推荐;最后报价相同时,按以下原则确定成交候选人的顺序:
☑依次按带“▲”的实质性要求正偏离项数多的优先、均无正偏离或者正偏离项数一致时负偏离项数少的优先、质量保证期长优先、交货期短优先、故障响应时间短优先的顺序排列。
□由谈判小组推荐代表随机抽取。
28
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29.5
签订合同携带的材料
使用的有效CA证书加盖单位电子公章
31.2
接收质疑函方式
以书面形式
质疑联系部门及联系方式
广西桂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联系电话: 0770-2885119;
通讯地址:防城港市港口区西湾大道9号红林海湾8号楼2单元32层3203号房
现场提交质疑办理业务时间
质疑期内每个工作日8时30分到12时00分,15时00分到18时00分
33
采购代理费
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的规定,收费标准以中标(成交)价为计算基数,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取,收费标准如下:
费率
中标金额
货物招标
服务招标
工程招标
100万元以下
1.5%
1.5%
1.0%
100~500万元
1.1%
0.8%
0.7%
500~1000万元
0.8%
0.45%
0.55%
1000~5000万元
0.5%
0.25%
0.35%

34.1
解释
解释权:构成本谈判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除谈判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竞标阶段的规定,按更正公告(澄清公告)、竞争性谈判公告、供应商须知、采购需求、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响应文件格式、合同文本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者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更正公告(澄清公告)与同步更新的谈判文件不一致时以更正公告(澄清公告)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解释。
法律责任:本采购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编制,参与本项目的各政府采购当事人依法享有上述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与义务。
34.2
其他
1.本谈判文件中描述供应商的“公章”是指供应商通过指定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办理数字证书(CA认证)获得的以法定主体行为名称制作的电子印章。
2.本谈判文件中描述供应商的“签字”是指供应商通过指定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办理数字证书(CA认证)获得的以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姓名制作的电子印章或手写签字。
3.供应商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时,本谈判文件规定的法定代表人指负责人或者自然人。本谈判文件所称负责人是指参加竞标的其他组织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本谈判文件所称自然人指参与竞标的自然人本人。
4.自然人竞标的,谈判文件规定盖公章处由自然人摁手指指印。
5.本谈判文件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第二节 供应商须知正文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1.1适用法律: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谈判小组的相关行为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及本项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约束和保护。
1.2本竞争性谈判文件(以下简称谈判文件)适用于本项目的所有采购程序和环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定义
2.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
2.3“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货物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4“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2.5“竞标”是指按照本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或者邀请函规定的方式供应商获取谈判文件、提交响应文件并希望获得标的的行为。
2.6“售后服务” 是指包含但不限于供应商须承担的备品备件、包装、运输、装卸、保险、货到就位以及安装、调试、培训、保修和其他类似的义务。
2.7“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8“响应文件”是指:供应商根据本文件要求,编制包含报价、技术和货物等所有内容的文件。
2.9 “实质性要求”是指采购需求中带“▲”的条款或者不能负偏离的条款或者已经指明不满足按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的条款。
2.10“正偏离”,是指响应文件对谈判文件“采购需求”中有关条款作出优于条款要求并有利于采购人的响应情形;
2.11“负偏离”,是指响应文件对谈判文件“采购需求”中有关条款作出的响应不满足条款要求,导致采购人要求不能得到满足的情形。
2.12“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是指采购需求中的不属于“实质性要求”的条款。
2.13“首次报价”是指供应商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中的竞标报价。
3.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谈判费用
供应商应承担参与本次采购活动有关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勘查现场、编制和提交响应文件、参加谈判与应答、签订合同等,不论竞标结果如何,均应自行承担。
5.联合体竞标
5.1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竞标,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5.2如接受联合体竞标,联合体竞标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6.转包与分包
6.1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本项目不允许违法分包。
7.特别说明
7.1如果本谈判文件要求提供供应商或制造商的资格、信誉、荣誉、业绩与企业认证等材料的,资格、信誉、荣誉、业绩与企业认证等必须为供应商或者制造商所拥有或自身获得 。
7.2供应商应仔细阅读谈判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并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7.3供应商在竞标活动中提供任何虚假材料,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并报监管部门查处;签订合同后发现的,成交供应商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赔偿采购人,且民事赔偿并不免除违法供应商的行政与刑事责任。
7.4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7.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相互串通竞标,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1)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竞标事宜;
(2)不同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员为同一个人;
(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7.6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行为,将报同级监督管理部门:
(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信息并修改其响应文件;
(2)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响应文件;
(3)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响应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报价,或者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事先约定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成交,或者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然后再参加竞标;
(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成交;
(7)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二、谈判文件
8.谈判文件的构成
第一章 竞争性谈判公告;
第二章 采购需求;
第三章 供应商须知;
第四章 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成交标准;
第五章 响应文件格式;
第六章 合同文本;
9.供应商的询问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谈判文件的采购需求,如供应商对谈判文件有疑问的,如要求采购人作出澄清或者修改的,供应商尽应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
10.谈判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0.1已获取谈判文件的潜在供应商,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于应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采购代理机构与采购人研究后,对认为有必要回答的问题,将以书面解答形式通知所有谈判文件收受人。
10.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10.3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网上公告的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10.4采购信息更正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及首次公告日期,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采购项目联系人和电话。
10.5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变更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竞谈时间,将变更时间将在“竞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
▲响应文件未按谈判文件的澄清、修改的内容编制,又不符合实质性要求的,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三、响应文件的编制
11.响应文件的编制原则
供应商必须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响应文件必须对谈判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12.响应文件的组成
12.1响应文件由资格证明文件、报价文件、商务和技术文件三部分组成。
12.1.1资格证明文件:详见须知前附表
12.1.2商务技术文件:详见须知前附表
12.1.3报价文件:详见须知前附表
12.2响应文件电子版:详见须知前附表
13.计量单位
