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蔬菜科学研究所多功能展厅设备货物类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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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蔬菜科学研究所多功能展厅设备货物类采购项目 | 2021-09-09 |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州市蔬菜科学研究所
乙方:福州市物联网云平台运营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00]FJLXZB[TP]2021001-1的福州市蔬菜科学研究所多功能展厅设备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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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目号 |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品牌 | 数量 (单位) |
单价 (元) |
金额 | 产地 类型 |
规格型号 | 产品属性 |
1-1 | A020299 其他办公设备 | 其他办公设备 | 物联网云平台、国产、松下、COCO、思远、艾欧森、ITC、恒智、百盛 | 1(批) | 486500 | 486500 | 国内 | 定制、PT-FX600C、SY-FD550TN、IOS-X65、IOS-B65、IOS-B32、IOS-C65、TS-9100N、V1.0、TS-9210/V1.0、T-206CR、TS-2120W、IOS-D43、BVS-L6E1004、IOS-C65 | 无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肆拾捌万陆仟伍佰元整(¥4865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40)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南通镇福州市蔬菜科学研究所;
4.3交付条件: 验收合格后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1F门厅雨幕墙建设、2F多功能展厅建设、2F图书馆电子书建设、4F党建会议室3D全息建设。项目应具有门厅雨幕系统、门厅绿植形象墙、融合高清投影、裸眼3D展示系统、透明显示系统、互动体验系统、全息3D展示系统、智能播控系统、素材部分、背景音乐系统、2F图书馆电子书建设、4F党建会议室3D全息建设等建设内容。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货物按《福建省财政厅印发的通知》(闽财购〔2017〕8号)的相关条款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 所有设备是原装包装。若发现原包装破损或保修条款不满足要求,乙方无条件重新更换,并按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货物送至甲方安装现场后,乙方和甲方一同拆箱,对其全部货物、零件、配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外型、外观、包装与装箱单对比,如有出入立即书面记录,由乙方解决,如影响安装则按合同有关条款处理。甲方应在建设完成后收到乙方书面验收申请后的7日内组织进行验收,逾期验收的,视为乙方提供的本合同项下货物验收合格,并进入设备服务期;甲方应按本合同第二条第(二)款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款。 。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解锁编辑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30 | 项目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30%。 |
2 | 65 | 验收合格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项目总款的65%。 |
3 | 5 | 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五个工作日内支付项目总款的5%。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自验收合格之日起1年。。
10、违约责任
(一)因乙方原因造成采购合同无法按时签订的,视为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的,乙方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二)因乙方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甲方有权保留更换乙方的权利,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三)若发生死亡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甲方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特大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甲方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四)在明确违约责任后,乙方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五)若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付款的,应当按照逾期付款金额的每日0.01%的标准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六)若乙方未在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内完成交货并达到交付条件,乙方应当按照合同总金额的每日0.01%的标准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若因甲方原因导致无法完成交货并完成验收,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支付相应的赔偿。 (八)若乙方提供的货物并非全新、未使用过的原装合格正品(如属于翻新货、二手货、拆机货等)以及乙方提供的自有货物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的,甲方有权退货并解除本合同,乙方须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所有货款及利息。乙方因侵权造成的法律后果全部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七)设备服务期内,若设备发生产品质量问题,乙方应按甲要求及期限对设备进行维修。乙方怠于履行售后服务的,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支付相应的赔偿。 (八)对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等,甲方有权从任何应支付但尚未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中直接抵扣。 (九)守约方为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均由违约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保全申请费、保全担保费等。 。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第一条 合同内容 甲方向乙方采购福州市蔬菜科学研究所多功能展厅系统集成服务,具体如下: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需在40天内于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南通镇福州市蔬菜科学研究所完成福州市蔬菜科学研究所多功能展厅系统集成服务并交付甲方使用。项目包含1F门厅雨幕墙建设、2F多功能展厅建设、2F图书馆电子书建设、4F党建会议室3D全息建设。项目应具有门厅雨幕系统、门厅绿植形象墙、融合高清投影、裸眼3D展示系统、透明显示系统、互动体验系统、全息3D展示系统、智能播控系统、素材部分、背景音乐系统、2F图书馆电子书建设、4F党建会议室3D全息建设等建设内容。具体技术和服务要求详见附件二《福州市蔬菜科学研究所多功能展厅系统集成服务建设清单》。 第二条 合同金额及付款方式 (一)合同金额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肆拾捌万陆仟伍佰元整(¥486,500,含税)。 (二)付款方式 第1期支付:项目合同签订后,甲方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30%作为项目预付款,共计人民币壹拾肆万伍仟玖佰伍拾元整(¥145,950,含税),由乙方提供第1期支付收据; 第2期支付:甲方验收合格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项目总款的65%,共计人民币叁拾壹万陆仟贰佰贰拾伍元整(¥316,225,含税)。