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长沙经开区经开消防大队重型泡沫消防车采购项目合同公告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4年12月19日
合计金额小写:2848000元(含税包干价,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所需车辆的购置税、车辆首年交强险、首年车船税、底盘服务站首保(含发动机、电动空压机、齿轮油))
合计金额大写:贰佰捌拾肆万捌仟元整
3 履行方式: (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乙方免费运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并验收合格。
3.1产品运输、保险及保管
(1)乙方负责产品到甲方指定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
(2)乙方负责产品在指定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3)乙方负责其派出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3.2 安装调试
(1)乙方须加强安装的组织管理,所有安装人员须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
(2)项目完成后,乙方应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产品资料、技术文档等,移交甲方。
(3)项目安装调试及验收所需的所有材料和专用工具与设施,均由乙方免费提供。
(4)乙方负责产品免费送货上门,免费安装、调试,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材料费、工具费、人工费、手续费、差旅费、食宿费和加班费等,均由乙方承担。安装调试期间所发现一切安全和质量事故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5)安装调试完毕,乙方自行检测合格后,方可申请甲方进行验收。
1、乙方提供的产品应是全新的(所有零配件、专用工具等)原厂产品,表面无划伤,无碰撞。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
2、所投产品主要部件生产许可证,各项技术指标完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产品出厂标准,所投产品不得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及专利权。
3、随车交付资料
(1)交车时必须提供整车合格证、底盘合格证、主要设备的国家相应检测合格证、底盘号码拓印件、发动机号码拓印件、随车消防器材和工具清单、整车操作使用说明书(中文)、底盘操作使用说明书(中文)、整车操作维修手册(中文)、底盘操作维修手册(中文)、底盘质量保修卡等所有相关资料电子版一份、纸质版一份。纸质版的必须印制精美,装订成册,电子版必须复制保存到U盘。
(2)主要部件(包括但不限于底盘、发电机、消防泵、消防炮、升降照明灯、吊臂、压缩机)采用进口设备的,必须提供全套原产地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进口报关单、生产厂家证明文件、国内外专业机构检测报告)。
4.乙方负责所有货物的安装、调试,安装合同规定的时间安装、培训、验收完毕并交付使用。
5.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
(1)乙方应为本项目配备专业的服务团队及人员,完善售后服务内容和流程,提高售后服务响应时 间和质量。
(2)消防车整车质保期为 2年,质保期各项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整车保修期不低于 8年(消防车罐体终身质保,且终身免费维护),质保期和保修期均从验收合格开始计算。
(3)车辆正常保养
①乙方按照底盘和上装保养手册提供免费首保服务;
②保修期内,车辆正常保养不收取工时费,需要更换易损易耗件的,甲方及使用单位可自行购买,如需乙方提供的,则按不超过投标文件提交的零配件报价收取配件费用;
③保修期外,车辆正常保养按市场价收取工时费,需要更换易损易耗件的,甲方及使用单位可自行购买, 如需乙方提供的,则按不超过投标文件提交的零配件报价收取配件费用;
(4)车辆故障维修
①在交付培训合格使用的前三个月内,发动机、变速箱等影响车辆行驶安全或车载泵炮、吊臂、臂 架等影响主要功能发挥的部件出现两次及以上质量问题的,乙方必须免费整体更换该车。
②质保期内,除人为原因损坏情况外,如车辆存在重大质量问题、重大技术缺陷或重大安全隐患, 乙方无有效整改方案的,必须免费更换新车或退车。
③保修期内,除人为原因损坏情况外,车辆故障均由乙方解决,不收取任何维修工时费及配件费用(用户已经报修,因厂家拖延等原因导致超过质保或保修期的,也计入质保或保修期内)。
④保修期外,售后故障维修收费标准不得超过投标文件中所提交的零配件和工时费报价。
(5)乙方每年必须对所售整车及主要设备开展不少于1次巡检回访,并免费培训用车单位的相应操作人员。
(6)乙方在收到使用单位售后请求后,需在1小时内响应并安排技术人员远程指导排除故障;故障 未能远程指导排除的,乙方需在12 小时内安排售后人员携带维修工具和零配件到达现场,24 小时内解决一般故障;对需到本地特约服务站维修或临时采购国产特殊配件的,必须在72小时内解决故障;对需返厂维修或需临时采购进口配件的,必须在 7 天内解决故障(如遇不可抗逆因素,需经使用单位同意)。如遇紧急情况,乙方应能安排售后服务人员能在 4 个小时内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开展工作。
(7)如发生重大灾害灾情战勤保障技术需要,乙方需安排 2 名(含)以上相关人员遂行出动并进行现场技术保障。
5.1技术培训
(1)交货后,乙方免费提供操作及维护培训,直至使用单位受训人员(至少 2 名)掌握相应的技能为止。
(2)培训主要内容为车辆的基本结构、性能、主要部件的构造及原理,日常使用操作、保养与管理,常见故障的排除,紧急情况的处理等。
(3)培训地点主要在双方协商安排的地点。
(4)培训需形成交付培训记录,记录应包括培训项目和参加人员等信息,双方签字确认,并加盖受
训单位公章,复印件交甲方备案存档。
无
详见本合同“3.质量要求”。