谈判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谈判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谈判文件没有规定的,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货币种类为人民币,否则视同未响应。
14.竞标的风险
供应商没有按照谈判文件要求提供全部资料,或者供应商没有对谈判文件在各方面作出实质性响应可能导致其响应无效,是供应商应当考虑的风险。
15.响应报价要求和构成
15.1响应报价应按“第五章 响应文件格式”中“响应报价表”格式填写。
15.2响应报价的价格构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5.3响应报价要求
15.3.1供应商的响应报价应符合以下要求,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1)供应商必须就“采购需求”中所竞标的每个分标的全部内容分别作完整唯一总价报价,不得存在漏项报价;
(2)供应商必须就所竞标的分标的单项内容作唯一报价。
15.3.2响应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所竞标分标规定的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其响应文件将作无效处理。
15.3.3响应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分项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其响应文件将作无效处理。
16.竞标有效期
16.1竞标有效期是指为保证采购人有足够的时间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完成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合同签订等工作而要求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在一定时间内保持有效的期限。
16.2 竞标有效期应由供应商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期限作出响应。
16.3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在竞标有效期内均保持有效。
17.谈判保证金
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8.响应文件编制的要求
18.1各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请按照谈判文件“第五章 响应文件格式”规定的格式进行,混乱的编排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或谈判小组查找不到有效文件是供应商的风险。不完整、编排混乱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漏读或者查找不到相关内容的,由此引发的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18.2响应文件应按资格证明、报价分别编制,商务技术文件合并编制,本谈判只接收电子版响应文件,要求见本章“12.2响应文件电子版要求”。
18.3响应文件须由供应商在“第五章 响应文件格式”规定位置进行签署、盖章,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18.4响应文件中标注的供应商名称应与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执业许可证、自然人身份证)及电子公章一致,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9.1供应商进行电子交易应安装客户端软件—“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并按照谈判文件和电子交易平台的要求编制并加密响应文件。供应商未按规定加密的响应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并提示。
19.2使用“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需要提前申领CA数字证书,申领流程见该项目采购公告附件。
19.3为确保网上操作合法、有效和安全,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完成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身份认证,确保在电子交易过程中能够对相关数据电文进行加密和使用电子签名。
20.响应文件的提交
20.1供应商必须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响应文件。
20.2 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以后,不能补充、修改响应文件。
20.3 在提交“最后报价”后,供应商不能退出谈判。
20.4 电子交易平台收到响应文件,将妥善保存并即时向供应商发出确认回执通知。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除供应商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响应文件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密或提取响应文件。
20.5 采购机构不可视情况延长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20.6备份响应文件。详见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1.首次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供应商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成响应文件的传输提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响应文件。补充或者修改响应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原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传输提交。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传输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提交的响应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
22. 首次响应文件的退回
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3. 截止时间后的撤回
本项目不收取谈判保证金,供应商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可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书面申请撤回响应文件。
四、评审及谈判
24.谈判小组成立
24.1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谈判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货物采购项目,或者达到公开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经批准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谈判小组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
24.2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25.首次响应文件的开启
25.1首次响应文件由谈判小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开启。
25.2 响应文件解密
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通过电子交易平台组织响应文件开启,采购机构依托电子交易平台发起开始解密指令,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携带加密时所用的CA锁按平台提示和采购文件的规定登录到“政采云”平台签到并在发起解密指令之时起30分钟内完成对电子响应文件在线解密。发起解密指令之时起5分钟内供应商还未进行解密的,代理机构要通知供应商,供应商没预留联系方式或预留联系方式无效,导致代理机构无法联系到供应商进行解密的,视为响应文件无效。(解密异常情况处理:详见本章26.3 电子交易活动的中止。)
如供应商成功解密响应文件,但未在“政采云”参加谈判的,视同认可谈判过程和结果,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参与谈判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谈判。
26.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成交标准
26.1谈判小组按照“第四章 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成交标准”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
26.2 采购需求负偏离要求及谈判顺序详见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6.3电子交易活动的中止。采购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导致电子交易平台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时,采购机构可中止电子交易活动:
(1)电子交易平台发生故障而无法登录访问的;
(2)电子交易平台应用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3)电子交易平台发现严重安全漏洞,有潜在泄密危险的;
(4)病毒发作导致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4)其他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的情况。
26.4出现以上情形,不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采购组织机构可以待上述情形消除后继续组织电子交易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经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重新采购。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对原有的资料及信息作出妥善保密处理,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五、成交及合同
27.确定成交供应商及结果公告
27.1确定成交供应商。由采购人直接委托评审专家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7.2成交通知及成交结果公告。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规定签订合同的时间不得超过25日。
27.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对采购过程、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7.4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放弃成交、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以此类推。
28.履约保证金
详见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9.签订合同
29.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谈判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货物技术、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货物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如成交供应商为联合体的,由联合体成员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与采购人代表签订合同。