由乙方向甲方提供合同款100%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后甲方向乙方支付第2期合同款。 第3期支付:甲方验收合格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七个工作日内支付项目总款的5%共计人民币贰万肆仟叁佰贰拾伍元整(¥24,325,含税)。 乙方户名、开户银行名称、账号和地址 户名:福州市物联网云平台运营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工业路支行 银行账号116040100100198442 地址:福建省福州高新区乌龙江中大道7#创新园二期17#楼19层1908室 第三条 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40) 天内交货; 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南通镇福州市蔬菜科学研究所; 交付条件:验收合格,具备附件二《福州市蔬菜科学研究所多功能展厅系统集成服务建设清单》载明的建设指标。 第四条 验收方式 货物按《福建省财政厅印发的通知》(闽财购〔2017〕8号)的相关条款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 所有设备是原装包装。若发现原包装破损或保修条款不满足要求,乙方无条件重新更换,并按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货物送至甲方安装现场后,乙方和甲方一同拆箱,对其全部货物、零件、配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外型、外观、包装与装箱单对比,如有出入立即书面记录,由乙方解决,如影响安装则按合同有关条款处理。甲方应在建设完成后收到乙方书面验收申请后的7日内组织进行验收,逾期验收的,视为乙方提供的本合同项下货物验收合格,并进入设备服务期;甲方应按本合同第二条第(二)款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款。 第五条 设备服务期 设备服务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1年。 (一)由乙方提供产品的安装、调试、培训服务。 (二)服务期内,乙方对甲方提出的技术与服务支持在工作日2小时内作出实质响应,12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免费维修,如属硬件故障原因而且在到达故障现场48小时内无法排除故障的,则乙方先提供同款备用机供甲方使用,其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硬件保修:在免费保修期(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开始第一个月内,若出现设备质量问题(同一故障发生二次),甲方有权要求免费更换整机,更换的设备维护期从更换之日起相应顺延。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因乙方原因造成采购合同无法按时签订的,视为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的,乙方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二)因乙方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甲方有权保留更换乙方的权利,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三)若发生死亡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甲方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特大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甲方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四)在明确违约责任后,乙方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五)若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付款的,应当按照逾期付款金额的每日0.01%的标准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六)若乙方未在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内完成交货并达到交付条件,乙方应当按照合同总金额的每日0.01%的标准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若因甲方原因导致无法完成交货并完成验收,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支付相应的赔偿。 (八)若乙方提供的货物并非全新、未使用过的原装合格正品(如属于翻新货、二手货、拆机货等)以及乙方提供的自有货物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的,甲方有权退货并解除本合同,乙方须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所有货款及利息。乙方因侵权造成的法律后果全部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七)设备服务期内,若设备发生产品质量问题,乙方应按甲要求及期限对设备进行维修。乙方怠于履行售后服务的,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支付相应的赔偿。 (八)对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等,甲方有权从任何应支付但尚未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中直接抵扣。 (九)守约方为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均由违约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保全申请费、保全担保费等。 第七条 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事项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调解解决,若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福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八条 不可抗力 (一)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者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者控制的事件。 (二)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将有关主管机关开具的证明向另一方提供。 (三)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四)如果因不可抗力的影响致使本合同中止履行90日或以上时,乙方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或终止本合同,并书面通知甲方。 第九条 其他约定 (一)合同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廉政建设各项规定,不得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廉政建设各项规定的行为。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三)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四)本合同一式捌份,甲、乙双方各执肆份,每份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捌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无 。
甲方: | 福州市蔬菜科学研究所 | 乙方: | 福州市物联网云平台运营有限公司 |
住所: | 闽侯县南通镇银安村 | 住所: | 福建省福州高新区乌龙江中大道7#创新园二期17#楼19层1908室 |
单位负责人: | 陈秀娟 | 单位负责人: | 潘一鸣 |
委托代理人: |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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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
18959181852 |
联系方法: | 13635292679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工业路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116040100100198442 |
签订地点: 福州市蔬菜科学研究所
签订日期:2021年09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