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0722-2022FE5607SZF-0(招标文件编号:0722-2022FE5607SZF-0)
二、项目名称:激光熔焊机采购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供应商名称:东莞市联齐科技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横坑横东三路一巷9号1号楼
中标(成交)金额:88.6000000(万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供应商名称 货物名称 货物品牌 货物型号 货物数量 货物单价(元) 1 东莞市联齐科技有限公司 激光熔焊机采购项目 联齐科技等 联齐等 1套 ¥886,000.00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孙慧斌、叶苑华、王薇、洪锐东、王素珍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参照深圳(国家)有关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标准计收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1.3290000 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1.资格审查内容
1)投标保证金;2)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若提供的营业执照为三证合一,则税务登记证可不单独提供);3)法人代表证明书;4)法定代表人授权书;5)投标及履约承诺函;6)招标代理服务费承诺书;7)投标报价。
2.投标人名称、报价、资格响应、综合得分和排名情况:
序号 投标人名称 资格响应情况 投标总价 综合得分 综合排名1
东莞市联齐科技有限公司
资格检查通过
¥886,000.00
96.00
1
2
惠州唯都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资格检查通过
¥895,000.00
87.70
2
3
东莞市枭源精密设备有限公司
资格检查通过
¥898,000.00
87.60
3
3.候选中标供应商有:
1)东莞市联齐科技有限公司
2)惠州唯都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深圳高性能医疗器械国家研究院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留仙大道与民塘路交叉口深圳汇德大厦
联系方式:联 系 人:任老师 联系电话:0755-21018604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上步南路1001号锦峰大厦22楼
联系方式:联系人姓名:李工、杜工 电话:(洽购招标文件)0755-83629806/83629816/83629826 (其它咨询)0755-82078919、82077364 传真:0755-82077519 邮箱:info@zgyd11.com、dwq@zgyd11.com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程工
电 话: 0755-82078919、82077364转14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它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 |
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
3)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投标人成立不足三年的可从成立之日起算), |
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无行贿犯罪记录、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不良行为记录被暂停投 |
标资格期间的情况; |
4)符合国家和深圳市关于诚信管理的要求,至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未被“信用中国”网 |
(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
示系统(www.gsxt.gov.cn)等官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 |
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1.递交投标文件时间:2022年09月07日09:00至09:30(北京时间)。 |
2.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2022年09月07日09:30(北京时间)。 |
特别说明:鉴于目前疫情情况建议投标人以实名邮递(快递)的方式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递 | 特别说明:鉴于目前疫情情况建议投标人以实名邮递(快递)的方式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递 | |||||||
交至采购代理机构。 | 交至采购代理机构。 | 交至采购代理机构。 | 交至采购代理机构。 |
1.项目审批情况:本项目已获得主管部门审批,资金已落实。 |
2.评审办法和标准:本项目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其中:价格部分30分;技术部分50分;商务部分20 |
分。详细的评分因素和标准见招标文件。 |
3.投标保证金: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
序号 | 货物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1 | 激光熔焊机 | 套 | 1 | N/A |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1 | CCD监视系统 | 套 | 1 |
2 | 温度监控系统 | 套 | 1 |
3 | 位移控制系统 | 套 | 1 |
4 | 激光发生系统 | 套 | 1 |
5 | 安全防护系统 | 套 | 1 |
6 | 人机界面控制面板 | 套 | 1 |
7 | 可编程序逻辑控制器程序 | 套 | 1 |
8 | 数据储存系统 | 套 | 1 |
编号 | 名称 | 技术要求 |
1 | 应用范围和要求 | 用于聚乳酸(PLLA)等高分子材料的焊接 |
*温度监控系统能够实时显示工件的熔焊温度 | ||
*激光操作软件可编程实现产品自动熔焊 | ||
*能够熔焊聚乳酸(PLLA)材料(32根以上0.25mm聚乳酸丝穿进一个聚乳酸套管,熔焊封头)且外观无碳化发黑现象 | ||
2 | 性能指标 | *CCD监视系统能够实时清晰显示熔焊过程 |
*XYZA四轴可电控和手轮调节,行程范围:300mm(X),200mm(Y),100mm(Z),XYZ轴重复定位精度0.02mm,A轴重复定位精度0.05mm | ||
*操作数据可储存至MES系统 | ||
*半导体激光器,熔焊焊点直径3.1mm | ||
▲32根以上0.25mm聚乳酸(PLLA)丝熔焊能承受100N轴向拉力 |
▲设备需有安全光栅,防止熔焊过程中人员触碰熔焊区域导致受伤 | ||
▲设备熔焊过程不产生废气,影响洁净室气流环境 | ||
▲具有急停功能,当发生危险情况时按下急停按钮可立即停止运行 | ||
▲环境温度:10至40℃;环境湿度:80%(5-31℃),线性下降到50%(31-40℃) | ||
▲设备外形尺寸:长度不超过1米,宽度不超过1米,高度不超过2.4米 | ||
设备质量应满足:不超过500Kg | ||
设备需可拆卸脚踏外触发功能 |
序号 | 项目名称 | 预留选项 | 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金额 | 合同链接 |
1 | 全部预留”外,还应 | (精确到万元) | (填写合同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的网址,合同中应当包含有关联合体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 | |
1 | 项目) | (填写合同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的网址,合同中应当包含有关联合体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 | ||
1 | 项目)(填写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 | 当填写预留给中小企业的比例) | (填写合同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的网址,合同中应当包含有关联合体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日期: | |
…… | …… | …… | … |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 |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已正式实施,现对2011年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 |
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本次修订保持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结构框架和适用范围,仅将所涉及的行业 |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的对应关 |
系,进行相应调整,形成《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现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 |
分办法(2017)》印发给你们,请在统计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
附件:《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订说明 |
国家统计局 |
2017年12月28日 |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 |
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
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基础,结合统 |
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 |
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 |
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
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
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 |
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
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 |
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 |
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 |
字〔2011〕75号)同时废止。 |
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
行业名称 |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微型 | ||
农、林、牧、渔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20000 | 500≤Y<20000 | 50≤Y<500 | Y<50 | ||
工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
工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40000 | 2000≤Y<40000 | 300≤Y<2000 | Y<300 | ||
建筑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80000 | 6000≤Y<80000 | 300≤Y<6000 | Y<300 | ||
建筑业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Z≥80000 | 5000≤Z<80000 | 300≤Z<5000 | Z<300 | ||
批发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200 | 20≤X<200 | 5≤X<20 | X<5 | ||
批发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40000 | 5000≤Y<40000 | 1000≤Y<5000 | Y<1000 | ||
零售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50≤X<300 | 10≤X<50 | X<10 | ||
零售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20000 | 500≤Y<20000 | 100≤Y<500 | Y<100 | ||