29.2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谈判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谈判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货物技术、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货物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29.3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29.4如签订合同并生效后,供应商无故拒绝或延期,除按照合同条款处理外,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并给予通报。
29.5采购合同由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根据谈判文件、响应文件等内容通过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在线签订,自动备案,在线签订须携带的材料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0.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1. 询问、质疑和投诉
31.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31.2供应商认为谈判文件、采购过程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具体质疑起算时间如下:
(1)对可以质疑的谈判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谈判文件之日或者竞争性谈判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31.3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31.4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必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质疑函格式后附):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31.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对采购过程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质疑答复导致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31.6投诉的权利。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投诉书格式后附)。
六、验收
32.验收
32.1采购人会同实际使用人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发现与合同中要求不符,供应商须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并接受相应的处理。
32.2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供应商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32.3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采购人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时,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货物、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存档备查。
32.4验收合格的项目,实际使用人将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将依法及时处理。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的,采购人应当及时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七、其他事项
33.代理货物费
代理货物收费标准及缴费账户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代理货物费。
34.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34.1本谈判文件解释规则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4.2 其他事项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第四章 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成交标准
第一节 评审程序和评审方法
1.确认谈判文件
由谈判小组确认谈判文件。
2.资格审查
2.1响应文件开启后,谈判小组依法对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审查。
注:采购人代表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资格审查结束前,对供应商进行信用查询。
(1)查询渠道:“政采云”平台“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链接入口。
(2)信用查询截止时点:资格审查结束前。
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在查询网站中直接打印查询记录,截图另存为电子文档作为评审资料保存。
(3)信用信息使用规则: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资格审查不通过,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2.2资格审查标准为本谈判文件中载明对供应商资格要求的条件。资格审查采用合格制,凡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要求的响应文件均通过资格审查。
2.3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审查不通过,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1)不具备谈判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2)响应文件未提供任一项“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资格证明文件规定的“必须提供”的文件资料的;
(3)响应文件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出现任一项不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资格证明文件规定的“必须提供”的文件资料要求或者无效的。
(4)同一合同项下的不同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货物的。
2.4通过资格审查的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进入符合性审查环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符合性审查
3.1由谈判小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合格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的响应报价、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谈判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3.2谈判小组在对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3谈判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电子澄清函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已电子回函形式按照谈判小组的要求作出明确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未按谈判小组的要求作出明确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按照有利于采购人的原则由谈判小组进行判定。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必须加盖电子公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必须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3.4首次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响应文件中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报价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以上(1)-(4)规定的顺序逐条进行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3.5商务技术、报价评审
在评审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响应文件无效处理:
(1)商务技术评审
1)响应文件未按谈判文件要求签署、盖章;
2)委托代理人未能出具有效身份证明或者出具的身份证明与授权委托书中的信息不符;
3)响应文件未提供任一项“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商务技术文件中 “必须提供”或者“委托时必须提供”的文件资料;响应文件提供的商务技术文件出现任一项不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商务技术文件中 “必须提供”或者“委托时必须提供”文件资料要求的规定或者提供的商务技术文件无效。
4)商务条款中标“▲”的条款发生负偏离的或者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数超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项数的或者标明实质性的要求发生负偏离;
5)未对竞标有效期作出响应或者响应文件承诺的竞标有效期不满足谈判文件要求;
6)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未使用中文表述、使用计量单位不符合谈判文件要求;
7)响应文件中的文件资料因填写不齐全或者内容虚假或者出现其他情形而导致被谈判小组认定无效;
8)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
9)属于“供应商须知正文”第7.5条情形;
10)技术需求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数超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项数;
11)虚假竞标,或者出现其他情形而导致被谈判小组认定无效;
12)竞标技术方案不明确,谈判文件未允许但响应文件中存在一个或者一个以上备选(替代)竞标方案;
13)响应文件标注的项目名称或者项目编号与竞争性谈判文件标注的项目名称或者项目编号不一致的;
14)未响应谈判文件实质性要求;
15)法律、法规和谈判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2)报价评审
1) 响应文件未提供“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报价文件中规定的“响应报价表”;
2)未采用人民币报价或者未按照谈判文件标明的币种报价;
3)供应商未就所竞标分标进行报价或者存在漏项报价;供应商未就所竞标分标的单项内容作唯一报价;供应商未就所竞标分标的全部内容作唯一总价报价;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存在有选择、有条件报价的(谈判文件允许有备选方案或者其他约定的除外);
4)响应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所竞标分标规定的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响应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谈判文件分项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
