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高新区智能计算中心建设、运营项目的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招标编号: NBITC-202431441(GC2024JC06272)
原公告的项目名称:宁波高新区智能计算中心建设、运营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4年12年23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
更正内容:详见附件
更正日期:2024年12月27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以上内容均更正,其它内容不变。
四、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异议、投诉,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招 标 人:宁波高新区宁智智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宁波市高新区广贤路997号南楼5楼
联 系 人:林老师
电 话:0574-87910642
招标代理机构: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西段207弄19号世茂茂悦商业中心1号楼8楼
联 系 人:王旭睿、王金奎、严锋、张敏恒
电 话:0574-87128864
电子邮件:nbitc@126.com
异议联系人:夏伟立
电 话:0574-87128864
附件:
更改事项一
原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6 、第四章 六、商务条款 ★3的付款方式:
1.建设部分费用
1.1合同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合同总价的10%。
1.2所有设备到货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30%。
1.3本项目初验通过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40%(累计70%)。
1.4本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完成移交和结算审核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项目竣工结算审核价的92.5%,同时无息退还中标人履约保证金。
1.5竣工决算审核价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予以扣留,在本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三年后的30个工作日内,根据实际质保及运维服务履约情况无息退还。
1.6竣工决算审核价的4.5%作为运营保证金予以扣留,在运营8年到期后的30个工作日内,根据实际运营服务履约情况无息退还。
1.7中标人需在招标人付款前提供付款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项目监理以及全过程跟踪审计单位的审核,并符合监管部门相关要求。
2.运营部分上缴支付:先运营,后支付。运营期满一年后30天内,运营主体向招标人支付全额运营上缴费用。
现更改为:
1.建设部分费用
1.1合同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合同总价的10%。
1.2所有设备到货后30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向中标人支付合同总价的30%。
1.3本项目初验通过后30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向中标人支付合同总价的40%(累计70%)。
1.4本项目运营保证金为人民币600万元,运营保证金由中标人或中标人牵头组建的运营主体在竣工结算审核后30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人支付。如未按期支付则此运营保证金(人民币600万元)由招标人在应付中标人结算价款中予以扣留。运营保证金在中标人或中标人牵头组建的运营主体8年运营期到期后的3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1.5招标人收到运营保证金后30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支付至项目竣工结算审核价的97%(若中标人或中标人牵头组建的运营主体未如期向招标人支付1.4条中的运营保证金,则招标人向中标人支付至“竣工结算审核价的97%减600万元”),同时无息退还中标人履约保证金。
1.6竣工结算审核价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予以扣留,在本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三年后的30个工作日内,根据实际质保及运维服务履约情况无息退还。
1.7中标人需在招标人付款前提供付款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项目监理以及全过程跟踪审计单位的审核,并符合监管部门相关要求。
2.“上缴约定金额”:先运营,后支付。运营期满一年后30个工作日内,中标人或中标人牵头组建的运营主体向招标人支付全额“上缴约定金额”。
更改事项二
原招标文件第六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中 12.4.1 付款周期:
(1)合同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交履约保证金(银行保函形式),履约保证金为合同总价的10%。
(2)所有设备到货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30%。
(3)本项目初验通过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40%(累计70%)。
(4)本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完成移交和结算审核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项目竣工结算审核价的92.5%,同时无息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