4.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 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3年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5.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6.乙方收到通知后应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7.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8.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 ,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9.设计方案确认:本合同签订后20天内,乙方应主动联系采甲方,确认设计方案后进行生产;车型设计需要进行细化沟通,根据甲方要求,以PPT形式汇报整车详细的配置和设计方案,配置和设计方案经甲方评审通过后再进行生产。
3.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做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3.1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 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
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3.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
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4.质量违约责任
4.1 乙方标的物第一次验收不合格,经整改后复验合格,但申请复验时间已超过合同约定交货期 的(申请延迟交货并经甲方同意的项目以延迟交货时间计算),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该部分总金额的3%作为违约金(违约金由甲方直接在待付货款中扣除)。
4.2 乙方标的物第一次验收不合格且整改后复验仍不合格,甲方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的,并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合同复验不合格标的物总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预付款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息,并将本息退还至甲方账户)。
5.逾期交货违约责任
5.1 乙方申请验收时间超过合同约定交货期,或整改完毕申请复验时间超过合同约定交货期的(由甲方组织验收期间的时间不计算在交货期限内,申请延迟交货得以延迟交货时间计算),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逾期交货标的物总金额的 0.05%作为违约金(违约金由甲方直接在待付货款中扣除)。
5.2 乙方未在验收情况告知函规定的整改期限内(不超过合同约定交货期 30个日历日,且由甲方组织验收期间的时间不计算在交货期限内,申请延迟交货并经甲方同意的项目以延迟交货时间计算)整改完毕并申请复验,甲方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未申请复验标的物总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
6其他违约
6.1 乙方申请交货验收时,未一次性将全部标的物送至甲方指定地点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未送达指定地点标的物总金额的1%作为违约金(违约金由甲方直接在待付货款中扣除 )。
6.2 乙方超过合同约定交货期30个日历日(不含提交申请延迟交货项目)未向甲方提交验收申请(含整改后复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的,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费用(已支付的费用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息,并将本息退还至甲方账户)并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有预付款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息,并将本息退还至甲方账户)。
6.3 甲方应依据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货款。非因甲方自身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财政资金未到位、乙方结算资料不齐全)不能按约付款,甲方不承担责任。
6.4 乙方单方面要求解除本合同,应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10%的违约金(有预付款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息,并将本息退还至甲方账户)。
6.5 非因甲方原因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费用(已支付的费用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息,并将本息退还至甲方账户),并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10%的违约金(有预付款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息,并将本息退还至甲方账户)。
6.6 乙方擅自转包、分包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金额10%的违约金(有预付款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息,并将本息退还至甲方账户)。
6.7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甲方发现乙方在采购过程中存在以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费用(已支付的费用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息,并将本息退还至甲方账户),同时乙方赔偿合同总价 20%的违约金给甲方。
6.8 乙方未能按照上述售后服务要求以及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售后服务计划履约的:第一次,约谈乙方负责人;两次及以上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并视情形上报财政、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