5)修正后的报价,供应商不确认的;或者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的响应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所竞标分标规定的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或者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响应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谈判文件分项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
6)响应文件响应的标的数量及单位与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要求实质性不一致的。
3.6谈判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谈判小组应当将资格和符合性不通过的情况告知有关供应商。谈判小组从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
3.7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进入谈判环节,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4.谈判程序
4.1谈判小组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确定的顺序,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符合谈判资格的供应商必须在接到谈判通知后规定时间内参加谈判,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谈判的视同放弃参加谈判权利,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4.2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货物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为采购需求中的技术、货物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4.3对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由谈判小组及时以电子澄清函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4.4供应商必须按照谈判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谈判小组的要求以回函的形式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加盖电子公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必须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的,视同退出谈判。
4.5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4.6谈判小组应对谈判过程和重要谈判内容进行记录,作为评标报告一部分,谈判小组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主要内容包括:
(1)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的,公示情况说明;
(2)谈判日期和地点,谈判人员名单;
(3)合同主要条款及价格商定情况。
4.7谈判过程中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供应商可以在开启前补充、修改。
4.8对谈判过程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通过审查的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5. 最后报价
5.1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货物要求的,谈判结束后,由谈判小组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密封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否则必须重新采购。
5.2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货物要求,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后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的,谈判结束后,由谈判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在“政采云”平台远程不见面响应最后报价。
5.3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5.4已经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5.5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的,视同放弃报价权利退出谈判。
5.6最终响应文件的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本章第3.4条的规定修正。
5.7修正后的最终报价出现下列情形的,按无效响应处理:
(1)供应商不确认的(全流程电子化评标采取在线确认);
(2)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的响应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所竞标分标规定的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全流程电子化评标多轮报价设置了上线控制价,即预算价);
(3)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的响应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分项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
5.8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的最后报价作为评审及签订合同的依据。
5.9供应商出现最后报价按无效响应处理或者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时,谈判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5.10最后报价结束后,谈判小组不得再与供应商进行任何形式的商谈。
6. 最后报价政府采购政策性扣除
6.1评审价为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进行政策性扣除后的价格,评审价只是作为评审时使用。最终成交供应商的成交金额等于最后报价(如有修正,以确认修正后的最后报价为准)。
6.2政策性扣除计算方法。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企业发展的通知》(桂财采〔2022〕30号)的规定,供应商在其响应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且其竞标全部货物均由小微企业提供的,对供应商的竞标报价给予20%的扣除,扣除后的价格为评审价,即评审价=竞标报价×(1-20%)。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3%(范围为2%-6%)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扣除后的价格为评审价,即评审价=竞标报价×(1-6%)。
6.3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重复享受政策。
6.4按照《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该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6.5除上述情况外,评审价=最后报价。
第二节 评审原则
1.评审原则
1.1谈判小组成员要依法独立评审,并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谈判小组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谈判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1.2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一条规定,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谈判小组均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或者要求重新评审,但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除外。出现上述除外情形的,谈判小组应当现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明确记载。
1.3谈判小组发现竞争性谈判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竞争性谈判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要停止评审工作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竞争性谈判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发现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串通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报告。
2.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三节 评标报告
1.成交标准
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货物均能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评审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评审价相同时,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依次推荐;最后报价相同时,由谈判小组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26.2条规定的顺序推荐),并在线编写电子评审报告。
2.评标争议事项处理
谈判小组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谈判小组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第五章 响应文件格式
第一节 封面格式
(响应文件外层包装封面格式)
响 应 文 件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所竞分标(如有则填写,无分标时填写“无”或者留空):
供应商名称:
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不得解密
年 月 日
第二节 资格证明文件格式
全流程电子文件
资 格 证 明 文 件(封面)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所竞分标(如有则填写,无分标时填写“无”或者留空):
供应商名称:
年 月 日
二、资格证明文件目录
资格证明文件目录
目录根据“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1.1提供,各供应商可根据自身情况进一步细化。
一、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其他工商等登记证明材料)复印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二、符合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等方面的材料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三、财务状况报告方面的材料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四、供应商直接控股股东信息
序号
直接控股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身份证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备注
1