(5)竣工决算审核价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予以扣留,在本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三年后的30个工作日内,根据实际质保及运维服务履约情况无息退还。
(6)竣工决算审核价的4.5%作为运营保证金予以扣留,在运营8年到期后的30个工作日内,根据实际运营服务履约情况无息退还。
(7)乙方需在甲方付款前提供付款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项目监理以及全过程跟踪审计单位的审核,并符合监管部门相关要求。
现更改为:
1.建设部分费用
1.1合同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合同总价的10%。
1.2所有设备到货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
1.3本项目初验通过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40%(累计70%)。
1.4本项目运营保证金为人民币600万元,运营保证金由乙方或乙方牵头组建的运营主体在竣工结算审核后30个工作内向甲方支付。如未按期支付则此运营保证金(人民币600万元)由甲方在应付乙方结算价款中予以扣留。运营保证金在乙方或乙方牵头组建的运营主体8年运营期到期后的3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1.5甲方收到运营保证金后3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至项目竣工结算审核价的97%(若乙方或乙方牵头组建的运营主体未如期向甲方支付1.4条中的运营保证金,则甲方向乙方支付至“竣工结算审核价的97%减600万元”),同时无息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
1.6竣工结算审核价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予以扣留,在本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三年后的30个工作日内,根据实际质保及运维服务履约情况无息退还。
1.7乙方需在甲方付款前提供付款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项目监理以及全过程跟踪审计单位的审核,并符合监管部门相关要求。
2.“上缴约定金额”:先运营,后支付。运营期满一年后30个工作日内,乙方或乙方牵头组建的运营主体向甲方支付全额“上缴约定金额”。
更改事项三
原招标文件第四章招标要求 五 运营要求中:
★1. 中标人负责宁波高新区智能计算中心项目的运营。中标人可自己运营,也可在宁波高新区新成立运营公司进行运营。以新成立运营公司进行运营的,中标人须为运营公司的控股人,且持股比例不低于80%。运营公司运营的须在本项目合同签订后四个月内完成注册,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
4.运营主体职责
(1)运营主体需承担宁波高新区智能计算中心运营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营人员、营销费用、办公配套费用等;负责运营期后五年的设备质保及运维费用;承担运营期后七年的IDC机房机柜租赁费、互联网专线费用,电费、安全驻场保障及测评服务费用,保障算力中心与外部网络的高速稳定运行。
.......................
(5)运营收益分配
运营主体需按照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上缴运营收益。
.......................
10.运营指标
运营期从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后开始起算,负责至少8年的项目运营,运营指标要求如下:
(1) 运营主体负责宁波高新区智能计算中心有序稳定运行,自负盈亏。运营期满后,由业主单位依据运营情况及合同内容,报送相关部门进行审议,进行移交业主单位或决定下一步合作计划。
(2)运营主体积极培养本地运营人员及业务骨干,需保证能实现运营需要,团队人员不高于10人(超过此人数需获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项目竣工移交运营起实现团队本地化独立运营。
(3)运营主体需保证项目的设备开机率第一年不少于30%,第二年不低于50%,第三年至第八年不低于80%。
(4) 运营主体需要保证注册用户数第一年不低于40个,第二年不低于80个,第三年不低于120个,第四年到第八年不低于200个,用户满意度不低于90%。
(5)运营主体需联合省市外重点高校、科研院所、生态企业伙伴等创新力量,依托宁波高新区智能计算中心算力,围绕大数据中心、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新基建方向开展专项研发,联合申报国家、省、市各类科研课题,实现科研成果产业化。
(6)运营主体须8年内计划发展和支持300家以上产业生态合作伙伴。
.......................
★13.未及时上缴运营收入及完成运营目标,招标人有权从运营保证金中扣除相关费用,并有权终止合同。若运营主体出现因自身亏损不能持续运营,则中标人负责运营投入,保证运营主体业务正常开展。若运营主体未能及时上缴运营收入,且运营保证金不能足额补偿时,不足部分由中标人支付给招标人。
现分别更改为:
★1. 中标人负责宁波高新区智能计算中心项目的运营。运营主体:中标人或中标人牵头组建的运营公司。中标人牵头组建的运营公司须为在宁波高新区新成立的运营公司进行运营。以新成立运营公司进行运营的,中标人须为运营公司的控股人,且持股比例不低于80%。运营公司运营的须在本项目合同签订后四个月内完成注册,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
4.运营主体职责
(1)运营主体需承担宁波高新区智能计算中心运营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营人员、营销费用、办公配套费用等;承担运营期(除第一年)的IDC机房机柜租赁产生的电费,保障算力中心与外部网络的高速稳定运行。
.......................