交通运输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
交通运输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30000 | 3000≤Y<30000 | 200≤Y<3000 | Y<200 | ||
仓储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200 | 100≤X<200 | 20≤X<100 | X<20 | ||
仓储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30000 | 1000≤Y<30000 | 100≤Y<1000 | Y<100 | ||
邮政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
邮政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30000 | 2000≤Y<30000 | 100≤Y<2000 | Y<100 | ||
住宿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
住宿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 | 2000≤Y<10000 | 100≤Y<2000 | Y<100 |
餐饮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餐饮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 | 2000≤Y<10000 | 100≤Y<2000 | Y<100 |
信息传输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2000 | 100≤X<2000 | 10≤X<100 | X<10 |
信息传输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0 | 1000≤Y<100000 | 100≤Y<1000 | Y<100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 | 1000≤Y<10000 | 50≤Y<1000 | Y<50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200000 | 1000≤Y<200000 | 100≤Y<1000 | Y<100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Z≥10000 | 5000≤Z<10000 | 2000≤Z<5000 | Z<2000 |
物业管理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100≤X<300 | X<100 |
物业管理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5000 | 1000≤Y<5000 | 500≤Y<1000 | Y<500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Z≥120000 | 8000≤Z<120000 | 100≤Z<8000 | Z<100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说明: |
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 |
的一项即可。 |
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 |
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 |
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 |
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 |
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 |
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 |
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
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 |
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 |
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 |
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 |
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 |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 |
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 |
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购法》、《残疾人 |
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 |
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 |
于10人(含10人); |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 |
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 |
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
(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 |
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 |
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 |
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
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 |
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 |
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 |
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 |
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
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 |
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 |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 |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
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 |
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
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 |
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 |
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 |
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对符合国 |
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 |
政部备案。 |
七、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 |
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
2017年8月22日 |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 |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 |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 |
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 | 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 | 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 |
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 | 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 | 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 |
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 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 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单位名称(盖章): | ||
日期: | 日期: |
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有关要求, |
做好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 |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政 |
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 |
与门槛,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 |
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要通过提高预付款比例、引入信用担保、支持中小企业开展 |
合同融资、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 |
购资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有效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 |
二、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 |
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 |
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按照本 |
通知规定的评审优惠幅度执行。 |
三、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 |
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 |
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 |
提高至40%以上。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 |
企业政策相关措施。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 |
商务、铁路、民航等部门调整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有关标准文本、评标制度等规定和做法,并于2022年6 |
月30日前将落实情况汇总报财政部。 |
四、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细化执行要求,强化监 |
督检查,确保国务院部署落实到位,对通知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
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
财政部 |
序号 | 投标人名称 | 资格响应情况 | 投标总价 | 综合得分 | 综合排名 |
1 | 东莞市联齐科技有限公司 | 资格检查通过 | ¥886,000.00 | 96.00 | 1 |
2 | 惠州唯都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 资格检查通过 | ¥895,000.00 | 87.70 | 2 |
3 | 东莞市枭源精密设备有限公司 | 资格检查通过 | ¥898,000.00 | 87.60 | 3 |
联系我们
邮 箱:bd@datauseful.com

给力助理小程序

给力讯息APP

给力商讯公众号
版权所有©上海优司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沪ICP备2022009382号 沪ICP备2022009382号-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