2




3




……





注:
1.直接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2.本表所指的控股关系仅限于直接控股关系,不包括间接的控股关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不属于本表所指的直接控股关系。
3.供应商不存在直接控股股东的,则填“无”。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五、供应商直接管理关系信息表
序号
直接管理关系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备注
1



2



3



……




注:
1.管理关系:是指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其他单位之间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如一些上下级关系的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2.本表所指的管理关系仅限于直接管理关系,不包括间接的管理关系。
3.供应商不存在直接管理关系的,则填“无”。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六、资格声明函
资格声明函
致:(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供应商名称)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供应商,经营地址。
我方愿意参加贵方组织的(项目名称)项目的竞标,为便于贵方公正、择优地确定成交供应商及其竞标产品和货物,我方就本次竞标有关事项郑重声明如下:
1.我方向贵方提交的所有响应文件、资料都是准确的和真实的。
2.我方不是采购人的附属机构;不是为本次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货物的供应商;在获知本项目采购信息后,与采购人聘请的为此项目提供咨询货物的公司及其附属机构没有任何联系。
3.在此,我方宣布同意如下:
(1)将按谈判文件的约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2)已详细审查全部谈判文件,包括澄清或者更正公告(如有);
(3)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谈判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者资料;
(4)响应谈判文件规定的竞标有效期。
4.我方承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我方在此声明,我方在参加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我方对此声明负全部法律责任。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要求对政府采购合同进行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我方就对本次响应文件进行注明如下:(两项内容中必须选择一项)
□我方本次响应文件内容中未涉及商业秘密;
□我方本次响应文件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有:;
7.与本谈判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邮政编号:
电话/传真:电子函件:
开户银行:帐号:
8.以上事项如有虚假或者隐瞒,我方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并不再寻求任何旨在减轻或者免除法律责任的辩解。
特此承诺。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七、符合特定资格条件(如果项目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第三节 商务技术文件格式
全流程电子文件
商 务 技 术 文 件(封面)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所竞分标(如有则填写,无分标时填写“无”或者留空):
供应商名称:
年 月 日
商务技术文件目录
目录根据“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1.2、提供,各供应商可根据自身情况进一步细化。
一、无串标行为承诺函
无串通竞标行为的承诺函
一、我方承诺无下列相互串通竞标的情形:
1.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竞标事宜;
2.不同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员为同一个人;
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竞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二、我方承诺无下列恶意串通的情形:
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信息并修改其响应文件;
2.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响应文件;
3.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竞标报价,或者在竞争性谈判项目中事先约定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成交,或者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然后再参加竞标;
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成交;
7.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以上情形一经核查属实,我方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并不再寻求任何旨在减轻或者免除法律责任的辩解。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供应商名称:
地 址:
姓 名:性 别:
年 龄:职 务:
身份证号码:
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件: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1.自然人竞标的无需提供,联合体竞标的只需牵头人出具。
2.供应商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时,本谈判文件规定的法定代表人指负责人或者自然人。本谈判文件所称负责人是指参加竞标的其他组织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本谈判文件所称自然人指参与竞标的自然人本人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如有委托时)
致:(采购人名称):
我(姓名) 系(供应商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然人本人),现授权(姓名) 以我方的名义参加项目的竞标活动,并代表我方全权办理针对上述项目的所有采购程序和环节的具体事务和签署相关文件。
我方对委托代理人的签字事项负全部责任。
本授权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委托代理人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
委托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1. 法定代表人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上亲笔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上亲笔签字,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2.供应商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时,本谈判文件规定的法定代表人指负责人或者自然人。本谈判文件所称负责人是指参加竞标的其他组织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本谈判文件所称自然人指参与竞标的自然人本人。
3. 法人、其他组织竞标时“我方”是指“我单位”,自然人竞标时“我方”是指“本人”。
三、商务条款偏离表
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
分标号(此处有分标时填写具体分标号,无分标时填写“无”):
项号
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的商务需求
响应文件承诺的商务条款
偏离说明