(5)运营收益分配
中标人或中标人牵头组建的运营主体需按照合同约定向招标人上缴“上缴约定金额”。
.......................
10.运营指标
运营期从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后开始起算,负责至少8年的项目运营,运营指标要求如下:
(1) 运营主体负责宁波高新区智能计算中心有序稳定运行,自负盈亏。运营期满后,由业主单位依据运营情况及合同内容,报送相关部门进行审议,进行移交业主单位或决定下一步合作计划。
(2)运营主体积极培养本地运营人员及业务骨干,需保证能实现运营需要,团队人员不高于10人(超过此人数需获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项目竣工移交运营起实现团队本地化独立运营。
(3)运营主体需联合省市外重点高校、科研院所、生态企业伙伴等创新力量,依托宁波高新区智能计算中心算力,围绕大数据中心、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新基建方向开展专项研发,联合申报国家、省、市各类科研课题,实现科研成果产业化。
.......................
★13.若运营主体正常运营但未按时足额上缴“上缴约定金额”的,则中标人或中标人指定的第三方公司负责足额补缴“上缴约定金额”。
若运营主体决定不再继续运营,则中标人或中标人指定的第三方公司负责补足此前应付招标人的“上缴约定金额”,同时罚没全额运营保证金,运营合同终止。
更改事项四
原招标文件第六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中 21.1运营要求中:
21.1.1. 乙方负责宁波高新区智能计算中心项目的运营。乙方可自己运营,也可在宁波高新区新成立运营公司进行运营。以新成立运营公司进行运营的,乙方须为运营公司的控股人,且持股比例不低于80%。运营公司运营的须在本项目合同签订后四个月内完成注册,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
21.1.4.运营主体职责
(1)运营主体需承担宁波高新区智能计算中心运营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营人员、营销费用、办公配套费用等;负责运营期后五年的设备质保及运维费用;承担运营期后七年的IDC机房机柜租赁费、互联网专线费用,电费、安全驻场保障及测评服务费用,保障算力中心与外部网络的高速稳定运行。
.......................
(5)运营收益分配
运营主体需按照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上缴运营收益。
.......................
21.1.10.运营指标
运营期从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后开始起算,负责至少8年的项目运营,运营指标要求如下:
(1) 运营主体负责宁波高新区智能计算中心有序稳定运行,自负盈亏。运营期满后,由业主单位依据运营情况及合同内容,报送相关部门进行审议,进行移交业主单位或决定下一步合作计划。
(2)运营主体积极培养本地运营人员及业务骨干,需保证能实现运营需要,团队人员不高于10人(超过此人数需获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项目竣工移交运营起实现团队本地化独立运营。
(3)运营主体需保证项目的设备开机率第一年不少于30%,第二年不低于50%,第三年至第八年不低于80%。
(4) 运营主体需要保证注册用户数第一年不低于40个,第二年不低于80个,第三年不低于120个,第四年到第八年不低于200个,用户满意度不低于90%。
(5)运营主体需联合省市外重点高校、科研院所、生态企业伙伴等创新力量,依托宁波高新区智能计算中心算力,围绕大数据中心、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新基建方向开展专项研发,联合申报国家、省、市各类科研课题,实现科研成果产业化。
(6)运营主体须8年内计划发展和支持300家以上产业生态合作伙伴。
.......................