1 ……
2 ……
3 ……
……
1 ……
2 ……
3 ……
……


1 ……
2 ……
3 ……
……
1 ……
2 ……
3 ……
……

...
1 ……
2 ……
3 ……
……
1 ……
2 ……
3 ……
……


注:
1.说明:应对照谈判文件“第二章 采购需求”中的商务条款逐条作出明确响应,并作出偏离说明。
2.供应商应根据自身的承诺,对照谈判文件要求,在“偏离说明”中注明“正偏离”、“负偏离”或者“无偏离”。既不属于“正偏离”也不属于“负偏离”即为“无偏离”。 当响应文件的商务内容低于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要求时,竞标人应当如实写明“负偏离”,否则视为虚假应标
3.表格内容均需按要求填写并盖章,不得留空,否则按竞标无效处理。
4.如果采购需求为小于、小于等于、大于或大于等于某个数值标准时,响应文件承诺不得直接复制采购需求,响应文件承诺内容应当写明竞标货物具体参数或商务响应承诺的具体数值,否则按竞标无效处理。如该采购需求属于不能明确具体数值的,采购人应在此采购需求的数值后标注◆号,对标注◆号的采购需求不适用上述“竞标无效”条款。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五、货物需求偏离表
货物需求偏离表
(注:按采购需求具体条款修改)
所竞分标:

项号
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需求
响应文件承诺

偏离说明

货物名称

数量

货物参数要求

货物名称

数量

货物参数

1

……



1 ……
2 ……
3 ……
……

……



1 ……
2 ……
3 ……
……


2

……



1 ……
2 ……
3 ……
……

……



1 ……
2 ……
3 ……
……


...








注:
1.说明:应对照谈判文件“第二章”中“货物需求一览表”的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条款逐条作出明确响应,并作出偏离说明。
2.供应商应根据自身的承诺,对照谈判文件要求,在“偏离说明”中注明“正偏离”、“负偏离”或者“无偏离”。既不属于“正偏离”也不属于“负偏离”即为“无偏离”。 当响应文件的商务内容低于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要求时,竞标人应当如实写明“负偏离”,否则视为虚假应标
3.表格内容均需按要求填写并盖章,不得留空,否则按竞标无效处理。
4.如果采购需求为小于、小于等于、大于或大于等于某个数值标准时,响应文件承诺不得直接复制采购需求,响应文件承诺内容应当写明竞标货物具体参数或商务响应承诺的具体数值,否则按竞标无效处理。如该采购需求属于不能明确具体数值的,采购人应在此采购需求的数值后标注◆号,对标注◆号的采购需求不适用上述“竞标无效”条款。
5. 如技术偏离表中的竞标响应与佐证材料不一致的,以佐证材料为准。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六、配置清单
货物配置清单
所竞分标:
序号
货物名称
数量及单位
品牌

规格型号
制造商
原产地
参数性能、指标及配置

























备注:
以上性能配置清单中“货物名称、数量及单位、品牌、规格型号、制造商、原产地、参数性能、指标及配置”必须如实填写完整,品牌、规格型号没有则填无,填写有缺漏的,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货物名称、数量及单位、品牌必须与“开标一览表”一致,否则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七、售后服务方案
由竞标人按本项目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第二章“货物需求一览表”中商务条款部分的售后服务要求自行填写,其中要包含售后服务承诺书。
1、售后服务承诺
附表A:售后服务机构情况表(按此格式自制)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性质
注册地址
货物技术人员数量
联系电话



















注:关于项目涉及的所有售后服务机构均在本表注明,包括供应商本单位和符合条件的第三方货物机构;
附表B:售后服务人员情况表(按此格式自制)
序号
类别
姓名
性别
年龄
学历
专业
职称
本项目中的职责
响应时间
到达现场时间

总协调人










售后人员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八、货物需求、商务条款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第四节 报价文件格式
全流程电子文件
报 价 文 件(封面)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所竞分标(如有则填写,无分标时填写“无”或者留空):
供应商名称:
年 月 日
报价文件目录
一、响应函………………………………………………………(页码)
二、响应报价表…………………………………………………(页码)
三、中小企业声明函……………………………………………(页码)
一、响应函
响应函
致:(采购人名称):
我(姓名)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我方愿意参加贵方组织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的竞标,为便于贵方公正、择优地确定成交人及其服务,我方就本次竞标有关事项郑重声明如下:
1.我方向贵方提交的所有响应文件、资料都是准确的和真实的。
2.本次响应文件有效期自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起天 (日历天)内。
3.我方不是采购人的附属机构;不是为本次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在获知本项目采购信息后,与采购人聘请的为此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及其附属机构没有任何联系。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要求对政府采购合同进行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我方就对本次响应文件进行注明如下:(两项内容中必须选择一项)
□我方本次响应文件内容中未涉及商业秘密;
□我方本次响应文件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有:;
5.我方在此声明,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我方对此声明负全部法律责任。
6.以上事项如有虚假或隐瞒,我方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并不再寻求任何旨在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的辩解。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二、响应报价表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分标:
供应商名称:

序号

货物名称
具体货物内容
数量①

单价(元)②

单项合价(元)
③=①×②/费率
货物要求(年限)

备注

1








2








...