21.1.12.未及时上缴运营收入及完成运营目标,甲方有权从运营保证金中扣除相关费用,并有权终止合同。若运营主体出现因自身亏损不能持续运营,则乙方负责运营投入,保证运营主体业务正常开展。若运营主体未能及时上缴运营收入,且运营保证金不能足额补偿时,不足部分由乙方支付给甲方。
现分别更改为:
21.1.1. 乙方负责宁波高新区智能计算中心项目的运营。运营主体:乙方或乙方牵头组建的运营公司。乙方牵头组建的运营公司须为在宁波高新区新成立的运营公司进行运营。以新成立运营公司进行运营的,乙方须为运营公司的控股人,且持股比例不低于80%。运营公司运营的须在本项目合同签订后四个月内完成注册,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
21.1.4.运营主体职责
(1)运营主体需承担宁波高新区智能计算中心运营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营人员、营销费用、办公配套费用等;承担运营期(除第一年)的IDC机房机柜租赁产生的电费,保障算力中心与外部网络的高速稳定运行。
.......................
(5)运营收益分配
乙方或乙方牵头组建的运营主体需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上缴“上缴约定金额”。
.......................
21.1.10.运营指标
运营期从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后开始起算,负责至少8年的项目运营,运营指标要求如下:
(1) 运营主体负责宁波高新区智能计算中心有序稳定运行,自负盈亏。运营期满后,由业主单位依据运营情况及合同内容,报送相关部门进行审议,进行移交业主单位或决定下一步合作计划。
(2)运营主体积极培养本地运营人员及业务骨干,需保证能实现运营需要,团队人员不高于10人(超过此人数需获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项目竣工移交运营起实现团队本地化独立运营。
(3)运营主体需联合省市外重点高校、科研院所、生态企业伙伴等创新力量,依托宁波高新区智能计算中心算力,围绕大数据中心、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新基建方向开展专项研发,联合申报国家、省、市各类科研课题,实现科研成果产业化。
.......................
21.1.12.若运营主体正常运营但未按时足额上缴“上缴约定金额”的,则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公司负责足额补缴“上缴约定金额”。
若运营主体决定不再继续运营,则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公司负责补足此前应付甲方的“上缴约定金额”,同时罚没全额运营保证金,运营合同终止。
更改事项五
原招标文件第四章招标要求 五 运营要求中:
★12.营运主体向招标人上缴收入,上交金额为以下两者中的高者:宁波高新区智能计算中心上年度审计后年运营净利润的95%或约定金额。投标人投标时须报运营上缴约定金额,运营上缴约定金额最低限价为600万元/年,低于最低限价的报价投标无效。
更改为:
★12.营运主体向招标人上缴“上缴约定金额”,“上缴约定金额”为以下两者中的高者:宁波高新区智能计算中心上年度审计后年运营净利润的70%或“运营上缴约定金额”。投标人投标时须报“运营上缴约定金额”,“运营上缴约定金额”最低限价为600万元/年,低于最低限价的报价投标无效。
更改事项六
原招标文件第六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四、签约合同价:
2、营运主体向招标人上缴收入,上交金额为以下两者中的高者:宁波高新区智能计算中心上年度审计后年运营净利润的95%或约定金额人民币(大写) (¥ 元);
现更改为:
2、乙方或乙方牵头组建的运营主体向甲方上缴“上缴约定金额”,“上缴约定金额”为以下两者中的高者:宁波高新区智能计算中心上年度审计后年运营净利润的70%或中标“运营上缴约定金额”人民币(大写) (¥ 元);
更改事项七
原招标文件第二章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制件(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制件)、投标人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等材料的复制件。
更改为: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制件(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制件)。
更改事项八
原招标文件第四章
(二)项目实施要求
4.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产品应满足招标人当前安装环境的各项要求,在投标时提供相关国家强制认证证书,并且有责任检查安装现场是否符合设备安装及使用条件。
更改为:
4. 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产品应满足招标人当前安装环境的各项要求,在投标时提供相关国家强制认证证书(如有),并且有责任检查安装现场是否符合设备安装及使用条件。
更改事项九
投标截止时间 | 2024年12月31日09时30分 |
投标保证金提交截止时间 | 2024年12月30日15时00分 |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
更改为:
投标截止时间 | 2025年1月2日14时00分 |
投标保证金提交截止时间 | 2024年12月31日15时00分 |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为2025年1月2日14时00分(北京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