报价合计(包含税费等所有费用):(大写)人民币 (¥ 元)

  分标(此处有分标时填写具体分标号,无分标时填写“无”)

验收标准:

优惠及其它:

注:
1、 供应商需按本表格式填写,不得自行更改,也不得留空, 如有多分标,按分标分别提供响应报价表。
2、如为联合体响应的,“供应商名称”处必须列明联合体各方名称,并标注联合体牵头人名称,且盖章处须加盖联合体各方公章,否则其响应作无效响应处理。
3、以上表格要求细分项目及报价,在“具体货物内容”一栏中,填写具体货物,,否则其响应作无效响应处理。
4、特别提示:采购机构将对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货物要求等予以公示。
5、符合采购文件中列明的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供应商,请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注: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三、中小企业声明函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成交结果公开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第五节 其他文书、文件格式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注:请根据自己的真实情况出具《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依法享受中小企业优惠政策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公告中标结果时,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合同文本
“政采云”平台合同编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合同》
第一部分 合同书
采购人(甲方) 采 购 计 划 号
供 应 商(乙方)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条款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其承诺,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标的
1、供货一览表
序号
货物名称
商标品牌
规格型号、参数
生产厂家
数量
单位
单价
(元)
金额
(元)
1








2








3








人民币合计金额:

2、合同合计金额包括货物、货物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设备安装辅材、施工辅材、包装、运输、装卸、保险、货到就位的各种费用以及安装、调试、本采购文件所列设备材料需进行补充完善才能完成本项目的或实际采购中产品材料有任何遗漏的费用(含本项目需要但本文件中未列出的设备材料)、税金、售后服务、技术培训及其他所有成本费用。如采购文件对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 权利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提供货物在使用时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或其他权利。
2、乙方应按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供使用货物的有关技术资料。
3、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的必需范围。
4、乙方保证所交付的货物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质押、查封等产权瑕疵。
第三条 包装和运输
1.乙方提供的货物均应按采购文件要求及响应文件承诺的包装材料、包装标准、包装方式进行包装,每一包装单元内应附详细的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2.乙方应在货物发运前对其进行满足运输距离、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破损装卸等要求包装,以保证货物安全运达甲方指定地点。
3.使用说明书、质量检验证明书、随配附件和工具以及清单一并附于货物内。
4.乙方在货物发运手续办理完毕后二十四小时内或货到甲方四十八小时前通知甲方,以准备接货。
5.货物的运输方式:不限 。
6.货物在规定的交付期限内由乙方送达甲方指定的地点视为交付,乙方同时需通知甲方货物已送达。
7.乙方负责货物运输,货物运输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本合同交付货物不接受损耗,由乙方自行为其货物运输办理相关保险 。
8.货物在交付甲方前发生的风险均由乙方负责。
第四条 交付和交付验收
1、交货时间:按乙方响应文件中承诺的不超过招标要求的时间 。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
2、甲方对乙方提交的货物依据采购文件和乙方响应文件中承诺的技术规格要求和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进行现场初步验收,外观、说明书符合采购文件技术要求的,给予签收,初步验收不合格的不予签收。
3、乙方交货前应对产品作出全面检查和对验收文件进行整理,并列出清单(如装箱清单、用户手册、原厂保修卡、随机资料、工具和备品、备件等),作为甲方收货验收和使用的技术条件依据,检验的结果应随货物交甲方。货物属于进口产品的,供货时应同时附上中文使用说明书,如有缺失应及时补齐,否则视为逾期交货。
4、甲方应当在到货后七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逾期不验收的,乙方可视同验收合格。验收合格后由甲乙双方签署货物验收单并加盖采购人公章,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5、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验收项目,其验收时间以该项目验收方案确定的验收时间为准,验收结果以该项目验收报告结论为准。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乙方有违约问题,可暂缓资金结算,待违约问题解决后,方可办理资金结算事宜。
6、因产品或施工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进行鉴定。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不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7、甲方对验收有异议的,在验收后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乙方应自收到甲方书面异议后五 日内及时予以解决。
第五条 安装和培训
1. 甲方应提供必要安装条件(如场地、电源、水源等)。
2. 乙方负责甲方有关人员的培训。培训时间、地点:按乙方响应文件承诺 。
3. 其他按乙方响应文件承诺执行。
第六条 付款方式、保证金
1. 当采购数量与实际使用数量不一致时,乙方应根据实际使用量供货,合同的最终结算金额按实际使用量乘以成交单价进行计算。
2. 资金性质:预算资金 。
3. 付款方式:
本项目无预付款,货物到达指定现场并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支付至合同金额的100%。
4.履约保证金:无
第七条 税费
本合同执行中相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第八条 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1. 乙方应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货物性能、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向甲方提供未经使用的全新产品。不符合要求的,根据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可按以下办法处理:
(1)更换:由乙方承担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2)贬值处理:由甲乙双方合议定价。
(3)退货处理:乙方应退还甲方支付的合同款,同时应承担该货物的直接费用(运输、保险、检验、货款利息及银行手续费等)。
2.如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在按乙方响应文件中承诺的不超过招标要求的响应时间小时内到达甲方现场处理。
3.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三包”规定以及采购文件、响应文件和本合同所附的《售后服务方案》,为甲方提供售后服务。
4.在质保期内,乙方应对货物出现的质量及安全问题负责处理解决并承担一切费用。
5.上述的货物免费保修期按乙方响应文件承诺,因人为因素出现的故障不在免费保修范围内。超过保修期的机器设备,终生维修,维修时只收部件成本费。
6.乙方提供的服务承诺和售后服务及保修期责任等其它具体约定事项:(见合同附件)。
第九条 调试和验收
1.甲方对乙方提供的货物在使用前进行调试时,乙方需负责安装并培训甲方的使用操作人员,并协助甲方一起调试,直到符合技术要求,甲方才做最终验收。
2. 验收由甲方组织,乙方配合进行。对技术复杂的货物,甲方应请国家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参与最终验收,并由其出具质量检测报告。
(1)货物在乙方通知安装调试完毕后七个工作日内验收。
(2)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甲方采购文件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乙方的响应文件及承诺与本合同约定标准进行验收;甲乙双方如对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的约定标准有相互抵触或异议的事项,由甲方在招标与响应文件中按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比较优胜的原则确定该项的约定标准进行验收;
(3)验收时如发现所交付的货物有短装、次品、损坏或其它不符合标准及本合同规定之情形者,甲方应做出详尽的现场记录,或由甲乙双方签署备忘录,此现场记录或备忘录可用作补充、缺失和更换损坏部件的有效证据,由此产生的时间延误与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期限相应顺延;
(4)如货物经乙方1次维修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有权退货,并视作乙方不能交付货物而须支付违约赔偿金给甲方,甲方还可依法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并按虚假应标上报处理。
(5)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
3.货物安装完成后七个工作日内,甲方无故不进行验收工作并已使用货物的,视同已安装调试完成并验收合格。验收合格的项目,甲方在验收书签署之日后日内向乙方支付采购资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将按本合同第十条违约责任处理,未作约定的,按照《合同法》规定处理。
4. 验收时乙方必须在现场,验收完毕后作出验收结果报告;验收费用由乙方负责。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 乙方所提供的货物规格、技术标准、材料等质量不合格的,应及时更换,更换不及时的按逾期交货处罚;因质量问题甲方不同意接收的或特殊情况甲方不同意接收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货款额 5%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经济损失。
2. 乙方提供的货物如侵犯了第三方合法权益而引发的任何纠纷或诉讼,均由乙方负责交涉并承担全部责任。
3. 因包装、运输引起的货物损坏,按质量不合格处罚。
4. 甲方无故延期接收货物、乙方逾期交货的,每天向对方偿付违约货款额3‰违约金,但违约金累计不得超过违约货款额5%,超过7天对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延期付货款的,每天向乙方偿付延期货款额3‰滞纳金,但滞纳金累计不得超过延期货款额5%。
5. 乙方未按本合同和响应文件中规定的服务承诺提供售后服务的,乙方应按本合同合计金额 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 乙方提供的货物在质量保证期内,因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和其它质量原因造成的问题,由乙方负责,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不足另补。
7. 其它违约行为按违约货款额5%收取违约金并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 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3. 不可抗力事件延续一百二十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二条 合同争议解决
1. 因货物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货物质量进行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货物不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 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诉讼期间,本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及其它
1. 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被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2.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财政部门审批,并签书面补充协议报财政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合同法》有关条文执行。
第十四条 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转让
1.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
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转让(无进口资格的供应商委托进口货物除外)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第十五条 签订本合同依据
1. 采购文件;
2. 乙方提供的响应文件;
3. 响应承诺书;
4. 中标通知书。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各一份,甲方份,乙方份(可根据需要另增加)。
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章)
年 月 日
乙方(章)
年 月 日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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